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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法学实验,顾名思义,是指在法学教师的专业指引下,法学学生在建设完善的法学实验室中进行对法学学科理论知识的实验论证或对法律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创新教学活动。法学实验教学在培养卓越型法律人才方面体现的价值和意义十分显著,它不仅能改进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出现的缺乏创新等问题,同时还能突破传统教学中,难以兼顾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之桎梏。在财经类院校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中,由于投入较大、所涉学科的交叉性、师资资源的要求高等情况,如何寻求一条有自身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改革建设之路值得探讨。
1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国家宏观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范围中,实验室建设的重点总是投放在工科、财经会计类或者工业设计等专业中,对法学实验室的建设重视程度不足。长期教师主导型和应试型的教学方式,使得实践教学环节不同程度地被忽略,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1.2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规模投入不足
独立院校的办学,无法做到长期脱离母体学校,故对实验室的建设投入也一直依赖于母体院校的实验教学资源,一来节约办学成本,二来没有真正重视实验教学的地位作用。这种对自身实验室建制规模化的不予重视,致使在经费配套上无法跟上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实验室管理上更是存在无法做到专人管理,在人、物、财力均十分欠缺的情况下,实验条件自然不佳,实验环境着实令人堪忧。
1.3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上的缺陷
法学教学传统惯用的教学模式主要为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该类教学模式存在多年,通过全面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理念,可达到对学生法律知识极大巩固以及法律思维提升的目的。但这并不等于法学知识汲取的所有方式,特别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其体系更是丰富、复杂,如带有表演性、辩论赛性质的模拟法庭难以达到真正对法律程序的体验和法律实体上适用的效果;久而不换的素材案例、不完备的教学场地均会影响学生的体验效果和感知程度,无法完全展示出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而对于惯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存在着“案例资源整合不丰富、案例典型性不足、案例更新缓慢”等诸多问题。
1.4专业性教学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等经济类的案例增多,金融、财务管理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需求大大增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目前,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将模拟的内容限于民事、刑事或行政范围,未能及时更新财经特色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从而也就不能体现出财经类极强的专业性教学的实验效果,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然而,财经特色法学专业教学毕竟会融入人的主观判断和思维模式,无法做到和理工实验一样的完全符合自然规律和客观情况,故其实验教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果不稳定和不统一性。综上,财经类法学实验室建设整体而言,缺乏体系化、常规化与创新化,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如何增强财经类法学实验室专业交叉性、系统延展性以及科学可行性将成为建设的重点内容。
2财经类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确定
财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时要讲究合理性,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学实验室,更为基础的是还要有可靠的实验室建设指导原则。
2.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
财经类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最初应要满足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需要,针对法学专业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建设、实验课程建设和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强调“适度”的财经特色,适当加入交叉学科的资源特点,不要丧失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初衷和原则。
2.2主次结合、分步实施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在建设中,建设经费应当分阶段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阶段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应当分批次展开,实验课程开设应当由主干到辅修,实验教学管理应当由整体到局部。
2.3共同建设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应通过多渠道筹集建设。在学院坚决保证建设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学校建设资源投入,同时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资助,校地结合实现共建。
2.4资源共享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加入了其他学科资源的通力建设,那么在法学实验室建成后,也应当面向学校其他专业的学生定时开放。如选修了法学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群体,或是选修法学、对法学学科感兴趣的学生社团群体;在满足校内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之下,还可以有条件地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并实现相互之间的资源互通,建立长效的合作共享机制。
