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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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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考察报告

文化产业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在中国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其领先地位不言而喻。据统计,仅2012年上半年京沪津穗四地就接待地市级以上党政考察团29个(重庆未列入监测)。其中,广州市共接待省级党政考察团3个,地市级党政考察团7个,接待数量排在四个城市的首位。从城市功能比较,四城市的重点被考察项目各有亮点,北京市的最大亮点是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城市综合管理;天津市的最大亮点是城市规划建设、产业转型升级、金融商贸、城乡发展统筹、文化产业发展;上海市的最大亮点是城市规划建设、产业转型升级、行政体制改革、园区开发建设、科技自主创新、社会服务管理;而广州市则在于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建设与城区改造、生态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文化建设等领域。

自主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看——北京

中关村科技园区——以科技创新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概况:高校云集、院所汇聚、名企扎堆,中关村集中代表了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目前国内最领先的智力资源密集、创新氛围浓厚的自主创新平台和载体。

评价:中关村的变化日新月异,发展速度超乎想象,不愧为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先行区。

——江苏省长李学勇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率先在全国实施网格化管理

概况:该区搭建区、街、社区“三级平台”,区、街、社区、网格“四级管理体系”,在17个街道成立“街道社会服务管理分中心”,205个社区设立“社会管理综合工作站”,每个网格内实名配置网格管理员、网格助理员、网格警员、网格督导员、网格司法员、网格消防员和网格党支部书记等“七种力量”,并将区域化党建、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统战、工会、妇联、残联等工作整合到网格中,同时构建7大类、2043项指标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将人、地、物、事、情、组织同一纳入网格管理。

评价:这种网格管理的方法,有利于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有利于实现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广州各区负责人要进一步加强与东城区的学习对接,把“真经”带回去,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借鉴,切实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

——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

城乡发展统筹、金融商贸发展看——天津

华明示范镇——安居乐业有保障的生态宜居新市镇

概况:华明示范镇2009年入选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荣膺“全国十大和谐宜居乡镇”。华明示范镇建设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建设生态宜居的新市镇。

评价:华明镇开展的“三改一化”改革,是在我市成功探索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实施示范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农民居住社区“三区”联动发展之后,迈出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关键一步,是大城市郊区农村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天津市长黄兴国介绍

滨海新区——集五种产业功能、主导产业于一身的城市新区

概况:滨海新区内聚集了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临港工业区、空港经济区等多种产业功能区,已形成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汽车及装备制造、石油和海洋化工、现代冶金、生物制造等主导产业,摩托罗拉、空中客车、丰田、三星等12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在此投资建厂。

评价: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体现了“高大新、快实强”的特点:“高”是滨海新区开发建设高瞻远瞩,高起点谋划、规划,高起点建设;“大”是新区建设体现了大思路、大手笔、大气魄;“新”是新区建设采取了新举措、运用新技术、抢占新高地;“快”是新区开发建设速度快、效率高;“实”是新区领导干部作风务实、真抓实干;“强”是新区实力强。

——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

城市规划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看——上海

虹桥综合交通枢纽——辐射长三角、服务全中国的枢纽节点

概况: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是依托虹桥机场和京沪高铁建设的综合性换乘枢纽,内部分为五个部分:虹桥机场西航站楼、东交通广场、磁悬浮站、高铁站和西交通广场,集中航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磁悬浮列车、高速公路、城市地铁、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等9大类交通设施,旅客日吞吐量达110万人次。

评价:上海市科学规划设计、成功建设管理虹桥交通枢纽和虹桥商务区这一城市综合体,既科学组织交通方便乘客高效换乘,也极大地提升城市功能,有力促进了高端服务业发展。

——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

上海化学工业区——享有“上海工业腾飞的新翅膀”美誉

概况:上海化学工业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以石油和精细化工为主的工业开发区,该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引进世界级大型化工区的先进理念,创造性地提出了产品项目、公用辅助、物流传输、环境保护、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开发理念,为国内外投资企业提供最佳的投资环境,形成了较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

评价:园区的规划科学合理和安全环保管理得当,特别是“绿化进园”既构建了生态园区的框架,也为全国化工园区树立了示范。

——岳阳市委书记黄兰香

产业转型升级、城区建设与改造看——广州

广州TIT国际服装创意园——废旧厂房中走出来的创意园区

概况:广州TIT国际服装创意园前身是建于1956年的广州纺织机械厂,依据广州市政府“退二进三”政策,广州纺织工贸集团投巨资进行改造升级。如今创意园以服饰、时尚、创意、文化、艺术为主题;以新产品、时尚设计、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等多功能服务为纽带,集创意、艺术、文化、商业、旅游体验于一体,现已成为集聚服饰创意的高端要素和引领文化时尚的全国知名产业园和国际服装品牌的设计研发基地。

