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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需要研究民事责任的立法例,把握其脉络,才能了解其发展趋势。民法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包括其民事责任体系,主要受罗马法的影响。因此,首先需要从罗马法的民事责任体系讲起。在罗马法上,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与债的概念融合在一起的。"债权、债务、债之关系,夫此三种不同之名词,拉丁文均作’obligatio’"。(注: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44年发行,页123。)债,在罗马法上有时是指法律关系。债是"当事人之一方依法得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也。"(注: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44年发行,页123。)有时是指履行义务的法锁。"优帝法典所述之定义曰:’债者,依国法而应负担履行义务之法锁也。’"(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604。)"有时(至少在优士丁尼法的文献中)还指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283。)学者在论述罗马法时,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讲债的。有时将债务与责任混用,例如说:"债之关系有两方面:一方面系要求对造履行约定或法定之义务,他方面系向对造尽履行之责任。"(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604。)有时将权利与责任相对比而言。例如说:"侵权云者,谓对于个人法益受侵害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也。衡之罗马法例,权利之侵害有可以回复者,有不能回复者。其可以回复者,则为契约上之请求权;其不能回复者,则发生赔偿之责任。"(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708。)"在昔罗马法,债务与责任合而成为债务之观念,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注: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页3。)在罗马法上,责任体现在债的效力之中,体现为"债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注:周枏: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629。)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将责任与债务两个概念区别开了,但是,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一切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在债务人不履行之场合,均引起损害赔偿。"(注:这里依据由罗结珍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的《法国民法典》。由李浩培等翻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的《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的译文是:"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形,转变为赔偿损害的责任。")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把义务、债务与责任作了区分。但是,并未作严格的区分。例如,该法第1382条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负"赔偿之责任"。第1370条第4款却明文规定侵权行为属于"由于债务人本人而发生的债"。
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1章第1节的题目是"给付义务"。其中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第249条前段规定:"负损害赔偿义务的人,应回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第276条第1款前段规定:"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第280条第1款规定:"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产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不同,没有将损害赔偿明确认定为责任,而是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义务,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责任。从立法例考察,德国民法典"设有损害赔偿之债之一般规定(249-255条),盖损害赔偿之债,不仅可由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发生,此外依法律之规定及当事人之法律行为亦均可发生,自应设有一般性之规定,以资适用。"(注: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版,页282。)
在上述立法例中,责任与债务经常相混。郑玉波先生对此作了鲜明的解释。他说:民事责任之意义,得分为二:第一种意义,"民事责任乃某人对于他人之权利或利益,不法的加以侵害,而应受民事上之制裁也。"这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之成立的因,亦即’责任为因,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为果。"第二种意义,"民事责任乃债务人就其债务,应以其财产为之担保之谓。此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成立之后之结果,亦即’债务为因,责任为果’"。"民法上所谓之’债务之一般担保’,即指此种意义之民事责任而言。在现行民法中,以有债务即有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故债务与责任两者,常混而为一,互相代用"。(注: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湾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页113-114。)
在责任与债的关系上,日本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相同的是,设债编总则。不同的是,没有设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而与法国民法典一样,将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分别规定。日本民法典第3编债权共5章,其中第5章是侵权行为。由此可见,日本民法典与法、德两国民法典的共同点是将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视为债,对责任与债未作严格的划分。
