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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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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林权纠纷;基本情况;主要原因

2008年,国家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农村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新集体林改)在全国的全面推广实施。新集体林改目的在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让农户拥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农户在经营中转换为主体地位。业界认为,这一举措,不仅给了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1 林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与耕地产权相比,林地的产权在划分上显得更加复杂,因此,林权纠纷相比耕地纠纷更加复杂,调处起来难度更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人心不服,酿出事故,甚至引起林农集体上访。制度的改革,其本质上就是对利益做一次调整或再分配,以求更加完善和公平。自建国以来,国家多次进行集体林地制度变革,造成的影响与它的出发点一直事与愿违,不能从根本上让农民满意,并由此衍生出地方性上访、打官司、打架斗殴等诸多问题。但是,如不改革集体林地,旧时存在的制度也是问题不断,从而直接影响集体林地的有效利用,消磨农民的积极性。每一次的林权制度变革,都会引发一些新的林权纠纷和争议,又会催生新一轮的林权制度变革,依次循环,却未从根本上理清集体林地的产权权能配置关系,解决林权纠纷,解放林业生产力,造成问题不断。

2 林改中林权纠纷原因分析

2.1 对利益的追求

结合实例来看,林权纠纷直接原因是因为林改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均衡,使林权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林权过度集中的现象,而广大农民却在不同程度上失山失地。纵观这几年林地持续大幅度升值,农民认识到林地的财富价值空间,对利益的追求促使他们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抗争。结合利益本身而言,其纠纷涉及到方方面面,在调整时,可行性远不及预期。

2.2 林权制度变迁与农民林权主体意识觉醒

林权纠纷与林权制度的变迁是互为因果的,站在深远的角度看问题会发现,在我国每一次的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中,都包含了制度期望这个调整内容。而制度期望不被接受或者没有给予农民积极性去完成这个期望,又会导致相应的制度进行再一次变革。此外,由于农民对集体林权认知的变化,也会存在林权纠纷,新时代下,他们不是曾经愚昧无知的廉价劳动力,而是一个有主体意识的农民经营者。在每一次新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施行中,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前一次集体林改中存在的问题,其结果是导致山林权属越改越混乱,并由此衍生出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一系列其它问题,农民因此失去了经营积极性,纠纷愈演愈烈。农民争夺自己主体地位的意识越来越地强烈,方法也越来越激烈,而政府在这方面又不能及时有效地出台政策,解决林改中出现的林权高度集中、产权不明等问题。

2.3 林业制度落后

当前林权纠纷的产生,在于相关制度对林权纠纷的界定不明以及利益分配不均。一个涉及到新集体林改实施前后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林改的政策界定,另一个则涉及新集体林改的利益分配问题,这2个前提条件相辅相成。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于林业权利方面的规范都是模糊不全的,只有一个笼统的介绍,很多时候,国家管理林业权利方面以及林改都是按照耕地的模式进行,事实上,林地的管理也和耕地有着本质上的差异。

2.4 经营方式难选择是根本原因

客观上,林权纠纷根本症结是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与实行独立经营二者之间的矛盾,即使是国家,前后政策文件的规定都出现了明显的差异,给不了明确答案。

事实上,在实施新集体林改中,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试图在规模集约经营和分散经营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但实际与理论相差太多,这2个制度目标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差异。作为政府、林地经营大户、小规模经营的村民,他们都站在自身的角度考虑,有的倾向于促进集体林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的实行“耕者有其山”模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两者必然会发生冲突。归根结底,所有的林权纠纷都是围绕这一矛盾而引发的。

3 结语

林业纠纷的解决,有利于林业的发展和农民主体地位得到巩固。结合我国现在的现状和实例,做好林权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国家及相关人员长期研究和关注的课题。

