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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下面拟就环境税立法中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几点思考。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论文百事通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论文百事通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关键词:选矿厂 尾矿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环境保护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尾矿库的安全运转直接关系到下游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库区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尾矿库矿厂的选址对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尾矿库特点
1、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生产不可缺少的设施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可以防止尾矿向江、河、湖、海沙漠及草原等处任意排放。一个矿山的选矿厂只要有尾矿产生,就必须建有尾矿库。所以说尾矿库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尾矿库基建投资及运行费用巨大
尾矿库的基建投资一般约占矿山建设总投资的10%以上,占选矿厂投资的20%左右,有的几乎接近甚至超过选矿厂投资。尾矿设施的运行成本也较高,有些矿山尾矿设施运行成本占选矿厂生产成本的30%以上。为了减少运行费,有些矿山的选矿厂厂址取决于尾矿库的位置。
3、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生产最大的危险源
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在长达十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期间里,各种自然的(雨水、地震、鼠洞等)和人为的(管理不善、工农关系不协调等)不利因素时时刻刻或周期性地威胁着它的安全。事实一再表明,尾矿库一旦失事,将给工农业生产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灾害和损失。
三、尾矿库的原则
1、保护环境
选矿厂产生的尾矿不仅数量大,颗粒细,且尾矿水中往往含有多种药剂,如不加处理,则必造成选厂周围环境严重污染。将尾矿妥善贮存在尾矿库内,尾矿水在库内澄清后回收循环利用,可有效地保护环境。
2、充分利用水资源选
矿厂生产是用水大户,通常每处理一吨原矿需用水4~6吨;有些重力选矿甚至高达10~20吨。这些水随尾矿排入尾矿库内,经过澄清和自然净化后,大部分的水可供选矿生产重复利用,起到平衡枯水季节水源不足的供水补给作用。一般回水利用率达70%~90%。
3、保护矿产资源
有些尾矿还含有大量有用矿物成份,甚至是稀有和贵重金属成份,由于种种原因,一时无法全部选净,将其暂贮存于尾矿库中,可待将来再进行回收利用。
四、选矿厂尾矿库环境保护的措施
1、尾矿库对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的影响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分析本文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沉积坡段(即干坡段)上的尾矿砂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选矿厂的尾矿浆通过管道系统排入尾矿库内,矿浆所携带的尾矿砂在库内沉淀,澄清水由溢水塔向外排泄,库内形成干坡段和水域。尾矿坝及干坡段上的尾矿粒度小,含水量相对较低,经风力作用易于产生扬尘,尤其是天气干旱、少雨、大风季节,尾矿粉更易扬,进而污染环境空气。二是尾矿库渗透水、外排水及输浆系统的跑冒矿浆对地表水水体和地下水的影响。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水中常含有大量的药剂及有害物质。其来源为选矿过程中加入的浮选药剂以及矿石中的金属元素,常见的有氰化物、黄药、黑药、松油、铜离子、铅离子、锌离子,个别情况下还可能有砷、酚汞等。尾矿水中这些有害物质达不到排放标准时,对人体、牲畜、鱼类及农田均有害。因此选矿厂尾矿不能任意排放,否则就会造成江河水系、附近土壤甚至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2、技术及规范上的滞后
尾矿库设计规范目前仍然沿用ZBJ1-90《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勘察规范仍然沿用YBT11-86《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程》,相比较而言,尾矿库的勘察设计规范更新较慢。尾矿库设计中尚需解决的专业问题教多,例如进水塔进水流态的研究,进水塔抗震的研究,排洪斜槽进水口进流方式的研究,不同矿物母岩的尾矿固结研究等均不多见。很多尾矿库的设计缺乏技术上的创新。有的尾矿库设计采用的堆坝方式按部就班,并未考虑尾矿颗粒太细,实际生产中尾矿堆积坝并不能形成。
3、缺乏专业知识
有的设计人员只知照猫画虎,不进行计算;有的乱用公式,不注意公式的使用条件,有的在计算洪水时方法单一,无法校核对错;有的不进行进流能力计算,或者计算公式用错,导致进水口留的较小,在暴雨洪水到来时无法及时排出洪水;有的渗流计算与稳定分析脱节,稳定分析不用渗流分析的浸润线,不考虑渗透压力及动水压力。
4、全面开展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有主尾矿库(有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
督促存在病库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二)无主尾矿库(无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
对危险性较大病库的治理,重点要抓好调洪库容不足、浸润线位Z局部较高、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坝面未设Z排水沟、坝端无截水沟、堆积坝外坡未覆土或没有植被等问题。一是对库容尚未堆积满、有再使用价值的且经整改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优先考虑转交给现有企业使用;二是对处于重点水域及人口稠密的环境敏感地区的尾矿库,应重点考虑环境安全,坚持对尾矿库实施闭库处理;三是鼓励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尾矿进行再利用。
5、实施清洁生产,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
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的最佳途径。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大力开展清洁生产,以预防事故和降低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对环境的影响。一是鼓励开发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二是鼓励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及污染物排放;三是研究制定选矿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提高选矿行业的整体实力。
