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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生产开局平稳。1-3月份,全县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33.6亿元,增长10.2%,完成全部工业增加值7.39亿元,增长10.6%。其中规模工业完成总产值16.81亿元,同比增长7.5%;规模工业增加值完成4.18亿元,可比增长9.75%。全县工业累计用电量2264.7万千瓦时,同比下降22.79%。
2、企业效益保持稳定。1-3月,全县工业累计上交税收5835.8万元,同比增长38.4%,税收过百万元的企业6户。全县规模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7亿元,增长9.6%;实现利税总额26376万元,增长8.5%;规模工业上交税收5226.3万元,增长43%,占全县工业税收的89.6%
3、主导产业增长较快。1-3月,全县四大重点产业实现工业税收4008.5万元,占全县工业税收的68.7%,增长30.3%,其中生物医药产业实现税收513.5万元,同比下降9.4%;新型纸业产业实现税收66.91万元,同比增长93.7%;绿色食品产业实现税收20.4万元,同比增长89.3%;金属加工产业实现税收3407.8万元,同比增长38.3%。
4、项目建设稳步推进。1-3月份,全县1000万元以上在建工业项目8个,比去年同期减少4个,累计完成工业投入5.51亿元,同比下降62.9%,列入市重点调度的5个亿元以上项目累计完成投入1.89亿元,占年计划投资的16.7%。
二、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主要经济指标达不到序时进度。受省、市对规模工业主要指标限报影响,3月份我县规模工业总产值只上报3.33亿元,导致规模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只有9.75个百分点,仅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1.7%,差欠序时进度13.3个百分点,规模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差欠序时进度12.7个百分点。
二是要素制约依然突出。首先是原材物料价格持续上涨,而企业产品价格涨幅明显落后,相当一部分企业产品价格没有上涨而且略有下降,但原材料涨幅增加,企业赢利空间进一步缩小。其次,企业用工紧缺和劳动力成本上升,我县多数企业为传统行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需求较大,劳动力成本上升导致企业用工不足而不能满负荷生产。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的下行压力,我县工业经济发展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心,提升服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我县工业经济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1、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增强工业发展信心。各部门要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把经济运行趋势研判准,把困难摸清楚、把原因分析透、把政策谋划好,加大服务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给企业以温暖,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2、加强经济运行监测,抓好生产要素的组织保障。高度重视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变化的跟踪研究,高度关注三大需求变化对工业发展的影响,关注重点产业的发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保障预案,加强预警,切实做好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工作,避免因要素制约而使工业发展出现大起大落现象。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1 不把职场当战场
叶青拿着某汽车高等专科学校的毕业文凭,成功应聘到一家汽车4S店,被安排做汽车销售顾问。在3个月的试用期里,只要有顾客光临,他就向人家鼓吹他所卖的那种汽车如何如何好,让人家一定要买。人家提出某方面的质疑,他就毫不客气、毫不留情面地批驳人家,说人家这也不懂,那也不明白,弄得顾客即使想买这种汽车,最后也被气得打消了购买的念头。叶青每次与顾客冲突后,都觉得自己用专业知识打败了对汽车“一无所知”的顾客。还得意扬扬地在同事面前吹嘘:“刚才我又占了上风,弄得那家伙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了。”
然而3个月的试用期很快就结束了,叶青一辆汽车也没卖出去。4s店负责销售的主管通知他试用期不合格。本店不予聘用。叶青不理解4S店的做法,自言自语道:“我可是有专业文凭的呀!他们为什么不用我呢?”
