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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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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而出现的,其正式纳入政府监管是从1997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开始的。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证券公司研究部模式和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模式。

(一)证券公司研究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现状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以基本面分析为主的价值投资理念的兴起,证券公司研究机构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对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FII)、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通常都愿意购买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并且认为这些研究报告对他们的投资决策很有帮助。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

(二)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现状

在我国目前110家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中,80%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处于保本或亏损的运营状态。这些机构通常资本金非常少,仅能达到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100万元。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一般不超过10人。而且证券分析师的总体素质偏低,研究能力相当薄弱,专业性不够强,分析手段上主要是以技术分析为主,难以发掘公司的真正投资价值。

二、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主要来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机构利益冲突是指金融交易一方在采取某种行动获得潜在收益的同时损害其对方利益。由于金融交易中介及资产监护人的金融机构往往身兼多重角色,从而使得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内嵌于金融行业结构中,并且,金融市场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日趋多元化为利益冲突的滋生提供了沃土。

(一)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导致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

在西方国家,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主要依据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进行投资决策。O’Brien和Bhushan(19901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根据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他们不会去投资那些不被证券分析师关注的股票。此外,Givoly和Lakonishok(1979),Stickel(1991),Wom(1996)等学者的研究对证券分析师的作用给予充分的肯定,他们都认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能够给予投资者以正确的信息,即投资者利用其所提供的信息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但更多文献关注的是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并探讨这些利益冲突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二)客户的影响导致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机构客户是证券公司所承销股票的主要购买者,同时机构客户巨大的股票交易量所产生的佣金收入也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司可能由于担心失去机构投资者的业务”而不允许分析师影响机构投资者证券组合的负面报告。

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

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是证券分析师执业的前提,而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则更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制度的完善。首先,上市公司自身建设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将国有股减持进行到底,国家让利给广大公民持股,使公民真正成为主人翁。同时上市公司要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即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法。还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其次,放宽政府管制,还原证券市场本来面目。

(二)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起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公司高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研究部门进行独立和客观的分析工作。客观地说,公司内部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目前在中国市场上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公司还未能有效的实施。这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研究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防火墙制度。

2、研究人员的薪酬不能与投行和自营等其他业务挂钩。

3、研究部门只能利用公开信息进行研究,不能依靠投资银行等部门的内部信息,以免影响研究报告的独立性。

(三)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羊群行为;羊群预测;冒险预测;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2-0049-04

一、引言

羊群行为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并由Shirif(1935)和Asch(1952)对其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用实证证实,指的是个人的观念与心理在社会群体的引导或压力下发生改变,从而放弃自身原有的主见而向着与大多数人一致的方向变化的趋势。[1]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只有少数理论研究人员在不同领域的研究中真正将羊群或从众心理、社会压力与传染等问题结合进来,而目前对羊群行为的研究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并对众多的研究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在证券市场中可用来解释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与市场泡沫的形成机制,在其他存在群体行为的环境中羊群行为也极具应用价值,如厂商销售产品、组织进行的小组决策、地区招商引资、银行挤兑、人才积聚等等。[2]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分布在各个专业金融机构的“行业分析师”、“公司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等组成,他们在执业过程中的羊群行为是否存在以及程度如何对证券市场的效率将产生重要的影响。目前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相当匮乏,本文以证券分析师为研究对象,从社会群体心理的角度出发对证券分析师在预测中的羊群行为和非羊群(大胆冒尖)行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其量化的方法以及与分析师个性特征有关的回归模型。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证券分析师群体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投资者群体之间相互联系紧密,但又存在较大的不同。Hong、Kubik和Solomon认为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分析师之间羊群行为的主要动因是基于对自身从业声誉和长期执业生涯的考虑,因此更倾向于和其他分析师保持一致,羊群行为程度应该较投资者更强。

