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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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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论文

政治秩序论文范文第1篇

支局强则企业强,支局长作为邮政企业的兵头将尾,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一线基层负责人,不管是对于市县局,还是对于支局自身来说,其重要性毋庸置疑。经过一系列改革,支局长的工作职责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从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者成为基层团队的策划者和首席营销员。支局长不仅要确保完成各项经营指标,做好管理工作,还要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客户服务和市场渠道拓展中。新的工作内容对支局长的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使支局长的培养发生了新变化。在市场环境中积极探索培养支局长的新途径、新方法,帮助支局长快速成长,使支局长成为邮政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和最坚强的基石,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这是支局长队伍培养亟待解决的问题。支局长作为基层负责人,需具备五种工作能力:一是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敢于竞争,能够带领团队创造性地完成发展目标;二是懂得客户心理,善于策划,能够发展和维护客户;三是具有开阔的视野,熟悉邮政各项业务,能够指导一线员工工作;四是善于管理,能够以身作则、团结支局员工;五是善于和服务区域内各种组织和个人沟通,为合作者提供支撑服务,提升邮政品牌形象。对于有着众多农村支局的县局来说,培养合格的农村支局长成为打造整个支局长队伍的重点和关键。

2邮政储蓄银行支局长培养策略

2.1邮政储蓄银行支局长培养计划

针对目前支局长队伍出现的能力不足问题,宝应县邮政局强调从机制创新的角度来培养支局长,夯实基层负责人团队的整体实力,陆续推出三项计划。交流计划,实行支局长定期流动制度首先,给支局长设定固定任期,即在某一支局任职一般为3~5年,低于3年不利于支局稳定,超过5年则会形成惰性;其次,实行专业局和支局的交叉流动,即不能连续担任支局长职务,如不能从A支局长直接调到B支局担任负责人,支局长任期结束,应该调到县局某一专业局或职能部室从事营销或管理工作,增强支局长的工作能力,任期满2~3年,才可以再次担任支局长,且不回原支局;最后,县局专业局或职能部室工作人员,尤其是年轻人,也应到支局担任支局长,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既可以避免与一线发展实际脱节,也可以给支局注入新的活力。助手计划,给支局长配备助手首先,在支局培养副支局长或支局长助理,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经验,协助负责人开展工作,让他们有机会能够有所担当;其次,在暂时没有明确副职和助理的支局,由支局理财经理或大堂经理担任助手,规定在理财或大堂经理和支局长两人中,支局必须有一人在岗,休假实行轮休,不能出现支局厅堂无人管理和服务的状况,确保支局营销和发展工作能够持续推进;最后,结合金融网点转型要求,利用支局召开晨会和夕会的时机,除了让负责人和理财经理主持外,还要让所有柜员都有机会主持晨夕会,培养他们的管理能力,并借此发现和培育后备力量。挂联计划,开辟县局和支局之间新的沟通渠道首先,选择部分优秀负责人在担任支局长的同时,挂职县局专业局局长助理职务,参与专业局周例会,参与专业发展的政策制定,为专业发展提供一线的实践信息。其次,县局管理人员和支局实行一对一挂钩联系制度,每周至少要有一天到支局工作,参加一次支局周例会,参加一次晨夕会,吃上一顿支局小食堂的饭菜,参加一次支局客户走访活动或网点沙龙,确保挂联人员和支局员工之间充分了解。最后,为确保挂联工作不流于形式,切实增强挂联人员和支局的联系及利益的一致性,在挂联人员的绩效考核中,有30%与挂联支局的业务收入相关联。

