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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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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建议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物流;物流保险;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36-0060-02

Recommendations about Insurance CompanyDevelop the Logistics Insurance

Wang Yuhang Wang Yuhong

(Qinhuangda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bstract: Logistics enterprises often face all kinds ofrisks while providing logistics service. Logistics insurancegives the protec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urancecompanies, the paper gives some advices to develop thelogistics insurance.

Key Words: logistics; logistics insurance; insuranceenterprise

物流,一个在我国迅速崛起并存在着巨大商机的新兴行业,随着其经济收益的不断上升,它的风险犹如收益的联体婴一样也在不断地加大。如何扩大收益、减小风险,成为各物流企业急于解决的问题。于是,大家都把目光投向了物流保险,物流与保险的结合是经济发展环境变化的必然产物,也是物流业与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物流保险,顾名思义是指针对物流系统的各个环节给予一定的保障机制,从而使物流企业获取转嫁经营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众所周知,物流行业的风险系数相当高,尤其在货物的运输、加工包装和物流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相当大,迫切需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我国有73万个物流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每个物流企业都有货损情况发生,且发生频率很高,很多时候货物丢失或损坏是由各种无法预测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如果这些损失都由物流公司赔偿,物流公司压力很大,因而物流保险蕴藏着巨大商机。有关专家预计,我国保险业可能正面对着400亿元的巨大物流保险市场。但目前我国存在着物流的运作缺乏与之配套的专业保险险种、物流保险产品的开发滞后、物流保险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本文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提出了发展物流保险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

从物流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开发过程来看,保险公司对物流企业的业务不太了解,对每个物流环节潜在的风险缺乏明确的认识,不能正确掌握被保险人的信用程度。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完善,许多法律法规中无责任赔偿限额的规定,使得保险公司对风险控制既担心又谨慎,从而将看不清的风险认定为最大的风险。

在对待物流责任保险这件新生事物上,保险公司应该继续转变观念,要立足于责任险的长远考虑,从社会责任的全局着想。作为承保公司不要一味地、甚至出于担心夸大风险,不要不加分析地将承保范围缩得越小越好,保费提得越高越好。要确确实实地为物流公司做点事,从物流公司角度出发,分析市场需求,开发有实际投保意义、能被广泛认可的险种,为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作出贡献,而且要做就做好,不要应付了事,让新生事物流产、让物流商失望。

二、加强物流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

物流保险着重于物流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意外情况,从若干方面防范和消除风险的发生。保险并不是简单的收取保费,然后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转移被保险人风险的同时,为了降低赔偿率,减少自身经营风险,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必然要注重物流风险预测和管理。这就要求物流保险人不仅要熟悉保险业务,还要懂得物流各环节的操作情况,从而推出适合物流市场的险种并有效地控制风险。保险公司缺乏专业的物流保险人员,难以为物流经营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比如可通过引进各层次的物流人才、组织各类物流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来解决物流保险人员紧缺、专业知识贫乏等问题。总之,要开展物流保险业务,加快人才培养和人才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三、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险种

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 I 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立足于长远考虑,从社会责任着想,要切实从物流公司角度出发,分析市场需求,开发有实际投保意义、能被广泛认可的险种,为促进我国物流业发展作出贡 献。

四、深入物流企业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应经常深入现代物流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熟悉物流业务的各个环节,了解物流商的需求,不断出台满足物流商需要的保险产品。同时当好物流商的高级参谋,为其找出潜在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准确鉴定其风险程度,替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设计风险管理方案。保险公司有必要经常组织有关物流专业的培训班,培训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请物流企业的专家,为保险从业人员讲授现代物流、分析相关案例;另一类是请保险公司的专家到企业讲授物流的风险责任及如何进行风险管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沟通、统一认识,并不断改善产品,培育一个物流责任险的良性循环市场。当然,要想达到此目标,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也需要一定时间。大家要有耐心,看得远一点,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花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