Welch研究了证券分析师的羊群行为,发现分析师对大众认可(ordinary consensus)的股票的推荐倾向为0.13,对以经纪人能力为权重确定的股票(broker-quality weighted)的推荐倾向为0.1,对以时间为权数确定的股票的推荐倾向为0.13。这说明证券分析师有一种潜在的想和大众保持一致的心理倾向。

相比起经验不够丰富的分析师,有经验的分析师往往更倾向于提供冒险的预测而且更不容易被解雇(Hong,Kubik and Solomon, 2000),至于预测的冒险性和分析师的其他特性之间的关系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3]有理论推断,对自身职业的关注和分析师的自我评价能力决定了预测的冒险性,因此,Michael B・Clement和Senyo Y・Tse将研究重点放在了检验羊群行为与分析师特点而不是分析师的有经验程度之间的关系上。Clement在先前的研究中证实了投资者往往认为冒险的预测比起随大流的羊群预测具有更高的精确性,因为敢于冒尖的预测由于结合了更多的独家的分析和判断,其真正价值比起羊群性质的分析更有价值。对这一点在以往的研究中还缺乏深入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检验冒险的预测和羊群的预测的预测精确性之间的区别,并检验是否冒险的预测究竟是否真正比羊群预测更反映了分析师的私人信息。对此,Michael B・Clement和Senyo Y・Tse运用来自I/B/E/S的1989-1998年年度证券分析师预测数据,将分析师当前预测与先前预测的差值、与修订值之间的差值等设置为变量进行了冒险性预测的截面分析,得出预测精确性的有关结论。最终证明,这一类预测往往比羊群性质的预测准确性更高,而且如果在预测中出现错误,羊群性质的预测比起冒尖的预测有更强烈的自我修订倾向。

中国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分析师群体十分特殊,从狭义理解一般指仅从事二级市场分析的“股评家”,他们背靠着某证券公司或某咨询机构,而服务于广大个人投资者。我国个人投资者是市场中的多数方,但却属于信息弱势群体,相当一部分个人投资者把股评家的看法作为主要的信息来源。因此,股评家的作用尤其重要,对股评家的行为研究是深入了解市场运作规律不可或缺的部分。目前国内对股评家的行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

宋军、吴冲锋(2003)研究了中国股评家的羊群行为, 建立了中国股评家大盘预测的羊群行为的检验模型,分别研究股评家羊群行为的存在性、影响羊群行为的因素和羊群行为的理性特征。[4]主要结论为:股评家对舆论有明显的羊群行为;当历史收益率增加、市场乐观情绪高涨、股评家预测的一致程度增加、股评家的能力降低、股评家的初始声誉增大时,股评家参与羊群行为的动机增加。股评家羊群行为的理性研究指出,当舆论被事后的收益率证明为错误时,羊群行为反而增加,因此股评家的羊群行为很可能是一种非理。

此外,宋军、吴冲锋以2000年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的股评家的预测文章为样本,建立了3组回归方程来研究股评家对于大盘预测的准确性及影响预测的影响因素。[5]研究结果发现,股评家的短期预测平均而言是一个未来大盘收益率的一个反向指标。宏观的经济面信息、前一天的公众舆论和前3天的大盘平均收益率对于股评家的预测都有显著影响,其中以公众舆论的影响作用最大。在这些因素中,宏观的经济面信息有助于提高股评家预测的准确性,而其他因素则降低了股评家预测的准确性。

由复旦大学鲁直博士领导的课题小组在羊群行为的成因方面曾经做了深入的研究。[6]鲁直博士作为主持人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证券投资者追风行为的实证与对策研究”,并与阎海峰、施欢欢等课题小组成员通过运用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问卷对上海证券市场上的实际投资者(机构和个体)进行了调查,研究得出对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羊群行为具有最大影响的因素是:个性特征因素、信息不对称因素、舆论与政策因素、信息处理能力因素、赌博心态与求利因素、投资市场主力因素六大因素。经过差异检验发现投资者在年龄、性别、入市时间、职业、投资身份、教育背景等人口统计特征方面的差异都会影响其在各主因素得分的高低;并进一步通过多重比较检验结果显示,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程度在因素“信息处理能力”上的差异显著。

