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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员工的辞职申请书范文有哪些?辞职信是辞职者在辞去职务时的一个必要程序,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2021企业实习生辞职个人申请书格式范文,欢迎大家查阅!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我没有来到__幼儿园之前,我真的特别的喜欢小孩子,我也觉得现在的小孩子都特别的可爱,可是当我来到__幼儿园之后,在我成为幼儿园小班的班主任的时候,我才发觉是自己太过于年轻了,现在的我,看到小孩子就感到头疼,渐渐的我也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对于幼儿园的重任我也不能很好的胜任,所以我也只能另谋出路了,在这里也向您和幼儿园郑重的提出辞职,希望你们批准和同意。
我来到这里之后,看到这群小孩子一个个都非常的可爱和善良,看着他们在园里活泼乱跳的样子,自己也慢慢的被他们给感化了,但是这真的只是当初,一天一天的日子过去,我也在尽自己的努力去照顾和培养这些孩子,在自己的工作当中去认真负责的对待他们,但是这个年龄段的小孩子,都是刚刚离开父母和家人的怀抱的,一个个也都非常的娇贵,我自认为自己的脾气和性格都还可以,但是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感觉自己所有的好脾气和耐心都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一点一点的被消磨掉了,我对于很多的家长的教育方式也不是很认可,所以很多的时候我的教学也可能给他们带来不好的印象,我一直都觉得孩子就应该独立自主,从小就应该要他养成独立的好习惯,但是现在的小孩子都是非常的依赖自己的家人,也都是家里的宝贝,所以很多的时候自己也不知道我到底要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待这群小孩子,慢慢的我也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信心了,仿佛失去了刚开始来到这里的初心,我也不能集中自己的精神和注意去工作,也渐渐的感觉到自己不能很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也不能带给这些小孩子更多的好的东西。
对于我的辞职,我也考虑了很久,之所以现在选择离开也是不希望自己继续在这里耽误孩子们的成长,也不想因为自己的原因给幼儿园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我才会选择离职,其实我也不知道自己现在离开是对是错,就这样放弃了自己长久以来奋斗的目标,我也不确定自己之后会不会后悔,但是现在我知道,我不希望自己和幼儿园都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我果断的选择辞职,也希望幼儿园和领导可以同意我的申请。
希望在自己离开之后,__幼儿园发展的会越来越顺利,也希望幼儿园所有学生都可以健康的成长,幼儿园发展壮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上级部门:
您好!
我是这次假期来公司的实习生,时间飞逝,距离我入职到现在也已经有2个月了。从刚开始入职前的培训到现在能够单独完成作业,期间我都学到了很多,无论是工作上的经验还是一些为人处事的方法。
公司就好比一座灯塔,给了我们一束光,照亮了我们前进的路,但是朝向光走去的时候,身后总会有影子,我稍一回头,便见了自己的影子。
但是这影子非常的迫切跟随,需要妥善处理,作为一名学生,以学习为主,而学习是需要资金的投入,这个月的二十号便是助学贷款的截止时间,深知实习期快到,但是时间上的冲突是之前没预算到的。实习生辞职申请书。所以在此之前辞职回去办理有关手续,顺利申请助学贷款。希望上级部门批准。
或许还不够时间让我融入公司企业潮流,认识公司企业文化,理解公司企业规范,树立公司企业理念,但是公司特有的文化必然让我学无止境。
相信公司是一本陈年的书籍,蕴涵着独特的思维与,相信公司这面风帆可以载着它的员工通向更好的彼岸。感谢上级对我们实习生的培养与关心。即使是乍现的昙花也曾肆意的绽放过,即使是瞬息的流星也曾尽情的燃烧过,我接受了公司的培养,这在我人生画谱上描上了难忘的一笔!
