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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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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工作计划

培训机构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今天我们举办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班,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水平。《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在规范操作运行、提高采购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提升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政府采购工作简要回顾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据统计,年全市政府采购规模达65.9亿元,比年的6.78亿元,增长近9.7倍。-年全市累计完成采购金额198亿元;政府采购范围由最初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拓展到目前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110多个项目上千个品种。

(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近年来,围绕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监督环节工作,我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评审现场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预防职务违法违纪工作规程》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

全市基本实现了政府采购“管采分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财政部门、审计监察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操作执行环节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基本实现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标书编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初步制作了标书标准文本格式,减少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很多区县对金额较大的项目,在标书公布前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其合法合规性审查。通过清理整顿专家库,完善专家分类标准,改变人工专家抽取为系统自动抽取方式,有效提高了专家抽取保密程度。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和支付管理,对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一律不予支付资金,有效地推进了操作执行规范管理。

(四)电子化政府采购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我市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通过信息化实现政府采购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以“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两个网络管理系统。为政府采购计划申报与管理,信息、网上竞价、合同管理、资金支付等规范化管理提供了保障。市级部门实现了利用预算指标控制采购计划、支付的目标,专家抽取和通知实现了自动化管理、对开标现场实现远程电子监控。

(五)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的政策功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支持世界五百强--惠普公司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长安汽车、格力空调等本地优势产品生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落实节能强制采购和环保优先采购制度,支持节能环保产品推广运用。实行进口商品采购申报制度,合理保护国内产品。积极探索利用政府采购信用,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拓展政府采购供应商订单融资业务。

(六)建立了政府采购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以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和全国政府采购大检查为契机,基本摸清了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法律制度、管理体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在深化改革思路和措施等方面达成诸多共识,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结果,是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部门同心同德、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财政局向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存在的问题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工作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在采购价格偏高、质量不优、时间较长。具体表现在,部分单位逃避、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机构有时执行把关不严,招标程序不统一、不规范,部分标书编制质量不高,个别专家评审不公正,少数机构违规承接集中采购业务,一些供应商串标围标操纵采购市场,监督处罚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35号),强调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强化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下面我结合我市情况,就抓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

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认识,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要结合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年度预算追加以及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对政府采购具体执行环节的管理监督,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加强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评标行为。

各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实施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建立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辅相制约的内控机制。

(三)坚持效率优先,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要相互衔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各级采购机构要进一步优化采购环节,制定采购活动标准化工作规程,缩短内部运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要提高标书编制质量,减少评标自由裁量尺度,确保招标质量,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各区县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积极落实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本地产业(品)发展。特别是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市政府支持惠普公司落户,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经济质量的战略决策,积极支持惠普电脑在各区县的推广,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除特殊业务需求外,不得购买进口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配合,加大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要建立政府采购监督长效机制,加强对各预算单位采购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等内容。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各区县要扩大采购信息的公示范围,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在公布中标信息时必须公布评审专家名单。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内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内部轮岗交流力度,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同志们,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事业,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规范管理,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下面,我对培训班学员提几点要求。希望大家珍惜这次学习的机会,在培训期间,要遵守纪律,集中精力,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互相交流。特别是针对大家在工作中遇到难点和实际问题,多研究探索,力争使每位学员都有较大的收获,达到预期目的。

培训机构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20xx年检察官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促进检察事业发展,实现检察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第三条 检察官培训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第四条 检察官培训与检察官任免、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培训种类与方式

第五条 检察官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接受一次领导素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七条 晋升高级检察官的,应在晋升前接受晋升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 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接受续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不同业务部门的特点,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开展以计算机、公文写作、外语等通用性基础技能为重点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检察官培训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培训内容应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确定。同一种类的培训应在教材、课程设置、考试考核方面统一。

第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有计划地选派优秀检察官出国培训、进修、攻读学位,邀请国外的专家、学者、检察官来华讲学。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检察官培训实行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省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检察官培训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国检察官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培训工作;

(二)规划、管理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组织编写和审定统一使用的检察官培训教材;

(三)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地方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制定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组织、指导和管理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培训工作;

(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具体管理本辖区检察官的境外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省级检察官学院等培训机构(或检察官培训学院、进修学院);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培训机构。

下级培训机构在接受本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家检察官学院指导分院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

(一)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

(三)省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续职资格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岗位培训;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规划,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可承担部分上述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省级检察官学院和培训机构承担:

