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会所管理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规定了社会治安行政管理专门机构和官吏的职责
简牍所见秦汉中央行政最高长官丞相、御史大夫,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长、乡啬夫都有责任维护地方治安。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置了管理治安的专门机构,中央太尉主管全国军政,也负责全国的治安稳定;郡都尉主管军队,兼管一郡治安,指导各县警察机构“亭”的工作,还设有贼捕掾,主管抓捕盗贼;县尉虽是武职,但主要任务是捕盗贼,设有游徼负责巡逻,维护地方治安;乡也有游徼,负责一乡社会治安;亭,设有亭啬夫、亭长、亭校长、求盗、害盗等,维护社会治安。主管治安的各级官吏,负责社会的稳定,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严惩。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捕赀罪,即端以剑及兵刃刺杀之,可(何)论?杀之,完为城旦;伤之,耐为隶臣。”[1]122严禁治安官吏杀伤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就是上级机关不得调用“求盗”从事非本职的工作。《捕律》规定了抓捕到轻、重罪人的各等奖金,以及追捕罪人的组织方式、奖惩办法。例如,地方郡县发生“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县令、县尉要及时组织警力追捕,如果不能捕得,要判戍边两年的处罚。
二、完善了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激励机制
简牍所见秦汉以依法规定的治安奖惩制度,主要表现在购赏制度和失职处罚制度。一是购赏制度,凡是告发、举报、捕获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就给予奖赏,以调动人们维护治安的积极性。例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殹(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夫、妻、子五人共盗,皆当刑城旦,今中〈甲〉尽捕告之,问甲当购几可(何)?人购二两。夫、妻、子十人共盗,当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问甲当购几可(何)?当购人二两。[1]124“购”就是购赏,即悬赏奖励的意思。这条法律是规定对告发杀人犯,告发、捕获犯有相当于城旦以上刑罚的罪犯,不仅可以领取黄金二两的奖金,还可以获得罪犯随身携带的所有财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亡人、略妻、略卖人、、伪写印者弃市罪一人,购金十两。刑城旦舂罪,购金四两。完城二两。诇告罪人,吏捕得之,半购诇者。[2]27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拜)爵者,皆购之如律。所捕、斩虽后会论,行其购赏。斩群盗,必有以信之,乃行其赏。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又)行其购。[2]29这条律文不仅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所得的奖金,即购赏的条件,还规定了捕获到各类逃犯和斩杀各种类型的盗贼不能够获得购赏的条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诸当坐劫人以论者,其前有罪隶臣妾以上,及奴婢,毋坐为民;为民者亦勿坐。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2]18这条律令是对告发抢劫钱财盗贼的奖赏规定。对违反治安规定的犯罪分子不告发、不举报、不捕获或捕获不力的人,要依法严惩,并追究官吏对所辖区内有盗贼的责任,鼓励人们制止治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县道官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各级官吏不及时上报县廷,因此而没有抓获盗贼,“皆以鞫狱故纵论之”;若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要节级论罪,“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若能“先觉智”及“自劾”可免除刑罚。一年当中在所辖之内发生盗贼三次以上,而令、丞、尉并不知情,就是“不胜任”,要免除职务。《二年律令捕律》规定:发及斗杀人而不得,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罚金各二两,尉、尉史各一两;而斩、捕、得、不得、所杀伤及臧(赃)物数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2]29这条律令规定,在所辖部内发生盗贼和出现斗杀伤人而没有被抓捕归案,官啬夫、士吏、吏部主者、尉、尉史等官吏都要受到处罚。《二年律令捕律》规定: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徙][以][卒][戍][边][各][一][岁]。兴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2]28这条律文规定与盗贼相遇而逃跑的官吏,以及应有足够的能力追捕到盗贼,而因逗留、害怕而不敢与之搏斗,要剥夺官吏的爵位并免除职务,对士兵要处罚戍守边塞一年。官吏已接到追捕盗贼的命令而逃跑的,按临阵畏惧罪论处。
三、制定了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
(一)严惩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