以上是民法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关于责任与债的立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1964年颁布的苏俄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该法典有3编债权共27章(第15-42章),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债的一般原则(第15-20章),第二部分债的种类(第21-42章)。第19章题目是违反债的责任,专章对违反债的责任作了规定,突出了责任的地位。第40章是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该法第444条规定:"对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组织造成的损害,都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人全部赔偿。"该章其他各条均从不同的角度规定损害赔偿问题。该法与其他各国民法典不同的是,不用"侵权行为",而用"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它的特点是不笼统地规定侵权行为之债,而直接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即损害赔偿之债。该法将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作为债的分则中的一章,即认定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责任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与其他国家民法典将侵权行为认定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大体相同。1994年和1995年先后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包括了债的全部规定,保持了原苏俄民法典将违反债的责任及因致人损害而发生的债独立成章的特点。
我国至今尚未颁布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一般法。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第6章),将责任与债分离。该章分四节,即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995年颁布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3编规定民事义务与民事合同。该编第1章是总的规定,其中第3节是民事责任,内容是规定"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该编第5章是合同外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第609条规定:"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威信、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利益,侵犯法人及其它主体的名誉、威信、财产并引起损害时,必须赔偿损失。"该编规定的"民事义务"的定义在第285条作了规定:"民事义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或数个主体(称为义务人)必须为了另一个主体或另一些主体(称为权利人)的利益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讲的"义务",与其它各国民法典中的"债务"的含义相同。该法明确使用"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而不用"损害赔偿义务"的概念。该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同点是,一是将责任与义务(债务)区分开了,二是对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规定(独立成节,而不是成章)。不同之点是越南民法典用"义务"而不用"债务"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以法国、德国、日本三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种立法例,关于责任与债的关系的规定在体系上的共同点,是对责任与债作了区分,明确提出了责任的概念。同时,又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债务,这就说明该三国民法典对责任与债务未作严格的区分。在体系上的区别是德、日两国民法典都设有债的通则,法国民法典没有统一的债的通则,而是设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第3卷第3编),与之相并列的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第3卷第4编)。这样规定表明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不适用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从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开始,进一步突出了责任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从整体上突出了民事责任的地位,并将民事责任与债作了区分,形成了另一种民事责任体系。
从立法例考察说明责任与债的概念由不分到区别,责任与债的关系由融合到分离,是个合理的发展过程。
二、民事责任的本质及其与民事义务的区别--民事责任都能转化为债吗?
(一)民事责任的本质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探讨民事责任的本质,需要从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本质讲起。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的概念与本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本文不作详论,仅就与民事责任的本质有关者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 灯泡贯流式机组;接入系统;电气主接线
中图分类号[TM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5-0033-02
0引言
近年来,灯泡贯流式机组水电厂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很多眼球,是我国水电建设项目领域内杀出的一匹黑马。随着灯泡贯流式机组水力发电厂内的机组台数不断增多,机组容量逐渐增大,在综合考虑安全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研究大型灯泡贯流式机组水力发电厂的电气主接线的选择和接入系统方案早已是水电建设领域内机电设计方面的一个热门课题。与以往的立式轴流机组相比较,灯泡贯流式机组,尤其是卧式布置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在系统中运行稳定,每年提高发电效能约4%,还可以大幅度地节约电厂建设费用,达一成到两成的水平,所以,该项目的经济效益优势非常突出。
1水电站原电气主接线设计方案
1.1 S水力发电厂的建设背景
大型灯泡贯流式机组S水力发电厂地处M河的下游河段,归属L市S县管辖。整个水力水电厂采用低坝河床式开发方式,初拟正常蓄水水位335m,利用落差17m,装机容量240MW,装机年利用小时数4360h,具备日调节能力。电厂内安装有4台单机容量为56MW的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该发电厂总装机容量240MW。