三、羊群行为与证券分析师个性特征的关系

证券分析师的主流是“公司与行业分析师”,我国目前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机构投资者中的主要研究员都属于这个类型。因此,与宋军、吴冲锋将“股评家”作为研究对象不同,笔者主要将“公司与行业分析师”作为研究对象。从证券分析师的执业特性和目前的竞争格局来看,存在着产生羊群行为的合适环境,但究竟羊群行为以及“非羊群”的敢于冒险的预测这两种心理行为如何量化,又与什么因素有关呢?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与证券分析师的个性有关,另一方面与证券分析师的本身特征有关。由于证券分析师是一个比较独立的群体,其本身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信息加工者,其个性特征因素对研究预测结果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研究证券分析师的羊群行为时,可以通过回归模型找出一些统计显著的个性特征因素来研究其对分析师预测行为的影响。

在数据收集方面,公司与行业分析师需要对自身所关注的公司及时地发表盈利预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修正(Revision),因此在一段时间内要发表一系列的研究预测报告。这些报告对上市公司的赢利预测值与最终公布的年报、季报、半年报的实际值将会有一定的差值,将这些差值进行归类和量化,可以形成进一步研究的原始数据库。同时,分析师的个性特征因素如执业年限、所跟踪股票数量多少等变量也可以量化。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设计出相应的回归模型对羊群(从众)或敢于冒险(bold)这两种倾向与上述的证券分析师特性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1.预测精度

首先将分析师当前预测与先前预测的差值、与修订值之间的差值等设置为变量:

式(3)对与冒险性预测有关的证券分析师个性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其中:

Boldijt是一个指示变量,它衡量分析师i在t时期对j股票的预测的冒险程度,具体的取值原则是如果分析师i的预测高于先前所有对j股票的预测的均值,则取值为1,反之取值为0;

DEijt表示在t时期对j股票进行的最后一次预测距离目前的时间,说明了证券分析师预测的时效性;

FHijt表示预测日到年末的时间长短,一般来说这个时间越长则预测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因为分析师可获得的信息就越不足;

LAijt表示分析师i在t-1时期(一般指上一会计年度)对j股票的预测精度,其计算方法参照式(1);

BSijt表示在t时期对j股票进行跟踪的证券分析师的规模,如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一般对能源、电力、钢铁、交通类蓝筹股进行跟踪研究的“公司与行业分析师”人数较为庞大,而对农业、制造业进行跟踪研究的分析师则数量比较少;

FFijt表示分析师i在t时期对j股票的预测频率,一般在大的机构任职的分析师由于信息、研究平台较为先进,预测的频率也会比较高;

FEijt表示分析师对j股票的跟踪的时间长短,该项数值越大则表明分析师对这个公司或行业的研究经验也就越丰富,自信也越足,在进行预测时就越倾向于大胆和冒险;

GEijt表示分析师执业时间的长短,和FEijt类似,该项数值越大则一般其证券市场的从业经验也就越丰富,因此在进行预测时同样倾向于大胆和冒险;

Cijt表示证券分析师在t时期所跟踪的上市公司的数量的多少,如果这项数值越大,则通常可以推定其在j股票上可供分配的精力越少,羊群行为的倾向就越大;

Iijt表示证券分析师在t时期所跟踪的行业的数量的多少,其影响类似于Cijt。

还可以把分析师对收益预测的修订程度作为因变量,对式(3)中的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可以推定,如果一个证券分析师对自己原来所作的上市公司收益预测进行修订的幅度越大,则说明这个分析师敢于“冒尖”(或“冒险”)的倾向越小,而希望与大家保持一致(即从众的羊群心理)的倾向也就越强。

