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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管理职能由于工商部门执法面广,涉及领域多,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有时会忽视是否得到了法律授权。例如,有些地方工商部门过度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工作;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不适当地介入拆迁工作中;有些地方工商部门牵头负责了与工商职能关系不大的行政事务;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以帮扶企业为名对企业经营行为盲目指导。上述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导致工商执法权限的泛化,使“有限工商”变成“无限工商”,使工商部门常常疲于应付各类事务,本应加强的自身职能反而没有得到强化。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已经认识到执法权力由法律授予,不能超过应有的界限,但是忽略了对于法律授予的权限,应当积极行使,履职到位。在工商执法过程中,部分领域存在缺位、失位问题。例如,反垄断执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商业贿赂等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效果与社会期望值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对于网络售假、网络商业欺诈等行为,查处手段十分有限;有些地方热衷于查办大案要案,对于一些案值较小的案件不够重视。行政执法的不到位,使得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得到追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工商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三)管理幅度过宽,忽视了某些领域的社会自治功能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实现管理效率、管理目标的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生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运行应适度,不应介入社会能够自主调节的领域和环节。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忽略了社会自治功能,不利于社会活力的激发和创造力的培育。
(四)裁量范围过大,超出了权限行使的合理限度在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之外,“合理性”原则也很重要,即行政行为应适度、合乎理性,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遵守比例原则,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行政效能。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许多地方工商部门忽略了合理性原则。例如,对于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手段较为严厉,超过必要限度;在多种可以选择的执法方式中,没有选择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小的执法方案。上述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了工商执法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五)片面理解“有限政府”,对纯授益性行政行为缺乏认识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其中一部分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人民群众从这些行为中明显获益,例如小微企业服务、商标发展与培育等。一些地方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有限政府”理论,工商部门只履行法律明确赋予的职责,过多地强调社会服务功能是对“有限政府”的背离,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懒政、怠政现象。事实上,“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有限政府”理论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行政现象出现后,纯粹的“有限政府”理念有其局限性,过分强调既定法律对行政权的支配作用,实际上造成了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消极性,否定了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发挥积极、主动、创造作用的可能性。在现代行政精神的推动下,“有限政府”指的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二、如何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强化权力界限思维
当前,工商部门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体制再调整、职能再定位的新形势,在这种情况下,学习掌握并在实践中强化权力界限思维尤为重要。
(一)正确把握权力界限思维,养成界限思维自觉性广大工商干部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全面理解权力界限理论,在实践中自觉养成权力界限思维。一方面,养成权力有边界的思维。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权力来自国家授权,追根溯源来自公民权利。形成权利是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力有边界的思维倾向,并以此指引行政实践,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养成权力有分工的思维。国家对于行政权的行使有明确分工,将行政权根据行使目的以及所属领域授予不同的行政部门,各个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工商部门不能超越自身权限行使行政权。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定职责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梳理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能,编制权力清单,使工商行政管理权力界限清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根据新“三定”方案的要求,明确划分不同层级、不同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编制岗位说明书,使人人都能明确自身任务、责任和要求。根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工商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使权力公开化、透明化。在推行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应逐步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遵循“非禁即入”理念,法无禁止市场主体即可进入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法定职能宣传,争取外界理解与支持工商部门依据法定授权承担多个行政管理职能,但是社会各界并非普遍知晓,在工作中往往会造成一些误解。例如,市场管办脱钩后,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目前由多个部门协作共管,但群众印象中,集贸市场问题一概由工商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社会中加强工商法定职能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工商法定职能的社会知晓度。一方面,使地方政府理解工商部门的职能,更加尊重工商部门依法定职能行政;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知晓工商部门的权限,消除对工商部门“不作为”的误解,增进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
(四)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权力履行到位依法履行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各项职责,用足用好手中的权力。以维护公平竞争,强化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查办大案要案,对垄断、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进行查处,也加强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查处力度;既在有形市场中严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也在网络交易的无形市场中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在各类专项执法行动中集中查办违法行为,也加强常态化的监管执法。
(五)加强权力内控,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广应用电子监察系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监督问责制度。在权力监督上,既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防止权力滥用;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失职渎职。