1.2 发电机与变压器的组合方式
在目前的灯泡贯流式机组水力发电厂中主要有三种接线方式,分别是单元接线、联合单元接线和扩大单元接线。其中,根据断路器安装不同,又可将联合单元接线方式分为两类:在主变高压侧装高压断路器的方式和在主变低压侧(发电机出口)装发电机断路器的方式。下面就各种组合接线方式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评比。
采用联合单元接线方式,可以减少高压进线回路,能够降低成本,具有更好的经济性,高压侧还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接线方式。就大型灯泡贯流式机组S水力发电厂而言,装有4台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出线的回路为3回(含1回备用),选择联合单元接线,进线回路只需要2回,采用双母线接线。相比单元接线时的4回进线减少2回,但单元接线方式除了允许双母线接线外,还可以采用1.5倍断路器接线方式。而且,现在高压断路器也越来越便宜,与发电机断路器的差别将会越来越小,联合单元接线方式的价格优势逐渐消失。所以,针对大型灯泡贯流式机组S水力发电厂的情况分析,采用单元接线要比联合单元接线方式更合适一些。
单元接线要通过主变高压侧装设断路器来进行操作开停机,扩大单元接线要通过发电机断路器进行控制操作,两种接线方式都能实现电厂的调频调峰。两者对比分析而言,单元接线的优势在于它不仅接线方式清晰简单,而且可以将变压器的空载损耗降低,从而节约了电厂的运行成本,这是因为电厂全面停机时单元接线中变压器可以随着发电机的启动和关闭而开停。另外,因为单元接线方式中一台机组用一台变压器,而扩大单元接线中两台共用一台变压器,对变压器的依赖较严重,所以单元接线方式的可靠性高于扩大单元接线。扩大单元接线对发电机断路器的高开断容量要求很高,,为了提高变压器的阻抗电压来限制短路容量,往往变压器的结构非常复杂,造价很高,不符合电厂的经济利益。所以,在S水电站接入系统的原设计方案中,通过分析S水力发电厂的特点和接入系统,比较分析几种接线方式,最后确定单元接线方式为最合理方案。
1.3 500kV侧接线
当S水力发电厂采用单元接线发电机与变压器接入500 kV主网时,500kV侧即变为4回进线,3回出线。下面分析比较了一倍半断路器接线、出线双断路器双母线接线和双母线接线三种设计方案的优势和不足,选择最合适的主接入方式。
1) 一倍半断路器接线的优势在于可靠性较高,相互依赖程度小,断路器和母线的故障影响不到正常供电。它的不足在于不能满足电站调峰运行要求,除非另外增设发电机断路器,接线设备较多;
2)双母线接线方式的可靠性更高一些,因为高压断路器的发生故障的概率很低,而且检修复杂,所以出线双断路器的作用并不显著。同时,还增加了增设设备的成本,布置上也不太简单清晰;
3)双母线接线的优势很明显,布置清晰、简单,具有很灵活的运行方式。所以该接线方式很适合电站调峰运行,设备少,所以成本不高。综合分析后,推荐S水力发电厂采用双母线接线方式。
2 优化方案拟定
优化方案是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主要针对电气主接线进行。原设计中是采用的双母线接线,500kV侧为4进3出,并且使用了并联电抗器。目前为4进2出,并设计了四种方案如下:
1)双母线接线。在原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取消备用回路,去除线路并联电抗器设备,这样可以使设备有更好的灵活性;
2)单母线分段接线。它是双母线接线的简化版,与双母线接线相比,其运行灵活性较差;
3)桥联接线。在设计方案二的基础上取消了进、出线断路器。
4)联合单元接线。在方案三的基础上去除了桥联回路断路器,将电站设置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联合单元,每一个联合单元都接一回500kV线路进系统侧开关站。
3 设计方案的综合比较
通过将四种接线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比较如下:
1)从供电连续性和充裕性方面来比较,四种方案都比较合适,属于都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但从综合安全性能分析,第一种双母线接线稍微逊色一些,选择使用后三种接线方式比较合理;
2)由于S水力发电厂2回出线同送系统侧开关站,因此在运行中并不会体现出比较灵活;
3)由于电站系统内线路较短,因此线路和变压器出现故障的概率较低,所以,在第二种单母线分段接线和第三种桥联接线中,选择桥联接线更为合理;
4)在对桥联接线和联合单元接线方式进行比较,由于桥联接线中使用联络断路器,可能会因为其故障而导致机组停机,增加故障产生概率,所以,采用联合单元接线方式更为安全合理。
4 电气主接线确定
对电气主接线系统将优化前要充分考虑到电站的运行方式及电站中接入系统自身特点,依据实际情况再进行下一步具体改进。改进方案如下:
1)由于发电机与变压器的组合方式为单元接线,所以在变压器高压侧增加安装断路器,并在发电机出口处安装隔离开关;
2)在两组联合单元接线的母线之间设置两组串联隔离开关的联接跨条,这样可以避免因发生出线故障而造成部分机组被迫停机。这样,改进后的设备,通过道闸操作后,可以起到2回出线之间的事故备用作用。
3)在2号机和3号机端口处增设发电机断路器。
5 结论
在经过优化设计论证之后,最终确定方案如下:在2号机和3号机端安装发电机断路器,将变压器和发电机组合为单元接线,并安装断路器;2组联合单元之间设置,统一将单元接线组合为单元接线,并在500kV出线接入系统侧开关站。
参考文献
[1]魏守平.水轮机控制工程[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方法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件已大量涌现,各企业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办公自动化系统(OA),但由于电子文件对网络系统的依赖性、易变性、电子文件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以及其操作方便、传递快捷、存储空间小、信息容量大等特点,如何利用、保护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是数字信息和文件的组合体,包括内容、背景和结构三要素。国际档案界电子文件专家认为,完整的电子文件由文件内容信息与元数据组成,并形象化地将文件与元数据比作信的内容和信封,文件是用元数据封装起来的对象,元数据加上文件内容就构成了有证据作用的文件。
2.特点
(1)非直读性。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一是数字编码序列记录在载体上,人的眼睛无法分辨;二是载体上的信息记录密度极大,即使在高倍显微镜下可以看到光盘记录痕迹,但读不懂那些痕迹表示什么;三是载体的数字信息往往是经过压缩、加密处理,即使有设备,如果不解压、解密,也不能读取其内容。电子文件载体的非直读性增加了电子文件保管及长期保存的困难性、复杂性。
(2)对系统、设备、标准的依赖性。由于电子文件从形成、传输到存储都是通过计算机实现的,这就决定了电子文件对设备的依赖性。不同软件环境形成的电子文件存储在载体上,有时难以互换;电子文件加密后不解密就无法识别;技术设备更新时,不及时解决格式转换问题,也无法读取等。
(3)易更改性。信息容易变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文件产生后不可能不改,为此要防止电子文件信息受到误改或篡改,这成了解决档案真实性问题的关键。
(4)信息的共享性与安全性。电子文件的共享性是其运作环境网络化决定的。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对电子文件极为重要的网络安全问题已日益突出,可以说网络的不安全性已成为限制其发展的最大障碍。
(5)信息和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文件信息可以毫无损害地从一种载体转移到另一种载体上。为此对原件的概念提出质疑。档案的真实性问题被提出讨论,档案管理仅依靠载体管理的方法已经不能达成预期目标。
