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债券发行申报材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Abstract:This article mentions from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s meaning, elaborated successively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s characteristic, the release significance, the present release situation and the release initial work should pay attention the item, to distributed the item which the initial work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carry on the elaboration emphatically.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发行 前期工作 注意事项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set bond; Release; Initial work;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5-02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介
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起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随着这一危机的到来,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准备不足,导致破产、倒闭,而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国采取了很多应对措施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提振,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便是措施之一。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含义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多家企业共同申请发行的一种企业债券。它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组织发行。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特点
1、统一组织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一般由某个政府部门作为牵头人,在债券的发行工作中,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2、统一冠名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总的发行规模,而不以单一发行企业为债券冠名。
3、统一担保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由资质卓越的第三方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从而实现债券信用增级,提高债券的市场认可度。
4、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由多家中小企业构成的联合发行人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各发行企业作为独立负债主体,在各自的发行额度内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按照相应比例承担发行费用。
(三)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意义
1、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资金结构单一局面
长久以来,中小企业尽管融资需求旺盛,但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集中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上,资金结构比较单一。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将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2、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不会引发股本扩张,原股东利益不会被稀释,而且债权人不具有经营管理权和投票选举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日常经营管理。当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大于债券利率时,利用债务杠杆融资可以提高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
3、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税盾优势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较同期限的银行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同期限的债券发行利率显著低于同期限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即使考虑到相关发行费用,企业债券仍具有明显的融资成本优势,而且发行环境也相对便利。此外,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具有税盾优势。
4、提高企业的资本市场形象,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发行人在资本市场迈出的重要一步,企业藉此在债券市场树立其稳健、安全的品牌形象。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后,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信息,被广大投资者关注,这有利于企业规范运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并可在资本市场上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企业持续融资打下信用基础。
5、多方合作,共同参与,开阔视野
多个中小企业主体共同参与,能够开阔视野;同时,通过与各中介机构的合作,可以建立更多的沟通渠道,获取更多新信息。这些在企业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情况
1、深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200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深圳20家企业联合发行总额为10亿元的“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这是全国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该集合债券打破了以往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实现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历史性突破。
2、北京中关村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关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于2007年12月25日发行,债券总额为人民币3.05亿元。 此次债券的发行,为北京乃至全国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样本。
3、目前正在准备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目前,辽宁省大连市正准备发行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各项工作均进展顺利,大概规模在11个亿左右。除此之外,山东、四川、浙江等省的中小企业集合债也已进入方案制定和上报阶段。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项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参与发债的多家企业,还涉及到财务顾问、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而且发行过程中政府牵头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沟通也十分重要。在整个过程中,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可谓重中之重,将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的成败。
(一)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前期工作的时限界定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工作主要包括企业遴选、组织申报和发行上市三个阶段。企业遴选阶段主要是财务顾问对入选企业进行前期尽职调查,并收集有关资料,最后确定发债企业名单。组织申报阶段主要是会计师、律师、评级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确定担保人,最后完成全套申报材料的制作。发行上市阶段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券商)补充完善材料;国家发改委将债券申报文件转至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会签,下达核准文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完成发行注册,办理本期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前期的时间界定,可能有多种方法。从债券发行实际过程来看,笔者认为企业遴选阶段和组织申报阶段,应该视为发行前期。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中需要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券商五个中介机构,财务顾问有时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券商担任。
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那些配合默契,最好是彼此之间曾经合作过的。一般情况下,在选择之前应当征求券商的意见,或者直接由券商确定其他中介机构。我们要求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应该有大局意识,不能相互推诿扯皮,更不能因为某些琐碎小事而影响发债的进度。券商在所有的中介机构中要起到良好的沟通协调作用,以确保债券发行工作按时高质完成。
(三)发债企业及发债额度的确定
这主要由财务顾问或券商确定。参与发债的企业和发债的额度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发债项目加以确定。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财金[2008]7号文中有明确规定:
三、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尽职调查材料的准备及收集
牵头部门应当在材料准备之前对所有参与发债的企业进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尽职调查材料应当如何准备。在确定发债企业时的尽职调查相对较笼统,但此后的尽职调查内容必须十分准确。牵头部门在向各个中介机构提交材料之前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误。