4.羊群预测和冒险预测的精确程度

究竟是比较大胆冒险的预测还是羊群从众的预测准确性程度更高?如果大胆冒险的预测是基于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与他人不同的个人信息,那么这类预测就可以推定是可信程度较高和较准确的;但如果大胆冒险的预测是基于过度的自信,则其预测精度就会大大降低。对这个问题,可以将预测精度Accurcacyijt作为因变量,对Boldijt、YTD_Dist2ijt等进行回归分析,以观察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并做统计显著性检验。

最后,可以作进一步的引申研究:我们面临着两种关系,一种是预测的错误与预测修订之间的关系,另一种是羊群的预测与冒险的预测之间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是否有很大的区别呢?Trueman(1994)认为,预测的错误与预测修订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关联,而羊群的预测与冒险的预测之间则关系不大。

对此,相应的检验模型是:

在式(6)中,ERRPijt表示分析师i在t时期对j股票的预测偏离程度;ERVPijt则表示分析师i在t时期对j股票的预测的修订程度。

四、对证券分析师在预测过程中羊群行为的思考

中国证券市场重视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发掘是2003年“价值投资”理念代替了以往的“庄股”运作模式后发展起来的,因此中国的“证券分析师”队伍还比较稚嫩,无论从可考察的样本数量或样本采集的时间段来说都相对缺乏,因此可以说还缺乏对其进行长期研究考察的基础。

从国外的研究文献中来看,对证券分析师在预测中的羊群行为基本上得出了大体相似的结论,即:羊群行为普遍存在于缺乏有效信息和非资深的分析师之间;而冒险的预测往往比羊群性质的预测由于结合了更多私人信息,其准确性要更高,而且如果在预测中出现错误,羊群性质的预测比起冒险的预测有更强烈的自我修订倾向;相比起经验不够丰富的分析师,有经验的分析师往往更倾向于提供冒险的预测而且更不容易被解雇。因此,在国内的证券分析师群体中是否也存在这些类似的现象还是有与国外不同的特点,以及证券分析师的羊群或冒险的预测对证券市场信息传递效率的作用和市场有效性程度的提高究竟起到什么作用?这些我们真正感兴趣的结论对证券市场监管和提高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内的证券分析师群体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个性特征差异”导致其“信息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的不同,因此本文将证券分析师“个性特征”进一步进行细分并提出与不同性质的预测的回归模型,可以说是对鲁直博士的研究进行了有益的延伸和探索。国内尚没有公开的文献对证券分析师在预测中的羊群行为提出系统的检验思路和模型,对这方面的理论探讨还非常缺乏。因此,本文在国外有关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检验证券分析师羊群行为或冒险的预测与一些个性特征因素之间的回归模型。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笔者在尝试进行实证分析时,尽管可以对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如预测的精度、对先前预测的修订程度等)通过选择合适的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样本来计算出来,但是对一些个性特征因素如从业年限、所跟踪的行业与公司数量则因为商业机密等原因而难以准确获得,这也将是下一步的研究方向所在。

参考文献:

[1] Keynes,J.M.(1936),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 London Macmillan.

[2] Shiller, R・J. (2000), Irrational Exuberanc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Hong,Harrison,and Jeffrey D.Kubik,and Amit Solomon,Security analysts’ career concerns and herding of earnings forecas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31,121-144,2000.

[4] 宋军,吴冲锋,中国股评家的羊群行为研究[J].管理科学学报,2003,(1).

[5] 宋军,吴冲锋.中国股评家预测行为的实证研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3,(3).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对于其中的主要观点,业内人士纷纷进行了解读与点评:

1、“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

《意见》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全国股转系统应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同时,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有机构认为新三板转创业板的试点制度超出市场预期,但也有分析师表示不宜对转板预期太高。申万宏源证券分析师认为,转板当前没有法规障碍,但注册制实施之前无法有真正意义上的转板。招商证券研究报告则预计转板将随注册制改革同行,有望明年推出,否则在IPO仍将排队审核的制约下,所谓转板与此前的挂牌公司走独立的IPO申请通道发行并无本质区别。

