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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英国行政法;自然正义;程序正义;避免偏私;公平听证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母国,是世界与法治的发源地。程序正义集中代表了英国的传统与法治精神,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不仅构成了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程序正当思想的直接渊源,而且对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正如F·弗兰克福特大法官所言:“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追溯程序正义原则的起源与发展,分析其基本内容和根本要求,不仅有助于深刻把握英国行政法的本质,深入理解普通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特征,而且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程序正义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程序正义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上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深刻的社会原因。概言之,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是该原则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普通法院的权威地位是该原则得以形成的制度基础,而行政权在近代英国的急剧扩张则构成了该原则得以发展的社会原因。
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韦德指出:“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程序公正原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自然正义理念,是自然正义理念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与发展。自然正义即“自然的是非观”,是对公正行使权力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被凝练为两句法律箴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在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正义被认为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之所以被称为“自然”,是在于表明该原则所具有的不因时间的流转而被抛弃的永恒品质以及不因地域的不同而遭废置的普遍属性。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之前,行政权在英国还没有充分发育,自然正义在当时主要是用以规范普通法院司法程序的基本准则。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自然正义原则得到了普通法院始终如一的坚持和遵守。早在1371年的里伯案中,一名巡回法院法官就由于与案件当事人有利益牵连而被取消了审理案件的资格。1723年,剑桥大学所作出的剥夺本特利博士学位的决定被法院撤销,理由是该决定在作出前未听取本特利的意见从而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在某种程度上,英格兰普通法长期发展的过程,其实正是普通法院在自然法原则的引导下裁决案件、连续不断地试图追求自然正义的过程。”通过对自然正义原则的严格遵循,普通法院成功地控制了司法权在公正的基础上运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司法权的滥用。因此赢得了英国民众的衷心支持,树立起了自由之维护者与法治之保障者的良好形象,进而在英国政治体制中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地位。在英国人的心目中,所谓法治无非是普通法院之治,而普通法院之治就是自然正义之治。这就为自然正义原则向行政领域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自然正义原则在普通法院的严格践行过程中,不仅成为规范司法权运作的基本准则,而且逐步具备了超越所有权力之上的品质,成为奉行法治的基本标志。自然正义原则被认为是“落在每一个裁决者身上的义务”,甚至国王和议会也不例外。1215年的《自由大》明确规定王权要受到自然正义原则的限制:“凡自由民,未经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其中的“经国法判决”与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系属同一意义。在1610年的伯翰姆大夫案中,首席法官柯克宣布:如果议会法律让某人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院可以宣布该法律无效,因为这样的法律触犯了普通法的权利与理性。也就是说,在17世纪以前,自然正义就已经逐步具备了限制所有类型权力的属性。这就为该原则超越司法领域向行政领域扩展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17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英国的体制和权力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集中体现为:议会代替国王而获得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之后,随着现代政党制度在英国的发育、成熟,国家权力开始向以内阁为代表的行政机关集中。为了灵活应对和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行政机关获得了议会的广泛授权,其角色开始从消极的“守夜人”向福利的提供者转变,其职能也从传统的国防、外交、税收等急剧扩展至教育、卫生、交通等广泛的领域。面对行政权的急剧扩张,奉自由为生命的英国民众内心的忧虑也日益加剧。如果对行政权不加以限制,行政机关就有可能演变为现代社会的专制君主,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将化为乌有。1929年,英国高等法院首席法官G·休厄特勋爵所发表的《新专制》一书集中代表了这种社会思潮。在上述社会背景之下,普通法院举起了自然正义的大旗,意图以正当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在新的体制之下,普通法院的努力遇到了议会和行政机关的联合抵制。这主要表现为,议会经常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以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排除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应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议会在形式上代表着民众的意志,但实际上是受到以内阁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所控制的,其所制定的法律直接反映的是行政机关的意志。就行政机关而言,当然不愿意自己的手脚受到自然正义原则的束缚而希望获得行使权力的绝对自由。因此就出现了行政机关通过议会法律转而授予自身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院如果强行再推行自然正义原则,将与议会法律发生冲突。这在英国是不允许的,因为议会法体现着议会,而议会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的基本标志,是英国的基石。因此,“自然正义不得不谋求新的立足点,并发现它是实施制定法而不是制定法的一个范式。它的基础现在存在于解释规则之中”。普通法院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推行正义而不是正义。对法律的解释必须以正义为基本准则,自然正义是作为法律中潜在的、暗示的条款而存在的。即使议会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然正义原则,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相应的,议会法授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必须受到自然正义原则这一法律的暗示条款所拘束的。通过上述解释,普通法院在形式上维护了议会原则,避免了与议会的直接冲突。同时又在实质上将自然正义融入了议会法律之中,否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绝对性,从而成功地将自然正义原则拓展至行政领域,成为控制行政权运作的基本规则。
