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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求
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在改革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要满足现阶段社会生产力的需求,简而言之,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就是经济市场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在实际管理时候,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二)适应经济管理改革的需求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路运输作为经济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发展与公路运输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想要更好地发展经济就一定要保障良好的公路运输,并且经济发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路运输的稳定发展。
二、公路运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公路运输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在研究我国经济发展的时候,可以发现一些较为偏远、地区交通不是很方便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但就一些沿海地区或者是国家中心发展城市来说,其公路交通较为便捷,能够当地经济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首先要保障其交通便利,由此可见,交通运输在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公路运输作为各种运输方式中一种,是最为常见的交通方式,具有灵活、便利等一些特点,随着高速公路不断建设发展,我国公路运输网络不断被完善,其发展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公路运输的发展能够有效带动偏远地区经济发展
一些偏远地区,想要致富,首先就一定要修好公路,并且这也是我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历史所验证的。公路交通运输是否方便直接影响着本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大多数时候,建设公路仅仅是为了开发某一地资源,但是这一过程中,我们却能够发现公路的建设带动了这一地区沿线经济的建设。所以,公路运输的超前建设,将会不断加强沿线地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带动经济的发展,就一个封闭地区来说,即使有较为丰富的资源,但是没有便利的交通经济,其发展依旧落后,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只有当一个地区公路建设状况良好,才能够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三、基于市场经济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应用与发展
(一)建立健全公路运输管理
完善公路运输管理是有效实现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这也是保障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依据。现阶段社会经济保持在稳定发展的过程之中,传统公路建设已经不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积极结合我国公路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出科学、合理、完善的管理政策,并促进我国公路运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公路运输成本管理,实行全面预算
在公路运输建设过程中,一定要不断加强公路建设成本管理与控制,在保障公路建设质量的时候,保障其经济效益。另外,可以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并且这也是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基本措施,在加强公路成本管理与控制的过程中,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其主要核心在与不断完善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并结合公路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使工程预算在原有的基础上能够更加完善,在利益、责任、权能相结合基础上实现各个责任单位的预算体系,使其能够有效通过监测、激励以及分配等方面的功能,不断完善施工企业内部存在的各项管理问题,同时完善施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积极应用现代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在完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并结合信息网络各种优势,促使信息能够不断整合,并且,在当前公路管理过程中,大多数公路已经应用了现代电子工程设备,在提升管理质量的同时,有效完善了公路运输管理,为其今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结束语
[论文关键词]期货交易 上市品种 监管
[论文摘要]文章指出了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策略。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障碍,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当前期货市场面临着难得的机遇。站在继往开来的十字路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期货市场,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提供建议。
一、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单一
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仅限于私营企业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只能限于作套期保值交易,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并严禁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在新的《期货管理条例》推行之前,期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只能不能自营[1]。
(二)交易品种少,成本高
(三)监管模式不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趋势
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结合不密切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交易主体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与国外期货市场相比,发展层次单薄,期货市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期货市场不是由现货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发组织起来的,现货市场的不发达导致期货市场在合约质量标准和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成本,生产者直接进入期货市场特别是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不够广泛。
