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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长三角 珠三角 外商直接投资 机电产品 出口
长三角、珠三角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和受益者,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两地已然形成了两大经济圈,成为主宰我国经济的动向的领头羊。2000年以来,两地实际利用外资额占据全国90%以上,两地出口占据全国出口总额的40%以上。2009年长三角、珠三角两地机电产品分别占据工业制成品出口额的64%和71%,作为两地出口主要构成商品,根据SITC分类标准,机电产品出口额可以作为衡量两地贸易结构中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比重的高低、进而考察两地出口贸易结构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基于小岛清的投资贸易互补理论,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大量的理论衍生和实证结果,从地域分割的角度来研究长三角、珠三角两大经济圈FDI对出口贸易规模的增长以及贸易结构优化的影响。
一、长三角、珠三角两地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情况分析
两地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无论是从总体规模还是外资企业的角度考量,都呈不断发展的趋势,其中长三角尤其明显,2005年长三角的机电产品出口与外资机电产品出口双双超越珠三角。两地的机电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也呈快速上升趋势(EXJ/EXM)。珠三角EXJ/EXM指标额在2000年之后发展势如破竹,1999年超越50%,2001年突破60%,2005年突破70%,2008年达到历史最高点71.96%;长三角在2003年、2004年连续突破50%、60%,并在之后的6年中指标额一直保持60%以上的水平微幅增长。机电产品在两地的出口商品结构中占据了较大份额,是拉动两地工业制成品出口增长的主力军。
指标EXJf/EXJ代表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额与该地区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例。由该指标可以判断外资企业对于该地区的机电产品出口的贡献率,进而可以推测外资对当地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以及工业制成品出口的贡献率。两地EXJf/EXJ指标的发展与前一个指标并不一致:长三角的外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要大于珠三角,且发展较为迅速,2002年突破70%,2007年、2008年相继突破80%、90%,2009年为历史最高点达到93.32%;相比之下,珠三角的机电产品比重发展趋势较为平缓,总体比重在65%左右浮动。总体来说,长三角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在不断上升,长三角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中,外资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占据了90%以上的份额;而珠三角的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占机电出口总比重较为稳定。长三角地区的外资出口倾向大于珠三角,长三角FDI对于机电产品出口的增长以及出口结构的优化贡献较大。珠三角外资出口结构中,机电产品虽占据较大比例,但并非全盘皆是,从另一个侧面可以反映出,两地出口贸易结构还是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珠三角外资企业出口结构更为多元化,而长三角外资企业出口结构相对单一。
二、长三角、珠三角FDI与机电产品出口实证分析
考虑到时滞问题,以及变量的平稳性,本文选取、
分别代表机电产品出口额、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额,作为解释变量。以 为被解释变量, 构造机电产品出口与FDI的模型。同时,设机电产品出口与出口总额的比重为,设外资机电产品出口额与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以 、 为解释变量,为被解释变量构造出口结构模型。
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模型:
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模型:
机电产品出口结构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模型
(机电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
各变量与外资存量的相关系数均较高。说明外商直接投资的长期效益对于机电产品出口的规模以及结构的影响作用比较大。经过ADF单位根检验,各变量原序列均不平稳,差分之后为平稳序列,可进行下一步回归分析。
珠三角机电产品出口与FDI回归方程如下:(方程1)
LNEXJ = -12.3559 + 1.7243*LNFDIC(-1)
(-7.3862) (16.9976)
R2=0.9569ADR2=0.9536F-statistic=288.9197
珠三角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与FDI回归方程如下:(方程2)
LNEXJF = -14.2381 + 1.8138 *LNFDIC(-1)
(-7.0793) (14.8714)
R2=0.9444ADR2=0.9402F-statistic=221.1588
长三角机电产品出口与FDI回归方程如下:(方程3)
LNEXJ = -17.13251 + 1.9911*LNFDIC(-1)
(-10.1535)(9.6128)
R2=0.9697ADR2=0.9672F-statistic=384.6649
长三角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与FDI回归方程如下:(方程4)
LNEXJF = -20.5856+ 2.1822*LNFDIC(-1)
(-11.9032) (20.9731)
R2=.9734ADR2=0.9712F-statistic=439.8741
方程1、2、3、4的调整拟合优度分别为0.95、0.94、0.96、0.97,变量对方程的解释程度较高。方程自由度均为12,各方程F值均大于FO.O1(1,12)=10.04,说明以上方程总体线性关系在99%水平下显著成立,方程解释度较高。方程解释变量LNFDIC的t值均大于