2.2邮政储蓄银行支局长培养举措

为确保支局长培养计划的实行,宝应县邮政局还配套推行了七项措施。树立培训是最好福利的观念为解决支局长能力渐趋单一的矛盾,宝应县邮政局除了实施交流制度以外,还进行拓宽视野的培训,通过邀请行业外的老师授课,使其能够跳出支局小范围,开阔眼界。2014年,宝应县邮政局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为支局长重点介绍了金融行业发展新趋势、物流快递行业新动向和电子商务对传统行业的颠覆和冲击等内容。按照市场营销实战进行技能培训支局长承担着发展重任,因此应高度重视支局长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为满足支局长需求,宝应县邮政局每月进行一次支局长培训,提前征询支局长意见,由支局长设计题目,业务部门根据汇总的支局长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有效满足发展实际的需要。拓宽员工晋升通道为了改变支局长来源单一的现状,宝应县邮政局坚持机会均等原则,鼓励不同岗位员工提升自身素质,引导员工积极参与支局各项营销工作,让素质较高的员工掌握更多业务技能,如鼓励投递员考取邮政营业员和储蓄营业员上岗证,为将来更换岗位乃至晋升打下基础。借助转型活动强化团队意识为了解决支局长过度依赖经验的问题,宝应县邮政局借助金融网点的升级转型,按照市场竞争的实际要求,制定了支局长素质能力提升的5个目标和统一的工作机制及流程。要求支局长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强调支局长作为团队带头人的作用,力争把邮政企业的基层组织打造成为一流的市场拓展团队。重视支局长典型的引领作用好的榜样可以激发大多数人的上进心,宝应县邮政局把支局长的典型打造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树立沿河支局为全县的标杆支局,组织全县支局长、理财经理、柜员分批到沿河支局学习交流,让沿河支局长在全局会议上介绍经验,为其他支局长提供一个自我对照的标杆,尤其是一些新上任的支局长,更是找到可以复制借鉴的模板。加大与支局长的交流力度县局领导形成每周到支局调研的工作制度,重点是和支局长交流,了解支局长的最新思想动态,切实做到每季度和每位支局长谈一次心,同时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既可以按照区域召开分片座谈会,也可以按照支局发展上的共性召开分类座谈会,全面深入地了解支局以及支局长队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支局长排除困难,促其成长。赋予负责人作为支局兄长、大姐的角色支局虽小,但一般也有10人左右,新时期的支局建设,既要有家的温馨,也要有严格的管理,既要破除农村支局长期存在的“家长制”作风,又要保持一定的凝聚力,因此赋予支局负责人以兄长和大姐的角色,对目前的支局建设最为有利,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要求支局长从严要求自己,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目前,支局柜员大多是近几年新入职员工,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工作方式上,都与老一辈邮政人存在一定差距。作为负责人,既要让新员工熟悉并发扬邮政优良传统,又要注意不能在情感和认知方面形成对立,因此在以管理者身份推进工作的同时,在生活中要以大哥和大姐形象引导新进员工。其次要求支局长热情对待每位支局工作人员,在增加支局长流动性的同时,注意加强营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支局长要帮助新进员工尽快熟悉周围环境和客户,尤其是第一次走上工作岗位的新员工,帮助他们实现从校园到工作岗位的转变。最后要求负责人关注支局小家建设,尤其要关注小食堂饭菜。目前,支局大多数员工的家都在县城,因此解决吃饭难不仅是县局的大事,也是支局长的工作重点,只有做到同吃一碗饭,同喝一锅汤,才能真正增强支局员工之间的信任。