但是,在历史上,自然正义原则是用以规范司法权运作的,当该原则扩展适用于行政权这片新的领地时,其历史局限性也开始显露。这主要表现为该原则只能适用于司法性质的行为,而无法包容所有的行政行为。为了克服自然正义原则的历史局限性从而扩大法院通过行政权进行程序规制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法官开始用“程序正义原则”取代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不过,程序正义原则在核心理念、主要内容、基本制度等方面与自然正义原则都是相同或相通的,只是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对自然正义原则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如果将自然正义原则比喻为一棵老树,那么程序正义原则就是这棵老树发出的新枝。
二、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石: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自然正义的基本精神,其实质在于保障法官的中立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这一规则在普通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以至于柯克认为它应凌驾于议会法律之上。将自然正义的上述规则应用于行政领域,将法官改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形成了避免偏私,保持行政中立原则。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石。
(一)基本要求
为了使行政机关在案件中保持中立的、超然的、不偏不倚的地位和态度,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做到“没有利益牵连”、“没有个人偏见”。
“没有利益牵连”首先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与案件有财产上的牵连。“任何直接的金钱利害关系,哪怕多么微小,都是丧失资格的理由。”在1984年的一个案件中,法院宣告地方当局授予某公司的许可无效。理由是该地方当局通过先前的一份合同与该公司产生了财产上的利益牵连。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地方当局不授予许可的话就要对该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其次,“没有利益牵连”还包括不得与案件有精神上的或者感情上的利益关系,如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友谊或者恩怨关系等。
“没有个人偏见”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使个人的感情受到某种预设的观点或偏好的支配。为了避免个人偏见的形成,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既是追诉人又充当裁判者。如已经投票赞成的治安法官不得再以裁决者的身份出现。当然,仅仅由于是控诉组织的成员并不必然导致其裁判资格的丧失,如某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会员可以裁决由该协会提起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避免偏私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实质上没有偏私,而且在外观上也不能让人们有理由怀疑可能存在偏私。避免偏私是一个“表象比真实情况更为重要的领域”,必须达到排除他人合理怀疑的标准。在1956年的格林姆斯贝上诉案中,首法官戈达德说道:“我们强调的偏见是偏见的真实可能性,而不是确凿的偏见。”此即休厄特法官经常被引用的一句名言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
(二)适用范围
随着自然正义向行政领域的扩展,避免偏私原则目前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法律不认为是偏私,或者看起来是偏私,但实际上不是偏私。这主要有:
1、法律的排除性规定。“法院使用反对偏私原则是如此之严格,以至于议会在特定情况下授予豁免来予以缓解。”当议会法律中出现豁免条款或者庇护性条款时,法院不得坚持避免偏私原则的适用。在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条款采取严格解释的方法,以限制其应用范围。法院认为,避免偏私是法律的默示条款,任何排除适用这一公认的程序正义原则的情况必须有立法上的明确言词。
2、无法替代的行政机关。“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原则的应用是以存在另外可以替代的法官为前提的。在法律将某项权力赋予唯一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即使该行政机关与案件有利益牵连,其所作出的决定仍然有效。因为除了该机关之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裁决。而且,如果该行政机关放弃行使职权,这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避免偏私的要求不得不让位于必要性。否则,行政管理无法正常进行。如某殖民地总督有权批准关于豁免自己行为的法律,因为唯有他拥有这项权力。如果坚持适用避免偏私原则,其结果是该法律根本无法获得通过。与此相类似,某环境国务大臣所的关于支付自己费用的命令也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3、行政机关对政策的执行。执行政策以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机关职责之所在。因此,行政机关不顾反对意见而坚持执行政策的行为不能被认为存在偏见。1948年上议院的一个判决代表了这种观点。城乡计划部长拟在某地建设一个新城,遭到了强烈的反对。部长派出一个调查团调查。调查期间,部长亲自到该地发表演讲,声称:“你们的讥讪是没用的,工程就是要上马。”调查报告显示,反对的意见普遍存在,但是部长不顾反对意见仍然决定在该地建设新城。反对者认为大臣在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存在偏见,不符合公正的程序规则。上议院在判决中认为部长执行政策的决定不存在是否有偏见的问题。只要部长在作出决定前已经采取了法律规定的调查程序就是合法的,因而维持了部长的决定。
三、程序正义原则的核心:公平听证,保障行政参与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影响之前都要被听取意见”是自然正义更为根本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表达自身意志的权利。将自然正义的这一规则应用于行政领域,就形成了公平听证,保障行政参与原则。该原则可以涵盖正当程序的所有要求,足以把避免偏私原则包括在内,因为公平的听证必定是无偏见的听证。公平听证原则在英国行政法中起到了“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美国宪法上所起的作用,是普通法院建立公平行政程序法典的基础。
