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依法审计论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俗语“无因不成果”,是说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其原因。我们一旦知其结果,只要顺藤摸瓜,层层推进,总能探求其原因。材料分析查原因法,就是根据结果去推求原因,在原因处立论,确立文章的观点。
例1:一个六岁的孩子,放学回到家,拿起刀子就要切苹果。只见他让苹果横躺下,一边是花蒂,一边是果把,刀子放在中间。刚要切,爸爸赶忙喊道:“切错了!切错了!”话音刚落,苹果早已被切开,儿子拿起一半给爸爸看,喊道:“爸爸,好漂亮的一颗五角星!”只见苹果的横断面上,由果核的轮廓组成了规则的五角星。
这是一则叙述性材料。事情的结果是小孩子切苹果发现了规则的五角星图案。为什么会出现五角星图案?是小孩子不按常规而横切苹果。难道小孩真的不懂如何切苹果?不是,而是小孩有一颗好奇心。小孩的好奇心是发现果核呈五角星图案的原因。好奇心就是人们常说的创造性思维,稍作引申就能得出结论:创造性思维能获得意料不到的成功。
二、明关系
材料中人或事物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总是以一定的关系而依存,我们可以从分析他们间的关系入手而立论,看看他们是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正常关系是怎样的,不正常的关系又该是怎样。
例2:一位大学生在校花销吃紧,写信向在乡下种地的父亲要钱。信中只有三个字――“爸:钱。儿”
人们知道“三字信”以后。议论纷纷。请以这位大学生中学同学的身份就此给他写一封信。(以议论为主,兼用记叙、抒情等写法)
材料中的人物关系是父与子的关系,其正常关系是骨肉关系、亲情关系,可是在儿子的三字信中,除了“钱”连接关系外,再也没有其他,甚或一两句问候语。这说明儿子与父亲是一种不正常的关系,究其原因是儿子缺乏礼貌,缺乏孝敬心,缺乏对在乡下日夜操劳的父母的安慰。因此,以中学同学的身份给他写信就要劝导、教育他要懂得孝敬父母。若不从此人手,就会在“花销紧”要节约上大做文章,而不能切中问题的要害。
三、抓关键
提供的材料总是有一个中心,为了突出中心,有时会在材料中设置关键句,抓住这些关键词句就能把握材料的精髓,准确理解材料,正确立论。
例3:北人生而不识菱者,仕于南方。席上啖菱,并壳入口。或曰:“啖菱须去壳。”其人自护其短,曰:“我非不知;并壳者,欲以清热也。”问者曰:“北土亦有此物否?”答曰:“前山后山,何地不有?”(清・江盈科《雪涛小说》)
这则文言材料中“其人自护其短”便是关键句,这一关键句意在告诉人们“自护其短”是要不得的,因此可以较容易地得出结论:不可自护其短。若抓不住这一关键句而赞颂北人不同凡响的壮举就不当了。
四、辨是非
命题者在提供材料时,时而在其中将自己的褒贬爱憎的感情或明或暗地体现出来,这就是材料的是非倾向性,对此不可视而不见。辨明材料中的倾向性,可以判断自己提炼的观点是否正确。
例4:当断臂的维纳斯展示在人们面前时,吸引了无数好事之徒趋之若鹜。他们提出种种接上维纳斯断臂的奇思妙想。维纳斯失去的手臂就如同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圈套。但迄今为止仍未有任何设计能取得普遍的赞赏。
这则材料的倾向性非常强。材料称想接上断臂的人为“好事之徒”,称他们的行为是“趋之若鹜”,“好事之徒”、“趋之若鹜”贬斥之情溢于言表,也就是材料中对想接上断臂这种做法持否定态度,对断臂维纳斯持赞赏态度。“好事之徒”的做法实质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他人。据此,我们可以提炼这样的观点:①要有独特的美(从断臂维纳斯的角度着眼);②要顺其自然,不必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从好事者的角度着眼)。显而易见,如不顾材料中的倾向性而提炼出“攻关不怕难”、“只要坚持就能成功”的观点,那就是不正确的。
19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全方位的推进,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论证尤其是以裁判文书理由陈述作为标志的法律论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这些法律论证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时常评论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指出这些论证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而期待从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学术两个层面提升 “法律论证”的意义。所有这些,都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不仅需要提出法律论证,而且需要使之充分。
从中国现有的学术话语和实践话语来看,规范思路和实证思路是相关的两个主要思路。规范思路积极主张从技术上研究法律论证以及积极推进法律论证的一般意义,积极主张司法实践应该朝向“充分陈述法律理由”的目标不断改革。[2]实证思路从现实上认为法律理由是在实际制度环境中体现意义的,指出法律理由对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法律论证而言自然会有不同的现实谱系,人为的改革努力,并不能够解决不同环境中的实际法律论证问题。[3]实证思路虽然强调实际的制度现状以及制度制约,但是并未因此否认 “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这一理想。[4]换言之,就最终追求而言两种思路是一致的,它们都在希望中国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有朝一日可以实现标准的、理想的 “充分”乃至“令人信服”。
在我看来,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法律论证理由充分”从法律论证机制本身来看将会遭遇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对其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澄清,那么,对法律论证真正意义的理解就会有所折扣。我将结合新近出现的一份刑事终审裁定书,[5]并且以其作为基本的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分析相关的问题,从而论证一个也许看似消极实则有益的观点:在司法中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是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追求“充分”。我将分析表明,即使在当下中国司法可以作出所谓的充分法律论证的条件下,[6]要求“使之充分”,依然可能不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目标。
首先需要附带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通常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说,诉讼案件就其法律解决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起诉而另方承认或者没有任何抗辩,而且法官之间对案件没有争议;其二是有争议的案件,比如双方各执一词,彼此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和理由。在第二类案件中,一般认为,通过相互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将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争议得到解决,于是,争议案件转变成了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通过庭审、辩论或者阅读裁判理由发现自己是不对的,或者认为对方更有道理,从而承认、接受对方主张以及裁判结果。第二种结果是争议无法得到解决,换言之通过互相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接受他方的主张,或者达成妥协。