评价:产业升级怎么“升”,腾笼换鸟怎么“换”?在广州TIT国际服装创意园,我们真正是找到了答案。

——浙江省衢州市考察团

猎德村——城中村改造的典范

概况:位于广州市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的猎德村作为“旧村庄”改造的样板,体现了“村民得到实惠、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城区面貌得到提升、传统文化得到保存和延续”的宗旨,不仅使昔日杂乱无章的村落变成充满活力的发展新区,群众收入也成倍增长。

文化产业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韩国出版业 数字出版 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3) 01-0094-04

近年来,以产品形态和传播渠道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数字出版产业成为新的发展方向。韩国百济艺术大学教授金贞淑说:“韩国数字出版市场2007年后就处于原地踏步状态,但随着亚马逊Kindle的成功,局面开始发生变化。2010年,数字出版规模增至1975亿韩元。”[1]韩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不断扩张,离不开先进法律制度的规制。韩国在出版方面的法律非常完备,并随着数字出版技术的实现及时对旧法进行了修订。了解同是亚洲国家的韩国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特点,分析其未来发展趋势,对我国进行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韩国数字出版管理制度概述

韩国是世界上信息技术发展最快也是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互联网规制中,韩国以立法为基础,以技术过滤为依托,以分级审查为辅助,呈现出具有国情特色的管理格局。

1.1 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

目前,韩国初步建立了相对行之有效的互联网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在维护数字版权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韩国版权团体联合会(版权保护中心)共同管理互联网版权事务(见表1)。

1.2 “小政府、大协会”的市场管理模式

韩国的出版管理体系属于“小政府、大协会”的市场管理模式,协会分担了政府大部分管理职能。政府官办协会中,韩国复写传送权管理中心负责协商处理有关各种出版邻接权问题,韩国刊行物伦理协会内设审核室和个别审核委员会,审核室负责审核图书、定期出版物、漫画、电子出版物和广告等不同审查领域[2]。此外,与数字出版有关的协会主要有电子出版内容管理中心、电子图书协会、Electronic-BookKorea、Booktopia、韩国出版物伦理委员会、韩国电子出版协会、泛在出版振兴中心等。另外,韩国民间自发组织成立了不少于140个社团,如“游戏制作者协同社团”“出版协同社团”等,增强了文化产业各个行业的自律[3]。

1.3 数字出版法律体系

为适应数字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韩国政府陆续对《出版及印刷振兴法》《影像振兴基本法》《著作权法》《电影振兴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废止或修改的内容在70%左右(见表2)[4]。

韩国通过制定和修改一系列相关法律,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将网络出版物、电子书、电子游戏、网络多媒体等各种形式的数字出版物纳入了法律规制范围。

2 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特点

韩国先进的出版行政管理与法律规制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2.1 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现有法律已很难解决互联网上的著作权问题。为此,韩国陆续对旧的出版法律法规做了部分或全面修订,并推出新的法律如《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电子出版产业育成法》等。同时,韩国是较早把发展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国家。韩国政府视数字内容产业为韩国未来高成长性的重点产业,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特别是游戏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之一。1999年4月8日韩国政府作出对所有电子出版物零税收的特殊规定,从政策上大力支持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6]。另外,韩国政府给了电子游戏合法的地位,并且注重培育工作,快速发展数字娱乐业。2010 年至2011 年,韩国政府制定扶持政策,成立相关机构,培养紧缺人才,加快电子出版产业的发展[7]。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建设,既是适应数字出版产业近年来高速发展趋势的结果,也是政府把数字内容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的结果。

2.2 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双管齐下

韩国数字出版管理制度建设既有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有成熟的行政管理体系,以此共同规范数字出版的发展。

韩国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针对各种形式的数字产品做出详细的规定,能够更好地解决数字时代产生的新问题。韩国三级版权行政管理体系及“小政府、大协会”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模式有效地对数字时代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进行管理。把数字出版物纳入市场管理范畴,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良性发展的作用。

2.3 政府官办协会发挥重要职能

韩国官办协会由政府全额资助并由政府授权。它们代替政府行使一定的职能,有效地打击盗版及审查出版物内容,杜绝盗版及有害出版物的流通。

在韩国由复写传送权中心集中管理出版物的著作权,由出版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出版物内容进行审查。韩国复写传送权中心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接受版权所有者的委托,对著作权和传送权进行集中管理;二是杜绝盗版出版物的流通。在打击盗版方面,该协会采取与政府执法人员联合协作的方式[8]。韩国出版物伦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审查图书、杂志、漫画、专业报纸、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是否存在有害性,审查广告内容及其他不当表示等,开展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外国出版物的引进推荐、审查其是否存在有害性、下达配发停止命令等[9]。

2.4 数字出版法律内容方面的特点

(1)法律规制范围广,涵盖多种形式。目前韩国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包括有关出版与印刷、网络多媒体、电子游戏、影像、音乐、电子出版产业等方面的法律,几乎各种形式的数字出版物都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法律规制范围更广、更具体、更具针对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多种形态数字出版物的发展要求。

(2)明确在线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韩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在线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既规定其享有临时复制等合理使用的权利,也赋予版权人求偿权,要求在线服务提供者必须采用技术措施保护拥有数字版权的作品的在线传播并对权利管理信息进行保护。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要履行通告义务,第142条规定当权利人提出要求时在线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阻断相关盗版物等非法传送的技术性措施[10]。