参考文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2篇

[ 关键词 ] 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 产权流转

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都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通过不断加强和改进对集体林改革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建立了“产权清晰、职责分工明确、权利主体落实、利益保障确保、林权流转规范、服务监督有效“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但集体林权制度深化改革的道路上,在完善政策、改进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做。

一、集体林区当前主要存在问题

1.对森林的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较多

由于某些历史原因,集体林权区域内的山权产权不是很明确,从而导致了林区的经营业务主体无法落实、林权的转让不规范以及林权收益不合理分配等方面问题。目前,有的地方自留山、承包山普遍情况是“有证无山”,“有山无证”,“证山内容不匹配”,“边界不明”等问题,林权管理模式仍处于一种原始、落后的状态之中。随着林业经济不断发展,建设和开发森林资源、旅游业的发展繁荣,国家、集体和个人越来越多开展各种需要占用林地的项目,由此带来了林地、树木等所有权纠纷的问题,而且这类纠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2.林权档案记录管理不健全

我们地区经历了森林的所有权的多次变更,林权档案记录管理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变动频繁,人手不够,管理措施不规范,管理技术还处于落后水平,使得林权档案记录管理难以满足实际需要。若在权属纠纷案件中没有档案记录可查,导致判断错误是不可避免的。

3.林权转让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林权转让无法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而是保持了以往传统的交易模式。这就使得不透明的暗箱操作行为、私下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很可能造成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甚至让涉林犯罪行为有可乘之机。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困难

1. 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和信息原始文件

林区划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每一个工作人员应具体较高的职业修养、专业技术和身体素质。然而,重新对林区划界工作任务繁重,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少,造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展受到影响。如前所述,林权档案记录不健,很难找到原有基础数据,更难找到以前业务的经手工作人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中一个突出的实际困难。

2.难觅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权的改革进程中,森林土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应由一个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否则将无法对森林土地做出公平合理的价值判断。由于专业评估机构难觅踪迹,将严重影响到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举措

林权制度改革是围绕林地权益对林地林木资产的权益相关方的一次重大调整与改革。可以说,这是一次对林权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全面而系统改革。其中涉及到对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资融资、服务管理社会化和林业技术创新等其他方面,并且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

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林业生态建设、林业经济发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林权改革后,出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必将要解决森林管理与经营主体数量多与林木采伐指标分配间的矛盾,避免非法伐木、毁林和乱收乱购其他非法行为。为了确保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现有森林资源管理是摆在改革事业面前的第一个的问题。新型的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应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一种性质特殊的自然资源,森林资源产出的商品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外,还具有生态的属性。当人们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时,还要从保护生态的角度对资源加以保护。也就是说,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要两者兼顾,不能厚此薄彼。只有增加森林资源总量,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才是今后的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原则。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流转平台

要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对资源评估问题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

3.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4.建立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权、林权登记、转让交易、森林资产评估、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林权转让等中心,面向基层,服务林农,为今后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引导林农组建新型的林业经济实体,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集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3篇

Abstract:Wang Dou County 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in the late, but becau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fores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taken measures targeted at maintaining the forest land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public continue to maintain a collective operation, the contractor the right to use forest land, reforestation, as well as individual contractors to cooperate " tree go anywhere "to encourage afforestation and other forms of business, in a relatively short time has made more obvious results.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经营形式 初步成效

Key words:Collective forest right system reform; business forms; preliminary results

作者简介:耿成同志1991年7月毕业于河北林学院林经专业,于同年9月参加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林业工作,现任望都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林业工程师。多次受到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018-02

在福建、江西等第一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际,河北省于2006年开始在19个试点县(市、区)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于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尽管望都县并不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县,但是望都县在坚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林业发展特征,针对各地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效果。

一、望都县林业发展基本情况

望都县土地面积54万亩,其中耕地面积34.10万亩;现有树木1079万株,总蓄积150万立方米。全县人口总计26万,人均耕地1.31亩,人均树木41.5株,人均森林蓄积5.77立方米。望都县森林覆盖率为18.3%,虽然低于河北省23.25%的森林覆盖率水平,但是在平原地区属于多林的县域。在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将规划保护林地中的5.5万亩纳入改革范围。

