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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末的住房制度改革,将大部分单位公租房屋变成了房改房,它们与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府提供的廉价租赁房一起,构成了城市居民的住房体系。在这个混杂体系里,政府赋予经济适用住房“过渡者”角色,但由于有明确户籍限制,无法覆盖非本地居民,在经适房与廉租房之间的“断层”居民,也未被保障房体系所覆盖。
“十一五”期间,中国保障房出现了低价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改造房等不同的种类,在数量上实现了“跨越”,上述“断层”问题得以部分解决。“十二五”期间,各地规划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试图进一步解决“断层”问题。
地方政府为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面临较大资金压力,“重量不重质”,于是采取 “偏远建设”“混搭凑数”“以次充好”等做法。由于“保障房”体系不清,一些城市的低价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实质成了炒房主力军,地方保障房建设大多在“钻漏洞”和“打补丁”中艰难前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几次派出巡查组,对全国主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巡查。这被看作是对全国保障房空置、错配等问题的摸底,系统性改革因此酝酿。
房地产专家建议:国家只建廉租房、公租房这类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房,才能使保障房没有投资甚至投机空间;制定保障房的监管和退出机制,严格住房保障对象的进入、退出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才能确保保障房分配的公平。8月7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承租家庭出现转租等违规行为将被收回房屋,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地从哪里来?钱从哪里来?受益者是谁?这些问题回答起来并不难,难的是在一个沸腾的市场和沸腾的年代里,一切变得复杂了。这种复杂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决心。
2008年被称作“保障性住房年”,这可以看做是一个誓言。这是一场艰苦的实践,更是一次伟大的实验。
[北京实践篇]
住房保障的户籍悖论
复制的速度可以有多快?这不取决于复制的难度,而是取决于执行者的决心――现在,北京住房保障体系的快速调整,正验证了这个中国式的政治逻辑。
记者从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获悉,2008年内,北京将推出政策性租赁住房。半年前,这种保障性住房才在厦门出现,北京市成为第一个推出此类住房的特大型城市。
然而困扰北京已久的住房问题,却不会因此而解决。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住房保障,只能无奈地重复悖论。
进退维谷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从来不为土地、资金犯难,让他们头疼的是,在北京城总计将近1400万的人口中,住房保障究竟要“保谁”?
“从限价房开始,头疼的就是这个事。”3月4日,北京市住房保障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向记者抱怨。这一天,“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文件已经签发,但只是明确了“解决单身青年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与限价房一样,户籍又一次成为了未知数。
他告诉记者,目前享受“政策性租赁住房”是否必须拥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仍然在研究中,而且“限价房购买者须有北京市户口”的原则,在征求意见时也引起了很大争议,目前仍然不能最后确定。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明确向记者表示,北京的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按照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北京市的地方财政也比较富裕,建设规模、速度也相对适中,但始终绕不开的仍是“谁受益”的问题。
位于北京西南四环的鸿业兴园二期,是北京第二批限价商品房之一。该项目负责人孙玉刚告诉记者,早在2007年底,建筑主体工程的1/2就已经完工,但至今未能销售,“我们都不知道卖给谁,资质肯定由政府审。”孙玉刚坦言,此时此刻,北京市限价房的销售政策正在征求意见。
“政府也进退维谷,卖给谁都有问题。”北京首开集团的一位高管向记者表示,首开是一家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北京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对这一点深有感受。
谁缺住房?
“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的住房问题,是城市化的副产品,不是单纯的房地产问题。”如是表态的是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在他看来,北京市在住房保障受益人群问题上的“进退维谷”,恰是出自这样的原因。
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1月,北京常住人口为1230万,外来人口的保守统计数字在200万左右。“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外来人口还在增加,这是城市化的必然。”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向记者表示。
实际上,这些北京的“新移民”,才是住房困难最大的人群。据王珏林的调研,对目前政府执行的住房保障政策,最不满意的也恰是这个人群。因为绝大部分新移民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很小一部分拥有蓝页户口。而既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 “保障”,都建立在户籍制度的基础上。
“他们没有选择,只能买商品房,但高价格却很难承受,于是问题就凸现出来了,毕竟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有房住’与‘有房’,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王珏林表示,“住房保障实际上对这部分人是缺位的。”
来自山东的政协委员郭松海向记者十分明确地指出了问题所在,在北京工作生活的“新移民”中,至少有60%以上属于年收入在3万元上下的“低收入群体”――“这是北京市重新调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标准,很多外来新移民都是要在北京长期生活的,也符合这样的标准,但因为户籍问题不能购买,这在商品房高房价的背景下就很成问题。”
虚拟堤坝?
