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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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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离岸业务市场的发展过程是税收体系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全球离岸业务中心的共同特点是:涉及离岸业务的税收都处于很低水平,大多数离岸业务中心对其离岸业务提供部分或全部税收优惠。图1展示了离岸业务与税收的关系。1.离岸业务涉及的税种全球离岸业务中心在税收结构上以直接税为主,一般无间接税。对离岸公司而言,离岸业务涉及的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利息预扣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印花税等税种,因此多数离岸业务中心无营业税。例如,新加坡以直接税为主体税,所得税在其所有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高达40%~50%。2.离岸业务的税率为了解离岸业务的税率,本文选取全球部分具有代表性的离岸业务中心(中国香港、新加坡、伦敦和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业务中心涉及的主要税种及税率见表1。以中国香港为例,作为全球著名的离岸业务中心,其优惠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香港早在1982年就取消了原先对外币存款利息收入所征收的16.5%的预扣税,因此在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但是部分交易如股票交易,需缴纳印花税。从2011年起香港将企业以外的法人实体的所得税下调了1个百分点,即对除企业以外的法人实体的应税利润征收15.5%的所得税,对企业应税利润按照16.5%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而作为全球最具竞争力之一的自贸区离岸业务市场,新加坡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政府优惠的税收政策。多年来,新加坡为了保持其在全球离岸市场中的竞争力,对所得税进行不断调整。例如,2010年新加坡将企业所得税从之前的18%下调到17%,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总部享受10%的优惠税率,设在新加坡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可见,这些离岸业务中心都实施较低的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和股息预扣税。对于离岸业务涉及的印花税,伦敦不予优惠减免,中国香港实行较低的税率,新加坡和菲律宾马尼拉则完全豁免。3.离岸业务的税收征管全球离岸业务中心的税收征管都表现出简单和高效的共性。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为例,中国香港的税收征管采用一级税制的征管体制,对税收征管主体实行规范化和简单化的管理,以通知申报纳税方式进行税收征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在征收环节上,征税机关实现网络化管理,与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信息交流,保障纳税人的“课税同意权”;新加坡税收征管的高效性主要体现在优惠税制的体系化以及税率的简单化,其实施的效果相当于实行了一种档次少、级距小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征税机关的征管难度,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4.离岸业务的税收监管随着全球离岸业务的迅速发展,离岸业务市场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为了争夺外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了有害的税收竞争举措,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较大冲击。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愈发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希望通过加强税收透明度建设和国际税务合作来遏制有害税收竞争。目前,无论是国际组织或国家的监管机构都趋于加强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监管主要针对避税活动展开,包括避税的单方规制和多方规制。避税的单方规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制定受控外国公司的制度和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等;对离岸公司避税的多方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强化国际合作,与避税地国家签订情报协定,与非避税地国家合作等。另外,针对离岸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法(比如转移价格),实行正常交易原则,采用预先定价协议(APA)机制等法律规制措施。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在离岸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许多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仍没有明文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业务的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等。也就是说,我国还未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进行规范,因此,目前我国离岸业务市场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事实上,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起始于1989年,而我国第一部离岸金融的正式法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于1997年10月23日才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并于1998年正式实施相关细则。在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离岸业务税收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离岸业务税收优惠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但是它们的税负却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截至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7492户,其中外资628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468万美元。内资企业6864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2116万元。如果再加上已办理核名手续但还没有设立的企业,数量将达到1万户左右。这意味着,在吸引企业入驻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半年交出的成绩单赶上了过去20年。但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目前吸引的外资企业数量远远小于内资企业数量。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离岸业务中心,开展离岸金融和离岸贸易等相关业务,有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吸引外资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尚未制定出台针对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如果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难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会降低外资进入的积极性,大量的外资企业因为较高的税负而对上海自贸试验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较高的税负可能会刺激离岸业务交易主体逃避税收监管,对国内和国际税收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研究设计适合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不仅为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等级,也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