可以看出,“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的制度建设期待,主要是以第二类案件情形作为现实基础的并以其作为目标。因为,这种情况似乎可以展示法律论证的话语权威,展示其所表达的逻辑知识力量或者说服力量,直至表明充分的法律论证如何可以摧毁不应存在的争议结构,或者,直至展示法律裁判的中立的正当性,如果争议对立是无法解决的。针对第一类案件也即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律论证应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可能是多此一举的。[7]
因此,我将集中考察基于第二类案件情形而呈现的法律论证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也属于基于第二类案件而产生的裁判文书,更准确地来说是第二类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况。[8]
第二,本文涉及的“充分”,应该是指除运用细节的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对其他辅助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直至不断使用。[9]而辅助论证资源主要包括:(1)说理方法;[10](2)经验常识;(3)法律原理。[11]如果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以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以论证自己的法律观点,应当认为,这与“充分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当仅仅阅读“明确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和仅仅阅读 “形式逻辑推理”的时候,阅读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发觉这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本来如此的”,不会发觉这是“很有道理的”。而“很有道理”才是“充分”这一概念的另外语汇表达方式。不难理解,如果期待促使一个法律论证“很有道理”,也就必须竭尽思考所能而去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实,这也是人们主张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内容。[12]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充分”一词隐含了“量增”的指涉。至于“法律论证”的含义,在本文中是指仅仅运用细节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对法律枝节观点进行论证,从而支持法律基本观点论证的推演活动。对单纯的法律论证,是可以使用“严密”一词加以描述的。“严密”一词通常没有“量增”的指涉。
因此,我将主要围绕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来论证“应该提出法律论证,但是不应使之充分”这一观点。
第三,众所周知,司法中的法律论证,包括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官个人的某些思考、合议庭的某些讨论,又如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某些讨论,其中的法律论证如果并不见诸文字,则是隐蔽的。如果以裁判文书方式公布出来,则是公开的。当然另有所谓审判秘密的“内部文件”(比如合议庭笔录)所包含的法律论证,也可说是隐蔽的法律论证。司法裁判文书表现出来的法律论证尽管是公开的,但是,其既可能表达文书形成之前的论证过程,也可能没有表达,或者没有完全表达。本文忽略这些区别。因为,本文所讨论的观点及内容对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律论证都是有意义的。就此而言,在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尽管本文观点也许可以视为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西方罗马法传统中曾经有过的一个古老观念,也即司法裁判文书不应提供裁判理由的说明论证,然而,本文观点仅仅是在某种意义上恢复的。我的观点在主要方面与之有别。首先,我认为应该提出法律论证,只是不应使之充分。其次,我认为不论在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还是在“内部”的司法讨论过程中,都需要尽力不使之充分。这是从根本上尝试以另一视角重新审查法律论证的“充分”。
第四,本文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是一份终审裁定书。对法律实践生产出来的文本进行分析,对本文阅读者来说,容易造成“笔者是在支持某方、反对另方的法律立场”的印象,而且,许多相关的另外作者作出的分析的出发点也的确是如此。[13]然而,表明支持或者反对哪方立场,不是本文的论证目标。基于这点,我将尽量不去从“我认为”的角度去概括各方的所谓争论焦点,以及所谓争论关键和谁对谁错。我不是作为一名具体法律实践者来考察这一文本生成过程的,以及其内容究竟是如何的。因此,我将会尽量避免像法律实践参与者那样提出自己的“概括意见”,尽管这从叙述方法上来说是十分困难的。[14]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这一裁定书所包含的意在“充分”的诸如“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他论证资源,在当下中国法院许多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中当然包括“内部”的司法讨论中,也是被较为普遍使用的,[15]而且,这一裁定书是由某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这一裁定书具有一定的范例意义,可以表征中国司法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倾向。这也是本文以其作为基本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的缘由所在。
一
不久以前,某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某法官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检察机关抗诉。
案件源自一起民事纠纷的审判。民事纠纷审判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某原告起诉若干被告,主张被告应当还债。某基层法院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排定某法官独任审判。原告据以主张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其中有若干被告的署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声称“借据署名”是在原告胁迫下签署的,彼此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否认胁迫。独任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声称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独任法官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启动之际,被告之中两人在法院附近服毒自杀。再后公安机关开始介入,原告承认被告是在胁迫之下签署借据的。这起民事判决遂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当地一机构(市政法委)与被告亲属签订协议,补偿被告23万。检察机关认为独任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中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独任法官对当事人自杀是不可能预见的,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而且当事人自杀与独任法官的相关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该独任法官的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提起抗诉。在二审中,某市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法律论证[16]:
其一,该法官的行为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极其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理由有三。第一(R1)[17],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被告之一已经提出“借据”是在原告胁迫下写下的,原告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该法官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义务。第二(R2),在庭审中该法官有不着制服等不规范的行为。第三(R3),该法官没有按照主管领导批示将处理意见报告领导后再作判决,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二,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与自杀事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二。第一(R4),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事件出现,但是的确是引起自杀出现的唯一原因。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引起一个或多个不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出现一个并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R5),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该法官应当知道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案件错判,将会出现包括自杀事件在内的严重后果。不论由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还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该法官都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某省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抗诉一方,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第一(R6),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针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规定,当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应当以例外方式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规定。该法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义务。
第二(R7),该法官在法院工作时间长达16年,其工作经验应当使其预见当事人在被迫写下借据、法庭草率判决后只能以死抗争的后果。
第三(R8),该法官的行为最终导致国家损失23万。当事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消除影响,不论基于何种性质、通过何种程序、经过何类主体,国家均因此付出这笔补偿。该法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
针对检察机关一方的法律论证,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
首先(R9),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仅仅因为一方的口头抗辩,即认为另外一方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法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案件,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
其次(R10),该法官在庭审中没有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不负责任”。
再次(R11),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该法官在审判中未请示主管法院领导。
最后(R12),该法官行为与当事人自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运用种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机会,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各种法律救济而是选择自杀。这是任何人当然包括该法官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阻止的。
作为被告人的该名法官自己补充指出:
第一(R13),在当事人提出“胁迫”抗辩的时候,自己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询问了原告是否曾经“胁迫被告”,这是履行民事审判法官职责的表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机制缺乏了解;
第二(R14),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便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第三(R15),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终止民事诉讼,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时将使民事诉讼制度陷于混乱,这才是不履行法官的职责;
第四(R16),被告放弃了所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救济权利,采取自杀,其责任不能归咎于法官;
第五(R17),事后新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判决不能认为属于错案,因而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从双方的法律论证可以发现,这件案件是有很大争议的,而且是罪名成立与否的根本性争议。我们先看法院是怎样表述最终裁定结果的。终审裁定书称: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其行为不属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依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司法改革观念以及最高法院相关的改革要求,如果终审裁定书所表达的裁定意见仅仅如此,那么,这属于没有提出法律论证理由的一份裁定意见,其中更加无从谈到法律论证是否充分,而且,这是中国以往司法裁判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需要改变的情形之一。可能因为这一现实,所以我们看到终审裁定书的裁定意见并非仅仅如此。
二
终审裁定书论证了裁定理由。其首先归纳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有三。第一,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第二,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第三,自杀事件及其他损失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必然联系。[18]