在某种意义上,住房正在充当特大型城市控制人口规模的“虚拟堤坝”。身为建设部副部长的仇保兴更愿意从城市规划的学术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在住房保障最好的欧洲国家,也不可能说,你来到一个城市,政府就提供给你一套住房。”
据了解,这种“虚拟堤坝”的“理论”来自城市规划的“学术估算”。仇保兴表示,北京这样的特大型城市,其人口的承受能力并非是没有上限的,“例如北京,人口不能超过3000万,否则供水、供热、医疗、卫生等公共事业都会出问题,所以人口不能无限制地增长。”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当今的中国已经不可能再以行政樊篱限制城市、区域之间的人口流动,于是住房与房价得以“歪打正着”,成为控制城市规模膨胀速度的“虚拟堤坝”。
“可是北京的情况又不能完全以欧洲的模式对比。”经济学家钟伟对记者说。他认为,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的住房保障,永久性地剥夺了新移民享受住房保障的机会,而更关键的问题在于,“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来源于财政,实际主要由税收构成,而这些在北京生活的新移民,很多也都是纳税人,因此,以户籍制度确定是否享有住房保障,不甚公平。”
不少专家认为,以在某一城市纳税记录的年限,替代户口,成为享有住房保障待遇的标准,应该更为公平、适合,同时纳税记录甚至还可以同时解决收入资格审查的难题。
“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也正在研究。”3月4日晚,北京市住房保障办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他表示,目前征求意见的限价商品房销售政策中,就有很多意见要求将“蓝页户口”的持有者纳入到购买人群范围,但现在仍未有定论。(李乐)
[上海实践篇]
从效率到公平找回“失落的十年”
新天地,上海繁华时尚的象征,但仅一步之遥,便是上海彻头彻尾的“旧天地”。破旧的弄堂里,甚至还有一家三口住在十几平方米老房子中,厨房几个家庭共用。过去,他们唯一的希望就是等待拆迁。
如盛基集团副总裁朱咏敏所说,"上海推住房保障10年了,之前只注重效率不重视公平。现在,方向转变了,开始由效率走向公平了。"
失落的十年
1991年,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1999年,上海市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截至去年年底,上海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共有五项:公积金制度、廉租住房制度、配套商品房、公房租赁和旧房整治、购房补贴。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积金制度和廉租住房政策。
上海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全国首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6年正式出台,1997年经过修正),但时至今日,上海在这一政策的执行上显得有些保守了。2005年11月之前,上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到 2006年提高到20万元,2007年再次提高到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如果有补充公积金,再增加10万元。而在北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达到60万元,远高于上海。杭州、温州等城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也达到50万元,而这些城市的房价都比上海要低。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之前贷款少,是因为原来上海有个住宅发展局,将资金拿去做房地产开发了,直到2000年后才逐渐转到个人贷款上去。”
上海也是全国第一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2000年,《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出台;2001年,上海又出台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2003年,上海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通过这3个文件,上海市基本上建立起廉租住房制度。同时,规划的人均居住面积也从5平方米拓宽到后来的7平方米。
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9月底,上海全市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累计登记22257户,已有21460户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占符合条件家庭数的96%。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享受廉租住房的群体还包括部分退休老干部。
不过,相关专家告诉记者:“上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仅占全市城镇总户数的0.5%,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是10%左右。”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华伟对记者说:“保障性住房的根本问题是谁最终为这些低收入人群住房买单。上海当初没有做经济适用房,一是政府财力有限;二是在实践中,上海市政府更倾向于现金补贴、廉租住房等方式。另外,不要忘记上海的动拆迁、旧城改造力度是最强的,而这也是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部分。”
2005年,上海推出“两个1000万政策”――1000万平方米配套商品房以及1000万平方米中低价商品房。但是因为上海市掀起反腐风云,此项政策不了了之。
从效率到公平
2007年10月,俞正声就任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当月宣布,到2007年底,将有30000户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并计划今后每年拿出土地出让金的 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5年内建成10万套廉租住房。2007年12月,俞正声曾经到上海市房地局调研,随后,相关部门出台了增加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政策。
今年1月24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上海市市长韩正宣布,将加大建设经济适用房力度,5年内兴建30万套、总计200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并确保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面积占同期住宅新开工面积的20%。预计2008年第二季将开工建设400万平方米,建成之后的售价将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的60%定价,用于解决超出廉租对象认定标准、自身又无力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困难。
之后,上海初步制定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后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的,出售时应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华伟对记者说:“这个政策是非常好的,但是,能否找到这么多土地,是政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为,现在上海的土地成本太高,拆迁拆不动;农业用地转非农业用地,受到严格限制;那么土地从哪里来,是一个大问题。”
之前“两个1000万”政策没有得到认真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土地问题。市区土地极为稀缺,很难寻找出合适土地建中低价商品房。郊区土地多,但是过于偏远,居住者的生活质量会受影响。
朱咏敏说:“政策是好的,但是一定要能执行。”而这也是所有城市在实践中遇到的共同课题。(王其明)
[成都实践篇]
“按需供应”能否代表各方需要?