最后希望上级部门批准我的请辞!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吴主任: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辞职,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一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已经离开公司了。
来到__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中心的气氛就像个大家庭一样,同事相的融洽和睦,在这里我收获了很多,这些是我在课堂无法学到的,虽然也有不快的时候,但我已慢慢学会化解一切。
在这两个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傍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电视采编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的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个月工资还不够您扣的,当然也不够一个网站的制作费用)。而且当初您好说的网线端口的事情一直没有音信了,开课的事也没有听说。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中心提出辞职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以个考验,中心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中心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的推进。
正也是考虑到中心今后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中心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中心提出辞职。在剩下的这几天里,我会把工作做好,认真完成它。离开中心,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特别是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我去意已决,我恳请中心领导允许并原谅我的决定。
祝愿中心事业迈向更高一层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__,这段时间以来我确实是没有搞好工作,我作为一名_员工了,我是不应该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在工作当中我对自己的应该保持一个好的态度,我是有了一些新的想法,首先我来到公司三年,其实这几年我是成长许多了,对于日常的工作我也是比较认真的,我应该持续发挥好自己的状态,但是时间久了就会发现我对未来的工作是迷茫的,所以我静下来想了想,我近期确实是在工作方面很平平无奇,这样的工作状态可不是我所想要的,或许是在公司久了,这份工作让我感觉没有什么动力,我也不想继续工作下去,在工作当中积累足够的经验,但是现在我达不到这一点,我真的应该好好的去思考一下,现在我确实是做的不够好,做这个决定也是思考了很久的的,跟您来辞职我也是万不得已。
我需要静下来好好想想,总结自己的是否适合做这份工作,我也是犹豫了很久,对于现阶段的事情我还是有一定的不足的,做这份工作并不是能够让我一直这么坚持下去,我也不希望再出现这样的情况,我在工作当中没有什么动力,这是非常危险的,我也是一定能够坚持去搞好自己分内的工作,这段时间以来让我感觉自己确实还是有很多需要提高的,作为一名老员工我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因为我现在的状态明显是不适合做这份工作了,我也是做出了充分的准备,过去几年来我一直都是非常认真的,我也是一直都在让自己学习积累在,虽然是一名老员工但是我从来不会放过工作当中学习的机会,现在我感觉自己的也是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进步,但是在公司三年的时间,目前阶段我是迷茫的,我也是没有动力,这让我也是思考了很久,工作就应该有动力,就应该积累工作经验。
左思右想我还是决定来辞职,我想要让自己换一个工作环境,以后的时间还有很长,这些是我应该去坚持做好的,在这样的环境下面我应该持续去搞好自己的工作,感激三年来您的关照,在公司我一有问题,您总是非常宽容,工作上面您就是我的前辈一样,耐心的教导我,这是我的幸运,能够处在这样的一个工作环境,我积累了很多知识了,也得到了很多成长,现在回顾起来确实是一种非常不错的进步,我思考良久,做出的这个决定,感觉在公司我已经是遇到瓶颈了,望您理解批准我的辞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今天前来打扰,是因为辞职一事。我在公司也已经实习了四个月了,这四个月的我成长的非常快,在此我也感慨万千。这一段历程对于我来说,非常的珍贵,这是我进入社会迎接的第一份工作,所以我一直以来,在工作上我也非常的认真细致。我不想辜负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也不想让领导们对我这样的新人失望,而这次辞职我也真的非常抱歉,面临毕业,由于我个人的一些规划问题,我在此提出辞职。