二、落实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多种形式

望都县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在遵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形式并存。不僵化、不固化、有区别地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望都县取得林改成功的主要原因。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的经营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集体经营

虽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仍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由集体经营的宜林地都要承包给农户经营。在一些村子,由于农民对林业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依赖程度不强,家庭收入主要来自于副业或是外出务工的劳务所得;另一方面,由于林地质量差、林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匮乏等原因造成林业的报酬率明显低于其他行业。此外,若农民生活对林业的经济产出依赖程度非常低,而集体经营效果又比较好,这更会促使继续维持集体经营的方式,而不盲目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给农户,城内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城内村,村民绝大部分都从事个体工商业,少数外出打工,相比较而言,林业的投资报酬率比较低,因而他们没有积极性承包林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在集体统一经营期间,通过设置专门护林员等措施在造林、营林、护林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该村不仅无空白宜林地,甚至农田林网连缺株断带的现象也没有。因而,继续维持集体经营更有利于内城村的林业发展。

2.2拍卖林地使用权

虽然在平原县中,望都县的森林资源相对丰富,但是相对于承德和秦皇岛的部分森林资源丰富的县而言,望都县的人均森林资源还是十分有限,若采取家庭承包、按户均分的形式会将林业经营更加细碎化,或通过二次流转实现向大户集中。因而,按照“谁挖坑谁栽树、营造双行给补助、林权落实到农户、谁的树木谁管护”的原则,采取拍卖林地使用权的方式。沟、渠、坑、塘、基地及片林大多采取的这种方式,如南李各庄村将村集体管理的20亩墓地,60亩坑塘及1200米沟渠的绿化权进行了一次性拍卖承包,承包期20年;尧庄村对较宽的沟渠拍卖承包使用权,全村2条沟渠、11条道路全部拍卖承包。

2.3个人承包、合作造林

望都县农田林网控制面积达3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99.7%,因而农田道路两旁的植树造林对于改善农业生产的小环境、增加农业收入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分造林若完全部由集体经营,对于集体组织会形成经济上的压力,更主要的是农民管护意识不强,伸直会导致对林木的破坏。因而北李各庄、大王庄等村对农田道路两旁的树木采取了个人承包、集体和承包户合作造林、对林木收益进行分成的方式进行经营。再由个人承包之后,集体和承包户共同造林,共同管护,并根据承包合同对林木收益进行分配,通常情况下农户占大头、集体占小头。

2.4树随地走、鼓励造林

对于已经承包到户的、面积比较小的零星地块,为了鼓励农民积极造林,对其采取“树随地走、谁的地边谁栽树、谁栽谁有”的原则,通过将包括收益权在内的林木所有权转移给农户激励农民在零星地块造林。薛庄村、北曹庄村、井泉村等村都采取了这一经营形式,由集体进行统一规划,各地块的土地经营者进行植树。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初步成效

通过采取多种经营形式,灵活、有序地落实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实现了地定权、人定心、树定根,激发了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望都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2008年初,望都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己基本结束,共明晰产权5.58万亩,核发林权证书2129份,登记发证面积5.45万亩,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同时,各项针对性措施极大调动了农民造林、营林、护林的积极性,由于县政府在农田林网建设方面专门制定了鼓励政策,对在农田林道植树的农户给予一定补助,2007年秋冬季全县已植树10.2万株,其中农田林网植树6.7万株,147个村全部栽植了环村林;同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落实,承包经营者对林地、林木倍加珍惜,加强巡护和管理,有效遏制了盗伐林木、乱占滥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减少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病虫害的发生,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了“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仍存在的问题

尽管望都县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遵循了先调节纠纷、后界定林权的原则,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林权纠纷仍然存在,并成为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长期效果的隐患。

