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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来的生活和学习,不禁感慨颇多。这一年发生了很多的事,比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构建完成这样的大事。由于毕业论文的关系,我对法律信仰的问题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关注。人的法律意识或轻或重,但没有人会说自己一点儿法律意识都没有。比如,人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时,常有这样的感慨:这简直是无法无天!教训别人不守规矩的时候,也常用这样的训斥:还讲不讲法?!这里用到的“法”,很难说其就是违反了哪一条具体的法条。这里说的“法”,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法律。而这个“法”恰恰契合了法律信仰之法律。
在日常使用的时候,我们习惯了法律信仰的说法,但在学界中,对该语词的使用,却见仁见智。有支持法律信仰这一说法的,也有质疑和反对法律信仰提法的。那么,法律信仰之法律是什么呢?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总之,法律就仅仅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吗?法律信仰之法律是什么呢?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他特别提到了如果将法律仅仅视为推行统治者政策的手段,是不妥当的,而且说如果仅从效力角度认识法律,那么我们丧失的正是其效力。
西方的法学流派中,实证主义法学之法律乃是立法者的意志,根本约束力在于政治强制;自然法学之法律乃是理性与良心,其根本约束力在于道德谴责;历史法学之法律乃是民族性格,是在历史中不断演进的民族传统。很显然,每种方法论认知下的法律都有着不同的见解,但都未全部涵括法律的全部实质。我赞同伯尔曼的看法,应当将各个对立学派认识法律的一个重要维度剥离出来,并将其等量齐观,融合为一体。所以,在我看来,至少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法律:如果是规范,那么这个规范一定是逻辑严密自洽的;价值追求一定是正当的;目的一定是合理的;在实施中,一定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偏执一面,是对法律的误读,是不可能作为法律信仰之法律的界定的。
在当下,如果说我要信仰法律,在大家都认为法律仅仅是一个工具的语境里,我就不得不去解释法律信仰之法律究竟是什么。也许,信仰法律的人可以说,我就是信仰法律,那是我的事。但如果要更多的人信仰法律,如果信仰法律可以带给我们更良好的秩序、更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更能约束政府权力的滥用等等,那么,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法律信仰之法律。
法律信仰论者,注定因为现实中法律所遇到的种种困境,而倍加痛苦和艰难。可这些都不能阻挡法律信仰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把它当作一件理所当然的事。也许有些人会说,我们的传统中,就不存在什么法律信仰,我们的文化中就没有这样的因子。所以,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但以过去不曾有什么,来否定现在和未来不能有什么的逻辑,没有多少可信性。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社会;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12-01
一、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信仰,即你愿意相信。信仰法律,就是愿意相信法律。法律信仰是指在精神上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法律信仰的实质是人们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也就是对法律至上的追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当下中国,大多数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出于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出于其它的原因。有些人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这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需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体面和地位。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信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一致时。因此,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人是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而守法。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并非出于对法律的信仰。有些人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中国历来是一个“无所信”的民族。虽然,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其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在过去甚至是低贱的。在《乡土中国》里提到过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也留下了许多与法律不相适应的思想和守旧的习惯。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使得很多人认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当人们不信任法律,对法律实现正义没有信心时,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加大,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在今天,公众对司法权利予以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司法的公正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它也形同虚设,法律的将不称之为法律,而只是记载着一些虚无权利的纸。
三、培养法律信仰的方法途径
第一,立法机关要制定良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削减,而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跟着削弱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目的邪恶的法律或自身的规定充满矛盾和纰漏的法律产生信仰。所以,要从完善法律自身入手,尽可能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权利意识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③谢晖:《法理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今天我们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是技术规范问题,而是一整套信仰体系问题。经过三十年左右的立法运动,我国已经有了大致成型的法律制度,但同时大众对执法和司法状况又有普遍的失望和不满,这种失望反映了人民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和消极态度,人们在服从、接受和利用法律时,远远没有达到对法律的热爱和信仰。显而易见,在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
虽然中国从制度层面上讲己经基本属于现代社会,具有现代形态的宪法制度和法律制度通行于整个中国社会,但是从现实层面上讲,我国仍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治秩序”,只是在向其转型和过度。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公正是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民众确信和信仰的实践基础。其中司法公正对提高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树立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公民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现实中法律本身及实施的不完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对全民法律的信仰的树立就无从谈起。
二、培养法律信仰的几点建议
(一)程序正义要实现。
所谓程序正义又称正当程序,表现为司法人员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表现为规范认定和事实认定的过程。正当程序的设立,能使人们对法律的运行,对公正的体验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神圣性及其包含的社会正义都由一整套庄重严肃的仪式与程序为桥梁和媒介得以反映,从而使人对法律产生信心和好感;而不公正的程序和随意的程序形式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轻蔑和厌恶。司法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法治秩序的最终形成和法律信仰观的最终确立,都依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和守护,而司法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正当程序。当然我们坚持程序贯彻的法律是良法,如果是恶法,坚持程序的公正将很大程度上是在助纣为虐。
