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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EIA);科学;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95-02
1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中国的环境污染状况没有因经济的高增长速度而呈现出同样的趋势。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在保增长的压力下,环境保护是否会退而求其次,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制度是否具备合理性、有效性,再次走入公众视野。在提倡科学决策、制度重要性的时代,这种制度的程序设计及其效果的科学性何在?
2 环评的基本概念属性及缺点
环评最早作为费用效益分析法的替代工具,对公共工程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可行[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把环境评价工作以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必须遵守的制度。它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双重属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可以说,环评既是一门制度又是一门技术。环评的工作既需要环境科学家提供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找到环境侵害的来源、大小和对人的影响,又需要决策者的科学决策,进行选择,这两个部分由于研究思路的不一致而使得衔接上出现问题,使得环境影响评价从科学的角度来看有着一些不足,并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失效。
决策者和学术机构的专家彼此在语言、价值观、给定的责任和规则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对政策的理论、交流、信息方面的理解上相互疏离。专家感兴趣的是世界运动的普遍法则,而决策者所关心的问题则是运动着的世界的某一部分 [2]。于是,鸿沟出现了。由于研究问题的方式的不同,使得决策者和专家互不信任,最终,使得环境问题识别所得到的信息只有少量进入最终决策的过程,而使得这个过程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环评本身的属性使得其出现了不可避免的缺点。它涉及到了众多的学科,将这些学科揉合到了一起,但这些学科知识的融合程度不够,集中于对环评实际和程序的影响的研究,却对环评实质性的目的和效果不够重视;另外,它相当缺乏科学的严格性,使得决策的效果大打折扣[3]。EIA的目的确定了科学所起的作用,但其认识方法限制了EIA目标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科学的深刻认识将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3科学在环评中起了什么作用
科学是人类在探索世界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答案,是观察、描述、解释、理解、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它具有自己的形式和规范,有自己的理论范式。特别是为了避免认知错误,防止传统和权威的干扰,其逻辑体系及实证研究形成了一套经验式的规定。
科学不能告诉我们“为什么”,而只能处理“是什么”的问题,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决策工具却是要对公共工程是否可行做出带有价值观的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似乎科学天生不能被应用在环评中。因为,只要涉及到价值观的问题,要回答这个事件是不是应该时,再强大的科学研究工具也将显得无能为力。但其中也有一些可取之处,其实证的一面可以被应用于基础的环境侵害信息(环境容量利用行为,自然资源利用行为导致的自然环境破坏)的获取上,使人们对不确定性的环境的观察能够成为谨慎、细致的活动,进而避免错误。
为了对科学在环评中扮演的角色的认识方便,环评被划分为2种,一是作为应用科学的环评和作为公民科学的环评。科学的一端强调主客分离,认为世界本身存在,要借助一套方法才能认识;人文这一块认为世界是人建构出来的,所有的研究都是人的感觉所致。这样的划分是依照传统科学哲学中不同理论流派而来,详见表1。
科学强调主客分离,认为事物规律本身存在,通过一定的方法可以将它发现。在科学的世界中,任何都是确定的;人文则重人的感觉,认为所谓事物的规律都是人的思想的体现,社会科学里面,任何东西都没有确切的定义。认识科学的本质将有助于对环评中科学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解。
4如何用科学方法提高环评有效性
环评的局限性一直存在,尽管它的第一次出现被视为20世纪最大的政策革新[4],但其理论基础是否合适一直被质疑。环评是一个决策工具,来自于对评价的研究并综合了各个相关学科――规划学、传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可是,这些学科仅仅是在程序上做到了融合,最终拼凑到一起后却不能准确地为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
在环评中,如果自然科学家在研究环境影响时能够严格遵守科学规范,就保证了环评在技术上的有效性。如果在决策过程中,与待建项目相关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通过适当的途径得到体现,而这个过程也是遵循科学方法的话,那么决策是科学的。但其制度的有效性和技术的有效性之和却未必就等于了环评的有效性了。
科学为价值判断提供了真实性的材料,提供多侧面、多维度评价客体的可能性。要让科学充分发挥作用,就应该让科学事实与价值分析充分地分离,尽可能多地得出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现状,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恶臭、放射线对环境的损害,各类污染物质在自然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归趋性质,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强度、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大小等等。在预测模型的建立上,科学方法的进步也能促进预测精度的提高。
在促进决策方面,环评需要为不同利益主体提供一个表述自己意见的平台。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事件发生或环境政策的制定都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政府部门、企业和公众。政府作为社会计划者,以增加社会效益为目标;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则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希望产业利润最大化。企业是利润的创造者,自然也是千方百计地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价格,增加利润。公众会为了自身的环境不受到损害而在各种场合表示反对、抗议等。
在一项环境政策出台前或公共工程的评估期,这种因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而使相关的利益主体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将会突显。很多解释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的理论,如:”中位-投票(median-voter)者模型”,”规制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利益集团竞争模型(the model of interest groups vie with one another)”等都赞成如果所有的利益都由利益集团反映,政治均衡将是社会的均衡,经济上的均衡(Pareto-efficiency)。所有的外部性都通过政治过程被成功地内部化。最终政策制定者将选择有效的政策工具,有效的规制水平和对公共工程进行正确的判断[5]。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中,评价主体是环评工作者,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不能完全代表受到环境政策实施或环保工程建设影响的相关群体的利益,最终很难实现政治均衡。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为决策过程的效率最大化,增强有效性提供了可能的方法。公众参与不仅仅是理解为群众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而是通过某些形式对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从而制衡权力[6]。信息公开使科学研究得到的污染物的信息能够让公众准确地获取。将建设项目修建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污染物质的危害信息存放于公共信息中心,如网络上都可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正如Matthew Cashmore在五大经典模型的基础上构建的宏观模型(图1)所示,在环评的程序和实践与环评最终的目的之间,有了判别因果联系的步骤(causal process)和必要的变量的模块。同时加强概念研究(conception research),防止因为涉及的学科太多而使相关研究人员间产生交流不畅,加强经验研究(empirical research),搜集到更多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这样就转变了以前仅仅将环评的注意力放在程序和技术上的缺憾,使得基础的信息更多地传导到决策者手中,提高了环评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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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artlett RV. Policy and impact assessment: an introduction[M]. Impact Assessment Bulletin 1988(6):73~ 4
