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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八条 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九条 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7%;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9%。
第十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20 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7%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 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不愿一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一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6 月30 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四章 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从市外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其原参保地区的缴费年限可以接续,在本市必须实际足额缴费满10年。在市外和本市合计缴费年限满20 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合计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
(一)参保单位欠费满 12 个月;
(二)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欠费 3 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基金连续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在参保中断前跨年度缴清欠费、利息和滞纳金的,只计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统筹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慢性病、特殊重症疾病待遇。
第十八条 个体参保人员在规定期限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自办理安置手续之日起3 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在我市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支付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上述期限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二十条 初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参(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第五章 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1%、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2%的标准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 45 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 周岁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4%(80 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 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四)住院期间经审批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 元,三级医院700 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200 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 元。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二)100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三)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市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 元。
(四)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五)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我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6 倍。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按92%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无等级医院参照二级医院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二十八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一)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15%的费用;
(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一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25%、合资材料20%、国产材料15%);
(三)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的费用;
(四)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10%。
第三十条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管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并按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八章 支付范围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使用《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
(一)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五)因第三方责任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六)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由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的,按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60 周岁以上城镇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帐比例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10 号)和我市以前的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如何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由两部分组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未列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关键词:DRGS;分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是医疗保险的重要内容,是医疗保险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医疗保险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关系到医疗保险各方利益,是能否真正发挥医疗保险功能的关键环节。