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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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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迅速提高质量、迅速占领市场”为指导思想,坚持发展就是硬道理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强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大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心的改革和发展,做到市场有新的发展,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经济效益有新的突破,中心面貌有新的变化,及时做好学校西进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常规管理,注重工作实效,以“重视质量,深化改革,加速发展”为工作重点,努力做到: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考核,提高服务效率,使服务工作力求做到有预见性、有高效性,以确保各项服务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并实现“优质服务年”的各项工作目标,为总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物业管理中心2010优质服务年创优计划

时间

活动内容

日常工作

责任部门

审核结果

三月份

物管中心办公室、各个部门会议宣传动员,三张板报宣传教育,各个部门拟定创优方案和联系一个物业服务对象实施创优服务,取得经验,启动创优工作。

1、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邀请监督员对物管中心各部门的工作明察暗访,提出针对问题的改进意见。对好的作法加以宣传和推广。

2、每月搞2次培训。

3、每月搞2次质量检查。

4、中心办公室召开两月1次的物业服务示范单位经验交流会,学习推广经验。

5、实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修订完善。

四月份

各个部门搞2次职业培训;搞一次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到社会物业小区参观学习考察;派遣人员到社会物业小区实习,学以致用;发放优质服务卡,方便业主服务需要;中心办公室召开2月1次的物业服务示范单位经验交流会,学习推广经验,聘请业主代表参加会议,找出不足,及时整改提高。

五月份

搞一次岗位练兵和职业竞赛,全面提高物业服务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搞一次“便民服务”(亦可以会同总公司一起搞);搞一次顾客满意度调查,同时成立业主委员会。

六月份

开展“优质服务年”咨询活动,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中心办公室召开2月1次的物业服务示范单位经验交流会,学习推广经验,找出不足,及时整改提高。各个部门搞一次针对难点和薄弱环节的优质服务活动,促使其物业条件根本改善,并且长期保证质量。

七月份

全面检查、巩固落实本学期创优情况,写出物业创优工作小结。部门搞出假期安全、抗旱保苗及假期物业服务创优方案,并付诸实施。

八月份

全面检查督促、贯彻落实“假期物业服务创优方案”,保障师生员工暑假正常生活。

九月份

结合新生入学江津校区建设,进行物业服务创新大讨论,搞好物业服务创新培训和物业服务创新的改进实施。

十月份

进行物业技术创新大讨论,搞好物业技术创新培训和物业服务技术的改进实施。

十一月份

进行物业管理创新大讨论,搞好物业管理创新培训和物业管理的改进实施。搞一次顾客满意度调查。

十二月份

进行温馨、和谐物业大讨论及其培训,搞好温馨、和谐物业。管理层研究先行进入江津校区物业人员名单。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省、市规范城市客运相关文件精神为主线,以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为切入点,解决出租汽车行业车辆技术性能差、档次低的现状,规范更新出租车辆,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二、规范原则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寿阳县城市汽车客运管理所”负责全县城市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分批实施、逐步更新、规范提高”的原则和公司化经营的运作模式,建立统一有序、和谐规范的出租客运市场,树立良好的城市窗口形象,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实行总量控制。我县城区人口约6万人,近年来,随着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博大京鲁能源集团等大型企业落户寿阳,预计流动人口将增加3—5万人,按照千人两辆的城市出租车运力标准,在现有120辆出租车辆基础上,可增加60—100辆的运营指标,根据我县目前实际情况,拟先更新55辆出租车,近期内不投放新的运营指标。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属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县政府,公司在更新车辆后,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8年,从取得车辆运营证并办理车辆注册之日起计算,达到使用年限后,按照政府指定车型再更新车辆。

三、标准要求

出租汽车更新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相协调,既要提升城市品位,又要符合出租营运的实际情况,按照车辆更新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实施。

(一)申请更新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达到服务年限的车辆经营者要写出书面申请;

2、经营者须提供车辆运营证、行车证和服务资格证原件;

3、车辆不达服务年限,但确需更新的,要写出书面申请,并加注公司意见。

4、更新车辆原则上限定于原经营者,但原经营者如不再准备从事出租营运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客运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出租车市场。

