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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表示,此项修改为境内期货投资者“走出去”和境内期货公司投资者“走出去”扫除了法律障碍。
目前,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并不能合法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法人投资者中只有31家持证企业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胡俞越认为,此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改,意味着境内市场投资者将可以自由选择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品种。在此基础上,只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期货公司就能够顺理成章地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证监会表示,目前,个人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渠道比较单一,形式上我国居民仅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方式间接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渠道,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进行研究和沟通,计划尽快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但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百分之三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应当缴纳的启动资金划入保障基金专户。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季度缴纳后续资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季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达到8亿元人民币;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保障基金的规模、缴纳比例和缴纳方式,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调整确定。
第十二条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第三章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条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五条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一条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条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条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解决政府机构市场监管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改革政府监管方式
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从掌握股指期货市场发展规律入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在保证有效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政府应在市场发展相对成熟后逐步取消一些行政限制性条款。比如禁止期货公司自营;国有企业投资期货要严格遵循套期保值等。
其次,要加强期货产品上市的系统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期货新品种,与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属于同一家庭成员,而不同的期货品种主管部门也各有不同,所以作为政府监管机构应做好各期货主管部门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各期货品种上市具有系统性,防止部门间出现权力之争。
最后,政府机构应通过完善期货法规来实现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行政审批虽然在股指期货发展初期,对稳定市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政府监管机构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不断取代行政手段,从而实现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高效监管。
(二)改革期货上市品种审批制度
为解决股指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程序冗繁的问题,应积极改革上市品种审批制度。2007年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对过去审批制度有了很大的突破,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品种上市审批权赋予中国证监会,开始实施“一站式”管理
模式[1]。但是,这个“一站式”管理模式是附条件的,那就是中国证监会必须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问题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有一个部委提出反对意见,该品种上市过程就会受阻。因此改革上市品种审批制度,是提高股指期货市场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实行证监会内部的核准制。核准制是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法制化的标志。具体做法是,将上市期货品种的核准权交给证监会下设的期货品种审查委员会。期货品种审查委员会通过组织专家对品种进行实质审查,从而得出是否核准上市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步,股指期货市场高度发达后的注册制。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把上市新品种的权利交给期货交易所,但是必须要求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将新品种相关文件完整、及时地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注册,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申请品种上市。
(三)建立专门的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
政府监管机构有效性较差,直接导致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过程中出现真空。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期货市场监管的体制不健全造成的。从期货监管体制发展历程来说,中国证监会承担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双重任务明显是不科学的,原因如下:首先,证券和期货在市场结构、交易方式、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依靠证监会对两个市场实施监管,效果肯定会打折扣;其次,证券市场相对成熟,交易品种多,中国证监会事务繁多,力不从心;再次,股指期货市场刚刚起步,监管程序有待进一步探索,更需要监管机构下功夫去研究。最后,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证监会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往往是证券市场相对简单,而我国明显不符合。
《期货交易条例》在2007年修订后,将监管部门规定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这表明了今后期货监督机构将向专职化方向发展,从而为国务院期货监督委员会即期监会的建立奠定基础。
二、解决交易所一线监管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一)赋予期货交易所更多的一线监管职权
鉴于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职权过少,自律监管明显不足的问题,在我国未来的《期货交易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中,应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更多的一线监管职权,尤其是一些对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非常紧急的监控措施,比如涨跌停板调整措施、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等。这样可以使交易所充分利用其一线监管的有利条件,及时对期货市场进行快速反应,从而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实现对期货市场的有限监管。虽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赋予了期货交易所制定违规办法和在业务规则范围内查处违规行为的职权,但是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将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职权与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进行明确界定,这也是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进一步明确的。
(二)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结构不足的问题是交易所不能正常发挥其监管职能的瓶颈。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通过期货立法或由最高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的独立法人地位,使得期货交易所可以成为《公司法》的真正适用对象,进而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其次,把公司制交易所真正的股份化。股份制期货交易所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作,股东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对交易所的重大事项有决策权。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交易所高管人员由董事会负责选任。设立监事会,监事分别由会员代表、交易所职工代表和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组成。只有这样交易所才能真正代表股东利益,即交易所会员利益。最后,对于已经挂牌的公司制期货交易所来说,则是要在明确其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基础上,使其在章程修改、人事任免上具有独立性。同时,在审核批准会员资格、处理交易会员的违法活动、制定和实行保证金和储备金制度、在金融交易合约上市、市场信息、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具体业务方面给予更大的自。
(三)处理好交易所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关系