1.杀人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贼”指谋反、谋叛和杀人,包括伤人,主要有故杀、谋杀、斗杀、戏杀等类型,根据不同的杀人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贼律》规定: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贼伤人,及自贼伤以避事者,皆黥为城旦舂。谋贼杀、伤人,与贼同法。斗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伤人,皆完为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人,折枳、齿、指,胅体,断(决)鼻耳者,耐。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死<列>以下,罚金二两;其有疻痏及,罚金四两。[2]11-12就是故意杀人、斗而杀人都要处以弃市,过失和戏而杀人可以免除死罪;谋杀者及与谋者一律处以弃市,谋杀人未遂,也要处以黥为城旦舂;斗而用凶器伤害人,完为城旦舂,损毁器官者处以耐刑。下级殴打上级的,罚金四两。对“欧<殴>詈”,就是殴打谩骂,根据不同性质给予处罚,丈夫殴打妻子、父亲殴打儿子、上级殴打下级、主人殴打仆人,下级殴打上级、妻子殴打丈夫、儿子殴打父亲等要给予不同的处罚形式,显现出维护封建礼制的意图。2.诬告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官府弄虚作假告发,蓄意陷害他人的行为。诬告罪强调主观故意的因素,对此要实行反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规定:“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就是对告发罪犯若不以实,造成死罪的要处以“黥为城旦舂”的刑罚,其他的各以其罪反坐。“告不审及有罪先自告”,就是所控告内容不正确、但非故意和自己主动报告犯罪者,“各减其罪一等”。但对“杀伤大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自告者皆不得减”,以下告上者,“勿听,而弃告者市”。
(二)惩罚侵扰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和社交中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1.“不仁乡里”,就是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对“不仁邑里者”即社会中的不稳定分子,要将他们管束起来,强制劳作,如果私自释放的,要罚作劳役。2.失火罪。一是官府失火,造成财物损失。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1]64就是官府修建粮仓要远离居民,并在四周建立围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关仓门时要灭掉火种,夜间还要守卫和警戒。防卫不严,造成“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其他库府亦应注意防火。《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1]64“藏府”是财物库房,“书府”是文书档案库,都是防火的重要部门,主管官吏夜间要巡视检查,灭火关门,即使新建官吏的住处也不能在府库的旁边。二是百姓失火,烧到公共设施,要追究责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舍公官(馆),旞火燔其舍,虽有公器,勿责。今舍公官(馆),旞火燔其叚(假)乘车马,当负不当出?当出之。”[1]130住宿官办招待所,如果失火、馆内公物烧毁不追究责任,若烧毁假借政府的车马要依法赔偿。“旞火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1]130杆上的旗子着火,烧及里门和城门都要依法处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对故意放火罪规定:“贼燔城、官府及县官积(聚),弃市。燔寺舍、民室屋庐舍、积(聚),黥为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罚金四两,责(债)所燔。乡部、官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2]8就是盗贼放火烧城邑、官府、政府的仓库和粮仓都要处以弃市的极刑。故意焚烧民舍、百姓房屋、田间房屋及仓廪之属,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如果失火烧毁房屋,处罚金四两并赔偿房屋。乡部、官啬夫、吏主者等主管官吏没有抓到罪犯,要追究责任,分别处罚金二两。3.盗窃罪。盗窃罪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秦汉律中分为强盗、窃盗、恐猲盗、监临部主自盗、受贿盗等种类,根据盗窃的数量给以惩治,特别强调官吏对其辖区内出现盗贼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严厉处罚盗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盗窃罪的规定:“「害盗别徼而盗,驾(加)罪之。?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超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求盗比此。”[2]9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盗臧(赃)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2]16就是根据盗贼偷盗的东西折成钱的数量多少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最高的处以“黥为城旦舂”,最低也是“罚金一两”。二是规定了盗贼的种类。《盗律》所见主要有五种。谋盗:“谋遣人盗,若教人可盗所,人即以其言及知人盗与分,皆与盗同法。”[2]16“主守盗”:简文中称为“盗所主”“盗所主守”“吏盗”,就是利用主管领导的职权盗取国家财物的犯罪行为,用现在的话说是“贪污”。“群盗”:“盗五人以上相与功盗为群盗”[2]17;“智人为群盗而通(饮)食馈遗之,与同罪;弗智,黥为城旦舂。其能自捕若斩之,除其罪,有赏如捕斩”[2]17。“恐猲人”盗:以告发犯罪为手段的胁迫,就是通过恐吓罪犯而取其财物,“恐猲人以求钱财,盗杀伤人”的犯罪行为也按照盗律论处。如果冒充官吏盗窃,“桥(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要加重处罚,处以“磔”刑。对于抢劫罪施以重罚。“抢劫”盗:“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2]17即使抢劫未能成功,也要处以“磔”刑。