3邮政储蓄银行支局长培养效果与存在不足

3.1支局长培养产生的效果

自2013年在宝应县邮政局初步实施支局长培养与成长方案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对目标的实现以及实际矛盾的解决,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是积极性得到提高。方案实施以来,宝应县邮政局共有8名支局长调到县局从事营销和业务管理工作,有3名县局年轻员工担任支局长职务,有5名支局长助手和1名投递员晋升支局长岗位,并先后选配3名副支局长、2名支局长助理,另有2名投递员转到营业员岗位。一石激起千层浪,支局长的积极性得到显著提高,能够在支局和县局之间交叉任职,既可以提升能力,也可以打开职业上升通道。同时还有四类员工的积极性也得到了极大提升,包括从县局到支局担任负责人的年轻员工,担任支局长助手的员工,从事营业岗位的员工以及投递人员。对于投递员来说,首先他们不仅得到了锻炼,还为将来走上重要岗位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其次看到自己职业生涯有了更为广阔的天地,可以为将来的成长不断积蓄能量。二是自信心得到提高。在积极性普遍提高的同时,全体支局长通过面向竞争、面向未来的两种培训,自信心极大增强,不再畏惧竞争。经过有针对性的培训,支局长看问题更准,发现问题更早,采取措施更快,制定方案也更有效。同时加上转型的推动,支局员工的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底气更足,在营销中敢于开口,在工作中更加主动,平时也更愿意花时间钻研技能。最为显著的是,无论是员工,还是支局,业绩都得到了提高,收入也明显增加,并初步形成了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三是素质能力得到提高。在一系列新机制约束以及市场冲击下,一些“老”支局长原来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逐渐失去作用,他们也逐步认识到仅靠经验远远不够。截至2014年8月底,宝应县邮政局除了一名年龄较大的支局长外,其他28名支局长都取得了大专文凭,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有6人。支局长除了继续提升自身营销能力外,还更加注重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开始在服务客户上要业绩,使整个支局长队伍充满了活力和生机。四是整体发展更加均衡。方案实施一年后,宝应县邮政局各支局之间的发展更加均衡。按照业务收入、劳动生产率和管理责任划分,29个支局已经形成了两头小、中间大的合理梯级。仅从2014年上半年的收入数据来看,一些不同类别支局的收入,已经没有明显界线,各支局之间呈现出一种你追我赶的喜人局面。仅2013年就有4个支局上升到更高一级,打破了几年前的缓滞局面,对整个县局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支局长培养存在的不足

由于该方案实施时间较短,一些措施还未完全推行到底,因此就目前具体实施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方案的设想是逐步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因此还不完善,缺乏必要的通盘考虑和顶层设计,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并加以修正。二是在新办法推行中,虽然提前做了很多思想工作,推进中也不断加强沟通,但一些支局长仍然有思想顾虑,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教育,引导大家认识到改变的重要性,力争取得全体人员支持。三是在将新办法的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还有待改进,检验新办法成效的标准要看是否推进业务发展,是否增加员工收益,在这一方面,未来还有很多细致、艰难的工作要做。