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是连接境内在岸市场和境外离岸市场、具有双向辐射与渗透功能的市场区域,因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应从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税收监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等方面进行设计。1.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以最常见的离岸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为例,其主要是吸收非居民资金为非居民提供的一项国际金融业务,是两头在外的业务活动(outsidetooutside)①。由于非居民个人或机构是资本的持有者,他们可以决定将资本投放于何处,如果对其资本投资收益征税,则不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业务。为此,本文从设计原则、税种、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进行设计。(1)设计原则。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功能,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的原则是:第一,税制具有国际竞争性,至少在东亚具有相对竞争性,使上海自贸试验区快速成长为东亚乃至亚太离岸业务中心。第二,税收征管制度更简洁高效。这既是发展国际业务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税种:单一直接税。依据全球离岸市场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业务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所得税,免征包括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业务相关的印花税。(3)税率:多级分类所得税率。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保证离岸公司的税率不高于在岸公司的税率,保证离岸公司面临的税负不高于周边离岸业务市场的税负水平,这是发展离岸业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为适应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需要,税率设计须有一定弹性,以便于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离岸业务结构。为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所得税率设计为15%~17%(见表2)。(4)税收征管。为实现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的高效征管,应从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进行政策制定。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业务界定,二是离岸业务分类。本文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这种模式的业务链是两头在外,即为非居民提供服务,与在岸业务严格分离,便于识别界定。关于离岸业务分类,主要是对离岸业务包进行分拆,根据国家战略给予不同的税率待遇。例如,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总部设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离岸业务)为15%,地区总部设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离岸业务)为16%。2.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监管制度国际避税行为是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的固有风险。在岸公司通过离岸业务中心设置子公司,采用转移定价行为①避税,转移了利润,侵蚀了在岸公司的税基,扭曲了国际贸易和投资模式,影响国际资本的流向,增加了离岸业务中心以外的国家征收税款的成本,导致竞争环境缺乏公平性和有序性。国际上针对离岸业务税收监管的通行做法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1)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机制就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为国际通行的反关联企业避税的方式(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美国、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预约定价显然可以被运用到离岸市场上,而且基于离岸业务的国际性以及离岸业务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在离岸市场上应主要采取多边预约定价①的方式,即纳税人与两个以上的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即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离岸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结合离岸业务的特点,上海自贸试验区也可采用多边预约定价的方式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2)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都纷纷加强了对离岸业务中心的监管。上海在建设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市场的时候也理应遵守相关的国际准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上部分低税率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双边税收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以提高税收透明度。3.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自贸试验区区内与区外的税制协调是保障离岸业务税收监管统一化,防控在离岸市场中交易主体因内外政策差异而套利的风险。作为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何与区外税制改革衔接将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可复制、可推广的前提。此外,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制的制定,应借鉴全球离岸业务市场的经验,针对离岸业务设计具有普遍性的税收政策。基于此,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应从技术、制度和管理模式国际化等层面进行。此外,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将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纳入我国税法体系中,为今后我国境内成立的其他自贸区制定离岸业务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与我国其他各离岸业务市场之间的沟通合作,逐步使境内离岸业务市场的各项税收政策实现统一,实现资金在这些离岸中心的有效配置。

四、结论与启示

离岸业务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重要的功能性业务。离岸业务的发展要求有相配套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的支持。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和启示。1.结论(1)全球离岸业务的产生到现在只有半个世纪左右的时间,其之所以能迅速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2)全球离岸业务中心的共同特征就是涉及离岸业务的税收都处于很低水平,大多数离岸业务中心对其离岸业务提供部分或全部税收优惠。(3)具体而言,全球离岸业务中心在税收结构上以直接税为主,一般无间接税。全球离岸业务中心都实施较低的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和股息预扣税。对于离岸业务涉及的印花税,大多实行优惠减免或完全豁免。(4)全球离岸业务中心的税收征管都表现出简单和高效的共性。征税机关实现网络化管理,与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政府机构进行信息交流,相当于实行一种级距小、档次少的超额累进税率,降低征税机关的征管难度,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5)各国都趋于加强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监管的措施主要是对避税的单方规制和多方规制。此外,针对离岸公司最常用的避税手法即转让价格,实行正常交易原则,采用预先定价协议(APA)制度等法律规制措施。2.启示为使上海自贸试验区快速成长为东亚乃至亚太地区的离岸业务中心,需要根据我国国家战略即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设计离岸业务税制和税收监管制度。同时,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不仅能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等级,也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对制定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有如下启示:(1)建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所得税,免征包括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业务相关的印花税。(2)为适应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税率设计有一定弹性,采用多级分类所得税率,以便于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离岸业务结构。为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所得税率设计为15%~17%。(3)为实现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的高效征管,应从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进行政策制定。就征管对象而言,其核心要素一是离岸业务界定,二是离岸业务分类。本文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这种模式的业务链是两头在外,即为非居民提供服务,与在岸业务严格分离,便于识别界定。关于离岸业务分类,主要是对离岸业务包进行分拆,根据国家战略予以不同的税率待遇;就税收征管机构而言,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一是设置“离岸业务税务登记证号”,二是设置“离岸账户”。(4)针对离岸业务的税收监管,上海自贸试验区应从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两方面来规制国际避税行为。(5)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制的制定,应针对离岸业务且具有普遍性,以便未来能在全国其他自贸区范围内,从技术、制度和管理模式国际化等层面进行复制和推广,为今后我国境内成立的其他自贸区制定离岸业务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辽宁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税收政策