微评:职场毕竟不是战场,没有必要非分出个胜负不可,即使你“胜”了,也是一个失败者。文凭只能帮你为就业打开一扇门,如何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善于化解职场中的矛盾冲突。让和谐的人际关系带动工作效率提高。这些职场“软技能”才是走进这扇门,并不被赶出门外的根本保障。
2 不会合作就不会工作
一家著名的杂志社招聘4名记者。经过层层把关、考核,最终有12名应聘者进入了复试。
复试的方式是市场调研。杂志社把12个人随机分成甲、乙、丙3个小组,指定各组的4个人分别对企业读者、部队读者和大学校园读者进行市场调查,之后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写出一份调查报告。负责招聘的副社长强调说:“我们招聘的记者将来要面向社会各个层面,通过这次调研可以考核你们对读者市场的敏锐观察力和判断力,及每个人对记者这个职业的胜任能力。”
5天之后,12个应聘者分别把自己完成的调查报告送交到了副社长手里。副社长经过仔细阅读后,把12个人召集到会议窒宣布:“乙组4名成员被本社录用了。因为3个小组中,只有乙组的4个人相互借鉴参考了他人的数据资料,使各自的调查报告更加全面翔实。这4个人正是本社需要的人才――既有独立的工作胜任能力,又具有资源共享、互助共进的团队合作意识。”
微评:不会分享就等于不会合作,不会合作就等于不会工作。一个人的专业知识再多,能力再强,也不足以胜任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工作。只有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以整体利益为上,才能创造出效益的最大化。合作意识只是一种“软技能”,但其中却蕴藏着一种硬道理。
3 责任感能换来信任感
王一尘毕业于清华大学,赵晓琳毕业于一所普通的建工学院,二人同时到广东某大型地产公司应聘建筑设计师。公司要求必须经过半年试用期后才能决定是否正式签约。而且试用期二人只能担任一个新开发楼盘的销售顾问。王一尘认为自己是名牌大学毕业生,公司安排他当一个售楼员实在是明珠暗投、大材小用了,便经常发牢骚,有客户向他咨询买房子的问题时,他总是表现得十分不耐烦。别人劝他工作要有责任感,他却说:“我是应聘建筑设计师的,又不是来卖房子的。”
赵晓琳与王一尘的表现完全不同,她总是耐心细致地向客户介绍各种户型房源,宣传新楼盘的优势,回答客户的种种疑问。与此同时,她还主动征求客户的意见,向他们了解什么样的建筑风格更受人喜欢,什么样的房屋结构最适用。多大的户型面积最容易让人接受……
试用期刚刚过了一半,赵晓琳就收集到了大量客户信息,她将这些信息整理后写出一份报告。交给了人事部经理。没过3天,人事部经理就找到赵晓琳说:“你的试用期结束了,公司决定提前与你签约,今天下午你就可以到设计部报到了。”
我镇政协联络组200x年的工作以《县政协200x年工作要点》为指导,在县政协的悉心指导下,在本镇x名委员的支持配合下,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积极引导委员认真学习,大力开展调研活动,参与提,案,较好地履行了政协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我镇政协联络组的作用,受到县政协、本镇党委政府及群众的充分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正确处理各种关系,营造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是积极争取县政协对我镇政协工作的关心。今年联系我镇的县领导是县政协的xxx主席,对我镇政协工作及其他工作都提出了很好的要求,经常亲临我镇实地指导,xxx主席也多次走访我镇政协委员,视察我镇的政协工作,为我镇政协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了目标。二是积极争取本镇党委政府的重视。镇委镇府在制定一些重大决策前主动找政协委员听意见和建议,开人大会议和一些重大会议都邀请政协委员参加。今年,我镇行风评议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接受全程民主监督。三是加强了与委员的联系,通过组织学习、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委员的思想状况及工作情况,为他们履行职能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二、积极引导委员学习,提高委员自身的素质
我镇联络组抓委员的学习主要是两种形式:一是组织委员集中学习,坚持每季度组织委员集中学习一次,二是要求x名委员对集中学习时发的资料开展自学,同时要求对时事、民生给予关注,提高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大力支持委员调研,认真履行政协工作职责
我镇政协联络组要求x名政协委员围绕想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办实事的工作要求,紧扣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1、政治协商方面表现在:政协委员积极参与本镇的重要会议,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作决策出点子,当高参。2、在民主监督方面主要是通过会议监督,现场监督等多种形式对党委政府的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民主监督。3、在参政议政方面,主要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等形式积极参政议政。今年我镇联络组组织委员对全镇创建生态文明村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送交镇委镇府,在调查报告中,我们提出了x点意见建议,均被镇委镇府所采纳,为镇委镇府工作决策提供较好的可行的依据意见。从而促进全镇x条生态文明村在今年x月底前全部创建完毕。我镇联络组坚持重视委员提案工作,年内共上交提案x件,其中集体提案,x件,委员提案x件,做到了每名委员都有x件提案。由于我们提案能立足于实际,围绕中心,注重热点,贴近群众,反映准确,有较强时效性,有x件被县政协定为重点提案。