(一)基本要求
行政法上的程序正义原则起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为了与行政事务所具有的范围广泛、性质繁杂、变动迅速等特点相适应,程序正义原则对自然正义原则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保持着高度的灵活性,而没有严格仿效普通法院的司法程序。如,行政机关无须遵循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不禁止采用传闻证据,对证据也无须全面公开等。然而,如下几项要求被认为是公平听证的基本要素,行政机关必须达到。1、告知指控事项。行政机构在作出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完全不予告知,等于裸地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相对人被指控的事项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行政相对人最基本的程序权利。为了充分保障相对人的这项权利,首先,行政机关的告知必须全面,不得遗漏指控相对人的任何事项。其次,行政机关的告知必须准确,不得告知此指控事项却按另一事项处罚相对人。另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告知,以免相对人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答辩,使指控成为突然袭击。
2、出示相关证据。仅仅告知相对人被指控的事项,让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是不够的。行政机关还必须向对方出示支撑其论点的全部依据,特别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和材料。相关的证据无论是在听证之前、听证过程之中还是听证结束之后所获取的,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1986年,一拒绝延长某出租车司机许可证的决定被上诉法院撤销,理由是据以作出该决定的一份医疗报告没有向该司机出示。1949年,一租金裁判所的决定也被法院撤销了,理由是该裁判所在听证前获得的一项证据未告知相对人。
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和材料,但是,“自然正义要求信息公开的程度得与公开给法律计划带来的损害相权衡”。在公开有关材料将导致泄露官方秘密、防碍犯罪侦查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公开或者仅公开相关材料的摘要。
3、听取辩论意见。听取对方辩论意见是听证程序核心之所在。无论是告知被指控的事项还是出示相关证据,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能够提出有效的辩论意见。为了充分地听取对方意见,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听证。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论点和论据进行质证,允许当事人传唤证人,向证人发问。在例外的情况下,听证也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只要行政机关在实质上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书面听证并不违背自然正义的要求。这种方式在学校、监狱、军队、移民等领域适用较多。但是,如果事情关系重大、有关事实不通过口头听证难以查清时,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口头听证。
(二)适用范围
20世纪60年代之前,听证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英国法院在当时认为,只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司法行为或者准司法行为,才适用自然正义原则,才能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而纯粹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受自然正义原则的拘束,行政机关无须举行听证。在最需要受到控制的广大的自由裁量领域,自然正义原则却不能发挥作用,这显然有悖于英国的法治传统。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在1963年里奇诉波德温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中,英国上议院提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只要该行为对公民权利和利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就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自此以后,程序正义原则冲破了纯粹行政行为、准司法行为与司法行为之间的壁垒,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相应的,听证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扩张。
自1963年以来,公平听证已成为英国行政法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但是仍然有一些例外情况无须听证。首先,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为。公平听证必须服从于国家安全这一压倒一切的因素。当听证本身会促成进一步的罢工、交通中断从而对国家安全形成威胁时,自然正义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既然国家安全高于一切,那自然正义就得让步了。”其次,行政立法行为。由于行政立法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因此,要求行政机关一一听取意见是不现实的,而且对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立法提供救济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在英国,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无须举行听证。再次,有紧急情况发生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而不必事先进行听证。如警察追捕犯人。另外,行政机关对有违法嫌疑的公司进行临时检查等行为,根据事务的性质也不可能事先为当事人举行听证。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通过严格的解释将上述例外情况限制在尽量小的范围之内,以确保听证的普遍适用性。
结语
摘要: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完善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医院管理者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各医院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高对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意识,不断完善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让内部会计控制真正在医院经营管理中发挥起应有的作用,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作为医院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关键词:医院内部会计控制
一、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失效的表现