2.5科学先进、合理可行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理念,积极响应国内外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前沿成果,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法学教师外出考察调研(如可借鉴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成果),适时组织该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实验室建设建言献策,在充分利用前期建设软硬件和不造成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不断更新实验室的投入建设,以保证法学学生能够享用到最新、最具教学效果的实验室建设成果。
3财经特色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初探
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律实验室的建设,力求创新形成具备法学专业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构思体系如下:
3.1融合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资源
财经类独立学院在财经特色学科上与法学专业教育之间的关联性、交叉性不言而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资源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要有意识地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中的有益成分,及实验模式运用到法学实验室教学之中,并实现相互间的互通教学。例如在法学(法务会计)专业培养方案中,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等课程完全可以实现对会计学系相关实验室的利用,如国际贸易专业中的反垄断、反倾销等问题均会涉及到法律相关规定。这样打破系别与系别学科之间的隔阂,促进各学科之间进一步结合,也可改变实验室的管理状态,改变实验室重复建设、闲忙不均的状态,提升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效率,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提升教学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2构建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体系
1)实验室的设置。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构建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下设模拟法庭、司法鉴定所和法律诊所、非诉业务实验室、案例分析室、刑事侦查实验室、金融犯罪法律分析室、经济类听证会实训室,并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②针对不同的需求,如律师职业能力和素养、刑事警察司法职业技能素养、检察官、法官职能技能素养设置不同的实验室;③对于财经类的独立院校,可设置与之相关的实验室,如金融犯罪法律模拟室,设想一个银行体系及仿真的银行投融资的实训流程,预设该流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最后达到惩治金融犯罪和预防金融犯罪的教学目的,如财经类听证会的实训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等。
2)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建设。科技化、系统化的教学硬件设施对实验教学能起到促进教学效果的积极作用,建议引进多媒体全智能的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在校内对有学籍号的法学学生开放注册。师生能在课堂上实现在线互动交流,课后也能利用该平台在图书馆、学生寝室等场所完成集中训练与自助练习的需求,在讨论区可以远程共享教学资源,并可以提供学习的检测和效果评估板块。逼真性、互动性的实验教学软件能仿真模拟现实的操作场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乐趣。建议引进多样化的教学软件,包括模拟法庭诉讼、案例与证据分析、法律文书写作与参考、法律法规查询模块以及非诉讼业务模块等。其中的核心部分是模拟法庭诉讼,具体包括前期庭审准备阶段和4D仿真场景模拟庭审阶段(含民事、刑事、行政、金融经济、财务会计等多种案件类型)。其中穿插真实的法律文书写作流程并有评分和流程纠错功能,以及提供各个环节的最佳操作建议。这种高度模拟现实庭审的软件教学,极大地节约了法学学生的学习时间成本,有效地促使法学生能在将来的实习实践环节尽快上手,真正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效对接、法学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复合交叉。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完善教学案例库、法律法规库和证据库的内容更新。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起与司法机构判例资源共享网络,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模拟与现实相统一的法学实验教学网络。还可将详尽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文件放到网络平台上供师生查阅,如《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学生实验考核办法》等。
3)实验室课程更新管理。法学实验教学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例如:①确保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内容。如总共64课时的课程,要保证16课时的实验实训比例;②每一学年均通过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持续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犯罪侦查、典型案例研讨、网络辩论赛等实验活动,同时可将公检法等校外实践基地的部分训练内容放在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上完成;③安排法学学生或者法律协会的学生,按照不同年纪或者不同调查方向、不同调研地点进行社会调查,在12.4、3.15等常规的普法时间进行“三下乡、三下社区”的活动,将法律的知识、法制的理念传播到社会和落后地区去,培养学生们的法治精神和服务报效社会的良好观念。
4)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以强大而水平稳定的法学师资队伍指导实验室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是实验室得以顺利维持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强调法学的学生的自主学习并不是一味追求“自主”二字,应当形成多方互动的连带机制,搭建法学院和实务部门携手共进、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桥梁。针对实验教学中的师资队伍不足的情况,采用“双师型”、“导师制”的方式构建出老中青教师有层次的教师队伍,符合实验教学的根本要求。自有实验室教师最好能具备财经与法学类的复合的知识背景,体现中青年教师的创造性和引导力;特聘的实务教师可来自于公检法、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同时,积极鼓励自有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复合型的专业培训拓展,加大培养年轻教师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积极组织特聘实务教师对内开展讲座和活动指导,促进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4结束语