一、辽宁省工业发展现状分析

辽宁省工业具有近百年的历史,是全国的重工业基地。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产业布局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在国家实施倾斜式工业化发展战略前提下,辽宁工业形成了以石油化工、冶金、机械、电子等为主体,涵盖工业行业40个大类、197个中类、607个小类的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作为老工业基地,辽宁工业占据全省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2003年全部工业增加值为2510.4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4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213.3亿元;实现利税550.3亿元;实现利润235.4亿元。近年来,辽宁工业在各产业部门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见表1)。

表1辽宁省三次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情况(%)

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

第一产业12.610.910.810.810.4

第二产业48.049.448.647.847.5

第三产业39.439.740.641.442.1

资料来源:《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999~2003)。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不断影响,辽宁工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辽宁工业在全国的地位(工业总产值在全国所占比重)排序逐年下滑,由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的第2位下降到2003年的第9位(见表2)。

表2辽宁省工业总产值在全国所占比重变化情况

占全国比重在全国位次

1978年1998年2003年1978年1998年2003年

8.86%5.61%4.69%第2位第5位第9位

资料来源:1978年、1998年数据来自《中国工业发展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出版;2003年数据根据2003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计算而得。

(二)辽宁工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②

逐年下降,市场占有率从1995年的0.87%下降到2001年的0.84%(见表3)。

表3各省市区工业品市场占有率(%)

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

北京0.931.16上海1.111.30湖北1.100.88云南0.720.79

天津1.101.14江苏1.371.31湖南0.990.760.360.30

河北0.890.91浙江1.321.33广东1.131.31陕西0.750.64

山西0.680.53安徽1.210.80广西0.960.72甘肃0.740.60

内蒙古0.660.61福建1.131.05海南0.860.76青海0.590.48

辽宁0.870.84江西1.000.69重庆···0.76宁夏0.740.68

吉林0.750.80山东1.051.19四川0.910.70新疆0.610.79

黑龙江0.700.78河南0.960.82贵州0.630.57

资料来源:南振兴《省际工业竞争力比较研究》,《经济管理研究》2004年第1期。

(三)辽宁工业竞争力优势逐渐减弱,工业竞争力优势系数由1995年的5.61降为4.89.而广东除1995年和1996年略低于江苏外,自1997年起一直居全国第一位,其工业竞争力优势系数从1995年的11.70提高到2001年的14.82(见表4)。

表4各省市区工业竞争力优势系数(%)