4启示

政治秩序论文范文第2篇

虚拟实践教学是传统实践教学的领域拓展。尽管思政课实践教学改革实施多年,但是,对何谓实践教学的认知依然见仁见智。黄蓉生等人将其归纳为五种主要看法,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内涵界定: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环节,是由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组成的、以实践为中介、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程建设和社会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与形式有机结合的、以研究性学习为桥梁、把大学生的动脑思考与动手实践相互联接的以知识和方法为纽带的教学过程的总和。具体的实践方法包括“社会调查”“观察体验”“宣传教育”“榜样示范”“亲自体验”“比较分析”“思想转化”等。很显然,这个界定把实践教学看作一个涵盖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的教学过程,突出了实践环节动脑与动手结合、进行研究性学习的特点,强调了课程建设与实践环节的有机结合,很好地概括和揭示了实践教学的构成与特点。应该肯定,这是一个合理性、适用性都很高的看法,对于本课题组界定虚拟实践教学的内涵具有极大启发和借鉴意义。不过,其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第一,过于宽泛,不够严格。在我们看来,作为“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是大学生以社会为师、向社会学习的过程,其操作流程和实施原则不同于和课堂教学连接紧密的实践教学。所以,不宜并入实践教学环节。同时,这种看法将“宣传教育”“思想转化”也看成实践教学的实施方法,明显超出了自己的界定,模糊了实践教学与理论宣传的界限。第二,对网络环境下的虚拟实践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在我们看来,应当从严格意义上,即与理论教学直接联通的意义上界定实践教学。概括地讲,所谓思政课实践教学,就是学生在预定目标牵引下,运用世界观、方法论,独立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理论焦点问题的一种研究性学习活动。第一,它是思政课整体教学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思政课的传统形象是清一色“满堂灌”、教师单一主体的理论讲解,当下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样式则是“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第二,它与课堂教学是一种“分工协作”关系。课堂教学偏重于知识习得,实践教学强调知识运用,共同服务于塑造大学生科学世界观、方法论的根本目的。第三,它更加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性。课堂教学的主角是教师,实践教学的主角则是学生。当然,实践教学也需要教师的设计和引导,但是,教师只是导演,实践教学的效果与成败关键在于学生积极性的发挥。思政课虚拟实践教学,是传统实践教学的拓展和深化,它开辟了新的空间、拓展了新的形式,将实践教学引入了一个网上实践与网下实践、现实实践与虚拟实践交互影响、良性互动的新境界。其活动展开的空间是网络世界、虚拟空间;其活动的展开和完成需要实践主体具备一定的电脑操作技术和能力;其成果的呈现不再是传统的纸质形式,而是寓时效性、思想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多媒体作品。思政课虚拟实践教学区别于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一种新的发展形态,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一般是指网络环境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具体说,它是“在了解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知识,掌握现代传播技术基础上,通过制作、传播和控制网络信息,引导网民(或受众)在全面客观地接触信息的基础上,选择吸收正确的信息,从而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主渠道教育之外的另一种教育形式,它通过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网络社区、师生网络互动、易班(E-Class)、网络化的日常管理和交流互动等形式,达到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它主要由学校的特定职能部门(宣传部、团委、学生会等部门)和特定人员(主要是辅导员)来组织实施和完成。与之不同,作为思政课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虚拟实践教学是由思政课的任课教师基于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基本规律,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和流程,通过激发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依托网络平成拟定的虚拟实践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基于学生提交实践成果的形式(主要有电子书、网站、网页、视频、电子报等形式)和质量给予合理的评价,并最终纳入整个课程的总成绩。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网络伸展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网络参与人以年轻人居多,在大学生中尤为盛行,是吸引大学生的文化、生活阵地。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指出:“电脑网络的建立与普及即将彻底改变人类生存及生活模式,而控制与掌握网络的人就是人类未来命运的主宰,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将拥有整个世界。”因此,大学生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们不仅要意识到网络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而且要主动进入网络,了解网络的特性,由一个游弋于网络外的关注者迅速变成网络运用操作的使用者。因此,高校的思政课教学必须渗透到网络空间中,充分利用网络空间阵地,建立思政课的教学网站,着力创建大学生思政课校园网络实践教学平台。虚拟实践教学就是这一探索的初步结晶。通过这一形式可以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理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之一,反映和标志着实践活动的“属人性”特点。人正是通过实践证明着自己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动物仅仅利用外部,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虚拟实践比现实中实践具有更大的能动性。由于网络空间是人的创造物,是全然的人工自然,人对其摆脱了天然自然的不可预测的客观必然性的制约,因此相比较而言,人在其中比在纯客观的物理的自然中拥有了更大的能动性,而且其电子的瞬时的反馈性和动态性又使这种能动性如虎添翼。此外超文本的流动性使人的思维处于激活状态,也为主体的能动性奠定了基础。在虚拟实践中,大学生主体可以突破现实社会中的性别、身份、地位等的限制,因而可感到前所未有的自由,这也是其能动性的表现。而且由于主体的匿名性和实践范围的全球性,很难有某个外在的力量来支配主体的实践,也难使主体成为受外界力量任意摆布而无力掌管自己命运的木偶或奴仆,主体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可以支配自己的实践,因而更利于能动性的发挥。在思政课中实施虚拟实践教学,正是充分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虚拟主体身份,也正是通过这一崭新的实践平台,大学生学习思政课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