[关键词]化学 乙醇 实验探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181-01
化学是农业类中等职业学校畜牧兽医、农艺、园林等专业必修的一门重要基础课。乙醇是学生比较熟悉又在专业中相对应用较广的内容,是学生学习的第一个重要含氧有机化合物。它既是联系乙烷和乙醛性质的桥梁,又是掌握羟基化合物性质的代表物质,在有机物的相互转化中处于核心地位。学好这一课,有助于学生抓住官能团的结构和性质这一关键,确认结构决定性质这一普遍规律。
在导入新课环节,播放学生熟知的与酒有关的歌曲——《祝酒歌》让学生欣赏,并提出问题:酒文化源远流长,古往今来传颂着许多有关酒的诗词歌赋。那酒的主要成分是什么?其性质有哪些呢?学生对于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并不陌生,但对于其性质相关问题的回答却有难度。通过这种导入新课方式,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了学习热情。在学习新课环节,以三个探究活动为核心,层层递进,学习新知。
一、探究乙醇的物理性质
以往教师在教授物理性质时,都是让学生直接背下教材上所写的知识点即可,而本节课则是由教师引导,使学生发现问题并利用网络搜集与酒文化相关的资料,通过动手实验,探究总结出来的,这样会使学生印象深刻,对知识理解得更透彻。
首先,展示乙醇实物,引导学生从“看、闻、验、查”四方面出发,充分利用感官闻其气味,观察颜色、状态。
其次,通过网络资料让学生了解有关蒸馏酒的小常识,得知我国早在唐代就已将蒸馏技术用于酿造业,并阅读博览会上茅台酒破瓶香四座,荣获国际金奖的小故事,引导学生说出利用乙醇沸点不同可将酒液进行蒸馏分离及乙醇具有挥发性的性质,使其了解祖国悠久的酒文化,树立民族自豪感。
接下来提出四个实验方案,让学生探究乙醇的溶解性。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及时指出并纠正学生不规范的操作,从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其认真的学习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最后,由学生归纳总结出乙醇的物理性质。本环节的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利用网络资源,甄别信息,通过亲身验证得出结论,培养科学的学习观。
二、探究乙醇的分子结构
首先,给出乙醇的分子式。让学生与已学过的乙烷分子式相比较,引导学生猜想并动手组装分子结构模型。在乙烷结构的比例模型中插入一个氧原子可组合出两种互为同分异构体的结构。那么,如何判断出哪一种是乙醇的结构呢?分别从三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分子结构中含有O-H键的物质能与金属钠反应,含有C-H键和C-O键的物质不能与金属钠反应。学生操作实验,证实乙醇能与金属钠反应,从而确定乙醇的分子结构是含有O-H键的这一种。接下来向学生讲授O-H键是羟基原子团,是乙醇的官能团。突出从烃到烃的衍生物的结构变化,强调官能团与性质的关系。本环节通过分子结构模型的搭建,可提高学生科学探索能力,增强直观感,将抽象问题具体化。
三、探究乙醇的化学性质
首先,是乙醇与金属钠的反应:学生动手实验,对比乙醇和钠、水和钠反应的现象,通过观察发现乙醇与钠反应比水与钠反应缓慢。教师进行启发:由于乙基的影响,乙醇羟基中氢原子不如水分子中氢原子活泼,所以反应比水慢。 教师进一步讲解产生此现象的原因,并通过动画模拟乙醇与钠反应的断键过程。
第二个化学性质是乙醇的氧化反应:点燃酒精灯,学生观察现象并回答出乙醇能在空气中燃烧生成二氧化碳和水,同时放出大量的热。
接下来是乙醇的催化氧化反应:设问如果反应条件改变,有铜参加了,那产物还会是水和二氧化碳么?学生按照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观察并描述实验现象。教师告知学生经反复操作产生一股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是乙醛,并动画模拟乙醇催化氧化反应的断键过程。
本环节的目的是通过动画模拟将微观现象宏观化,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从结构角度加深对乙醇化学性质的理解。
在新知拓展环节:让学生观看驾驶员酒后驾车、酒精中毒等引起危害的相关视频,让学生通过网络查找出如何判断司机是否饮酒的方法。目的使学生认知化学与生活联系的普遍性,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与环境,学以致用。
在巩固新课环节,打开资源库让学生做习题并回答与专业应用相关的问题,检测学生活学活用的能力。
在本课结尾告诉学生适量饮酒有益,大量饮酒伤身。请同学们谨记酒的两面性,让酒给我们带来健康和幸福。
在本节课的教学过程中,采用信息化教学技术与动手实验相结合的探究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自主探究,以每个问题的解决为评价标准,驱动学生不断地探索学习,从而体现了本课教学研究中“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指导思想,使教师由传统模式化学课的讲授者变成了组织者和引导者,并体现了职业教育“做中学,做中教”的特点。
【参考文献】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研究;具体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0-0249-02
实验室的建设与教学成为了提高高校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基本途径,实验室是实验教育教学的重要载体[1]。我国的教育部门对于法学专业的实验室相关工作颁布了明确的条令,对以理工科为主的实验室示范中心进行了初评和复评。目前来看,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比较有特色,与传统的实验室建设相比较具有迫切性以及自身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一些冲突与矛盾。本文将主要结合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研究为主,以期提出些许相关的参考意见。
一、法学实验室功能
1.实践教学。实验室的相关教学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动手能力,继而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2]。以模拟法庭为例,模拟法庭一方面能够有效克服传统法学教育教学的弊端,继而推进职业素质教育;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转变师生地位,注重实践性的教育教学。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培养法学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其实践能力。除此之外,建立法学专业实验室能够充分地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使其发挥出创新性,让教师认识到单纯的学术理论教育是远远不够的。