(六)合法与合理相结合,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适度界限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应养成合理思维,遵循比例原则,使行政行为及最终效果合情合理合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行政指导、行政疏导等人性化执法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必须综合考虑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使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幅度与其造成的后果成比例,而不超出必要限度。
1、从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角度看,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层、应用软件层、商务中介层。如:网络产品交易、技术支持与服务、信息广告、网上旅行、证券中介等等。
2、从交易对象角度看,延伸到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与政府、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3、从交易的完整性角度看,包括网络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体系的建立。狭义的电子商务概念实质上亦应包括上述内容,但从我国现有的几百家电子商务网站的现状来看,安全认证体系和网上支付仍然是我国电子商务网站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并成迅速发展的趋势,但完整意义(尤其是已完全实现网上电子支付功能)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实现。
为便于探讨对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和应用分类。
电子商务服务功能:
1、网上广告宣传服务。
经营者可利用网上主页(HomePage)和电子邮件(E—mail)在全球范围内作广告宣传,人们纷纷将因特网称为“第四媒体”。
2、网上咨询和交易洽谈服务。
因特网已经为用户提供了多种便捷的信息交流方式,如电子邮件、新闻组(NewsGroup)、讨论组(Chat)、白板会议(WhiteboardConferenec)和网络会议(NetMeeting)等等。电子商务中的网上咨询和洽谈,突破了人们面对面洽谈的时空限制,提供了多种方便的异地交谈形式。
3、网上产品订购服务。
借助网络中邮件系统,电子商务可以实时的网上订购,订购信息也可以采用加密的方式。如我国的“8848”网站等已实现了订购服务。
4、网上货币支付服务。
电子商务要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实现网上实时的货币支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客户和商家之间可以采用信用卡、电子货币、智能卡等多种方式来实现网上支付。目前在我国,银行系统网络互联性还无法满足电子商务所需的实时电子化支付的要求,但随着金融电子化工程的蓬勃开展以及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电子商务的积极态度,实现网上货币支付服务这一功能的日期将为时不远。
5、网上商品传递及查询服务。
对于一些以实物形式提供的商品,商家可以通过分销系统送货上门,也可以委托有关货运公司或邮政部门将货物运送或邮寄到客户手中;对于一些信息产品,是最适合在网上进行直接传递的,如软件,电子读物、信息查询、数据库检索等,它能通过网络提供从商家一端到用户一端的直接、实时的全过程服务。
6、用户意见征询服务。
企业可以十分方便地运用网页上的“选择”、“填空”等格式文件来收集用户对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反馈意见,以发现商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
7、交易活动管理服务。
整个交易的管理涉及到人、财、物以及企业和企业、企业和客户及企业内部等各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可以说是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有关市场法规、税务征管及交易纠纷仲裁等等。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子商务的应用分类: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来看,电子商务的应用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toB)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toC)
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电子商务(BtoG)
主要指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化。
4、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GtoC)
主要指政府通过网上办公,将福利费发放、税收、规费收缴等通过网络形式进行。
5、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防火墙等安全措施将企业内联网与因特网隔离,将内联网作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商务工具,用来自动处理商务操作及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内部数据库信息的共享,并为企业内部通信和联系提供快捷的通道。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政府部门(尤其是海关、商检、税务、金融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而我国的电子商务尚不完善,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宽松管理、规范引导、促进发展。我们要尽快实现真正意义的全过程的电子商务,还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诸如: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互联,实现金融电子化及海关、税务、行政监管部门电子化,提高企业上网率,建立安全体系认证结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需要解决的四大课题: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电子网络手段管理电子商务。
国家局拟依赖信息中心的“红盾信息网”作为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北京市局、福建省局分别通过“红盾315信息网”、“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和网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我局的“红盾信息网”(外网)应尽快开通,相应的软件要适时到位:
1、尽快理顺信息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尽早完成数据中心的建立。
由于档案室及有关档案管理人员不归信息中心管理,由于业务处室未承担前期数据整理工作,目前我们在录入企业数据的过程中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录入人员无档案管理员的密切配合,业务不熟;另一方面是调阅档案资料不方便。录入工作开展半个月以来,仅录入了完整的外资档案10余户,进展十分缓慢,按此速度无法完成任务。我们正在整理软件子系统的各类表格,表格出来后尚需相关处定指导并参予整理数据。
2、尽快争取国家局相关设备的到位,完善内部业务网的建设。
内部业务网是我局“红盾信息网”建立的基础,而“红盾信息网”又是电子商务监管的平台和基础。据悉,国家局已将我省确认为一期接入单位,预计今年年底有关设备将到位。
3、在内部业务网完善的基础上,配备“红盾信息网”(外网)的相关设备。主要有路由器1台,服务器2台,同步调制解调器1个等。
4、在“红盾信息网”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齐备后,购置国家局或兄弟省市成熟的电子商务登记、管理软件。
5、尽快引进技术人才,并加强应用人员的培训。
技术人才是维护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并履行监管电子商务职能的关键,业务人员的广泛应用是基础。
二、结合电子商务的服务功能,调整和制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一方面,是国家工商局全盘考虑,加强电子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立法。尤其是有关域名注册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国家局按照国际惯例,加强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各国的互通、合作,形成统一的规范。各地无法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各地可结合职能,先行制定适应本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文件。北京市局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已作了较多的探索,其宽松管理的思路受到了网站经营者的欢迎。北京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补充通告》、《网络经济组织中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须知》、《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关于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知》等等。福建省工商局信息统计处无疑是较早意识到工商部门应及早介入电子商务管理的部门,早在3月14日,福建省局向国家工商局报告了有关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紧迫问题。几个月来,福建省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的通知》、《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因特网网上经营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等文件。
目前,我们已收集了北京市局、福建省局的相关规定,我省工商部门应着手对全省网站及电子商务情况进行调研,并对电子商务与工商职能的关系进行研究,待网络设备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尽早出台相关规定并及时介入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