(6)对元数据的依赖性。元数据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如电子文件上下文关系和结构的描述。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必须特意附在文件信息中,否则将无法恢复电子文件的原貌。此外,电子文件的运作往往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操作者互不见面,体现行政背景的元数据就不那么完整、详细。如果不特意提供或补充这些元数据,那么就可能给电子文件保管和长期保存带来问题。
电子文件技术的特点影响了信息的生成、处理、传递、保存,虽然利用方便快捷,但信息的真实、完整、可读、安全遇到了挑战。我国现正处于电子政务的初期,在这种环境下各级政府产生的文件已是电子版本,大部分都是通过网络传输和处理。由此使以保管文书档案为主的档案部门的职能重点从实体管理转向信息管理、知识管理,从物理控制转向智能控制。
二、电子文件的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管理原则是在管理电子文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而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
1.全过程管理原则
电子文件的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各个环节,都有信息更改、丢失的可能性,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科学、合理、严密的管理制度,从每一个环节堵塞信息失真的隐患,对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十分重要。维护电子文件真实性的管理措施涉及从电子文件形成、处理、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到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的全过程,可以称之为“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原则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保证电子文件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受到严密的控制。
2.前端控制原则
在文件从形成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文件的形成是前端,处理、鉴定、整理、编目等具体管理活动是中端,永久保存或销毁是末端。传统文件、档案管理的特征是分阶段、分环节控制,文件、档案管理的全部目标和要求被分解到不同的阶段、环节和步骤之中。前端控制则是对整个管理过程的目标、要求和规则进行系统分析、科学整合,把需要和可能在文件形成阶段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管理功能尽量在这一阶段实现。前端控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他管理环节对电子文件的损伤和破坏,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可靠、完整安全、长期可读,提高管理效率。
3.真实性原则
电子文件真实性是指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等经迁移、传输后须与形成时原始状态一致。真实性是保证电子文件行政有效性与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电子文件反映历史真实、具有价值得以作为社会记忆长久保存的前提。电子文件对信息技术的软硬件有较强的依赖性,不同格式的文件转换时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在进行电子文件迁移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信息失真。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
4.完整性原则
作为企业活动真实记录的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记录企业活动真实面貌的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相关文件数量齐全;二是每一份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电子文件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证不被偶然或故意增加、删除、修改、伪造、乱序、重放等,也是文件完整性的体现。
5.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可读性是指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应能够以人可以识别、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并保持其内容的真实性。计算机软硬件不同,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也不尽相同。计算机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可能会造成对旧的软硬件不兼容。电子文件对系统有很强的依赖性,脱离了赖以支持的软硬件系统后,文件就变成了无法识别的“死文件”。另外,如果感染了病毒也可能造成文件信息的无法读取。因此电子文件管理必须遵循可读性原则。
三、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方法
1.始终保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电子文件的上述特点使我们无法采用与纸质文件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判断它的原始性,需要为这建立一个新的“原始性”概念。这种“原始性”概念与纸质文件原件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抛弃了文件形式上的原始性,即允许文件载体、字迹、格式等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仅以文件中所含信息的真实、准确,即内容的原始性为唯一标准。它将是电子文件转化为电子档案,全面行使“历史记录”和“社会记忆”功能的根据,是电子档案“享有”与纸制档案同样凭证作用和法律效力的基础。
2.大力推进文档一体化
文件运动周期理论告诉我们,从现行文件到档案是一个统一的、前后衔接的过程,将这样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个过程纳入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之中产生文件和档案的一体化管理是理所当然的。所谓一体化,并非去抹煞不同运动阶段文件管理的特点,而是要求在一个统一的系统之内,有统一的控制中心,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前后各有特点又互相衔接的工作程序。也就是说对原来相隔在文书和档案两个工作部门,且相对独立,但又有不少具体工作环节互相雷同和重复的两个管理系统,真正从组织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这样就能从文件的形成时起对其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比较全面、有效和统一地控制,既精简了工作程序,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避免因现行文件管理不善致使档案部门有可能收集不到系统、完整档案的弊端,提高了案卷质量,达到了以较小的耗费取得较大的效益的目的。