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年份19952001

北京3.003.21上海7.657.70湖北3.903.25云南1.661.24

天津3.273.18江苏11.8512.00湖南2.531.810.010.02

河北4.034.03浙江6.328.31广东11.7014.82陕西1.441.38

山西1.751.45安徽3.141.89广西1.711.10甘肃1.080.87

内蒙古0.990.88福建2.782.98海南0.230.21青海0.230.21

辽宁5.614.89江西1.491.04重庆···1.15宁夏0.280.29

吉林1.931.91山东8.329.70四川4.672.44新疆0.930.93

黑龙江3.092.56河南4.183.89贵州0.740.69

资料来源:南振兴《省际工业竞争力比较研究》,《经济管理研究》2004年第1期。

(四)从出口的角度看,辽宁省工业竞争力较差。一是辽宁省出口的增长速度慢于全国出口的增长速度,辽宁省的出口额从1990年的56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11亿美元,增长了几乎1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6.41%;而同期全国的出口额则增长了4倍多,年平均增长率为14.15%.2001年在严峻的国际形势下,全国的出口额仍增长了6.8%,沿海省份中最快的是浙江省,增长了18.2%,而辽宁省只增长了2.4%.二是辽宁省出口产品中初级产品占相当大的比重,其附加值低,竞争力差(见表5)。辽宁省初级产品出口占总出口额的比重远高于广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天津和山东,比全国平均水平还高出17个百分点。在辽宁省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也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产品,如钢材、石蜡、纺织坯布、锌锭等。三是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还没有构成出口的主体,生产领域的成本高,没有价格优势。2001年辽宁省高新技术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是15.7%,低于全国17.8%的平均水平;机电产品出口曾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最近几年在全国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从1991年4.57%下降到2001年的3.4%.辽宁省主要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高于其他沿海省市,六大类出口商品平均换汇成本与福建持平,高于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高换汇成本使辽宁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处于劣势。

表52000年辽宁省出口构成与全国及沿海省市的比较

项目辽宁全国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福建天津

初级产品27.8610.163.753.263.368.9321.7110.6015.78

工业制成品72.1489.8496.2596.7496.6491.0778.2989.4084.2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

(五)工业经济效益水平不高,一些主要经济指标与先进省市比还有较大的差距。2002年辽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九五”末期的2000年相比,总资产贡献率(6.42%)提高了0.86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58.61%)下降了1.85个百分点,而成本费用利润率(3.31%)下降了1.06个百分点,流动资产周转率(1.43次)下降0.03次。与外省市比较,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05.27%)分别比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江苏低26.5~95.7个百分点;总资产贡献率(6.42%)分别比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上海、江苏低3.77~11.44个百分点;资本保值增值率(104.09%)分别比浙江、山东、福建、江苏、广东低6.14~15.77个百分点;成本费用利润率(3.31%)分别比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福建低2.59~19.95个百分点。

二、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难点与重点

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虽然实施了“结构调整、外向牵动、科教兴省”三大战略,并采取了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力度,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措施,使工业经济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尚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结构矛盾依然突出

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经济结构经过多年调整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结构性矛盾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1.工业所占比重虽高,但多以传统产业为主,轻重工业比例失调。重工业、传统产业比重大;全省目前采掘业、原材料工业和加工工业之比为10.3:50:39.7,轻重工业之比为21.9:78.1.

2.国有经济比重大,非国有经济发展不足。目前,全省工业国有经济比重高达70%以上。与此同时,非国有经济比重过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则更少,经济缺乏活力。2001年,辽宁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近10个百分点。全省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仅有13户,全国500强企业也仅占18户。2002年辽宁规模以上工业总资产达到8818.23亿元,比“九五”末期的2000年增加了1047亿元。但是由于历史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良资产仍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更加困难。2002年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3497亿元,总负债2331亿元;其中资不抵债的企业308家,总资产199.29亿元,负债269.82亿元,平均负债率135.39%.

(二)调整、改造任重道远

1.资源型产业已进入衰退期,资源枯竭城市发展接续产业任务艰巨,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辽宁等老工业基地存在不少衰退产业和企业。一些依赖自然资源的产业和企业,面临自然资源枯竭的严峻局面,一些丧失竞争力的企业面临被淘汰退出市场的困境。随着近年来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日渐减少,许多老工业城市原先的经济优势逐步丧失。由于资源的约束和多年的过度开采,辽宁省的人均资源占有率不断下降,已很难支撑经济的高速增长,人口生存的空间和经济发展的空间也越来越小。目前,辽宁已探明一次性能源储量人均能源占有量161吨,为全国人均的1/4.矿产资源原来在全国排第一位,现已开始逐渐萎缩,8个大中型国有矿山已关闭了7个。抚顺矿务局由于煤炭资源已近枯竭及“保城限采”政策的执行,年原煤产量已由过去1000多万吨减少到目前的600万吨左右,所剩两矿分别仅能维持开采到2016年和2025年。全省每年缺水约5亿立方米,有30个城市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个。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短缺的状况已经开始影响辽宁经济发展,已经开始制约重工业特别是原材料工业的扩张,使许多产业成本上升,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竞争优势。伴随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农村的工业化发展,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同时爆发,生存环境不断恶化。近年来,虽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财力所限,治理任务仍很艰巨。同时,由于地方财政普遍比较困难,城市基础设施条件落后,企业经营困难,一些地方获取金融进一步支持的难度很大。这些都加大了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实现经济转型的难度。