成都市的3700余户低收入家庭,今年就能住进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了。目前成都在建的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是这3700余户在去年登记的。
“我们是提前登记,按需供应。”成都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市日前刚刚公布的一项5年计划显示,从今年开始,共规划拿出400亩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相对于成都市每年超过2400万平方米的住宅销售面积,这似乎可以忽略不计。
登记造房
早在2004年初,成都市政府公布消息称:“年内力争开工建设50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之后,这5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就没有了结果,甚至成了有关政府部门避之不及的“烫手山芋”。
业界人士分析,当时中央政府正在对土地市场进行紧急整顿,“地根”从紧是这一计划受挫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这些土地通过拍卖可以获取更大收益,也不会影响到市场上的房价。”一家驻成都的香港房地产顾问公司研究员侯先生说。
据记者了解,2004年初,成都主城区商品房均价不过每平方米3500元,而在2007年底,这一数字已经超过了每平方米5200元;2004年,成都市土地拍卖价格平均是每亩345万元,一直到2007年以前,成都三环路外的地价水平最高不超过每亩600万元。但在“新特区”的推动下,城南、城东和城西土地价格全面突破千万元一亩,市中心的一宗82亩土地更是达到了每亩8800万元。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上,显然更加谨慎。“从2006年起,我市开始实施先登记再造房的制度。”上述成都市房管局官员表示,这样能够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由此,成都市政府上报给建设部的五年规划提出,未来5年内,成都拿出400亩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但照此估算,平均每年80亩土地,按照容积率为6.0计算,放量供应也就是30万平方米左右,就算全部造9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也只能解决4000户的住房问题。这在目前高房价的情况下,无疑是杯水车薪。
成都市有关部门也尝试对市场做一些细分,比如为进城的农民工建设“农民公寓”,为大学生、引进人才试点大学毕业生公寓、高级员工公寓,但上述官员表示,现在一些项目还在论证阶段,最终还是会回归到基本点――土地问题上。
难言之隐
成都市日前公布的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显示,计划建设商品住房10万套,建筑面积950万平方米,公共住房建设1.25万套,面积100万平方米。虽然公共住房占比超过10%,但是与广州、上海、重庆这些城市相比,还是要低一些。
“‘保障低端、调控中端、引导高端’是成都楼市调控的基本思路,推出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住房,实际就是‘保障低端’的实践,应该说不会对中高端商品房市场带来实质影响。”一位房管局官员认为,保障性住房侧重于引导市场,进而维护整个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商品房的影响应该很有限。
而实际上,去年成都市在城北、城东、城西先后推出红枫岭、北回归线、上东锦城、两河锦地4个限价房项目,总面积60多万平方米,推出房源7600多套,均价控制在每平方米3700元左右。这些限价房项目已经让附近楼盘、特别是档次不甚高的商品房出现了定价困扰。
对于这个问题,一直跟踪保障性住宅的房地产顾问机构思进房产总经理文化勇认为,成都市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表现出的姿态是正确的,但很显然,一方面囿于经费问题,另一方面顾虑着土地收益,还担心着保障性住房会冲击现行房价走势,使得政府的举动有些变形。“从社会整体来讲,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土地,来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这也是总理工作报告的要求。”
就此,成都市房管部门也承认,政府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推盘速度和频率,具有保障性的公共住房对商品房影响并不直接,影响也很有限。(党鹏)
[广、深实践篇]
仅仅有“房”还算不上“保障”
算上今年,广州实行各种“住房保障政策”已进入第18个年头,这与所谓的“商品房”有着同样长的历史。岁月不能代表什么,却可以暴露各种矛盾。
孤独“围城”
这个农历新年,王阿姨一直过得患得患失。1个月前,觉得自己一辈子不走运的她忽然吐气扬眉,夫妻俩终于轮上了一套保障性住房,这是位于同德围新社区的一套2居室廉租屋。但房子有了,心情却越来越沉重。“听说上班高峰很难从同德围坐车出荔湾”,身有残疾的王阿姨担心,好不容易在荔湾区找到的工作会丢掉。
对于大部分广州人来说,同德围并不陌生。它曾居住着30万地地道道的广州人。它位于广州西北部,离广州最热闹的火车站、离千年老城区荔湾只有一步之遥。
“这是最开始的解困房、安居房,这是1999年前后修建的经济适用房,这是刚落成的(保障房)新社区。”在同德围新社区落成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局长谢晓丹兴致勃勃地向记者介绍着。同德围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最早的一批住户是地铁拆迁户,随后各种保障性住房都在此落户。
“最开始这里住的都是土生土长的广州人,但现在能搬的都搬走了。”良在同德围住了10多年,看着一片片的菜地变为楼群,也看着举步维艰的老街坊一户户的搬走。
每天上班,良都要等半个小时的公车。由于道路狭窄、路口多,同德围地区是广州出了名的“围城”,进出市区只有一条道路,每天早上由北往南、晚上由南往北都有十几万市民出入,交通状况被比喻为“华山一条路”。
即使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交通、环境、医疗、治安等问题依然缠绕着每一个同德围的居民。良说,不少原来的经济适用房业主都搬离了同德围,由于广州的经济适用房缺乏“退出”机制,这些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又以市价将房子出租给了广州的新移民。
“决不是贫民窟”
“(保障住房)新社区绝对不会是贫民窟。”从市长张广宁到局长谢晓丹,不同场合他们都在强调。
英国科学院院士彼得・霍尔曾表示,上世纪80年代,英国政府将一些穷人安置在房屋质量差的大社区里,随之而来的是教育质量低下、收入水平降低、犯罪率上升等问题。
“广州当年为什么要停建经济适用房,除了政府希望支持商品房发展外,经济适用房出现的一系列矛盾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一位曾参与政府决策的学者向记者表示,除了同德围外,广州当年还有两大经济适用房聚集区,不约而同地出现设计、施工质量问题。由于远离市区,交通不便、配套不全等情况陆续出现,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作用大大削弱。再次大力发展保障性住房,这些固有矛盾有解决方案了吗?
在谢晓丹看来,这些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他表示:“从硬件上,新社区配套标准不会同普通商品房有太大差距,而选址也基本安排在交通、教育、医疗等市政配套成熟的中心城区。”此外,双特困户的交通、教育、医疗和饮食问题,广州还有相应的保障补贴办法和标准。“最近落成的一个新社区就位于金沙洲,这是政府重点发展的区域,周边的房子单价都在八九千元”。
“市中心的土地寸土寸金,保障性住房不可能大规模出现。金沙洲虽然是发展重点,但现在依然是毛坯状。”上述学者向记者表示。去年底今年初落成的三个保障房新社区中,除了金沙洲外,一个位于同德围,一个位于海珠区大塘,都是当年经济适用房的集中区。从现有的公开资料看,保障性住房基本都集中在原来的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
