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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盈利(1)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则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2)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那么应调整自己应得到的那部分利润。比如折旧、存货的主营业务成本等都是以账面计算得出的,而投资方认可的又是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不认可的存货销售利润-投资企业认可的折旧+投资单位不认可的折旧。(3)如果存在内部未实现的交易,即逆流和顺流最终未涉及第三方,那么,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如果以后又实现了,加回。此处不论是逆流、顺流都视为一体,采用完全权益法。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总结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在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先冲减尚未弥补的亏损部分。剩余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1]2006年1月1日,A公司购入合作伙伴财富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20%,作为战略投资长期持有。为完成此次收购,A公司共支付现金2400万元(含相关税费)。购入股份当天,财富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除表l涉及的项目外,其余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均无变化。
说明: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所有存货均在当年消耗。固定资产一设备剩余使用期限10年,按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专利权剩余使用期限5年,按使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2006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财富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0.2元。2007年财富公司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2008年财富公司出现亏损3000万元。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成本)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0
(2)2006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500-(1100-1000)-(5700-5000)÷10-(600-400)÷5]x20%=25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580000
贷:投资收益 2580000
(3)2006年3月20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000000
(4)2007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800-(5700-5000)÷10-(600-400)÷5]×20%=338(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3380000
贷:投资收益 3380000
(5)2008年底,确认投资亏损-
投资收益=[3000-(5700-5000)÷10-(600-400)÷5]×20%=-622(万元)
借:投资收益 62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6220000
(6)2009年财富公司出现巨额亏损1.2亿元
2009年底,A公司应该分担的亏损为2400万元(12000×20%),再加上22万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摊销额,共计2422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明细如下:成本2400万元、损益调整(贷方)226万元,冲减2174万元,还有248万元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借:投资收益 217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21740000
(7)2010年财富公司经营好转,实现盈利1000万元,年底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1000-110)×20%=178(万元)
此时应先冲减备查簿中的未弥补亏损,尚有70万元(178-248)亏损没有弥补。
(8)2011年,财富公司实现盈利3000万元
投资收益=(3000-70)×20%=586(万元)
说明:无形资产使用期限已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已经摊销完毕。只需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进行摊销。
借:长期股权投资――财富公司(损益调整)
(5860000-700000) 5160000
贷:投资收益 5160000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C公司持有兴达公司40%的股权,因能对兴达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07年初,C公司将兴达公司30%的股权(即所持股权的75%)以2000万元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其中成本2000万元,损益调整400万元。剩余10%股权改为成本法核算。假定转换日被投资方兴达公司的留存收益为2000万元。2007年3月5日,兴达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0万元。2007年全年兴达公司实现盈利5000万元。2008年3月8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3000万元。
(1)2007年初出售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20000000×75%) 1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75%) 3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2)持股比例下降为10%,改按成本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成本) 5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兴达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自被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方账面留存收益中投资方应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
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3)2007年3月5日
借:应收股利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4)2008年3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2006年1月1日,B公司购入彩虹公司股票100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10%,准备长期持有,共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515万元。购买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5100万元,账面价值5000万元。除一台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100万元外,其他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均与账面价值相同。该设备公允价值600万元,账面价值500万元,尚可使用10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没有净残值。2006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并于2007年3月20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O.1元。2007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200万股,占总股本20%,支付1300万元。此时彩虹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100万元,账面价值6000万元。除了第一次购入时,设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80万元以外,有原材料一批公允价值80万元,账面价值60万元。2008年彩虹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
(1)2006年1月1日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150000
贷:银行存款 5150000
(2)2007年3月20日彩虹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3)2008年1月1日,由于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的股票,持股比例达到30%,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进行调整。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调整权益。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 5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3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6100000-5100000-380000) 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150000
盈余公积(380000×10%) 3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4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0000
(4)2008年1月1日B公司再次购入彩虹公司20%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成本)13000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000
(5)2008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400-10-20)×30%=111(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彩虹公司(损益调整)1110000
贷:投资收益 1110000
[例4]D公司持有隆达公司60%股权,账面余额为7800万元,没有提取减值准备。2006年12月10日,D公司将20%股权对外出售,获得价款3000万元,出售当日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时,该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假设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D公司取得隆达公司60%股权后至本次出售前,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设隆达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实现净损益外,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人权益部分的金额为100万元。盈余公积按净利润10%比例提取。
(1)2006年12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78000000÷3)260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00万元,比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隆达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少800万元(15000×40%-5200),该部分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52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2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成本)8000000
贷:盈余公积(8000000×lO%)8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0000
