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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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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础论文

审计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兴起的各种背景。然后,在账项导向审计模式、制度导向审计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优势及局限性。最后,文章联系我国的审计国情,提出目前在我国审计界应慎言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观点。

在外部审计方法的发展过程中,依次出现过三种审计模式,即账项导向审计、制度导向审计及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也即风险基础审计,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的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

一、风险基础审计兴起的背景

1.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风险导向审计产生的社会因素。审计期望差距(expectationgap)即社会公众对审计应起的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审计执业界对审计业绩的看法之间存在差异。审计自产生至今,始终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求。这种双方在目标一致性上所存在的差距使审计人员常常“卷入不愉快的责任诉讼纠纷之中”(G.J.Benston)。因此,审计界积极探索解决审计期望差距的途径,导致了风险基础审计的产生。

2.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是风险基础审计产生的经济因素。制度基础审计的明显不足在于不当分配审计资源,造成低风险审计项目审计过量而高风险审计领域审计不足,难以保证审计的效率和效果。而风险导向审计则提供了一种既能保持审计效果又能提高审计效率的全新思路。于是,基于成本效益的推动,“一个使得审计人员计划并有效成功执行的审计概念”(斯迪威(ManinC.Stilwell)和艾利奥特(RobertK.Elliott)描述风险导向审计模型)便应时而生。

3.制度基础审计的内在缺陷及现代科学的发展是风险基础审计产生的技术因素。“制度基础审计最大的缺陷是对管理层舞弊进行审计没有效率,因为管理层舞弊往往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银广夏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管理层舞弊事件。与此同时,控制论、计算机审计技术、现代统计理论等为审计风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保障。

4.审计职业界的不懈追求也促进了风险基础审计的产生。

二、风险基础审计的优势

1,强化了审计风险和审计效率观念。风险基础审计的目的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而不单纯地节约审计成本。审计的关健是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识别不同的风险点,然后实施系列的个性化测试方案。风险基础审计能有效发现客户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从而实施个性化的审计程序,提高了审计效率和效果。

2.风险基础审计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的基础上。账项导向审计模式主要着眼于查错防弊。制度导向审计建立在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无利害关系假设”基础上,重点对内控各个控制环节进行审查。把“查错防弊”的手段主要寄托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可以说是制度导向审计模式的最大弱点。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合理地扬弃“无利害关系假设”,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的基础上。不只依赖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评价,而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有舞弊造假的驱动,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职业警觉,将审计的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捕捉潜在的风险点,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3.有利于审计资源的合理配置。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均会造成低风险审计领域审计过量而高风险审计领域审计不足的问题。而风险导向审计以分析、评价审计风险为基础,把有限的审计力量集中在高风险领域,合理配置了审计资源。

三、风险基础审计的局限性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理论尚不完善。在具体运用过程,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尚存在问题:一是自身尚未形成严密、科学的体系,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仍存在一些过于主观而非客观的工作标准;二是在审计实践中还缺乏有力印证。综观2001年~2002年美国出现的一系列跨国公司财务舞弊招致的审计失败案例,大多是审计技术层面上的问题。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被不恰当地大量运用,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2.对执业的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在风险导向审计中,风险评估失败极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或审计无效,因而该审计模式对会计师的执业能力要求非常高。而事实上,如今非审计业务已日益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因而审计界人才流失严重。俗称一流的审计师做咨询,二流的审计师做审计,即使已经主要采用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的“五大”也面临着缺乏高素质审计人才问题。

四、我国在实务中应该慎言风险基础审计

2002年10月AICPA第99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准则(SASNO.99),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一些高风险的审计领域,如收入确认、存货计量、会计估计等实行“有错推定”假设,同时强调审计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已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全面贯穿于审计准则之中。笔者认为:该审计模式还处在理论幼儿时期,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优点与缺陷瑕瑜互见,应辩证、客观地对待。

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与效益、注册会计师素质的差距、审计程序软件开发、政府监管和司法执法等都是目前我们推行风险审计的障碍。因此我们应该在理念上认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把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观念融合到传统的账项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中去。对于内部控制不太健全的小型企业,通常应考虑选择以账项审计为主,风险导向审计为辅;而对于那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的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通常应采用以制度基础审计为主,风险导向审计为辅的审计模式,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同时提高审计效率。不论哪种审计模式,都不应忽视对财务数据及其交易或事项的审计。

参考文献:

[1]《会计研究》“风险导向审计:机理与运用”,谢志华、崔学刚,2006.7

审计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肤觉经验与审美意识》首先从身体的一个侧面或者角度界定研究对象问题。作者的研究的重点是放在肤觉经验方面,探索肤觉以及在视觉和思维中的肤觉经验与审美意识的关系。肤觉经验有两个方面的内涵界定,第一,人的直接的肤觉、躯体觉;第二,扩展到视觉和意识之中的肤觉经验。肤觉经验指的是人的皮肤感受的经历,这一具有记忆性和意识性的肤觉经历,在以后的视觉、听觉等感觉之中,以及情感、意志等思维之中均有所体现。肤觉经验与视觉、视觉经验的这种交融,使得人们能够在一定的空间距离内获得皮肤意义上的体验、判断、推想和外向投射。作者所指的肤觉经验的扩展,即是借助于视觉,人们的肤觉体验超出了肤觉的直接性和有限性而在视觉空间及其它感觉空间内的展开。视觉投射到何处,人们的肤觉经验就会体验到何处。这样人们就有了两种肤觉以及相关连的两个自我,一个是肉体意义上的肤觉和自我,另一个是肤觉经验层次上的无形的肤觉和无形的自我。而这一无形的自我即是自我的放大,形成大的“自我”或“大人”。这一肤觉“大我”与审美感受、审美形态和审美意识有较密切的联系。