(一)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素能培训;

(二)本辖区检察官的续职资格培训;

(三)本院或本辖区检察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条 对检察官的各类培训,应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将情况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任职资格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任命、晋升、续职的重要条件;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和岗位技能培训结果应作为检察官年度考核、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同级培训机构和下级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奖惩和整顿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教师与教材

第二十三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专职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二)硕士以上学位;

(三)教育教学能力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一般从检察机关或其他政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聘请。

第二十六条 检察机关教育培训机构实行专职教师与检察业务骨干岗位轮换制度,有计划地选送专职教师到人民检察院挂职,选拔符合专职教师条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检察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培训机构任教。

第二十七条 专、兼职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要定期接受考核、考评。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解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专职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按规定享受教学岗位津贴和其他津贴。专兼职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授课、阅卷、监考等应当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员,负责领导检察教材建设,统一规划并组织各类教材的编写、审定和修订工作。

经检察教材编审委员会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编写培训辅助教材。

第五章 基地与经费

第三十条 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官学院应当具备适应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具有较完善培训设施和培训功能的固定场所。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能满足检察官培训工作需要的规模及教室、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学员宿舍、食堂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经费属业务经费,应单独列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培训工作的需要逐年增加。检察官培训经费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浪费。

第六章 附则

培训机构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监管

(一)加强对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技考点从业条件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场地设施、专兼职教师资质、档案管理以及培训班管理等情况。二是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班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培训班日程计划安排与现场是否一致,授课时间、地点是否随意变更,培训人员考勤签到情况,授课专兼职教师情况,培训内容与大纲的符合性等。随机抽查学员档案管理情况,是否做到一期一档,档案内容要素是否齐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是否同时备份,是否与培训学员或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等,确保安全技能培训落到实处。截止8月底,市富民技校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新训人员397人,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复训人员200人。

(二)加强对安全技能考点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对考试工作流程监管,强化工作,督促富民技校加强考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试场地建设,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考试人员身份识别,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杜绝人员替代考试。二是强化考试过程监管。督促考务人员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要求,严格实操考试标准,注重考试全过程监督,并填写好监考场记录。三是加强考务人员管理。对于考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好处,为考试对象提供帮助或便利,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从重予以处理。截止8月底,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新训人员397人,考试合格人数271人,新训合格率达到70%左右,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复训人员200人,考试合格人数160人,合格率达到80%。

(三)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一是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计划制定情况,重点针对工作制度、培训方案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培训资料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检查企业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督查企业对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学校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完成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归档工作。三是检查特殊时段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针对离岗重上、新转岗、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等需进行岗前培训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安全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部分微小企业不够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制定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方案,培训内容有待继续完善,培训的内容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还有一定差距,更须加强实际操作的培训。

(二)部分从业人员参与安全培训的积极性不够,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或不想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部分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档案资料未及时归档,安全培训资料散乱、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四)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教师之间经常性学习交流不够教,培训教研活动有待加强和提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对培训机构及考点的监管。督促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教师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安全培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严格做到持证上岗,规范培训教学;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严格培训收费管理,向学员、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培训质量,不断提升学员满意度和社会认可度。督促考点承办学习,进一步加强考点建设和管理,加强考务人员廉洁自律教育,严格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

(二)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以执法促改进,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素质和业务水平,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安生生产的基础,对不同的岗位采取因人、因工种施教的方法,做到培训内容符合岗位需求、培训工作有效,满足不同层次学习人员的学习需求,保证培训质量。

(三)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等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文化三下乡、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人民群众转变思想认识,认清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培训机构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到位。不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舍不得花钱选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培训,认为对新进厂员工进行的“三级培训”已包括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导致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持上岗。

2、培训机构资质、师资资格问题。与数量巨大的特种作业人数相比,目前培训机构数量仍然偏少,一些未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机构也在组织培训,有的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未取得相应的师资资格,综合素质较差,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3、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带来重复培训问题。在一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考核上,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电力系统与安全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责任权限不清,造成各部门各层次互争培训权,部门间的证件互不承认,重复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无所适从,苦不堪言。