tO.O1=2.68,变量99%水平下显著成立,可以用来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
方程1、3的自变量系数为1.72、1.99,该值反映截至上一年实际利用外资存量分别对于两地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程度。说明珠三角地区FDI存量对于机电产品的出口弹性分别为1.72,即每增加一个单位的外商直接投资累计额,便能拉动1.72个单位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长三角出口弹性略高于珠三角,每增加一单位的FDI累计额能拉动1.99个单位。
方程2、4的自变量系数为1.8138、2.1822,该系数代表截至上一年实际利用外资存量对于两地外资机电产品出口的弹性系数。经济意义可解释为每增加一单位的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就能分别带动珠三角1.81个单位、长三角2.18个单位的外资企业机电产品的出口。
珠三角机电产品出口所占比重与FDI回归方程如下:(方程5)
Y = 0.3674 + 1.4228*FDIC(-1)
(11.8315) ( 8.0478)
R2=0.8328ADR2=0.8199F-statistic=64.7676
长三角机电产品出口比重与FDI回归方程如下:
(方程6)
Y = 0.3467 + 8.6262*FDIC(-1)
(10.2362)(5.7034)
R2=0.7305ADR2=0.7080F-statistic=32.5293
方程5、6调整后的拟合优度为0.83、0.73,方程解释优度相对前四个方程较差。方程自由度为12,两方程F值为64.76、32.52,均大于FO.O1(1,12)=9.33,方程总体线性关系在99%水平下显著成立。tO.O1=2.65,方程5、6的变量在99%水平下显著成立,可以用来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自变量系数分别为1.4228、8.6262,该值反映截至上一年实际利用外资存量对于两地出口结构(机电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的影响程度,可以理解为出口结构优化的效度系数。经济意义可解释为珠三角地区每增加一单位的外商直接投资累计额,便能使出口结构优化1.42个单位,即珠三角出口结构中机电产品的出口比重上升1.42个单位;长三角地区每增加一单位的外商直接投资累计额,便能使出口结构优化8.6个单位,即出口结构中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上升8.6个单位。
在机电产品总体出口规模以及外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规模上,FDI对于长三角、珠三角两地的作用都呈正向促进作用,验证了小岛清的投资出口互补理论。在出口结构优化程度上,虽然都呈正向效用,但长三角珠三角呈现了较大的差异性。长三角FDI出口结构优化效度系数为8.6远高于珠三角的1.42。外资存量对于长三角机电产品出口比重的增量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合前文机电产品出口规模描述性分析,两地出口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长三角出口结构比较单一以机电产品为主,该地区近年来外资行业投向一直聚焦于以机电产品为代表的制造业;珠三角的高技术、高资金密集的产品结构相对趋于多元化。根据珠三角地区近二十年来的发展,高新技术产品作为高技术、高资金密集产品的代表逐渐成为了珠三角出口的主力军之一,2000年其在工业制成品出口中的比重为19.23%,2009年达到了39.59%,其中75.58%的出口份额是来自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拉动。虽然两地的出口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都占据较大比例,不能否认珠三角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有一部份是出于加工代工的电子组装产品。但从两地外资行业投向进行分析,两地的区别显而易见,珠三角外资有一个全新的投向--科学研究、技术服务:1995年外资额为442万美元,2009年飞跃至66764万美元,十五年间增长了150倍之多,珠三角FDI的行业投向直接地影响该地出口结构,而长三角两省一市的外资投向分析中,此项目的FDI投入金额很少。由此可见,在珠三角的出口结构中,除了传统的机电产品,还有一股新生代的出口支持力――高新技术产品,外商直接投资对于该地的出口结构的起到了无可比拟、无可替代的优化与升级作用。
长三角、珠三角两地FDI对于机电产品出口起到了――致的正向推动促进作用,其中,外资的投入、外资企业的设立对于出口的规模的扩大以及出口结构的优化都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长三角出口结构中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种类相对单一,而珠三角显得更为丰富多元,高新技术产品已经成为了珠三角地区出口商品的主要构成之一。珠三角地区在引资政策的健全与完善、引资环境的创造、"质""量"并重的引资战略高度都值得长三角地区的学习和借鉴。
参考文献:
[1]文东伟.FDI、对外贸易与中国区域产业发展. 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J],2007,4,1
[论文摘要]在全球并购浪潮的席卷下,日本政府终于在2007年的5月1日解除了其沿用多年的三角并购禁令。此举虽然突显了日本政府想要引进外资、调整国内企业产能过剩问题的决心,但也反映了日本其他经济团体对其产生效果的怀疑。在此,针对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影响以及对策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日本三角并购解禁的原因分析