五、建立物流业与保险业之间的互信机制

不可否认,物流业与保险业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保险的发展。举例来说,保险公司担心物流公司投保时不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量申报,导致不足额收取保费,一旦出险,物流公司事后填单骗取保险金。另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往往需要物流公司提供与客户签订的物流协议,在理赔时还需要物流公司提供货物的价值,甚至包括出厂价值、销售价值等。然而,物流协议和货物价值往往构成了客户的商业秘密,物流公司一般不愿意或根本就不能够向保险公司提供。因此,笔者认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对话,争取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推动物流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式;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总体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民间资本出资设立的,由地方批准成立遵循只贷不存原则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6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共7086家,从业人员82610人,实收资本6252.10亿元,贷款余额7043.49亿元;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共499家,从业人员4553人,实收资本290.02亿元,贷款余额270.65亿元。从2009年6月22日,锦州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北镇市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起,截至2013年6月末,锦州辖内陆续开业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47家,注册资本金额21.51亿元,比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之初增加19.21亿元;贷款余额18.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6%,增幅提高11.4个百分点;2013年上半年各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751笔,比上年同期增加223笔,贷款金额近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8亿元;上半年实现净利润408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737万元。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县域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经营效益稳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亮点。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的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相比,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实力较弱。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为0.88亿元,平均贷款余额为0.99亿元;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为0.58亿元,平均贷款余额为0.54亿元。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实收资本为0.46亿元,比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0.42亿元、0.12亿元;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余额为0.40亿元,比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0.59亿元、0.14亿元。即使在辽西地区,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贷款余额上也不靠先。截至2012年末,阜新市获批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就已达89户,累计投放贷款83亿元,贷款余额27亿元。

(二)目标偏离了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宗旨。从小额贷款公司地区分布看,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城区,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看,农业贷款整体占比不高。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的发展方向并非以支持小客户为主,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支持“三农”和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初衷。有些贷款还变相进入房地产等国家宏观调控的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三)贷款利率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超比例发放贷款现象。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执行上限是不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利率上浮到顶。截至2013年6月末,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最高利率为年26.28%,平均利率为年13.13%,但除此之外,个别小额贷款公司还会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实际贷款利率可能会更高。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为2320万元,平均金额为240.8万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大额化的现象偏离了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更不利于贷款集中风险的控制。

(四)内部控制不完善,风险管控手段不一。目前,锦州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人员总体素质不高,资金实力不强,经营管理运作尚不规范。在风险管控手段上参差不齐,导致风险防范能力比较弱,有效抵御和疏散风险的能力明显不强。特别是,因尚没有连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此在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诚信水平方面具有难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状况了解不够全面,难以保证发放贷款的及时收回,这将影响其信贷资产的质量,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

(五)融资渠道狭窄,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此外,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截至2013年6月,锦州市已开业的4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了增资扩股,一家注册资本增加2000万元,一家注册资本增加10000万元,还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拟增资4000万元。目前,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较为谨慎,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中,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2400万元。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最基本要素,然而资本金规模和后续资金来源不足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难题,也成为制约其扩大发展的瓶颈。2013年6月末,锦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已达88%。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对于资质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参照地方金融机构给予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税收方面参照农村信用社,实行一定年限营业税部分或全部返还,并按照贷款余额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助;同时对于涉及“三农”项目,政府的财政资金可以作为小额信贷的担保资金或是贴息资金,从而改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

(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确定公司经营方式,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规范进行资金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基本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设立之初的基本原则,在业务上以基本原则为主,不应因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审慎发放额度相对较大或贷款相对集中的贷款,避免粗放式经营和外延式扩张。此外,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支持其加入征信系统,以使小额贷款公司真实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有效降低小额贷款的贷款风险。

(三)有关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贷款利率偏高,变相超比例发放贷款等问题,除了有其自身原因外,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原因。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辽宁省金融办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且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此,在给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各种规范之外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工商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为小额贷款公司履行被监管义务和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依据。其次,各级金融办要从监管的观念、监管的办法以及监管的制度入手,狠抓监管制度的落实,通过提高非现场监管质量、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奖惩激励力度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实施全方位的科学有效监管,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贯彻执行各项金融政策规定。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第3篇