2、“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探索放开对新增股东人数的限制”。

《意见》鼓励公司挂牌同时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依公司需求确定,拟针对挂牌同时发行探索放开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人数35人的限制。加快推出一次审批、分期实施的储架发行制度,以及挂牌公司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实施的授权发行机制。

挂牌同时定增的模式又被称为“小IPO”,对此,兴业证券分析师认为,新三板探索类IPO制度,并且丰富融资方式,将进一步丰富企业融资的渠道,两者均会大幅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不过,短期内应该不会落地。

3、“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

《意见》指出,证券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应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统筹开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不受同业竞争的限制。

无论是从投行收入的角度还是从经纪和做市业务的角度,《意见》的出台对于券商来说都是都利好消息。支持证券公司设立一级部门甚至子公司,更放开为证券公司开展新三板业务开辟了想象空间。申万宏源证券分析师认为,新三板有希望诞生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

4、“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

《意见》指出,针对挂牌公司差异化特征和多元化需求,实施市场内部分层,现阶段先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逐步完善市场层次结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制定分层具体标准,设置多套并行指标,并建立内部分层的维持标准体系和转换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逐步实现和完善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对此,全国股转系统表示,经过两年多的发展,新三板已具备实施内部分层的条件。《意见》明确了全国股转系统内部分层和差异化管理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意见》,配套制订分层方案,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分层同样也会成为双刃剑。招商证券研究报告认为,新三板的内部分层有利于挂牌公司的内部竞争,将加剧流动性的进一步分化,未来优秀的创新层公司将吸引更多资源,而缺乏竞争力的公司在基础层形成长期无交投的局面。申万宏源证券分析师认为,分层确实会提振市场情绪,也会加速公司分化,但分层短期不对接太多政策安排,且分层定会动态调整,因此对于单只标的,仅仅由于分层带来的估值变动未必可以持续,更未必能够兑现。

5、“坚持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

《意见》指出,坚持全国股转系统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挂牌证券的指引,支持封闭式公募基金以及混合型公募基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开发投资于挂牌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研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市场的制度安排。推动将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

兴业证券分析师认为,近半年来,新三板市场上的供给端,也就是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需求端,也就是投资者似乎出现了不足,所以市场上对于“降低投资者门槛”的呼声不绝于耳。其实满足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有很多,关键是如何能把它们吸引到新三板市场上来。

6、“现阶段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措施 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原先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于1993年,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要求。《管理办法》总结了十多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根据新的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新规定中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更为细致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可以说,这两条规定体现了证监会要求公平信息披露的要求。

公平信息披露(fair disclosure)的反面对应非公平的选择性披露(selective disclosure),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以前,许多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实行差别对待政策,即往往把一些重要信息,诸如公司盈利情况预测等,以电话或者小型见面会的形式,先行披露给证券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这就是所谓的选择性信息披露。机构投资者通过获悉这些非公开信息,可能获得更多利润或避免损失。选择性信息披露违背了市场主体有权公平获取信息的原则,从而使得部分人可以借机牟取高额利润。

1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出台背景

以前,证券分析师等中介机构是中小投资者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上市公司将非公开信息向其进行披露是很常见的,各国虽然均通过立法明确禁止泄密行为,但对于选择性信息披露则没有命令禁止。为了保证中小投资者在信息知情权方面的公平性,确保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首先在2000年8月通过了一项新规定,从2000年10月23日起,美国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即以往上市公司与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先行沟通不复存在,中小投资者将与他们一同分享相关信息。此即是同年10月美国正式生效的公平披露规则法案。可以说,美国的这一行为对于世界各国在如何公平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目前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修订的上市规则中的部分条文就体现了公平信息披露的精神。2006年8月,深交所先后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相关披露义务人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不得私下提前向证券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漏或泄漏。这次《管理办法》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在总则部分,是第一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确认该原则作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内容