针对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R18)关于该法官是否在民事庭审中是否存在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人的证言,这些证言是由与自杀者有关系的若干人提出的,而且是在自杀事件发生之后提出的,因此,这些证言是有利于一些当事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为辩方的该名法官,提供了当时开庭的笔录及书记员的证言,表明该法官的庭审行为是规范的。两相对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R19)关于该法官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主管法院领导的证言和该领导接待当事人的“接待笔录”。该领导称已对该法官说“此案需要请示”。“接待笔录”上写“请先告知判决结果后签发判决书”。但是该法官称,该领导说“此案只能这样判决”并表示该法官自己可以签发判决书。鉴于不能证明“接待笔录”已为该法官所看到,故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在一审中,控辩双方以及一审判决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19]因为,控方认为,如果主管法院领导的确有如该法官所说的那样,“权力下放、自己签发”,那么,在判决是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主管法院领导似乎是有责任的。反之,如果主管法院领导已说“需要请示”,该法官不经请示自主签发判决,那么,错误判决的问题似乎应由该法官负责。当然,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都曾提到独任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独立审判,不论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20]
进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与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类似,在提到部分对抗证据也即R18、R19的认定之后,还作出了新的阐述:
(R20)根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落实法院审判组织权限的有关解释,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向院长、庭长汇报并听取意见,属于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请示院长、庭长。除经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出判决,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该法官没有听取领导意见自行下判,作为指控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换言之,在二审法院看来,似乎一审各方注意甚至自己提到的“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即使证据可以证实该法官自己签发判决,该法官依然是正确履行职责。当然,我们可以迅速提出一个问题(Q1)[21]:既然独任法官可以独立判决,那么,二审法院评判控辩双方在“主管法院领导”问题上证据如何,其意义是什么?我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再看二审法院对焦点二的法律论证。对焦点二中的第一个问题,即“被告人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规定》是否失职”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
首先(R2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地位中立,审判人员对诉讼双方均应平等对待,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双方举证权利义务平等,无法证明自己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因此,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正确履行职责,体现司法公正。原告以借据举证,被告承认借据署名,故原告举证有效。被告辩称受到胁迫,原告否认,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无报案资料证据,故被告举证无效。该法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采纳被告抗辩意见并无不当。该法官并无失职行为。
其次(R22),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而言的。被告提出的抗辩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经济犯罪,故检察机关引用该规定与本案无关。同时,该《规定》所说“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从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并非如同检察机关理解,只要一方提出涉嫌经济犯罪,就必须移送。否则,民事诉讼中任何举证不能的一方都可能以对方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将无存在必要。
再次(R23),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将如何,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必须是相当充分的证据佐证。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 “受到胁迫”,但无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报案证据,因此属于“没有相当充分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终结民事诉讼,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本身就是失职,没有体现司法公正。
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该法官违背法定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迅速提出一个类似的疑问(Q2):在陈述R22时,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最高法院《规定》之内容与本案是无关的,那么,为什么还要阐述《规定》之内容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此论证是种“让步说理”,即“即使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之内容,检察机关的理由依然无效”。为什么二审法院可以这样论证?既然这一《规定》与本案无关,在裁定中不去论及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这种让步说理,仿佛意味着“就算你在这里是对的,你在那里还是错的”。
对焦点二中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尽职尽责、其行为是否导致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指出:
其一,被告人没有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理由有四。第一(R24),该法官确认了“借据”署名,询问了被告是否报案以及为何没有报案,并且庭审后传讯了被指为胁迫者之一的张某,所以,该法官“较认真地审查了证据、负责任地对待被告方的抗辩意见”。第二(R25),原告“借据”为直接证据。被告无法对“胁迫”举证,而且没有报案,尤其在该法官两次提示后仍未报案。尽管如此,该法官依然在庭审后向原告进行了调查,以期证实被告抗辩意见是否真实。经过开庭和调查,均无证据推翻原告的直接证据。该法官确认原告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R26),一方在书证面前提出异议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件通常(注意“通常”两字——本文作者注)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借款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清楚,借款期限确定,被告确认借条署名,辩称被胁迫而无证据支持,故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不当。该法官在案件虽有争议,但按照当时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下,作出独任判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分析判断的一般原则,不足以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第四(R27),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客观反映了案件纠纷以及对立主张情况,清晰表达了判决理由,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判决有理有据。
其二,民事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责任不应由该法官负责。理由有三。第一(R28),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是因为与原告相关的另外一人作出伪证所造成的。法院和该法官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从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第二(R29),被告等人不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一审判决明显不利自己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上诉、申诉,使判决结果进入执行程序。对此被告等人自己负有明显的责任。第三(R30),“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不可能也不允许采取类似刑事诉讼中取证方式获取证据。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基本穷尽补充证据的手段。之后公安机关介入,原告承认事实,这是民事诉讼中法官不可能做到的。
1建立系统设计前期研发机制
以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咨询项目研究为依托,建立系统设计前期研发机制。通过将ERP业务审计研究、智能分析审计体系研究、公司信息化环境下内部控制特性及其审计研究等项目列入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咨询项目计划,联合国际知名的审计软件开发商、公司系统信息化建设单位,深入研究审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各方面问题,根据审计信息系统建设的最新发展,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的领先实践,研究提出了ERP业务审计系统、智能连续审计系统(审计监控预警系统)开发建设的技术路线、系统架构与功能,为系统开发奠定基础。
2建立系统建设过程管控机制
得到各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获取多部门业务数据,是推进审计系统建设的管理难点。为此,审计部门紧抓机遇,以公司开展的“数据共享与业务融合”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将审计系统建设所需数据集成需求,纳入公司重点工作平台,大力推进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获得各部门的充分理解和对数据提供的大力支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通过与公司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周、月例会机制,及时研究讨论系统开发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系统建设过程管控,提高系统建设质量;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组织业务骨干开展技术攻关,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及其实现方式,提高系统易用性水平,为建成好用、实用、高效的审计信息系统提供有效的机制保障。
3建立系统应用情况考核机制
通过制度指导、强化考核、典型示范、知识普及,推动各单位积极应用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创新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工作方式。一是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审计信息系统深化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单位做好系统应用工作、健全系统运维体系、加强应用环境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系统应用定期考核、量化评分机制,发文通报考核情况,不断缩短考核周期,持续加大考核力度。二是将信息化纳入审计工作管理对标的四项重点之一,引导所属各单位着力推进审计信息化,深入思考,及时提炼工作经验,通过典型经验的机制,共享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三是建立审计信息系统深化应用培训的常态机制,培训工作纳入每年年度工作计划,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直属单位)各司其职,开展分层、分类培训,加强系统应用知识、管理制度的推广、宣贯力度。
4建立审计信息化理论研讨机制
组织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总结、提炼审计信息化建设、应用方面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理论研讨,撰写工作论文;抽调部分单位的审计信息化骨干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论文进行评选,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遴选优秀论文报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参评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优秀论文,并在审计门户系统开辟专栏共享研究成果,在公司系统培育学、用信息系统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效果
1构建了体系完整的审计信息化体系
审计门户系统、审计综合管理系统、ERP业务审计系统、管控业务审计系统的相继建设应用,初步搭建起审计信息化平台,基本实现审计管理和审计作业的信息化。审计门户已成为审计人员应用系统,以及公司各单位交流审计工作信息、共享审计工作经验的重要平台;审计综合管理系统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实现了审计项目从计划到项目终结的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促进了审计管理的信息化;ERP业务审计系统、管控业务审计系统实现了审计业务对财务、工程、物资、设备、人力资源、营销管理等电网企业主要业务的全面覆盖,彻底改变了传统计算机辅助审计仅限于财务领域的状况,标志着审计信息系统与各主要业务应用系统的紧密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互联,改变“信息孤岛”状况,初步实现了“信息共享,全程控制,在线监督,辅助分析”的审计信息化建设目标。