4、培训及考核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一些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为了减少开支,没有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减少了授课时数;有的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由于条件所限,只进行了理论考试,没有进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有的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考试要求不严,名义上安排的是闭卷考试,实际上是开卷考试。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基础工作薄弱。相当部分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开发滞后,未能及时按照新的法规、标准、规程要求进行修改,实践性、实用性较差。有的培训机构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基础较差,没有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学员报名培训前未对“身体健康”项目进行核查,造成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患有某种“禁忌症”,却仍在从事不得进行的特种作业;对“文化程度”的要求也睁一眼闭一眼,未达到实际文化水平的也参与培训;考核不过关的往往以“已收培训费了怎么也得让人家过”说法千方百计帮助“过关”。

6、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不及时。企业不重视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工作,认为取到证后就一劳永逸了,没有定期复审,每年复审的人数仅仅只占应进行复审人数的很小比例。某些人员已离开原操作岗位或证件已超过较长时间,但没有按规定进行再培训,就直接上岗。

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界定不清晰。目前按有关规定只有13种特种作业,但实际中有很多应纳入的工种未能纳入,而有些未纳入的又以文件形式将其纳入其中,如将加油站操作工列入特种作业人员,其法律依据不足,培训考核工作也难以开展。

8、特种作业考核机构及考核人员、考核内容无法标准化、规范化。目前不少培训考核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只是按以往经验进行,由于每个考核人员自身的素质、知识结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考核要求不同,其考核结果必然存在较大差距,造成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技能参差不齐。

9、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检查不够严格、不够到位。由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只能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才能进行处罚。但对一些危险性特别大的岗位无证上岗者如不能及时给予应有的处罚实际上很难有效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

二、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企业按规定配备相应和足够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组织参加培训,并确保相应的经费投入,使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工作顺利进行,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的内容。

2、结合实际,逐步制定高危行业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危化、烟花爆竹、煤炭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各类企业也应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等工作列为正常工作计划。

3、制定培训机构的认定及管理办法。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执业范围、师资配备、管理要求要有明确具体可行的规定,适当提高机构、师资的准入门槛,对已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要定期复查其教学条件、师资力量,定期检查其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及考核。

4、尽快明确特种作业具体工种范围。同时逐步划定各部门培训范围,统一规划,避免部门间互争培训权限的现象,理顺各自责任范围内的培训考试工作,减少企业负担。

5、提高培训质量,注重实效。培训机构均应按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取证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严格审核参加培训人员,确保参加特殊作业人员的适应性和可靠性。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加快特种作业教材的修订、完善;加快开发形成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试试题库及实际技能考核题库;严格考试考核标准和考试纪律。

培训机构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围绕高校学生的就业需要,坚持以就业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政策引导,政府资助,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大学生就业所需的岗位技能水平,并提供相应的技能鉴定和技能岗位对接服务,以增强大学生技能来促进他们更多更好地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10至2010年3年内,组织在杭高校学生、以及有杭州户籍且未就业的大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实现职业培训与就业岗位的紧密对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要结合实际,采取本校培训、实训基地实训和培训机构培训等办法,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要结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操作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认证服务。在各高校积极倡导实行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的“双证”制度。对参加岗位实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大学生,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做好就业服务,促进技能岗位对接。各高校要积极为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定点机构和培训项目信息服务;要广泛开展职业指导,帮助大学生根据市场需求和专业设置特点,选择合适项目参加培训。要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面向大学生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帮助大学生尽快实现就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大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要根据在校学生落户杭州的意愿,制定职业培训工作计划,落实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引导大学生参加符合杭州产业升级和发展导向的、技术含量高和紧缺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要将大学生职业培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实行业绩考核,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大学生职业培训工作。

(二)整合教学资源,完善职业培训网络。要动员我市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承担大学生职业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和公布"原则,确定一批社会信誉佳、专业特色强、培训质量高、培训效果好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及民办培训机构作为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要引导定点机构根据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及课程内容,实现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同时,要加快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在2010年底面向在杭高校开展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三) 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

定向培训是指用人单位对拟招用的大学生,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其委托定点机构组织实施的明确就业岗位的技能培训。定向培训项目由具有培训能力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也可由用人单位委托定点机构组织实施。

订单培训是指定点机构针对单个用人单位需求人数较少,岗位较分散的实际,自行开发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的明确就业岗位去向的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也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用工需求,由劳动保障部门有计划地委托定点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组织实施。

(四)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大学生参加定点机构组织的定向、订单培训和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并首次在杭就业的,给予其培训鉴定费用的50%补贴,原则上不超过XX元/人。

参加培训取得当年杭州市公布的紧缺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首次在杭就业的,给予大学生本人培训鉴定费用的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