1.会计信息失真。(1)为了完成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目标,一些医院管理者指使会计人员虚构经济业务,人为地调整财务指标。(2)一些收费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大头小尾”的开票方式将公款据为己有。(3)财务会计部门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致使一些虚假、不规范的发票、验收单据蒙混过关。
2.内部支出预算执行随意,造成收不抵支。医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求财务收支平衡。
3.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二、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失效的原因
1.内部会计控制的意识不强
医院的管理者和职工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充分、不完整。一是以为内部会计控制就是整章建制,就是财务规章制度的汇总,忽视了内部会计控制是一种业务运行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二是以为内部控制是稽核、审计或管理层的事,与医院的会计无关或关系不大,对会计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认识;三是以为内部会计控制就是相互牵制,对内部会计控制方式、方法与手段没有整体认知,这些都是导致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措施难以落实和发挥应有效用的重要原因。
2.会计人员素质较低
由于医院会计业务迅猛增长,随之医院会计人员队伍迅速扩大,但由于医院会计人员日常工作繁忙、负担较重,对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和新制度的时间相对减少,导致医院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能得到及时提高。医院会计人员素质的低下大大影响了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落实。
3.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
目前相当一部分医院对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订立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仅仅是“上墙”,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处理具体问题多强调“先例”,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4.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
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在评价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提出改进建议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而现实中,有些医院根本不设内部审计部门,即使为了上等级医院需要,设了这样的科室也是形同虚设。
5.外部监督乏力
为了加强监督,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医院外部监督体系。(1)各种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再加上分散管理,缺乏横向沟通,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2)各种监督没有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监督弱化问题严重。(3)社会监督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实质性地进入医院,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
6.缺乏监督奖惩机制
当前,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责任划分、量化、奖惩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很多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流于形式,会计控制的范围有限,缺乏完整性和全面性,缺乏一个赏罚分明的奖惩制度。有的医院虽然也设有一些奖惩制度,但执行过程中缺乏力度,致使部分人员认为执行与否无关紧要,加之没有设立相应的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组织,从而削弱了医院执行内部会计控制的自觉性。
三、加强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对策
1.提高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认识
医院负责人是内部会计控制的责任人,医院负责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态度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领导要明确管理的重心在决策,而决策的科学性则离不开正确可靠的信息。只有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防范错误和舞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改善单位内部环境
(1)充分发挥医院治理机构的职能,明确以员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管理层的分工制衡及其在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职责权限。
(2)严肃医院的人力资源政策,特别是加强会计人员及其他内部会计控制参与者的上岗、继续培训等工作。
3.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加强医院会计内部控制,必须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对医院经营管理各环节实施有效监控的制度,往往涉及财务会计、医疗、金融、市场营销、法律、物资材料、信息等多专业领域知识。
4.建立严密的医院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医院应依据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围绕医院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自身实际,健全和完善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会计内控制度,并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修正和完善,使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具有科学性和连贯性,从而保证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地进行,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强化内部审计职能
为确保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必须被监督,医院应设置内审机构或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分别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跟踪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加以落实;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隐患,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以期更好地完成内部控制目标。