所谓三角并购,通常是指某外国收购企业首先在东道国设立、组建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全资子公司以母公司股票置换的方式并购东道国的目标企业,最终成为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在其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三方,故被称之为三角并购。此前,日本外资收购法并不允许外国企业直接收购日本国内企业,然而,自1997年5月1日起,经过日本政府的长期努力终于解除了旨在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三角并购”的形式对日本企业实施并购的禁令。解禁的因:相关数据表明,在日本只有11%的收购是来自外资公司并购本土公司的,而这一比例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相比是最低的。 [1]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 Group)策略师Kathy Matsui在近期的一份并购报告中也指出:“现今应当加强日本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加快促进日本国内行业的整合,使建筑、化工、零售和餐饮等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得到缓解,提高公司的定价能力,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2]长久以来,欧美经济界尤其是那些希望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支付收购的公司,一直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对三角并购实施解禁。因为这样一来:外国公司可以免于使用大量的现金,被节省下来的现金既可以用来研发工作,又可以从事生产性活动;收购公司可以避免企业由于收购资金不足而向其他机构贷款所支付的高额利息;通过股票支付收购的方式还可以使那些股价与权益比高的外国公司从自己较高的股票价格上获益。
二、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影响
(一)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积极影响
第一,与一般的并购和合并经营方式一样,三角并购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还可以利用企业现有的稀缺资源,充分调动企业间的人力、物力、信息、资金等经营资源,使其产生更高的附加价值,从而推动日本经济的增长。《日本经济新闻》4月30日发表社论指出,2005财年(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日本上市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为3.1%,低于同期美国企业的4.7%;2006财年(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日本上市企业的股东资本利润率为9%,低于美国企业的16%。 上述数据表明,日本企业的资产利润率较欧美企业相比仍然较低。[3]除此之外,当今日本还面临着人口减少、老龄化日益严重等诸多制约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在此背景下,加快企业整合、重组的步伐,增加企业与国际交流合作的机会,便成为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的重要途径。
第二,三角并购可以使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人力资源更加顺利的进入日本,并将为那些希望被收购的日本公司提供新的工具。那些希望通过并购来实现业务增长的日本企业还可以通过三角并购解决收购交易中的财务问题。因此,三角并购不仅有利于日本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股东权益,还对日本整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地影响。
(二)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消极影响
第一,三角并购解禁可能会对日本的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与同为发达国家的美国、欧盟相比,日本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还显得不够完善。现行的日本外国贸易法规定,对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相关企业必须事先向财务省等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并接受审查,但审查对象仅限机、军火、核能、电力、煤气等行业。许多专家认为,这样的力度并不够。
第二,三角并购解禁会给恶意收购创造机会。恶意收购通常是指收购者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炒作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来转嫁、逃避其经济责任或从中赚取高额的股票差价。由于这种收购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和实质上的资产,所以收购后不会考虑被收购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及人才培养。更为严重的是,在漫长的收购过程中,收购者会在股票市场上大肆炒作,这很可能会使股票暴涨,引发股市的大幅波动。又由于三角并购的特点就是子公司可以通过母公司的股票来换取被并购企业的股票来完成收购,因此一旦发生恶意收购,其对日本国内公司或是日本股市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三、日本针对三角并购解禁所采取的对策
(一)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积极对策
为了使三角并购解禁能够顺利的进行并有效的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日本政府还提供了三角并购递延课征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简称cgt)优惠。日本经济新闻3月28日的报道指出:“对于外国企业为透过三角并购的方式并购日本企业而设立的公司,日本政府计划提供递延课征资本利得税的优惠。若外国企业通过网路或电话进行行销或广告,并与日本被并购标的间存有部分业务合作关系,则财务省将认定外国企业在当地的事业单位可同样适用递延课税制。” [4] 资本利得税也称资本收益税,它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即通常理解下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这种优惠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外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好处,而且外国企业也主张并购制度若要成功,则递延课税势不可免,否则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续以现金支付资本利得税。
(二)日本针对三角并购解禁所采取的防范对策