2.装备水平落后,技术层次低,技术改造任务相当重。改革开放以来,辽宁作为老工业基地,不断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一些企业技术装备和技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多数企业技术改造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老化。一是表现为主要设备更新慢。以2001年为例,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净值率比江苏、浙江和广东分别低2.7个、5.5个和1.3个百分点。二是表现为科技开发和新产品开发投入不足。2000年和2001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经费分别为19.9亿元和26.7亿元,平均每个企业232.4万元和307.8万元,只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62%和0.78%.而广东2001年平均每个企业的研发活动经费分别比辽宁省高28.6%.2000年和2001年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经费为17.6亿元和16.5亿元,平均每个企业也仅有205.4万元和189.7万元。而上海、广东、江苏2001年平均每个企业的新产品开发经费比辽宁省高91.2%、49.6%和11.2%.三是表现为一些新兴产业、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所占比例较小。金属切削机床数控率只有8.8%;数字程控交换机占全国的0.6%,居第9位;微型电子计算机、彩色电视机分别占全国的6.4%和9.2%,与广东分别占26.1%和38.9%比较,相差19.7个和29.7个百分点。③

(三)就业、再就业压力较大

辽宁的产业结构正处于调整升级阶段,一方面农村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剩余劳动力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经济结构向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型产业转移,造成职工下岗人数大量增加。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引起的结构性失业。辽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伴随这一过程,工业企业普遍推行了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了大批下岗职工,时间之集中、人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2003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6.7%.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5年将有600多万劳动力需要得到适当安排。二是部分资源枯竭型企业破产关闭后,一大批职工集中下岗。辽宁的多数有色金属和部分煤炭采掘企业早已处于资源枯竭状态,不得不采取关闭破产措施。90年代末以来,辽宁这类国有企业破产11户,涉及国有职工14.5万人,集体职工7.3万人。三是大部分失业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从业技能单一,再就业能力不强。还有相当一部分下岗人员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好,这部分人原本收入水平较低,生活较为困难,失业后重新就业愿望十分迫切,但又不能适应新岗位的要求。此外,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观念陈旧,也进一步加剧了就业和再就业的供求矛盾。城市产业工人贫困化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社会稳定,也对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制约,成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焦点问题。

三、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选择

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是我国在进入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中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战略部署。辽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缩影。税收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促进辽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

辽宁老工业基地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国有经济比重高,企业制度相对落后,市场化程度低,企业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因此,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产业结构调整要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相结合。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的重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的关键环节是国有资本如何有序退出和再进入。退出和再进入可以采取资产出售变现,企业间联合、合并和兼并,境内外上市,职工内部持股,社会保障基金持股,利用外资、合资合作嫁接,国有资产融资性租赁等多种方式。为此,在税收政策上,一是应尽快完善国有资产转化、出租、拍卖、参股合作、兼并重组的有关税收政策。为解决国企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企产权、劳动等生产要素依靠市场自由流动,对历史形成的难以归还的欠税,按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应给予豁免。二是要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既要靠经济主体自主创业的精神和能力,又需要政府创造一个宽松、规范而又公平的政策环境。为此,在税收上,要为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税收环境,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老工业基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速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强引进外资工作,鼓励大企业通过国有股权转让、技术嫁接、产品嫁接等多种方式,加速与国际大公司的全面对接。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际商业贷款,并对此免予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促进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的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

资源型城市主要是依托资源性企业发展起来的,资源性企业在资源型城市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资源型城市的经济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资源性企业的经济转型。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等国的成功经验,设立“接替产业开发区”。“接替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税收优惠政策。对继续开采的资源性产品,应延长产业加工链,提高加工深度和产品的附加值。在税收政策上,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资源税税负,减轻资源开发企业的负担;对资源枯竭型城市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