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个别乡、个别村,或是由于思想懒惰、不愿意实实在在地做些事情;或是由于有畏难情绪,怕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村里的其它矛盾;或是因为村里欠个别老百姓的钱,担心承包时这些农户会捣乱,继而扩大这些本已存在的矛盾,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故而编写假的承包合同,让某个村干部伪装承包人。

还有个别的村由于村干部换届交接时马虎或是新旧班子之间有矛盾而没有交接,造成村委会保管的原林木承包合同遗失,或是由于承包人出于保管合同不善而遗失合同都削弱了对林权的法律保障,这也是造成林权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例如,齐庄村的村民郑立木、李建汉2人承包的集体的林地,村委会及个人都无承包合同,针对这种情况,两委班子不是详尽调查、划清地界、分清权属,而是编写了两份假合同,希望蒙混过关。而且,县、乡主管人员由于审核疏漏、把关不严,甚至填写了个别假林权证,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五、总结

望都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的较晚,但是由于采取了针对性较强的措施,根据不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并且投入极大力度解决林权纠纷,争取减少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效果的隐患,在较短时期内取得了较好的成果,造林、护林、营林的情况都大有改善;然而,由于在个别乡、个别村具体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弄虚作假、欺骗瞒报的情况给社会带来了很强的负面影响,尽管这终究是很小的一部分,但仍然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杜绝,以保障真正实现促进林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状况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李自勤:退耕还林工程对县域生态与社会经济影响研究。

[2]祝全水: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3]孔垂柱:牢牢把握政策,加强工作指导,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4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林业生态市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争取20*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的改革任务,实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确定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重点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争议的先行调处,再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

(1)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林木原则上应确权到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经营状况好的,可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不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林木,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2)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沟河路渠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3)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4)产权明晰后,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林权登记流转动态网络管理系统。

2.规范流转

(1)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林权流转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转的有关合同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3)已确权到户的林地林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登记。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一并提出,经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4)已经流转的林地林木,凡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原则上维护原合同,并在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解决;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5)县级以上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流转体系,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及时提供信息、政策咨询、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

3.放活经营

(1)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确定,并可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2)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及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审批;对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的,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3)加强对林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建设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办法,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对林业实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制定方案

时间安排:20*年4月9日-20*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成立机构、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制定方案。

1.成立机构。县、乡(镇)各级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林改办),设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级林改办要抽调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2.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层层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安排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正确导向,营造改革氛围。县、乡政府要层层召开会议,采取发放“告知书”、“明白卡”、“公开信”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林改的重大意义,了解林改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林改。

3.组织培训。各级政府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好林改骨干培训,使所有参与林改的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林改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骤,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林业部门重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改革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成为懂政策、会操作、能指导的“明白人”。确保改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4.制定方案。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方案和林改试点经验,分别制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县(区)的林改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方案,报县(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备案;各行政村的林改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时间安排:20*年5月4日-20*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实地核查、公示结果、勘界确权、登记备案。

1.实地核查。在县(区)林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组,利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图表资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核对、地形图勾绘、实地丈量、GPS绕测等方法,对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以及林木株数和蓄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按照统一要求绘制图表。

2.公示结果。完成集体林地和林木实地核查之后,将调查核实情况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改革方案,张贴招标公告,确定标的和承包期限,公开招标。属乡(镇)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由乡(镇)政府集体研究确定林权改革方案;属村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各村组张榜公示,由各村组提出改革预案,并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

3.勘界确权。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村组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实林权、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外业勘界采取1:10000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绘制出详细的地形图和小班图,标明林地位置、林种分布等。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所属乡(镇)政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实行两榜定案。

4.登记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按照林权改革方案将纳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分别落实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重新签订或补充完善承包、拍卖、租赁等经营合同,并以乡(镇)和村(组)为单位造册登记,形成完整的集体林改资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阶段:确权发证,建立档案