(二)上市品种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品种结构单一的现状,主要是由于落后的品种推出机制。我国期货品种推出审批权在证监会之手,这是一种行政性行为。同时,证监会并未建立品种推出长效机制。品种推出审批过程过于繁琐,推出时滞相当长,有些品种甚至在这种冗长的审批程序中被“高高挂起”[3]。金融期货交易在我国期货市场上未能取得成功,原因是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价格还不是完全的市场决定的价格,基本上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汇率虽然已经实现并轨,但是国家对外汇实施严格管制;国家对存贷款利率和国债发行利率存在着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也尚未形成。
(三)交易成本方面
我国期货市场上交易成本过高,主要由于期货交易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所交易成本与交易所体制有关。各交易所热衷于交易所的豪华,其房产投资成为期货交易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期货交易所追求利润和税收,交易所会员的意见对交易所并无约束力[4]。
(四)监管体系方面
法制不健全,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规体系;在建立期货市场初期,各地为了各自区域的发展,把本地区办成一个金融贸易中心,争办交易所,一哄而上。中央政府开始行政管理时,已有几十家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的高层干部实行直接管理。对于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重要贡献认识不足,难以重视它的正面作用[5]。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的过多、过乱,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所的自律也因政府的干预使效果大打折扣。
(五)我国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系方面
中国的现货市场极不发达,流通渠道很不畅通,中间环节繁杂,合约履约率低,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在现货市场中除要承担价格风险外,还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合同单方违约、资金拖欠、质量纠纷及货物运输不到位等非价格因素的风险。
三、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议
期货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问题。 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完善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借鉴国际期货市场的三级监管体制,形成市场自律为主的监管体系;完善市场结构,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不断增加新的交易品种以满足市场经济主体套期保值的需求,加快品种上市的制度改革,为有效控制期货市场的风险;完善处罚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定位,加强公司结构治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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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汪五一,刘明星,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解决建议[J],行业资料金融,2006(6):67-68
关键词:港口物流;腹地经济;协同发展;灰色关联度
中图分类号:U69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Port logistics development needs of hinterland economy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hinterland economy will also drive the construction of port logistics. At present,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the Guangxi is facing many good opportuniti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ort logistics is the basis of the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hinterland of Guangxi beibu gulf port logistics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using the grey correlation analysis model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uangxi beibu gulf port logistics and the hinterland economy, found that both have higher correlation, but also the existence of some not harmonious factor. To promote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port logistic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
Key words: port logistics; hinterland economy;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the grey correlation degree
0 引 言
随着中国――东盟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等,广西迎来多区域合作发展的大好时机。而推动港口和海运发展将成为促进多区域合作的有效手段。但是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的发展不尽如人意,存在着港口规模小,集疏运基础设施不完善,信息化水平偏低等问题,不能满足腹地经济区内相关产业发展对物流服务的需求,反过来港口物流发展不足也制约其腹地经济的发展。然而,腹地经济为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发展提供主要货源,为港口物流的发展提供空间保证。同时,腹地经济向港口物流输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高素质人才,对港口物流的发展发挥服务支撑作用。港口物流发展需要腹地经济的大力支持,腹地经济进一步发展也将带动港口物流建设。所以,研究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与腹地经济协同发展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港口经济腹地,是指港口的经济服务区域,为港口提供进出港货物的经济范围,其内涵是港口的吸收和辐射能力能够达到并能促进其经济发展的地域空间[1]。广西北部湾港口腹地面积广阔,按照吸引作用的大小和范围的不同,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腹地,包括广西的钦州、北海、防城港、南宁、玉林和崇左等,也就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所辖行政区;第二层腹地主要包括广西的其余地市;第三层腹地是作为新战略支点所辐射的中南西南部分地区[2]。根据数据的可得性、科学性,结合区域经济整体性原则,将研究范围限定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
1 港口物流与腹地经济协同发展机制
1.1 港口物流发展对腹地经济的影响。港口物流能够直接推动腹地经济的发展。比如港口物流服务于港航、船运等直接产业的发展,继而带动当地GDP、地区财政收入和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的增加,直接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
港口物流的发展能促进腹地经济范围内增长极的形成。它促使大量生产要素不断地向港口以及周边低成本地区转移,吸引关联产业的相对聚集,进而形成“产业集群现象”,逐渐在腹地经济发展中发挥增长极的作用,促进增长极的形成,对区域整体繁荣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
