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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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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实施细则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字:实质重于形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本文主要从如下几方面举例来阐释“实质重于形式”法则在具体事务中的应用:

一、资产确认的应用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能够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通常情况下,我们确认一项资产是否是企业的都是根据该资产的所有权是否是该企业所有,但实际,所有权并不是确认该资产是否是企业的唯一标准,而是以该资产是否实际被企业所运用来判断。如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尽管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企业,但由于受承租企业实际控制,其风险和酬已经实质转移给承租方,该固定资产就被认为是承租方的固定资产;相反的,如果企业拥有一项资源的所有权但不能实际控制该项资源,也不能认定是企业的资源。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从法律形式上看,交易双方是否为关联方,并不影响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但从商业实质上看,是否为关联方会对交易的公允性产生影响。如果是在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因此,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非货币易进行核算。

四、资产减值的认定

当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况下,企业应立刻对资产计提准备。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有: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酬率在当期已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者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从法律形式上看资产减值迹象的存在并不影响资产的价值,但从经济实质来看,会对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五、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治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以上五个条件可看出这其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遵守,比如说有的企业在商品售出后,对该商品规定了回购等条款,规定买方不得出售,继续对该商品实施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质是企业的融资行为。又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给买方,但尚未完成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销售合同规定了退货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真正转移给买方,因而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

六、长期借款的界定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各项借款。但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便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具体体现。

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变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从定义就可看出,判断是否是现金等价物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变化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在会计法规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他的具体范围,而是企业在实务中自己根据具体的情形以及条件确认。

八、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会计法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的重要特征即不确定性,该义务是不是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例如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免部分债务的情况下,通常还附有一定得条件,如若重组第二年开始有营利即要求增加利息,这便可认定是债务人企业的或有负债。

结语:以上八个方面都是“实质重于形式”会计法则的体现,当然还存在着更多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只是对常见的几种情况作了小结并加以阐述。在当前企业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准则中地位的确立,能够保证企业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合。然而其运用与否还主要取决于具体事务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道德素质的高低,因此这一会计法则对会计人员达到了一个更为高的要求,企业应积极培养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并定期进行道德熏陶,这对企业账簿正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ISBN:7810849980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法津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热点问题,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是法津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文章分析了审计期望差异存在和加剧的原因。

在公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会计信息使用者往往对于质量低下甚至虚假的审计产品诉诸法律,于是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许多法律诉讼问题。在我国,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原因有多种,而根本原因则在于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所谓审计期望差异指的是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公众期望)与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质量的期望(业界期望)之间所形成的审计差异。它既包括了由于审计能力不足而形成的差距,也包括了由于社会公众的认识错误而形成的差距。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质量越来越低,以致造成审计期望差异越来越大。本文试图从市场经济环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和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导致审计期望差距扩大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审计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要素,即独立性。

在审计活动过程中,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是替委托人(股东)管理公司资产的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股东)鉴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业绩的人。以上两者均是受托人,服务于同一委托主体(股东),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按照委托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人监督人的过程,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在我国,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虽非董事长也是董事会重要成员,这样就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上市公司审计中原本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简化为两者之间的关系,即现在一般是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由其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使得审计机构难以保证独立性,而独立性是其最根本的执业条件。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直接契约关系中,审计机构明显处于弱势而不具有平等地位,在同业竞争中不得不作出让步并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作假,生产出质量低下的审计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之间的差距。

二、政府过度介入造成了审计期望差距

在我国,一些独立性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高质量的审计意见,会降低那些自身质量不高的待上市或已上市公司的利益。在审计市场上,那些能提供符合客户要求、顺利取得政府管制机构认可的审计意见最受市场欢迎。审计市场上并不需要实质意义上的审计服务.而仅仅是名义上的审计服务,这种名义上的审计需求主要是因为政府管制性干预所产生的。

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场对审计服务的自愿需求早于政府干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会为新上市公司带来更高的首发价格。而在我国,企业所需要的是价格最低、麻烦最少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由于市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需求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为了自己的私利,可能需要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就是欺骗股东,即他们需要假冒伪劣产品。另外,在会计行业里.会计服务的购买者与消费者存在错位,即会计服务的购买者是上市公司,而消费者则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自身利益,生产出了质量越来越低下的产品,加大了审计期望的差异。