一直对三角并购解禁持否决态度的,代表诸多日本蓝筹公司的商业协会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nippon keidanren, 简称日本经团联)表示,为了防止外国大公司利用这个机会对日本重要的优质公司进行恶意收购,损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日本经团联将解禁推迟了一年。而在这期间,日本本土企业纷纷制定防御对策和计划(如回购股票,摊薄股权等措施)以保护自己免遭收购。据公司治理咨询机构institutionalshareholde
rservices估计,从2005年3月开始,已有200多家公司采取了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截止到新法实施前,可能还会有300家公司采取这一措施。[5]
参考文献
[2]andrew morse.法律调整或将激活日本并购市场[j].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3]刘浩远.日本5月1日解禁“三角并购”成为经济新利好[j].中华工商时报.2007.5.8.
广州市“十―五”社科规划项目(08Q13)
作者简介:
程永林(1975―),安徽合肥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政治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区城经济合作、区域经济政策。
摘要:区域经济合作进程自身的动态演化路径是逻辑自洽的,当前泛珠三角地区存在的次区域跨边界经济合作现象。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和过渡战略。在正视区域发展落差与借助比较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推动泛珠三角整合的外源性动力是谋划区域的对外经济战略。在考察双方区域经济合作的可行性方面.成本收益的分配日益成为双方推进合作的重要考虑因素。
关键词:区域经济合作;泛珠三角;动态演化;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06-0061-05 收稿日期:2009-02-03
伴随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席卷而至,2001年,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议应运而生。由此,国内市场统合势在必行。2003年9月。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概念一经提出,各种论坛、构想和项目协议不断展开或签订。根据不完全统计结果,从2003年泛珠合作提出到2006年7月底,已经举办以泛珠为名的论坛共31种46次。泛珠三角区域总计签署各类合作协议65个,其中官方协议43个,非官方协议22个。截至2007年6月第四届泛珠洽谈会结束,合作各方累计签约项目1.4万个。总金额超过1.6万亿元。
伴随着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推进。泛珠三角地区学术界和政府,尤其是广东、香港、广西、云南等地的学术界和政府对于该项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其中尤以广东省为重。例如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就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并在《广东社会科学》上开辟泛珠三角研究专栏,深入探讨泛珠三角区域的整合问题,并已陆续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在2006年12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则借助学校中国一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的资助,成功地举办了“欧盟经济运行机制及其对泛珠三角经济发展战略的启示”的国际研讨会。2004年以来,暨南大学就主办过数次有关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国内大型学术研讨会,并将参会论文整理成《CEPA与泛珠三角发展战略》一书正式出版(龚唯平等,2005)。而中山大学珠港澳研究中心则已经在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研究数据库。政府层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泛珠三角合作办公室以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问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研究项目仍然是十一五时期广州市和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招标的重要选题。
(一)学术研究的现实理性与技术缺陷 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倡导初期,多数学者则对泛珠三角整合持肯定和支持态度,短期内,学术成果迭出。但也有厉以宁等甚至一度质疑泛珠三角合作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有的学者则认为泛珠整合与大小珠三角的发展实际上构成冲突,运作好后两者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近期形势发生变化,有关泛珠三角的研究又骤然变冷,客观、理性、冷静且能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深度研究成果阙如。概括起来现有成果:一类是经济学、管理学与地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实证性的定量研究为主,但数据权威性且科学性也有待商榷,个别地方甚至得出以偏概全或似是而非的结论。而另一类是国际关系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其中不乏思路新颖逻辑严密的研究成果,但集中在以定性研究成果为主.以描述性的经验研究居多,欠缺提升研究质量的技术手段。从整体上观之,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将战略研究和技术分析结合起来的高质量研究成果还是非常匮乏。
(二)区域合作的功利导向与战略缺位 有的省区政府和学术界的公开研究成果显示,他们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建设实际上持观望态度,立场含糊。对于自己在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定位不够清晰理性.对于自己参与国际竞争的定位更为缺失。且研究者多从地区本位或行业本位出发来展开研究,具体表现就是不少省区盘算着如何从粤港澳地区承接产业、资金、技术转移,通过比较优势的探讨来确定自己在泛珠整合中的定位。