(3)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依据韩国《著作权法》第124条的规定,在电子形式的作品中故意删除、修改、伪造版权管理信息;明知电子形式的权利管理信息已经被删除、修改或伪造,却从事发行、公开表演、公开传输或是进口原始作品或复制件等行为都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另外韩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任何未经授权的能使技术保护措施无效的技术、服务、产品、装置等都是违法的,任何提供、制造、进口、转让、租借及互动传播上述技术和服务等的行为也视为对著作权的侵害。

3 韩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3.1 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在韩国,著作权案件分为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两种。近年来韩国著作权诉讼把著作权侵权行为列为非亲告罪,即任何人都可以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这就扩大了著作权诉讼中的公诉范围,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韩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基于公众使用目的,图书馆复制或互动传播的作品,允许同一时间使用者的数量不能超过图书馆(或是授权给拥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保护的作者)拥有的作品复制件的数量。图书馆可以复制或互动传播作品等以供其他图书馆的使用者通过计算机获取,但是在作品的一部分被出版销售的情况下,从出版之日起五年内不允许被复制和互动传播。上述情形,如果作品正在以数字化形式出售,图书馆不得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同时规定图书馆将图书复制或数字化应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金。这样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权利。

3.2 兼顾公众利益,适当维护在线服务商的利益

在限制版权人财产权方面,韩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为了学校教育的目的,不可避免地对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互动传播是被允许的,也没有缴纳补偿金的义务,但是必须实行政府法令规定的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著作权及相关权受到侵害。

韩国《著作权法》第133条第3项规定,对网络侵权行为采用纠正劝告制度,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这种制度给了在线服务提供者主动改正的机会。

3.3 强化政府部门的权力

韩国《著作权法》第103条规定,韩国版权团体联合会接受著作权人委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终止及删除要求;取缔盗版物的离线供应及流通,如没收或废弃或删除。第133条第2款规定,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部长在经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审议之后,针对3种情形向在线服务提供者发出纠正命令:网络上传送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复制非法复制文件的复制者、传送者;3次以上接受删除或停止传送命令的公告板。第133条第3项规定,由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对网络侵权行为采取纠正劝告等措施。

按照韩国有关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可向广播通信委员会提出关闭侵权网站的要求,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处理、停止、限制等要求[11]。

3.4 明确电子书定价制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书的制作环境日益改善,电子书阅读装置逐渐普及。但是由于流通商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读者要求降价的声音越来越多,电子书的价格由流通商还是出版社来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混乱的状态。韩国出版人会议坚持主张图书定价制也应适用于电子书,目前《出版文化产业振兴法》中有关图书定价制条款的修订案已提交国会。从2013年上半年起电子书和纸质书一样能够由出版社来决定价格[12]。

法律制度要适应不断进步的技术发展,才能为数字出版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在韩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先进的法律制度为新形态出版物的发展提供了行政及法律依据。韩国数字出版必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注 释

[1]廖小珊.数字出版遭遇成长烦恼:中韩业者共议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前景[OL].[ 2011-09-20].http:///newmedia/2011-09/20/c_122062387.htm

[2]余敏.国外出版行业协会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5:212

[3]李沂霖.韩国文化产业发展探究[D].长春: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2011:19

[4]陶丹. 数字化时代韩国出版产业特色[J].中国编辑,2005(6):95

[5]韩国投入635亿韩元做大电子书市场[OL].[ 2010-10-02].http:///gundong/detail_2010_10/02/

2694627_0.shtml

[6][韩]金才允著;金菊贤译.韩国的出版政策及其沿革[J].出版发行研究,2000(12):137

[7]甄西.韩国电子图书出版的回顾与展望[J]. 出版参考,2012(2):40

[8]日本韩国出版业考察报告(下)[J].出版发行研究,2004 (4)

[9]甄西.韩国的出版团体:出版物伦理委员会[J]. 出版参考,2008(12): 38

[10] [11]魏红.韩国修订著作权法加强网络监管[OL].[2010-12-02]. http://.cn/internet/content/2010-12/02/content_815923.htm

文化产业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数字出版;信息组织方式;标记语言;全媒体出版

【中图分类号】G230【文献标识码】A

新媒介技术产生以来,对于如何界定新的出版形态,把握新媒介环境下出版形态的一些特点,学界、业界、管理机构都在通过“概念”的生产来试图达到对本质的理解。从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数字出版,一直到全媒体出版,“概念”层出不群、夺人耳目。问题在于:产生这些概念的必要性何在?这些概念是否触及到了当下出版形态的本质?概念的界定是否对业界把握产业发展方向有利?在本文中,我想探讨有关数字出版的概念界定,来分析对数字出版概念界定的模糊化,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传统出版业转型的误导。之所以在众多的概念中选择数字出版进行论述,一是如有些研究者所说,数字出版的命名在一定程度上能概括我们现在出版业发展的现状;二是因为在全世界范围内,数字出版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比较认同的一个概念,对数字出版的讨论有必要跟世界接轨;三是我国出台了为数众多的数字出版产业政策,但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一直是困扰学界和业界大问题,对已有数字出版概念的明晰,有助于我们把握数字出版产业的内在本质。