时间安排:20*年9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要任务:审核输机、颁发证书、调处纠纷、建立档案。

1.审核输机。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办证。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文字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林业主管部门将输机有关内容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制成公示表。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国有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林权证书。全省统一采用1:10000地形图作为外业调绘和内业宗地转绘底图,林权证附图用宗地转绘图作底图,通过计算机扫描制作。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交易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和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有的林权证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收回注销。

3.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或林权流转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

4.建立档案。根据林改档案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完整、准确、系统的基本要求,把林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林改档案实行县、乡、村三级保管制度,档案管理要有专房或专柜,有条件的县、区可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保存的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时间安排:20*年11月1日-20*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自查整改,检查验收,巩固完善,总结表彰。

1.自查整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县(区)为单位,由各县(区)林改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集体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之后,写出林改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市林改领导小组。

2.检查验收。在各县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市级林改办组成检查验收小组,按照全省统一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各县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量化考评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林改办。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文第5篇

一、我市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2002年,我市启动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当年泗阳人江鹏来到珊瑚镇祯祥村,承包该村的路沟渠等宜林地栽下意杨1.2万株。2005年,溪桥镇引进台商徐雄星投资1000万元开发农田林网绿化工程,全镇路、沟、渠等村级集体公用地,包括镇内干河、中沟、生产沟等两侧的闲置土地,全部租赁给台资企业,租赁期限15年,栽植意杨20多万株。全市各地先后出现了股份合作造林、独资造林、承包造林等多种投资模式,投资主体有机关及镇村干部、社会能人等,涌现出了“镇前模式”、“肖榨模式”、“常桥模式”等改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新局面。非公有制林业在我市林业经济中的比重达90%,我市的森林覆盖率也从5年前的8.5%提高到现在的19%。全市现有有林地面积35.7万亩,定植银杏650万株,意杨800多万株,活立木总蓄积量50多万立方米。基本上消除了栽植姓公的树的现象。

二、面上调研问题

(一)、集体林地资源现状

全市集体林地面积35.7万亩,自从2002年实行林权制度改革以来,除市水务局所有的骨干河道上的1300亩集体林地上的树木没有改制以外,其余的全部采取多种形式承包到个人,由个人承包经营,目前由各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林地所有权属各乡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归市水务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乡镇水利站。目前还没有发放林权证,全部为生态公益林。

(二)集体土地林木资源现状

近几年来,为了实现森林覆盖率达20%的目标,我市充分利用高垛田、边角田、中沟、骨干河道、高速公路两侧、农田路渠等大搞植树造林20多万亩,在栽植之前就进行改制,所有栽植林木基本改制到位,其中有48000亩划入省级公益林。未进行登记发证。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现状

我市现有两个市级场圃,一是市果园场,原来连续多年亏损,土地面积1015亩,职工173人,退休63人。近年来,经多方筹集资金,已进行了改置,置换了职工身份,腾出土地对外招商引资。园区先后吸引丹阳、无锡及本地能人投入1200多万元,投资发展花卉苗木、高效设施栽培、奶牛养殖三个项目,已成为苏中地区规模较大优质葡萄栽培基地。改制后,原场的部分职工继续在场圃内打工,部分职工自己创业,走上致富之路,场圃又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二是市第二捕捞公司,

(四)林业管理现状

1、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

我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泰兴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其中事业编制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个,在职职工人。

全市共有22个乡镇,有镇设立了林业工作站。各乡镇共有在编专职林果员人。

2、财政收入

财政预算内林业行政事业经费万元,纳入财政支出的人数人(含乡镇人员),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工资市财政补助一点,不足部分有自筹和镇财政补助两种形式。各类林业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镇财政投入,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

