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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建生态文明,共享绿色未来。
3、携手打造生态市,共建和谐新家园。
4、发展为要,环境优先。
5、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
6、当环保卫士,做时代公民。
7、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生态文明。
8、模范城市,你我共创,生态家园,大家共享。
9、保护生态功在千秋,美化环境造福后代。
10、手拉手创建生态市,心连心关爱新家园。
11、生态产业立市,绿色经济富民。
12、树文明新风,创绿色社区,建美丽城市。
13、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14、手拉手保护人类生态环境,心连心创建绿色家园。
15、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6、一切围绕大局、一切服务大局、一切服从大局。
17、撸起袖子加油干,铁腕推进“263”。
18、环境整治“263”,美丽生活“520”。
1、没有地球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
2、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
3、垃圾回收,保护地球,举手之劳,参与环保。
4、人类只有一个可生息的村庄——地球,保护环境是每个地球村民的责任。
5、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6、地球是我家,人人爱护它,每人做一点造福千万家。
7、环境保护,人人有责。
8、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
9、与自然重建和谐,与地球重修旧好。
10、拣回垃圾分类老传统,倡导绿色文明新时尚。
11、环境与人类共存,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
12、保护环境,保存希望。
13、人类若不能与其他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14、今天节约一滴水,留给后人一滴血。
15、不要旁观,请加入行动者的行列。
16、让经济发展的浪潮进入绿色的河道。
17、我是环保一员。
18、地球是我们从后代手中借来的。
19、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20、把消费限制在生态圈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21、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22、垃圾混置是垃圾,垃圾分类是资源。
23、环保不分民族,生态没有国界。
24、喝洁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这需要您每时每刻爱护环境!
25、追求绿色时尚,拥抱绿色生活。
26、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27、促绿色消费,做绿色选民。
厕所环境卫生标语(热门)
1. 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2. 按下这里,你会有一个惊喜。
3. 三民家商大家庭,爱惜公厕不後悔。
4. 厕所经常保清新,洗手擦拭莫甩水,地板乾净不会毁。
5. 向前一步靠,滴水不外落。
6. 阁下惜用各设备,公厕不体不污秽。
7. 细微之处见公德举手之间显文明。
8. 轻松一冲大家轻松。
9. 小小一张纸细菌传千里。
10. 节约用水从点滴开始。
11. 注意个人卫生如厕后请洗手。
12. 为了大家的方便,避免堵塞--请勿乱扔。
13. 请停留一分钟莫忘及时冲水。
14. 这里是厕所,环境靠大伙。左右两边站,对准再开火。
15. 谁按谁精神。您瞅准了,就按这里。
保护厕所环境宣传标语(集锦)
1. 马桶不是大胃王,吞了异物会抓狂。
2. 东西用完后,请放回原处!
3. 勿嘲人短,勿炫己长。
4. 兄弟,你手上握着的是人类的未来,悠着点。
5. 冲刷以人为本。
6. 这个坑是我的!!
7. 请对准便池!
8. 请您”方便”后一定要:洗刷刷洗刷刷,洗刷刷洗刷刷——
9. 向文明人致敬!
10. 一切皆可贵,冲刷价更高。
11. 如厕冲水了无痕,道德水功告成。
12. 勤洗手,讲卫生,大家保健康。
13. 小小一张纸,细菌传千里。
14. 珍惜生命之水,关注点点滴滴。
15. 弹指神功弹入盆,勿让水滴落地痕。
16. 蹲坐正对位,肥水不浪费。
17. 校园美丽,从厕所冲水开始。
18. 你做的事,由水(谁)负责。
19. 保持环境清洁做位可爱的人。
20. 水是生命之源,请节约每一滴水。
保护厕所环境卫生标语(最新)
1. 如厕射心美妙如新,涓滴不留馨芳如青。
2. 来也匆匆,去请冲冲。
3. 随手冲一冲,干净又轻松。
4. 维护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5. 维护整洁,人人有责。
6. 走遍天下,冲倒不平。
7. 良机在握,一按即可。
8. 入厕冲水了无痕,道德水准功告成。
9. 如果这是你的家,你将怎样对待它。
10. 相信你是“冲”锋小卫士!
11. 爱冲浪,就要从冲水开始。
12. 小坐片刻,很是舒心愉快;随手冲洗,很是文明礼貌。
13. 请前进一步吧,把清洁留给别人。
14. 厕所妹妹,可不希望自己身上发臭啊!