2促进了审计部门履职能力的提高
审计系统功能设计体现的是经过凝练的专家经验,能够为审计人员提供高效率的辅助分析工具。通过对最直接、最有效、最核心的审计专家经验知识进行归纳、提炼,所建立的一系列审计分析模型,为审计人员提供了标准化、高效率的审计方法和工具,全面提升了内部审计在提供专业咨询、鉴证意见和增值服务方面的职能。审计人员应用系统探索开展非现场审计,在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应有效能的同时,利用审计监督视野广的优势,通过对跨业务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及时为公司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高效提升了审计工作价值。
3保障了依法治企工作水平的提升
论文摘要: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坚持依法理财,加强财务物资管理、队伍建设、内部审计等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 引言
财务管理是单位发展的一个永恒主题,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工作中非常重要。因此,在搞好会计核算的同时,必须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使单位的财务工作进入一个定性的运行的状态。
2 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保证资产完整性、保证财务活动合法性、保证业务目标实现的主要措施。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包括建立严密有效的内部会计制度,健全的会计核算规程,合理的会计帐簿组织,凭证组织,及时的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的财务盘点制度,必要的预算控制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控制制度,这些制度的执行包括:①授权批准控制,即每次经济业务都必须经过授权。②职责分工控制,即实行职责分工,以防止或减少有意无意的错误或舞弊行为发生。③会计记录控制,建立表格的凭证制度。凡经济活动所涉及的事项必须要有合格的凭证,规范标准的会计记录,严格的定额核对。
3 坚持依法理财,严格监督管理
坚持依法理财,就是使财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实现财务收支活动的规范化,做到“取之有据,用之有道”。气象部门的财务管理要从以下4个方面抓好工作:第1,要从自身抓起,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制定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增强预算分配的透明度,建立内部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第2,要建立健全气象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凡有预算资金运行的地方,就要有相应的制度去规范、去约束。制度要跟支出走。第3,要切实加强对分管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除州局内部审计直接监督检查外,还要充分发挥县局兼职经检员的作用,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要监督相结合。第4,要加强对各县局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培训,提高各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和业务素质。
4 加强财务物资的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实质上是国有资本金的管理,国有资本金换一种说法是国有产权,包括产权的界定确认、计量、产权纠纷的调处,产权转让、交易、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及重大的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国有资本金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国有资产不是一种具体存在形态的经济资源,而是能够(或者期望能够)带来最大增值价值。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是价值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全部国家投入的,就是该资产构成是单一的,所有资产即是国有资产。把财产物资管理和货币资金的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做好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对保证气象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近年来,各级气象部门用国家财政,地方财政拨款的资金建设,购置和调入的各科财产设备,仪器器材等数量总值即在不断增加。所以,我们要结合黔南州气象局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会计凭证建立帐卡,实行数量、单价、金额3核算,原则上1年清算1次,实现了从以物资量度为主到以货币量度为主的转变。运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分析的各种手段,加强固定资产、专业设备、仪器等的物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总帐,定期检查,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卡相符,做到认真清查、认真制单记帐、认真管理、认真交接、认真报送报表等5个认真。
5 大力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
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与改革工作做得如何,人员素质是关键。在新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对财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显得比以往更加重要。首先,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政治敏锐力,认真学习《会计法》及有关路线、方针和政策。其次,要加强作风建设。一支队伍的作风如何,关系到这支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所以要形成务实的工作作风,高效率、高质量的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再次,要加强业务建设,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尤其是要结合工作需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加强计算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的网络系统,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扎实有效开展内审工作