三、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舞弊行为直接导致了审计质量低下甚至审计失败

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导致的审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公认审计准则而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即不按专业标准执行,这常常导致审汁失败。审计失败可能来自于过失,也可能源于舞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都是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这一技术标准执行所造成的。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真,而注册会计师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比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银广夏进行审计时,对于函证程序的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审计运用函证程序时,没有直接控制函证信件,而是把函证信件全部交给被审计单位自行处理,导致不能查出虚增的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而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对黎明股份审计时,没有按规定对存货进行盘点,也就不能发现公司虚增存货以达到虚增利润的舞弊行为。这些都造成了审计失败。

2.导致审计失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基本的职业责任意识,不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作用是对会计报表的公允性进行鉴定,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从而帮助报表的使用者进行判断和决策。从表面上看,注册会计师执业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而实质上是对社会公众负责。注册会计师的鉴定一旦有误,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社会公众。银广夏的公司公告显示,1999年对德国出口达到4亿元人民币,2000年直线上升到7.2亿元人民币,2001年更是达到2O亿元人民币。但海关证明显示,1999年银广夏出口额不到4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仅有27万元人民币,20H01年没有任何出口。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分析被审计公司的历史数据,对不正常的数据波动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找出数据波动背后的真正原因。这样才不至于作出错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明白的是,进行准确而公正的审计不仅是为了对公众负责,而且也是为了使自己免于诉讼。

3.利益的驱动使会计师事务所不遵循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激烈,由于客户少,各事务所之间竞相压低审计费用。有的事务所收费低到不合理的程度,资产有几十个亿,收费却只有3oO00元左右。一般而言,降低收费标准就意味着降低审计质量。审计时间难以保证,审计过程偷工减料。实际上,没有几家上市公司年报表审计会用两个月时间。在这种情形下,过失行为不可避免。

四、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导致其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l,会计信息使用者就是会计信息的利益相关者,但这种利益与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大不相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常常担心被审计单位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虚假会计信息,因而纷纷向外部审计人员寻求独立鉴证。同时,由于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的复杂性,会计信息使用者因缺乏会计知识而难以对会计报表的质量作出评估,所以他们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

2,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审计结果的过分依赖加大了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值,导致审计期望差异的扩大.从而增加审计法律责任。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主要是公司管理层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为了融资而造假。公司因为扩充设备或营运周转而需要更多的资金,于是把目光投向资本市场。为了借款或增加资本,他们可能虚报财务报表,以便达到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决策。无论在初次发行阶段,还是在配股或增发新股阶段,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证券法对于公司融资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定和限制,比如发行和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有3年盈利;已上市公司在其申请配股的前3个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在l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也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都不得低于6%;公司在增发新股的前3年要连续盈利等实际上,许多公司或上市公司没能达到起码的要求,但为了获利只好造假,还美其名日“包装”。

(2)为操纵股票市场价格而造假。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经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

(3)为避免处罚而造假。我国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的另外一个目的是避免带帽(“ST”“Prr”)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TS”不想沦为“PT”,“R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于是便想方设法虚增收入和利润,从而以达到摘帽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管理舞弊的动机,同时市场环境又提供了管理舞弊的机会。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会不断发生管理舞弊问题,是和我国当前公司内外环境为其提供的机会分不开的。除了前述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外,地方政府给予公司的巨大压力,也是上市公司管理舞弊的一个重要原因。当地政府为扶持上市公司而为其造假大开绿灯的事也时常见到。公司管理舞弊、已披露的众多会计信息造假案件以及信息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控制权的弱化,使得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准确无误的鉴证,提供绝对的保证,并依赖注册会计师的鉴定结果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加大,而审计质量不断降低,于是加大了审计期望差异值。

3.社会公众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也会造成法律诉讼。会计信息使用者期望法定审计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保证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保证可以预防和发现公司中的错弊行为,即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能力和审计的固有限制,按照应有的职业谨慎原则,只能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允性,而不能提供绝对的保证。但社会公众不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因此在现实中,信息使用者只要发现因受到不准确会计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损失,往往就会把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信息观;计量观;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4-0120-02

一、概念回顾

决策有用性的信息观是财务报告的一种方法,把信息的有用性等同于信息含量,即只有当信息能改变投资者的信念和行为时,信息才是有用的,认为预测未来公司业绩的责任在于个人,并且专注于为此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一方法假设证券市场是有效的,认为市场会对所有来源的信息作出反应,包括财务报表。

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是一种财务报告方式,在该方式下,在具有合理可靠性的前提下,会计人员应负责将公允价值融入财务报表中,从而认可他们在帮助投资者预测公司内在价值时应承担的义务。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意味着,财务报告的表内部分将大量的使用公允价值,即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观。