“我们会加快妥善解决这些区域的配套问题。”一位国土局官员在记者咨询时表示,同德围进出市区的西湾路将拓宽到40米,区域将有专门的储备用地来发展学校、肉菜市场等公用配套。但有关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这位官员表示,一切将按步骤进行。
“长效”的保障
“广州应率先建立外来人口住房保障机制,给相对稳定的外来工提供廉租住房。”中山大学副教授朱亚鹏在各类研讨会中一再强调。在他看来,广州这个移民占了1/4以上的城市,如果不将非户籍人口纳入保障,那所谓的“保障”只能是短期政策。另外在“资金投入、开发模式”上引入持续发展的机制也是刻不容缓。
虽然广州的保障房政策存在了18年,但“短期”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与国内其他城市一样,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依然只限于户籍人口。但介乎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的限价房,却有可能惠及非户籍人口。今年2月初,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表示,经过第一批限价房销售的实践后,“我们不排除将来扩大销售对象范围”。
促使决策变化的原因很简单:具备购买限价房资格的人太少了。广州户籍人口中86.5%已经有自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必须是首次置业者才有资格购买限价房。剩下的13.5%中,除去年龄以及财产限制外,有资格购买限价房的人不多。“这项政策处于摸索阶段,一切都需要调整磨合”黄文波表示。
与广州的“摸着石头过河”不同,深圳在解决户籍限制问题上一直走在前列。按规定,在深圳购买限价房没有户籍限制,但是对非深户的购买者,要求至少在深圳居住8年,并在该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96个月以上。
与此同时,在保障性住房方面,深圳也为非户籍人士开了一个口子。2007年12月31日实施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中规定:“非户籍常住人口的低收入家庭,将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尽管这一切还需要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能力依次解决”,但起码到2010年前深圳将“把2.12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这当然也源于深圳城市的特殊性,深圳非户籍人口数量所占比重达75%~80%。
但总体看来,深圳的住房保障政策还是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据深圳房地产发展中心主任王峰介绍,深圳为住房保障项目的资金投入制定了一个长效机制,预计未来3年将投入169亿元发展保障房。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投入11亿元;另外专门设立保障房建设专项资金53亿元。此外还考虑通过投融资方式启动资金,初步启动的资金就达到71亿元。
相对而言,广州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则依旧没有“固定”,尽管广州市副市长宣布今年将投入10亿元开发保障性住房,但具体的资金来源安排,今后的投入多少还是无法预期。 (龙飞)
(3月10日《中国经营报》,作者均为该报记者)
[链接]保障性住房要逐步扩大覆盖面
――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记者:新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义何在?
姜伟新:住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统筹城乡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为了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建筑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等。
记者:您如何评价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成绩?
姜伟新: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目前中国城镇80%左右的住房已经通过市场交易来进行配置,国内外经验都表明,市场机制可以较好地适应不同家庭的多样化的住房需求,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政策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存在着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等问题。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一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仍然是发展中国家,财政能力总体有限,要坚持适度保障的原则。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应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二要从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的供应。帮助那些既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又没有能力进入市场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三是要多种途径改善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棚户区的改造步伐。
记者:对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您有怎样的判断?
姜伟新:房地产的问题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最近几个月来,各地商品房房价涨幅趋缓,我们觉得这是一个比较正常的情况。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第一,是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针对前两年商品住房价格高速上涨,采取了调控措施;第二,加大了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子的供给。
记者:在解决农民工住房的问题上,我们将有何举措?
1、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2、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中低收入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工作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采取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准入标准,严格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公开透明。
二、建设指标
省政府年下达给我市的保障性住房任务指标总计为3168套,其中廉租住房100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0套、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00套、垦区棚户区改造368套。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采取由中省直大型企业建设的方式实施。其他保障性住房指标分配、建设方式、资金筹措办法为:
