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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工程名称
编 制 人
审 批 人
日 期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
一、方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审图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
二、工程概况
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本工程为 剪力墙结构(别墅为异型柱结构),别墅3层、高层建筑为28/29层,基础类型为 桩筏式基础 ,总建筑面积为 202491.87平方米 。其中地下室局部2层,面积为60038.12平方米 。防水2级,毛坯房。节能做法为内墙批4mm后保温沙浆。本工程局部地下室为2层,基础埋深较大,基础面标高-8.8米,基坑开挖难度大,施工难度高,危险性大,高层建筑最大29层,建筑高度较高。
三、各责任主体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审图单位:
四、监督工作内容(通用部分)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请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配合执行。
1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1.1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7)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0)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2.5 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5)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6)其它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质监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监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中。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
(2)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监督登记表》;
(3)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4)督促责任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责任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要求
(1)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2.2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
质量监督人员一般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3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
2.3.1 资料抽查
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如: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2.3.2 监督控制点检查
对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为可选择性,打"√"表示选中,并注明具体部位。)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桩基和地基基础验收;
(2)重要结构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隐蔽前;
(3)主体结构验收;
(4)建筑节能工程;
(5)竣工验收;
(6)
(7)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4 市政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见专业部分)
2.3.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对于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我站。
质监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质监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3.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应及时办理并报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7 工程监督抽测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采用科学的检测仪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的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使用功能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构配件(详见专业部分)。
抽测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并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隐患和缺陷进行重点抽测,抽测数量按有关规定执行。检测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检测后,质量监督人员应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监督抽测结果将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2.3.8 监督抽检
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或缺陷、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工程建设责任方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的部位、数量,由质监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按有关规定确定。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工程采取扩大检测、设计认可或加固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理。
2.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项目监督负责人应签发《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单位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质监站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 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记录表;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送达我站,接受监督检查。
3.1.3 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2 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的主要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监督人员
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由
、
负责实施。联系电话:
5 其他
1、本工程中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须携有关资料来我站办理登记手续。
2、工程监督检查中,请参建各方配合我站开展工作。欢迎对我站监督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电话 8222347
。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1年 10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4份,质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1份。
二、专业部分
2.3.3 房屋建筑工程随机抽查的重点内容
2.3.3.1 对地基基础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2.3.3.2 对主体结构工程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2.3.3.3 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2.3.3.4 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外墙外保温;
(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7.1 房屋建筑工程抽测的项目可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建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案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份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基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进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章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查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被稽案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控制;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量也随之不断加大。虽然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逐年提高,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频率逐步下降,但工程质量水平距广大用户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恶性倒塌事故仍时有发生, 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与全社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提高市政工程质量水平有待于参与各方人员素质的提高、法律法规意识的增强、诚信意识的提高以及质量意识的提高。
一、严格质量控制措施是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
(一)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 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四)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五)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七)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八)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 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二、实行有效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一)隐蔽工程质量控制。隐蔽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市政工程长期使用效果,为此,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范围、全过程的控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抓住每个施工环节,控制每个节点。隐蔽工程完成后,质量控制小组应专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如有必要可请开发商、监理部门一起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开具《整改通知单》,限定期限完成整改任务,如需要要返工重新制作,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开具《返工通知单》。质量控制小组应把隐蔽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未验收通过不得进行下序工程施工。
(二)制定严格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在施工阶段,控制小组更应注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的协调沟通,既要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又要确保工期进度。所以,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合理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 结合各工序特点编制《市政质量控制流程表》,限定报验、验收、整改、复验的时间节点以及责任人,每天对流程表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工序中的控制要点,按照重要性分为 A、B、C 三类,提出不同的质量要求和允许偏差范围。各工序材料质量、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流程、施工质量都应受到控制。
一般情况下,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按照顺序进行,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每个项目的工序安排做适当调整。
施工阶段市政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小组成员在阶段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巡视,发现有悖于标准的问题时应及时指出, 必要时直接开具整改单并抄送管理部门。
2、阶段工程完工,有市政工程公司填写报验单由控制小组进行初验。
3、现场初验,填写验收原始记录单,对于发现的问题开具整改单,由监理单位出面督促市政工程公司进行整改。
4、市政工程公司整改完毕,将整改单书面回复监理,监理单位和控制小组一起进行缺陷现场复验,并签字确认,允许市政工程公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按照以上4个步骤完成对每道工序的检测。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施工管理