2.社会服务。法学专业的实验室可以相应地对社会开放,适度地进行司法鉴定等相关项目[3]。法学专业实验室与司法的相关结合十分紧密,将法学专业实验室建成开放性的实验室能够充分地完善社会服务机制,既能够受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又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双赢。就现阶段的相关研究来看,诸多公安部门的刑事实验室技术机构所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大部分均是通过联合办案以及办相关科研培训班等形式继而解决基层公安部门技术设备力量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独立学院也可以获得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
1.符合社会科学的规律性。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出不确定性以及多样性等特点,因此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稳定性以及重复性。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就是一张纸或者一本笔记本,在此基数上加上计算机的相关研究技术,研究的问题是个别的,不是总体的,因而无法进行总体验证以及客观的评价标准。实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书本中的所规定的相关原理以及定义等进行求证,继而加强实验者对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专业中对同一个法律以及法规在不同时代以及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司法裁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对一些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裁决处中也有可能得到不一样的司法裁决结果。从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法律应该保持着司法的统一性以及利益的平等性,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因为法律本身是人类制定出来的相关行为规范,所以法律本身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法官在裁决的过程中无法避免自由裁量权[4]。
2.法学实验教学已累积多年经验。就现阶段的相关研究实验来看,法学实验室的教学已经累积了很多年的教学经验。尤其是对独立学院来讲,相比起普通的高等院校,独立院校以培养应用型的人才为主,所以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于人才的培养更为注重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建立的法学实验室亦有多年的历史。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忽视了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性。从实验项目的角度来看(以刑事案件为例),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主要突出的教学手段是从结果来追寻原因,从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与内容等方面来体现出实验室的特点;但是从性质上来看,侦查案件属于非验证性。简单来说,就是在已经确认的相关条件下,例如嫌疑人或者涉案材料等不太一定能够达到预判结论的支撑条件。上述信息中所蕴含的信息与条件在与刑事案件进行关联的过程中存在未知性以及不确定性,所以让实验组织者不能够将现阶段所有的局部已知条件作为实验的确定条件来使用,反之,应该作为实验室相关指标中的一个问题来进行研究分析。总而言之,法学知识中所产生的相关稳定性以及一致性不具备理工科实验室的可供验证的特征,因此上述原因成为了某些学者觉得法学实验室不必过于重视的主要原因[5]。
2.单一功能的法学实验室不能满足综合实训。目前来看,独立学院的法学实验是仅仅建立了基础实验室,没有建立专业型以及拓展型的实验室,单一功能的大学实验室不能够满足相关要求。基础实验室中主要的侧重点在于基础实验,以案例的诊断为基础,再根据法学理论课程的基础知识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能够加深学生的印象。
3.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独立学院对于实验室的相关建设资金投入不到位,诸多资金都被用于其他实验室的建设当中。
4.缺乏专业的实验教师。由于独立学院本身在师资服务的建设方面比较有限,因此与传统的普通高通学院有一定的差距。目前的相关研究来看,独立学院的实践教学基本上是克隆母体学校,简而言之就是依靠着母体学校的师资来保证实践教学的相关工作。教师队伍一般是由兼职教师以及专任的教师来组成,其中兼职教师占据的是主要地位,而专任的教师相对来说学历比较低,所占的比例也比较低,专任的教师大多是在研究生毕业之后直接任教,因此与法律的相关接触基本为零[6]。与此同时,专任的教师其任务比较重,需要面临职称考试以及提高学历等诸多问题,对于国家的一些司法考试却很少花时间,就算有部分任职教师通过了司法考试却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参加法律职业的相关实践,因此就出现了诸多教师一证在手却从来不参与相关刑事案件的情况出现。
5.缺少制度支撑。目前的相关研究资料结果显示,文科实验教育教学并没有被纳入到独立的制度体系建设中来,我国的教育部门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实施考核指标。对普等高等院校都没有进行相应的评估制度,没有进行刚性的量化标准评价,何况是对于独立院校来说。在现阶段我国强调实践能力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实验室教学的推动不够明显[7]。为了有效保证法学实验室的执行力度,需要在完善的规范下进行相关操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院校的两级规划、教育教学的计划大纲、人才队伍的建设、实验人员的考核机制以及实验教育教学的体系制度,上述内容比较复杂烦琐,一旦缺乏了刚性制度的支持就会难以顺利开展。以物证技术实验室为例,教育部门针对普通高校的实验室开展物证技术的实验研究寥寥无几,对模拟相关法庭的情境设置则比较多。
四、加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有效措施
1.树立正确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意识。相关部门对于法学实验室的建设已经开始逐渐提高重视意识了,根据国家在实验室教学中的相关示范工作中表明,对技术性的基础实验课进行了合适的评审。从相关政策来看,各个省市级能偶具有促进实验室建设的作用,法学专业中加入评审动作能够让法学专业实验室的教育教学功能进一步的深化,继而较强树立正确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意识。
2.完善法学实验室功能。以辽宁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为例,在2008年以后修订了实验教学体系,该中心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室规模以及运行等方面均处国内翘楚。经过不断发展,辽宁大学法学实验教学提前完成了实验室建设从单一实验室向综合实训的转变,将单一认知能力的培养逐渐向应用与创新相结合综合能力培养的转变。
3.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新增仪器设备;二是接受社会捐赠;三是扩大实验空间;四是新增实验辅助人员。