目前医疗保险费用主要有三种支付方式,即按服务项目支付(feeforservice);基于诊断相关组的预付费制度(diagnosisrelatedgroups-prospectivepaymentsystem,DRGs-PPS)[1-3];总额预付(globalbudg-et)。任何一种支付方式都有利有弊,在实际应用中也各有千秋。一个好的支付方式可以改变供需双方行为,既能把医疗费用的增长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又能激励医疗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诱导需求,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减少道德风险,促使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健康协调地发展。目前农垦总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支付方式是总额预付方式。总额预付是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以年度基金支出总预算为基础,根据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预付指标。如何科学合理地测算总额预付指标,是平稳推行总额预付政策的关键一环。DRGS作为住院指标测算体系的技术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指标测算单纯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次均费用、药品耗材占比等指标进行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横向比较、与自身历史同期数据的纵向比较,难以考虑住院收治病种的差异,从而影响了指标测算的科学性。病种不同、疾病复杂程度不同、治疗难异程度不同、住院天数和消耗不同,费用就会产生差异。例如,以收治老年病、常见病为主的医疗机构,与以收治恶性肿瘤患者、重症患者为主的医疗机构,二者的次均费用不宜用来进行横比。那么应用DRGS,可解决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可比性问题。DRGS技术的具体办法是,首先根据病案对病例进行分组标化,再对标化后的次均费用、药品耗材占比等质量评价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从而计算出医院的住院指标。DRGS是case-mix的一种,不同的病例组合有不同的病例分类原则和逻辑,不同原则和逻辑,直接影响病例组合的实现过程,继而影响其应用范围。对于DRGS而言,病例类型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疾病不同;同类疾病,但方式不同;同类疾病,同类治疗方式,但个体差异显著。实际的DRGS分组过程,需要借助计算机进行处理,因而要将上述过程“编码化”,不同类别的病例通常使用疾病诊断编码来区分,不同的治疗方式使用操作分类编码来区分,而个体特征则以患者的年龄、性别等来表示。显然,疾病的诊断和相应的操作,成为DRGS划分病例的关键“轴心”。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操作编码,临床上一般都使用“国际疾病分类系统”(ICD)。2001年,前卫生部新的病案首页并下发《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要求住院病案首页的填写采用ICD-10[4,5]。此后,全国范围内的医院纷纷由应用ICD-9转为应用ICD-10。以2014年指标测算为例,将DRGS作为技术支持,如垦区某医院甲2014年住院次均费用为17989元,其同级同类乙医院次均费用为18799元,二者费用相近,相差810元。通过DRGS技术进行病种分组、按费用权重进行标化后,甲医院费用消耗指数为0.8333,单位权重费用为21497元,乙医院的费用消耗指数为1.3487,单位权重费用为13863,两者单位权重相差7634元,通过该测算办法,消除了收治病种不同对总费用的影响。农垦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总额预付的管理特点:第一,建立与定点医院的沟通协商机制,就指标测算办法和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可实现程序的公开透明。第二,在指标测算时,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可依据垦区平均职工工资,依据垦区国民经济预期增长率推算工资预期增长率,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增长率,推算预算总额,再根据上年各医院实际基金支付额推算医院基金支付总额。为了提高指标测算的准确度,门诊和住院分开测算。第三,考虑特殊群体,如精神病患者、急救患者、传染病患者的特殊情况,对精神专科、急救专科、传染病专科医院总额预付指标可以根据服务量增加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增加。第四,为了调动定点医院的积极性,对结余部分由定点医院留用。
关键词:聚类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进一步得到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险的关注和参与程度也是与日俱增.医疗保险的英文是Healthinsurance,可翻译为“健康保险”.若以医疗保险所要承担的范围理解,包含广义医疗保险和狭义医疗保险两个方面,健康保险的涵盖面比医疗保险的要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健康保险不但包括由疾病直接引起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等)的补偿,而且也包含由疾病间接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对于生育、残疾、逝世等也会提供经济补偿,甚至还支持疾病预防等措施.然而,狭义的医疗保险就是医疗费用补偿得到实现的一种保障措施.中国传统的与现在实行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就表面上看就是报销医疗费用,但事实上,是由其它保障体系补偿了由疾病而引起的经济费用,因此,它也可以归属为广义的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群众因患病、受伤、分娩需诊治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患者必需的医疗补偿及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体系,它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迫性、普遍性等基本特性,与其它社会保障相比,它不仅可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可补贴老人、工伤、残疾以及分娩等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正是由于基本医疗保险体系需要和供给的独特性,使得医疗保险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险体系又有着显明的差异[2,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也日渐对医疗保险及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进而使得原有的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逐渐显露了出来,传统的旧问题“看病难,看病费用高”等问题仍然未能根本解决.基于此,我们必须持续提升统筹层次、管理制度、服务制度以及保障制度,完善多方面的医疗保障体制,才能满足当前经济社会新型医疗改革情形下医疗保障体制的发展建设需求.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继续改革及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合理科学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用以改善群众的健康水平.
1聚类分析