三、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传统职能,发挥各业务部门的专业优势与信息部门的技术特长,相互配合,共同探讨对电子商务的服务与管理。
应从以下方面寻找服务与监管的切入点:
1、网上经营登记备案
主要是对辖区内网站的登记备案,应探讨如下问题:
①网站登记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上经营电子标识及编号、网上公告等,电子标识备案是网站登记的核心技术环节,也是电子商务管理的关健。
②网站登记备案的内容:
包括:法人基本情况,网站基本情况,尤其是网站登记和企业登记的关系等等。注册号在网站登记中可作为备案号。
③需要进行网站登记的各种情况:
网站经营者;
利用网站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行为;
利用网站广告的行为;
利用网站进行网上购物、购书、拍卖等活动;
提供经营性的网络内容、网络技术服务者。
④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
一要依靠立法手段制定出相应规定。如: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必须到“红盾信息网”进行网站登记,未经登记的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要依靠技术手段,如解决发放电子标识的技术问题。
2、网站及网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对网上经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现象如何监管进行探讨。
①无照经营的网站不能获得合法的备案登记资格,不得从事网上经营。
鉴于电子商务即网络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应大力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对部分前置审批条件、超经营范围及不良文化倾向的规定不易太细,既使太细了也难以监管,反而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套上“枷锁”。
②网上虚假、违法广告(含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宣传)行为责任界定;
③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变相传销行为责任界定;如变相的网上拍卖,网上非法集资等。
④网上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界定,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关系。
⑤网上合同的生效与监管;如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否可归入“视听证据”一类,是否需要其它证据作补充。);网上违法合同及合同欺诈的界定与监管;对网上合同签订后单方串改行为如何从技术角度、备案角度监控等等。
⑥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方面,要探讨电子商务中如何体现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涉及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多个主体,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储多环节,任何一个“供应链”出现问题,都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而,责任如何界定、如何追究必须加以研究。
⑦网络市场的统计与分析
主要靠软件功能来完成。
⑧网上办公的实现
主要从软件应用和提高应有人员电脑操作水平两方面探讨实现网上办照、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业务的途径,从而实现工商部门与企业、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北京市局等一些地方已实现了网上年检、网上投诉等服务功能。
四、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㈠关于管辖权:电子商务无地域界限,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局应建立统一的注册与认证中心。但是,具体的监管还须落实到网络经营者所在地或消费者所在地。因此,我们认为:
1、从登记的角度:应采用属地登记与统一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有登记权,报国家局统一备案(副省级中心城市另须报省局备案)。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网站,国家局直接受理登记,发放电子备案标识。
用注册号作为电子备案标识编号,可避免编号的混乱。
2、从监管的角度: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
国家局管辖其登记备案的大型网站;
各省级(副省级中心城市)工商局管辖其登记的网站;
受上一级委托,有条件的(建有“红盾信息网”并有相应软件、人才)的地市工商局可以对在其辖区内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㈡关于登记、监管职能部门:
以河北省唐山市为例,工伤事故伤害主要集中在工作中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和违规操作等责任性事故伤害。每年认定的工伤中,安全生产事故约占90%左右、交通事故约占6%左右,有90%的工伤事故发生在县城小微企业,工亡事故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占总数的46%。这类生产事故大多是因为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不配套等问题造成的。加强工伤预防,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守法维权意识,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细化机器设备和工作流程的管理规范,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4年,唐山市积极探索实施工伤预防工作,在参保人数增长4.92万人的情况下,工伤事故同比降低了4.7%,工亡事故发生量比2013年降低了13%。工伤保险只是提供一种事后的经济补偿,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特别是减少重伤残和工亡人员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政府部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进工伤预防工作义不容辞。
二、工伤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工伤预防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涉及工伤预防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只是关于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基本义务的规定,如何体现工伤预防功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尽管制定了生产过程中个体预防的措施和手段、职业病防治等相关规定,但对预防费用的资金来源保障并没有明确,未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国家层面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工伤预防工作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的空白、空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伤预防工作的无法可依。
2.工伤预防配套政策不健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但至今没有明确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配套的规定。同样,工伤预防的专业队伍建设规划也没有明确,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预防技术改造评估验收等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
3.工伤预防激励约束机制欠缺。
《工伤保险条例》对如何追究企业责任还是空白,对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处罚和制约机制相对欠缺。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一部分工伤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复杂,处罚范围窄,无法对企业形成有效威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尚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工作搞得好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4.工伤预防部门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在当前管理体制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预防工作,却没有权利对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提出整改措施,无法直接对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对事故处理的批复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两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责划分不清,很难形成合力。在工伤预防机制上,没有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工作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体制。
5.工伤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管理。