[5] Oates ,W. E. and Portney , P. R.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 , Resources for the Future.”Washington D. C,2001,1~5.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 发展现状 ; 优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而建立的,其正式确立是在1979年,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其对我国的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够忽视的是,该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措施和我国的环境保护现状不协调,需要加以改进。下面本文就对其发展现状和优化的措施进行分析。
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现状
首先,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领域在环保理念的推动下开展工作,以此推动整个社会的生态循环发展。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制度在我国的使用范围很小,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只有规划及建设项目,这样就大大缩小了该制度的应用范围,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也是其在今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制约因素。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内容不全面。这一点上,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距。(见下表)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缺乏全面性,仅局限在一个具体的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而不能够从全局的眼光考虑问题,缺乏长远性和前瞻性,这是制约该制度今后发展的又一个因素。
发达国家和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内容上的差距表
发达国家 我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内容 注重项目整体对环境影响的评价
在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价的同时会综合考虑该区域的所有项目,再确定该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评价 缺乏整体眼光,不能够从全局角度去考虑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
只注重一个项目对所在区域的影响,而不能将该区域的其他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进行综合考虑
项目实施后缺乏对环境的总体影响的评价
最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强,公众参与意识不高。制度在制定之后就需要得到贯彻实施,并且要保证公众对于该制度应用的参与性,这两点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从目前看,没有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身进行监督,这些都是该制度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讲,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中虽然肯定了公众的参与性,但是对于公众的参与的范围、程序、途径、方式等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对于参与之后可能会产生的各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将会打击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这一点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二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措施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便充分的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使其能够更好的为建设生态社会服务。
首先,需要拓宽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优化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拓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局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而是广泛的深入到国家发展的每个领域中,将各种相关的活动都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系统中来,这样能够更为系统全面的考虑到各领域、各环节以及各因素对于环境的影响,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更为可靠的理论和数据的支持,更好的促进我国生态社会的建设。
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将该制度深入到每个领域和活动之中,还需要分清主次,要对重大活动项目进行重点研究,并对其进行实时的监控,监督该活动项目是否有效的应用了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对于违规的操作要给予及时的处理,以有效的防止工程项目建设因不符合环境标准而返工。
其次,需要加深该制度的适用内容的层次。前文中指出,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内容缺乏层次感,不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往往将该制度孤立的应用在一个具体的项目或者环节中,不能够跟区域的整体发展保持稳定系统的联系。为此,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加深制度适用内容的层次,建立起综合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明确单项评价和区域评价的不同指标,达到预期的评价效果,并且要正确的处理好每个项目和整体项目的关系,注重项目整体对环境影响的评价,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区域的规划发展相符合,并且在此基础上也要考虑到和该项目临近的其他项目的影响因素,为更好的决策提供依据。
最后,需要强化该制度贯彻执行的力度,并确保公众的参与性。强化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需要综合应用各方的力量,法律的强制力则是必不可少的,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并且完善已有法律的内容,为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强制力的保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自身评价工作以及项目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制度不只流于形式,而是能够真正的执行,发挥其作用。对于确保公众参与性方面,首先需要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不但要广泛的征求项目区域内公民的意见,也可选派一定数量的代表参与制度的实施工作,这样能够有效的增强公众的参与,还可以和监督机构相合作,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有效的确保公众参与的时效性。
结束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我国生态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发展和完善是现代环境决策发展的需要,更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本文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优化这一制度的具体措施,以便能够更好的促进制度的实施,实现生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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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文青许明祥 浅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电力科技与环保,2002年第01期
[3] 郭悦嵩 浅议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之重要性 华章,2011年第29期
[4] 蒋希利 张亚强 马红霞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科技风,2011年第02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完善对策;法律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环境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为了更好的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作为有效的应对措施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用。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客观上,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作为一项新生的民主制度,即在立法、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政府机构通过获取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信息及意见或者建议,并在互动反馈过程之后做出最终决策,进而提升政府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主观上,公众参与机制是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公民素质提升的具体体现。源于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公众参与”概念1991年在我国首次被提出。