聚类分析是研究“物以类聚”的一种多元统计分析方法,根据样本的多个观测指标,对事物进行分类,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重要方法,其基本思想是根据我们所研究的样本或变量间的相似性,将其依次分到不同的簇中.谱系聚类法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聚类方法,谱系聚类法先视各变量自成一类,然后把最相似的样品聚为小类,再将聚合的小类按其相似性再聚合,随着相似性的减弱,最后将一切子类都聚合到一个大类,从而得到一个按相似性大小聚结起来的一个谱系大类.通常用来定义样本距离的方法有欧氏距离、绝对距离、Minkowski距离等,其中欧氏距离最为常见.本文我们采用组间平均数类间法对相关数据做聚类分析[4].本文主要是通过应用聚类分析的原理和方法,对隶属伊犁州的伊宁市、奎屯市、伊宁县、察布察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聚类分析和研究.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统计年鉴》(2008-2013)、《伊犁调查年鉴》等资料以及相关统计公报提供的伊犁州直10县(市)2008-201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原始数据,得到表1,对其使用SPSS22.0统计软件对伊犁州直10县(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进行实证因子分析[5-7].下面对表1的原始数据按10县(市)进行聚类分析,首先将每一县(市)看成一个样品(指标),共有10个样品(指标),把聚类数定为4,得到谱系聚类图图1与聚类结果表2,具体分别如下所示.由表2可看出:伊犁州直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按县市可以分为参保人数最多、参保人数较多、参保人数一般和参保人数较少四类.第一类:奎屯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最多,说明奎屯市居民对医疗保险问题的关注度最高.奎屯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直属市,市区面积为1109.89平方公里,呈扇形辐射着新疆西北部,地处北疆交通要道,周边临近克拉玛依、独山子等国家重要石油基地,且以汉族为主,素有“金三角地带”之称.第二类:伊宁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较多,伊宁市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首府城市,是伊犁河谷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是伊犁州整体经济发展的风向标,是中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在伊犁州的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伊宁市与奎屯市相比少数民族居民所占比例人数相对要高,致使参保人数低于奎屯市.第三类:霍城县、新源县、伊宁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一般,伊宁县稍微高一些,霍城县和新源县其次,这些县临近伊犁州首府伊宁市,且具有人口多、耕地广、交通便利等优势.第四类: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昭苏县、察布查尔县、巩留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较少,这些县都共同具有地处偏远、人口较少、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居民人均收入较低、居民参保意识不强等特点.下面根据年份进行聚类:将6个年份看成是6个指标,聚类数定为3,聚类后得到谱系聚类图2与聚类结果表3,具体分别如下所示.根据图2、表3可以清楚看出聚类的结果,2008年到2013年各县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仅6年的时间,就有个别县市增加近万人,如表4所示.由表4可看出:从2008年到2013年伊犁州直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也有不同的变化趋势.由图2、表3说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呈现阶段性的发展,具体分为2008年、2009-2010年、2011-2013年三个时间段.其中第一阶段增加的趋势较为缓和,只有伊宁市和奎屯市的参保人数比上年的增长较快;第二阶段的增加趋势较为平稳,伊犁州直各县市的增长没有出现负增长,但各县市之间人数的增长还是有着一定的差异;第三阶段各县市的参保人数是有所增加,但差异很大,增长最大的是伊宁市,增长近5000人,而增长最小的是巩留县,仅增长30人.
2结束语
本文通过利用聚类分析的原理,对伊犁州直10县(市)2008年-2013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人数进行了实证分析和评价,整体呈现增长态势明显,但也存在区域差距较大等特点.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尤其自新农合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之后,参保人数逐年明显呈增加态势,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居民看病难”的现状,而且也降低了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作者:刘泽玉 刘淼 单位:伊犁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孙华.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难点及对策研究[J].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5.
[2]赵鹿超.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13.
[3]姜瀚滨.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长春:长春师范学院,2014.
[4]何晓群.多元统计分析[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伊犁州统计局.伊犁州统计年鉴(2008-2013)[M].伊宁:伊犁州统计局,2013.
一、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经二级及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医疗费用较高的以下病种:1、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2、须做放化疗的癌症;3、III期高血压;4、糖尿病;5、冠心病;6、中风后遗症;7、系统性红斑狼疮;8、重症肌无力;9、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Ⅳ级);10、精神分裂症。门诊特殊病种暂定以上10种,试行一段时间后,将视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疾病谱变化作适当调整。
二、患有上述规定的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附各种检查报告及近2年个人病史资料,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每半年进行一次鉴定审批。
三、凡须做血透的肾功能衰竭病人、须服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病人和须做放化疗的癌症病人,其用于治疗本病的属于基本用药、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设施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结算视同住院病人处理,在1个统筹年度内先由个人自付住院起付段标准以下的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分段报销,超过住院封顶线以上的部分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四、凡患有III期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关节功能障碍Ⅳ级)和精神分裂症的在职人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500元,再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退休(职)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按8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度补助额以2000元为限。
五、特殊病种患者到医院就诊,因治疗本病所开具的药物应使用单独处方,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1个月。
六、特殊病种的认定应坚持真实、准确、有客观依据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放宽尺度,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扣除相应的违规费用,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医疗专家组,聘请有关专家,对特殊病种治疗情况进行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