工伤预防宣传内涵空泛,没有纳入企业管理制度,或虽纳入制度但缺乏有效的落实,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伤预防过程当中参与的深度和力度不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伤预防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宣传缺乏制度化安排,宣传监督不到位,以致一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仅仅是为了转嫁工伤事故风险,没有完全落实安全生产标准,一些参保人员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欠缺,安全意识淡薄、依法维权能力不强。
三、推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建议
1.建立健全工伤预防配套制度。
从技术手段、管理方式、设备更新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措施和标准,明确工伤预防各责任主体的权责,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和措施,形成相应的奖惩机制,将工伤预防植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同时,应当对工伤预防资金的来源、资金使用管理、工伤预防管理实施细则等方面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建立一套工伤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考评奖励办法。
2.建立完善工伤预防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形式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建设密切协同、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伤预防组织领导机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伤预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措施,加强对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激励和督查,统筹推进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3.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安监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时对事故企业进行督查。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服务,帮助企业改进安全措施。工会组织,要主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督促企业改善生产安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进工艺条件,改造生产设备。住建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安全行车教育、检查和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财政部门,要为工伤预防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4.实现工伤预防常态化、综合性治理。
改革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奖励调剂和返还制度,发挥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工伤鉴定、安全生产检查等数据的共享,提高工伤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组织专业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内容,为参保职工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的健康档案。跟踪职业病危害较大的行业和岗位,督促企业定期组织职工体检,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建立企业大型特种设备的资料档案,对部分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要求企业进行定期检测。
5.培育安全生产文化。
(一)隐瞒收入
以河北省为例,有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时少报上年结余资金和事业收入,有的部门编报部门决算时隐瞒年末结余资金;有些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有些部门超出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或自行调剂预算支出。在其他省市中,如广西省某市工商局1994年至1999年共隐瞒行政性收费收入468.96万元,其他收入6950.99万元[1]。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隐瞒收入408.33万元;漏缴税费141.55万元[2]。
(二)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挤占挪用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的主要是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而是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将收取综合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服务费、摊位费、治安费、水电费等分别存入存折;有些工商局的出纳员将规费收入和经费结余以个人名义存入存折,直接在账外列收列支。如广西省某地区工商系统被查出“小金库”157.34万元,主要是1999年以前将收取的企业登记费、门面出租收入交易费等未入账反映,用于职工福利、购车等开支[3]。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挤占挪用资金1156.86万元,私设“小金库”420.81万元,国有资产流失102.99万元[4]。
(三)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
以河北省为例,主要表现在:截留、拖欠应缴财政预算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签证费收入;截留、拖欠应缴财政专户的集贸市场管理费资金等。在其他省市中,如广西省某市工商局历年应缴未缴罚没款541万元;某地区工商局欠缴财政专户931.25万元[5]。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拖欠、截留应缴预算收入968.08万元,拖欠应缴财政专户款172.03万元[6]。
(四)违反规定超范围乱收费乱罚款
以河北省为例,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内容、范围、及标准收费,擅自立项收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其中一些工商部门超范围收费,主要是继续执行1997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取消了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据统计,1999年全国共清理掉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32项,清理关闭银行账户1578个[7]。在其他省市中,江西省审计厅在2000年对全省工商系统的审计中查出乱收费乱罚款金额389.92万元;其他违规金额940.65万元[8]。
(五)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以河北省为例,在预算管理、收费“收支两条线”方面主要有经费超支严重,没有依法办理经费追拨手续、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部分地方票据管理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漏洞、规费代征管理普遍松懈等问题。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从总体上看,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纪问题的产生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历史原因
(1)业务经费不足:以河北省为例,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减费因素不断增加,决定收入呈现停滞或下滑趋势;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监管任务的不断加重,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工资因素和办公消费指数上升,决定支出呈现递增趋势。在目前工商财务体制不变情况下,收入和支出矛盾较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都出现紧张局面。
(2)经费保障能力较弱:以河北省为例,由于工商行政部门业务经费不足,经费保障还不能完全到位,部分地区仍然使用行政性收费来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经费需要。
2.工作性质原因
工商管理局除管理正常经费外,还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管、用、缴”工作。这就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财务管理的难度,也为财务管理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主观原因:
1.缺乏科学的理财思想
以河北省为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部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性,守法意识差;没有树立预算观念;没有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的思想。
2.财务管理制度、体制不完善
以河北省为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内审制度、财务检查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罚没物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在体制上没有落实新的财务管理关系等,给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漏洞。
