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教导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目前医学院法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医学院的法律教学充斥着应试色彩由于应试能力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随着医学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升高,医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后,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导致医学生法律理论素养不高,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谈不上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的法律事务。许多医学院校不开设法律课程,或者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很少。我院针对医学生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专业的教师,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少。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法学教师在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条文,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往往一笔带过或者避而不谈。[1]当他们处理具体问题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在字面以外还存在大量内外沿延伸的概念时,使得这些医学生虽知晓部分法律的规定,却不知如何下手解决问题,从而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学生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的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就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而言,法的特征是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自身的稳定性。社会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发展作出不断变化,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也会与之相适应,针对医学生的专业性法律教学内容亦会紧跟立法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教学应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法律教学工作者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但是在注重教学内容的同时,却忽略了教学方法这一要素,就如同“木桶原理”中的短板一样,短板往往是决定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讨论教学法课堂讨论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2]这种教学方法要求给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式的案例,对事实部分进行理性分析,然后参与讨论,最后达成相对一致的结论。例如,“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笔者曾组织学生对“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化现象”进行了两次讨论,一次讨论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两者的区别”;一次讨论是“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通过这两次讨论,医学专业的学生们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也有了更深的了解。课堂讨论前,先由任课教师事先拟定讨论的题目或案例,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根据拟定的题目或案例,利用图书、网络等资源对相关资料进行查找,为课堂讨论做好准备。然后,针对讨论题目或案例,每名同学都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见解,在此基础上形成小组意见,各小组选举一名代表陈述本小组讨论的结果。既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也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及时引导,讨论结束后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讨论过程和结论进行分析点评,使学生的讨论学习具有针对性。辩论教学法辩论法的教学目的是训练学生的表达、思维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笔者曾组织医学专业的学生就“安乐死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进行辩论,学生将法律基础知识和伦理道德以及本专业的医学知识相结合,在本班辩论的基础上发展成了医学临床专业全系学生热议的话题。通过辩论形成的法律理念和伦理道德观,对他们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思维会有重大影响。课堂辩论的实施: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或两周向学生公布辩题,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双数组,根据各组观点,分成“正、反”两方。每小组的组员查询资料,整理论辩的思路和论点、论据,各方选派3~4名代表进行课堂论辩,其余学生参加旁听,写出本次辩论的心得体会。辩论结束后教师进行分析点评,重在评论辩论的技巧以及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结合。专题教学法专题教学的优势体现为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容易将该专题所涉及的理论讲透。比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采用了专题教学,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直延伸到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立场,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理。这些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激情,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进行纵向挖掘。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是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3]在法律教学中,任课教师在讲解某一法学理论知识,如: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难以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时,提供与之相应的案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达到让学生理解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笔者通过问卷调查,95%以上的医学生都希望采用案例的方式帮助其理解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实际中,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案例教学生动有趣,容易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任课教师未来讲解某个知识点儿选取的案例过于简单,而达不到训练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或者,选取的案例综合性较强,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医学生的法律理论基础较薄弱,导致学习的案例一知半解,不能全面深刻的进行分析。
笔者建议:所选取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教育意义、难度适中的要求。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目的是未来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这种教学方法一般使用与高年级的学生,参与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并熟悉法律文书写作。我院法学系建设有专门供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该实验室仅针对法学系本专业的学生开放,笔者建议针对医学专业学生开放,将这种成本低且教学效果好的实践教学方法使用于医学生,以提高医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4]模拟法庭的教学以生效的典型判例为范本,在仿真状态下,进行案件重演。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法律责任、证据和适用法律等进行解剖分析,并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对法庭审理活动产生了感性和理性两种认识,从而提高语言表达、组织协调等综合能力,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复合型人才的目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也有不足之处。第一,由于其“模拟性”的特征,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等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因而模拟审判教学对学生的实践锻炼并不充分。第二,基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观察。第三,直接参与的学生人数较少,其他没有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没有切身体会,难以提高对该审判过程的关注度。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两个要素,教学方法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每一种教学方法在培养医学生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的作用,没有一种方法可以一成不变的贯穿教学的始终。所以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教授的教学内容,选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只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高职高专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现状