一、是技术隔膜还是有意误读:数字出版成了“巨无霸”

我们已经习惯于用“种+属别”的方式给事物命名,也习惯于用“种+属别”的思维定势去理解一个新概念,因此,在目前有关数字出版的概念中,都是循着此种思路的。数字出版被理解为“数字化”+“出版”或者“数字技术”+“出版流程”。具体的表述如下:

(1)当前对于数字出版的两种定义

一种是以目前传统出版的数字化转型现状为基础,可以代表我国传统出版社对数字出版的一些最初认识,即数字出版=“出版”+“数字化”,如下:

1、数字出版是内容提供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经过对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加工,再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复制或传送到某种或多种载体上以满足受众需要的行为。这里的载体可以是光盘、互联网、电视,甚至纸质载体。(数字出版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另一方面是新兴数字传媒的崛起。)[1]

一种是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作为理解数字出版的基础,认为数字化贯穿于数字出版的整个流程当中,而不是其中某个环节,在具体的表述中,学界和业界的表述具有些许的差异,如下:

2、(业界的表述)我们今天谈的数字出版,是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所有的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则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进行。”它强调内容的数字化、生产规模和运作流程的数字化,传播载体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学习形态的数字化,当然光盘出版和网络出版均为数字出版。(1978年4月,J・A・Urqart在卢森堡“科技社会的出版未来”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电子出版”(electronic publishing)的概念,一言概之:利用电子手段创建、管理、传播出版物的过程。)[2]

3、(学界的表述)数字出版或者“数字化出版”,是指在出版的整个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这一出版概念有利于我们理解“数字化”的要点。[3]

在我看来,以传统出版的“数字化”或者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来理解数字出版,就如同从竹简向纸张的转变过程中,我们简单地以纸张为基础来理解出版一样,显然过于宽泛了。“纸质出版”与竹简的最大不同在于信息的组织(编辑)方式、传播方式、生产流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知识的纸质化并非出版的本质,只有经过特过特殊的信息组织、传播和流程加工的纸质产品,才可能称得上是出版。同样,对于数字出版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传统出版的数字化,或者0和1二进制代码的全流程化。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本质性的不同在于信息组织的方式、传播方式、生产流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在这当中,对数字出版传播方式的变革,学界和业界有十分清楚的认识,但对数字出版信息组织方式和生产流程方面的认识还有待深入。对数字出版信息组织方式和生产流程起到革命性影响的是计算机标记语言,其中,影响最大的是SG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和XML(可扩展标记语言),目前标记语言发展的最前端和最丰富的技术是XML,并且所有XML文档,都可以很容易地转换成其它格式的文档,包括HTML、PDF以及适用于其他阅读器的各种格式,因此本文主要论述XML对出版业的信息组织和生产流程所带来的革命性变革。在哥伦比亚大学出版专业教材《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一书中,标记语言尤其是XML及相关技术被认为数字出版的技术基础。

在我看来,以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理解数字出版,是目前对数字出版产业的最大误读,同时这种误读也误导了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路径选择,误读和误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理解数字出版,使得数字出版的内涵十分模糊。这种理解,一方面是数字出版理解的“窄化”。让许多传统出版社认为原有内容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就是数字出版,而忽略了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在媒介的传播介质之外的其他本质区别,而这些本质区别对于从事数字出版的企业来说是更重要的。如果只是以“原有内容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来理解数字出版,则数字出版并不像媒介所呼喊的那样具有无限光明的前景。另一方面是数字出版理解的“泛化”。在许多人的理解中,也包括政府的年度报告中,网络视频、手机动漫等均属于数字出版领域,而忽略了对这些不同数字出版领域特性的分析和区别,因此传统出版企业在行政政策的鼓励之下进入数字出版领域时,往往进入一个自己十分陌生的领域,如许多出版企业对动漫产业的投资,事实证明是一种砸钱而不能见效的方式。

(2)以0和1二进制代码作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无法界定数字出版区别于传统出版的特点:个性化定制、一次创建多次使用、强大而准确的搜索和链接功能、交互功能。把0和1二进制代码存储在某种介质上,或者生产的整个流程都是数字化(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的,如果最终的产品形式仍然是不能提供上述功能特点的,则不能被称为是数字出版,Word文档是以0和1二进制代码为基础的,在网络上,不可能个性化定制,也没有强大而准确的搜索和链接功能。超星数字图书馆完成了传统图书的数字化,但是它所提供的搜索、链接、个性化定制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可以看作是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的中间形式。可以肯定地说,相比传统出版,在传播介质的多元化之外,数字出版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功能,满足了受众更多的需求。如果我们不能用新技术提供更多的服务,满足新的需要,甚至于也没有降低生产的成本,这种使用事实是一种浪费。