小额贷款监管

2013年1-5月,安顺市实现净利润1024万元,实现税收381万元,整体实现盈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金融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作用,而且在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然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机制体制不活、监管职责不清、人力资源缺乏、税收歧视、监管责任缺位以及公司内控制度不完善等制约因素,影响了以后的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从目前的实践及运营来看,安顺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处于“饥饿、缺粮,长不大”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体制机制不活直接扼杀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民间借贷资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新型金融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将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尝试,以其信息优势、机制灵活、服务到位,为因没有适当抵押而不能在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和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在支持扶贫、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制度的创新,更应得到政府的扶持,以灵活的机制体制促进发展。但在调研中发现,由于安顺市政府操作上的机械行为,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设了许多条条框框,就因为地址场所的变更、股东的替换等等,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制约了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让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产生注销公司、退出市场的念头。

安顺市政府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按规定办事无可厚非。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已经显示出的非凡意义,安顺市政府应充分考虑,不能设置门槛过高,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少遭遇体制性和政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责任缺失

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县或区,它的直接责任监管人是县或区金融办或下府工贸局。调研中,一些金融办说,他们主要职责是为政府建设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是代管。我们看确实是“代管”,而且是形式“代管”,最为严重的是县(区)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基本上是空白。经调研,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直接指导安顺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操作的文件,但这个文件只限于西秀区、开发区的有关部门知晓,其他县都不知道此文件的存在,可见第一直接监管责任人责任缺失的程度。

(三)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歧视

尽管安顺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都是金融业务,但在实际中都是按一般的公司待遇缴税。安顺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缴纳5.31%的营业税、20%-25%的企业所得税外,还可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即使按照目前的最高利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即年利率21.6%,除去各种经营费用和支出智后,盈利也仅在7%-15%,远远低于经营实体企业的收益。与此同时,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特别的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方面也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权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2013年3月20日颁发的安府办发(2013)26号文《安顺市委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已经明确规定“安顺市法人机构所在地设立在县级及县以下地区,主要为当地农民、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在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根本不执行,理应享受到政策扶持和税收减免的小额贷款公司,到目前为止这些政策都没有充分享受到。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突破体制障碍,建设公平公正的政务环境

安顺市应根据行业规划和市场取向,选择在效益搞的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向小额贷款公司放开。安顺市要注重激活本地民营资本,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政府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与管理,要进一步为激发民营资本的乘数效应和示范效应,安顺市还应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改革审批制度,凡是阻碍金融市场发展的事项,都要坚决的取消。安顺市要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全方位服务,试行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首问负责制。安顺市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必要把安顺市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为安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安顺小额贷款公司是否能健康发展。因此,为使安顺小额贷款公司能得到有效监管,安顺市应该明确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安顺市应建立以市金融办为主体的监管机制,同时要加强金融办与其他部门间的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体制,最为重要的是明确县或区第一直接责任单位的监管职能,真正发挥监管作用。

(三)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要落实在行动上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能停留在文件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在税收优惠上,安顺市可以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给予其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其发展稳定后再逐步开始全额纳税;安顺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中涉及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的方面,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偿。

参考文献: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跨国公司;中国;经济发展

1 了解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跨国公司的雏形最早出现在16世纪,成长于19世纪70年代之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表现和主要推动力。跨国公司的主要特征有:①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②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③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④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⑤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海外子公司,其目的在于借助东道国的地缘优势,实现跨国公司全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整体利润的最大化。母公司的战略动机为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完成母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规定了战略使命和取向。母公司战略动机和东道国环境因素的差异,使得子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动机表现为不同类型。

总的来说,对外投资和建立我国的跨国公司,是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要求。

2 发展跨国公司是国内结构调整的迫切要求

2.1 对外投资能使现有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作用。生产能力过剩、现有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是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但这些过剩生产能力中有相当一部分技术和产品并不落后,适应一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的市场需求。通过对外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这些生产能力,是继续使这些资产发挥作用、促进国内结构调整,减轻国内企业困境的重要途径。