20世纪60年代,美国为了解决法律教学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运而生。随着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进入诉讼纷争的高发期,各类案件数量呈爆炸式上升,然而美国的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其本国制度的相对局限性导致多数人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与此同时,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无法找到对应的实习平台。基于以上两个问题的考虑,美国司法界和教育界尝试着引进医学院的诊所式教育模式,以此来探索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这个尝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指的是将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操作的实践相结合,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使学生真正能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诊所式法律教育首次在我国7所高校试点,效果显著,随后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全国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法学院推广应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国尽管开展了一批诊所式法律教育试点,但目前仅局限于本科院校,还没有一所高职高专院校建立法律诊所试点,作为我国法学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特别是公安政法类高职院校中引用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一舶来的教学模式已经成为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趋势。首先,当代社会对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要求的转变,为诊所式法律教学的广泛推行提供了市场条件。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今后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趋势从曾经的需求知识型转向需求技术型,对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实践能力要求大幅提高,这就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必须熟悉实际操作流程,以达到日后进入工作岗位的要求。在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中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必定会有利于培养法学专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现有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取得的成效,说明在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中大力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正确的,是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要途径。根据最近几年已经开展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试点取得的成效,法律诊所教育所设课程特意为学生创造了在模拟情景中实践法律的机会,比如模拟法庭,由同学来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当事人等角色。学生通过实际体验学到了与书本不同的知识。与此同时,法律诊所式教育方法还要求学生在实践中必须掌握如何权衡法律、当事人利益及伦理道德等各种因素的方法,使学生大幅提高分析问题的素质。最后,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模式改革的深入,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广泛施行的进程创造了契机。目前,各大高校教学整改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法律诊所教育作为教学模式的新生儿,让学生充当律师的角色,帮助有法律问题的人,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在这过程中指点学生,并让其体会法律的真实内涵,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还会提高学生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鉴于高职高专院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实用人才这一主要目标,高职高专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也会因教学对象、社会资源、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模式等不同于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体系设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核心就是课程体系的设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主要由课堂教学和真实案例指导两部分构成,这两部分的教学目的都是在学习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锻炼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堂教学不再侧重于对法律理论的讲授,而更多关注学生对于法律的实际理解及运用。目前我国大多数本科院校在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时,对象主要是针对法学院三、四年级本科生和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但是由于高职高专院校的学制只有三年,时间相对少一年,因此,在高职高专院校施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应该在二年级时开始进行,同时也可以在针对高职高专院校法律教育的特点设置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课程时,为了适应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特色和教育目标,课程结构淡化了法学理论,加大了职业技能训练的比例,重点强调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教学设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课堂案例教学和课外实践为主。课堂案例教学主要是课堂讨论、案例分析,课外法律实践有社会调查、案例讨论与旁听法庭审理、法律咨询等。因此,需要一定的教学设施,有条件的院校成立了基层法律援助中心,但是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由于规模小,经费有限,教学场所和办公设施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三)师资力量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教育的现状要求在进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配备“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目前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础。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础。
二、高职高专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的成本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教育不同,除了通常上课使用的教室外,还需要开展各种实践活动的场所,即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法律诊所。法律诊所的学生们不仅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系统学习各种技能和职业道德,还要在法律诊所接待客户,准备相应诉讼文件以及进行仲裁或诉讼等。因此,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法律诊所需要具体的办公室,并配备电话、电脑、图书资料等相应的办公设施,并且聘请专门管理人员运作诊所,从而保证诊所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于高职高专院校来说,如果没有外来资金的注入,法律诊所的成本过高,难以长期保证。
(二)法律诊所的师资问题美国法律诊所的教师大部分都是专职的,对于法律诊所课程以外的法律课程也不是必须承担的,而在中国法律诊所的教师往往都是“双师型”教师,即同时具有教师资格与律师执业资格。一方面要教授一门或几门的传统法律课程,另一方面还要兼顾法律诊所的课程,而法律诊所的课程要求教师对学生的办案过程进行跟踪指导,案件办完之后,还要帮助学生总结经验和教训,这个过程是复杂的,费时费力,因此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非常重,加之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配比也要合理,如果教师少,学生多,也很难达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的。
三、高职高专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完善
