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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前台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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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前台工作计划

教育机构前台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GATS沿革

由于世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十分快速,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问题日益浮现,早在GATT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就提出在多边体制基础上进行贸易服务谈判,但各国的反易不佳,终究未能实现。 后来由于发达国家发现其优势在于国际服务贸易,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技术的缺乏,无法在服务贸易上与发达国家竞争。发达国家为了打开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大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首次在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上出了在GATT中加入服务贸易的工作计划。1984年11月GATT年会上决定成立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工作组。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被正式列为三项新的谈判议题。1990年7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激烈的讨论后,拟定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议草案》,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将草案正式定名为《服务贸易总协议》,1994年4月15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提交其成员签字并接受。

(二)GATS架构

GATS协议文本包含序言及6个部份,共29条。当中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即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即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它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并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与其它项目,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当然协议中也规定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在GATS协议中,其一般义务和原则包含了:

1.最惠国待遇,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它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

2.透明度,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措施。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议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3.资格的认可,为全部或部分地实行对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批准、许可或证明所规定的标准成员可承认在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验、已满足的要求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它办法实现的承认,可基于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当成员自动给予承认时,则它应给予任何其它成员充分的机会来证明在那一其它成员获得的教育程度、经验、许可证或证明以及已满足的资格条件等应得到承认。

4.公平竞争,对成员国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不论是直接或通过一附属企业参与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该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提供的竞争,该成员应确保该提供者在其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从而违反其承诺。

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a)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基础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管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 ;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GATS中的一般例外,规定在第14条,而GATS第14条之2规定了有关安全例外。至于有关具体的自由化承诺,又可分为:

1.市场准入,每个成员给予其它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它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当中若是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与任何其它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地位,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较低的待遇。

3.逐步自由化,规定在GATS第19条到第21条。

GATS争端的解决是规定在第23条,而附件规定在GATS第29条,其中含有8个附件,应视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有关学历承认所涉及的规定

教育服务属于12类服务贸易中的第5类。在GATS中就包含了教育服务,而教育服务可以分为初等、中等、高等、成人及其它教育服务5项。GATS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外,凡是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围。其主要有四种提供方式:一、跨境交付:主要是指远距教学或是跨国函授课程的学习;二、境外消费:留学生到国外留学所缴纳的学费;三、商业存在:他国的学校到本国招收学生,或是举办招生说明会,再进一步在他国设立分校或是学校;四、自然人流动:即自然人应聘到他国的教学单位,在本国之外开启教学生涯。

在GATS中,第7条规定了资格的认可,这种承认不要求按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给予其它成员,属于较温和的范围。但协议要求一成员国应给予其它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充分机会以谈判加入此类协议或安排,或证明其国内资格许可应得到承认。在采用标准和准则方面或承认许可证、证明方面,不应造成国家间歧视会限制服务贸易。同时资格承认涉及职业服务提供,这方面GATS允许各成员对境内职业服务提供者保留本国公民资格这一条件限制。 换言之,协议没有硬性规定各成员国一定要在资格承认上做出规范,可以依据各国的情形不同而逐步开放。此条规定的精神是希望改革各国限制性的教育法规,具体而言,世界贸易组织提倡各成员国相互开放教育市场,减少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鼓励所有成员国到海外办学;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明;鼓励成员国间相互承认学历证书或学位证明;支持人才流动,减少移民限制;取消政府对教育市场的垄断,减少对本国教育机构的财政补贴等。

二、台湾目前的法律规定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目前在台湾针对大陆地区的相关事宜,其基本法规就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该法从1992年7月31日公布以来,经过12次的修正,最近一次是在2009年7月1日公布,并于同年的8月14日施行。其中关于大陆学历承认部份规定在此法的第22条:「台湾地区人民与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接受教育之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此一规定,从该法订立以来,从来没有修正过。据此,台湾教育部随即

于1992年底拟订「大陆地区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该办法于1993年2月起至1994年6月间,曾接连三次送至陆委会讨论。至1996年9月该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办法,同年10月当时台湾教育政务次长率团前往大陆,考察当地文教业务及数所知名大学。1997年6月27日该办法送交核备,行政院转陆委会第78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则于1997年10月14日准予修正核定。该月22日当时台湾教育部长吴京于教育部部务会议中正式宣布该办法,同时公布配合该办法而采认之大陆73所大学名单。同年10月29日之公报亦公告该办法。依该办法规定1992年以秋季以前入学者,教育部不予承认;1992年秋季至1997年秋季入学者,得以参加二次学历甄试之机会。本办法公布后向台湾教育部报备入学者,除医科尚须甄试以外,其余毕业者须经教育部检核通过,始得发给相当学力资格证明书。同时并请台湾教育部高教司研议大陆大学毕业生得至台湾地区入学研究所之办法。

由于本办法在拟订时,在台湾政府内部并未取得一致共识,最后导致1998年1月吴京教育部长下台后,接任之林清江部长即指示该办法暂缓办理,最后造成该办法无限期搁置迄今。同年3月12日台湾监察院亦发函纠正台湾教育部处事不够严谨,对于73所大学承认未采逐步渐进方式,而采一次公告完毕颇值商榷;同时此份名单事前并未得到陆委会共识,两单位之间显然沟通、协调不足。再加上对于在此之前已赴大陆入学之国人,该办法中居然亦采取追溯性救济措施,极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依法提出纠正案。 自此之后,就一直延宕至今,当中10年完全没有任何政策讨论或是立法修正。