4.逃亡罪。主要有官吏、人民、刑徒、罪人、役人逃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就是规定官吏、百姓逃亡满一年的处以耐刑,公士以上有爵位的人逃亡处以在官府服役的刑罚,如果是“给逋事”,就是为官府服役事的人逃亡,逃亡的天数加上应该服徭役的天数满一年,也处以耐刑。“城旦舂亡,黥。复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系)三岁。自出殹,笞百。其去(系)三岁亡,(系)六岁;去(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匿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与同罪。”[2]30-31这就是规定,如果是刑徒城旦舂逃亡,捕获后处以黥刑,再次服城旦舂;鬼薪白[粲]逃亡捕获后处以笞打一百;隶臣妾、收人逃亡根据判刑的年数处刑。藏匿死刑罪犯的判“黥为城旦舂”,藏匿其他的罪犯者按罪犯本人罪行大小惩处。
(三)惩治妨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规定对诈伪、非法渡关津、赌博、夜无故入人家、奸非等故意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破坏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诈伪罪就是欺骗伪造、谋取钱财及非法获益的行为,主要有伪写官文书印、诈传及篡改皇帝诏书、诈假得官、诈袭官爵、证不言情、译人诈伪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要(腰)斩以匀(徇)。伪写彻侯印,弃市;小官印,完为城旦舂。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舂。其误不审,罚金四两。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为盗。其以避论,及所不当【得为】,以所避罪罪之。所避毋罪名,罪名不盈四两,及毋避也,皆罚金四两。毁封,以它完封印印之,耐为隶臣妾。而误多少其实,及误脱字,罚金一两。误,其事可行者,勿论。[2]9-10这些律文规定,私刻皇帝、彻侯和官用印章要判处刑罚;诈传皇帝诏书、制作假文书、给皇帝上书有误,从中谋取利益,严重危害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也要依法惩处。《二年律令贼律》规定:“证不言请”就是证词虚伪的假证,“译讯人为诈伪”就是翻译审讯记录造假,由此造成“出入罪人者”,即审判结果有误的,判处“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二年律令爵律》规定:“诸(诈)伪自爵、爵免、免人者,皆黥为城旦舂。吏智而行者,与同罪。”[2]62就是诈袭官爵罪要处以黥为城旦舂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2]33赌博抢夺钱财的要夺一级爵位,处以戍边两年的徒刑。《二年律令杂律》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论之。强与人奸者,府以为宫隶臣。强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斩左止以为城旦。”[2]34这就是说,他人处以宫刑,成为受过宫刑的官奴;与他人妻子通奸,男女双方都处以“完为城旦舂”,如果是官吏与他人妻子通奸,以罪论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优点;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离不开其财务管理制度,而新会计制度的实行,在完善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普遍的问题,本文就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了相关探索,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义
1.资金核算详细,负债管理得当。新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对有专项资金收入的各类收入中,进行了详细的核算,例如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等方面,就应该按照其具体的项目核算。为了确保专款专用,《政府收入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为事业单位针对各类不同支出提出了相关规定。不仅如此,新会计制度下对财务报表的结构和体系也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为了能够让财务状况一目了然,报表的编制相对于以前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比如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同时在此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为加强财务风险分析,在债务部分,对负债进行了分类管理,比如在负债期限这一类别中,分别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在负债管理中对职工薪酬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对“工资”、“地方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要在国家规定下进行明细核算。
2.完善了计价和入账管理,对基金的核算及流向进行了追踪。为了能够明显地体现出事业单位资产的变动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创新,而无形资产摊销和待处置资产损溢也被引入到新会计制度下。在资产部分,对近年来的财政改革中会计核算等内容进行了充分利用,把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列入了相关科目中。同时,新会计制度不但增加了非流动资产基金这个科目,在净资产科目中,也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非流动资产的核算,除了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外,还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而新设的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流程清晰,资金的分配也相当规范,因此使事业单位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更加科学。