作者认为,肤觉经验与审美意识的关系首先表现在审美创造性上。肤觉经验是人类创造、人类审美创造的主要原点之一,是与饥饿同等重要的人类创造、发展的生命驱动力。在动物和人类身体器官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躯体觉、肤觉出现得最早,最为古老。人类主要依据这一自身古老的躯体觉和肤觉进行直接的创造和间接的创造。其直接创造即是人类主要依据自身的身体、肤觉的要求而进行的创造,它主要体现在人类身体、肤觉的直接接触物比如工具、服饰、建筑等方面,这些创造表现在审美方面即是各种实用艺术,其最高层次是舞蹈和雕塑。肤觉经验的间接创造指的是在非接触的情况下人类对对象的感受、判断和营造。肤觉经验的间接创造主要体现在肤觉视觉结合的形式感(简称肤视形式)、肤觉比喻和肤觉视觉结合的空间(简称肤视空间)等方面。它具体表现在:第一,肤视形式。作者认为,“形式是人类自身身体的一种属性,是身体-肤觉经验通过‘视觉化’与视觉经验联合感知、凝聚的结果。”[2](p94)肤视形式创造的根源不是来源于人对自然物的模仿,而是基于主体的适宜性,经过肤视的形状感知、简化、抽取、凝聚而形成。肤视形式是人自身身体的一种属性而不是一种外在的自然属性。由于肤觉和视觉的感知特性的不同,肤视形式自身特性之中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讲,形式中侧重于肤觉知觉特性的基本上体现在其基础的方面,即形式中的点、线、面等形成的过程中,肤觉的参与因素相对大于视觉的因素,或者说是肤觉经验的因素为基础,最后凝聚在视觉之中。同时肤觉经验具有一定的无意识特性,因而形式的内涵也较为抽象和潜在,其风格表现接近于简洁;点、线、面等基础因素由于缺少变化而相对比较单调,对单调的调和则依据视觉,视觉以其变化和繁复而对形式中偏重于肤觉特性的点、线、面等进行调和,其风格表现是繁复。现代艺术、现代实用艺术中对抽象形式的偏重而表现出的简洁的风格,所体现出的是现代人对身体、肤觉的无思和自动的境界的追求。第二,肤觉比喻。肤觉比喻指的是在肤觉经验的实践性的基础上,借助于肤视先天联系和视觉化,通过类比的方式,将人的肤觉经验外射到未触及的对象之上,或是主体在外在事物之上唤起类似于肤觉躯体觉的类比性感受活动。肤觉比喻通过以近喻远的空间性、以强喻弱的情感性和无意识的意识性,创造出迥异于现实的审美意象。移情、通感、对象化、意向性等即是肤觉比喻的心理学、哲学基础。第三,肤视空间。借助于肤觉比喻,人类把现实的、肉身的自我投射出去,充盈于一定的空间中。这样的空间就不再是纯粹的客观空间,而是人类自我感觉投射、充盈的空间,同时也是人类自我扩展的空间。由于空间扩展,人类就有两个自我,一个是现实的肉身自我,另一个是无形的、空间扩展的大的自我,作者称之为空间大我。空间大我与其它动物的大我的不同之处在于反思,空间大我是人类自身反思而成的,是唯人类所独有的。第四,与艺术意境的关系。空间大我是将自身的身体、肤觉的感受因素外射,即以自身的身体-肤觉的感受经验,意向性地推测外在自然物。这一意向性的扩展和推测表现在个别的自然物的判断就是所谓的“情景交融”。肤觉经验的投射而形成的“情景交融”不同于传统的“天人合一”基础上的“情景交融”,它具有现代心理学、现代实验心理学的科学实证的基础。

米歇儿·福柯指出“我们应该研究如今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身体”[3](p121),目前身体问题的提出,是当下人类发展的紧迫问题。作者认为,在人类发展史上,人们所追求的是避重就轻的、由轻盈至无觉的愉悦情感,这一追求固然是人类的本能,但在长期发展演化中,人类的这一追求存在逐步趋向更加轻盈的倾向,目前这一倾向尤甚。这一轻盈的倾向一方面给人的身体带来适宜性的愉悦,但同时也弱化了人类的躯体。这样,身体的审美就具有一定的双重性,即身体审美在局部、短暂的方面有利于人类,同时在总体、长期的、进化的审美倾向方面引导人类身体向弱化的方向发展。就是说,排除科技等因素使人类灭亡的可能,人类自身对审美的要求也会弱化人类自身身体,从而使人类自己在身体的审美愉悦中一步步走向灭亡。这样,作者看到了身体的愉悦性审美的另外一个方面,即看到了审美的否定性和不利于人类的方面,作者的这一清醒态度是对当前人类审美现实追求和快乐追求的严重性的忠告。

《肤觉经验与审美意识》在探讨了人类肤觉经验在自然方面的空间扩展之后,又探讨了肤觉经验在人与人之间的空间扩展。人与人之间的空间扩展指的是人类肤觉-躯体接触的欲望、特别是性的欲望借助于视觉化的自由交流、传递并获得一定的愉悦和满足的潜在的人类之爱。人与人之间的空间扩展是人类本能的表现之一,它具有空间自由性、乐而不的自我提升、主体的自动和无思等特性。人与人之间的空间扩展在人类文明史上基本上处于被压制状态,但在现代社会中却由隐至显,形成新的道德观念和审美观念。人与人之间的空间扩展以潜在的无觉、无思和自动的方式消解着现代人的孤独和意识的工具化。人与人之间的空间扩展既通过其潜在性避开意识符号的纠缠,又可以进行人与人之间的广泛而潜在的沟通、交流,进而得到爱的满足。同时作者又探讨了异性之间的肤觉经验因素的视觉扩展和交流,特别是男性具有肤觉意味的视线投射的内涵。奥德瑞·尼尔森认为:“盯视几乎是男性独有的。”[4](p130)这样的盯视对女性的身体的割裂,作者引用日本女摄影家笠原美智子的话说:“人们开始框取躯体的局部形态,强调躯体的某一部分以作片断性描绘”。[5](p129)由于对女性身体的视线分割,进而形成对女子人格的忽视,但这一探讨十分艰难而复杂,这也是该书应该加强之处。