这次在贵公司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非常的充实,首先我想感谢公司给我这样一个平台,愿意给我这样的实习生机会,这是我非常感恩的一点。其次我想感谢领导对实习生的重视,不仅努力的培养我们,还给了我们很高的'晋升空间和成长空间。不管从哪个方面说,公司都是一个好的选择,但是此次我辞职也是因为自己的一些原因,所以才不得不做了这个决定。我真的很抱歉。
我想这次是我很幸运,能够遇见重视新人,培养新人的公司是很难得的。而这次却能在公司实习对于我个人的提升来说,是一件莫大的好事。一路走过来,我在大家的帮助下,一直都飞快的成长着。虽然会计是我的本专业,但其实进入实战以来,我就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和脆弱,我也认识到了自己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提升的,所以这短短几个月,我一直都在努力的学习,原本以为自己可以稳定下来,但是却被一些其他的因素影响,我不得不提前离开了。公司领导这段时间对我的指导和培养我一直记在心里,我也会一直记住大家在我身边默默地帮助我。这些都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经历和财富,感谢能够和大家相遇,也感谢能够和大家度过一段愉快的工作时光。
离职也就代表着又一次的分离,我很舍不得这个集体,我也很舍不得这个岗位,更是舍不得公司这个平台,但是现实让我做出了这样的选择。我希望今后我不会辜负公司对我的栽培,不管去到哪里,我都会说我是__公司出来的人,我不会给公司丢脸,我会带着自己的这一份热血,延续我们公司的精神。虽然要和大家分开,但是在我的心里我一直都会在大家的身边,希望大家能够记住我,我也会永远的记住大家,积极和大家保持联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6尊敬的领导:
新学期即将开学了,要忙于学习又要工作。虽然读书拿证书,我所欲也:在兼职赚钱,我所欲也:但是往往不可兼得,所以我只能放弃兼职,而去获取学业上的突破。
我很荣幸能在电信盈科这么大的企业里兼职,虽然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兼职生,但也深深感到公司里的温暖,公司同事的德仁友善,公司的管理制度人性化。
我衷心感谢公司给我一个兼职实习的实践平台。我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平时太大爱说话,不太会表达自己的想法,说话也不太流利,是公司给了我一个与五湖四海的人群一个以电话形式接触与交流的平台,让我以前不太会的缺点有所改善,还学会了人与人之间交流上较为细节的用语技巧。
最后我衷心地向公司所有领导同事们说声:“谢谢你们,请原谅我不迟而别”。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7尊敬的王经理:
您好!我是贵公司的实习生_____,在贵公司业务如此繁忙的时候,我给您写这份申请,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我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我继续在贵公司工作,于贵公司,与我自己都不利。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审阅我的申请,并批准。
经过这两天的工作,我发现我不大适合这份实习工作。起初我是向贵公司申请助理或者文员工作,后经您抬爱,做了这份为移动公司做促销的工作。开始,我只是想借此机会锻炼一下自己,全面接触社会,增长一些工作经验,同时也挣一些基本的生活费用。可是经过这两天,我发现我不能再继续做这份工作了。原因如下:
一、正如您所知,我现在已经是另外一个公司的英文编辑,虽然没有工资,但我却能结合我的专业学到很多相关的工作经验。如果我继续再在贵公司待下去,我觉得我没有足够的精力同时做好这两份实习工作。这样到头来,反而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二、正如您对我的评价,我口才很差。也许您还没注意到,我每当紧张时,会略有些口吃。我知道通过做促销工作可以锻炼我的口才,但是我觉得我的性格决定了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我天性好静,喜欢读书,写作。可是这两天的工作使我的学习和生活失去了规律,所以我决定申请放弃这份实习。
三、我本想到贵公司经过实习,能够获得一些办公室内的工作经验。而经过这两天,我发现现实的情况与我所希望的有所偏差。我是一名学生,而我不能在实习工作中展现我的特长,所以我觉得这份实习并不适合我。
基于以上三点,我决定在此向您提出辞职申请。因为我觉得我越早申请辞职,对贵公司带来的麻烦就越少。不过,我可以推荐我的堂弟做这份工作。虽然他只是中专学历,但是他能吃苦、有胆识,并且新出学校,有一股闯劲。通过这两天的工作,我觉得:与我相比,他更适合这份工作。
最后,我很感谢您给了我这次锻炼的机会,在这两天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结交了这几位能够吃苦耐劳、敢闯敢干的好兄弟、好姐妹。我很钦佩他们,我也很惭愧,因为我无法与他们一样胜任这份工作。
我衷心的感谢您对我的关照!愿您和您的家人天天有个好心情,工作顺利!祝各位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心想事成!祝贵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8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贵公司提出辞职,这是因为我会在近期参加五个月的学习。我知道我只是一个实习生,对于别人而言,也许没有必要写这封辞职信,但对于我而言,这是一种尊重、礼貌的行为。因此,特写下这封辞职信。