二、会计观的转变及原因

(一)会计观的转变

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资本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随着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的发展,数量众多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遍布世界各地,委托关系变得不像从前那样清晰、明确。这种经济背景要求财务会计面向资本市场提供信息,不但提供给现实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而且应提供给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利于他们作出“购买―持有―抛售”企业证券的决策。这些人不仅关注企业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而且更关注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尤其是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财务会计目标开始由信息观向决策有用的计量观转变。

决策有用性的计量观意味着公允价值会被大量的使用在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主要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与金融界之间关于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争论。20世纪80年代,由于利率、汇率放开,金融业竞争加剧,促使产生了大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它们往往是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约,其市场价值在履行或取消合约之前经常出现较大变化,这些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利润,也可能导致企业惨重的损失,而这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原则下是不予反映也无法反映的,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必须等到合约真正履行时,才能一次性地报告。1990年9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对衍生金融工具应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计量。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5年6月颁布了IAS32对公允价值的概念做出了具体的界定,要求企业披露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服务的公允价值的信息。

(二)计量观取代信息观的理由

财务会计理论形成了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侧重于提供盈利信息的会计模式,这已为人们所接受,然而伴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人们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缺乏相关性的认识逐步加深,信息观的主导地位开始动摇。与此同时,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使人们意识到有责任将现值适当地纳入到财务报告中,这就使得以现值或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权益成为可能。美国SEC主席理查德・布雷登首次提出,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推动了计量模式的发展。所谓的决策有用的计量观即为用现值或公允价值计量以增强决策有用性的方法。计量观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信息观本身暴露的不足而逐渐代替信息观的。

1.信息观本身的不足为计量观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实证分析的结果越来越表明,现实的会计环境并不像信息观下会计职业界所设想的那样完美,会计盈余信息只占投资者决策所使用信息的10%~15%,这意味着会计信息的优势在与其他信息中介竞争的过程中明显下降,从而使人们开始对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披露方式的有效性产生怀疑。换言之,信息观的不足要求财务报告提供者补充新的资料来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不仅仅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

2.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促使计量观代替信息观。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要求将企业变化了的经济业务在财务报告中反映出来,以体现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金融市场日益发达,金融工具价格波动频繁,企业存货、长期资产等的真实价值都会随着市价的变动而相应变化,按历史成本计价披露在财务报告上可能会误导投资者,而以公允价值计量能够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3.计量观的发展。为了增强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以降低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计人员有必要将公允价值纳入财务报告。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资产及权益以现值计量已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计量观的发展。实际上,人们早已开始使用一些有关市价或现值计量的方法,如现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计量,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退休后福利(各期按现值)的计算,资本资产最高价值测试的采用,金融工具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如交易型和可销售型证券按每期市场价值计价)及风险信息的披露等,都充分说明决策有用观在计量领域的运用程度。

三、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

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我国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第一,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考实质上相同的其它资产或负债的当前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尚属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有可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借此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等具体准则中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在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之后,并没有全面铺开。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就明确规定公允价值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这些条件的设立主要为了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使用,只有在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基础之上才能够使用公允价值。

四、我国会计观的发展前景

(一)信息观与计量观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并存

公允价值的存在与发展是必然的,它将在今后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也不能认为历史成本将退出历史舞台,二者将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并存。首先金融类资产和非金融类资产之间的差异使得二者在计量时应分别采用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再者对于同一非金融类资产,随着经济情况(如用途)的不同,有时采用公允价值,有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例如,一处办公楼,如果是自用,则应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如用于投资经营,则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将会造成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企业,会计人员需要在每个会计期末分析各种因素,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做出认定,这个过程将会增大企业的信息成本。与历史成本相比,取得公允价值无疑要花费更多的代价,在企业无法直接衡量采用公允价值的收益时,积极性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推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过程中,加强准则的宣传与指引,并以一定的政策力度保证其实施是有必要的。

(三)决策有用的计量观的实施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财政部会计司在关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介绍中明确指出,该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实际上,美国企业会计准则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对世界各国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修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以美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为主线,介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过程。由于与所得税会计相关的内容复杂繁多,本文仅从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以及部分会计处理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美国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美国1913年的《所得税法》确立了以经营收益作为课税基础的原则,但为征税目的确定的“收益”与为会计目的确定的“收益”往往是不同的,为了保持两者一致而做出的努力一直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注:AccountingTheory:AConceptualandInstitutionalApproach,(4thedition),P446,HarryI.Wolk,MichaelG.Tearney.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8年4月第1版。)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由于1954年美国颁布的收入法案允许出于税法目的,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如年限总和法),而出于会计目的计算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随之产生了出于会计目的和出于税法目的而记录的折旧之间的重大差异。这必然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差异,因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所得税的分摊问题。即每期应付所得税是否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得税也应同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44年的第23号公告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1953年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的第44号(ARBs44)则确立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注:AccountingTheory:AConceptualandInstitutionalApproach,(4thedition),P446,HarryI.Wolk,MichaelG.Tearney.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大连,1998年4月第1版。)