从新颁布的《管理办法》和《指引》中,我们可以看到证监会所要求的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重大信息”的概念。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条第二款中,又较为详尽地列举了公司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地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地购置财产地决定、订立重要合同等20种可以作为重大事件地情形。虽然《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上述重大情形应予以公平披露,但是结合第四十二条中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会等形式向任何机构透漏非公开重大信息地规定,上述重大事件应当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2)“非公开信息”的概念。

我国深交所出台的《指引》对“非公开信息”的定义相对较为宽泛

,即认为,公开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经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显然,针对目前我国中小板市场上信息披露较为混乱的情况,《指引》采取严格的公开信息披露规定,将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息公平。针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已公开披露的且被市场误解的信息采取私下提供澄清式的定义或量化解释的行为视为一种“非公开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3)披露时机方面的规定。

在披露时机方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以及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报告时,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还规定,在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涉及临时报告提出的时间,用来规范公平信息披露的时机还有所缺陷。例如,上市公司无意中将重大信息透漏给特定对象,而没有在市场上出现传闻或者发生估价的异常波动,则是否需要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补救?上述情况都可能破坏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造成侵害。

3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应对措施

首先,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出台,表明证监会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决心。虽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诚信意识普遍缺失,实际施行难度可能较大。但是,不可否认,加强公平信息披露监管实乃大势所趋。所以,投资者不应心存任何侥幸,而应充分做好相应的思想和行动准备。

其次,股票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董秘以外的其他高管、供应商与销售商接触时,应注意对可能获得的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辨别与保密;应避免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一线人员打探消息;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研究报告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

4 总结

从整体趋势看,各国越来越关注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问题,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颁布,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将有很大的提高,这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笔者运用江苏高技术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来综合考察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与高管报酬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国有股比例与经营业绩呈现正方向影响,企业规模与经营业绩呈现负方向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与高管报酬呈现高度正相关,高管年度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企业规模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国有股比例的负相关程度也不显著。高技术企业应构建基于经营业绩的高管人员综合激励制度。

高技术企业高管人员的报酬激励机制,不论是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是在企业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方面,都是一个突出的重要问题。2002年1月10日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及其他激励方式的依据”。探索企业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与高管人员报酬三者之间的作用模式与机理,不仅为建立客观有效的高管人员激励模式与约束机制提供政策建议,而且有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

一、相关研究成果述评

如何解释现实中高管人员报酬的现象,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引发了学术界和企业界的激烈争论。最早的研究是Taussings和Baker(1925)完成的,发现高管人员报酬和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只有很小的相关关系。他们对这个调查结果感到非常意外,并且呼吁进行更多的研究来检验那些可以预测高管人员报酬的其它变量。其后的70多年里,对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者报酬的研究已引起了经济学家、心理学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和企业战略规划者的广泛关注。从国外的计量分析结果来看,企业规模、经营业绩、经理个人特征对经理报酬产生的影响为正;政府管制对经理报酬产生的影响为负;经理的持股比例与其现金报酬负相关或正相关;不同治理模式对经理报酬似乎没有显著影响。

从总体上看,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高管人员报酬作了解释,从根本上增强了对其报酬现象的理解,有力地推动了高管人员报酬确定理论的发展。但是,大多数研究集中于某种单独的因素对高管人员激励问题的影响,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研究方向中所得到的结论的不统一,甚至是相互矛盾;同时,研究的背景和数据多以美国为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结论的说明力和适用性。