(三)区域治理的利益博弈与机制缺失 如何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的内生性和外源性动力机制的研究是核心问题。当前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都存在本地区利益最大化的预期,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对己有利的就积极参与,不利的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拖延。(周黎安,2007)在对外开放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更愿意使本地区资源与跨国资本融合,这样更容易在短期出政绩,虽然会因此导致长期经济增长的内生性变弱。于是,在招商引资、主导产业选择、对外贸易方面,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越演越烈的相互竞争与政绩冲动(陆铭等,2006)。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若泛珠三角区域所属省区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区域整合缺乏明确的利益指向和战略导向,那么泛珠整合势必难逃短期行为的发展终局。
一、区域经济合作的动态演化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战略的推进曾经如火如荼。在地区政府层面甚至一度如日中天,有关泛珠三角区域的学术研究和政策研讨也是方兴未艾。但是,这种区域合作形势的背后实际上自其一出现起就存在重重隐忧,毕竟区域经济合作进程自身的运行规律是逻辑自洽的(林毅夫等,2003)。当不存在发育良好的市场机制的时候,如果政府出面解决市场机制缺失或不完善问题,用政府职能发挥出类似市场机制的作用,填补因为市场机制不完备而留下的制度空白.可能会加速经济发展(Lucas,1988)。譬如政府通过现代经济发展因素的引入,刺激并强迫旧的社会经济结构趋于解体,采取强制性的行动来完成制度变迁.并克服制度变迁中的搭便车问题。但是,政府层面的干预效应和影响多是双重的,有时可能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尤其是中国政府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任期政绩冲动与发展战略调整往往会带来区域经济合作进程的扰甚至中断,进而导致上届政府的决策给下届政府留下很多发展隐患。而且在此之前,泛珠三角地区已经具有相对比较成熟稳定的小珠三角模式。尚在积极发展涵盖粤港澳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大珠三角”模式。如果处理不好,三个“成长三角”之间必然互相影响,抓不住区域合作的重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微观激励机制的改进,借助增量改革进而松动资源配置制度,通过双轨制形式推动价格体系的改革,与此同时通过新增资源的配置实现结构调整的渐进过程。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引发市场逐步成为调节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地区经济利益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区域利益格局随之发生显著变化。基于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的区域分工与产业布局分散化平行发展,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不均和产业偏好,拉大区域之间产业发展的差异性。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发展变快,区域冲突开始日益严重(张可云,2005)。各种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大量涌现,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就是协调区域经济关系的重要尝试。泛珠三角区域
整合战略首倡以来,不可否认,由于国内权威主义导向的治理模式.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制定国家或次区域经济合作战略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干预变量。
其实,政府与市场是区域整合中的重要推动力量.然而光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显然就不会有泛珠三角区域今天的快速发展形势,背后越来越起支撑作用的变量还是市场机制与经济利益。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战略自然有针对咄咄逼人的长三角等地区合作形势的考虑,然而与长三角地区稳妥渐进的诱致型整合模式而言,泛珠三角的区域经济整合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烙印(青木昌彦,2004)。从根本上说,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是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的产物,在一个区域经济体系中,发展的进程是趋向均衡还是极化取决于扩散效应占据优势还是回流效应占据优势(陈秀山等,2003)。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共同的利益诉求会把分散的各方凝聚到一起。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就是要为区域合作各方提供一个有效的利益交换和利益补偿的平台。哪个区域经济合作体系对参与方更加有利与合适,他就会更愿意参与和推动该合作体系的建设进程.这实际上是一个合作契约的自由选择过程。2009年1月8日国务院颁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其中将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纳入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则时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面临的尴尬问题与不确定因素势必将会有所缓解。作为一种相对开放松散的区域合作组织体系,未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成员可能会有所变更,不能排斥会有成员的增减和进退。其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市场统合不仅需要合作的核心圈层,也需要圈层。然而,只要核心紧密圈层成员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保持相对稳定.并通过扩散效应逐渐外延(克鲁格曼等,2007)。另一方面,圈层的次区域经济合作能够深化与推进,形成次区域的经济增长极,这反而会推动未来泛珠三角区域更有力的经济整合。国内的区域融合应该与市场统合协调并进(徐现祥等,2005)。所以,当前泛珠三角区域存在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现象不是国内的区域分割和制造区域大战.而是在认同国内区域经济发展存在一定梯度和地区差距的基础上,实现国内市场经济一体化的路径选择和过渡战略。