参考文献:

[1]侯杰.身体史研究刍议[J]济南:文史哲,2005,(2):1

[2]赵之昂.肤觉经验与审美意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转引自李银河.福柯与性[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审计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审计实务中,发现不少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本文针对此进行了分析阐述。

审计实务中发现很多会计人员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及其会计处理的理解一知半解,导致会计处理不正确,出现少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情况。下文就免抵退税的含义、计算和会计处理进行解析。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照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方式适用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截至当期已收齐单证销售额,包括本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和前期销售本期收齐单证销售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注意事项:“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事项: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当期报关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不论是否收齐单证。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两个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货物报关出口后,按时收齐单证的会计处理

1.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后,根据当月报关出口有关单据和外销出口发票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根据经主管税务局批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部分会计人员认为免、抵税额因为不影响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余额可以不作会计处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货物报关出口后,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

1.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1)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单证不齐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时,销项税额=单证不齐销售额/(1+征税率)×征税率。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③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2.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1)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3)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账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审计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电气消防;审核;验收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3-0119-01

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及验收是消防部门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整个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进行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及验收的工作关系到整个建筑消防审核及验收的成效。建筑工程施工前要把消防系统设计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等技术性文件交给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建筑工程施工完成后,要进行设备的调试,进行各方面的检查;工程竣工后,再将竣工报告交给消防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及验收问题进行讨论,有利于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方便以后改进。

一、导线正负极问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着明确的规定: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应当选择颜色不同的绝缘导线。例如负极导线的颜色为蓝色,正极导线的颜色为红色,这样就比较容易区分了,特别是在复杂线路相接的时候。在施工中,同一个工程中所用的线颜色要相同,接线的一段要有标号。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导线进入接线箱子准备连接的时候,接线的一端没有标号;接线端标号不清楚,容易被抹掉;接线没有焊锡;标号后,进行简单的处理等。这些问题都增加了接线的难度,也给以后的检查维修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监视器的安装问题

在监视器安装过程中,不重视监视器位置的选择,一般都会安装在角落里,人们看不到的地方,例如楼梯间里、墙角上、走廊的尽头等地方,这样不利于看清楚情况。楼层的监视器应该安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或者有消防员值守的地方,这样一旦发生火灾,便于观察清楚。

三、消防电源及配电的问题

消防电源及配电对消防装备的正常使用有着重要作用,一旦出现火灾情况,消防设备就能够立刻投入使用,并且是保持在最好的状态。在消防审核过程中,对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很高,要求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在实践过程比较容易的掌握,因为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是由两回线路组成供电的。所以,二级负荷供电比较容易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

四、模块安装问题

再消防系统的安装过程中,对模块的安装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模块安装的位置十分的随意。例如在安装过程中,经常会把模块安装在强电设备箱内,这样就存在安全隐患了;还有就是模块随意的放在吊顶上,增加的检查维修的难度。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得在不同的报警地方设置专门安装模块的箱子,然后将模块安装到里面,起到保护的作用;也可以在需要安装很多模块的地方进行集中安装,把多个模块安装在同一个箱子里,起到保护作用的同时,还便于以后的维修检查。

五、防火涂料使用的问题

根据安装的要求,在消防联动、警报线路等外加金属管保护的时候,按照消防要求,要在金属管内外加防火涂料或者使用耐火的线槽,但是这一点在施工安装的过程中经常性的被忽略。所以,施工单位的管理者要重视这一点,在施工中要求施工人员一定要外加防火材料或者使用耐火材料,增强保护性。

六、火灾声光警报装置安装问题

火灾声光警报装置在安装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图纸的不清晰问题,在安装的时候位置较低,可能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之间的距离比较小。在这里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火灾声光警报装置应该安装在安全出口的近处,比较显眼的位置,距离地面的距离不少于1.8米。火灾声光警报器不应该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处在同一面墙上,如果实际情况中一定要求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的时候,要加大相互之间的距离,距离不少于1米。

七、消防电话设置的问题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的空调和通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排烟机房、配变电室、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机房;消防值班室、企业消防站、总调度室、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等地方都要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还规定:消火栓按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地方最好设置电话塞孔。消防电话的设置主要的问题是施工单位在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上没有与带有电话塞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进行区分。例如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的施工图上经常在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排烟机房、备用发电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地方设置上了电话塞孔;还有在公共走廊安装了不符合标准的消防电话分机,在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的时候要注意这点,发现有这种问题的要及时的纠正。

八、穿线问题

在某些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经常会把电话线和报警线、电话线与广播线穿在一起;受控设备的控制线、模块的控制线、动力线安装在同一个保护管内;电话线、广播线、报警线等布置在线槽内的时候,没有进行分类并且进行捆扎、加隔板。这样的穿线杂乱问题很容易造成管内或者线槽内线路的相互干扰,一旦有一部分出现问题就可能引起其线路的损坏,在进行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的时候,工作人员一定要检查好,看线路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纠正。

结语:

建筑电气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施工单位在设计与施工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审核及验收人员一定要仔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做好消防审核及验收工作,这样有利于提高建筑电气消防的施工质量,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提高了建筑电气消防的审核及验收水平。