二、中国式悖论:数字出版的概念的生成及语境

第一层的悖论是:数字出版成为一种时尚、一种光明的前景、一种现实的压力、一种先进的代名词,与模糊而又笼统的理解之间成了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一个悖论:无数的人在谈论“数字出版”,甚至数字出版年度报告已经出了两期,但截至目前,“数字出版”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的轮廓。

第二层的悖论是:传统出版社还没有找到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学界和业界都在探究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而中国官方的统计数据表明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和盈利额却在飞速地发展。据《中国数字出版年度报告》的统计,2007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超过360亿元,比2006年的200亿元增长了70.15%。其中,互联网期刊和多媒体网络互动期刊收入7.6亿元,电子图书收入2亿元,数字报纸(含网络报和手机报)收入10亿元,博客收入9.75亿元,在线音乐收入1.52亿元,手机出版(含手机彩铃、手机铃声、手机游戏、手机动漫)收入150亿元,网络游戏收入105.7亿元,互联网广告收入75.6亿元。 据估计,到2008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收入规模可能会达到530亿元,比2006年增长149.13%,比2007年增长46.42%。[4]也许讨论数字出版盈利模式的人会辩称,自己所探求的是传统出版社的数字出版盈利模式问题,但这一限定事实上把该问题变成了一个伪命题,因为数字出版的盈利模式已经建立,而不必再到传统出版社的数字化转型中去寻找。

第三层的悖论是:陈昕的《美国数字出版考察报告》,在学界和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其在对美国数字出版企业进行详细的考察之后得出中国和美国的数字出版处于相同的阶段,是“一样的斜坡,一样的爬”;而其在调查报告中也提到仅培生教育集团数字出版2007年的盈利为88亿美元,任何一个从事中国出版的人都应该明白88亿美元的意义。是中国和美国的数字出版仍然处于“一样的斜坡,一样的爬”,还是我们一厢情愿地漠视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我们需要仔细去探索的是为什么一个模糊的概念可以如此之流行?是因为这个概念在朦胧之中把握住了事物的本质,还是这个模糊的概念是模糊利益的一种体现?我认为是后者。在我看来,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模糊化,事实上是相关管理部门利益最大化和学界研究风气肤泛化的一种体现。

(1)管理部门:模糊概念下的管理权限最大化。出版管理部门在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把手机出版、游戏出版全部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的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范围的无限延伸,也就是说,延伸到了整个文化产业,权利寻租的利益驱动在概念的含混性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媒介融合带来的应该是管理体制的创新,而不是对管理领域和利益进行重新的划分,在数字环境下,是很难区分渠道和内容的,也很难以媒介的性质进行管理的划分。在国外,新媒体产业领域是由专门的部门来管理的,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部门协调管理。科学的数字出版管理不应该是众多部门进行职能的一种协调,而应该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数字出版多部门的管理就如同一本图书的文字归某一部门管理,图片归另一部门管理一样滑稽可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库兹涅兹(Simon Smith Kuznets)论述到制度调整对技术进步、从而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时说到:“先进技术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来源,但是它只是一个潜在的必要条件,本身不是充分条件。如果技术要得到高效和广泛的利用,而且说实在,如果它自己的进步要受这种利用的刺激,必须作出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整,以实现正确利用人类知识中先进部分产生的创新。”[5]制度的惯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受经验的支配。同时,经验和惯性又受制于社会价值、常规、信仰和习惯等所谓的信仰体系。但是,如果不能打破制度惯性对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则资源(包括技术)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最大的潜能。对于中国数字出版产业来说,它是由于新技术而产生的新的产业形态,制度的惯性及由此而来的一些管理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和促进该产业强有力的发展。事实上,不止在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积极地调整相关的文化产业政策,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因此,技术的创新,更需要制度创新的保障,技术的融合,需要制度融合为先导。中国要想在数字出版领域处于世界的前列,就必须进行制度的创新。

(2)学界:“逐新癖”下的“概念生产工厂”。从电子出版、桌面出版、网络出版、数字出版、多媒体出版、全媒体出版,每一个概念成了炒作的话题,很少有人弄清概念的真正内涵和外延。目前,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内在差异是没有经过严格的论证的,这些概念更多地表现为学界“创新的需求”和业界制造“关注点”之间的契合。无数的“新概念”在学界这个“概念生产工厂”被制造,但学界很少关注这些“新概念”所产生的正面或者负面的社会效益,只关注这些“新概念”是否进入了“销售渠道”,是否为自己赚取了名利。我们常常见到某某新概念的发明者沾沾自喜地谈论自己的发明(“新概念”),却很少听到这个概念对于对象本质的把握。这是一个只关注生产和自身利益,而很少关注社会效益的“工厂”。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学者正在堕落为一种商人和政客。