(一)任务指标分配
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按照我市区划调整后的人口比例(各区人口数参照区划调整方案中数据)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比例分配到各县(市)区,具体指标如下:
1.区(551套):廉租住房484套、公共租赁住房67套。
2.区(707套):廉租住房182套、公共租赁住房25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00套。
3.区(528套):廉租住房141套、公共租赁住房19套、垦区棚户区改造368套。
4.区(71套):廉租住房50套、公共租赁住房21套。
5.区(68套):廉租住房52套、公共租赁住房16套。
6.县(122套):廉租住房43套、公共租赁住房79套。
7.市(121套):廉租住房48套、公共租赁住房73套。
(二)建设方式
1.区、区、区年、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一次性规划集中建设方式实施,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利用现有征用的铁西街道办事处西地块统一组织,通过公开招投标、工程总承包等方式进行集中建设。年三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共计918套,年省政府下达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与年基本相同,两年任务为1836套。
铁西街道办事处西地块由小庄街、双树路、林光街、林辉路围合而成,占地约6.93公顷(103.95亩),规划总建筑面积约为19.51万平方米。年建设廉租住房807套,公共租赁住房111套,建筑面积约5.14万平方米,同时沿小庄街配套公建0.77万平方米,总计约5.91万平方米(占地约31.05亩);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5.29万平方米(占地约22.5亩)。
资金预算。两年项目建设任务计划总投资预计3.08亿元,其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1836套、约10.43万平方米,按2600元/平方米计算,需投入资金约2.71亿元;公建0.77万平方米,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需投入资金约2695万元;人防工程费预计约1000万元。此预算资金数额是预计数,招标时按程序再确定拦标价。
2.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并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三)资金筹措
1.年全市1300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参照年数据估算,市财政可筹措资金总计约7390万元,其中:中央和省补助资金3272万元;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预计2118万元;住房公积金2000万元。此资金按各县(市)区所承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比例进行分配。
2.年市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继续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考虑到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三个区政府今年共承担资金4000万元,其中区2400万元、区900万元、区700万元。
3.铁西街道办事处西地块集中建设年、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剩余约50.4亩土地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出让,土地征收价和地上物补偿预计约35万元/亩,土地出让价约90万元/亩,预计可收益约2772万元;年配建的0.77万平方米公建出售价格按8000元/平方米计算,预计可实现收益约6160万元。该收益全部专项用于补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4.县、市、区、区根据各自实际,除中央、省、市政策性补贴资金外,自行筹集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三、建设标准和相关政策
(一)建设标准
新建小区的供暖管线、给排水管线、道路、绿化等按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要达到配套设施齐全。新建住房按建设部规定的居民住宅强制性标准建设,执行节能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45至5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同时适当提高装饰、装修标准(尤其是木门、座便等)。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和并轨运行,将该小区建成高标准示范小区。
(二)相关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主要通过增加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从网点销售收入所得贴补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时间安排
年月前完成土地征收、规划调整以及立项、环评等工作,同时开展单体设计、地勘、工程招标及现场施工准备工作。
年月至月开展基础施工。
年月至月开展主体施工。
年月末进行配套工程建设。
年月日前办理入住手续。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正谱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韩春军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局、供电公司和区政府、区政府、区政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分配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保障性住房综合协调部、征地部、工程建设部、住房分配及管理部、财务部、纪检监察部等工作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组织立项、工程建设、入住使用、后期管理、准入退出等工作实行系统管理。原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撤销。
六、责任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计划安排,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后续管理,以及对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划拨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本级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政府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核定及分配工作。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原材料采购、承租人资格认定、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相关环评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认定工作。