6、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以铁尾矿、黄金尾矿、赤泥为重点,积极研究开发尾矿再选、生产建材、制造肥料、充填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快推广尾矿干排技术,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实现绿色采矿、无尾矿山。
7、分清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
(一)、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
尾矿库企业应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负完全责任,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治理隐患。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安全和环境隐患,及早完成隐患治理任务。同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广尾矿库安全适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
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治理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治理隐患。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或省下放地方企业的,由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理资金,地方政府落实配套治理资金,及时消除隐患。
(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地方政府应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8、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处Z能力。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
五、结束语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选矿厂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尾矿库是矿山项目环境评估的要点与关键,因此有对选址的合理性一定要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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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产资源;利益补偿;新疆
作者简介:蒲春玲(1961-),女,陕西省霍州市人,新疆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土地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区域经济等。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2-0005-04
一、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地方经济拉动不大
新疆位于我国西北边陲,幅员面积166万平方公里,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1/6,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2007年底总人口2095.19万。新疆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综合评价名列全国第二,潜力高居第一。截止2005年底,新疆已发现矿种138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171种的80.7%。矿产资源具有分布广、矿种齐全、配套性高、部分矿种储量大、质量好等特点,开发潜力很大。独特的资源优势决定了新疆的经济发展注定要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核心。但是,新疆矿业产业结构单一,对新疆地方经济的拉动作用不大。
随着加工程度的不断深化,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随之增长,且以倍数增加,地方经济的发达程度与资源的利用率有很大关系。目前,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备、评价体系不健全、科研投入不足等原因,新疆大部分矿山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矿物原料的深加工和全社会资源的二次利用都较差。在整个价值链中,采掘工业所占比重大,加工工业所占比重小,地方经济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原料销售的初级阶段,矿产品加工能力较弱,没有形成规模产业和产业链,资源优势难以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矿产资源开发带给新疆的严重外部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两面性,在获得所需矿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大规模、全方位、高强度的矿产资源开发将给资源地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和安全等问题,造成了森林、草原、水资源、土地资源和大气等人类生存环境重要因素的破坏。
一是引发地质灾害。新疆的生态环境脆弱,其地质环境容量极为有限。山区及低山丘陵区由于采矿及矿山建设,不断改造天然斜坡和地表土壤环境,形成人工斜坡和采空区,并产生大量的废渣、尾矿及废水堆。在城镇附近及交通道路两侧,由于采矿,地表环境被破坏,从而诱发了诸多地质环境灾害。二是破坏土地资源。据不完全统计,至2000年底,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破坏土地总面积90734.32公顷,其中破坏林地1818.50公顷,占2%;破坏草地27344.98公顷,占30.1%;破坏耕地6193.54公顷,占6.9%;破坏戈壁、沙漠、荒漠、盐碱地等劣地55385.30公顷,占61.0%。特别是油气田的勘探开发污染土地2874.75千米2,石油工程建设占地破坏土地面积7328.83千米2。三是污染大气。新疆气候干燥,煤的燃点低,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因素易引发煤层和煤矸石自燃。自燃产生大量SO2、H2S、氮氧化物、碳氧化物和烟尘等有害、有毒气体,严重影响矿区和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四是耗费和污染水资源。
三、新疆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体系的缺陷
