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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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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

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

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核算。各县(区)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除留相当于上年度应收金额的30%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应上缴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前,实行省、市两级调剂制度。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遗属待遇负担重等原因造成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应由省级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给予调剂。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由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在情况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继续治疗。对伤情稳定仍不转送指定医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被保险人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安装进口康复器具产品,或自行更换美容性、装饰性假肢,或故意损坏康复器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付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10年的护理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第二十六条  残疾退休金的调整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终结后办理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的护理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遗属抚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但条例颁布前经当地政府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的水平高于48个月的,可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亲属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规定的条件。配偶有劳动能力或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或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不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其有关待遇,待其补报生存证明或本人前来时予以补发,补发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

长期生活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额调整,但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时,按旧伤复发死亡办理,遗属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后,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参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希望与失望

来自湖南的陈菊香2009年2月开始在广东佛山一家装饰工艺厂工作,用香蕉水擦洗仿古砖。几个月后,陈菊香感到身体不适,随后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经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菊香为工伤。

2009年11月,陈菊香前往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每天需用药物控制病情,身边还需要医护人员照顾,医疗负担很重。而她所在的工作单位既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又拒绝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陈菊香一家陷入困境。

就在陈菊香艰难度日的时候,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实行让她看到了希望。2011年8月,陈菊香的家属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请求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得到的答复却是:“广东省还没有针对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制定实施细则,所以不能操作……”

反复争取仍然没有下文,陈菊香满腔的希望化作失望。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案例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不是少数,相关部门用以搪塞的借口一般有这么几个:“没有实施细则”“没有先例”“没有接到上级通知”等。

其实在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为先行支付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2012年又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进一步为先行支付经办流程提供了参考。不过在地方,对这一制度的执行普遍缺乏积极性。

顾虑重重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长期致力于工伤维权,并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进行了跟踪研究。负责这一研究的叶明欣告诉记者,目前在省一级基本还没有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这为一些地方的推诿提供了借口。而在推诿的背后,是相关部门对这一政策更深层次的顾虑。

一是担心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风险和压力。虽然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但未参保的企业往往不规范,没有足够的财产,追缴回的可能性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认为先行支付可能会影响到对已参保职工的待遇支付。

二是担心增加工作负担。过去,社保经办机构主要是执行待遇发放的职能,但如实行先行支付制度,则相关单位还要承担调查、决策、追缴等新职能,原有的人力、物力和知识水平将无法适应。同时按照相关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没有被赋予追偿的职能与权力。

此外,财务、审计上配套措施的缺位,也让相关工作人员对具体情况无法操作。

例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究竟应该以何种形式来证明?制度生效前发生工伤的是否适用先行支付制度?追偿失败在财务上如何核销,从而通过审计?如果工作人员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发生了问题,如何承担责任?这些具体的顾虑,也让先行支付制度遭遇落实难。

权益的大门还要自己去撞开

先行支付制度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又往往拒绝进行医疗救治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使工伤劳动者陷入极大的生存困境。

义联主任黄乐平说,工伤劳动者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而我国的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又十分复杂和烦琐,要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强制执行程序,可长达数年,令许多人望而生畏。

“正因为如此,先行支付制度赋予工伤劳动者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乐平说,这种人性化的制度设计,是对工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尽管面临种种困难,但不应该长期得不到好的执行。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13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和认定的程序作了新规定。因此,目前认定工伤的政策应按照《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司机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并本人负有责任时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12月30日发出《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对劳办发〔1996〕28号文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促进职工工伤康复,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重庆市不断完善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正在使许多类似张某这样的不幸者得到了保障,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制度在不断完善

重庆市成为直辖市以来,逐步在19个区、县、市实施工伤保险,几年来,在已开展工伤保险的区、县、市逐步完善了制度,组建了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至2001年8月,全市工伤参保企业2306户,职工达35万人。

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首先规范了劳动鉴定程序中的组织和管理,着重规范了劳动鉴定程序:

对劳动能力最终鉴定的申请审批、鉴定材料审核、鉴定专家教授的确定、鉴定过程的组织和鉴定结论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合法性;

成立了由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教授组成的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每次按照鉴定学科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鉴定人员,鉴定结果必须经过鉴定专家小组评议后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了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加强了对鉴定过程的监督,被鉴定职工和单位均到场,接受鉴定专家的询问,现场检查伤情,并请市内新闻媒体参加整个鉴定过程,增加了鉴定过程的透明度。

其次,工伤的认定坚持实事求是。重庆市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了受理工伤认定工作程序,规定了企业上报的工伤事故的责任和时限,对个别企业未上报,职工或其亲属申报的均一视同仁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申报材料、调查取证,及时下达工伤性质认定书,并协助企业正确处理工伤事故。