市局:负责做好群众和稳定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按相关规定提供住房保障资金。
【关键词】 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房 廉租房 住房公积金
一、我国住房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
通过政府部门近年来的努力,中国的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解决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且对平抑房价、扩大消费和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显著作用,但住房保障建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界定不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中低收入家庭有几个难点:第一,家庭收入很难准确计算,因为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是隐性的;第二,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第三,人们的收入是动态的,若收入增加,不会积极腾退经济适用住房。
(2)建设标准失控。近些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打着经济适用住房的牌子建设豪宅的现象,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贪大症”严重。
(3)销售价格较高。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应保证“3%以下的利润”,但是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远远高于这个标准。
2、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对象的界定问题。现行廉租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困难家庭,而排斥了“夹心层”、流动人口等住房弱势群体,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2)收入线划分标准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很薄弱。
(3)廉租房资金来源问题。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财政预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很少。与众多家庭急迫的廉租住房需求相比,廉租资金的落实是目前廉租住房进展缓慢的一个瓶颈。
(4)廉租房房源问题。目前廉租住房主要有四个来源: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房源少的情况。
3、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与资金属地管理之间的矛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状况受房地产经济发展水平、群众住房消费取向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地区贷款规模持续扩大,甚至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有的地区刚好相反,贷款规模较小,归集上来的资金大量沉淀。但是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间的资金不能相互调用。
(2)建立制度的根本目的与政策实际覆盖面之间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长期、稳定的储蓄,发挥资金互助功能,解决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然而,不少中低收入职工并未缴存公积金,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反而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
(3)资金来源单一与资金广泛使用之间的矛盾。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仅限于缴存人按月缴存,属于分散性的小额资金流入,而归集的资金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还必须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需要,属于集中性大额的资金流出。
二、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经验和启示
1、美国经验
1934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国家住房法》(National Housing Act),并成立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美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府直接出资或补贴有关组织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住房为主,公共住房项目起始于1937年,由联邦政府负责出资,各级地方州政府负责建造、管理和分配,公共住房产权归地方政府住房局。另外,联邦政府鼓励开发商和私人投资者开发廉价出租房,并为其提供补贴和优惠政策。
(2)建立抵押贷款保险保障体系。为缓解住房紧张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分别于1932年成立了“联邦住房银行抵押贷款系统(FHLB)”和1934年成立“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SLIC)”,由FHLB负责提供低息贷款给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建设公共住房的开发商;FSLIC组建的“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则负责针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此同时,美国国会也成立了由美国政府提供信用支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机构。而以上这些机构提供的贷款都具有抵押贷款形式多种多样、住房抵押市场完善的显著特点。
(3)租房补贴体系健全。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施行租房补贴政策,该补贴政策的核心是向低收入者发放租房券,低收入者可以在租房时使用该券用于支付超过税前收入30%的房租。其租房补贴券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补贴项目的标准并不由市场来设定,而是由住房管理机构设定,该标准设置出可以允许的当地最高房租;第二,允许住户在其房租花费超过30%或者低于其收入30%之间选择;第三,住房管理机构被授权许可设定支付标准为地方公平市场房租的90%~110%之间,最多不可超过120%;也可以在相同地区设立多重标准,以反映房租水平的内部变化――地价高的地区获得较高的支付标准,而地价低的地区可以获得较低的支付标准。美国的租金补贴主要有砖头补贴、房东补贴与现金补贴。
2、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其完善的公积金基本制度之上。住房公积金是新加坡政府发展住房的主要资金来源。