二、虚拟实践教学的支持系统

根据我们的研究,虚拟实践教学的支持系统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教学管理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探索性改革举措,虚拟实践教学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教学管理是否规范、合理。为避免流于形式,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订制规范,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我们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课前制定并动态完善教学计划。将“分析社会问题和网络现象、培养提升学生辩证思维能力”作为教学目的,明确实践类型和具体形式的内涵与要求,同时为学生推荐参考选题、学习网站。该计划在开课第一周即公告全体学生。二是制定以过程考核为主的教学文件,包括“基本原理概论实践作业要求和评分标准”“基本原理概论虚拟实践教学手册”“基本原理概论期末免考细则(修订版)”“上海政法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虚拟实践作品比赛评分标准”等。贯穿其中的基本理念是“过程管理”“过程考核”,突出之点就是将实践教学的成绩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课程总成绩,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积极性。三是做好教学总结和档案整理。通过举办大赛和实行期末免考,让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对于实践作业、实践手册和获奖作品,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遴选部分作品刻录光盘,作为资料长久保存。同时,进行教学总结和研究,不断探索实践教学规律,为下一轮教学提供支撑。其次,虚拟实践教学考评体系。考评应当做到两个结合:过程与结果结合、思想性与技术性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具体包括:一是分类考评。校外、课外的“虚拟实践教学”具有分散性特点,应以结果考评为主,辅之以过程管理。校内、课内“虚拟实践教学”具有一定可控性,尤其是课内“虚拟实践教学”集中性则更高,应当坚持过程考评为主,辅之以结果考评。二是考评指标要体现思想性与技术性相结合原则。学生提交的“虚拟实践教学”作业,摆在第一位的是思想性,包括内容的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同时还要考核其技术含量,如技术难易程度、操作的便利性等,当然还有信息量大小、资源类型的丰富性等因素。三是考评主体应当是学生互评和教师考评二者结合。由于学生是“虚拟实践教学”活动主体,让那些选取同一类型虚拟实践的同学之间互相评价,既可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又便于互相促进,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考评环节的实践教学。又次,建设虚拟实践教学资源库。该资源库不同于思政教育与研究专业网站,也不同于思政课网上课程中心,而是直接服务于课内、校内管理可控式“虚拟实践教学”需要的一种新型资源库。建设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使用的便利性,既可以供课堂教学师生共用,也可供学生在校内任何一个网络接口连接使用,同时也可以在不同模块之间切换。二是共建共享性。本资源库由师生共同开发,共同使用;共建的过程也是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三是实践性,即便于师生、尤其是学生开展网络调研型、问题研究型虚拟实践活动(另外两种不适宜在校内或课内完成),而不是简单地浏览信息。在内容构成上,资源库应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集成单元库,包括微教学单元、网络经典案例库、经典问题库等等。本库的功能是为师生选定虚拟实践教学的具体问题提供帮助。在设计上,宜采用模块化集成的方式排列,即以课程内容的若干微教学单元为轴心和统领,配置相应的案例库和问题库,并适时更新、补充。二是基础素材库,包括文本库、图形图像库、动画库、音频库、视频库、参考资料库、相关网址等。本库的作用是提供开展虚拟实践教学所需资料、完成实践作品必备的素材,在资料的搜集与更新上,动态对应于集成单元库的需要。

三、虚拟实践教学的育人功能

政治秩序论文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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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从地方到中央都在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行政法称行政许可制度。以下称行政许可制度或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的改革。配合这一改革进程,拟就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弊端与改革问题谈一些看法,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有条件的解除禁止,赋予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对许可使用的监管规则构成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世界各国政府行之多年的宏观管理手段之一,几乎在行政管理的每一个领域被广泛应用。

行政许可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功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设置、运用不当,就有弊端。我国大量采用行政许可这种管制手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由于市场经济机制还处在形成之中,政府管理观念、制度仍处在转变、改革和适应的过程中,加上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因此,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