3.积极探索电子文档管理规范化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
以大及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联动,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群众积极参与,按照“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奖惩到位”的工作原则,采取宣传发动、集中整治、重点清除、组织督查等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现象的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营造优良的安全供电秩序,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治理我市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障碍物,特别是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超高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消除线路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标准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规定如下。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要求
注: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四、处理原则
1.对于线下违章树木,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予以砍伐,电力部门不予任何费用赔偿。
2.对于有异议的线下树木,根据线路架设时间,由林业部门鉴定树龄后,若线路架设在前,植树在后,则进行砍伐并不予赔偿任何费用;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并按照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树木所有者予以补偿;
3.对于线下景观树木,确属不能砍伐的,必须修剪,确保安全距离。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5月20日——6月20日)。召开全市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在本系统内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供电系统充分利用媒体、流动宣传车、散发传单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吊车碰线等行为的危害性。
(二)专项治理实施阶段(年6月21日——9月21日)。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级供电系统对本辖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施工点等进行认真登记,提供给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动员违章单位或个人自行清除。经动员后仍不清除的,各县(市、区)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强制清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检查验收总结阶段(年9月22日——10月20日)。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总结经验,奖优罚劣。
六、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专题动员会议;组织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督查、督办本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定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群防群治护线机制,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电力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严厉打击涉电犯罪活动,完善市县公安和供电企业打击涉电犯罪长效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阻碍专项治理行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处理,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障碍物对电力线路造成安全隐患的综合监管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将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隐患消除纳入到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电力通道内的各种建筑施工行为,统筹考虑电力设施保护问题,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树木修剪、砍伐的协调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及时办理砍伐手续。在制订林业发展规划时,要依据电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树木。
市规划局:负责依法查处电力线路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把好规划关,防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规划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植物。
市城市管理局: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景观植物时,事先和供电部门协商,保证种植景观植物的最终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距离。
市水利局: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严格电力杆塔周围采沙的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种植绿化带和规划道路、桥涵时,提前留出电力线路安全通道;加强道路施工大型机械作业管理,防止机械设备误碰高压线和损坏电力设施。
市供电公司:充分发挥专项治理的主体作用,打好“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攻坚战。协调各县(市、区)电业局摸底排查,掌握实情,积极主动将存在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情况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处理。对电力线路通道内危及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告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章、谁整改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