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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务长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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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务长事迹材料

司务长事迹材料范文第1篇

1994年4月重庆大足县以劳养武餐巾纸厂(以下简称“餐巾纸厂”)与塑料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以口头协议方式商定印制“Marlboro”餐巾纸塑料包装片合同。彩印厂依约一共印制“Marlboro”塑料包装纸17.1万张,每张单价0.014元计,营业额为2394元。餐巾纸厂用该批“Marlboro”餐巾纸塑料包装片生产餐巾纸1.1万包,每包售价0.34元,已售出9380包,收取货款3189.2元,剩下的餐巾纸及包装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封存。

处理结果: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Marlboro”商标是美国菲力普。莫利斯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卷烟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对该商标应予以充分保护。餐巾纸厂将与“Marl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餐巾纸包装上的装潢使用,属《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对餐巾纸厂作出以下处理:

1.立即停止销售带有“Marlboro”标识的餐巾纸;

2.销毁封存的1620包餐巾纸上的“Marlboro”塑料包装片;

3.被封存的16万张“Marlboro”餐巾纸塑料包装片予以销毁;

4.罚款2700元上缴国库。

彩印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在餐巾纸塑料包装片上印制“Marlboro”文字、图形的行为,属《商标法》第38条第(3)项所述“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理:

1.收缴封存的“Marlboro”印版模具;

2.罚款1400元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一)、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与一般商标不同的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表现在两个方面:

1、驰名商标的注册程序以及对抗冲突申请的特殊效力。

不管是采纳使用在先原则还是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根据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公约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以容易与成员国已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注册商标申请。因此如果某一商标是驰名商标,尽管没有在某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注册,它依然可以在该国对抗可能产生混淆的,以复制模仿或翻译该商标的方式由他人提起的冲突申请。即使已经注册,也应当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5年的期限,使得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此期限内对侵权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是通过恶意方式取得注册的,则不应当规定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限制。

2、驰名商标的跨种类保护。

注册商标权的禁止权范围只能及于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但驰名商标的禁止权范围则可以超出类似商品的范畴,而及于完全不同类的商品之上。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即属于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Marlboro”。由于中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义务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两被申请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