原取得投资后至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投资方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隆达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00×40%) 16000000
贷:盈余公积(16000000×10%) 16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400000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监管新规及影响
(一)监管新规解读 中国证监会2011年第1期《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通过示例,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上市公司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等而引起的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下降”做出明确规定,其核心是:在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剩余投资仍按照权益法核算,而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投资方未同比例增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由于被投资单位增发导致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相对下降部分,共处置成本为持股比例变动时点对应比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将相对下降后的新持股比例对应的被投资单位由于增发引起的净资产增加份额视为假定处置对价,两者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新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保持权益法核算条件下的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确认被投资企业增发新股所产生的巨额投资收益,其不仅极大影响旗下具有创司的上市公司业绩,也会给具有合营或联营企业的制造类公司带来“浮盈”。这些公司的业绩预增公告与实际公布数据均证明了这一“坐轿收益”对其业绩的巨大贡献,也引发了市场的热议。根据鲁信创投2010年报,高新投因所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原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部分,调入到投资收益科目,从而增加公司2010 年度投资收益2.58 亿元左右,这一项占其该年度净利润的59%。由于联营公司国民技术于2010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兴通讯持有其股份比例由26.67%降至20%,由此确认投资收益4.40亿元。受该项变动影响更大的是吉林敖东,根据其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由于对参股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增发股份,而没有同比增加股份确认投资收益18.03亿元(该单项投资收益是其同期净利润的1.26倍),这是其业绩同比增长370%以上的重要支撑,而其该期营业利润仅有3.8亿元(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总成本)。这样的“坐轿收益”会引发企业偏离主业,这也是市场对该做法争论的焦点。同时,也应注意到,确认该交易引起的假定投资收益的做法甚至超出上市公司的预期。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确认的质疑
(一)违反权益法理论 权益法是经济实体观的要求,即将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整体,其核心是:旨在反映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或权益的变化,为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进而通过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的享有的权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主要原因可分为:一是实现净利润;二是除实现净利润之外其他引起权益变动的事项。对此,投资企业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和计入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向其他股东增发引起权益变动的原因,在于发行价高于或低于发行日的账面价值,而如果按账面价值发行,虽然会导致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投资企业因未同比例增加股份而引起持股比例相对下降,但是不会引起现有股东请求权的变动。所以,被投资企业增发导致投资企业享有权益的变动,本质上是溢价增发的资本交易,按照权益法核算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确认投资收益。
(二)偏离合并报表中的权益法 对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部分出售股权,现行准则区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处理,在个别报表中确认处置对应部分的收益,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对该子公司投资核算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明确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由此可见,在合并报表中仅以权益法的利润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而将部分出售子公司股权而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抵消,这表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下部分处置股权时,处置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只是过程,而结果是不确认投资收益,有关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这一转换是通过在对个别财务表调整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现的,合并财务报表通常是对母公司控制下的合并主体的全部资源以及使用这些资源的结果进行清楚描述的最好方法。这种实质处置形成的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法下尚不确认,对被投资单位增发导致的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视同处置更不应确认有关损益,这样才能保证权益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的一致。
(三)“浮盈”确认有悖谨慎原则 会计确认注重“实现”原则,对于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特别是对利得持谨慎态度,这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立场。主要体现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被投资单位其他原因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持股比例享有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对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等。这些持有或转换利得的共同点是未实现,待实现时,才由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从逻辑上讲,被投资单位增发只是其变大,投资单位在没有同比增持而导致持股比例相对下降时,其本身占有的规模没有变化,投资企业没有实质获得收益,仅是由于增发价格超过股份账面价值带来的股本溢价,性质上是持有利得或损失。并且持股比例下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根据新的持股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就会相对减少。市场对上市公司确认的该种“非经常性损益”反映冷淡,也证明对这一规定存有异议。
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建议
(一)主要观点 本文认为,被投资企业增发引起的投资企业相对持股比例下降而享有权益增加,是新增股份的发行价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由此产生的差异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配给所有股东的结果。在该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其账面价值也会发生变化,相应地,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其原因是被投资单位蛋糕规模增加和投资企业对其持股比例的下降并不能完全抵消。从权益法的角度看,应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视为单一实体,被投资单位增发是资本交易,不应确认损益。本文建议,对于由被投资单位增发引起的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相对下降,而享有权益增加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这种方法避免了新规中“视同处置”法直接确认损益的冒进,同时,也符合权益法理论,与合并报表中权益法一致,并沿袭将未实现利得或损失递延到实现时确认的谨慎逻辑。进一步讲,将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细分为面值部分(计入股本),超过面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全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以1500万现金取得乙公司股份600万股,占B公司总股份的30%,并派人参与乙B公司的经营决策。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2011年7月1日,乙公司增发新股1000万股,收到现金净额5000万元,本次增发中,甲公司没有参与增持。但是增发股份后,甲公司仍能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经营决策。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6月30日期间,按2010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计算,乙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在该期间,乙公司除所实现利润外,没有发生其他权益变动事项。(假定不考虑发行费用)。
分析: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5000×30%=1500万元,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份额相等,不需调整。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甲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900×30%=270(万元),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70万元。2011年6月3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500+270=1770(万元)。乙公司增发股份后,甲公司在乙公司所持股份比例变为:600/(2000+1000)=20%。乙公司因增发股份所有者权益增加5000万元,归属于甲公司的份额为5000*20%=1000(万元)。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减少30%-20%=10%,下降部分是10%/30%=1/3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下降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770*1/3=59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净增加410万元(1000-590=41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而相对持股比例下降部分分别调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500×1/3=5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调减270×1/3=90(万元),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待实际处置时再结转为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00(=50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1500×1/3)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0 (=270×1/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10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从30%~20%,而其享有权益却增加了1000万元,完全是由于增发股票的售价(5元)高于增发前发行在外的股票的账面价值2.95元(5900/2000)所致。具体计算如表1:
一、因追加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而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企业因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9年初以货币资金向乙公司投资850万元,占乙公司股份的l0%,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乙公司没有重大影响,故采用成本法核算。2010年1月4日,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的价格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购入乙公司的股份,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4000 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对该项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原取得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乙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并分配现金股利400万元。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解析一: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本例中甲公司初始投资成本为850万元,甲公司l0%的股权相对应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为900万元(9000×10%),差额50万元(850-900)为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数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公司投资(成本) 500000
贷:盈余公积 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0000
解析二: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应比较新增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若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并同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中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1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数额1 680万元(14000×12%)的差额480万元(1200-1680)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公司投资(成本)4800000
贷:营业外收入4800000
解析三:原取得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本公司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本例中甲公司原取得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00万元(14000-9000),属于甲公司的份额为500万元(5000×10% ),其中属于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360万元(400-40),另外100万元(500-400)为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公司投资(损益调整) 3600000
――对乙公司投资(其他权益变动)1000000
贷:盈余公积36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24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0
二、企业因减持股份导致由控制变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例2]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原持有丙公司54%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960万元。2010 年l0月3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的1/3 出售给他人,出售价款为360万元。甲公司原取得丙公司54%股权时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 400万元。自甲公司取得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18%股权时,丙公司实现净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分配利润600万元,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额为200万元。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 %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股权后,甲公司虽然对丙公司失去了控制,但在董事会中仍有席位,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故对丙公司的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
解析一: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已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本例中甲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3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成本)3200000
投资收益400000
解析二: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本例中甲公司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64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224万元 (640-2400×36%),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成本)2240000
贷:盈余公积224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16000
解析三:将原取得投资日至转为权益法核算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本例中甲公司处置投资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丙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利润为432万元 (1 200×36%) 减去已分得的利润324万元 (600×54%)后的余额108万元,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 (损益调整)1080000
贷:盈余公积 108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72000
解析四:属于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本企业应享有份额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所有者权益。
本例中甲公司处置投资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丙公司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额中份额为72万元(200×36%),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丙公司投资 (其他权益变动)72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20000
参考文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所得税;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从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新企业会计准则以来,我国己逐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公告为主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会计体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有一些争议,所以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研究与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介绍
1、关于《企业会计准则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注: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2009年6月1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中,有关被投资单位分发现金股利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上述两条规定本无冲突,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改为成本法的特定情况下,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即将讨论上述的差异。
3、根据现行的税法对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即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这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案例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成本法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原因一,因追加投资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原因二,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下面我们将围绕这两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点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
例1 2009年1月1日,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进行投资,取得常华公司30%的股份,投资前伊木和常华两家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也未有过业务往来。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资料如下:
2009年1月1日,常华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0,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2009年4月25日,常华公司分配2008年的现金股利500万元。2009年度常华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400万元。常华公司当年未进行股利的分配。
伊木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2,000万股票作为对价,每股面值1元,发行当日市价为5元,假定当日发行完毕,另支付发行公司手续费10万元。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决策具有重大影响。2010年1月1日,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的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进行再投资,当日支付银行存款12,000万元,取得常华公司30%的股份,当日常华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7,000万元。至此,伊木公司对常华公司能够实施控制。伊木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伊木公司2009~2010年度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2009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初始投资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一致,2000x5=10000>30000x30%=9000,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lOOOO;贷:股本2000,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8000。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借: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10;贷:银行存款10。