(三)促进技术改造,发展比较优势产业的税收政策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促进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是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关键。辽宁工业结构调整应巩固发展原有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的高增长行业。辽宁具有非常好的生产要素条件:大量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大量的熟练劳动力,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而言比较雄厚的机械、装备制造能力,稠密的高等级的交通网等。重化工业规模大、配套能力强是辽宁的优势,是江苏、浙江、广东等沿海以及中西部地区省市所不具备的。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客观趋势和国内供求结构看,资本和技术密集型重化工业仍然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产品进口的比重高。我国的轻纺产品进入门槛低,早已出现过度竞争,产品供大于求。辽宁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不在于减少重化工业,而在于优化重化工业的产品结构,在于增强重化工业的竞争力。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思路与要求,结合辽宁省在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等产业上的优势,通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开发新品种,或拉长产业链等产业政策,推进产业重构与产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升级。辽宁省的工业发展阶段处于工业化的中期,在世界产业体系链条中,并不处于最底层。在发达国家向我们进行产业梯度转移的同时,我们也要通过结构调整,把一些淘汰了的设备和技术向其他国家进行转移,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的产业结构调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同时也会降低我们结构调整的成本。在“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过程中使辽宁融入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并通过梯度转移完成产业升级。为此,要研究、制定并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振兴辽宁优势产业的税收政策:

1.改革增值税,完善分税制体制。为了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全面升级优化,我国将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中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消除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也减轻了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也有利于促进装备制造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但具体实施方案仍未出台。目前,主要担心增值税转型后会影响地方财力,辽宁省为此将减收增值税80亿元~100亿元。笔者认为,应树立税收经济发展观,发挥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实现经济与税收的良性循环,并把发展和服务经济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老工业基地振兴会为税收提供丰厚的税源,而税收收入的不断增加,也会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财力保障。对短期内造成的减收,可以通过调整分税制体制、增加对辽宁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增值税返还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此外,应考虑下放并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和管理权限。

2.促进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扣除范围。不论内、外资企业、也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也不论企业是否盈利,对各类型企业的开发费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实行据实税前列支。在后续年度,只要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均可按150%的比例扣除。二是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一定比例(如3%~5%)的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风险投资准备金。对于企业用于科技开发和研究的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左右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额。三是允许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四是可以考虑对企业的无形资产投入比照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税款,允许抵扣销项税额。

(四)促进辽宁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各种矛盾的焦点。做好再就业工作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辽宁在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优势产业的同时,应特别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就业容量大的第三产业。如物业服务、家政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大力发展旅游、现代流通和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提高城市化水平,加强小城镇建设,扩大就业空间。对上述第三产业,制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能力的组织、个人和企业开办新的经济实体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人员就业;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对于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对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要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等政策。包括: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30%企业所得税额。

参考文献

(1)陈清泰《产业结构调整与老工业基地脱困》,国研网2002年3月7日。

(2)吕炜《开放条件下辽宁继续工业化的策略》,《发展研究参考》2003年第2期。

(3)高杲、张斌《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革情况的调查》,《中国产经新闻》2003年9月12日。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一、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分析

改革前后税额变化营业税改增值税,直接的变化就是税率的改变,营业税税率3%,方案中增值税的税率11%,考虑价税分离,税率差额约为7%,结合附加税两种税制下的收入差额约占总收入的7.5085%。可想而知,改革直接带来了7.5085%的税收负担,完全可以形成整个建筑行业的阵痛。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抵扣,改革后只要购进成本达到销售收入的68%,且购进的进项税率达到11%,即可保证不增加税负。成本预测和进项预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减,完全取决于所获取的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因此在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由于工程购进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用所包含的增值税是抵扣过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在成本预算中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能有效减少税负。日常开支中尽可能获取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在税制改革全面消除营业税后,所有行业都可以有进销项,届时,建筑企业可以从上游充分获取进项,降低税收负担。现阶段突出问题税收政策改革后核心问题是抵扣,在税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突出问题就是无法获取进项,主要的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票事项如下:①人工费。②地方材料部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产品和劳务无增值税专用发票。④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或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⑤部分工程所在地不在“营改增”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⑥上游企业中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导致抵扣率难以提升。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在“营改增”窗口开启之后,建筑企业税负会明显加重。增值税是价外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运行不畅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