国内关于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与高管人员报酬的研究主要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1)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研究。许小年和王燕(2000)分别以资产回报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市值与账面价值之比为被解释变量,研究结果表明:国有股比例越高的公司,其业绩越差;法人股比例越高的公司,其业绩越高;而流通股比例对公司业绩没有显著影响。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以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回归结果表示:国有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没有显著负相关,法人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相关关系不显著,流通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负相关。于东智(2001)以净资产收益率为被解释变量,相关关系分析的结果认为:国有股比重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法人股与业绩指标正相关(但在文中并未指出二者关系的显著性如何);A股比例与业绩负相关。(2)股权结构与高管人员报酬的相关性研究。陈志广(2002)的分析结论认为:法人股比例的提高,带来企业自主权力的扩大,以及能动性的提高,进而对高管报酬和企业绩效产生正的影响;而国家股,却由于种种原因,基本上对高管报酬和企业绩效产生负面的影响。陈爽英、唐小我(2005)的实证分析研究结论为,国有股比例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年度报酬、总经理持股比例负相关,法人股比例与之正相关,流通股比例与之不相关,且第一大股东性质为国有股与高管人员年度报酬。(3)经营业绩与高管人员报酬的相关性研究。魏刚(2000)首次利用上市公司数据对企业高级管理层与公司经营业绩进行了计量分析,李增泉(2000)对此也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激励效果不显著,其报酬与企业业绩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高管持股比例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企业规模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国有股比例对高管报酬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等。而张晖明和陈志广(2002 )、张俊瑞等(2003 )的计量分析结果显示,高管薪金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从上可见,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结论呈现较大的差异,通过分析对比发现,除了采用的实证方法不尽相同外,研究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企业业绩指标的选择不够科学,研究者大多选用净资产收益率来衡量公司业绩,甚至个别研究人员将其作为唯一的衡量指标,因为该指标本身存在局限性,这势必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其次,样本的代表性不强,大多数学者在研究中使用的是截面数据,即多个上市公司某一年的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数据,单纯使用一年的数据无法剔除偶然因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研究是对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与高管人员报酬两两之间分别进行的,将三者结合在一起进行相关性分析研究的并不多见。杨瑞龙、刘江(2002)通过对我国家电行业上市公司经理报酬的实证研究认为:在家电行业中,股权结构与企业业绩无明显关系;经理报酬与企业的股权结构无明显关系,与企业的业绩也无关。但是该研究将样本仅限于某一特定的行业,导致研究结论的局限性。

二、高管人员报酬决定的理论分析

从总体上讲,企业高管人员的报酬受到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1)企业经营业绩。企业经营业绩对高管报酬的线性作用明显,上市公司将高管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高管们预期到只要提高经营业绩就可提高收人,便会努力工作,进而带来经营业绩的提高。但是,由于产出和高级管理者的贡献是难以度量的,并且客观的外部冲击影响也很难剔除出来,特别是在一个整体的团队联合生产中,低级经理的贡献更难被区分开来,所以业绩评价与实际产出之间的相关关系是不完全的,导致经验实证基本上证实两者是弱正相关的。(2)股权结构。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对高管人员的市场价格信息反映慢,其工资报酬调整较慢。而法人股比例的提高,意味着政府影响削弱,企业自主权扩大,以及能动性的提高,拥有了更多的经营决策权,企业自己完全有能力调节高管报酬,进而影响企业经营业绩。流通股股东一般拥有企业较小的股权份额,通常很难给股份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不会对企业业绩和高管报酬产生重要影响。(3)企业规模。罗森( Rosen)构造了一个理论模型来解释高管人员报酬和企业规模之间的关系,由于企业的规模越大,高管人员可控制的资源也就越高,涉及的经营管理问题也就越复杂,对高管的能力要求也就越高。因此大型企业中经营者能力所产生的租金要远远高于小型企业,其报酬也就相应地更多。(4)政府管制。约斯考、罗斯和谢帕德(Joscow, Rose and Sherpard)在对首席执行官的报酬关系的研究中指出,在被管制的7个行业中,首席执官的报酬普遍要比未被管制行业的首席执行官报酬低。对这种现象的解释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被管制的行业处于政府、公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中,这种政治上的压力导致了被管制行业的首席执行官报酬水平低于未被管制行业的首席执行官报酬;另一种认为,在被管制的行业中,企业的经营环境和首席执行官的行为受到约束,首席执行官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不大,其生产率低于未被管制行业的首席执行官生产率,因此报酬水平必然相对要低。