(二)出租公司要对提出更新车辆的经营者进行初审,汇总后统一报主管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统一购置排量为1.8升的(桑塔纳、捷达)轿车,统一喷涂标志、车身主体颜色为薄荷青,配备相关装置、设备,统一办理车辆更新上户手续,但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更新的车辆需按客运部门要求,缴纳营运车辆必须的交强险、乘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他险种可根据司机意愿自行选择。

四、方法步骤

(一)从12月10日—12月25日,出租汽车公司召集司机就车辆更新的要求、方式进行论证,会议要有书面记录,对达到服役年限的车辆进行统计,由车辆所有者写出书面申请,公司对申请更新车辆的司机进行初审后,以文字形式统一上报县客运部门。

(二)12月26日—12月31日,客运部门对公司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汇总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统一上报市客运处。

(三)1月1日—1月5日,由出租公司召集更新车辆司机,就更新的车型进行民主表决,客运部门负责监督,确定需更新车型的数量。更新车辆采用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购买。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出租汽车更新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成立寿阳县出租汽车更新领导组.

六、营运管理

(一)出租公司要与出租经营者签定规范的管理服务合同,严禁在车辆更新期间,未经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转让出租汽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将无偿收回经营权。

(二)出租车辆更新后,参照邻近县市的运价,建议市场运价调整为1、起步价:白天2公里以内5.00元/次,夜间2公里以内6.00元/次;2、运价:白天2公里以外1.2元/公里,5公里以外1.5元/公里;夜间2公里以外1.3元/公里,5公里以外2元/公里。其余执行现行运价,通过听证会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翻译产业;专业化管理;翻译服务;翻译行业

中图分类号:F423.3 文献标志码:A

中国的翻译服务市场,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资源全球化、文化多元化极大地推动了翻译服务市场的迅猛发展。随着翻译服务产业的发展,翻译产业的专业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已渗透到从宏观的翻译行业管理,到具体的翻译项目管理、译员管理以及翻译文件管理等翻译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国的翻译服务企业正逐步发展成为依靠高知识含量,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起来的为社会提供翻译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然而,中国的许多翻译服务企业还处于创业阶段,没有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译员队伍,缺少规范的业务流程、完善的管理手段、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先进的辅助工具,有些企业还不知如何制定发展战略,更谈不上核心竞争力。

1.翻译产业专业化管理发展现状:成就与不足

1.1翻译产业专业化管理取得的成就

“中国历史上第四次翻译正在神州大地蓬勃推进,方兴未艾,景况壮观。较之前三次翻译,这一次的翻译信息量更庞大,覆盖面更广泛,题材体裁更丰富多样,操作方式更灵活便捷,技术装备更先进,从业人员更众多,受益者更普遍,理论研究更活跃,人才培训更具规模”。近几年,翻译管理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成。

1)翻译国家标准陆续出台,翻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02年11月,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负责协调、规范翻译服务行业,促进全国翻译服务企业的联合协作,优化人力资源,推进规范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标准、规范,以期在技术法规的层面上规范翻译服务行为。自2003年以来,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先后编制出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GB/T19363.1-2003《翻译服务规范》,GB/T19682-2005《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同时,为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该委员会倡导并制定了《翻译服务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翻译服务行业诚信经营公约》。翻译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翻译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中国翻译协会将充分发挥政策引导、行业的组织和管理的作用,加强对翻译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服务体系。

2007年9月,出版了中国译协组织编写的《中国翻译年鉴2005-2006》。该年鉴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记录翻译行业发展现状、展现中国翻译行业最新成果的资料性大型工具书,被业内专家称为翻译界的第一部百科全书。“编辑《年鉴》的过程就是对翻译行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的过程…这些首次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我们研究我国翻译队伍的现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决策建议提供了有理有据的支撑”。2007年10月,中国译协在西安举办中国翻译服务产业论坛暨全国第六届翻译经营管理工作研讨会。同期,出版了《翻译产业经营论集》。有别于传统的翻译书籍,该书分6个部分:翻译服务研究、翻译服务标准化、翻译服务实务、翻译技巧、翻译培训、翻译智能技术,对中国翻译产业经营管理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是近年来,第一次全面、系统地阐述翻译产业经营管理的内涵和操作实务。

2)建立翻译人才评估体系与培养体系,完善翻译人才管理制度。对翻译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是翻译管理的重中之重,无疑也是翻译行业资源整合的必由之路。2003年,国家人事部和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中国外文局)联合推出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翻译证书首次作为职业资格证书出现,取代了传统的翻译职称评审。2008年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推出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NAETI),在全国实施的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证书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外语笔译和口译能力,并对应试者提供翻译资格的权威认证。