1、技术管理
技术质量管理要求每一个新的项目开工时,技术质量部围绕施工项目的技术质量派出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参与到项目管理中去。 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带领下服务现场、 优化技术方案、降低工程成本。同时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优化、审核,并在实践中将有关意见反馈到公司技术质量部、总师室,以达到优化方案,降低成本的目的。
2、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应强化质量意识,适当增加质量预防成本,控制质量过剩支出,努力减少因返工、停工等造成的质量故障成本。质量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材料控制、施工工艺方法的控制、机械设备的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成品保护。
3、进度管理
项目进度控制以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由子项目负责人、计划人员、调度人员、作业队长及班组长参加的项目进度控制体系。可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可按承包的专业或施工阶段分解为完工分目标,亦可按年、 季、月计划期分解为时间目标。
四、结束语
由于市政工程施工时间长、任务重,要针对上述分项都进行初验、整改、复验,还要及时与总包单位、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单位进行沟通,对控制小组成员的技术水平,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因此,建议使用招标模式,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由控制小组实施控制、施工监理部门参与配合,实现市政工程质量控制专业化以及市政工程风险转移。
加强总验收阶段质量控制措施。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市政工程公司填写竣工验收申请单,控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将对所有表面工程进行再次复检,尤其对阶段验收时发现的缺陷进行重点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控制组应积极组织和协助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事宜,如编写施工报告、绘制和整理竣工图纸、汇总和整理资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等。同时可以组织专业验房师、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报告及有关技术文件,并进行实测实量检查和验证,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质量控制
一、引言
我国现在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及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监督管理。在监理过程中,使投资、进度、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工程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指的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建筑产品形成过程的各阶段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全过程的监督。在建筑施工的不同的阶段,监理工作表现形式也各异。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为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的质保体系进行审查。对相关的开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方案、计划进度等的检查、审批工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比如试验、测量、材料、计量等技术岗位。开始施工时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采取工程质量终生岗位责任人制度。另外,还应设立独立的监理中心、试验室和测量机构,对承包人进行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相对来说,各级分保项目工程的质量检查负责人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对相关的工作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工地试验足够重视。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任单位,责令其整改。只有对工程中的各质量单元予以明确的划分,才能达到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同时,驻地监理组的有效控制工作可以通过旁站监理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来展开。完成施工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来完成单项工程的系统验收工作,只有经过检查并确认合格的单项工程,才能进行下面程序中的工程。
三、施工前监理的质量控制
(一)设计方面的质量控制
设计是工程的基础,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是监理需要重点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在设计交底前,施工单位要对图纸进行仔细审核,一般由监理组织施工单位先进行会审工作,设计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予以技术交底。会审过程中,应该把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多多提出来,争取把“事前预控”的工作做好,避免以后工作中出现问题;整个施工过程中,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会不断地被暴露出来,监理此时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地与设计方案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工作,从而保证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得到彻底地解决。
(二)设备与材料方面的质量控制
设备与材料,也会对工程的质量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要想取得高质量的工程项目,要进行及时的工程材料、结构配件和设备报验工作,质量证明资料的审核和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是监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和不容忽视的环节。对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包单位在限期内将其撤出现场。未经检验认可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不准使用,购进的主要设备,应检查技术性能和指标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四、施工过程监理的质量控制
(一)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建立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跟踪监控,并应取得项目经理的配合。重点是工作现场的旁站监督及现场的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在被遮盖或覆盖前,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加以覆盖。有工序交接工程,必须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交下一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完成分部分项工程后,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查要求。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和交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施工图要求修改或更改的,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组织有关方面研究,设计变更商洽记录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憾时,应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或已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应立即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需返工或加固处理的质量事故,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应的处理方案,项目经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跟踪检查、验收,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记录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五、竣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
(一)工程整体质量的检查
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就需要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的检查核实工作;一旦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需要马上提出;在整改符合条件后,重新进行报检。验收合格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二)工程保修质量的督促
在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方应该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确定缺陷责任,督促修理。任期结束,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终止手续。所有的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当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标准。
六、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措施
(一)完善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项目质量目标实现和达到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管理、合理调配生产资源、按公司程序文件实施管理,满足保证工程的各项要求。项目部设质量检查科,各施工队设专职质检员,构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质量保证网络。
(二)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
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过程中要遵循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原则,规范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的独特能力,选择德才兼备的总监,使其真正成为工程项目的责权利主体。同时总监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在与业主、施工方的工作关系上遵循“公正、科学、严谨、热情”的工作作风,在处理业主与监理关系时,始终注重公司形象为第一,以业主利益为前提,当好业主的参谋。
(三) 加大施工前期的质量监理工作
加强施工企业人员的结构素质和人员结构进行监控,使参与施工的人员技术水平与项目工程技术要求相适应。其次,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进行审查。第三,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控。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是否与投标函列出的型号、数量相吻合,能否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
(四) 施工与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要对原材料、半成品,设备质量认定,审核出厂证明、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同时对抽检试验、审核实验报告;主要的分项工程前,要求施工单位将施工工艺、原材料的使用、劳动力的配置,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情况报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同时对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不合格处要施工方整改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报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上报竣工报验单,监理审查资料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初验,检查合格后由总监在检验单签认并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同时参加、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七、 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已成为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组织、管理工程建设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努力提高监理工作的业务水平,监理好每—个工程,努力实现保障结构安全、保证使用功能、防范重大技术风险、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努力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
[1]樊杏飞.论建筑工程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J].大众科技,2011(2).