首先,国家的立法工作越来越完善,实施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这对整个社会产生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在教育层面,有了明确的法律明文规定,就能更直观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学校可以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与其对应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使每个学生都感到平等。这样,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过程会更加顺利。当然,良好的社会风气不能单靠法律来维持,道德风尚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时我们就能看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了,人类发展的过程,也是道德风气的不断完善的过程,现存的道德习惯,是多少代人的智慧积累而成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一些良好的道德风尚存留下来,为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如何将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结合起来
当前社会形势变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许多大学生一时会产生一些迷茫,世界观,价值观不科学,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识淡薄,对道德品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素质越来越低下,对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够,很可能导致犯罪。
1.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所以他们能否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观,道德观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种大学生必须接受的教育,必须要教给他们法律知识,无论他们是否从事法律行业,对一些必须的法律知识必须要了解。比如,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坚决不能去尝试。法律的教学不仅仅是传授一些法律知识,更要教导学生的一些为人处世,一些法律素养,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深入了解进去,更能接触到法律文化。当然,对于一些法律的细节问题,不是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应该从小就要开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为和意识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学习中慢慢学会并运用的,要把一个好的行为变成一个好的习惯,不是一节课或者一次谈话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个慢慢教导的过程,不然是得不到学生内心的认可的。很多道德观念是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慢慢变成习惯的,大学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发人们内心美好的心灵,使人处处向善,如果做了违反道德底线的事,首先就应该受到自己内心的谴责和感到愧疚,然后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3.从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学方式来说,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课堂上教学。当然,课堂外的实践也是很重要的,一些关于法律实践,道德行为实践,例如可以举行模拟法庭的活动,使学生感受到法庭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学方面,可以进行许多现实生活场景的再现,让学生知道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不道德的,应该怎样做,并在以后运用到实践中,学以致用。
在不断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能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不同的社会背景对人的行为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要求教师要运用科学的合理的教学方法,跟着时代的步伐,这样才能培养出新时期的有道德的人才。在教学上,把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教学是事半功倍的,如果能让大学生做到把一些道德准则当做法律一样重要,当成自己内心的底线。这样才算是达到了教学的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从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各行各业都在遵循一定职业道德的约束,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法律职业者也当然要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在法治建设的时代,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治”和“德治”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涉及国家法律的实施,为社会活动提供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保障,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关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社会矛盾与纠纷的公正解决、社会正义的弘扬。正如孙晓楼先生所指出的:“法律伦理的重要,大概是人所共知的。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中,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样,“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律职业者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所适用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同。如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等,检察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律师有《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虽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各有不同,但是所有“法律人”必然需要遵守的一些最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相同的,比如说公平、正义、忠诚、廉洁等是法律职业者需要遵守的首要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地位的忽视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一直处于边缘位置,高校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一直没有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因为人们常常持怀疑论,认为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教育,没有办法直接教,单纯在法学院校的学习经历和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课程无法对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发挥有效作用。而且持怀疑观点的人根据经验证据认为“,无论是第一学年的法律实践,还是一学期的、独立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价值观都没有影响。”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缺少它,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没有恰当有效的途径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的内在道德素养。这就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被淡化或流于形式,使其在法学教育中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二)课程设置的不足
目前,我国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但这其中没有“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纵使它不能跻身于“核心课程”,作为一般课程来设置也有困难。因为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但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却为数不多,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一些院校,但这与庞大的基数不相符合。
(三)考核方式的教条化
目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院校,一般还是都采取传统的试卷考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大批的法科学生之所以学习这门课程,往往在于为了应付书面的考试,而机械性地识记一些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这有背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初衷。始于2002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现已成为法科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必备选拔渠道,在国家允许在校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大部分法科生在毕业前都加入了司法考试的大军。在司法考试四卷600分的考试中,除了16门法学专业课程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统一的司法考试对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选拔法律精英都确有重大意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准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法律职业人员方面更多的是关注选拔对象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及理解应用的程度,却无从关注选拔对象的实际道德素养,因为仅仅通过几个选择题是无法真正考核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难道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选择试题都做对了,就是道德良好,都做错了就是道德不合格吗,显然这样的逻辑关系不成立。正如张文显教授所指出的:“司法考试再怎么考,只能考出知识和部分能力,但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很难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培养和考核出来。