参考文献

审计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这两位哲学家有很多共同之处。他们都出生在1889年。即使不相信生辰八字,这个事实仍可能满重要的。例如,共同的时代背景可以部分说明怎么一来他们两个都对语言问题特为关注。维特根斯坦当然从头至尾是一个“语言哲学家”。海德格尔早期哲学就把语言放在一个极重要的地位,后期则把语言视作“存在的家园”。在《语言的本质》一文里,这位存在哲学家甚至会断言“语言给出存在”。无论海维两人的思路相去多么远,我以为他们的哲学仍然具有共同的时代关怀,这一点我们最后将稍加概括。海氏和维氏都是德语作家,一个是德国人,一个是奥地利人。考虑到民族语言对思想的影响,这个事实也不是无足轻重的。维特根斯坦虽然是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泰斗而且他的影响在英语世界里比在德语世界法语世界里要更为广泛,但我们还是看得出他的运思方式和流行的分析哲学往往大相径庭。当然,和海氏不同,维氏从来没说过只有德语适合表达哲学。事实上,人们甚至可以设想,如果认为日常语言有一种共同的逻辑结构(早期)或日常语言挺合适的(晚期),维特根斯坦可能会以为各种语言的效力都是等同的。维特根斯坦没有这样说,我也不相信这是他的意见。这两位思想家还有一个特别的共同之处:他们各自的晚期哲学都和早期哲学有很大的差别。维氏在后期鲜明批判了自己早期所持的很多观点,早期和晚期的表述风格更是南辕北辙。海氏有所谓的Kehre,转折,其前后期的文风也截然不同。不过在他那里,前后期的差异不如在维氏那里突出。本文涉及的,主要是两位哲人后期的思想。

就语言哲学而论,海氏和维氏也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从他们所批判的学说来看,最为明显。两个人都反对意义的指称论、观念论、图象论和行为反应论,都反对把真理理解为语句和现实的符合,都反对把语言理解为内在之物的表达,都反对从传统逻辑来理解语言的本质,都不承认逻辑斯蒂语言在任何意义上可以取代自然语言。

从建设方面看,两人的共同之处亦复不少。不过,照这样来比较海维二人,就仿佛他们是两位感想家,对这个问题那个问题表达了这样那样的意见。可实际上我们面对的是两位罕见的哲人,沉浸在思想的事质深处,应答着“存在的无声之音”。所以,找出一些语录来,像这样对照海氏和维氏之同之异,远远够不着这两位哲人的对话。他们可曾对话呢?没有资料表明海氏曾读过维氏,维氏对海氏的评论我也只读到过一处。然而,思想像道路一样,其要旨无非“通达”二字;就事质本身所作的思考,必相互通达,形成对话。只不过,袖手旁听,是听不到这场对话的。要听到海氏维氏的对话,我们自己也必须沉入事质的深处,我们自己必须参与对话。限于功力,更由于对话的本性,下面的讨论无疑会使每一个对话者的思路变形。本来,本文的重点不是介绍这两位思想家,而是希望通过道路的分合,导向我们共同关心的课题。

语言哲学[1]的中心问题是意义问题和语言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两个问题又交缠在一起。以指称论为例:语词的意义即是语词所指称的事物;一句话有没有意义,就看这话和所指的事物吻合不吻合。这样,指称论不仅对意义问题有了个交待,而且建立了语言和现实的关系。

指称论虽然简单明了,却远不足以解释形形的语言现象。更要命的是,它似乎自身就包含着逻辑上的矛盾。要拿所说的和实际情况比较,我们必须已经知道所说的是什么意思了;于是意义或意思似乎就必须独立于实际情况就能确定,于是意义就变成了一个和现实脱离的自洽的系统。意义的观念论,或粗糙或精致,大致也在这样的思路上打转。观念论即使对意义问题提供了一个说法,谈到语言和现实的关系,却往往大费踌躇,而且同样难逃符合论的陷阱。

人们从多种角度列举出这两大类理论的缺陷。例如,我可以从口袋里掏出一块糖,但掏不出一块糖的意义来。这类批评诚然正当,甚至犀利,但限于否定——就是说,没有提示出新思路。维特根斯坦和海德格尔对这些理论的批判,与此类不同,他们的批判开启新的思路,因而是建设性的。初接触维氏的读者,往往觉得他总在瓦解各种成说而不从事建设。这是误解。诚如海氏维氏同样见识到的,哲学的首要建树,不在于构筑理论,而在于引导思考上路。

海氏和维氏对以往语言学说的批评,不在于发现这些成说中的各种逻辑矛盾。他们从根本上对语言的存在论地位作了重新审视。一上来,语言就不被认作某种在自然之外生活之外反映自然反映生活并和自然生活符合或不符合的符号体系,而是被认作一种活动,和人的其它活动编织在一起的活动。海氏在其早期著作《存在与时间》里就明确提出“语言这一现象在此在的开展这一生存论状态中有其根源”(SZ,161页)。[2]这始终是海氏看待语言的一条主思路。相同的思路也为维氏所具有,集中体现在“语言游戏”这一提法里。

“语言游戏”这个用语有多重意思,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在于强调语言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有机部分。就此而论,“语言游戏”这个译法不很好,因为德文词Spiel里“活动”的意思相当突出,只从“遵循规则”来理解是不够的。至于望文生义,以为“语言游戏”是说“话只是说着玩玩的”,当然就更不得要领了。“语言游戏”是“由语言以及那些和语言编织成了一片的活动所组成的整体”(PU,7节)。[3]

语言和其它人类活动交织在一起,这本来是语言研究的常识。普通语言学家Bolinger观察说,我们坐下、起身、开灯、做工,让我们在作这一切的时候都转动大拇指,将是一件极为荒唐的事情;但所有这些活动都伴随着语言,却是十分正常的。“其它行为都自成一统。而语言却贯穿在所有这些活动之中,几乎从不停止。我们单独学习走路,但我们无法那样来学习语言;语言必须作为其它活动的一部分得到发展。”[4]

从人的生存情境出发,突出的一点就是承认人类活动包括理解活动在内的有限性和与此相连的历史性。海氏早期不断强调此在的有限性,后期则不断强调存在的历史性。维氏不大喜欢反复使用“有限性”这样的概念,但在他对逻辑主义的批评里突出阐发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不是作为一种缺陷,而是作为认识的必要条件。