(一)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不明确
科斯认为,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一个好的产权制度对提高经济效益有显著的影响。而科斯认为的好的产权制度就是清晰的界定产权且产权可以自由的转让。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明确。煤、气、石油等自然资源到底归谁所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归国家所有,以什么形式所有?并不清楚。另外,产权结构不完整,缺乏对资源地居民优先受惠权的考虑。从国外一些资源丰富地区的情况看,资源与当地居民关联度高,民众大都能从资源开发中得到丰厚的实惠,如海湾地区因为富产石油,百姓很富裕。新疆资源开发与当地居民增收脱节,特别是大型企业主导的资源开发与新疆地方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不高,这些企业开发利用资源,而当地大多数居民没有增收。
(二)矿产资源税费标准和计征方法不合理
资源补偿标准偏低。目前我国不少矿产资源价格由国家控制,未形成完全的资源价格体系,既没有反映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纳入企业本应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其结果是资源价格被严重扭曲,在资源供给日益紧张的同时,资源价格十分低廉。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疆资源税标准略有提高,但石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15元。在产油大国沙特阿拉伯、伊朗等国,10年间数次上调资源税。即使在德国、法国这样的低税率国家,原油资源税也是新疆目前的34倍。新疆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为1.18%,而国外性质基本相似的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大量矿业企业用地通过征用、划拨方式取得,补偿远低于市场价格。资源长期处于“低价”甚至“无价”使用的状态,矿业开采行业进入门槛低和开采成本低,导致私挖滥采严重,资源利用效率很低。
资源税费计征方法不合理。如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是依据1993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从量计征的办法征收的。这些年国际原油价格长期居高不下,石油企业的利润增长幅度很大,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则长时间停留在12~14元/吨,直到2005年7月以后才调整为14~30元/吨之间。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是依据1994年国家出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至今没有进行过调整。
(三)资源补偿资金的分成比例不恰当
国家在资源补偿方面所得的税费收入中,资源地分成比例太小。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自治区按4:6分成,地方所得部分远远不能满足资源地生态环境治理和安置失地农民、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的需要。资源地分成太少,导致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拉动力不大,没有实现“开发一方资源、富裕一方百姓”的目的。经过分析,中央、新疆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企业的分成比例是15∶35∶50,到了2006年,这个比例变成了8∶37∶55,中央、地方和企业收益分配差距正加速拉大。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等,并未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中收益,却要为资源开发的不利影响买单。在对受害群众进行补偿中,地方政府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环境外部性补偿机制不稳定
新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以后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各地、州县(市)矿管部门关闭了违反规定的小煤窑、小煤矿,加强采矿登记管理和建矿前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部分矿山对已破坏的地表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对采空区、塌陷区进行了回填和废渣、尾矿堆积物的推平,并种植了树木,增加了可利用土地,部分矿山还对煤矸石等废物进行了废物再利用。但就目前新疆所开展的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工作,与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破坏现状相比还相差甚远。首先,存在制度不全、管理不严的问题,至今我国尚未有一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专项法规;第二,整个社会对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问题还认识不足,重救灾,轻减灾、防灾;第三,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还处于较低水平,特别是对矿山地质灾害和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也是局部和表面的,未做到标本兼治。
(五)资源型城市转型预期成本高
资源型城市,是指因自然资源的开采而兴起或发展壮大,且资源型产业在工业中占较大份额的城市。随着城市自身的发展,资源型城市将被锁定在最初所设定的资源产业的发展上,其形成和发展自然对当地的资源具有特殊的依赖性。随着资源储量的约束和资源可耗竭性的影响,资源型城市出现了产业结构单一、经济效益低下、环境质量下降、资源枯竭等问题。资源型城市必然会经历一个建设――繁荣――衰退――转型振兴或消亡的过程。新疆的大多数矿业城市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差,单纯依靠自身力量实现城市功能转型是很困难的。资源型城镇要进行转型,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转型战略,也不管是保护生态环境还是维护生态平衡,以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都必须面临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即资金问题。但新疆目前并没有专门的资金为资源型城镇的转型准备,造成了资源型城镇转型成本的缺失。转型成本能否筹措到位将关乎新疆资源型城镇转型的成功与否,不可等闲视之。
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补偿体系的探讨与建议
(一)明确中央和新疆的矿产资源产权关系