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即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了第11号意见书(以下简称“APB第11号”),取消了以往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采用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而采用“全面分摊法(ComprehensiveAllocation)”。APB第11号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所有为会计和税法目的而确认的收入和费用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而不管相应项目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

与全面分摊法对应的是部分分摊法(PartialAllocation),两者对所得税的分摊采用不同的原则。这又是一个因美国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益确定的不同所带来的问题。由于税法采用加速折旧,而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进行所得税分摊处理,必然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贷项;同时,税法对于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允许企业抵扣更多的费用,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这意味着政府鼓励固定资产的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也会随之增加,这样会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贷项,这一类的递延项目是重复性的项目。当以前的递延项目转回时,新的递延所得税贷项会将转回数抵销,这样就不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出,不需要进行跨期分摊。由此可见,递延所得税贷项与其他的负债不一样,到期也不一定偿还。因此,部分分摊法的主张者认为重复性的项目不是跨期分摊的对象,只有未来能转回的递延项目才需确认和计量;而全面分摊法的主张者认为虽然前后期的时间性差异会抵销,但只要是时间性差异就会转回,也就可以分别确认和计量。由于部分分摊法只是假设经济持续繁荣,投资不会萎缩,但这一假设并不成立。全面分摊法要求无论是重复性的项目,还是非重复性的项目都需要进行跨期分摊。因此,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了全面分摊法,部分分摊法并没有在会计准则中占有支配地位。

APB第11号颁布以后,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相继公布了一些直接阐述所得税会计的意见、公报和解释。但是由于其规定的方法,在理解和应用上都十分困难,导致了各种不同的解释,从而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分歧。而且处理方法运用成本过高,但并未产生更多的利益,即提供会计信息对会计报表阅读者来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此外,其过分强调递延税款贷项的重要性,不符合会计原则中的有关概念。因此,198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重新考虑所得税会计。

1986年,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月委员会举行了关于对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根据收到的意见和听证会上的信息,委员会重新考虑了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1987年12月,FASB了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该公告应用于1988年)2月15日以后的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但是由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原则以及方法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见,96号公告后FASB曾三次推迟执行时间,并推迟至1992年12月15日以后财务年度的会计报表。1989年3月,FASB了特别报告《对实行第96号公告所得税会计的指导》。96号公告后,委员会收到一些要求修改该公告的批评意见,要求改变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标准,减少安排未来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方面的复杂性及考虑有前提的税收筹划。1989年3月,委员会开始对96号公告进行修改。1991年6月,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减少了准则的复杂性并改变了确认和计量所得税资产的标准,经过征求意见,于1991年10月了109号公告,即修订后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注:参见《美国会计准则10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附录C:背景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137号)》第1433页,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2年1月。)新晨

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化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研究课题组,对第12号公告进行修改;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收益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

会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当前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受到全世界的关注,注册会计师受到了公众的普遍指贵,这些指贵是不是恰如其分?目前国内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法律贵任的多少有较多争议。在强调法律贵任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也需要法律保护。如果法律贵任过大,导致注册会计师高度关注风险,会降低审计的功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贵任让注会职业无所适从,也会让这一职业失去发展潜力。如何在二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应是我们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理论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颇多,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现在上市公司造假、操纵利润时会计师成为帮凶,应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惩治造假者,警示造假者。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近年来被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所累,已卷人“诉讼爆炸”的深渊,注册会计师职业已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不宜再加大。

二、法律责任:太多还是太少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小的视角

第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争议。很多学者都非常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认为注册会计师责任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地位的保证。莫茨和夏拉夫认为注册会计师一味怕承担责任会让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地位下降。“我们对职业的地位提出要求时,伴随的是服务的责任。如果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们真是职业人士,他们就不应仅为某些个人的利益而奔忙。他们不仅对其委托人负有责任,而且作为职业专家,他们理应对经济社会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审计以外的其他职业、其他类型的活动均不能负此重任,它们不能鼓励职员诚实,也不能揭发会计师们的失职或舞弊行为。许多人认为,审计如果拒绝对经济社会提供这种服务,它就丧失了社会对它的信任。”同时,他们还认为审计人员不愿承担责任、不愿意提供一项虽然艰难却极为有益的服务、不愿意哪怕是小规模地对付严重损害经济生活的邪恶势力。这种态度只能降低职业的声誉。而且“审计人员应该承受一定的风险。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小的指责由来已久,尤其是国际上出了几个大的会计舞弊案之后,几大会计师事务所都受到牵连,人们再次把焦点集中在注册会计师身上,因安然事件而破产的安达信至今还让人们记忆犹新,近期因科龙电器公司,有专家和投资者对德勤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操守也表示质疑。人们认为正是因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过小,即违规成本太低,才导致注册会计师有胆量造假,从而应该加大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并提出了“乱世用重典”的主张。