(3)业界:领域模糊化下的政策和财税优惠。业界对于新兴产业领域十分的关注,有新兴产业领域更富有发展潜力的因素,也有为了争取政策和财税优惠的鱼目混珠者,更有为了跟上政策导向而进行盲目的投入者。因此,不管所从事的领域是否是数字出版产业领域,许多企业也尽力会把自己的经营范围注册为数字出版,但其用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近年来,全国建成了许许多多的 “文化产业园区”和“数字出版基地”,但真正创造出效益的企业却显得凤毛麟角。即使盈利很少(如手机报),甚至有些是血本无归(如有些传统出版企业投身动漫产业领域),许多企业也积极地投身其中,这跟当下中国出版业纷纷成立集团、积极上市的现状一样让人难以捉摸。在一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起着重要导向作用的产业领域,企业的抉择受到政策极大的牵引作用。

可以肯定地说,造成概念的误读和悖论的原因,不在于我们的智力无法理清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在于我们不愿意去理清,或者更准确地说,概念的歧义和模糊是利益交织的一种必然结果,各利益方在模糊和笼统概念中各得其所。

三、从0和1到XML:对数字出版本质的一种技术探寻

如要要摆脱对数字出版模糊和笼统的认识,就必须对数字出版的技术有一种更为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主要包括:数字技术为新的出版形态到底提供了哪些新的功能;在满足人的基本阅读需求之外,还满足了哪些需求;这些功能的技术特点何在。哥伦比亚大学在数字出版课程中,把XML(可扩展标记语言)、SG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作为重点,认为标记语言是现代(数字)出版业的基础。标记语言为数字出版提供的主要功能是强大的检索和连接功能、交互功能、多媒体(全媒体)呈现功能。在满足基本的阅读需求之外,还满足了受众检索信息、全感官接受信息、对话式接受信息的需求。它让纸质(传统)出版成为了数字出版的一个部分。其技术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记的丰富性和联想性

在传统出版业,标记模式是专属性的、易变的,这种标记模式只能满足封闭团体的成员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协作。在数字时代,标记打破了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壁垒,不仅处于产业链上的各相关企业(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运营商等)必须使用统一的、可以共同利用的标记,处于竞争关系的内容提供商也必须协调标记模式的统一问题(如开放电子书论坛),竞争者必须合作制定共同的、智能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标记模式。这种标记模式不仅是为了满足目前企业的战略需求,同时,标记良好的文本也可以使未来的阅读者受益。“标记语言家族起源于通用标记语言(SGML)及其前身,如今发展为XML。其特点是将结构、含义和外观形式相分离。他们创造了一种标记方法,能够使得给定内容的各种元素被命名和识别,而这一切与他们在任何特定场合的外观无关。”[6]作为数字出版技术基础的标记语言,主要有两种标记功能:

(1)结构标记。在出版实践中,书名、作者简介、内容摘要、引言、章节、参考书目都要出现在某一特定的结构位置,如作者简介可能出现在作者的后面,参考书目可能出现在最后面等,“由于没有描述元素显示形式的负担,像XML一样的标记语言就能够描述复杂结构,比如元素中又包含其他元素,而每一个小元素都可能有不同的显示形式。”[7]

(2)含义标记。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强大的检索和链接功能,而这种功能的实现主要是依靠含意标记来实现的。含义标记可以在看起来一样的元素中作出有意义的区分,比如,同样是“华盛顿”,可以标记为美国第一总统、可以标记为地名、也可以标记书名,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读者准确地链接,也可以帮助读者进行联想性的搜索和链接,比如将外来语链接到术语表,将书籍标题链接到参考书目等。“这种基于含义的标记不仅是电子出版环境的核心,也是电子商务和信息管理的核心。”[8]

2、内容和形式的分离

标记语言从SGML、HTML发展到XML(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其技术上一个最大的进步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分离。也就是说内容制造商完成文本的标记,出版印刷环节中的出版商和阅读中的作者(在显示器上)可以控制字形、字体大小、字体颜色、行距和长度、页边距和缩进、背景图像、颜色以及其他元素。这一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XML技术中的层叠样式表(Cascading Style Sheets CSS)来实现的。“层叠样式表是将样式加到多个HTML文档中的一种机制。它不是将有关显示的标记直接嵌套在内容中,而是将通用的显示元素都聚集在样式表中,也就是说‘不管你什么时候看到以这种名称标记的元素,都以这种方式安排格式’。”[9] CSS使得定义文档的外观显示更加方便、快捷和高效,以前,拥有众多文档的出版商必须反复设置同一内容在书籍、杂志、万维网、手持阅读器上的不同呈现方式,也必须重复设置相近内容(比如说一套丛书)中每一文档在同一种媒体上的显示形式,而使用CSS对标记过的文档进行显示格式处理就显得方便了很多。其最大的功能体现在:一份样式表可应用于许多文件,而许多样式表也能应用于一份特定的文件。CSS的使用充分地体现了内容和形式得来的出版变革,这种变革带来的好处被《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的编著者概括为五个方面:(1)即使结构和格式随着表达媒介而发生了变化,文本本身不会发生变化。(2)显示媒介可以随时间而改变以适应技术的发展。(3)当重新运用该文件时,可以重组内容以适应不同的用途(引用或结集文章,为不同的模式或应用要求重新组织技术文献并进行升级)。(4)如果编辑关注结构和格式,作者可以关注文本内容。(5)机构可以拥有所有材料,而作者可以控制单个文件。这五个方面,都对信息的组织和出版形态带来了革命性的影响,以第三点为例,出版商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命令完成所有文档和部分文档内容摘要的整合,从而形成宣传小册子,也可以方便地根据用户的需要,对不同文档的不同结构部分进行拆分重组,从这一意义上说,数字出版也就是个性化、定制化的出版。