我说“逻辑主义”而不说“传统逻辑”,因为维氏并不是在逻辑框架内发现了传统逻辑里有一些错误。他关注的不是逻辑体系在构造上是否完备,而是逻辑主义者从认识论上赋予逻辑像上帝的认识那样一种绝对必然性和绝对正确性。“思想被一个光轮环绕。——逻辑,思想的本质,表现着一种秩序,世界的先验秩序;即世界和思想必定共同具有的种种可能性的秩序。但这种秩序似乎必定是最最简单的。它先于一切经验,必定贯穿一切经验;它自己却不可沾染任何经验的浑浊或不确--它倒必定是最纯粹的晶体。”(PU,97节)

维氏当然不否认有合乎逻辑不合乎逻辑之别。张三今年二十李四今年十八,这话可能对可能错。是对是错,要到派出所查了户口本才知道。如果说错,那是事实弄错了。但张三今年二十李四今年十八,所以李四比张三岁数大,这就不合逻辑。或者,不管他们到底多大,只要听到说张三比李四岁数大同时李四又比张三岁数大,我们就知道说话的人犯了逻辑错误。我们不须查户口本就知道错了,再怎么查也查不出它对来。

Logik这个词来源于希腊词logein,说;不合逻辑就是不合我们的说法,就是违背了语法,从而语言就在空转。据海氏考证,在希腊早期,logos及其动词形式logein既意指“说”,又意指“让某种东西现出”。这两个含义又完全混而为一。就原初情形考虑,任何言说都是让某种东西现出,而任何让某种东西现出的活动也都包含了言说。维氏大概没下过这份考证功夫,但就事论事,他恰恰也提出“说就是让人看”。不合事实,相当于:给我看了一样假东西;不合逻辑,相当于:什么都没给我看,说了等于没说。这样的语句,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错误”:它合乎教科书上的语法而不合乎真实的语法,它貌似句子而其实不然,就像乔姆斯基编造的那个例子“绿色的想法疯狂沉睡”,我们弄不明白它说的是什么,我们无法设想它所“描述”的事态。

但这种词源考据有什么意思呢?拿“语法”代替“逻辑”,用“让人看”代替“说”,不就是换个说法吗?“换了个说法”这个说法,有时有贬义:不管你叫它什么名字,玫瑰依旧是玫瑰。事情还是那么回事情,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如果天下的事情都是孤立的,那么怎么改换说法都没有意思。然而说之为让人看,就在于说让事情在不同的联系里显现。从一个角度看不见的,从另外一个角度就可能看见,从一个角度看不清的,从另外一个角度就可能看清。“语法”和“逻辑”涵盖的,并不相等。但即使两者重叠之处,说是语法还是逻辑,仍可能十分不同。

例如,a+b=b+a,以往被视作逻辑命题,维氏则视之为转换表达式的语法句子。a=a以往也视作逻辑句子,但它显然不是用来转换表达式的语法句子。那它是个什么句子呢?是个毫无意思的句子,如此而已(PU,216节)。

至于像“每个色块都与它的周界正好吻合”,“我无法偷走你的牙疼”或“青春意味着生长”这样的句子,时常引起逻辑学家的疑惑。它们不大像是逻辑命题,但若说它们是经验命题,它们却似乎必然为真永恒为真。在维氏看来,“每个色块都与它的周界正好吻合”无非是多多少少经过特殊化了的同一律。“我无法偷走你的牙疼”是“必然真理”,是因为“不是一件可以搬动的东西”属于“牙疼”的语法,限制着“牙疼”这一用语的使用方式,而“偷走牙疼”这类说法则违背了我们的语法。如果“牙疼”不仅指称一种感觉,同时也指称扎在牙龈上的细刺,那么我们就可以设法偷走一个人的牙疼了。

维氏通常不像海氏那样用某个词囊括一整套思考,为此甚至不惜改变这个词的通常意义;但他的“语法”却不是语法教科书里的“语法”,而是概括维氏建设性思想的主导词。批判逻辑主义,海维二人一样强烈。这种批判所提示的道路呢?不谋而合,海氏恰也是用“语法”这个词来提示的:要真正了解语言,就要“把语法从逻辑里解放出来”(SZ,165页)。不过,“语法”不是海德格尔哲学里的主导词,探讨哲学语法,探讨逻辑和语法的关系,维氏远比海氏具体而微。

难道“我无法偷走你的牙疼”不是对现实的某种必然关系的描述,而只是一些语法规定吗?难道生长和青春不是现实地联系在一起而只是在语法上联系在一起吗?为什么我偷不走你的牙痛却可以分担你的痛苦?我们要问的却是:我们把什么叫做“牙痛”而把什么叫做“痛苦”,我们为什么把这些叫做“生长”把这些叫做“青春”?这些诚然不是逻辑意义上的语法问题;它们是哲学语法问题,就是说,是语词和存在的基本关系问题。生长的确属于青春;也就是说,“青春”就语法而论和“生长”联系在一起。我们把这些而不是那些叫做“青春”,这不是随随便便叫的。我们就不把金属的硬度叫做“青春”。我们的语言应和着存在的无声之音。“本质[5]表达在语法里。”(PU,371节)