二、区域合作的治理机制
从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经验来看.要确保泛珠三角地区经济合作的顺利进展,除了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外,更需要建立大量的制度安排来约束与引导区域经济合作的良性发展。任何区域经济关系的发展嬗变,首先是政府内部与相互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如果没有政府间的协调,区域经济的合作发展最终会导致无序发展和恶性竞争(皮建才,2008)。所以,泛珠三角区域的建立和运作。需要考虑建立政府间的协调机制。这种协调可以体现在中央政府的区域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更体现在泛珠三角区域各地区中长期规划的协调、大型基础设施的协调、大型项目的协调、产业发展方面的协调、政府间产业政策和招商政策的协调、建立有序的产业转移协调机制等(梁庆寅等,2007)。关于区域内部治理问题,笔者已经另有专文阐述。因此,下文主要侧重外源性动力机制问题的研究。在融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内特定区域发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区域分工格局中所处的地位,与其分工合作水平存在高强度的正相关。基于此,笔者判断,推动泛珠整合的外源性动力就是及早谋划区域的对外经济战略,在正视区域发展落差和借助比较优势互补基础上.谋求通过区域经济合作和地区制度安排来实现区域战略利益。在国际和区际的区域经济合作中,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在区域合作中谋求地区利益的最大化(William D.Coleman etc,1998)。目前,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中,中国与东盟在主导产业选择和产业转移、吸引外资和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有增无减。加速地区经济整合.不仅要靠中国与东盟之间在政治和安全上的宏观战略利益捆绑,在区域合作的深化过程中,更加需要实实在在的区域性和次区域性合作的微观经济利益推动。合作与竞争是加快双边经济一体化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秩序与利益、公平与效率的合理结合。
泛珠三角区域是对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影响深远的国内区域组织.从战略和技术层面研究泛珠三角与东盟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问题.无疑将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提供实质支撑和必要合作平台,更是加快泛珠三角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衔接进程的重要路径选择。而且客观上来说,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战略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有着相通之处,前者作为国内的区域经济战略,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与东部开放结合起来,实现东中西互动,寻求国内区域经济的均衡良性发展与经济增长。伴随国内区域经济梯度的拉大,弥补地区差异,协调国内区域平衡发展就具有国家战略的作用。然而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整合战略没有进入国家战略的规划层次,一方面说明中央政府的审慎态度,泛珠三角整合还存在诸多战略和技术障碍,需要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不能变成政绩项目和短期行为。另一方面意味着中央政府对于国内不同行政区域的自发整合抱持不置可否的态度.其中可能既有权力分配方面的考虑和对地区自治倾向方面的顾虑,涉及到一些体制改革中的敏感问题(布罗姆利,2006)。同时也是保持对地方自行发展的理性态度:鼓励探索。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实际上是中国参与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尝试,具有先行区的功能.带有实验性质,是我国从相对内生型的大国封闭模型逐渐向外向型的大国开放模型转变。两大战略的核心目标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中国自身的发展问题。且泛珠三角区域也有对外经济战略.但是对外开放优势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区域经济优势。所以从地缘经济上来说,泛珠三角区域对外开放的主要战略方向应该首推东盟。这样就出现了泛珠三角区域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的重合。所以,泛珠三角区域和东盟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完全可以放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来研究和操作,以便更好地将泛珠三角区域的地缘优势和区位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进而,这势必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战略层面加强协调和规划,谋求实现公共权力对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与调整(Rodrik,D.A.subramanian and F.Trebbi,2002)。因此,中央政府在考虑华南和西南地区的发展时.要注意将其和中国与东盟间的整体战略以及政策进行协调安排,而在考虑和实施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时.泛珠三角区域的市场统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则要注意放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内进行筹划和实施。泛珠三角区域在加强与东盟的区域合作时。则要注意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对接。