在贵公司实习已近三个月的时间,我有幸得到您的扶持和关照。在工作上,我学到了在学校里不能学到的许多宝贵经验和实践技能,对数据迁移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在生活上,我获得师傅们和同事们的帮助。在思想上,我有了更成熟、更深刻的人生观,对自己有了明确的目标。
这些时日,我分别做过安装操作、数据迁移,还有一项是售票机的测试,对于这项,其实并没有完完全全地实际操作,不过还是有一定的了解,这些都给了我很多锻炼。虽然在贵公司做的时间不长,但无论是在人际关系还是在技能上,这对我都有很大的帮助,而这些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和工作中的第一笔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您在之前的工作和生活上给予我大力的扶持和帮助,同时也特别感谢__总给了我进入__信息公司实习的机会,也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师傅和同事。我知道公司的待遇比较好,但为了自己的目标,我不得不辞职,同时我也明白,我的辞职会对公司的这个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非常抱歉,我想出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因此,我决定在下个星期一离职,即2020年__月__日。望您能批准我的申请,在正式离开这前我会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任务。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贵公司事业蓬勃发展!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9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来到贵公司已经近一个月啦,可是我的业绩很差,不能给贵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感到惭愧。
首先,我很感谢公司对我的栽培,再次我也得感谢主管对我的教诲和培训以及组长对我的关怀。
说句心理话,刚开始来到这里还是充满激情和新奇的感觉。很新鲜,刺激、值得我去挑战。后来通过几天的工作,我逐渐产生厌恶情绪。满肚子的不满和埋怨,几百个不愿意和无奈。很多次我想过放弃,跟自己说这份工作我做不下去了。可是最终我还是坚持了下来、毕竟时间不是很长,我是暑假工不会做太久的,因为不久我就要回学校啦。
本来这个假期时间不长,出来放松一下也好。可我想找份事做,磨炼一下自己的斗志增长些社会经验。尽管不喜欢这里,但是从这里我也学到不少东西。特别是在我最想放弃的时候主管给我们讲《羊皮卷》的故事,播放那些经典录音,我感触很深,给了我勇气选择了坚持。明白了一些道理感觉受益匪浅,我不会在轻易逃避退缩啦,没什么大不了,勇敢的面对一切吧!
说实话,尽管我逐渐适应了公司的工作流程,但我还是肯定的说我不爱做销售,我仍然不喜欢这份工作。我知道,在贵公司工作期间,我的业绩在整个组里也垫底的。因为我的原因有时候连累整个团队加班加点,我感到十分抱歉。本来我是一个不善于言谈交流的,做销售多我来说真的很难,对销售也没有什么兴趣。虽然说我不喜欢做,但是想想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尽职尽责的去做,没有喜不喜欢这个借口,尽力去做好就行啦。组长一直很有耐心的指导帮助我去做事,对我也是特别“关照”了,成绩还是不理想,但我想我已经尽力啦!
开学的日子近了,我要回到学校去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辞工至少要提前半个月提出辞职申请,我特写了这份辞职报告。希望领导能够批准,祝贵公司未来发展越来越好,财源滚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10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在公司所担任的位置。虽然我在贵公司才做了两个月,但是,在这两个月里,我成长了许多,我非常重视在__2个多月的工作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曾是公司的一员,我深信我的这段经历,将对我的人生规划以及今后的职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请允许我借此机会对代总给我提供了这样的工作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我选择离开是因为我是个男人,以后要担当起一个家!所以我要去学习一段时间,然后考会计从业资格证。请领导早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会更好的工作下去,我相信我会做到的,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相信每一人都会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曾经我一直在不断的努力,今后我也将会继续不断的努力下去!
最后祝公司及公司的所有同事一切顺利!请坚信:那份永恒已经为我们共同所拥有。我真切的感激、诚挚的歉意、莫名的感动都放在这里了,请拿走各自需要的那一份!愿k能飞得更高、走得更远、所向披靡、战无不胜!愿我曾经的同事们健康、快乐、开心、幸福!!
