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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置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我国物流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和发达国家成熟的运输业相比较来看,虽然这些年我国的物流有了很大进步,但缺陷不容忽视,正视这些缺陷是物流更进一步发展的条件之一,因此列举如下:
1.1我国物流运输业务空驶率高、积载率低
在物流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间。比如说整体性不强,各种沟通不及时也不到位,每个单位自行成为独立的个体,而缺乏大面积的统一,计划的执行常常无法及时到位,一些错误情况也无法及时反馈得到全面处理,并且对于车辆的调度不够充分,一些车满载或需要超载完成任务,另一些车辆却空车。这种空车行驶的概率要超过37%,这种情况在专运特殊货物的地方更加突出,例如代售车辆的输送在39%左右。这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因为空车行驶并没有达到获得利润的目的,却白白耗费了人力,财力,最重要的是浪费了能源,属于既浪费的成本又没有获得收入的一种情况。
1.2我国物流运输业务货损货差率高
运输水准不高。国内邮件的损失率达2.5%,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流程规划,物流与物流之间的通达状况较差,缺乏合作精神,而国外损失率在我国损失率的2倍以下。这种浪费既损失了消费者的宝贵资源也使得自身形象受损,更浪费了国家资源。
1.3我国物流运输配送准时率低
运输线路的布置不科学,无法将起始地点和各个销售点顺畅连接,运输过程困难重重,速度慢,成效低。很多货物因此延迟送到,在路途中停滞过久,不但耽误了收货人的时间,也使得运输公司自己的周期律变长,成本变高,而整体性能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几个对策来积极改变这个现状。
2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对待公路运输需要有全局性的眼光,将各个部分整齐划一,用战略眼光来将各处繁琐而凌乱的问题理出一条思路来,对待各式各样的问题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平衡各个点的利和弊,最终拿出一个科学、严谨的实施方案。
2.1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治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2.2提高运输生产力,加快道路运输发展
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2.3强化运营治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治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检查制度,把安全责任至上而下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二是加强营运车辆技术治理,坚持和完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定期维护制度,切实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为。三是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治理,切实加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进站车辆经营资格的审查,果断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出站运行。
2.4严细市场监管,创造规范运输环境
一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二是监督治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2.5规范执法治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确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办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3公路交通运输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进而导致了各种资源的全球化,为了能够赶上国际步伐,我们对于交通运输的标准也应该适当提高,争取能够做到安全、迅速、准确地送达需要地点。以下是针对我国公路交通所作出的一些理论性预测:
3.1公路交通运输需求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尽管我国公路交通的发展之快速有目共睹,较之若干年前已经有了跨越性的改变,但更加紧迫的是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经济增长不够快速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运输业需要更快的增长速度才能达到人民所要求的水平,因此需要行业内更有效的努力。
3.2智能运输系统是未来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方向
智能化物流为运输行业提出了技术性的革命手段,从此运行的效果更加理想,运行效率更加高效,污染和浪费相应减少,提升了行业的运行水平,公众满意度随之上升。这些技术将被大力开发研究,并参与到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将多而杂的运行系统变得更容易进行操控,更利于指挥和调度,其调控范围也随之扩展,能够及时传达所需信息,为行业带来新鲜空气。
3.3公路交通运输将与现代物流日益融合
物流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运行方式,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服务部门之一。公路交通运输加速向现代物流的发展和融合,不仅是为了面对现有的国内市场的需求,同时更是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潮流和我国加入WTO后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公路运输企业必须提高自身的物流服务水平,以满足日益提高的客户服务的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转变和改进交管站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加强和扩大货运市场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健全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开展货运市场调查,落实货运运价监测制度;建立业户联系制度,货运企业、货源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健全交管站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基础台账;通过积极工作,使交管站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货运市场监管有力,业户经营诚信规范,积累货运管理工作经验,为全省推广交管站货运管理工作规范打下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交管站主要工作任务:
1、协助开展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和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工作;
2、建立货运车辆、货运业户、货运驾驶员、货运站场基础台账,监督指导货运经营者完善货运车辆技术档案;
3、做好货运市场的调查分析工作,落实货运运价监测制度,掌握主要货物种类、货物流向、货物流量、货运价格(分种类)、主要运输线路等信息;
4、加强货运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加快诚信考核体系建设,认真开展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6、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为全省数据互联和路警运信息互通做好准备;
7、根据运输业户需求,主动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8、关注农村货运发展和需求。
(二)落实货运源头治理:
1、建立货源单位管理档案;
2、对重点货源单位实施进驻、巡查,确保货源单位100%覆盖;
3、推广应用省货运源头治超管理系统,提升科技治超水平;
4、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肃处理超限运输行为;
5、加强区域联动和部门联动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岗位职责,其中货运源头治超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2、定期座谈会制度:定期召开货运业户、货源单位代表座谈会,引导、培育货运市场健康发展;
3、业户联系人制度:建立重点货运企业、货源单位联系人制度,关注货运市场最新动态,主动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4、交管员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考核制度,及时表彰先进;
5、责任追究制度;
6、严格落实其他工作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
1、按照省局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运管所《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
2、认真抓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各交管站召开货源单位、运输企业、货运驾驶员代表及辖区内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大力宣传开展货物运输管理和货运源头治理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试点和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政策宣传,设置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大力宣传试点工作和源头治超工作政策、规定,使货物源头企业、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了解试点和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自觉规范装载和运输行为,为试点工作和货物源头治超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开展调查和监管工作,规范建立各项基础资料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底)。
1、按照试点工作文件要求,积极开展货物运输、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和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办理工作,同时认真开展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并做好基础资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货源单位、货运驾驶员、货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相关信息逐步开展登记工作,规范建立电子信息管理档案和基础资料台帐。
3、及时掌握辖区内主要货物种类、流量、流向、运价、主要运输路线等信息,认真做好货运市场的调查分析工作,落实货运运价监测制度。
4、加强对重点货源单位的进驻和巡查。(1)、重点巡查货源单位配备的计重设备,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的情况。(2)、加强对进出货场的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登记制度。(3)、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卸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5、在试点工作中执法人员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治理,解决道路货物运输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规问题,着力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三)总结提高,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
1、针对试点工作特点,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单位治理和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道路货物运输单位超载超限等违法违规行为。