在我国期货市场现有发展状况下,坚持期货交易所的非营利性是必要的。在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不应赋予交易所盈利性质。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期货交易所是法人,其代表的是股东或会员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营利性。因此,处理好期货交易所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在交易所的内部管理结构上,将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市场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并在交易所内部设置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冲突监管机制,并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董事会的双重领导。当交易所的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冲突监管机制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改正建议,情况严重的,可以向证监会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政府监管机构直接追究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注释: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二)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三)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四)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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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防范体系;宏观监管
在各种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的前提下,我国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在经过国务院批准后,于2010年4月8日正式启动。这一项目的启动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股指期货概述[1]
1、股指期货的定义
所谓股指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位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
2、股指期货的作用
(1)价格发现。期货价格在一个规范有组织的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再通过交易所的现货交割制度,使得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收敛。因此,期货价格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供求状态及其价格变动趋势。
(2)套期保值和管理风险。股指期货主要用途之一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管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组合较好地规避非系统性风险。
(3)提供卖空机制。股指期货是双向交易,可以先卖后买。
(4)提供投资和套利交易机会。套利机制可以保证股指期货价格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一旦偏离,套利者就会入市以获取无风险收益,从而将两者之间的价格拉回合理的范围内。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及其特征
1、股指期货特有的风险[2]
(1)基差风险。基差的异常变动,反映了股指期货交易中价格信息的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是由于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由于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长时间保持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3)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股指期货存在着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4)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所谓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
2、股指期货的风险特征[3]
(1)不确定性:由于期货投资面临着一个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其申购、赎回等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因而不确定性是期货投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2)客观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各种不确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期货投资的风险从其成立运作起就存在,人们通过主观能动性只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的严重程度,但改变不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3)可控性:风险虽然存在客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有些风险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和控制。
(4)损失性:风险的后果之一就是带来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具体表现在净资产的减少,大量赎回的发生甚至被清盘等。
三、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特殊成因
根据目前的情况推断,我国股指期货的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因政府干预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现行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可能使股指期货市场滋生风险。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较短,法律法规的设立很不健全,由此导致了一个复杂多变且不规范的金融市场。在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诸多因素中,国家政策占据绝对优势,因而股市对经济的晴雨表作用根本无从发挥,从而导致我国股民具有强烈的“政府驱动性”。金融机构的投资运作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方向紧密相关,无论是国家的经济、税收还是金融政策上的变动和不确定性,都会加剧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
2、中观方面:现货市场的交易机制导致的风险
在过去,我国资本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即融券制度,这个缺陷使资本市场交易严重失衡。而当股指期货推出时,套利交易者绝不会放过这种千载难逢的套利机会,并且价格也不会出现长时间扭曲。[4]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指数基金能够成为股指期货提供较好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工具,但是其主要通过自身的运作方式来平衡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和风险,而这并不能完全代替股票做空,即融券制度。因为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在存在融券制度的情况下更具备做空的主动性,而且让基金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做空的主力又会带来很多其他的市场风险。
3、微观方面
(1)交易主体结构不完善。外国成熟的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表明,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应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为主。而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为散户,并且该群体具有典型的“羊群效应”。目前这种市场交易主体结构的混乱和失调,使少数牟取暴利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更加轻易地联手操纵市场,从而产生大量违规交易和投资风险。
我国交易主体的“散户型”特点除了易造成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进行“暗箱操作”以外,其自身在两个市场上的投机性心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缺乏也增加了股指期货运作中的风险。过度频繁的投机行为和短线交易往往会引起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甚至使股指期货的价格严重背离现货市场的股票价格,人为制造完全违背市场正常供求关系的价格失真,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得股指期货市场功能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发生异化,最终将在市场中积聚大量风险。
(2)股指期货的标的物存在风险。许多专业人士分析认为,沪深300指数的编制使其具有六大优点:样本容量恰当、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充足、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稳定和不易纵,因而它当选为我国首个股指期货标的指数。[5]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沪深300指数的在市场代表性和反映证券市场价格的时间变动等方面较上证综合指数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本身仍有缺陷,例如沪深200指数总是受到上证指数引领作用的影响。由于这种特性,上证综指的波动将牵制未来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这一点明显与发展股指期货的目的——使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相违背。
四、我国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与监管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体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政府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中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经纪机构和交易所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微观层次的风险监管,即投资者自身对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本文将以宏观层次的风险监管为主要视角,详细讨论政府工作的内容和作用:
1、构建完善的交易主体结构
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具有典型的“散户型”特征,投资者并不重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作用,而具有较重的投机逐利心理,且少数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散户型”这一特点轻易操纵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以牟取暴利,导致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进一步加重。所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鼓励发展大型机构投资者,使其正确地引导整个市场进行理性投资,最终促使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健康地发展。
2、建立规范的准入制度
我国法律对股指期货市场主体风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主体进入市场的途径和资格进行限定,将自愿承担风险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引入市场,排除不具相应抵抗风险能力的不稳定主体因素,从而达到优化风险配置和提高整个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的。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情况和风险负担能力的认定和考察,详细制定并严格遵守证券市场准入制度。
3、建立完善的现货市场,从而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
发挥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功能是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根本目的。但是,当前沪深300中权重股的现货流动性非常小,市场中的巨额资金可以轻易控制这些权重股,进行两边套利的投机。目前,增加股市流通量有两个方法:一是加快大型红筹股回归a股,调整沪深300指数现有成分;二是尽早实施国有股减持,使指数的权重更加合理,使蓝筹股的市场更加壮大,稳定大盘局势,最终消灭少数机构投资者对股价指数进行操作的可能。[6]
4、推出并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市场,做空行为占据明显优势。这一结果表明,短期内的投资者并没有对新兴金融衍生产品形成成熟的风险意识,仍然习惯性地选择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在推出融券制度的同时做好相关的辅助工作,使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这种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理性投资,这样将有利于融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完善与股指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我国于2007年4月15日颁布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为贯彻其实施,中国证监会全面修改并完善了与其配套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和加强完善金融期货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推出了《金融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起到一定引导和监管的作用,但是由于这些条例和办法只是暂行的、过渡性的,它们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级别较低。总体看来,我国在法律方面缺乏对期货市场的相关保障,监管部门不得不采取临时性的行政手段,从而使各个层面的监管和措施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威慑力,监管力度被大大削弱,最终影响了监管效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和连贯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相关规章制度,即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并在《期货交易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来规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各项具体内容,从而达到配合股指期货等产品的顺利推出和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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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期货交易;市场交易;前景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所谓期货市场,既是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场所,也是多种期货交易关系的总和。期货交易因为其特殊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大原则进行,期货市场的形式是依据现货市场的基础上,并进深发展起来的,具有高度组织化和高度规范化的特性。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从最初的研究试点阶段,步入国际期货市场的正规。历经了23年的发展过程,按发展历程划分,可分为三个阶段性进步,自1987年至1993年为理论准备期与试办阶段,此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由1993年到2000年,历经七年时间,为治理与整顿阶段;第三阶段,自2000年起至今,为过渡成熟发展期。2007年3月国家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四个管理办法,我国的期货市场自此由治理整顿期步入过渡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期货市场的最高法规,为2012年国务院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二、我国期货市场功能和作用
期货市场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规避风险功能。简言之,就是无论是现货生产者,还是期货交易者,在交易未完成的时间内,作为期货商品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二是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上的价格,可以是未来时间内,同一品种价格的参考。
期货市场的作用:其一,短时间内锁定生产成本,并实现预期的利润目的;其二,利用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安排下一步的生产或期货经营活动;其三,作为提供分散价格风险的工具,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其四,为政府制定宏观的政策,提供可靠地参考数据;其五,有助于国际现货市场的平衡和发展;其六,拥有国际价格形成的话语权。
三、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品单一化,市场交易品种不足
目前,我国建有三家期货交易所,但交易品种很单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经营铜、铝、天然橡胶为主;大连商品交易所只有农产品大豆和豆粕;郑州商品交易所只有硬麦和强麦进行交易。而一些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品种至今还没有上市,只有望着国际期货市场的线材、石油,以及农产品玉米、棉花而兴叹。这些关乎国计民生的商品的缺失,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了话语权,所以,在国际期货交易中非常被动。
2.行业无序性,交易投机成分过重
在市场经济中,期货市场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借助于套期保值的手段,市场主体能够减少价格风险,这样就能把重点放于现货市场了。投机者的参与是期货市场实现预期功能的前提条件,投机者在追寻自身风险利益的时候,客观上为市场主体分担了市场风险,因此期货市场不能缺少投机者。可是,投机者不能占据支配地位,否则就会冲击金融市场,导致经济失控。当前的市场参与者通常具有很强的投机心理,甚至于部分企业也是如此,这样的期货市场是不完全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买卖双方预测未来价格的程度决定着商品价格,这就会与商品的基础价值之间出现较大的差距,进而出现价格“越抛越低”或“越买越贵”的现象,最终提高了出现极端价格的风险。
3.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由于我国的期货市场以崛起的姿态进入国际市场,与之配套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还不完善,专业的经纪人队伍也尚未规范起来,所以投资交易要靠投资者自己判断并完成,这样的投资行为,对于期货市场风险的预测非常迫切,所以,对投资者的培养,和促进其成熟是一件任重道远的事情。
四、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已初步成熟,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贡献越来越大,对于国际市场的影响也举足轻重,所以说,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1.我国地大物博,期货市场的潜力不可限量,而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大宗商品的最大生产和集散地之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不可或缺,但由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刚刚起步,国内关于相关商品价格的发现功能,只能凭借国外期货市场来完成。也就是说,我们虽然是大宗商品交易者,但是却没有定价权,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相关企业的利益和热情。
2.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潜力很大。金融体系的改革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有一定的冲击力,金融衍生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成为历史。但是,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控制风险的几率很低,对金融市场机制的要求与日俱增。
3.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经济社会,期货市场与国家经济发展不可分割,我国在国际经贸中的份额越来越重,但由于我们在期货市场没有价格权,我国的优势在国际市场始终得不到发挥,而参照其他国家的产品价格进行交易,严重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商品竞争能力也得不到保障,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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