值得关注的是,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益。2006年厦门PX事件、云南怒江水电建设项目与规划争议事件、2011年700亿港珠澳大桥项目停工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显示出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成员主张环境权利、维护环境利益的诉求通道,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在公众参与的内容上还多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阶段,但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关系密切。考察公众参与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带来的影响,一方面,公众参与制度客观上作为一项新生的民主制度,是实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影响因素;另一方面,公众参与作为社会公众主观上的思想意识,它促使社会公众以一种积极的心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的事业之中。具体而言,从纵向看,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社会民主、法制的建立建全,公众对环保的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从横向看,越是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公众对环保事务的影响力就越大。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理论依据
(1)环境权理论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理基础。20世纪60年代,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权论”。他认为,空气、水、阳光等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必备要素,随着人类活动的频繁使自然资源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以至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到公民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健康,所以环境资源应属于全体国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的占有和支配,而将其委托给政府管理。该理论在国民与自然资源之间建立起了财产权法律关系,从而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了正当性。(2)环境正义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基础。20世纪80年代,环境正义理念起源于美国。环境正义理念要求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有效地反映了环境正义的要求。具体而言,环境公众参与制度能够调和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权益,保证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在政府决策时都享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这种参与过程的意义在于,将普通民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精英、富人阶层的环境权益放在平等的地位来对待与考虑,从而获得了更为普遍的公众基础。(3)民主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政治基础。环境领域中实行公众参与机制是实现公民资格的具体要求。追溯到历史上雅典时期的“公民”,其就具有公民共同承担社会职能、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含义。具体到环境保护过程中,公民通过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制定和设计中享有参与权与决策权,逐渐转变“政府单方主导决策——公众执行”的行为模式,实现公民自主治理、自我管理。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方式的规定不具体。《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虽然确定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除了在条文中列举了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外,对“适当方式”并未做出具体解释,可见这种抽象规定并不能使公众明确自己的参与方式。相比较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公众参与的方式被列举了很多。第二,我国缺少公众参与的基础——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环境信息的掌握是公众环境参与的必要前提,但是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原则上规定了鼓励公众参与的原则,由于政府或者相关企业的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并不能自觉向公众公开其相关资料,更有甚者,有许多项目直到动工后公众才知道其存在,这无疑变相剥夺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第三,公众参与并未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始终。我国相关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与一些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比,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各个阶段缺乏自始至终的、更为合理和严格的规定。如日本,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书时,在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准备书”时,即要征求市民意见,在项目后续调查过程中,必须向公众宣布调查结果。第四,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参与力度不够。环保NGO在20世纪90年代才产生,规模小、资金有限,直到21世纪以后,我国的环保NGO才逐步发展壮大,活动领域从简单的宣传环境保护扩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参与国家环境领域政策制定。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的对策
第一,有限扩大参与主体范围,突出利益相关主体和弱势群体的参与。在征求相关意见时除了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讨论以外,还要邀请普通的公众,以及其他非常关注实施项目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并依据项目的性质与规模等区分参与主体的范围。第二,实现参与方式的多样化。目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众主要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表达意见。在参与方式上除了听证会、座谈会等传统的参与模式外,可以增设热线电话、公众辩论、公告和信息查询等方式,采用更为迅捷和高效的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切实发挥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积极作用。第三,实现公众的全程参与。依据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公众只能参与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且不能参与环境影响评价领域的始终。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相关模式,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就应该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设置合理的程序。第四,促进环保NGO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作用的发挥。首先,要完善环保NGO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其参与到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要吸收环境等相关领域专家加入环保组织,鼓励其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环保NGO组织建设成为平衡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的不可或缺的力量。
参 考 文 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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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尹力军,湛树智,郝瑞彬.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探析[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3)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困扰着国际社会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人类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致使环境问题开始普遍出现,进而导致资源枯竭、污染加剧等一系列恶果。而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实现了环境管理模式由末端控制到全程控制的转变,下面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的论述。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类对自然的改造日趋严重,环境问题也渐渐由开始的个别地区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灾难,继而相继出现一系列引起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贸易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希望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这个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应运而生。