3.财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财务工作的要求
以河北省为例,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公款私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散漫,不负责任;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等业务技能不合格。
4.无法满足规范化统一管理需求,且财务监控滞后
以河北省为例,一些部门仍然使用传统的单机和局域网处理账务,财务监控不仅受到时间、空间、及人力方面的限制,更为重要的是它无法实现行之有效的事前或事中的财务监控。
三、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
(一)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法制观念、预算观念,还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公思想和提高效益的思想。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体制建设
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要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落实到部门,有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二是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推行政府采购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大宗办公用品、仪器设备、装修装潢等消费品集中由政府采购,提高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基建工程管理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4.加强罚没物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涉案物资
(三)建立高效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
1.适应上下级关系的变化,迅速转变观念和行为方式
下级机关要坚决地贯彻执行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经常向上级局汇报财务工作的情况。上级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局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9]4号),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规定。
3.建立顺畅快捷的上缴下拨渠道
在系统内部,抓好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在外部,要解决好与省财政的关系,加快经费的核拨速度;加强与银行的联系,解决划款的时间问题、代收代缴款的上划问题和代收网点问题。
4.理顺资产、债务关系
做好垂管后资产上划工作,各地在市场管办脱钩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协调,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产权清楚、债务清楚、收支清楚、家底清楚,保证经费上划和资产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1.加强财务人员政治业务培训
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加强财务会计知识,提高会计电算化管理水平
财务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财务会计知识,精通业务,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对于那些业务不精且不努力学习的人员进行淘汰。要有效的发挥全系统对工商财务软件操作作用,不断提高全系统财务人员电算化水平和账务规范处理能力,提高办事效率。
参考文献:
[1]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黄雪梅.搞好工商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要树立五个观念[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8-49.
[3]黄瑞珍.加强财务管理实现科学理财[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2):36-38.
[4]李林.试论工商行政管理的理财思想[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11):30-31.
[5]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注释:
[1][3][5]雷月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有待强化[J].广西会计,2001,(6):14-15.
[2][4][6]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7]权燕子.1999年财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J].工商行政管理,2000,(13):21-23.
[8]加强工商系统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促进工商部门依法行政[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0,(9):15.
一、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认定权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将工伤认定权归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在的问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是否应当具有最终的认定权。从工伤认定实践来看,一般是将工伤的最终认定权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法院在对工伤认定进行审查时可以判决维持、可以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但法院不能行使司法变更权,并且不能代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关于工伤最终认定权的这一规定,给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实践带来很大障碍。最突出的表现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被法院的生效行政判决撤销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往往还会作出同样的工伤认定决定,以至于形成诉讼循环。
(二)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规定,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这两处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看似毫无关联,其实存在内在的冲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可想而知,如果存在证据确已灭失等情况,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对其工伤认定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会被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
如上诉人青某与被上诉人某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因公司的考勤表已灭失,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的证据难以达到行政诉讼证据标准,致使作出的工伤认定被撤销。如此一来,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却转嫁给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这不仅有免除用人单位责任之嫌,而且实际上更进一步地恶化了职工的弱势地位。
二、解决对策
(一)赋予法院工伤最终认定权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方式主要决定于工伤认定权的归属,一般认为,工伤的最终认定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因此,法院只能维持,或者判决撤销,同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不仅理论根据不足,也人为地增加了诉讼负担,导致循环诉讼。笔者认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本无可厚非,但不能据此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最终的认定权。较为理想的权力配置模式是: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若有关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无异议,则法院尊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决定,并且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作为有效力的证据使用;2.若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则法院有权视情况对工伤作最终的认定,即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为工伤。这种权力配置模式,既没有否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权,又赋予了法院工伤最终认定权;既尊重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等效力,又符合司法最终的现代法治原则。从实践效果来说,也有利于减少诉累,降低当事人的救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