港口物流发展对腹地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港口物流的发展会扩大港口的规模,提高作业效率,增加国际航线数量等,吸引周边港口的许多货物来此港口中转,刺激港口物流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港口所在城市的基础设施、港口关联产业的发展,形成马太效应[3],促进腹地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1.2 腹地经济发展对港口物流的影响。腹地经济的发展为港口产生大量货物运输诉求,增加港口货物及集装箱吞吐量。腹地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通过港口与海外市场相连接,将腹地的产品销往国外;另一方面,腹地经济的发展,需要从海外进口加工原材料和产成品等资源。因此,腹地经济的发展水平、规模、结构、对外贸易情况等影响着港口的吞吐量。
腹地经济的发展为港口物流运作提供空间保证。腹地经济的发展和港城的建设,促进区域内物流基础设施的完善,为港口货物的运输和中转提供了便利条件,扩大了港口的腹地空间范围。因此,腹地经济的发展为港口物流的发展和内陆交通运输通道的连接提供了发展空间,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腹地经济的发展为港口物流提供综合配套服务。腹地经济的发展吸引人才、企业和资金等的集聚,促进了区域内金融、运输、信息技术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而港口物流需要一个综合的配套服务体系,这些行业的发展为港口物流的运作提供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全面的高素质人才。
2 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与腹地经济协同发展实证分析
2.2 灰色关联分析的理论及建立。灰色关联分析是根据各个因素数列曲线几何形状的接近程度对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如果两个因素变化的趋势相似,即同步变化程度较高,二者关联度较高;反之,则较低。灰色关联度分析对于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提供了量化的度量,非常适合动态历程分析[4]。灰色关联分析法对样本的数据量多少、数据的分布有无规律性等一样适用,已经在生态、农业、教育、经济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灰色关联分析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在广西的三大产业及外贸进出口总额中,港口物流与第二产业的关联度最高,与外贸进出口总额关联度较大,其次是第三产业,与第一产业的关联度最弱,这与区域产业的结构有关系。
①广西第二产业产值与港口物流的关联度最高为0.8167,说明现阶段影响港口物流的关键因素是第二产业,从第三章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二产业发展迅猛,占三大产业中的主导地位,第二产业的发展通过港口对外输出产品及输入原材料、半成品等各种资源,这也促进了外贸进出口额的增长,外贸进出口总额与港口物流的关联度为0.7886。
②港口设施的完善、营业收入的增长刺激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乃至广西全区第三产业的发展[5]。但是从计算结果来看,港口物流与第三产业的关联度很低,重要原因在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金融业、现代物流业等第三产业与港口的发展不协同,这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之一。
③港口物流与第一产业的关联度最低为0.6228。这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关,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二三产业的比重不断上升。此外,港口货源类型也由低层次的原材料转变成了加工制品出口。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港口货物吞吐量的关联度较低。2013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 907.67亿元,比上年增长21.4%,广西固定资产投资对区域的产业结构优化、基础设施的完善起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交通运输业的投资将会加快沿海港口与经济腹地的通达性。据2013年广西统计公报显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投资额1 098.73亿元,比上年增长23%。通过计算,两者之间的的关联度仅为0.6737。这说明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与港口的发展步伐不一致。
3 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与腹地经济协同发展的建议
上文对港口货物吞吐量与腹地经济各个主要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发现二者之间有着较高的关联度,但也有一些不协调的因素制约了港口物流的发展,为了促进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与腹地经济的互动、协同发展,并结合本文的分析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建议:
3.1 加大港口城市的对外开放力度。港口在广西对外经济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起步晚,发展缓慢,因此,扩大港口腹地区域的对外开放就显得很重要。从发展的需要看,随着中国东盟贸易的频繁往来,大多货物都需要从港口城市进行进出口,因此,进一步扩大港口开放对于促进广西北部湾港口的进一步发展,推进广西北部湾经济有积极的作用。
3.2 整合广西北部湾三大港口资源。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的成立有利于统筹规划北部湾港口的管理。第一,按照广西北部湾港口的整体布局,推进各港口规划,对港口进行统一建设,避免在港口资源及设施等方面的重复投入,导致成本支出过多。第二,对港口进行统一经营,广西北部湾港务集团从全局角度考虑,立足整体利益,统筹和指导各分公司开展各种港口经营活动,使其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优势,形成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6]。
3.3 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网络。加快交通运输网络的建设,是港口物流向更广大的经济腹地延伸的关键。一是加快铁路建设,尽量避免因铁路的疏港能力不足导致货物到港后被积压、分流,造成广西港口、铁路的货源流失的状况。二是加速铺设广西高速公路,形成以北部湾港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区的公路运输网络,提高了港口的集疏运效率,为客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3.4 完善和建立港口的相关产业。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相关产业,加快完善港口外部配套环境,提高综合服务功能[7]。首先,可以从政府的优惠政策着手,吸引各地企业来投资建设,加快临港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大通讯、水电、金融、保险等服务型行业资金投入,多管齐下,加强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为港口周边产业企业的快速良好高效的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3.5 加强物流人才培养。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人才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推力。广西北部湾港的优越的地理环境,其未来的快速发展需要很多专业的物流人才。广西地区高校作为培养广西物流人才的主要阵地,应积极建立贴近实际的教学实践基地,将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相结合,与企业深入交流,使得人才培养更具备针对性与地区性特色,增强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企业也可以与高校合作,开展在职物流人才再教育,进一步深化在职人员作业技能,提高在职物流人员的素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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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有资本 合资铁路 财务监管