环境影响评价是外国首创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在吸收了西方国家宝贵经验,又结合了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经过概念引入、尝试性研究与实践、制度化及法制化等几个阶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
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从立法上开始建立。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新的阶段。我国通过30余年的尝试建立了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体系,以求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促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为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下面就这些缺陷提出一些可行的措施。
1从战略上建立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近年来,我国经常因政策和规划的不完善而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由此可见,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政府的宏观决策,无论从对环境影响的潜伏性还是后果方面,决策的失误都要比建设项目本身更严重。为了加快提升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备程度,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将政府宏观决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成功经验,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立足于区域评价和全面影响,合理又切合实际。
2加强公众的参与权
我们要加强公众的参与权的完善工作,在公众参与中,首先应将可以不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明确列举出来,规定采取一定的形式,将项目有关情况向有关群众公示,通过立法手段确保公众参与主体的成员组成要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通过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将公众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等环境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明确列出,另外还要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无效的情形。
3加强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完善
我们应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审批对未规定公众参与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书;相关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申请,对于未提交申请并擅自开工,且建设项目已经完成的,应给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些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隐匿公众意见或对公众意见作虚假记录,对于这种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吊销其评价资格证书,并处以罚款,同时应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4设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分离制度
对于作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甚至蒙混过关的行为,应设立专门的环境评价审查机构。同时针对机构重合所导致的权力重合问题,我们应建立相关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等专业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由审查机构负责,环保部门以审查机构作出的肯定或者否定结论为是否批准的依据,以求达到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的目的。
5公众的参与力度的加强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是由公众的监督、举报、宣传、督促来推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保障环境相关者获取必要信息的权利。通过环境教育等工作,使公众的环境意识得到提高,让公众自觉加入到环境保护行列中。同时我们应将信息充分公开化,使公众对建设方、评价机构、审批机关等都能达到注视和监督的目的,而且也能使公众对自身的环境权益提高关注。
6结束语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的过程中,成绩与困难同在,挑战与希望并存。该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阻力与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发现,不断总结并及时解决,以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进步与完善。
参考文献:
[1]法律教育网.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完善,2011-2-22.
[2]金瑞林.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论文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问题与对策
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概览
(一)内涵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英文缩写EIA,是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意思决定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意思决定。
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源起与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由美国教授柯德尔提出。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均源起于美国。1969年,环评这一概念首先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到确立,而且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规定。其后,被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多国所采用。
环评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评的概念开始引入中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和老城市改造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规定,正式确立了建设项目的环评制度。而后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2002年12 月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制度从建设项目扩展到规划,我国环评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暂行办法》两部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制度作出专门的规定。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功能
1. 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容易受短期经济利益目标的诱惑,偏离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基础。公众参与则使得公众意志输入决策过程,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现了民主。同时,专家意见能得到充分尊重则避免了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实现了决策的科学。
2.保障决策的行之有效。让公众充分地参与到环评中来,对于环境政策的制定与重大环境项目的推进有着积极的配合作用。一方面充分的参与是对于公众主人翁地位的肯定,让他们能积极的主动地为政府的环境管理出言献策;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的决策是在充分考量了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对于公众而言,该决策也较容易为公众所接纳,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公众也会积极主动地配合,不至于发生公众与政府对抗的局面。