2.2 对外投资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是结构调整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面对全球技术革命和知识经济的兴起,我们要尽快形成一批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成本和质量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保持和增强我国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然而,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大量的技术开发投入,许多生产项目需要巨额投资,如果小批量生产,不能弥补前期的大量投资,企业就不会有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国内市场虽然容量巨大,但相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产品,国内需求不足,必须以全球市场为目标,才能进行大规模生产和经营。因此,“走出去”寻求全球市场,对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2.3 对外投资能形成世界名牌产品和全球知名企业。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要从利用别国的著名品牌发展我们的产业,转变为着力培养我国自己的世界著名品牌。世界级名牌的形成和发展,与世界级跨国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能不能在对外开放中“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化组合,形成一批著名跨国公司,创立和发展一些我们自己的世界级名牌产品,关系到我国以什么形象、什么样的长期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力出现在新世纪的国际经济舞台上。

3 我国对外投资的趋势与特点

3.1 我国对外投资的趋势。我国比较大规模的对外投资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中期,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在全球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份额逐渐上升,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5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额为3064.65亿美元,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对外投资额为456.42亿美元,所占份额为14.9%。

3.2 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特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不同,对外投资的目标不同,因此各自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行业分布以多种经营和传统制造业为主。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行业分布,相对集中于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中。相比之下,我国的跨国公司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更多的集中于手工业和传统制造业。有资料显示,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主的全球最大100家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最大50家跨国公司相比,产业分布很不相同。多样化经营在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中,所占比例高达22%,而在全球100家最大跨国公司中,仅占4%。相反,全球100家最大跨国公司,投资相对集中于电子、电器设备、化工与制药、汽车等行业,而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在这些行业中的投资比例较低,尤其是汽车、传媒和电信三个行业,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没有涉足。看来,来自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相对集中于各自最有比较优势的领域。

3.2.2 我国跨国公司的跨国程度相对较低。跨国程度指数是一个跨国企业国外资产与总资产、国外销售额与总销售额和国外雇员与总雇员三个比率的均值。跨国程度指数可以衡量一个跨国公司对国外资产、国外销售和国外雇员的依赖程度。跨国程度指数高,表明海外企业相对于母国企业,在跨国公司中的地位更重要;跨国程度指数低,表明这个公司虽然也有海外投资企业,但对母国的资产、市场和雇员依赖性更大。

4 发展我国跨国公司的几点应对之策

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趋势,我们要在这个趋势中得到更多的益处,就要实行“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开发海外市场,并且更加主动地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

4.1 完善现有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努力创造条件使企业“走出去”。每个跨国公司特别是那些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管理和制度文化,比如他们都有自己的人员招聘、使用和考核标准,都有自己独特的考勤制度,制定了具体的行为规则,都设计和创建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形象……日本松下公司的松下精神和妙德公司的妙德精神、美国惠普公司尊重个人价值的惠普精神等等。所有这些在它们自己的管理规章制度上有所体现,营造了企业的一个“工作文化”环境。因此,想让企业“走出去”,首先要树立企业建设管理制度的建设的意识。

4.2 更好地利用国外自然资源。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按人均计,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紧缺的国家,石油、森林、橡胶、铁矿、铜矿等重要资源的人均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相对价格水平高,不少资源需要长期大量进口。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自然资源的竞争十分激烈,不仅有大量着眼于当前利润的跨国投资行为,还有许多不求利益而求战略性拥有的跨国投资行为。我们必须对全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争夺战有清醒、足够的认识,才能从战略高度谋划我们的投资行为,才能使我们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建立一批战略性资源开发生产供应基地的。

4.3 更好地利用国外科技资源。我国经济今后持续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推动技术进步的能力,取决于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能否迅速成长。发展这些产业,需要先进的技术、技能和管理方法。我们以往较多采取引进方式获取技术,但引进的技术我们没有知识产权,有时也不完全适合国内市场和产业的需求。在国内自主开发,又存在缺乏科技资源特别是技术开发人才的问题。国内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科技资源密集的地方设立研究与开发机构或高技术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是利用国外科技资源的一种有效形式。

4.4 以发展跨国公司来带动出口。中国有一些行业,近几年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开发,形成了大量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国内生产能力总量大大超过需求,相当比例的设备闲置,造成很大浪费,企业也陷入困境。这些生产能力有一部分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消费水平,利用这些设备进行海外投资,既可以解决国内生产能力闲置问题,又能带动零部件出口,是解决一些行业设备大量闲置的重要途径。