2005年,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2005年度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结果的通知》(教高[2006]1号),“翻译”本科获得批准。2007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下达(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决定设置翻译硕士(MTI)专业学位,到2010年全国已有158所具有翻译硕士专业的高等院校。作为国内最权威的翻译人才评估体系,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对参考人员并没有设置学历、专业方面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为各类人才荟萃翻译领域提供了方便。相比翻译考试应试培训,翻译专业学历教育使得翻译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

3)信息技术已成为翻译管理的必要手段。符合时展需要的信息技术产品在翻译管理中的重要性已逐渐为大家认识。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使高效、快捷地跨地区提供语言服务成为可能,而互联网、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产品的应用,对于翻译业务的远程管理举足重轻。中科院科技翻译协会的"2007年中国地区翻译企业发展状况调查报告”显示,“50%以上的参与调查的翻译企业认为互联网在其生产过中作用较大,但将互联网应用于翻译流程管理,以提高效率的仅占10%。”翻译企业急需信息系统来帮助自身提升资源组合能力。

在中国翻译产业化发展方兴未艾之时,位居世界翻译公司前列的跨国公司Lionbridge、SDL等已经进入中国。在这些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翻译管理类产品地位显赫。Lionbridge的托管翻译管理软件平台,提供全套整合功能,这些功能可以使编写和翻译过程实现自动化,还可进行严格管理,Lionbridge能够借此提供出色服务。SDL翻译管理系统是一种统一翻译和本地化供应链的全球信息管理应用系统,作为其全球信息管理解决方案的主要应用程序之一,能够统一翻译和本地化供应链,同时提供一套制作全球内容时所需的协作、控制、集成和处理流程。

1.2翻译产业专业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㈠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经济收入。

㈡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㈢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㈣  其它经济收入,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㈤  装修保证金,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户装修时,为保证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房屋总体安全而向物业管理单位预交的押金。

㈥  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㈠  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㈡  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㈢  绿化、美化费用;

㈣  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㈤  安全防范费用;

㈥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㈦  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㈧  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㈨  法定税费;

㈩  合理利润。

第九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㈠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房屋;

㈡  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㈢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电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粪池的清洁、保洁、消毒和垃圾收取;

㈣  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㈤  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它公共事务;

㈥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宇,其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㈠  物业所在位置、建筑总面积、建筑物或小区、楼宇功能配置情况;

㈡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业主管委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调高收费标准的意见;

㈢  物业单位经营现状及人员配备;

㈣  增加的服务项目与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定为优良小区、楼宇的证明以及拟报的收费标准;

㈤  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决算;

㈥  企业工商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资料。

市物价局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取得入住合法手续或租赁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应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尚未入住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入住户分摊标准的50%分摊公共水电费。

尚未出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款分摊标准分摊公共水电费。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以及小区、楼宇范围内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以自有资金投入商业性经营的,其利润分配比例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本市有关规定分摊计算。

综合管理服务费,小区的每半年收取一次,楼宇的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  高层楼宇的电梯、中央空调和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及其他公共水电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单位应以每个水电计费总表为计费单位,公布每月使用公共水电费的度数、单价、总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计费单位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单项收支并按月代收代缴。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

第十七条  房屋装修保证金应在装修户与装修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后或发生实际装修前,由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户收取。

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单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装修完毕,应由物业管理单位验收,没有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装修保证金应在验收后如数退还,其代管利息应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监管任务的费用列入收支范围;破坏主要房屋结构或平面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十八条  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物业扫尾工程全部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接手物业管理时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扫尾工程,不得将扫尾工程费用以任何形式分摊给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

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尚未出售或租赁的建筑面积的各项应摊费用,以及施工用水电未办理民用水电供应手续前所发生的价格差额。

第十九条  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在《企业税外收费负担监督卡》上登记,不作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市政、城管、园林、公安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须是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性收费,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单位支付一定的代办费。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管理,或相应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的,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有权要求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缴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费用0?3%的滞纳金。逾期不交欠缴费用和滞纳金的,提交业主管委会处理或采取公布欠缴户名单的方式追缴,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  有权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业主管委会协助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详细写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的监督。

㈡  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依法收费,并提供合法收款票据。收款票据应填写每项收费的全称、收费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