第三,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工伤纠纷中,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工伤保险应当立法规范

自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已经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区、县、市结合实践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制定了相关《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为顺利贯彻落实《试行办法》起到了推动作用,逐步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了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工伤性质认定时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特困或倒闭企业无力支付工伤赔偿等等。

黄军系国有粮食加工厂的工人,1998年7月16日夜间操作玉米加工机时发生工伤,右臂被机器绞伤,造成粉碎性骨折,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县医院抢救治疗未愈,后经厂领导同意,转入市医院住院治疗。黄军出院后,要求加工厂报销在县、市级医院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粮食加工厂以企业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仅报销了治疗费用,而不予支付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使黄军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伤保险 档案管理 科学管理

工伤保险档案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在就医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文档材料等,是工伤认定过程的真实反映,也是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依据,还是单位维权的凭证。

一个完整的工伤保险档案要经过工伤快报、工伤认定、停工留薪审批、劳动能力鉴定等阶段,还要要经过经办机构、定点医院等相关机构部门,程序繁琐、工作量大。因此需要加强工伤保险档案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及时收集,按时归档,严格交接,推动工伤保险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一、档案管理科学化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科学化的必要性

档案管理是机关单位管理的基础环节,档案材料无须零散保存,造成管理上的被动,引起机关内部管理混乱。档案也是机关单位信用管理的重要保证,完善的档案管理可作为展现单位自身诚信的窗口。工伤保险档案科学化档案管理对机关效益有重要影响,能提高绩效,增加效益。

(二)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档案管理重视程度低:各单位往往重视财务、人事、组织等方面的管理,却很少重视档案管理,殊不知档案管理也是机关单位管理的重要一环。

档案管理模式落后:目前的机关档案管理虽有一定规模,但内部管理与机关单位发展脱节,档案分散保管在各职能部门,整体上处于零散无序状态。

档案管理科学化水平低。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等新生事物相继出现,传统的档案工作模式和技术水平已不能适应。

二、工伤保险的档案管理科学化的具体措施

档案管理科学化要求档案管理要与时俱进,构建科学档案管理机制,积极完善和宣传档案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和指导档案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举办培训班,讲授档案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政府部门有必要主动服务,帮助制定合适各地各层面的工商保险档案工作作制度。

(一)构建科学化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机制

只要符合国家档案法规,就可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工伤保险档案管理机制,保证档案能够及时、完整的收集、保管和提供有效利用。编制分类方案和规则制度,对已经收集的文字、图纸、图片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制定工伤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地各单位工伤档案的范围,归档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等。

在编制分类方案时,要正确区分和把握政策性文件、业务性文件、工伤财务文件、工伤备案材料、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等相关材料,根据工伤材料的形成规律,对工伤材料的内容、价值、数量等进行系统整理,按工伤保险待遇分类,使档案资料做到分类准确、方便管理,保持其整体功能。并将立好的工伤档案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管理部门,严格交接手续,认真核查案卷质量并确保档案的完整。

(二)加强领导,建立基层工商保险档案组织

抓好工伤保险档案工作,要从思想上重视工伤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认识,用规范化、标准化来要求工伤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建立起基层档案管理组织,要明确有关人员与部门的职责,用制度管人办事,将工伤保险档案工作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规定下来,鼓励和支持档案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收集档案资料。作为档案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列出所收集的资料名目,自企业报送工伤材料开始,就积极介入。

(三)科学利用信息化手段

档案信息化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求,也是改善自身档案管理的需要。在机关单位进行信息化建设,档案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大力开发适用于计算机完成的档案检索方法和存储模式。实现档案信息数字化,信息编目,信息检索和信息传输。档案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从技术与管理两方面,确保档案实体与载体的安全,确保网络传输及档案数据的安全,将归档的纸质文件与归档的电子文件采用“双轨制”整理方法,两者编为一致的档号,利于查阅和管理,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四)加强对档案人员的素质培训,完善规章制度

工伤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这些信息关系着参保对象的权益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档案馆的专业人员,应针对档案的具体情况,手把手地从工伤保险档案基本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环节进行现场指导,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组织各地相关单位档案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国家关于工伤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部门间形成档案共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自觉增强责任意识。

三、结语

总之,工伤保险档案管理科学化要求档案管理要与时俱进,构建科学档案管理机制,夯实完善档案管理,实现工伤保险档案的信息化,达到工伤保险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实现信息接收、传递、存储和提供利用的一体化和网络化,实现高效适用的档案管理和利用。

参考文献:

[1]邓秋柳.刘海珍.完善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思考[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5)

[2]余桔云.匡小平.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