二、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预算管理的忽视,以及低水平的资产管理。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中,预算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么重要的一步,却经常被事业单位忽视,要么对资金的预算草率对待,要么干脆忽略对资金的预算。如此不严谨的预算管理,使事业单位在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合理地分配资金流向,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超额支出等状况。另外预算资金的编制方法过于传统,无法与时俱进,不够科学,容易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而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也存在着问题。比如在对财务的处理上,没有设置新会计制度中“累计折旧”的科目,无法真实地体现资产价值。
2.对资金管理的控制不当。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的管理过于随意和松懈,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一定的怀疑,导致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评价不够公正,同时也加大了对内部信息使用者的管理难度。同时,事业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也不够严谨,不能把专项资金用在该用的方面,严重忽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此外,事业单位领导者对财务风险的错误判断,也将导致财务控制体系的不科学。
3.财政人员的职业素养较低。有些财政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职业素养较低,比如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忽视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财政监督频率过低,监督的方式单一,忽视日常监督。
三、针对其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重视预算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水平。预算管理就像是建筑物的基底,是整个财务管理的基础,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科学客观,对财务预算树立正确的观念。事业单位不妨利用“零基预算法”,不仅能改善资金使用效率,还能增强财政资源配置。事业单位不但要做好事前预算,更要控制好资金的实际使用,事后也应该对资金进行核对,这样不仅能控制好资金的流动,也能降低由于预算管理不当带来的财务风险。此外,在资金绩效方面,要设立一套完整的指标,比如分别设立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既能保证事业单位的评价制度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又能针对不同的项目特点作出公正评价。而事业单位能否健康地运营以及发展,与能否对资产进行合理使用和正确管理有关。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资产的控制与预算的紧密结合,也体现在资产配置问题的解决方面。因此,事业单位不但要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而且还要把管理制度完善好,对固定资产更应该进行定期的盘点。
2.科学管理资金流向,完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必须树立科学的资金管理观念,规范地对资金进行管理。对于专项资金,更应该加强管控。不但要使专项资金的预算数目准确无误,还要确保其使用途径明确。专款专用是专项资金的特点,在使用过程中不容忽视。在实施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也要完善其收支管理制度,避免出现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或者产生与基本支出混淆的现象。在专项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对其使用情况,完成情况和使用效果的追踪并给予评价。对财务管理制度要有适当的调整,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
3.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作为财务人员,必须学习好专业的系统和理论知识,并在平常的工作中获取必要的会计信息,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时刻铭记相关法律,避免出现贪污的现象。此外,监督方式应多元化,加强自身的监督力度,避免发生事业单位对会计中心过于依赖的现象。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事业单位的各种机制在不断改革和发展,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针对在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项措施,希望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帮助。
参考文献:
[1]赵媛.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J].中国投资,2013(S1).