高技术企业既具有传统企业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高投入、高风险、高技术含量、高智力、高附加值等方面。本文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专门以江苏省高技术上市公司数据为特定样本,将股权结构、经营业绩和高管人员报酬纳入一个系统内进行分析研究,探讨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模式与机理,最后对企业高管的报酬决定提供政策建议。

三、样本选择与变量定义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根据分析的需要,以2001一2004年完整披露本文研究所需解释变量原始数据的江苏省高技术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剔除了000805公司2004年数据,其报表中披露净资产收益率不适用),研究所用数据取自于巨潮资讯网站( cninfo.com.cn)、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csrc. gov. 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sse. com. cn)等。采用SPSS11.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估计与检验。

按照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分类标准,将以下几类归为高技术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生物制品业、信息技术业。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生存与发展主要依赖于高科技的发展,表现为生产高科技产品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高科技或高科技设备。

(二)变量定义

从便于计量考虑,“高管人员报酬”选择财务报告公布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平均数(人民币)。本文运用计量经济学模型,来研究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报酬与公司股权结构、经营业绩、企业规模等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本文选取ROE与EPS两个业绩指标分别进行回归分析,便于验证分析结论的稳健性)选择的解释变量的定义如表1所示。

(三)研究假设

本文首先检验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性,从而保证在对高管报酬进行计量分析时,这两个变量是相互独立的。

提出下列假设:

假设(1):企业经营业绩与股权结构不相关。

假设(2):高管报酬与企业规模正相关、与股权结构不相关。

(四)模型构建

为了增强模型的拟合优度,对总资产(size )取自然对数。考察业绩与股权结构之间的相关性时,构造下述模型:

考虑到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三个比例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在分析高管人员报酬的影响因素时,首先单独考察国有股比例、经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对高管报酬的影响;然后考察流通股比例、经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对高管报酬影响。构造下述模型:

四、实证分析

构建的回归分析模型,实证分析结果如表2 ,3所示。

由表2,3可见,所构造的模型拟合优度都很低。国有股比例与经营业绩呈现正方向影响(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据此不能拒绝假设1;流通股比例与经营业绩(每股收益)呈现负相关关系(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企业规模(总资产)与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呈现负方向影响。这里选择了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两种业绩指标,回归分析的结果呈现出不稳健性,是需要注意的现象。

构建的回归分析模型(5)、(6)、(7)、(8),实证分析结果如表4,5所示。

从表4 ,5可以看出,所构造的模型拟合优度都很低。国有股比例与高管报酬呈现正方向影响,流通股比例与高管报酬呈现负方向影响(二者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与假设2相符;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与高管报酬均呈现高度正相关(前者通过5%,后者通过1%显著性水平检验),并且符合稳健性要求;企业规模(总资产)与高管报酬不相关,与假设2不一致。

上述实证分析的结果说明,高技术企业自身的特征及其市场竞争的激烈,导致其经营风险加大,呈现出与传统企业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扶持,流通股股东的选择更为谨慎,高管报酬不完全依赖于企业规模的大小。

五、对策与建议

(一)改进高技术企业高管人员持股制度,推广和提高股票期权计划

在高技术企业,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高管人员综合报酬计划,“低持股”和“零持股”现象严重,报酬结构不合理。高技术企业经营者通常比较年轻,相比而言,更会看重长期职业生涯的发展,而不仅仅是短期的货币性收人,在这类企业对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其效果应该更好。使高管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的程度,提高其利益与公司业绩的关联度和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关切度,进一步强化高管持股的激励作用。

(二)积极培育有效、稳定的资本市场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依赖于证券市场的有效程度,如果高管人员的努力和企业经营业绩不能被市场客观反映,该计划将不可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倡导理性投资的理念,审慎调节市场供求,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促使证券市场向稳定、高效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基于企业经营业绩的高管人员综合激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