关键词:建筑监理工作;监理人员素质;施工阶段
1 引言
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总体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质量问题仍然不少,这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以确保实现预定目标,是监理工程师进行项目管理的中心任务之一。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表现形式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最关键环节。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各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提交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共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并进行审批。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应表明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其它施工条件等的准备情况,并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工艺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监理工程师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监控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质量控制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等及各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明确其名称和职责,实行工程质量终生岗位责任人制度。此外,应建立独立的监理中心试验室和测量机构,质量数据不与承包人共享;督促、检查承包人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自检质保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各级分项工程自检质量负责人和工地试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更换和充实完善。为了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必须将工程详细分解并明确地划分出各质量单元。同时,驻地监理组必须通过旁站监理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督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助理人员(监理员)担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的监理。最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系统验收,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1=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或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3 工程施工监理的性质
3.1公正性和独立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是监理单位顺利实施监理职能的重要条件。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必须具备组织各方协作配合以及调解各方利益的职能,因此必须要求监理单位坚持公正。而公正性又必须以独立性为前提。监理单位在人际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不得同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发生利益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监理单位可以不承担合同以外建设单位随时指定的任务。监理委托合同一经确定,建设单位就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监理单位依法行使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所确认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3.2 服务性和科学性是指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性组织,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务。监理工程师通过对工程施工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监理单位的劳动与相应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它不参与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而是根据付出的技术服务劳动量的大小而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监理单位必须具有能发现与解决工程建设中所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这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它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因此工程施工监理具有科学性。
4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合同管理。监理方一旦进入工程质量监理,首先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位。仔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和审查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隐患。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合同中签订的质量等级,建设方的要求、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确定监理方的监控的目标和标准,确保监控的内容和各自的职责、权利,订出监控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做到施工质量监理工作正规化。
5 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程序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的过程,也是工程质量目标具体实现的过程。工程建设监理应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每道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使工程质量的形成处于受控状态。工程项目开工时,承包单位在全面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工程项目的开工申请,并提交施工准备的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人员、材料、机械进场情况,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及现场复验报告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其完成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通过后,项目监理机构方可签发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项目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及时下达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予以复工。项目监理机构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节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分项或检验批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在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分项工程报检单,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台接纠承包单位的验收通知单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该分项工程的有关资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验收并签认。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在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报分部工程验收单。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物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组织内部预验,在预验合格的基础上;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该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质量、安全、功能控制资料)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的竣工预验收。如发现问题,应通知承包单位返工整改。若检查通过或整改合格后,承包单位应编写单位工程质量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同意并向政府监督部门备案后,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备案制验收。
6 监理人员要提高素质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6.1提高监理质量首先要提高监理队伍素质监理人员要想适应监理工作,首先要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和相近相邻专业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其次要在工作实践中做有心人,以人为师,以事为师,加强自我锻炼,注意摸索积累经验,使从业能力逐步提高。
6.2严格要求,把好资料真实关工程质量等级的评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资料记录,同时存档的原始资料,是以后工程质量查证的主要依据。把好资料真实关,实际上就是要严把质量关。只要坚持规范操作,漏洞一般都可堵死,如对进场材料的摆放要求规范,悬挂标示牌,不试验的坚决不;隹用,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场,不听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单方面理由;对材料、试件资料的真实性严格考察,必要时亲自取件检验;对报验的工程及时索要资料,核对后填写认可通知。
6.3 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工作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收集到的信息,形成一个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网。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议达成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送交各方,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月底以监理月报的形式向业主反映每月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