一、问题的研究背景
(l)随着对铁路建设工程的实施,03年这种跨越式的进程正在逐步的加强,合资铁路在这其中也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直到2004年1月初,关于《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政策,进而,在我国铁路的进程中也制定了中长期的建设目标,通过预测,得知到2020年,我国铁路也将达到一定的里程碑式的发展。由目前的7万多km增至10万km,这预示着一个超常规快速发展时代的铁路建设正当时。基于目标的实现,中国铁道部门己经制定了并实施了一种可行有效的发展战略。现阶段,曾与31个省市自治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从而提高了投资铁路建设的积极性。鉴于这种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合资铁路在当下己经成为我国铁路建设中干线项目的一种主要投资建设方式,在大多的建设项目中以郑西客专、哈大客专、京津城际等高速铁路项目均采用了世界先进的技术,如今相继开工的这些项目建设,促成了我国合资铁路的建设的新局面。
(2)为了不断深化合资铁路政策方针,在确定了跨越式发展战略实施中,让合资铁路和国铁的建设运营都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以“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方针的确定来看,现阶段铁路的运作方式己经进入了市场化改革的思潮中。关于如何应对合资铁路进行监管这需要有一个借定,如以先从它所具备的特点来看:
A、当下,摆在我们面前的监管材料特别多,而涉及的方面确是较广泛。缺乏针对性。特别是在铁路经济方面的一些有关刊物上表现的较为显明,像《合资铁路》、《铁路运输与经济》这些刊物,其内容就会出现一些专家与学者们对当前铁呼建设发展的一些言论。这类文章将会是中国铁路进行改革的产物典范。但是像这类针对研究的书籍会比较泛滥,因而,在关于监管方面的内容如:运价、清算等方面也需要有一定的深度分析和从中有效地指导的书便不多了。
B、再来看一些有关合资铁路在建设中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有效控制措施,大多也都缺乏针对性的理论依据。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目前的这些《铁路法》和《合资铁路管理办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专业指导和作用,但大都普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合资铁路建设运营方面和投资主体的监管措施上没有真正切实可行的系统讨论。这点可以从铁道部、地方政府以及民间资本这些基本面上来看,只能说对方说的太宽泛,并没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合资铁路在财务监管体系方面的具体办法,可以说这太缺乏实用性。
二、合资铁路财务监管基础分析
2.1财务监管一般原理
财务监管作为社会经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
(l)财务监管主体。即内部和外部监管主体两种。
(2) 在不同监管主体下面应具有不同的监管客体与内容。
(3)财务监管的依据。包括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财会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等。
2.2合资铁路财务监管理论依据
2.2.1委托理论
一名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斯密’在委托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也是最早观察到股份公司中存在着委托的矛盾因素,在他的理论中揭晓了公司股东在对公司业务方面不够了解,从而使矛盾进一步加剧,酿成监督困难,使劳动者和经营者在利益方面产生较大的问题存在。因此,有人分析出了一种委托关系的的矛盾,以及它天然形成了两者激励矛盾的主要问题。矛盾都可一分为二的看,关于委托关系的建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是比较有益处的。这就要从对双方、对社会方面来看,这样的有效配置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
2.2.2关于西方现代产权在产权理论系统中的理论
从20世纪60年代,这种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开始面世,它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 (R.Course)提出的“科斯定理”。④此后,出现的一些学派围绕科斯定理,对产权理论在公共财产、外在性、产权结构等方面取得了迅速进展。
2.2.3出资者财务理论
《出资者财务论》一出在学术界引起了关注,它的出现最早是由干胜道⑤教授在1995年提出。这种理论主要从现代企业的财务分配上以及权利的等级分权上面对财务管理问题作出了有效的分析。这也使得出资者在财务理论方面对合资铁路监管领域得到了应用,使之成为铁路部门对财务监管上的一种理论,使合资铁路在这一方面得到了一定的鉴定。
2.3合资铁路财务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
我们知道一种监管体系缺少不了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委托人三方面,当然在合资铁路财务监管方面这一点也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上面三者之间的关系,互相影响并牵制。监管对象这种在外的主体,会在一个外部力量的影响之下进行对客体的监督,这也让这种无形的限制性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使主体与客体之间有了一定的联系,这样以来,两者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将会更加进步。
三、我国合资铁路特性分析
从狭义上来看合资铁路,是由铁道部出资在20%以上的铁路,最后由铁道部统计所界定的―经营建设方式。广义上来看,这种界定是由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它比较全面广泛。本文在这种大的特性上不局限于这个定义进行分析。
3.1合资铁路具有的属性可以分国铁的普遍性及合资铁路的特殊性。合资铁路的双重属性也主要表现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运营主体市场化两方面。
3.2在合资铁路与国有铁路的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可分为:国铁产权代表对合资铁路的管理;合资铁路自行决定运营管理方式;合资铁路运输计划纳入国铁运输计划;按国铁有关规定执行及安全监管。
四、我国合资铁路财务监管现状
4.1合资铁路监管主体缺位
目前,在铁路局和中铁建方面,没有哪一个产权代表能够对项目承担责任和义务。另外,对于所属合资铁路的财务监管方面来看,基本上照搬国铁的管理模式。
4.2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的监管模式下,监管措施主要由产权代表――铁路局执行,因为它对合资铁路的资产并不能尽到作为出资者代表应该承担的义务。
五、我国合资铁路财务监管保障体系设计
5.1优化合资铁路公司的结构治理
优化合资铁路可以从建立以外派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来进入。加强完善它在监管政策的力度。本文从监管者角度出发,构建合理有效的合资铁路监管体系进行优化方案,比如要从主体与客体间着手,思路要大胆但是必须可行,不能脱离了法律的背景前题,有了政府的指导再进行优化。切实做到真正的完善合资铁路监管,创新与改革并重。明确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后,可深刻落实管理的条例,这里主要还是要以《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条例为保障,但也不能用产权管理办法来进行比较刻板的行业管理,切忌要灵活多用,从而为今后在开展管理工作上面应遵循的一个前题。因此,合资铁路的发展极具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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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33]参见注[19],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