4.培养符合法学实验室要求的师资队伍。培养双师型的师资队伍,独立学院聘请的法学教师大多来自普通高等学院的说教师,而培养符合法学实验室要求的师资队伍则不仅仅只看学历的高低与职称的高低,应该相对而言更为注重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比例,大量培养法律界的专业人才来担任兼职教师。
五、结束语
独立学院是我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持续发展的一种产物,独立学院也是高等本科教育的第三层次的学院。但是,独立学院在师生资源以及相关教育教学经验等方面有别于我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学校,独立学院本身有着其自己的特色。而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在我们学习的过程中,需要从独立学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属于独立学院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李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力培养的思考――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办学实践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2014,13(23):23-26.
[2]张振中,蒋南成,底世清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探讨[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1,28(6):994-998.
[3]莫万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分析[J].皖西学院学报,2010,26(3):37-39.
[4]马兵.“全程全员”实践教学模式研究――以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邢台学院学报,2013,28(1):163-165.
[5]吴济桃.提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率之路径――以目标管理思想为指导?[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0(z1):221-223.
[关键词]法学 教育 研究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 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直接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法学案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
[2]徐 丹: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
关键词: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实验班;法律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9-0025-02
《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学科为法学。随就业情况持续低迷而突显的还有法科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毕业生能力素质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理论知识不能转化为实践运用等一系列问题。在诸多院校的法学教育不被看好的同时,独立学院也不可避免的受到质疑。面对这些问题,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法律系积极探索,希冀走出一条符合学院办学特色、契合学院发展、能够满足社会需要、服务地方经济的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之路。
一、我院法学实验班创设目的及办学特色
2014年,我院法学专业被甘肃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为了对传统的教育模式及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法律系以创设法学实验班为基点,正式拉开了改革的大幕。
(一)法学实验班创设目的
法学实验班的创设与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相关,更与当前法学教育现状密不可分。
1.响应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法学实验班”是我院法律系在探索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过程中创设的,是法学专业“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结合的产物,也是法学教育过程中传统与改革碰撞的产物。以实验班形式进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将从前的“法学学术教育”转化为“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以就业为目标,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基点,更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2.提高学生司法考试过关率,从而促进就业。司法考试是毕业后志愿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必须经过的高难度考试,其过关率不仅与高校法学教育质量密切相关,而且与学生的就业率紧密相连。司法考试是敲门砖,有了敲门砖,便意味着获得了进入职场的资格,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来,报考人数逐年递增,通过率却在下降。据统计,2012年报考40万人,通过率为12%;2013年报考43.6万人,通过率为11%;2014年报考45.4万人,通过率仅为10%。2013年,我院法律系共有185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了14.6%,2014年通过率接近17%,近两年的过关率均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在获得赞誉的同时,压力也随之而来,如何使更多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更好地就业,成为法律系教育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法学实验班办学特色