三、现代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国家建设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法律职业者的推进,那么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因此,以培养“法律人”为使命的法学教育必须实行改革,才能寻求长远的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德、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法治中国。
(一)更新法学教育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受“道德无法教”“教育无用”的观念影响,通常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一系列的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就是把这些规范的具体规定当作条文知识传授给法学专业学生,使法学专业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职业道德,记忆法律职业道德都包含哪些东西,便于应付国家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性试题。但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它所要求的远非简单的知识传授,更是一种对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态度、观念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学教育中必须抛弃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用论的观点。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要以培养法律职业道德认知为前提
在法学知识的教学中贯穿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前提。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只有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知识本身的学习,才能使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认知更充分,才会对法律的正义、公正有更深的理解。人们常说:“知之深,则爱之切”,这句话很有道理。在心理学理论中,认识过程与情感过程是密切联系的。认识过程是产生情感的前提和基础,人只有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才能了解主客体之间的需求关系,从而产生情感;情感体验又随着认识的加强而增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只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了法律职业道德,才会对法律职业者维护公平和正义这一使命有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才能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才能培养法科学生“用法律拯救人们于苦难的情怀”,法律职业道德信念也更容易在他们内心形成和产生认同感。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模式的转变
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学陷入了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之中,而忽视了对“法律人”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缺少了一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终极关怀,仅仅是局限于讲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还停留在教科书的“说教”层面。然而,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教学,主要应当考虑的是如何让学生感悟和相信所授内容,让他们形成情感体验。而不是教什么道德知识和学生学会什么道德知识的问题。所以,传统的讲授法对于阐释法律职业道德的原则、具体规则及要求可能是比较有效的,但是对于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向法律职业人格的转换可能作用就不会很明显。“讲演式教学法除对一些有限的教学目标会起作用外,在课堂上的这种苦心规劝不是培养律师对个人行为负责的责任感的一种方式。这种单纯说教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职业道德涉及的是法律职业活动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即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法律职业人员通过亲身经历的关系才能形成。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寻求一种能够让学生体验角色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场所,使学生将道德认知内化为道德判断和推理能力,并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体验式职业道德训练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组织学生提供法律咨询、观看案件审判、开展模拟审判、法律诊所等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不断提高职业道德认识,提炼职业道德标准,从而达到形成优良职业道德的结果。
(四)考核方式的转变
一、做好兴趣引导,激发学生课程学习的热情
教学方法的创新必须与兴趣的培养结合起来,奠定学生人生发展与课程学习的基础。兴趣的引导应结合课程教学实际及学生日常生活体验,通过真实生动的案例导入引发学生课程学习的情感共鸣,从而调动起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教师在兴趣引导方面可以以自我体验导入,减少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陌生感,以兴趣的激发与培养促进其后期的课程学习。在兴趣引导方面教师要弱化自己的课堂主导地位,鼓励学生大胆发言,积极讨论,借助思想观点的碰撞产生课程学习的动力,在好奇心的辅助下奠定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的的正确认识。
二、课中积极突出主体,做好人本理念的积极凸显
素质教育理念强调学生主体意识的课堂发掘与培养,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自然也不例外,应重点做好“主体参与”的调动与“人本理念”的凸显。所谓的“主体参与意识从本质上说是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与学生的兴趣调动具有相似的教学功效,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主开展课堂学习。随着学生课堂参与主动性的增强,其思维能力与判断能力得到有效的培养与锻炼,增强课堂教学实效性的同时提升培养学生自觉学习的好习惯。针对学生开设的课堂活动就是立足学生德育实际,调动主体意识的过程。所谓的“人本观念”就是把学生置于所有教学活动的第一位,综合应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让每一位学生都成为课堂教学的积极参与者,努力将自己的全部身心投入到课堂学习目标中去。学生参与德育活动需要教师的有效引导,每一位教师都要在课程教学中树立“人本理念”,尊重学生,一切为了学生,让教学真正变得有意义起来。
三、引入多元教学模式,交叉综合提升教学实效性
随着对思想道德与法律知识课程教学研究的深入,更多的新型教学方法利用在该课程教学中发挥功效。其中最应用比较普遍的创新型教学方法有案例教学、情感教学及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借助生动鲜活的教学案例将枯燥的理论知识形象化,具体化,通过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实际的结合,增强学学生对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的认同感,从而激发其学习热情。情感教学是将情感贯穿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全过程,教师教学充满热情,学生学习充满激情,通过情绪的渲染营造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良好氛围。启发教学则是设置必要的教学情境,让学生通过分组讨论与交流探究的形式畅所欲言,得出对热点问题的正确分析,教师在启发教学中起着总结与引导作用。形式的创新带动大学生思政学习的热情,更好地推动理论向实践的转化。
四、发挥网络优势,因势利导提升教学创新性
新时期网络飞速发展,其对学生主流价值观念带来负面冲击的同时也带来教学方式的创新与教学方法的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网络教学优势,通过因势利导实现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优化教学成为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网络的宣传优势,通过网络媒体的宣传让学生更及时地接触思政动态、思政信息与法律政策,从而指导自己的课程学习。对于教师来说,借助网络可以及时把握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时代背景,做好课程教学的备课准备工作,从而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另一方面做好思政与法律交流平台的搭建。以自由开放的网络平台为基础搭建思政法律教育交流的论坛,让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思政问题与热点事件的讨论交流,从而增强学生对思政理论的理解与运用,增强对法律政策的认同理解。通过网络与课程教学的结合,因势利导做好学生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创新工作。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