这一论旨和海氏的基本思想镜映生辉。而且我认为,这一思想海氏比维氏阐发得更为透彻。

海氏通常以“命名”为题来讨论语词和存在的关系。不过他说的“命名”,不是一端有一个现成的对象,另一端有一个词,我们用诸如贴标签之类的方式把语词和事物联系起来。命名拢集物,使物在与它物的关联中显现,从而具有意义。因此,命名不是建立一个对象和一个语词之间的联系。命名建立的是一个语词在语言整体中的位置,这又是说,建立一物在世界中的位置。而一物只有在世界中有一个位置,才能显现。海氏从来就是在这种现象的意义上理解事物之所是或事物之存在的。事物唯通过言词才是其所是而不是其所不是,才就其存在显现出来。“哪里没有语言,哪里就没有存在者的敞开……语言第一次为存在者命名,于是名称把存在者首次携入语词,携入现象。名称根据其存在并指向存在为存在者命名…宣告出存在者以什么身份进入公开场…取缔存在者藏掩退逃于其中的一切混沌迷乱。”[6]在这个意义上,海氏可以说:语言给出事物的本质(存在)。在相同的意义上,维氏可以说:本质(存在)表达在语法中。海氏说:本质和存在都在语言中说话。维氏说:“语言伸展多远,现实就伸展多远。”这远非“唯语言主义”可以一语了得。海维二人的意思恰恰不是:我们怎么说,现实就成个什么样子。而是:语言里所凝聚的存在是什么样子的,语法是什么样子的,我们就只能那样来述说现实。海氏把这一思想结晶在“语言自己说话”这一警句里。我们首须倾听存在之言始能说话。

就本质言,语言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语言支配人而不是人支配语言。这一思想在欧洲大陆思想传统中本有其渊源。欧洲语言哲学的开山祖洪堡德明言“语言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而一个民族的精神就是他的语言”。对法国语言哲学深有影响的索绪尔把语言放在言语的前面。海德格尔沿着这一传统,直思到语言极至处的简朴。

海氏一向不从工具性来理解语言的本质。工具改变对象,而语言恰恰一任存在者如其所是。这样想来,他谈的竟不是语言,而是事物。实际上,海氏反复强调,我们无法把语言作为对象来议论。语言有所说,而不被说。那么,我们怎么思考语言的本质呢?逗留在语言之中。逗留在语言之中,就是让语言有所说。言而有物:人在说话,显现的是事物。我说“凤姐也不接茶,也不抬头,只管拨手炉里的灰”,我说的不是言词,我说的是凤姐,说的是拨手炉里的灰,说的是这么个粉面含春威不露的女人。人用种种方式说着,包括通过沉默发言。用言词来说,只是道说的一种突出形式。本真的道说本来是显示,让万物各归其本是,因而,“语言的本质存在恰恰在对自己掉头不顾之际,才愈发使它所显示者得到解放,回归于现象的本己之中。”[7]在适当的(译维氏语)本真的(译海氏语)言说中,言而有物的时候,言词消隐,出场的是事物。我们听到的不是言词而是事情。言而无物,我们才觉得词藻堆砌,压迫我们,我们才说:“Words,words,words!”

语词和对象相应,语词表达对象,这是人的根深蒂固的成见,就像欧基里德空间一样。即使语言哲学家在原则上并不赞同这种成见,在思考具体问题的时候仍然可能经常套用这个模式。从这里看,语言哲学中的很多基本观念,和传统认识论中的很多基本观念一脉相承,无论在指称论里还是在观念论中,意义的符合论差不多就是经过语言哲学改装的认识的反映论。维氏说:“一种原始的哲学把名称的全部用法浓缩进了某种关系观念,同时这种关系也就变成了一种神秘的关系。”[8]海氏遥相呼应:首要的关系不是语词和事物的关系,而是:语词就是事物的关系;“言词把每一物拥入存在并保持在存在里,就此而言,言词本身即是关联。”[9]

可见,海维所讲的“本真之言”,与符合论里所讲的“真命题”大异其趣。本真或不本真全在于是不是言之有物。凤姐云云,也许本无其事,但满可以言之有物。你到人家作客,进门就说“桌子上摆着一只茶壶四只茶杯”,说得可能完全正确,却又完全不适当。符合论自有逻辑上的矛盾,但那还在其次。更值得提出的,是符合论只注意到现成语句和现成事态是不是吻合,而全然不曾留意语言的源始意义:语言提供了使现实在其可能性中显现的“逻辑空间”。海氏在《存在与时间》里就把此在对存在的理解和可能性联系在一起并提出“可能性优先于现实性”的思想。维氏也从一开始就已经洞见,语言把世界转变成了一个可能的世界。“在命题里,我们仿佛用试验方法把世界装到一起。”[10]这一思想维氏始终保持如仪:“我们的眼光似乎必须透过现象:然而,我们的探究面对的不是现象,而是人们所说的现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我们思索我们关于现象所作的陈述的方式。”(PU,90节)之所以如此,用维氏的话说,是因为一个命题必须由部分组成,其部分必须能够在其它命题中出现。用海氏的话说,是因为言说和理解是同等源始的,而言就是理解的分成环节互相勾连的结构。这两种说法异曲同工,探入了语言之为语言的机关。正因为在这种源头的意义上来理解语言,海德格尔甚至犹豫还该不该用Sprache(说,语言)这个词来称谓他所讲的事质,因为Sprache毕竟可以意指而且通常也的确意指用现成的语词来述说现成的事物。

言词之可能指称独立的物,本由于事物通过言词才成其为独立之物,并作为独立的存在者拢集它物,与它物关联。这当然不是说,人必须先发明出语言,才能依之把事物分门别类加以勾连加以表述。语言就是事物的区别和勾连。逻辑形式不是在语词和事物之间,仿佛一边是语词一边是事物,共同的逻辑形式作为两者的关系,把两者联系起来。而是:语言就是事物的逻辑形式--语言(命题、思想)之所以和现实有同样的逻辑形式,因为思想就是现实的逻辑形式。“命题显示现实的逻辑形式。”[11]特别当我们考虑到逻辑、Logik、logos、logein本来就是“说”“道”--语言就是事物能够被说出来的形式。西方思想中的“AmAnfangwarlogos[泰初有道]”和中国思想中的“道生万物”一脉相通。