第二,对审计报告的指责。来自这方面的指责认为“纵观审计报告发展史,其专业语言的使用显示出了审计职业逃避审计法律责任甚至审计职业责任的倾向。”并且认为“审计报告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越来越小”。投资者认为审计报告精确的措词,是在小心谨慎地回避法律责任。并且认为审计报告的程序化、标准化使审计报告对投资者而言毫无意义,有研究表明审计报告没有信息含量。公众要求增加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三,对当前审计模式的指责。主要的责难是认为目前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基础审计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在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上,这样注册会计师们势必在风险与报酬间进行权衡,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投机取巧行为,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考虑的主要问题。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大的视角

第一,对第三人责任问题。对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决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大小。

从近年的诉讼案例来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法律责任有加大的趋势。1931年美国在审判“阿尔恰迈尔斯公司诉塔契”案时,法官卡多卓认为,审认人员的过失责任不应该扩大到第三者,因为这样做将会阻止人们从事这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职业。他对审计人员责任扩大到第三者的后果作了下面的描述:“如果存在过失责任,那么,一个无意疏忽或不慎,未能查出偷盗或伪造账目,这可能使会计人员在不确定的时间,对不确定的人员承担不确定的责任。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审计职业所承担的风险如此之巨大,以致人们怀疑这种责任定义有问题”。

蒙哥马利早在其著名的《蒙哥马利审计学》中就指出“60年代中期以来,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剧增,以致造成‘诉讼爆炸’。其主要原因是:社会变化和法院重新解释了普通法和联邦证券交易法,将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扩大到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第三者。”

我国的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倘若法律一方面强制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归责于会计师时,又不考虑其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况,这实际上是让他对其他人行为承担期限不明的无过错责任。这对于会计师未免苛求,将使会计师职业的生存受到严重挑战。”

第二,审计报告的问题。针对公众对审计报告的指责,有两个误解需要澄清:一是审计报告的措辞。前面我们提到,公众对审计报告的措辞有较多的指责。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审计意见的变化,只是删除了一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字眼,甚至指责审计报告中模棱两可的词语使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信任度大为降低,而这正是对审计报告的误解所在。实际上,客观地来看,审计意见并不象投资者所批评的那样是刻意回避法律责任,审计职业界一直都在为如何更好地向利益相关者传递信息做出不懈的努力。在著名的美国会计委员会1973年出版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中曾指出:审计人员对审计意见中的技术术语的精雕细琢并不象外界所指责的那样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我们也可以从审计意见的变革中看到审计人员为传递准确信息所做的努力。这里涉及到一个审计意见陈述有效性的问题,审计意见的措词除表明责任外,最重要的是简明地向信息使用者表达审计师的意见,因此审计意见陈述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当然使用者也存在准确理解的问题,审计师和使用者之间应对特定审计术语达成共同理解,这需要双方的努力。二是审计报告的程序化(标准化问题)。对审计报告程序化的指责没有考虑到审计报告的噪音问题。审计报告承载太多的内容会产生噪音,让投资者更加无法得出合理的判断。三是审计报告的本质。从审计发展演变的历史和审计研究文献来看,审计报告的本质是对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再造,它使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财务报告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并据以作为做出决策的依据。因此,审计报告不是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完全保证,无法满足投资者对审计报告的过高期望。审计职业界一直在向公众做出说明,但公众对财务报告的过高期望却转嫁到审计报告上来,使审计师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第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负面影响。一是是国际大事务所的破产速度加快。二是事务所专业人才的流失。

三、结论

第一,注册会计师的理性选择。从经济学“经济人”的假设来看,注册会计师也是经济人,他会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也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生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是福利机构,那些认为注册会计师责任视为高于一切的观点似乎有些过于理想化,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公众,使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在风险或成本大于收益时,仅靠社会责任去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同时注册会计师追求自身利益并不一定会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不是仅靠强调责任就行的,在加大法律责任的同时它也需要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