在长期的矿产资源开发中,新疆自治区政府和中央政府形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关系和矛盾,其焦点主要是矿产资源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比例。鉴于新疆矿业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影响,建议中央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特殊性及未来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的战略地位考虑,放宽自治权限,给予新疆地方政府矿产资源开发的开发权或共同开发权。应将资源产权按照国有产权、地方产权、企业产权和自然人产权分解开来,并经过科学计算使四方均获得一定比例的产权。同时,按照各自在资源产权中所占的比例入股,通过资源开发和企业的运营,对资源开发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享,从而保障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从资源开发中受益。在新疆矿产资源初始矿权配置中,可以考虑明确未来矿产资源初始矿权的二元分布,即明确未来国有土地下的潜在的、新的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中央政府所有,而集体土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初始矿权归新疆地方政府所有,两级所有者均可通过对矿权的转让获取矿权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经济利益是经济自治的权利。也可以考虑自治地方以资源入股的方式参与国家的资源开发,通过资源开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增强民族地区内在的经济活力。
(二)改革新疆矿产资源财税政策
一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和补偿费费率,并实行浮动税费率制度。在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的基础上,提高资源税税率,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12.5%计征,同时提高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照销售收入的3%~5%计征。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实行浮动税费率制度,浮动的依据为矿产品价格的市场变化情况,即以矿产品国际或国内平均价格为基础确定基准税费率,当价格发生变化时,税费率也同方向浮动。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千变万化,将资源税费率浮动权限交与地方人民政府,中央财税部门规定浮动范围并进行监督。二是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将矿产资源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统一划归地方。企业所得税按6∶4、增值税按5∶5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20%、地方80%。省区内部在进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时,也要向资源地倾斜,来支持资源地经济发展。
(三)设立生态环境补偿收费制度
一是设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由资源型企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可持续发展准备金,资源地人民政府将准备金专款用于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发展替代产业、社会善后工作等。二是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环境资源补偿收费政策或开征环境税,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植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为两部分:已经造成的损害和正在造成的损害。已经造成的损害主要指废弃矿山的环境损坏;正在造成的损害主要是指正在开采和新建矿山造成的环境损坏。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包括这两部分的修复治理费用。生态环境补偿金的征收方法应依据新旧矿山的不同,采取补偿费和环境修复保证金等不同的方式。征收的补偿费和保证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矿区生态环境的重建工作。
(四)建立受益地区补偿新疆资源地制度
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建立受益地对受损地区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通过科学的方法精确测算受益地区因为使用资源地的资源所减少的环境破坏量,以此为依据收取相应的生态补偿附加费转移支付给资源地,用于恢复生态环境。矿产资源的输出、增值必须维护当地居民的基本利益,确保资源地居民在资源增值中的正当权益。具体付诸于实践过程,既表现在利益实现过程的直接参与及分配关系上,也表现在资源使用权实现不充分或不能实现引起的生存利益受损的补偿关系中。比如,矿产资源以原材料形式输出到其他地区,应当考虑到资源输出的机会成本,参照我国资源出口的关税,征收国内资源流通税,国内资源流通税可以参照同类型资源出口关税水平取其一定比例。
(五)国家应加大对新疆资源地的扶持力度
一是中央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坚持“共赢、共建、共享、共生”开发模式。全面落实就地注册、就地开户、就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产品就地转化。二是扶持资源地发展化工产业。应实施资源就地转化战略,这样可减少污染,缓解交通压力等,促进资源地经济发展。三是国家应加大资源地安全应急硬件建设的投入。在化工园区建立安全救援信息平台体系,将全部危险源甄别分类、气象数据、救援领导小组名单、联系方式、救援物质等相关信息全部输入到信息库中,以提高现代化、信息化、自动化能力。同时,国家对资源地交通基础设施、环保监控设施、安全求援设施等应给予必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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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Journal of China Coal Society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煤炭学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0253-9993
国内刊号:11-2190/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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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时间: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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