申请人:xuexil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xx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xx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xx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七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
第三条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设立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工艺、设备及仓储设施:
(一)厂址避开化工等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二)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三)工艺设计合理,能保证饲料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四)设备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五)仓储设施与生产区保持一定距离,满足储存要求,有防火、防鼠、防潮、防污染等设施;
(六)兼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有专用生产线。
第六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一)技术、质量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二)生产负责人熟悉生产工艺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一)有质检室(区),包括仪器室(区)、操作室(区)、留样室(区);
(二)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需要检验的原料、成品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第八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生产管理制度;
(三)检验化验制度;
(四)质量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制度;
(六)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七)计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条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审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可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领取或者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网址)下载。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申请人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生产状况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表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免费提供,企业也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下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饲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在备案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并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饲料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饲料生产企业增加生产线或者迁移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分厂的,应当另行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饲料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收回、注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
(一)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停产两年以上的;
(三)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饲料的;
(四)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五)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六)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监督检查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为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现场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撤销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同类申请。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买卖、转让、租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三)假冒、伪造《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生产饲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继续生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饲料生产企业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至第八条规定,尚未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程度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未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饲料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饲料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撤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是指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的调查、登记、分等、定级、统计及档案等实施管理和依法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个人及他项权利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溪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地籍管理坚持国家统一制度,坚持地籍资料的系统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实行地域管理。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二章 地籍调查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地籍调查规程》实施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地籍测量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所辖区域内的军队、铁路土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管理部门依法界定管理界线,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进入调查现场实施调查工作,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不得阻挠和妨碍。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凡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必须进行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一个地块。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宗地座落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法人)证明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指界人证明书;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有关出让金或转让金交付凭证;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按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土地使用者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土地的权属来源及位置、界址、用途调查,测量宗地权属界线,量算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等项工作。
(三)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土地权属、他项权利及宗地的界线、面积。
(四)权属审核后,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更名更址的;
(三)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因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五)企业合并、改组等引起宗地合并、分立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的;
(七)土地级别发生变化的;
(八)错漏登记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设定登记:
(一)新征用集体土地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
(四)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当在签订入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五)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
(六)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意向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
(七)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在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十六条 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在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注销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书及与注销有关证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
(二)政府依据规划调整用地或进行房屋拆迁,调整及拆迁范围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灭失的;
(四)未经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五)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当事人未办理续期申请的;
(七)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八)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登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
(二)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不清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少征多占、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依法处理的;
(五)拖欠有关土地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土地登记的。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登记申请资料,经调查、审查核实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三)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的,维持公告结果,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由登记机关改正,复查费退还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人对土地登记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开发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登记,在本办法公布后,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明无效;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变更,当事人应先行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租赁、抵押、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合作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企业应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在估价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实施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不含城关镇)的土地分等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市区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定级工作由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土地定级应在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分等标准内进行。
土地级别、土地分等可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五章 土地统计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土地统计实行年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统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资料;
(二)地籍调查;
(三)填写单位面积过录表、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表;
(四)审核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31日发生的土地变化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拒报、伪造、篡改。
第六章 地籍档案
第三十条 地籍档案以宗地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
(四)地籍图;
(五)土地登记簿(卡);
(六)土地归户册(卡);
(七)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书、结果表;
(八)确权过程中的估价报告、协议书、合同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地籍档案并及时增补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籍档案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公布。
地籍档案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检查单位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机密。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及他项权利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申请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的处以每百平方米每日二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对拒不申请登记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非法手段获得土地证书或涂改土地证书的,土地证书无效,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并予以公告,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 对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违法渎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城镇临时用地地籍管理和因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条本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市建设局是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负责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对镇域范围内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负总责;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及时发现破坏和影响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报告市建设局进行处理。
第四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指输水、配水管道(用水户水表以外的大小管道)、管道标志、取水口水工防护构筑物,消火栓、伸缩器、逆止阀、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窨井、窨井座及窨井盖,敷设供水管道用的管墩、支撑墩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供水管道的安全控制净距:
(一)直径1000毫米以上(含1000毫米)的供水管道中心两侧各10米。
(二)直径500毫米以上(含500毫米)的供水管道中心两侧各5米。
(三)直径100毫米以上(含100毫米)、5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中心两侧各1米;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窨井(井座四周)外1米范围。
(四)直径15—80毫米的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外0.5米范围。其他管道附属设施四周0.5米范围。
第六条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净距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三)挖坑取土或倒弃土。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净距内经有权部门审批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修建;禁止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应当实施迁建。
第七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应事前征得设施权属供水企业的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时提供下列文件及图纸档案资料:
(一)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工程设计图、地形图及规划部门的红线图。
新接、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按供水企业定额规定计付,迁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由供水企业负责。
第八条 禁止盗窃、损坏、侵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更改、私接、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将自备水源、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连通。
第九条供水企业(含自建水厂,下同)应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安全供水。一旦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半小时内向市建设局报告,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快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净距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临时性设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予以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不力、、,影响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犯本规定的行为处理不当或拒不执行产生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镇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