4.5 不断寻求贴近市场的商品结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机电产品将逐步成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最有竞争力的产品,机电产品以出口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是生产不能贴近市场,不能及时按用户要求,提供个性化的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某些产品的竞争力因此而打折扣。“走出去”在当地设厂生产,能够使低成本的优势和贴近市场的优势叠加,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4.6 在全球分工中占据有利地位。引进外资是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分工体系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这种方式中,引资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所处的分工地位、层次和方式,都由跨国公司以其全球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进行安排。我们自己的跨国公司“走出去”,是我们参与全球分工体系的另一种方式,能掌握主动权,改变我们只是被动参与的局面,力争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得到更多的益处。

理论上的探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实践的复杂性和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上建议还有待检验。

参考文献

[1] 外经贸部政策研究室课题组;《我国对外投资和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73期

[2] 王春光/方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文化适应与合作:对跨国公司在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层面的调查研究》;《新华文摘》2001年第12期摘节版

公司发展建议范文第5篇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该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股份完全由一个股东持有。从形式上,一人公司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由一人全部出资或股份归属一人的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形式上是复数股东但实质上仅有一个真正股东的公司。从产生方式上,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次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设立时只有一名股东,后者指设立时有数名股东,后来通过股份转让等方式最终由一名股东持股。从公司形态上,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的主要特点在于公司仅由一名股东组成,一人出资,一人负责公司盈损。而传统的公司都是有2名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社团法人。法人的概念是由12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的,认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之多数人集合”。这一点构成了传统法人制度的理论基础。19世纪以来的现代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位为营利性法人组织,所以现代公司制度从诞生之日起早已打上了团体性烙印。因此,有学者在一人公司产生之初就提到关于其性质的质疑,认为一人公司若以公司形式存在首先应该符合公司法人的社团性,而一人恰恰不具备社团性,因而是不存在一人公司的。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性质问题本身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二、一人公司的性质探讨

关于一人公司的性质,学术界争议很多,焦点在于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一些学者提出许多解决这一矛盾的观点:

1、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是可以通过资金和股份流转再恢复复数股东的状态,所以具有一种潜在的社团性,并未否认且也具备公司法人社团性。

2、股份社团说。认为公司的社团性并非基于股东数而是基于股份数,只有股份数才是影响公司社团性的唯一因素。这两种观点都是以公司法人社团性为前提,进一步为一人公司性质做较为牵强的解释,实际仍未解决一人公司的性质问题。

3、特别财产说。认为公司都是以特定的责任财产为基础,不受股东人数影响,只要具备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能力,就是公司作为法人的最基本属性,而并非社团性。

笔者认为,公司主要以特定财产经营,是营利性法人组织,这是法人成立最本质、最重要的要素,而至于公司采取一人形式还是集合形式,并不是判别公司成立与否及其性质的标准。社团性只不过是注释法学者对我们长期以来造成的误导。因此,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也建议学者们对公司法人的性质重新审视和科学定位。

三、一人公司的构建和治理

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股东多元化为基础设立,基本结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的体系。但一人公司股东一元化决定其公司治理结构与传统公司有很大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并且监事和董事由唯一的股东决定任免,是缺乏互相制约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确因其独特性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是不应以其不同而对其否定。公司治理结构机制的目的在于防范股东为个人利益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一人公司由于一名股东掌管一切,自然会将公司利益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即使缺少其他人的监督和制约,其决策也会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前提。其实一般意义的公司在大股东控股时,公司的决策权也几乎完全由其一方掌握,实质上相当于一人股东,只是形式不同而已。而一人股东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是传统公司不具备的,这个特点使得公司能更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对传统公司而言,一人公司在治理结构上不存在缺失问题,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其功能还优越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制度。

学者们还提出,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是经营的封闭性使得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上述情况同样也存在于传统的公司中,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解决,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存在的漏洞。由于一人公司是在原有公司制度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不可避免的存在与传统公司制度相同的问题,但一人公司具有传统公司所不具备的优点,从总体上来说,一人公司有其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和意义!一人公司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公司形态的进一步发展,其要求相应的制度要完善,要求有高度自觉的市场主体,较好的法律环境相支持。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一人公司的优越性和功能,防止上述弊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