(1)法律制度保障。新加坡分别于1960年和1966年颁布《建屋与发展法》及《土地征用法令》,依据以上法令,政府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了大量的房产所需用地。而为了打击私人炒房行为,政府规定新购买的住宅在5年之内不得转手售卖,也不能用在商业经营方面。每个家庭只能拥有1套房产,如果需要再购买新的住宅,现居的旧住宅就必须要退出来。严格有效的法律制度确保了新加坡的住宅用地使用率极高,住房市场稳定有序。
(2)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加坡政府于1955年在全国强制施行公积金制度:凡是在新加坡工作并且有工资收入的人都必须和其企业一起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40%~50%上缴给中央公积金管理局,上缴的公积金则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分配。
(3)动态的住房保障体系。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为实现公平有效的分配住房资源,政府对购买条件、购买程序以及住房补贴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购房标准政策及不同时期生活水平的浮动进行动态调整。通过这种动态调整,就使得一般收入的家庭都有资格也有能力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保障住房。通过对组屋购买条件的限制,有效地建立了组屋保障市场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也保证了正常房地产市场的欣欣向荣。
三、我国城镇住房保障改革的对策思考
1、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改革的原则
(1)适度保障原则。基于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的经验,政府对居民住房的保障只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放大的责任。住房消费属于国民经济的初次分配范畴,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应该通过自己的收入来解决住房问题,这样政府就可以通过税收财政资金,通过经济的二次分配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解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体现住房消费的适度公平,体现“最劣者受益最大化的原则”。
(2)动态调整原则。鉴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阶段性,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各类住房供应比例也应该是动态的,即住房保障的范围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政府的承受能力、各阶层居民的消费结构等密切相关。住房保障的模式也应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调整。
(3)市场导向原则。我国在20多年来的住房制度改革中逐步实现了住房市场商品化的目标,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因此在构建城镇住房体系时要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在建设公平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也要向住房商品化市场要效率。政府要发挥出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为主体,并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实现住房供给和住房需求的平衡;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2、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1)加强政府责任意识。目前,我国住房保障的政府责任缺位不仅是制度设计和操作问题,更主要是缺乏思想层面的高度重视。强化我国政府对社会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的责任意识,无疑是制度完善的必要前提。只有明确了政府责任,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才能在住房保障各项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要权责明晰,分工到位。其次,要加强教育,提高行政人员素质。
(2)完善住房保障立法。通过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保障居民享有住房是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制的完善为政府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外在强制力。目前,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住宅法》、《住宅保障法》,并加强配套法律体系的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尽快用宪法的权威性保障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顺利进行。
(3)健全财政金融体制。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建立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运用―评价―回收―再运用”管理体系,而且要不断开拓新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必须以公共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例如以财政投入为基础建立住房专项基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接受社会捐赠等;也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要求从事房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每年提取5%~10%的房贷利润作为廉租房的保障资金,从而保证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4)健全政府决策体制。首先要完善决策制度。建立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决策制度,对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决策,在经过集体讨论的同时,又必须分工负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完善听证制度,使决策者的决策公开透明,积极吸纳群众意见,同时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包括让决策咨询机构参与决策,扩展公民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机率。
(5)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驾驭力度。从要求、措施、督查和考核等方面营造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要以一个合理的考核问责制,激发地方政府有所作为,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中真正获得实际的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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