有人以为维氏对意义理论的批判和对生活形式的强调所表达的只是语用学语境学的关注。维氏对用语和语境联系的细致入微的注意迷惑了这些读者。在我看,实情完全相反,维氏对语用学语境学没有任何兴趣。他通过几乎貌似琐碎的细节所考察的恰恰是高度形式化的规范问题。维氏有时也这样提醒读者。一处,他对灵感现象和遵行规则的现象作出区分之后说,我们在这里关心的不是灵感的经验和遵行规则的经验,而是“灵感”和“遵行规则”的语法(PU,232节)。的确,如果我们不首先知道应该把哪些行为叫做“遵行规则”,我们从哪里开始反省“遵行规则的经验”以及其它一切伴随遵行规则的现象呢?诚如维氏自断:“我们的考察(始终)是语法性的考察。”(PU,90节)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们从前笼统地称为“逻辑问题”。维氏的方法不单单体现了某种个人风格。这是一种新的哲学思考实践——不再在概念之间滑行,而是在粗糙的地面上寻找路标。

但发现规范,不就是在形形的表达后面在语言的历史演变后面发现某种深层的不变的东西吗?我们不是最终还是要乞灵于逻辑的必然性吗?规则是给定的,因此是某种先验的东西,我们只能遵循。

这里我们看到了语法和逻辑的本质区别。语言是给定的,但不是超验的给定而是历史的给定。Transzendent,transzendental,apriori这些术语,在西方哲学史上盘根错节,中文译作“先验的”“超验的”“超越的”“先天的”等等。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当代中国学术语汇的困境:我们既要了解这些语词背后的西文概念史,又要了解中文译名的由来;如果这些中文语词有日常用法(但愿如此!),我们就还得考虑术语和日常用法的关系。语法也许可以说是先天的甚至是先验的,但怎么说都不是超验的。“先天”这个中文词所说的,虽然是给定的,但绝不是超验的。先天近视的人,不得不把近视作为事实接受下来,但他的近视并不因此比后天的近视多出什么神秘的超验的来源,而且,通过一定的治疗或其它技术手段,先天的近视一样可以纠正,或者,可以改变它带来的后果。我不想把维氏所说的语法和海氏所说的存在之言简化为这样的先天性,我只想说明,要理解这两位哲人,我们必须放弃先验/经验的传统模式。

那么,为什么我们的语法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为什么我们把“绿”单单用作颜色词而不同时把它用作长度词?把“疼”限制为一种感觉而不同时包括引起这种感觉的东西?这里不是逻辑在起作用吗?是的,如果“疼”一会儿指一种感觉,一会儿指一种颜色,我们的语言的确会变得非常不合逻辑。而这首先是说,我们的语言将是一团混乱,不再是一种适合我们使用的语言。语法的逻辑来自生活的逻辑。语言给予我们的不是一堆事实,而是连同事实把道理一起给了我们。我们的语言如其所是,是有道理的。给定了这些道理,我们必须这么说而不那么说。但并没有什么逻辑必然性迫使我们的语言是这个样子而不能是另一个样子。我们的语言是一种相当合用的有道理的语言,倒要通过自然的源始涌动(海氏),自然史,人类的生活形式,语言和其它人类活动相交织的“语言游戏”(维氏)加以说明。

我们要讲逻辑,但我们更要讲道理。道理不像逻辑那么权威,非此即彼。一段话要么合逻辑要么不合逻辑,却可以很有道理,有些道理,多少有点道理,毫无道理。道理也不如逻辑强悍,你死我活,要是咱俩得出的结果不一样,那至少有一个错了。然而,可能你有道理,我也有道理。中国话像这个样子,自有它的道理;德国话和我们很不一样,却自有德国话的道理。逻辑从天而降,道理却是前人传下来的。当然,海维二人都不承认有一种和其它一切道理都性质不同的逻辑。逻辑也是一种道理,一种极端的道理,一种我们优先承认最后修正的道理。

维氏把语言的本质从逻辑转化为语法,海氏把语言的本质理解为具有历史性的存在之言,两者息息相通。语法和存在是“给定”的,然而,是在历史意义上的给定,而不是在超验的意义上给定。我们不能从先验/经验、分析/综合的模式来理解两人的基本思路。他们和以往提法的区别虽然相当细微,却事关宏旨。

维氏从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来理解语言的规范作用,从有限性来论述“理解”,于是人们很快发现维氏是个“相对主义者”。历史的就是有限的,有限的就是相对的。取消了绝对标准,就只剩下一些相对的标准。然而,若没有绝对牢靠的基地,倘若我们真的追问下去,相对的标准就等于没有标准。好坏对错都是相对的,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归根到底”,也就无所谓好坏对错了。语言果然游戏乎?逻辑果然必然乎?

你说“他强迫我戒酒”成话,我说“他力量我戒酒”就不成话。你告诉我说:我们是用两个词来表示“力量”和“强迫”的,而且一个是名词,一个是动词。你有绝对的根据吗?英语里不是用force这同一个词来表示这两个意思吗?而且它既可以用作名词又可以用作动词。可见用两个词来表示力量和强迫没有必然的逻辑根据。于是,“他力量我戒酒”就没说错;即使错了,不过是相对地错了?