(二)让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权威。
司法独立是良法得以公正实施的前提,司法过程必须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法院是法律的最重要实施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社会公正的最后评判标准是独立的司法,这可体现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性,有利于社会主体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服与崇拜。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现实中,司法不独立,以权压法、以政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近几年来,上访成风,法院最终判决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受到很大的挑战,上访制度的建立原本只是为了起到一个桥梁的缓冲作用,而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终审法院”的职能。这有时的司法不独立,则不公正司法也随之而产生。而这种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将导致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否定,直至怂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蔑视。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写到:“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驶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久而久之,就会让社会主体形成一种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无任何威慑力与权威的观念,这对国家法治将产生致命的危害。法律好比清除社会垃圾的大扫帚,扫帚的所有者是民众,而使用者就只能是司法机关。法律之剑不能出鞘,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扰太多,司法不独立,不自主,连自身都难保,又怎能苛求它保社会呢?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水平,而且更需要在体制层面上,构造出有利于形成法律信仰、制约传统的人情观念干扰司法活动的良好体制。否则,如果缺乏体制的保障,即使人们对法律知识知道得再多也只能是漂亮的摆设,而不能变成真正实用的东西,甚至有可能使法律成为助封为虐的工具,不能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确立法律权威,关键就在于通过改革司法体制,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设置权力结构,并将其上升为宪法规范,切实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三)应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关键词:法治 宗教 礼俗社会 信仰
法律在一个国家的实施,必须具有权威性。人们愿意实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行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样的法律才能发挥它公正、公平、正义的价值。而在中国法律的权威性自古受到轻视。从历史的视角看,在中国的历史语境里,特别是在传统的乡土社里,中国人的行为更多的是被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秩序内,甚至内化为乡民内心深处,成为比国家法还管用的无形的指令模式,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俗习惯更感兴趣。如勒内、达维德就说过:“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 “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法律缺少它应有的权威性,很多人认为这种权威的丧失源于中国人对法律没有信仰或者说是因为中国人本身没有信仰。而我认为中国人并非不信仰法律,而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与中国人来说是熟悉且陌生的。自清末改革,很多西方先进法律思想涌入中国,至今百余年,大多数的中国人对于现代法律的思想理念应当是耳熟能详的。但是真正了解内涵的又有几人,很多人应该都是局限在字面意思的理解上,对其实质是极陌生的。从很多人无法理清“法制”与“法治”这一现象就可见一斑。试问于中国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讲陌生的法律,如何去信仰?现代法律最重要的特点不就是要于社会公开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吗?做不到这一点人们怎么去相信它的权威进而信仰它呢。所以说中国人并非不信仰法律,而是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理念与制定的法律思想之间还是有矛盾和差距的。以农村社会为例,现今中国农村社会的物质生活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农村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等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整个社会仍是建立在各种伦理关系基础上的,在人们的思想深处仍把各种社会关系纳入家庭伦理格局,法律制度是惩恶扬善的工具;道德、习俗才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在顽强的乡土秩序所控制的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信仰冲突,当这些诸如道德的、习俗的、个人权威等信仰与国家法的制度观念发生冲突时,带给人们的往往是复杂的、艰难的思想抉择过程。由于民俗习惯的乡土性、运行程序的非正式性、管辖范围的地域性、持续时间的长久性等,也就不免与以强调效力的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和强调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制度发生冲突。对多数普通民众而言,他们习惯于根据情理、常识来评价裁判的公与不公,人民群众一方面逐渐接受现代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受传统礼法思想的影响仍然较深,我们的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还存在着理念上的重大差异。
而说中国人缺乏信仰,并把法律与宗教结合起来看,那么就用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书中的观点来研究这个问题。伯尔曼指出,在人类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的存在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通性。本书所要指出的关键即为:“尽管这两方面(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换言之,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而将重心立足于法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就目前来看,强调这一点于现今、于中国社会,依然是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的。我们也应该看到,伯尔曼的理论主要是建构在西方社会的历史背景下的,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而在中国影响最深的当属儒家思想,而儒家思想信赖的是什么,梁漱溟说道:儒家没有什么教条给人;有之,便是叫人反省自求一条而已。除了信赖人自己的理性,不再信赖其他。而这种信赖人自己的理性,径直以人生行为准则,交托给人们的感情要求。这就是中国两千多年文化中人们的思想信仰。而这种思想依傍的制度显然不是法律,而是“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并非无信仰,只能说中国人没有。
由上述所说,笔者认为现今中国人不信仰法律,不是因为没有信仰,而是我们的法律与我们的信仰之间有着一定的距离,一味的制定具有先进思想的法律规范,而不考虑人们心中真正的信仰需求,那么法律只能沦为被普通受众所轻视的纯粹工具。中国社会的制度需求乃至法律需求应根基于中国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律不同。笔者同意伯尔曼法律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观,但是也支持各个阶段法律发展的本土化。这二者并不矛盾。通过对法律永恒精神的诉求,人类共同的目标最终会实现,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能够选择到达的目的地最佳途径,即在相应的社会格局之上构建适合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谢有顺.怯懦在折磨着我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