6.强化外部监督,督促医院不断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医院应加强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定期互通情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以促进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落到实处、更加完善;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医院进行定期审计。
7.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评价、激励机制
一、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医院行政管理流程不科学。造成医院行政管理工作不能有条不紊进行的首要原因是医院内部行政管理体系的不科学。一方面体现在医院行政流程设置的不合理,对于各个科室各个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比如人事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没有清晰的管理流程。对于各个部门的组织和管理流程设计没有环环相扣,当工作略微复杂时,在工作流程上就会出现漏洞,以上都是由于在设计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流程时不科学造成的一系列问题。
(二)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现在医院很多的行政管理人员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学习,他们不能综合考虑医院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和辅助作用,没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另外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年龄分配不合理,缺乏能够统筹管理的中坚力量。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创新意识,近些年新型的行政管理方法层出不穷,但是很多管理人员思维陈旧,不能积极学习一些优良的管理经验,导致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停滞不前。
(三)各部门存在职责的交叉重叠。在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各个部门的工作要求划分不明确,含糊的工作任务导致很多部门的工作造成重叠交叉的困扰。比如医院经常存在同样一份工作,但是多人同时进行。或者是一份任务安排下去出现彼此推诿的现象,这都是分工不明确造成的问题。当医院有任务下达时,各层管理人员不能马上进行任务的分配或者是工作分配不合理。
(四)医院缺少适当的激励机制。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普遍偏低,造成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懈怠。医院缺乏工作优良惩罚与奖赏机制,对于管理工作较繁重、工作能力强的行政管理人员,医院不能及时奖赏;对于经常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地惩罚。因此造成了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工作不积极甚至严重懈怠的一系列问题。
二、提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管理知识的专业素质、学习能力以及人文素质等多个方面,医院应该多创造机会组织学习。首先是管理业务的培训,医院应该定期组织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工作,专业和系统地培训行政管理人员。其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逐渐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工作惯例上不思进取。此外,医院应该营造属于自己医院的医院文化,使医院所有的工作人员精诚团结,受到文化的熏陶。
(二)建立合理的医院行政管理体系。合理的医院管理体系应该综合考虑医院各部门的任务分配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在制定管理方案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工作分配的清晰性和明确度。医院要不断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出一套对于医院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法,选拔出真正有能力进行管理工作的人才。医院的管理人员要逐渐形成一个管理队伍,能够默契配合,有条不紊地进行管理工作。
(三)在行政管理中采用激励制度。对于行政管理人员的激励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完善奖罚制度,另一方面是做好管理人员的心理工作。医院需要定期对每位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点评,对于认真上进、工作任务大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对于怠慢工作、推卸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惩罚。医院还要加强与每位管理人员的沟通与交流,不断激励管理人员积极工作。
(四)加强管理者与医务技术人员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人员和医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不同,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不同,为了医院的和谐管理和不断进步,需要两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彼此的交流与学习,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加强自身医务知识的专业性,医务工作者可以了解医院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分配,从而加深对自己工作的认识。这样有利于行政管理人员更加全面性和系统性地开展管理工作,有利于医院的长远规划与发展。
(五)有效消除管理职责的“真空”地带。对于各部门存在职责的交叉重叠问题应该予以重视,细化工作任务,避免工作的交叉现象,保证各个部门能够各司其职,从而避免有些管理人员从中“钻空子”,同时也要注意管理工作的主次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当有任务安排下来时,各层的管理人员均能有条不紊进行任务的分配和细致的划分。
三、结论
本文总结了在医院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包括医院行政管理体系不科学、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等,同时也提出了提高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比如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合理的医院行政管理体系等。综上所述,医院应该认真分析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促进医院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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