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是内审工作的重点,要始终把内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促进发展、促进管理、促进提高效益上。目前,全区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发展还不平衡,大部分部门单位重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内审人员积极探索“管理和效益”审计方法和经验,不断拓展内审工作领域,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此认识不够,内审作用发挥不够理想,开展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项目所占比例还比较低,有些单位基本上没开展,这应引起足够重视。各内审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工作重心、围绕领导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安排审计项目,制定工作计划,要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重点搞好绩效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内控制度评价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经济效益和内控制度评价,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堵塞“跑冒滴漏”;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减少损失浪费,促进增收节支;要把所属单位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审计,客观评价内管干部业绩。要进一步坚定信心,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从简单的项目做起,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完善。具体要求: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
二、开展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探索管理审计的新模式和新方法
要适应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总结推进内部审计实现全面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的新经验和新路子,探索开展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新模式、新方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审计理论研究,采取以会代训、现场交流等形式,组织内审人员进行审计理论研讨活动,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注重内审信息的编写和宣传,及时反映内审工作动态,宣传内审工作成绩,扩大内审工作的影响。
三、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省、市内审协会提出的专业胜任能力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一般性教育培训与高层次教育培训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内部审计准则、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教育力度,提高职业化教育的针对性、效果性和规范性水平。具体要求:根据省、市内审协会年培训计划,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抓好内审人员后续教育的落实。
四、搞好部门联动,加大创新力度
做好内审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多部门联动。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协会这一行业协会特点和优势,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组织相关部门内审机构针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等方面开展有益工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建议,加强和促进各部门配合联动能力。要充分体现内部审计新理念,以新的理念为指导,改革传统审计模式,创新审计路子。引导内审机构及人员努力实现六个转变:一是审计职能从单纯监督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二是审计方式由事后监督向全过程监督转变;三是审计目标从查错纠弊向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转变;四是审计对象从财务活动向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支持保障活动转变;五是审计内容从注重结果评价向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并重转变;六是审计手段从传统手工操作向信息化、自动化转变。
五、抓好“评先树优”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以典型引路,是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去年,全区有5个内审机构和13名内审人员分别被省、市评为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善于挖掘好经验、好典型,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内审“双先”、“双优”的事迹和经验,本着总结、借鉴、探索、创新相结合原则,通过宣传典型经验,借鉴成功做法,指导和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内部审计基础管理工作
内审基础管理工作关系着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基础管理工作做起来很繁琐,往往容易被忽视,在这方面,我们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数据统计及上报方面,还存在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情况,另外在报送工作信息及编写业务论文方面对照先进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全区内审机构及会员单位应进一步规范基础性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总结及相关报表,编写工作信息及业务论文,真正反映出内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为及时掌握内部审计动态,分析内部审计情况,研究内部审计发展方向,提供科学依据。
七、围绕服务,进一步发挥内审协会的职能作用
内审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做好服务工作是其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服务是协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要树立“服务为本,会员为重”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区工作中心、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保”中心任务,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要增强凝聚力,按照协会的章程和要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和内审制度建设;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在学习培训、制度建设、经验交流和推广等方面满足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的需求,把内审协会真正办成“内审人员之家”,切实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落实服务措施,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要立足科学发展的新实践,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