(2)4月25日,分配2008年的现金股利,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如下:借:应收股利1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150。而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如下:借:应收股利1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50。
(3)12月31日,实现净利润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同,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500;贷:投资收益1500。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20。
(4)年末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简要分析。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除了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初始投资成本准予扣除,其他情况下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变动。所以说,税法中并无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这样的概念。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依照权益法核算的,在投资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变化按照相应的持股比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根据上面的分析,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有三种情况:1、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按照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其初始投资成本,而会计准则规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己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所以,这二者之间会出现所得税费用中的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2、对投资损益的确认。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对于符合的条件详细的讲解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请参考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3、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根据税法的规定其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另外,按照税法规定,若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不确认
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所以,为了分析差异的存在,假设伊木公司并未打算长时间地持有该公司股份。
1、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余额=10000-150=985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10000万元,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为: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余额=税法的计税基础,所以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差异。
2、对投资损益确认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纳税调整做法相一致,因伊木公司和常华公司都是居民企业,享受免税,不确认暂时性差异。
3、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的纳税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纳税调整做法相同,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的余额=12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税基础=0,则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2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3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按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0-37.5=-7.5万元;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规定,企业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30万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 1470万元。
2010年的追加投资账务处理:
(1)追加投资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知的做法相一致,12000万元>37000x30%=11100元,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2000;贷:银行存款12000。
(2)对以前的分录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98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9850;借:盈余公积150,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135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500;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2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而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思想做法: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10000;借:盈余公积135,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1215;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350;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12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其他权益变动)120。
至此,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1850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000万元。
小结: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当年的账面价值没有影响,但是会对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但是,再追加投资的时候会发现该部分的价值会转入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
例2 2009年1月1日,伊木公司购入常华公司3,000万股,投资前伊木和常华两家公司无关联方交易,也未有过业务往来。两家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使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一致。
2009年1月1号,伊木公司支付对价3,100万元,占常华公司股份的30%,对常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当日常华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其中股本4,500万元,资本公积2,500万元,盈余公积1,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伊木公司对此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1月1日,伊木公司出售其拥有的常华公司股份的20%,收到价款2,500万元。因持股比例下降为10%,不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成本法核算,转换时常华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60万元。
2009年度,常华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10年4月25日,每股分配0,1元现金股利。
伊木公司2009~201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2009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初始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一致的,3100万元>10000x30%=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3100;贷:银行存款3100。
(2)12月31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账务处理,两种方法是一致的。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120;贷:投资收益120。
2010年的账务处理:
(1)1月1日,出售部分投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相同的,借:银行存款25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2066.67,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80,投资收益353033。
(2)1月1日,对以前年度的分录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033.33;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成本)1033.33;借: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4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损益调整)40。
(3)4月25日,分配2009年度的现金股利,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1860x10%=186>1000x0.1=100,借:应收股利1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00(若题目中分配0.2元每股,则将超过按可供分配利润和持股比例计算的现金股利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分录如下:借:应收股利200;贷:长期股权投资一常华186,投资收益1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应收股利100;贷:投资收益100(借:应收股利200;贷:投资收益200)。
(4)年末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简要分析
①按照会计准则的做法,很明显,2010年度产生暂时性差异,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元。此时长期股权投的账面价值=3100+120-2066.67-80-100=973.33万元。
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做法,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100+120-2066.67-80=1073.33万元。
小结: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实行新的会计准则解释中的规定后,长期股投资账面价值增加了,但同时由于核算方法的改变,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时也增加了。
通过本文的简要分析我们发现,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差别,总的看来,按照新的解释,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己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最终会转化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同时会相应地增加投资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