[2]开宁.新形势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创新探讨[J].中国外资,2013(02).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6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6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如下:
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
南宁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柳州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宜宾地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重庆审计事务所
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审计师事务所
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资产评估事务所
黑龙江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山西省资产评估中心
河北省资产评估公司
新疆审计师事务所
北京德威评估公司
武汉市审计事务所
天津会计师事务所
天津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江西会计师事务所
南昌会计师事务所
关键词:火灾特点 分析原因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X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4(c)-0175-02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大量的火灾隐患,一些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划,大多数集中在繁华地区、人员活动相对集中地段,也是人们家庭聚会的场所,如购物广场、集贸市场等购物中心;歌舞娱乐场所、文体活动中心;图书展览馆、科技馆等文化活动中心;大型商务宾馆、餐饮、休闲会所等旅客住宿中心以及客运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人员伤亡大。例如:2000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309人中毒窒息死亡就是典型的事例。二是经济损失大。例如:2006年广州颐达大型纺织厂失火,200多人逃生,8h烧掉3亿;三是政治影响大。人们记忆犹新的中央电视台新址两起重大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在全国乃至世界都造成了负面影响,从中央到地方对此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态度,在消防史上我国此类事故是不常见的,这说明火灾造成的后果影响和严重性。
1 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公众聚集场所管理制度不健全、流于形式,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行为规范和制约。在明火作业、自检自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岗前培训、自动设施维修保养、隐患整改、火灾疏散演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单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完整的管理制度。但是,也有的单位虽然建立和完善了一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这些基本不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内容与实际不符,更不具体、不全面,没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完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某市一农贸市场2001年1月22日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当时张某吸烟将烟头丢掉地面引燃可燃锯末,结果烧毁了85个摊位,经济损失达201.1万元。
1.2 单位消防管理者意识差
由于部分经营者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了防火安全,指是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挂在嘴巴上说说就行了的心态,造成这些单位和场所消防管理混乱的关键问题是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责不明确,从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到员工对消防职责分工不了解,缺乏工作责任心。日常安全工作无人想无人过问,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火灾隐患视而不见,得过且过。尤其是设置在其他一些建筑物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大型商贸、餐饮、娱乐、办公于一体的综合楼,由于使用功能不同,经营内容不一致,导致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相互扯皮,责任不明确,不协调不统一。加之对消防安全投入少,注重灾后的保险理赔,轻视日常的火灾预防。
1.3 缺乏法律意识,无视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有些公众聚娱乐集场所无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监管,不遵守法律、法规,把迎接监督检查工作做为一项临时性任务来做,从而导致火灾隐患的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一些新改、扩建的建筑,该建筑内部装修之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在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消防审、验、检查不合格,仍违反规定施工、投入使用和擅自开业。二是一些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提出的火灾隐患,单位采取各种理由回避隐患整改问题,比如:采取拖延时间、资金不到位、欺骗等手段进行应付了事。
1.4 历史遗留隐患问题比较突出
由于之前一些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公众聚集场所在进行室内外装修时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对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未能执行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擅自改变建筑出口标准和数量,埋压圈占室内、外消火栓,堵塞疏散通道等问题,从而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级别,提升了发生火灾的几率,从而导致了消防设施的使用。尤其是现在的KTV、舞厅等场所利用可燃物质做成各种装饰物,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势必猛烈燃烧、迅速蔓延。一些大火案例证明,违章装修是大火隐患中突出的问题。
2 防止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发生、减少灾害损失的管理对策。
2.1 加强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成立组织机构和义务组织等消防安全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逐级落实防火责任,真正做到防火工作事事有人抓、有人问、有人管。二是加强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检查的工作质量。应该采取日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巡查与自查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检查,注重检查质量和检查技术含量,提升检查效果。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力度,采取通过新闻媒体、现场操作、开展宣传讲座、开辟宣传栏等形式,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从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和责任落实,应急疏散演练,逃生自救常识、如何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如何提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消防设施器材使用以及法律、法规掌握情况等,切实提高社会各成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2.2 要加大对新、改扩建工程的管理力度