3、育林基金征收

2007年共征收育林基金元,征收范围为集体和个人生产、加工、销售木材、林木采伐等,征收标准为12%,上缴比例为,留存部分作为发展林业事业的专项资金。

(五)流转的情况

近年来的我市林权改革主要集中在路、沟、渠等宜林地块,通过转让这些宜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激发广大群众投资绿化造林的热情。5年来,全市路、沟、渠等宜林地两侧共拍卖林木42.83万株,回收资金850多万元,签订改制合同1400多份。针对这些集体权属的宜林地块被改制后用于发展意杨可能会对农民的粮食生产产生胁地的现象,我们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和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吸引农民主动参与林权改制,特别是部分地区采取的4:4:2分成方式,即林木栽植及管护费用全部由投资者承担,其收益得4成,农民得4成,村集体得2成,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与林权改制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我市没有专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本地的林木、林地的流转过程中,大多是承包方和镇、村进行自行协商,还没有进行林权登记发证,不存在林权变更登记。最好是有省里面进行专门培训,在各个市县建立一个进行森林资源评估的专门机构,这样就具备了森林资源的评估和对损坏林木的评估的资格。

(六)、投融资体系情况

目前,我市仅开展的以农民家前屋后银杏树定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市尚未办理一起林权抵押贷款。而全市大面积的成片造林的发证尚未进行,即这些成片林发了林权证,可能也贷不了款。建议省市部门出台有关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林权抵押信贷体系。

我市地处苏中平原,自然林木资源较少,大多为人工造林,树种单一,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特别是近年来我市高效规模林业发展迅速,我市冬枣、葡萄等特色经济林果和花木种植发展迅速,森林保险的推行将有利于化解由于天气等不可抗逆因素对林业的影响,降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省市部门统一出台森林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促进该制度在林业生产领域的推广。

(七)林业社会化服务

我市于2002年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了泰兴市银杏协会,建立中介服务组织,对本地的生产、销售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好处,进一步拓宽了林农信息渠道和增收途径。

(八)关于推进改革的其他问题

林权改制后,我市仍然执行采伐审批制度,通过健全和落实“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对各采伐单位提交的采伐申请,我们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严格把好采伐审批关,做到责任明确,监督检查到位。通过加大对乱砍滥伐、无证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林政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在森林防火方面,由于我市成片林多为新造林,且连片面积不大,每到冬春季节,我们都强化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至今未发生一起森林火灾。主要表现在四夏期间烧秸杆时有林木被烧现象。但随着造林速度的加快,我市的森林防火工作也不容乐观,一是缺少专业的森林防火人员;二是没有森林防火专用设备。建议上级部门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必要设备及防火经费等方面加大对县级森林防火投入。

对于我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是一个单独的执法体系,现在有的地方林业行政执法与农业行政执法联在一起,人员不足,执法水平不高,有着单纯的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没有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二、点上调研问题

(一)已进行林改的点

近几年来,我市农村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个村及各个村民小组,都召开了相应的会议,充分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将林改方案进行公示,如我们的溪桥镇,镇政府在与外商签定合同之前,就与各个村签定管护合同,各个村又与各农户签定管护合同,明确了各个农户的责任和管理的棵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林权证。

目前已经进行林改的地方,有的收入是作为集体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比如修路等,有的村就是直接分到老百姓了。没有强迫流转的现象。

(二)未进行林改的点

到目前为止,我们这儿没有进行林改的只有属于水务局所有的骨干河道上的树木,水务局正在和各个乡镇的水利站进行规划。

三、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要组织基层林技人员外出参观学习,解放思想,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吸引能人、外资参与林权改制,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动员本地能人、村干部、群众投资林业产业,对栽植的树木进行收购等,真正形成“户户参与,个个竞买”的林权改革工作格局。

二要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林权改制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班子,制订工作计划,确保林权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有效果的开展。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透明度,制定完善好改制手续。

三要加大改革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力度。抓好改制资金的收、管、用等问题,并用于林业产业发展,使资金权属不变,投向合理,滚动发展,良性循环,防止集体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