1.准确定位,学用结合。法学教育原本就是职业教育,在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之前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均为法学职业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相比,我院法学实验班最突出的特色在于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在重视法学理论教育的同时,更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校企合作,优势互补。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学校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联合办学是法学实验班的又一特色。在我院法律系与兰州众合教育机构的合作中,双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成效明显。我院利用教学场地便利、生源广且稳定、师资力量雄厚的优势组建了实验班,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前五个学期的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众合教育机构则拥有最有针对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最新的辅导资料和最专业的培训团队,利用第六学期对学生进行强化培训,并对实验班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高校法学实验班模式概况及我院借鉴情况
近几年高校法学实验班如雨后春笋,而且每所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均有独特之处,我院法律系作为后起之秀,应在学习借鉴基础上走出一条新型办学之路,以期能在法学教育这颗“老树”上开出“新花”。
(一)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代表的“六年制法学实验班”
六年制学习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前四年的基础学习阶段,一是后两年的应用学习阶段,学生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并通过答辩即可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实验班实行双导师制,前一阶段的教学工作由专业课教师承担,后一阶段则由法律实务界人士完成。中国政法大学的实验班在师资配备及教师职能分工方面为我院提供了有益借鉴,专业课教师帮助学生构筑法学理论框架,实务界人士则可引导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二)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代表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实验班”
由人大法学院和商学院共同创建的“工商管理―法学”实验班,以培养法学专业和管理学专业人才为双重目标。该实验班在学生遴选方面较为严格,学生要通过学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尤其对数学能力和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我院法学实验班刚刚创建,在学生遴选上条件较为宽松,主要采取自愿报名形式。今后在学生遴选环节、措施等方面,我院将积极向人大学习。
(三)以甘肃政法学院为代表的“应用型实验班”
甘肃政法学院与我院毗邻,在学习上具有地缘优势。我们主要借鉴了三个方面:在人才培养上,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教学模式上,增设了“民事案例分析”、“法律诊所”等实践类课程,且增大了实践课程比例;在班级管理上,注重聘用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法学教授担任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三、我院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方式
法学实验班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师资队伍的建设、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方法的变革等诸多方面作出整体性改革。
(一)课程设置
实验班的课程设置与以往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业基础课,含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二是专业实务课,涵盖《民法实务》、《刑法实务》、《诉讼法实务》等,此类实务课程的设置旨在让学生将所学理论运用于实案分析和司法实践中。三是专业实训课,包括《案卷制作》、《庭审实务》、《计算机速录》等。将此类课程的教学由课堂移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真案实景”取代了“大空理论”,使学生能够在实习环节的办案流程中学到知识。
(二)教学模式
我院法学实验班教学模式为“五一一”模式,即前五个学期为“基础学习阶段”,根据“司考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学生就学什么”的原则来确定课程,旨在为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强化学生的理论根基。第六学期为“应试培训阶段”,由众合教育机构负责实验班该学期及暑假期间的授课,众合教育的课程设置包括重点学科基础阶段、系统强化提高阶段、全真模考讲评阶段、考前突破、卷一和卷四突破等五个阶段。第七、八学期为“专业实习阶段”,该阶段由司法实务界承担法学教育责任,学生在一年的实习期内要将《案卷制作》、《庭审实务》、《计算机速录》等课程的理论知识在真实的场景中转化为实践应用。
(三)教材选取
在教材选取上,大多法律院校会选取“十一五”国家规划重点教材,但偏重理论阐述的“红宝书”是否真的适合每个学校,则另当别论。我院法学实验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偏重考点解析的众合教育核心教材与“红宝书”相结合,既满足了教师教学需求,也满足了学生应试要求。
(四)教学方法
我院法学实验班主要采用“讲”、“练”、“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促使学生实现由知识能力向应试能力转化。“讲”是指任课教师在讲授本课程基础知识时,结合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侧重讲解重点与难点;“练”是指让学生通过大量研习司考历年真题和模拟试题,以量的积累达到质的飞跃,从而提高学生的得分能力;“考”是指增加每门专业课的考试次数,严格采用司法考试的仿真环境,分章节对所学知识进行考查,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班级管理
法学实验班对班主任业务素质要求较高,不但要求班主任必须是本专业教师,且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专业学习,例如研习司考真题、评析典型案例、观看教学视频、参加案件旁听等。
我院法学实验班组建以来,虽然实验班班风学风正、学习氛围浓、师生积极性高、评比竞赛成绩优,但因创建时间短,经验不足,仍存在不足之处。相信在全院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注重借鉴名校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校企合作等优势,能够实现办学特色明显和人才培养质量突出双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世中.构建创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方法和途径[J].高教论坛,2008,(8):66.
[2]沈赏.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探索[J].大庆社会科学,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