15. 便后洗洗手,洁净伴我走。
厕所环境卫生标语(经典)
1. 向前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2. 贴近文明,靠近方便
3. 向前一步靠,滴水不外漏
4. 手冲一冲,干净又轻松
5. 高高兴兴方便,轻轻松松冲刷
6. 如厕后请冲水,保持环境清洁
7. 厕所一冲刷,好运自然来
8. 来也匆匆,去也冲冲
9. 匆匆而来,冲冲而去
10. 贴近文明,靠近方便
11. 手纸请放纸篓里便后请用水冲洗洗
12. 不要随意将手机等异物投入便池
13. 小便入池,大便入坑,手纸入篓
14. 公德心 责任心 荣誉心 时时牢记在心
15. 大环境,小环境,干净才有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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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目标。保证示范区在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区域总体环境质量得到保持或达到优良状态,促进生态农业的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持续发展。
2.分目标
(1)生态环境目标。村屯绿化美化做到精致、经济、实用,示范区非农地内的植被覆盖率有所提高,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步入良性循环。
(2)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空气负离子含量在现有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升。
(3)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示范区内的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污水排放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污水处理率达100%。
(4)声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示范区室外允许噪声应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各区域环境噪声力争按2类执行,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
(5)土壤环境目标。示范区内的农田土壤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l5618-1995中的一级标准。
(6)固体废弃物控制目标。农业垃圾、生活垃圾及旅游垃圾处理率达100%;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和施工废弃土石方,避免污染水体和妨碍景观视觉效果。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加快农村能源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太阳能、省柴灶建设,提高新能源占农村能源比例,促进清洁能源如沼气、电、液化气等代替秸秆、薪柴,减少农村秸秆、薪柴的使用,营造良好的示范区环境。
(2)靠近公路或污染源的区域可种植各类有吸收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能力的防护林带,同时加强示范区内的绿化以及周边山体的植树造林及封山育林工作,起到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作用。
2.水环境保护措施
(1)贯彻执行有关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水环境的管理,加强水质监测,保证区域水质达到水环境区划的规定。
(2)示范区附近禁止新建对水环境有污染的工厂。
(3)严禁在示范区溪流周边堆积、倾倒生活垃圾和农业垃圾,以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
(4)防止和控制水域内的农业田污染,提倡使用低毒高效农药和生物农药,提倡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防止水体的富营养化。
(5)示范区内的管理中心、旅游设施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雨水污水分流体系,建设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应进行集中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或用于绿化用水等回用。
3.固体废弃物处置
(1)在示范区休闲区域的的游步道、观景点和休息处等设置垃圾箱(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纳入融水县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设专门的环卫人员负责示范区的卫生,固体废弃物的处理率应达到100%。严禁在示范区内堆积和掩埋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
(2)制定示范区的卫生管理条例,在示范区入口和游道上适当设置环境卫生宣传牌,可通过向游客发放宣传单以及劝说等方式劝导游客文明参观,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4.声环境控制
(1)严格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示范区的噪声污染进行监控和管理,加强建筑施工、社会生活活动等噪声污染的防治力度,保护区域环境质量。
(2)示范区布局应采取“闹静分开”的布局方式,对产生噪音的场所必须采取隔音设施或设置防噪音绿化带加以分隔。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着四化建设,因此,一定要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管理。要搞好工程质量,一方面要依靠勘察设计、施工、建材等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控制;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本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3〕15号文要求和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制定的。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还缺乏经验。请各地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并将试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的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建筑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经济效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为国家、为人民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全国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标准局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网,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3.核验国家和部级优质工程项目;
4.统一规划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5.督促和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6.掌握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质量监督的经验。
第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系统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市、自治区标准部门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的实施细则;
2.审核所属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格;
3.核验省级优质工程项目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参与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4.规划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统一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及质量监督状况,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条 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条件设质量监督站,在当地标准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2.检查企业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项目;
3.监督本地区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4.监督对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
5.督促和帮助本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审定和考核企事业单位质量检验测试人员的资格;
6.参与本地区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 市、县质量监督站视本地区工程建设任务情况可相应配备一些对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地区的设计、施工、科研、教育、建设银行等单位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照专职质量监督员条件)为本地区质量监督站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并发给证书。他们与专职质量监督员具有同样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建筑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 权 限
第八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委托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有权利用建筑企事业单位的测试手段、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分配检验测试任务。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质量的单位,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违反规范、规程、无设计(含无证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2.对质量低劣的建筑企事业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经限期整顿后质量仍无明显改进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设计证书。
3.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4.对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单位,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量检查人员正确地履行职责,依靠他们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阻碍他们行使正当权利,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对一贯工作积极负责的质量监督和检查人员,可提请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监督人员,除撤销质量监督员资格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处分。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站对承担的监督、测试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