(一)许可适用范围太广。据统计,在我国,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许可、审批近850项,地方省市级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500至1500项。这样,在一些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许可审批项目最少在1300项左右,最多的省份超过2300项,这些项目分布在每一个行政管理领域。如此多的管制窒息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活力。而在西方发达国家,许可之类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围较狭窄,通常主要用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很少用于对经济的管理。即使用于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大多也与公众的生活与健康有关。

(二)部分许可设置不当。国家设立许可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对某些社会事务或经济活动进行管制或规范,防止人们因自由从事有关事务或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保障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然而,某些部门设置某些许可或审批的动机或目的并非出于管理需要,而是为了设卡收费,增加本单位收入。这背离了国家建立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的初衷。而西方发达国家建立政府管制仅仅是为了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场的作用,更不是出于财政的目的。

(三)重复交叉设置。由于行政机关职能交叉重叠普遍存在,同一事务多个机关都有管辖权,而管的方法就是设置许可或者审批。这样,必然存在对类似事项重复交叉设置许可审批的现象。重复设置许可不仅使生产经营者不堪重负,也增加行政成本。

(四)我国的许可审批程序僵化而且复杂,这也是各种许可审批的程序的共性:要求提供一些并非必要的材料、经过许多并非必要的关卡、耗费过多的时间。这使相对人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浪费在毫无效率的行政程序中。比较而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许可程序就较为灵活,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例如,无论在美国哪一州,注册公司的程序都极为简单,只要出示必要的文件,缴纳几百美元的注册费(基本上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州务卿那里登记,注册公司的程序就完成了。

(五)收缴过高。由于税外收入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据统计全国1996年的财政收入中,税外收入占了一半左右),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行政收费。因此,不仅所有许可审批都收费,而且相当高。许可收费超过成本,公共管理也就变成了有偿行为了。比较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少许可是免费的。即使收取费用也只是收取工本费。

(六)监管不当。大多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的使用,绝大多数年审也是收费的。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实际上,采用年审制度监督许可证的使用对绝大多数许可证来说是不恰当的,也是不必要的。年审最突出的负面作用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相对人生产经营效率而提高其成本,从而最终削弱他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改革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些问题继续存在,社会的持续进步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必然受阻,政府也将难以应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形势的发展。因此,改革我国的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从更大范围来说改革政府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一)改革许可制度,放松管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经济增长缓慢问题,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改革和放松政府管制的趋势。英国从撒切尔政府开始就抛弃了过去一贯奉行的国家干预政策,采用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等所谓新的“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制度来促进经济发展。在美国,解除政府对经济的过度管制一直是80年代里根政府8年执政的热门话题;90年代,克林顿政府亦宣称,“大政府的时代已经结束”,政府的管理模式正由过去的强制管制朝着市场自律的方式发展。90年代以后,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崩溃,为应对严峻的局面,日本政府也开始了大规模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放弃规制(管制)、保护模式的体制,构筑充满创造性和活力的健全的竞争社会。我国的情况虽与西方国家不完全相同,经济持续高增长,但如果不对过度的不适当的政府管制尽快加以改革,也难以保证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二)改革许可制度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人到本地投资,这几乎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一贯的承诺,良好投资环境所包括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三项,即良好健全的法律法规、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和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其中,一个很少或没有贪污且办事富有效率的政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改革许可审批制度,放弃不必要的管制,建立便捷透明的管制程序有助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从而真正给投资者信心。

(三)改革行政许可制度,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制国内贸易的行为(实际上远不止管理贸易的行为,可能包括政府管理模式和具体方法)均要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约束。在复杂的世贸组织规则中,无歧视的贸易、促进公平竞争、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等基本原则,进口许可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有关引进外资审批的规则等都与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直接相关。这些规则对我国政府均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此外,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惯例以及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或经验,我们也应当遵守或者借鉴。