一是要从设计与施工方面的管理作为重点,要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系统,在发生火灾事故情况下对人员疏散、物资抢救以及灭火战斗的展开都有提升战斗力的作用,也是衡量能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唯一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主要特点是人员流动量大,人员比较集中,安全疏散条件能否满足实战需要,这也是衡量一个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重要依据。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消防避难层的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结构形势等必须满足现有规范的要求。二是要有完备的建筑消防设施系统。消防设施主要有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这些设施是实现防火防烟分区、预防火势蔓延的重要手段。三是要设置有效的建筑消防设施,从而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补救初起火灾事故的能力。四是从近几年所发生的火灾案例分析,一些单位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时间长、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惨重,教训深刻,因此内部装修设计效果与实际使用的安全矛盾应该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装修的过程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材料,尽量避免采用在火灾过程中容易造成产生大量浓烟和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材料,按防火规范要求,对允许使用的可燃材料应当对其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2.3 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一是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实行市场运作。应由中介机构组织实施,行业监管部门具体监督实施,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提升了工程质量,更有利于提高建筑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从设计到安装的工程质量,规范了市场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很有必要,也是促进公安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个主要课题。二是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在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及维护管理应做到有专人负责,落实责任,而且必须经专业技术部门的培训,熟悉、熟练掌握必要的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维修、管理等方法,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要经常与定期相结合组织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本单位全体员工开展消防设施操作培训,让单位员工熟练掌握使用的方法,在扑救初期火灾怎样才能发挥作用。三是定期开展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特别是建筑消防设施,要实行责任终身制。坚持以建筑消防设施由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对其质量负终身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长期的维保合同,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2.4 充分发挥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要重点掌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特点,要定期与不定期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开展专项治理检查,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防患未然。更要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坚持以法防火工作原则。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法律法规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解决火灾隐患要及时由公安机关上报政府加以解决,保证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实施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在法制轨道上运行,使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得到解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结语
综上所述,从几个方面的分析了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成因和管理对策,公众聚集场所之所以发生率高、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严重,其根本问题就是这些场所的法人、管理者、主要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差。值得提示的是,无论多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若做好消防安全,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火灾隐患都要及时得到整改。应该警醒的提示各位,以史为鉴,吸取教训,把教训变成经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证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学谦,岳庚吉.建筑消防百问[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一、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的范围
居民常住户口在我市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厂矿企事业、党政机关以及私营、个体企业登记管理的,按照属地管理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
二、实行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居民购买开发商(含国营、集体、单位、村居、外资、个体)所建设的楼(平)房,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单位都要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为持有房产证或虽无房产证但持有购房合同和发票、且实际入住的居民接收常住户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机收取费用。村(居)委员会对在本村范围内购买房屋的居民,要根据村(居)两委意见、村(居)民代表会研究的意见,决定外来购房户可否享有居住所在地村民待遇问题,并要由迁入村(居)委会与迁入户签订相关协议,以免今后在村民待遇方面出现纠纷。
(二)居民户口现在我市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管理而本人(本户)在原籍或实际居住地生活居住,即人户分离的,应当将常住户口迁移至本人(本户)现在居住生活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各户口管理单位应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准迁证明无条件地为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居民居住生活所在地村(居)和户口管理单位应无条件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三)单位的居民没有固定住所的,其户口仍由现工作单位协助公安派出所管理。
(四)居民有2—3处楼(平)房的,应以经常居住生活的楼(平)房为固定住所,并到固定住所所在地村(居)、单位登记常住户口。居民因搬迁、购新房迁居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口,公安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三、与常住户口属地管理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子女入学问题。实行户口管理属地管理后,我市居民的子女入学事宜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
(二)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有工作单位的育龄妇女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工作单位管理;没有工作单位的(含在单位挂空户口的)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口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迁移时要认真核查《户口迁(出)入计生审验证明》,无证明的要督促其尽快补办。
(三)独生子女费问题。户口迁入市区居民委员会(不含村委会改居委会)居民,其独生子女费确属无单位负担的,由市财政统一负担。迁入各村委会的,其独生子女费由村委会所在办事处(镇政府)负担。
(四)农村医疗保险问题。购房人员常住户口迁入村(居)民委员会的,如自愿入保,由市卫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
(五)低保问题。城乡贫困户申请低保的居民均要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逐级申报,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