(二)大学法

前台湾教育部倾向开放大陆学生来台就读高等教育,首先必须要在法规上松绑的就是台湾的大学法。依据当中的第23条:「一、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得入学修读学士学位。二、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得入学修读硕士学位。三、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得入学修读博士学位。但修读学士学位之应届毕业生成绩优异者或修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成绩优异者,得申请径修读博士学位。四、前三项同等学力之认定标准及前项修读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修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径修读博士学位办法,由教育部定之。从此条的文义看来,大陆学生若是想要来台求学,其原本取得的学历必须获得台湾政府的承认,故台湾教育部必须提出相关政策办法,送交核定,以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2条的规定,大学法才可能为大陆学生开放门户。另外,台湾立法院也可以修改大学法,另外增加有关大陆学生来台求学的专文,从法律上开放大陆学生至台求学的机会。

(三)台湾教育部目前研拟的政策

依据目前台湾教育部规划陆生来台及大陆学历采认政策规划及相关配套的说明有下列的重点:

1.在秉持着台湾优先、维护台湾整体利益、提升台湾国际竞争力的前提下,基于「阶段性、渐进开放、完整配套原则,仍以「三限及「六不来规划相关政策及配套措施。

2.目前研拟的认可名册,教育部将衡酌大陆学校办学情形以及世界大学评比指针,组成项目小组审议认可学校名册,暂拟采认范围以大陆较为绩优之学校,目前以第一阶段将透过大陆高等教育学历采认审议会研议以985工程之38所学校(扣除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及增加北京体育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及中央美术学院等体育、艺术办学卓著之大学作为采认范围之可能性。至于是否扩充认可范围,将视第一阶段办理情形,审慎评估,目前并无时间表。

3.至于采认追溯的问题,目前各界对于采认大陆学历是否追溯的看法不一,教育部将持续关注社会大众意见,以妥善规划。

4.招生对象:初拟方向系公立大学以招收研究生为原则,私立大学则可招收专科以上学生。

5.收费基准:大学向陆生收取之学杂费以不低于私立学校收费基准为原则。

6.招收名额:招收陆生名额以全国大专校院总名额1%为限,经核准招收陆生之学校以不超过其名额2%为限。

7.台湾教育部所规划之采认与招生方式仍在研议阶段,需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学法及专科学校法修正情形而定。教育部将适时对社会大众公布相关信息,并在2009年12月10日到23日在17个县市举行公听会,以广征各界对于修法方向所提意见,作为未来政策研订之重要参据,并配合纳入「大陆地区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修正草案及「大陆地区学生来台就学及停留办法草案规范。依照目前台湾教育部的研拟方法,有以下的重点:首先,将各个学校分阶段开放,不是全部开放,当然须依第一阶段的反应再做决定,有可能很快全面开放,也有可能不予开放。

其次,采认追溯的方面是针对台湾学生到大陆求学的问题,由于有很多台湾学生从90年代初期开始就来到大陆求学,若是不追溯承认,而这些学生所拿到的大陆学历在台湾是无法得到承认,换言之,这些学子无法以此学位报考公职,也无法在大学应聘,因台湾目前规定,在高等教育中从事教学的专任教师,必须要有博士以上的学历。对这些学子来说,无法追溯承认,将使得他们辛苦获得的学历成为一张白纸,在台湾从事教职或公职没有任何用处,只有私人企业获得认可。反而形成人才的流动不易,使得台湾的学子心中非常想要回归乡里,但是现实的情形是「回台不易。

再次,收费基准是针对大陆学生来台湾就学所订立的标准,目前是以私立大学的学费为基准。笔者认为此一规定将造成部份大陆学生的负担,因为台湾私立大学一年度的学杂费至少超过2万元人民币,还不包含住宿、生活上的杂费,若是以台北的物价来算,其生活指数只低于上海,比大陆其它城市都要来得高,而目前不太清楚是否有私人单位或是学校将提供大陆学生奖学金,若是没有办法取得奖学金,将会淘汰掉一部份经济弱势的学生,这些学生也可能是非常优秀的学子,这点是喜还是忧,仍需时间证明。

第四,在台湾教育部目前规划中,医药是绝对不予承认,法律与会计仍在考虑开放中。此点是由于牵涉到证照的取得,因为台湾的市场不大,若是完全开放将会影响台湾本地居民的利益,所以教育部目前仍思考该如何开放这类的专业科目。但是以台湾学生到大陆求学而言,当中有半数以上的学子是修习中医学位,反而剥夺他们在台湾取得证照的资格,另外目前在台湾有中医学系的学校不到5所,完全只保障这些在台求学的中医学生,歧视到国外求学的台湾学生,在政策上似乎有很大的争议。另外,笔者认为学历承认跟开放考取证照是完全可以分割开来的两个部分,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台湾政府倾向两者绑在一起讨论,反而失去理性讨论的空间。

最后,台湾教育部目前的规划是不予承认兼读制的学历,而台湾学生以兼读方式获取学位者也为数不少,这点笔者认为台湾教育部是一贯且无歧视的立场,因为在台湾办理其它国家的学历认证时,远距教学、外国学校在台授课超过一半的学分都是不予承认学历的,不是针对留学大陆在政策上而有所紧缩。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