㈢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㈣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经批准可以预收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㈤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项目,接受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并在下年初向业主管委会提交上年度收支决算报告和下年度收支预算报告;经业主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不合理支出,物业管理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补偿;

㈥  物业管理单位出台的具有普遍性的收费、维修方案,应提交业主管委会审议;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经物价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㈦  对公共设施维修、养护不善或因没有及时修理而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

㈧  物业管理单位对社会上的各种集资、捐赠等,未经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同意,不得列支。

㈨  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改变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过程中所造成的亏欠款在商定的时限内予以催缴;不足部分,物业管理单位应先从自有资金中垫付。

第二十二条  业主管委会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面的职责:

㈠  业主管委会应代表全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和收支平衡情况实行监督;

㈡  业主管委会的正常活动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中提取,其提取范围、比例、开支项目及标准,应经业主大会通过;

㈢  审议、确定楼宇服务内容、项目方案;审议批准物业单位对公用设施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和预决算方案;

㈣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支情况;督促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按时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㈤  协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关系,共同维护小区、楼宇利益,降低公共支出成本。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之间发生收费争议,业主管委会无法协调或协调不成的,可由市物价局进行调处,也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㈠  越权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㈡  不按规定的收费日期和收费期间提前收费的;

㈢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㈣  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㈤  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物业管理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乙方(物业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以下物业管理服务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其他说明 .

第二条 物业管理范围

乙方所接受的物业管理范围是物业建筑产权标注及周边区域、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

(一)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1.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和费用预算,报送甲方审定。

2.保证从事本物业管理项目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如需调整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3.对管理服务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内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但应及时报甲方备案。委托的工作内容仅限于分项内容,整体管理服务项目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4.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物业管理总结报告。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移交房屋、物料、设备、工具、档案和图纸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签署物业移交确认书。

5.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管理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物业费用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三)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管理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因乙方原因导致重大火灾、失窃等事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五)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讼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合同附件

(一)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招投标文件内容同本合同条款有不一致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详见附件)

(二)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从补充协议。(详见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屋顶 外墙面 承重墙体 楼面 门厅 各类通道

电梯厅 车库 广场道路 室外管道 窨井 其他

(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中央空调 变配电室 照明 电梯 弱电 监控设备

给排水系统 泵房 消防设施 备用电源 其他

(三)公共秩序的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治安 消防 车辆 其他

(四)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请在选择项中打“√”)

公共绿地 花木 建筑小品 其他

(五)其他约定(请在选择项中打“√”)

会务接待

后勤保障 其他

第三条 日常管理服务职责和要求

(一)建筑物管理 做好建筑物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建筑物公共部位处于完好状态,防止各种对建筑物侵蚀、损害行为的发生。

(二)设备设施管理 按照各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规范,做好日常养护工作。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以及照明、给排水等日常维修工作。

(三)公共秩序管理 物业区域内24小时全天候公共秩序管理,包括门禁巡查、中央监控和突发事件处理等。

(四)公共环境管理 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

(五)交通秩序维护 物业区域内各类车辆进出交通引导与车辆正常的停放秩序。

(六)消防防灾管理 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做好消防监控值班和巡查,注意发现火灾隐患,按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一旦发生火灾配合消防部门扑救。

(七)能源管理 定期做好对电、水、燃气能耗的统计、分析工作,在甲方的指导下努力开展节能工作,制定节能措施并不断挖掘潜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八)会务及接待服务 按甲方要求提供日常会务服务和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的接待服务,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其他后勤保障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餐饮、咖吧、送水、洗衣、洗车、废弃物处理、物品搬移等服务及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突击性、临时性任务。

以上各项管理服务内容或延伸服务内容可根据甲方需求,另行增加相关内容和具体质量标准。

第四条 管理服务期限

管理服务的期限为_ 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 月_ 日止。

第五条 管理服务的质量标准

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以及在管理服务方案中具体表明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管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按酬金制,酬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包干制的方式约定,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每月计算。

(二)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双方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季/每半年/其他方式支付 ,支付日期为 .

(三)结算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国库直拨 支票 转账 其他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价、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增设缴费项目、物价指数上升等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显著上升,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物业管理服务费作出相应调整。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

2.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

3.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含相关工具、物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设施和涉及本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验收图纸、资料等。为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相应的协助和配合。

4.按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5.按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商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