对于东盟国家而言,由于他们越来越将重点放在集体联合自主的区域政策上,区域一体化不再将
国家经济作为惟一的合作内容,东盟国家倾向于采取共同的对外战略和政策来应对第三国或区域外集团,并希望协调立场与政策。争取在更广泛的包括贸易援助、安全等一系列领域内重新定义区域合作的内容(Narine.shaun,2002)。与发达国家的区域一体化进程相比较而言.东盟国家与泛珠三角在区域经济方面的合作可能包含相当的战略风险,原因在于:第一,本国或者地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取向成为东盟和泛珠三角地区采取区域合作政策的主要动机,只有与本国或地区发展战略相符的区域制度安排才具有现实意义;第二,东盟部分国家内部近年来陆续出现严重的政府治理危机,维护政府权威的迫切需求自然使区域合作的影响力降低.因此,泛珠三角和东盟之间区域经济合作建设进程势必受到干扰;第三,伴随东南亚部分国家与区域外部的美国、日本、印度等不同大国的关系演变。东盟和中国的区域经济合作是逐渐趋向战略性而非策略性合作,双方有需要彼此借重的需求和动力,因此,当内部约束条件和外部战略形势发生改变时.与泛珠三角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虽是东盟的其中一个重要选项,但可能不是最优选项。
三、余论
要确保泛珠三角地区经济合作的顺利进展,需要建立大量的制度安排来约束与引导区域经济合作的良性发展.而推动泛珠整合的外源性动力就是及早谋划区域的对外经济战略。从地缘经济层面分析,泛珠三角区域对外开放的主要战略方向应该首推东盟。在考察泛珠与东盟未来区域经济合作的可行性方面,成本收益的分配自然上升为双方继续开展合作问题的关键。从合作前后可能造成的力量对比或力量格局来看,西欧国家在区域合作下的机会成本比较确定.而东盟国家与泛珠三角乃至中国的合作情况则比较微妙复杂,当相对获益不利于东盟国家时。区域经济合作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停滞。因此,满足东盟国家的发展目标需要,又能确实对泛珠三角区域各个省区的经济发展具有相当程度的促进作用.既不会造成各自部分国家或地区在区域利益分配中的边缘化,又能提高整个区域的整体利益和实力的区域合作最容易得到成员或地区的大力支持和热情拥护。东盟国家和泛珠三角地区在区域合作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上.省略)
注释:
①数据来自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工作简报[R],2006年第17期,2006年8月,16日。
②国内学术成果众多,代表性研究参见赵伟、汪全.2005.产业转移方式的动态均衡研究:一基于泛珠三角的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3),程玉鸿,2005,长江珠三角经济圈区域差异分析[J],学术研究(3)。
③部分代表性文献如朱羿锟、马慧凌2005.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J].财贸研究(1).王丽.2006.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的利益冲突与政府协调[J].特区经济(7).韦以明、周毅.2006.区域合作经济的国家立法回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主例[J].学术论坛(10)等。陈瑞莲、刘亚平.2007.泛珠三角区域政府的合作与创新[J].学术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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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庆寅,陈广汉.2007 2007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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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现祥等2005.市场一体化与区域协调发展[J].经济研究(12).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潮州市侨联消息,广东省潮州市首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结果揭晓,潮州市侨联主席杨锡铭选送的论文《以侨为“桥”汇侨力推动潮州跨越式发展》获二等奖。
当前,随着推进珠三角改革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两大国家战略的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一步完善,潮州作为著名侨乡,如何应对机遇和挑战,把侨乡优势转化发展的优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杨锡铭在《以侨为“桥”汇侨力 推动潮州跨越式发展》一文中,论述在当前新形势下,潮州如何汇聚侨力、借助侨力,把侨乡优势的潜力发掘出来,推动跨越式发展。
文章指出,潮州必须通过各种方法,特别是文化和经济的手段,加强对东南亚地区的侨务工作,进一步密切与当地潮人的联系,从而促进潮州市与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往来,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侨为“桥”汇侨力 推动潮州跨越式发展》一文适应时势,就区域的侨务工作进行深入的探讨,论述精确,反响良好,对作好新时期侨务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影响与对策浅谈
一、日本三角并购解禁的原因分析