人的认识没有绝对的根据。这话在说什么呢?是说人的认识无所谓对错或“归根到底”无所谓对错?维氏当然不承认,而且把反驳这种相对主义作为其哲学的一项基本任务。是说相对于上帝的全知,人的认识会犯错误?维氏不但承认人会出错,而且把这一点当作其哲学的基石之一。但不是相对于上帝的绝对正确而言。上帝怎么认识的,我们不知道。人出错,简简单单相对于正确的正当的人类认识。我们根据实际使用的语言所提供的规范来判断正误;否则还能根据什么呢?日常语言不是维氏的偏好,而是维氏哲学的奠基处。

历史通过什么把言说的理路传给我们?通过一代一代的言说。在维氏,语法是通过日常交往语言传给我们的。在海氏,存在之言是由思者和诗人承传下来的。在这里,海氏似乎与维氏分道扬镳。海氏从来不喜寻常。常人,常态,常识,都是海氏挖苦的材料。日常的种种话语,集合为Gerede,列为此在沉沦三种基本样式之首。后来他又明确断称“日常语言是精华尽损的诗”。

说到这一区别,我们先须指出,“日常语言”这个用语往往是和不同概念相对待的。和日常语言相对的,可以是术语、科学用语、诗词、神喻、理想语言。维氏谈及日常语言,通常针对的是理想语言,逻辑斯蒂语言。在这一点上,海氏和维氏初无二致,只不过他只采用“自然语言”这个用语,不像维氏那样混用“日常语言”和“自然语言”。维氏认为自然语言要由自然史和人类的生活形式来说明,海氏认为自然语言是自然的涌现;维氏认为自然语言是其它符号系统的核心,海氏认为自然语言是语言的本质存在;海维二人都认为自然语言从原则上说是不可能形式化的,逻辑斯蒂语言是堕落而不是进步。另一方面,海氏有所贬抑的“日常语言”通常是和诗对称的。既然维氏不曾把两者对待论述,我们也说不上海维二人在这里有多少分歧。

此外,我还愿意说明,海氏之强调诗,并非出于浪漫主义的遐想,而是海氏从学理上特别强调基本言词的力量和语言的开启作用。

让我们从维氏的一个例子生发出一个新例子来。一种语言里没有“把石板搬过来”这样的结构,我们喊“把石板搬过来”,他们只能喊“石板”,那么他们的“石板”是否和我们的“把石板搬过来”相当呢?他们到我们这里找了份工作,听到“把石板搬过来”的时候,就会像在自己的国度里听到“石板”那样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这两句话的意思是相当的。然而,这时师傅说:“是让你搬过来,不是让你推过来”;本地的学徒会改变搬运的方式,外来的学徒却不知所措了。在这个意义上,“石板”和“把石板搬过来”的意思又不相当。这其实是一个寻常问题。Force和“力量”相当不相当?Mandesirestoknowbynature这句英文和“求知是人的天性”是不是相当?设想这句英文后面跟着butnotwoman。简单说,句子一方面和情境相联系,和句子的“用途”相联系,一方面和借以构成的词汇相联系。单就用途来说,词汇只是句子的材料,只要句子具有同样的用途,使用什么词汇都无所谓;材料消失在用途里。然而在诗里,诗句的意思和选用的词汇却密不可分。套用一句已经变得陈腐的话:艺术是形式和质料的完美结合。我们说,诗就是在翻译中失去的那一部分。什么失去了?用这些特定的语词表达这一特定的整体意义。每种语言都有独特的语词系统。表达“同样的意思”用的是不同的语汇,恰恰是不同语言的不同之处。那么,诗就在把语词结合起来表达意思的同时保持着语词本身的力量。在极端处,诗句的意义完全由其所包含的语词(及其特定联系)规定,而与怎样使用这句诗无关。在这个意义上,诗是“无用”的,不用来传达信息,不用来下命令或恳求。但这不是说诗不起作用。诗的作用在于造就规范,在于揭示语词的意义。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与制造器物不同,艺术作品不耗用材料,而是使材料本身的色彩和力量突显出来。艺术关心的不是有用,而是让存在者如其所是地显现自身。事物的本然面貌在诗中现象,也就是说,诗从存在的无声之音那里承接下本质的言词,从而才有语言的日常“使用”。那么,我们唯通过诗才学会适当地“使用”语言,用语言来表达思想,传达信息,下达命令。

尽管有这些差异,海维二人的基本趋向仍然是很接近的。日常语言突出了语言的承传,存在之言也是一样的,因为在海德格尔那里,存在始终是历史性的。存在者以何种方式显现,存在者怎么才是存在者怎么才不是存在者,不是一个先验问题,更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加以决定的。人被抛入其历史性的存在。

的确,尽管海维两人的教育背景思想渊源差别很大,两人的方法风格迥异,但深入他们的根本立论,我们可以感觉到一种共同的关切。我有时称之为对人类生存和认识的有限性的关切:如果逻各斯是历史的承传,我们还有没有绝对可靠的理解?如果意义要从情境加以说明,人生还有没有终极意义?上帝死了,怎么都行了?没有对错善恶之别了?若有,又该由谁由什么来作出最终裁判?一句话,祓除了绝对怎样不陷入“相对主义”呢?往大里说,这是我们时代最具普遍性的问题。宗教、道德、艺术、政治甚至科学,都面临相应的挑战。

然而,正如海德格尔最初就指出来的,不管喜欢不喜欢,有限性是现代人必须承担起来的天命。海氏强调存在的有限性、历史性,维氏强调生活形式、语言游戏的自然史。其实,只因为我们是有限的,才会出现意义问题,也只有从有限出发,才能解答意义问题。我们不再从绝对的出发点,用上帝的全知的眼睛来看待世界,而是用人的眼睛来看待世界。

注释:

[1]这里是广义,相应于“艺术哲学”“道德哲学”之类。

[2]SZ是指Heidegger,《SeinundZeit》,Tuebingen:Niemeyer,1979,下同。

[3]PU是指Wittgenstein,PhilosophischeUntersuchungen。引自该书的只注明节数。下同。

[4]D.Bolinger,《AspectsofLanguage》,1968,Harcourt,p.2.

[5].Wesen,或译“存在”。

[6].Heidegger,DerUrsprungdesKunstwerks,载于《Holzwege》,全集版;Frankfurt:Klostermann,1950,SS.59-60.

[7].Heidegger,《UnterwegszurSprache》,Pfullingen:Neske,1959,S.262.

[8].Wittgenstein,BlueandBrownBooks,Harper&Row,NewYork,1965,p.172.

[9].Heidegger,DasWesenderSprache,载于《UnterwegszurSprache》,S.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