四、鼓励委员建功立业,努力为政协组织增光添彩
2018年即将过去,回顾这一年的物资管理工作,在公司物资部及项目领导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以精细化管理为主线、紧紧围绕降低物资消耗控制项目成本这个重点,本着保障服务的宗旨,努力提高物资管理,确保物资供应保障及时,物资消耗可控,在项目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认真践行精细化管理较好地完成了项目下达的各项任务。现将一年来各方面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各类指标完成情况。
本年度针对曾家岩项目,施工战线长、点多、面广,外部干扰大,资金紧张,保供压力大。经过与部门工作人员一年的共同努力,克服困难,找出路,想办法,在“管理制度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管理标准化”的管理要求指导下,开展文明施工,从基础上,从源头上抓好物资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物资供应链融资,积极与供应商协商,积极保障现场施工的需求,降低物资消耗成本,本年各项目物资消耗指标:
主材消耗金额:万元,占年自完产值 %。二三项料消耗: 万元,占年自完产值 %。燃料消耗 : 万元,占年自完产值 万元 %。模板及周转材料使用费合计: 万元,占年自完产值 %。本年废铁处理金额: 万元。
二、学习制度,提高自我
2017年是公司深化管理的一年公司下发了很多新的管理制度和文件先后下发《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周转料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合同管理办法》《物资供方管理办法》《分包物资考核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通过制度的学习我深刻的领会到了物资管理工作责任之重大,任务之艰难。。
三、各项物资工作开展情况
1. 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按照项目物资计划管理规定执行,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和进展,做到提前落实,提前准备,避免因计划不及时而延误生产或购入伪劣产品给施工生产造成损失、出现事故等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工程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同时做好分项工程收尾材料清理调剂工作,避免多余进货造成库存材料积压现象。
2.按照公司的要求,每季度组织物资市场调查小组开展物资市场调查,物资调查调查具备权威性、代表性,根据市场调查小组人多,调查品种多的特点,按人员新老结合、对物资类别熟悉情况等分组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结束后编制了物资市场调查报告,参与调查的人员均在调查报告中签字确认,确保市场调查的真实性
3. 仓库管理工作。
(1)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本项目建立物资进场验收小组,严格把关好进场物资的质量和数量。对所有到场的材料都必须由材料人员邀请第二方或第三方参与验收,不得由材料室一方验收,否则验收无效,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所进场材料按计划质量要求验收,质量不合格不收货,验实数,多方监督、严格把关、堵住漏洞,严格控制质次价高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
(2)物资发放管理。项目先后制定了分队混凝土消耗考核、拌合站考核、钢筋加工考核、发电机用油考核等办法,加强了材料消耗控制力度。并且材料室严格执行材料领用审批手续工作,分队领用材料必须派专人填写《材料领用申请单》,经工区主任以上的领导审批后方能到材料室领取材料,多方监督材料使用情况,做好限额发料,以旧换新、修旧利废的管理,使成本与职工的利益直接挂钩,大大地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节约材料,避免浪费,使项目材料消耗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一年中,虽然做了一些份内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1.物资消耗总体可控,但个别物资消耗数量控制不到位。
2.项目之间协调力度不够、项目之间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对项目现场物资管理有待提高。
五、新的一年新的起点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进一步强化敬业精神,加强责任感,对待工作,高标准,严格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学习公司新的文件管理制度。面对企业发展改革管理更新层出不穷,与时俱进方能跟上公司物资管理的节奏。
2.利用信息化技术做好物资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物资管理信息平台摆脱传统的手工电脑统计台账。
3.加强物资消耗控制,降低项目物资成本。
4.在业务上得更加严谨细致,思想重视,做到不出差错,敬畏制度,履行职责。
5.加强计划管理为了更好的满足和保障施工进度的需要。对各种施工需用材料,要有超前的计划,杜绝待料停工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