三、改革行政许可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行政许可与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总的要求,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的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一)放松管制,减少许可审批项目。尽管我国已经从整体上放弃了计划经济模式,但是计划经济的陈旧观念仍在支配着许多官员的行为。他们仍旧习惯于管得多、管得深。现在是进一步放松管制还经营者更多自由的时候了。放松管制的有效途径,就是政府进一步强制性精简机构、归并减少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大幅度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把政府的管制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给生产经营者最大的活动空间。

(二)严格具体许可项目的确定。首先,一方面,许可审批应当依照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许可审批。另一方面,只要不影响国家利益,即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地方政府也可以不设置许可审批。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时,必须严格控制许可和审批的设置。审查立法草案时应当着重审查许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三)建立便捷、透明的许可程序。首先,许可审批程序的繁简不应一概而论,应当与有关事项的重要程度、处理工作的难易、所需人力及时间的多少等情况相适应。其次,无论许可审批程序繁简如何,当事人获得有关信息以及申请、面谈和取得许可或批准证书都应当极为方便。其三,在最短的时间之内作出是否授予许可或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其四,获得许可或批准的条件、申请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门、费用标准、结案时限等信息应当在机关办公地点、机关手册、机关互联网中公开,并免费索取或下载。

(四)合理收取费用。管理是有成本的。在政府并不富裕的情况下,向相对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应当的。但是,政府收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合理成本和不得赢利的原则来确定。当然,收费过高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政府的税费改革。

政治秩序论文范文第4篇

提要:本文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相对应的角度考察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教化是一种原则上错误的道德建设思路,是泛道德主义思维方式的现代表现。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制度化规则与道德是整合社会秩序的两种方式,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但它们在方法论层面上确实具有完全不同的规定性,应该在运行方式上把二者区分开来;社会秩序的整合并不能通过二者的浑然无分来实现,而是应该通过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的异构分立所形成的“张力构架”来实现。

关键词:德性制度化规则泛道德主义

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

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

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③.林毓生,1988年,《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换》,三联书店。

政治秩序论文范文第5篇

[关健词]质证当事人程序模式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质证活动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长时期内,人们并没有把质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在理论上加以阐释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没有明确使用“质证”的概念,更不用说质证程序模式的选择。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当事人质证权,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司法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质证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笔者通过两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比较分析,选择和程序设置,认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国注意发挥法官积极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规则的方向发展。

二、质证的概念

何谓质证,学术界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质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通过辨认、言词辨驳或其它方式予以质询,以供审判人员审查真伪诉讼活动”①。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以解除疑义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②。有人认为,质证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论,是指在诉讼中,由法律允许质证……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等形式,从而对法官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等话动”①。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进行质疑核实的活动”②。也有的人认为,“质证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核对、辩认、询问等方法对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的诉讼活动”③。还有人认为,“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④

应该说,上述定义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们或是仅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或是仅说明质证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从量上和质上对质证的内涵予以全面而准确的阐述。笔者认为科学的定义应当做到内涵完整,外延明确,并能使相关概念区别开来,因此,若要科学揭示出质证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应结合质证基本构成要素来进行,基于此,笔者认为,质证是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公开的辩认、说明、质疑、质问和辩驳,以供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和否认的一项法律制度。

三、我国质证程序之现状考察

(一)质证程序的实践现状

质证是庭审方式改革采用的审查核实证据的方式⑤。在旧的审判方式中,审查核实证据几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基本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即典型法院职权主义。而采用质证方式后,当事人变被动为主动,变消极为积极,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关质证立法不足,法官素质不高等众多原因,质证实践现状是当事人牵着法官的鼻子走,由一个极端即典型职权主义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国家古典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还暴露了其他许多问题,具体说:

1、不质即采。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但实践中仍存在只将部分证据材料交由当事人质证的情况,如视听资料往往以没有播放设备为由不予质证;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一经宣读未经质证便确定其有效性;对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因已形成“确信”,未经质证便予采纳;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未经质证便予采纳属于程序上的违法行为。