尽职调查材料的收集工作一定要按计划进行,在进度上与整体工作保持一致。
(五)担保机构的选择
2007年10月初,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各银行停止对以项目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进行担保,同时规定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融资性项目也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在这种形势下,有效地解决企业债券的担保问题成为企业债券发行中的首要问题。
由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分散,各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千差万别,资质不尽相同,发行人的多元化增加了债券的评估成本和投资风险。为了确保发行成功,应当选择实力雄厚、信誉度高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人为债券提供统一担保,以实现债券增信,获取市场投资者的认可。
综上所述,若要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就必须努力做好发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当然,前期工作的注意事项或许不仅仅是笔者提到的这些,笔者提出这些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起到些许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月
[2] 《关于有效防范担保企业债风险的意见》 2007年10月
【关键词】 银行间债券市场; 融资产品; 短期融资券
一、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人行公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程,这标志着短期融资券正式步入债券市场。这些年来短期融资券在国内发展非常迅速,其优缺点主要表现为:
(一)产品优点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属于无担保信用债券,企业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间市场发券融资,直接面对投资者,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3.短期融资券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总额度,注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总额度内灵活确定每次发行额度,分次发行时仅履行备案程序。
4.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二)产品缺点
1.短期融资券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较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并购、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二、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一般3或5年,以5年为主。中期票据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监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资券产品发展的经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继续发挥市场的约束激励机制。它是一种广义的融资性票据,它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是货币市场上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融资工具。
(一)产品优点
1.中期票据筹资成本较低。
2.资金用途不限,可广泛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包括项目建设资金、营运资金等。
3.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总额度,注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总额度内灵活确定每次发行额度,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分次发行时仅履行备案程序。
(二)产品缺点
1.中期票据发行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发行人资质和信用状况:资质越好,信用评级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反之,资质越差,信用评级越低,利率水平越高。
3.市场利率水平:市场利率(一般以同等期限的掉期利率或国债收益率为基准)越高,发行利率越高。预计中期票据发行利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相比存在1%~2%利差(视不同评级而定)。
4.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发行时银行间市场资金充裕,则发行利率较低;发行时银行间市场资金缺乏,则发行利率较高。
5.与承销商的定价能力有关:承销商定价能力越强则发行利率越低。
三、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一)产品优点
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期限较一般融资产品长(可达7—10年),发行利率相对同期银行利率较低。
(二)产品缺点
1.企业债券发行存在额度限制,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2.企业债券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发行,发债必须对应具体项目,并且对项目手续审查比较严格,审批时间较长,且须在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发行。
3.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较高,对固定资产投资、收购产权(股权)、补充营运资金均有比例限制,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非公开定向工具
非公开定向工具,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一)产品优点
1.融资额度不受“累计融资债券待偿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限制。
2.非公开定向工具注册效率较高,申报材料简单,注册速度快。信息披露要求低,相关信息只向定向投资人披露,无需在市场上公开披露。
3.投融资双方协商确定融资期限,融资期限灵活。
(二)产品缺点
发行利率略高于同期限的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作用及发展
截至2011年12月,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年度新发行量、累计发行规模、存量规模分别达到了1.84万亿、5.67万亿、3.03万亿。由此可以看出,债务融资工具发展已经成为解决以往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资金结构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的弊病,拓宽企业经济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总量,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改善融资结构的重要融资工具。
我国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投资主体已涵盖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已初步形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场外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债券市场架构。虽然债务融资工具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但仍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从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台和即将出台的政策,以及各级政府、企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重视程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积极推动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
1.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特色,在支柱产业和“地标企业”上着力,对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信用等级企业制定不同的融资方案,突出企业融资优势。
2.发挥地市人民银行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管理者的职能,组织、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宣传培训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了解、掌握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知识。同时,要做好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般认为,1981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证券市场的诞生之年,即以叫停多年的国债发行为标志。当时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央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和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为缓解这一问题,国家以行政摊派的方式恢复了停止多年的国债发行,通过行政手段来聚集资金,但是这些国债并不允许再转手,因而也不存在国债二级市场。然而,随着国家多期国债的发行,国债一级市场规模的扩大,以及国债自身的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点,国债二级市场自发产生并开始扩展。
与国债相比,股票在这一时期一直未得到官方和学者的队可,人们对股票的认识总是与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相关联的,因而股票一直是当时比较敏感的话题。不过,随着人们对股票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和国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壮人,股票交易也自发地产生了。1984年,上海飞乐音响发行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第一张股票,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从此诞生。
证券市场的诞生和发展促使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的出现。由于证券市场在不同阶段的发展变化,为适应其不同阶段监管的需求和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也适时做出调整,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1985年以前,无明确监管主体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这一时期,我国证券市场主要表现为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和股票几乎没有。国债市场的规模比较小,1981年国债发行总额为73.08亿元,到1985年,发行总额也仅为89.85亿元,并且交易呈分散和零星状态。发行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财政部负责对国库券发行的管理,国债交易几乎呈自发状态,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实施监管。