3、基于文档分析基础上的DTD(文档类型定义)

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在生产流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传统出版社是面对大量而充分个性化的材料时,根据材料再进行结构化的编辑和设计,而数字出版商面临的第一个任务是确定该出版社的出版范围,并根据出版范围中文档的特点统一开发一套有标准组件的文档结构模式,每一类别的出版商都可以根据其出版范围内文档的特点制定其独特的文档结构模式,这些结构模式要能满足内容编辑、运营人员、印刷人员的不同需求。在数字出版产业中,文档分析的范围对于每一个出版商表现为一种个体化的决定,但这一决定对于产业的成功,对于出版企业的运作是至关重要的。

文档类型定义(DTD)说到底就是内容组织方案。如果组织方案过于复杂,则不利于编辑和运营人员的使用,如果过于简单,则不能提供足够强大的服务功能。在中国传统出版界,因为出版企业都从事各种类型(范围比较大)图书出版及期刊出版业务,因而很难用一个专有而又通用的“内部DTD”来处理这些事情。杂志的结构与教科书的结构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图书,如教科书与少儿类图书也是不同的,所出现的相似元素甚至不能用同一个名称,因而结构模式不可能得到统一。数字出版的这些特征召唤着中国传统出版业的专业化转型,只有这样,结构模式才能成为一种以一致的方式帮助管理和发展企业主体内容的手段。

确定出版企业的范围,是数字出版企业的一个核心话题,数字出版业不可能是“小而全”的,只能是“大而专”的。由于这个原因,国外出版商通常在一开始就试图非常严格地编写他们的DTD,以加强系统的严格型和出版范围的竞争力。“一般说来,过分宽的范围导致的定义结果要么是复杂抽象的,要么是中性且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开发一套定义或有标准组件的定义。”[10]也就是说首先为特定出版物设计基本DTD,通过基本DTD的相互协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包含很广范围出版物的DTD或模式,即存档DTD。

结构模式的建立,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协调读者、编辑、设计人员、技术提供商、运营商(发行商)之间的不同要求。在印刷出版时代,因为编辑、印刷和发行人员的工作各有其独特性,所以对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并不严格。在数字世界中,处于产业链上的人员是在交换电子文档的相关权利而生产和发行具体的产品,所以,包括市场运营在内的所有部门现在也开始对电子文件的结构编码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出版商所面临的一大挑战是如何保证结构模式会满足所有员工和读者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标准DTD在一些组织的推动下开始产生。美国出版商协会对ISO12083(标准DTD之一种)这一DTD曾有这样的评价:

这个国际标准代表的是一种有助各种出版物创作、交换和存储的参考文档类型定义。这种文档类型定义是通用的。这是为以印刷和电子形式出版书籍、文章、期刊和类似出版物提供一套构建模块的参考文档类型定义。这个国际标准的宗旨是要提供一种文档体系结构,来帮助创建各类具有专门用途的文档类型定义。[11]

结构模式作为“创作、交换和存储的文档类型定义”,与简单的标记方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结构模式不仅定义了文档的元素及其属性,还提供了管理文档的原则。

四、以标记语言为基础:对数字出版概念的重新界定

以0和1为基础带来数字出版理解的混乱与悖论,促使我们从影响当代出版业最深刻的标记语言来理解数字出版,无独有偶,美国的业界和出版界正是以标记语言为基础来理解出版的。作为一本大学教材,《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用在讲述XML及相关技术的内容,达到了全书接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并认为“XML本身,以及相关的用于定义、设计、链接、转换和标注等的标准,这些都为今天的数字出版奠定了基础。”[12]以标记语言为基础,对数字出版的理解应该包括对以下本质内涵的理解:

(1)数字出版,是截至目前人类历史上成本最低的出版形态。在数字出版产业流程中,出版商首先根据自身出版的范围,在文档分析的基础上设置了结构模式,同时这一结构模式是考虑到运营商、技术提供商、读者对信息的有效利用的。对于出版社内部的编辑和设计人员来说,结构模式相当于给自己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模版,简化了工作程序,减少了衔接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生产方式本身是符合文化工业化生产的需要的。其次,通过使用标记语言,形成标记文档,充分利用XML内容与形式相分离的特点,可以容易地实现一次创建,多次使用;一次创建,全媒体使用;一次创建,个性化定制;一次创建,永久使用的服务功能。如需要将XML文件转换成另一种类型的文件(一份排版文件,一份HTML文件,一份电子书文件),并用一张样式表详细规定所需要的外观,都是十分方便的。在数字出版的前期阶段,对结构模式的确立考验着出版商的胆识和智商,但在形成产品的过程中,其成本却是截至目前人类出版史上最低廉的。