2、形式化的质证。在实践中也有证据材料虽在形式上经过质证,但实质上质证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响法官认证的作用。如证据材料虽让当事人过目,但却限制当事人发问和质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出庭,审判人员在庭前依职权进行大量调查工作,对证据基本已形成“内心确信”,造成了“你质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从而使质证流于形式。

3、无序化、简略化质证。质证活动所追求效果本来是希望通过双方井然有序地你来我往的攻击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统的操作规范,常使庭审质证活动杂乱无序、程序简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过于简略,而导致许多实践中问题产生,从而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

(二)质证程序立法现状

有关民事诉讼质证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规定只是解决了质证问题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问题》和《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若干规定》对质证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规定①。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不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原则性规定质证内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职责是指导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质证的实际操作规程问题,对当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质证权是不完全的权利。且不说《规定》内容本身如何,单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刚性不足、普遍性、公开性较差等,因而仍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四、二大法系质证程序模式之比较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要特证的质证程序模式,质证活动完全为当事人自由作为。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始终处于消极地位,仅作为质证程序的组织者。美国是以证人证言为中心,在质证程序采用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质证程序在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及庭审三个阶段中解决。传统的英国质证程序模式是典型的当事人自由主义模式,当事人的自由过度膨胀,自主控制诉讼质证程序。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质证模式能充分发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有助于法官正确、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明材料的真伪,确定案件真实。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以职权主义为主要特征的质证程序模式,法官主持质证活动并始终指挥质证活动的进行。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始终受法官控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质证一般实行职权询问,采用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询问方式进行,是否实际采取交叉询问方式完全听凭法官的自由裁量。

两种模式对于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性这一根本目的,应该说有其生命力的,其优劣之分体现在不同方面。前者在展示程序正当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结果导致诉讼的拖延;后者能有效克服诉讼效率不高的弊端,但往往不能排除法官主观判断对质证程序正当性和质证效果的妨碍和影响。日本民事诉讼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做法。如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证人询问顺序首先是提供询问申请的当事人,然后是其他当事人,其次审判长”①。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看来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质证程序上,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利正处在一个动态分配,而且经过改革后可能会越来越有更多的共性。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在实践中有进一步考案,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五、我国质证程序模式之选择

质证程序模式这一局部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同一国整体诉讼程序模式的选择密切相关,并受各国经济基础、文化背景、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如果完全照搬别国的做法必然出现“南桔北枳”之效。那么,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借鉴两大诉讼模式各自优点,科学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和法院在质证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不失为一种较为明智和科学地选择。从目前我国质证的实际过程来看,虽然有了一定当事人主义色彩,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对抗仍显不够,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质证模式应当朝着既要保留我国的注意发挥法官积极性的传统特色,又要借鉴、吸收英美法中注重当事人之间直接对抗注重程序的方向发展。法官职权相对独立的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模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质证权进行质证时,实行当事人之间直接的正面对抗,法官对质证的职权主义保留相对独立,待当事人质证完毕后集中进行。这种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质证模式结合,采用一种阶段性互补方式,而不是在整个过程中加以揉合。

质证的主体虽然是当事人,但并不等于法官在这过程中无所作为,相反,法官积极性的适度发挥更会有助于质证功能的充分实现,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当其具有以下权力:(1)询问权,即在当事人质证后,对一些仍不清楚明确的问题包括就有关案件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求案件事实,防止当事人仅凭质证技巧取胜,从而维护公平。(2)引导权,即引导双方紧紧围绕证据的三个属性进行质证;把握双方当事人直接对抗交叉询问的限度,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为求胜诉,不择手段,甚至以假乱真,还要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地询问、辩论,以及对细枝末结的过分纠缠,以提高诉讼效率。(3)解决权,组织双方当事人有序质证,对于当事人质证偏离程序规则予以矫正;对当事人因质证程序性问题引发争端解决;对当事人已质证的证据的无端纠缠予以终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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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3]刘敏著:《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5]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讼与实践》,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精神文明2002年版。

[6]杨良宜、杨大明著:《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2002年版。

[7]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8]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