3.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之一,其基本出发点是让环境决策更多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它可以保障公民的意愿得到合理的表达,环境决策更易得到公众的接受和认可,消除公众与规划和建设项目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减少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现状及问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然而现实很残酷。从2005 年的圆明园湖底防渗膜事件到2012 年的四川什邡钼铜项目事件、浙江宁波PX 事件。这些事件说明表明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环评机制仍存在极大的不足和缺陷,迫使公众从体制内的意见表达转为体制外的抗争,故有必要对现行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进行反思。通过比较分析,我国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问题
思想观念的进步是任何事业发展的前提,如果思想观念停滞不前,那么再好的制度设计也落不到实处。在长期的政府主导型环保工作模式下,大部分公众认为保护环境主要是政府、企业的责任,与自身无关,或者认为个人的意见对项目决策无关轻重,自觉或不自觉缺乏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这正反映出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函待提高。
于政府而言,理所当然地认为环保和环评是政府的工作范畴,与老百姓关系不大。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立法讨论期间,有人认为,现阶段中国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让其参与到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除降低决策效率外,对于科学的环境决策毫无益处。实质上,这种观念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际的执行效果。
(二)制度设计问题
1.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环评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是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不够广泛。公众参与的对象包括规划和建设项目。而规划项目中公众只能参与专项规划,对于综合利用规划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的公众参与范围狭隘,近代西方国家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有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即建设项目——规划—— 政策——战略,公众参与也贯穿于全过程。
第二是公众参与评价的介入时间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介入环评的最早阶段是在规划草案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而在立项阶段、规划草案编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制作环境保护篇章阶段公众是无权参与的。这与国外的公众全程参与是无法比拟的。
第三是信息不对称。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主动权、掌握了话语权。与政府和企业比较,公众掌握的信息是零散的,甚至是滞后的。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暂行办法》中都有信息公开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府或企业借口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拒绝公开;二是《暂行办法》对公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只要求不得少于10日,而10日的期限明显过短,无法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充分考虑,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三是《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在当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公开免费发放包含相关信息的印刷品或其他方式公开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其赋予了相关单位较大选择权而易被扭曲,相关单位完全可以以他们认为便利而非便于公众周知的方式信息公告。
2.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公众参与的方式是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而对具体程序没有任何规定。《暂行办法》对参与方式有了拓展,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形式,而且对每种参与形式规定了具体程序。
这种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五种形式是并列的关系,没有规定相关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组织等)必须采取那种形式。这就存在了可以发挥的空间,听证会作为最有效的形式往往被摒弃不用,而相关单位最喜欢的形式是调查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会。因为调查公众意见(常用方式是调查问卷)既节省成本,又可以在问卷中避重就轻,含糊其辞;而论证会的专家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参与,容易受到委托单位的观点左右,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二是关于听证会的程序规定存在疏漏。首先是没有赋予公众听证会的启动权,是否举行听证会由相关单位决定;第二是听证主持人是由听证会组织者指派,很难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第三听证代表由听证会组织者遴选,缺乏合理性;最后没有规定案卷排他制度,即听证笔录没有法律证明效力,使听证会流于形式。
3.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利保障问题是指公众参与权没有法律保障。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只是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而没有把公众参与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确认。二是缺乏救济机制,如果由于相关单位的原因导致公众不能参与环评工作,那么能否进行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追究是指如果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组织等相关单位如果不作为、怠于作为,甚至故意阻碍公众行使参与权,或者不听取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没有追责条款,也就是说相关单位的以上行为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也是公众参与权难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法律执行问题
在环评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原因在于三点:一是观念问题,如前所述,政府部门认为环评是政府的职责和权限范畴,和公众关系不大;二是相关部门不愿意公众过深参与,害怕公众给建设项目或规划找麻烦,这是脱离群众的做法;三是如上所述,缺乏责任追究机制造成。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相应改进和完善。
(一)更新观念为先决条件
从公众角度讲,公众有两个方面的意识必须加强。一是环保意识,必须让人民群众知道环保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环保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二是参与意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社会管理,同样人民当然有权参与环保和环评事业。从政府和企业角度讲,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不仅是环保工作的现实需要,更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1.拓展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一是逐步拓宽公众参与评价的范围,把现在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逐步拓展到综合规划、政策、立法,直至战略规划。二是建立公众全程参与机制。在立项阶段、规划草案编制阶段、报批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阶段、制作环境保护篇章阶段都允许公众参与。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开,并在利益相关地进行公告,延长公告或公开的期限,至少为30天。
2.完善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一是规范调查问卷的格式。在问卷中,问题和选项答案必须清晰明了,不能模棱两可,同时还要有主观答案选项,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强化听证会的地位,规定相关评价对象必须经过听证才能报批。完善听证会程序规则。第一,赋予公众听证会启动权;第二是,建立独立听证主持人制度;第三是听证代表的遴选应当在公证单位的公证下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第四是建立案卷排他制度,赋予听证笔录法律证明效力。
3.建立权利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把公众参与环评作为一项法定权利予以确认,而不是鼓励性的文字表述。同时针对公众参与权的被限制或者剥夺,赋予公众相应的救济权利,如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权等。二是对于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和环评组织阻碍公众参与权等违法行为,明确追责条款。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