二、建筑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把握税收政策要点,总结学习试点行业管理经验在“营改增”的大形势下,建筑企业获得了缓冲的时间,应当顺应时代,做好准备,对改革政策心领神会,培训税务人员,转变思路,总结试点行业优秀管理思路,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管理方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工作,杜绝假发票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确保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详尽的纳税申报体系,提高纳税效率。企业各部门应密切配合,专用发票及时申报,及时抵扣,以免影响决策。施工过程中减少浪费,用减少成本费用的方法缓解改革的冲击。做好税收筹划,转变消费结构“营改增”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转变的空间,建筑行业应当利用这个机遇,以税收筹划为切入点,设计完整、系统的税收规划,整体上不断地降低企业税负,形成企业的采购系统,在同样成本下,首先选择优质的可以提供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选择无法提供进项的供货方。在采购过程中,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选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节能新材料,采用能够抵扣税负的环保新技术。在各个方面降低企业税负,腾出利润空间。

作者:胡云霞 李岳 单位: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税收体系健全

在许多林业发达国家,林业税收被作为调节、鼓励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些国家根据林业的特点、国家对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林业生产经营规模等的需要,调节林业税收,刺激私有林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私有林主不但不需要比其他职业和阶层的人额外承担一些税费任务,反而因为所从事产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种种税收优惠。

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林业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的林业税收体系,注重考虑横向公平性与纵向公平性,目标明确。例如,美国国家木材供应主要依靠公司林和小型私有林。其林业税收政策的目标被确定为:“林地税收应当公平并且有利于森林保护;林地税收必须以土地使用状况和土地生产力为基础;对林木以及林木采伐的税收应能对林业生产经营产生激励作用。”

税收减免扶持

澳大利亚税收法规定,对采伐1985年前由非政府部门经营的林地上的天然林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私有林主对天然林进行更新造林活动。对于从事林业经营的公司和私人在所得税征收上还有如下特殊优惠:凡用于清理采伐迹地、营林、育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用于购置林业生产必须的易耗资产的、用于改善林木生产条件(如改良土壤等)的、用于林区道路或林间便道建设等方面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税;收入中转化为木材的就地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可免征所得税;出售的零星可加工木材(如间伐材,因风灾等自然因素导致的风折木等)所得的收入,可免征所得税。

日本对私有林的采伐和加工,年所得收入在3000万日元以内的,实行免税。

英国从1992年起,商业用材林的立木不算收入,所以不交纳所得税。如果木材尚未出售,林主死亡,其税款债务将予以免除。

法国对私人再造林和更新造林,在30年内免交土地税。经营林业的所得税,依据树种的不同的年限,可减半征收。但林主如果把林地转作他用,则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发展林业,防止森林面积减少。

芬兰林业税收有两种:一是所得税,一是资产税。对于私有林主的所得税,下列情况可以免税:退耕还林者免税25~35年;采伐后立即更新且幼林生长良好并保证成林者,可以免税10~25年;此规定也适用于荒地造林或低产林的重新改造;沼泽地排水后重新造林,可以免税15~25年,造林投资由林主和国家共同承担;森林遭到非人为因素破坏时可享受15年内的免税待遇。

优惠税率鼓励

澳大利亚通过对造林公司股票持有者的股息收入的优惠税率,提高居民购买造林公司股票的积极性,以吸引社会对林业的投资。

加拿大所得税的税率依林业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类型而实行不同的税率,鼓励私有林主积极参与林业经营,促进私有林业的发展。

美国税法规定在森林施业中,采伐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被当作可取得减税或优惠税率的投资,采运设备在通常情况下,也可以取得这种优惠。税法还规定,对采伐迹地如果3年之内达不到规定的更新造林数量和质量要求,政府将以较高的税率征税。

澳大利亚对于林业公司或私人的非林业收入实行优惠税率。德国对林业只征收增值税、地皮税,林业的增值税为5%,远低于其他行业;在发生灾害大量采伐时,可依法降低所得税率。

税基构成优惠

在澳大利亚,从事林业活动的纳税人被视为初级生产者,因此,造林和造林地维护的成本可以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可分期抵减条款”中允许林业生产者将营林生产中发生的成本在当期收入中抵减,或在未来几年内的收入中分摊。

新西兰为了鼓励造林,对公司、企业的造林费用,均可在税前由成本列支,等于减少了造林企业的纳税额。

挪威森林信托基金在私有林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林主出售木材时即将销售所得的5%~25%的收入存入基金。存入的基金免交所得税,林主可以从基金中提款用于营林作业。但如果林主从基金中提款用于其他用途时,就必须纳税。

税制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