(2)数字出版是全媒体出版。印刷出版,有些人理解中的传统出版,将作为数字出版的一部分而存在。学界,作为“概念生产工厂”,生产出了概括目前出版形态的一系列概念: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数字出版、全媒体出版等。从目前来看,“电子出版”和“网络出版”、“多媒体出版”三个概念只是对当下出版形态的部分把握,全媒体出版对当前出版介质的把握是准确的,但仅仅从介质本身去理解出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数字出版从技术的角度界定目前的出版形态,尽管容易误导人们对数字出版技术基础的认识(“全媒体出版”也会带来相应的误解),但因为其已经在学界、管理界、业界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我们可以以“数字出版”来命名我们当前、甚至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出版形态,并且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应该明晰其技术基础。“数字出版”就是“全媒体出版”,我们没有必要再造新概念,而忽略了对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把握。

“数字出版”的是相对“传统出版”的概念而提出来的。如果我们把传统出版看作是一种出版流程,则这种流程将很快被“颠覆”,甚至消亡;如果我们把“传统出版”看作是“纸质出版”,一种传统介质形态,则这种形态会作为数字出版全媒体形态中的一种而永远存在。对于该问题的讨论,我们可以图示如右[13]:

(3)数字出版是基于文章的出版(article-basedpublishing)。数字出版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最根本点在于:因为技术的发展,对信息的组织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便是以前是基于书本的出版(book-based publishing),书本(杂志的一期)是出版的最小单元;数字出版是基于文章的出版(article-based publishing),文章(书本中的章节)甚至更小的层次是出版的单元。信息组织方式的这种变化,使得个性化、定制化的出版成为了现实,一个命令就可以实现信息的任意“组装”。在这里。我不认同把“交互性”作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因为“出版”说到底跟“传播”有一定的区别,任何信息都可以“传播”,但只有组织良好的知识才算得上是“出版”,而“交互性”更多地指向的是传播的一种特质,而非信息组织方式的一种特质,是否属于“数字出版”,与交互性没有任何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出版仍然是内容产业,但这是一种信息组织更现代化、智能化的内容产业,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技术,我们同样无法做好数字出版产业。

(4)数字出版是现代管理流程。首先,数字出版是对数字权利的一种管理流程。数字出版与传统出版的另外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传统出版出售的是具体的文化产品,如一本书或者杂志;数字出版出售的是版权,这种版权可以在时间上、信息量、使用范围、显示形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区分。在使用范围上,既可以是有终身复制的权利,也可以是复制多少份的权利,也可以只卖一次阅读的权利;在使用时间上,既可以是一小时的权利,也可以是一年的权利;在信息量上,既可以卖其中的一章,也可以只卖内容摘要;在显示形式上,既可以买手持阅读器版,也可以买纸质版。数字出版说到底是对数字权利的一种管理流程。

其次,数字出版是对信息组织方式的一种管理流程。在传统出版社,内容制作、设计、印刷、发行各环节的独立性很高,而在数字出版领域,信息的最初组织方式必须考虑到产业链各环节对于信息的利用,一体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信息组织方式的变革。反过来,这种信息组织方式也为管理的便利化提供了基础,比如说,在数字出版领域,如果总编辑想了解各个编辑工作进展的情况,只需要输入一个命令就可以建立一个工作情况列表,而不用到各个编辑室去仔细询问。

结语

出版的本质在于信息(知识)的组织,数字出版和传统出版的本质区别在于信息组织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而这种革命性变革的技术基础,如果界定为0和1的二进制数码,过于宽泛了,这也导致了我们对数字出版理解的歧义。这种歧义让相关各方在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中完成了自己的利益诉求。真正对出版信息组织方式产生根本影响的是标记语言,因此,以标记语言作为数字出版的技术基础,具有现实性,也容易让我们透析数字出版的本质。数字出版以标记语言为基础,标记语言所具有的重要特征:标记的丰富和联想性、内容和形式的分离、文档分析基础上的结构模式对数字出版的生产流程起了决定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成本最低廉、全媒体覆盖、个性化定制、管理一体化。因此,数字出版可以界定为:以标记语言为基础,以全媒体为显示形式,以强大的链接、搜索功能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为主要特点的知识组织和生产方式。

注释:

[1]祁庭林:《传统出版该如何应对数字出版的挑战》,《编辑之友》,2007年4期。

[2]王异:《何为数字出版?》,《科技与出版》,2006年5期。

[3]周荣庭:《网络出版》,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4]郝振省主编:《2007―200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5]王宏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讲演集(1969-1981)[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7.

[6]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7]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8]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9]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10]威廉•E•卡斯多夫主编:《哥伦比亚数字出版导论》,徐丽芳、刘萍[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11]省略/scop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