所谓三角并购,通常是指某外国收购企业首先在东道国设立、组建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全资子公司以母公司股票置换的方式并购东道国的目标企业,最终成为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在其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三方,故被称之为三角并购。此前,日本外资收购法并不允许外国企业直接收购日本国内企业,然而,自1997年5月1日起,经过日本政府的长期努力终于解除了旨在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三角并购”的形式对日本企业实施并购的禁令。解禁的因:相关数据表明,在日本只有11%的收购是来自外资公司并购本土公司的,而这一比例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相比是最低的。 高盛集团(Goldman Sachs Group)策略师Kathy Matsui在近期的一份并购报告中也指出:“现今应当加强日本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加快促进日本国内行业的整合,使建筑、化工、零售和餐饮等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得到缓解,提高公司的定价能力,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长久以来,欧美经济界尤其是那些希望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支付收购的公司,一直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对三角并购实施解禁。因为这样一来:外国公司可以免于使用大量的现金,被节省下来的现金既可以用来研发工作,又可以从事生产性活动;收购公司可以避免企业由于收购资金不足而向其他机构贷款所支付的高额利息;通过股票支付收购的方式还可以使那些股价与权益比高的外国公司从自己较高的股票价格上获益。
二、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影响
(一)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积极影响
第二,三角并购可以使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人力资源更加顺利的进入日本,并将为那些希望被收购的日本公司提供新的工具。那些希望通过并购来实现业务增长的日本企业还可以通过三角并购解决收购交易中的财务问题。因此,三角并购不仅有利于日本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股东权益,还对日本整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地影响。
(二)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消极影响
第一,三角并购解禁可能会对日本的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与同为发达国家的美国、欧盟相比,日本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还显得不够完善。现行的日本外国贸易法规定,对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相关企业必须事先向财务省等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并接受审查,但审查对象仅限机、军火、核能、电力、煤气等行业。许多专家认为,这样的力度并不够。
第二,三角并购解禁会给恶意收购创造机会。恶意收购通常是指收购者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炒作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来转嫁、逃避其经济责任或从中赚取高额的股票差价。由于这种收购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和实质上的资产,所以收购后不会考虑被收购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及人才培养。更为严重的是,在漫长的收购过程中,收购者会在股票市场上大肆炒作,这很可能会使股票暴涨,引发股市的大幅波动。又由于三角并购的特点就是子公司可以通过母公司的股票来换取被并购企业的股票来完成收购,因此一旦发生恶意收购,其对日本国内公司或是日本股市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三、日本针对三角并购解禁所采取的对策
(一)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积极对策
为了使三角并购解禁能够顺利的进行并有效的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日本政府还提供了三角并购递延课征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简称CGT)优惠。日本经济新闻3月28日的报道指出:“对于外国企业为透过三角并购的方式并购日本企业而设立的公司,日本政府计划提供递延课征资本利得税的优惠。若外国企业通过网路或电话进行行销或广告,并与日本被并购标的间存有部分业务合作关系,则财务省将认定外国企业在当地的事业单位可同样适用递延课税制。” 资本利得税也称资本收益税,它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即通常理解下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这种优惠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外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好处,而且外国企业也主张并购制度若要成功,则递延课税势不可免,否则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续以现金支付资本利得税。
(二)日本针对三角并购解禁所采取的防范对策
一直对三角并购解禁持否决态度的,代表诸多日本蓝筹公司的商业协会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Nippon Keidanren, 简称日本经团联)表示,为了防止外国大公司利用这个机会对日本重要的优质公司进行恶意收购,损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日本经团联将解禁推迟了一年。而在这期间,日本本土企业纷纷制定防御对策和计划(如回购股票,摊薄股权等措施)以保护自己免遭收购。据公司治理咨询机构InstitutionalShareholde
RServices估计,从2005年3月开始,已有200多家公司采取了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截止到新法实施前,可能还会有300家公司采取这一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