(三)监管法规方面
与证券市场监管相关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
二、1986年―1992年,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地方政府为主要监管主体的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国债方面,1986年我国国债发行总额为138.25亿元,到1991年,国债发行规模达461.40亿元。股市方面,截止到1991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仅为54家,股本总额仅6亿元,市价总值仅110亿元,全年成交额仅43亿元。到八十年代末,全国已有证券中介机构l 563个,其中证券公司63家,证券交易柜台743家,证券交易代办处757个。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次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业,两个交易所的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始。至此,我国证券市场呈现出投资者、股份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交易所并存的完整体系。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和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以及对金融机构设立和股票公开发行试点的审批,处主导地位;财政部仍然负责国债的发行监管;1998年以后,原国家计委开始参与证券市场的管理,其会同中央银行制定国内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额度和计划,并负责企业债券发行额度的审批;1990年以后,原国家体改委开始负责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报批;1991年,由中央银行牵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休改委等八个部门成立了股票市场办公会议制度,负责证券巾场的日常监管工作。
2.地方政府方面
随着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证券交易呈现出集中性和地域性的特点,由于地方政府在监管方面拥有更便利、低成本的优势,因此,沪深两地的政府在监管工作中扮演厂极其重要的作用,町以说他们是当时我国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许多具体、实质性的监管工作都由他们来执行。
3.总体方面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共同监管局面。中央政府,尤其是中央银行,居主导地位,负责宏观监管,地方政府,作为当时主要的监营主体,发挥着具体的监管职能。
(三)监管法规方面
这一阶段重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有: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巾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等。可以看出,这些法规侧重于对市场准入、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监管。
三、1992年10月―1998年,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向中央政府监管为主的过渡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1993年至1998年我国证券概况见表1、表2:
从表1、表2可以看出,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我国股票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上市公司数量从1993年的183家增加到1998年的851家,上市股票数、总股本数、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价总值、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飞速增加,分别增加了3至9倍,股市呈现小一片繁荣的景像;与此同时,国债市场也不逊色,实际发行数从1993年的381.4亿元增加到3808.7亿元,增加了近9倍。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范围方面
应该说,从总体来看,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实权逐渐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聚集,土要监管主体也由地方政府逐渐向中央政府转换,初级集中监管的雏形已现并日益明显。
1.中央政府方面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步入一个新阶段。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由14个部委的领导组成,足采用委员制与例会办公形式的决策管理机构,也是我国这一阶段证券市场监管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订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山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邓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证监会。
证监会是证券委监管执行机构,由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按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巾场管理的规
则;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汁,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势并及时向证券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原国家计委根据证券委的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审批和管理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同时报证券委备案,审批和归口管理各类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货币市场;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帅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证券业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原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开组织协调有关试点工作,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等。
2.地方政府方面
地方政府在这一阶段的前期,仍然相当深人地介入了证券巾场的监管丁作之中,它们负责选拔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地方企业的股份制试点,管理当地的证券市场,沪深市政府还分别管理两地的交易所。到这一阶段后期,随着对两地交易所管理权力的划出,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明显削弱。
3.总体方面
总体米看,这一阶段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形成了以证券委和证监会为主导、各部委共同参与和地方政府相结合的监管格局。不论是宏观监管力面还是具体监管方面,中央政府都表现出一种向地方政府“收权”的行为,然而“收权”的结果并不意味着一元集中监管体系的出现。事实上,尽管当时明确规定了证券委的主管地位和证监会的执行机构地位,但是国务院各大部委、尤其是中央银行、原国家计委和体改委等仍掌握着某些重要监管方面的实权。不过从动态过程来看,作为当时主管机构证券委的执行机构,证监会在不断地扩大着的自己监管权力范围,突出表现在:将深沪交易所的直接管理权揽人手中,向地方派遣自己的特派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这一系列的举措,使得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的地位的以突出,为后来的集中型监管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监管法规方面
1993颁布了《股票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关于转批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1994年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5年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四、1998年7月一至今,以证监会为主导的集中监管阶段
(一)证券市场方面
1999年至2003年我国证券概况见表3、表4: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1999年至2003年这五年期间,我国证券市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国债市场,其成长的速度相对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的增长速度均大幅下降,上市公司数量、上市股票数、发行总股本,流通股本、流通市值、市价总值、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分别只增加了1至2倍;国债市场增速相对于1993年至1998年六年期间的增速也急剧放慢,五年期间,国债实际发行数只增长了约50%。
(二)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方面
1.中央政府方面
1998年,国务院撤消了证券委员会,将其所属职能并人证监会;将中央银行对证券公司设立和审批监管职能划归证监会;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的部分审定权划归证监会;明确规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同时批准了证监会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按1998年颁布的《旺券法》规定,证监会的主要职能如下:(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掖律、行政祛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地方政府方面
原地方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脱离地方政府的领导,划归证监会,实施垂直管理。同时,地方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合并成九大区域,由证监会设立证券监管办公室,各证券监管办公室之下又设有证券监管办事处。
3.总体方面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证监会一元监管的集中型监管体系已在我国形成并得以巩固。证监会在继续向地方延伸和扩充自己权力范围的同时,开始了在中央“聚权”的过程,最后促成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大一统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