2、在开展调查和监管工作中,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情况进行集中梳理、及时反馈和解决。对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和提出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的具体措施。
四、工作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O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O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O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O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承运入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狗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O千克、小于1300O千克(含1300O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关键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引言
公路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保障和国防安全,乃至文化、宗教、科技等社会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公路运输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运输任务日渐繁重,各地来往通行车辆规模与日俱增,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更为严峻的考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不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更直接威胁到通行人员的人身健康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当前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运输市场规范化建设尚未完成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都实现了飞速发展,道路运输业作作国民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产业而言更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每年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数量急剧增加。运输主体的增多,在提高了我国道路运输水平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由于企业数量多,素质良莠不齐,许多企业单纯是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进入运输业,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较低,日常生产中只是想方设法提高企业经济收入,而忽视安全生产,无视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造成超载、超速、争客抢客等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容易造成行业纠纷、矛盾,还使得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大量统计数据显示,运输违规经营、操作是导致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1.2安全管理机构缺失
我国公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形式各异,种类繁多的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这就给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从企业性质上看,交通运输企业存在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等多种类型,企业自身性质的不同,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管理的模式也不相同,由此导致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上还很不完善,特别是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缺乏,给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
1.3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公路运输企业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极多,企业运行活动日趋复杂,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进行规范。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间的竞争日渐白热化,竞争的内容也也体现在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牵涉到企业管理者精力的绝大部分。由此导致企业管理者对安全生产的注意力下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位,或者虽有制度却缺乏执行效果,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情况十分严重。安全生产制度的缺位,使得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无根之木,无本之源,根本无法健康开展。
1.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除了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缺乏外,许多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是对安全生产管理缺乏重视的原因,虽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却无法保证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单纯停留在字面上,没有转化为实际行动,发挥实际效力。很多企业管理者缺乏对安全生产管理的充分重视,漠视安全生产管理,侥幸心理广泛存在。且结果就是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不力,难以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1.5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由于缺乏高度重视和统一规范的管理,当前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特别是和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技能匮乏是影响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公路运输企业进入门槛较低,许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并且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知识、技能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边工作边学习的方式获取的。由于安全知识、技能与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经济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导致职工严重缺乏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安全意识淡漠,更加不会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其结果就是运输行业工作者日常工作中安全隐患大量存在。
1.6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安全生产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投入。从近期看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降低经济效益。而许多运输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主动减少安全生产投入,甚至不对安全生产进行投入。这样虽然在短期内会降低由于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角度看无疑会增加企业运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投入,安全生产措施就无法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自然就无从提及。
2道路运输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形成原因基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对安全生产的充分重视。
人是所以社会活动中的关键因素。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体,企业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许多企业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投入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力度不到位等后果。
(2)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
由于缺乏应有的重视,许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都有兼职人员完成,这些工作人员除了安全生产外,还有其他工作职责,不仅精力有限,而且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企业作为经济组织,追求经济效益是其根本属性,基于这个原因,当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产生冲突时往往会牺牲安全生产。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履行监管职责,用行政手段对企业行为予以规范约束和正确引导。
3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建议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运输市场准入机制,规范运输市场,加强对公路运输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核。严格遵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逐项审核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允许进入运输市场。二是实施运输车辆定期维护、检查制度。由主管单位指定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公路运输营运车辆就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指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根据车辆状况进行评级,营运车辆必须达到对应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输经营。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定期车辆送检,不参加检测或检测不达标的不允许进行营运活动。三是加强对车辆驾驶员自制的审核工作,坚决执行执证上岗制度。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业务技能。
4结束语
公路交通运输是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正常实施的生命线。我国是陆地大国,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水平,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更是有着直接且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推动我国公路运输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学忠.公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