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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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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论文

安全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上安全形势好坏,既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管理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行业率先实现开放化,“有水大家行船”,无论个体、集体、国有企业都可以从事水上运输,水运生产力得到迅猛发展。但同时,由于市场准入标准等种种原因,也给水上安全埋下了不少事故隐患。

跑马行船三分险。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水上安全形势好坏,既影响国家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又影响到社会稳定。然而,水上安全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如1999年“11.24”海难,导致“大舜号”沉没,死亡282人。2001年1月29日,重庆合川市一艘个体客船因严重超载触礁翻沉,死亡46人。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社会所震惊,冲击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而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我国的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领导干部安全意识淡薄,疏于管理,致使安全责任制落空、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是主要的原因。同时,部分水运企业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毫不关心,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生产,“要钱不要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麻木不仁也是重要的原因。

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水运资源的配置、社会分配公平性的提高是起着根本性动因的作用的。因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是作为前提条件规定了水运经济运行与社会交互关系的特征的,制度所决定的选择取向对水运企业等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稳定的均衡更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对水运生产力的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要避免负面影响的出现,就必须减少对制度的人为干扰。

无可非议,水上安全管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伴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后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水上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人员流动性的加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机构的改革等,使水上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诸多问题,为水运安全管理的制度变迁造就了空间。因此,我们必须掌握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在对社会心理进行充分的分析的基础上,对水上安全管理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技术必须进行矫正,从而使管理更加合乎人类社会内在发展规律。

根据制度变迁中各主体所发挥作用的区别,笔者认为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变迁的思路应该是: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发挥其积极的主导作用,推动市场力量以提高资产的共性程度,特别是游戏规则的普遍适用程度,要通过法律程序构建游戏规则,使游戏规则具有公开性、普遍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最大限度上减少败德性机会主义的内在冲动,增加理动机。具体地说,就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以事故预防为目标,通过提高败德成本,提高企业自我约束力,以科技进步和管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督促水运企业及有关经济主体提高素质,构建现代的水运安全管理机制。总结以上思路,笔者认为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进行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以人为本,创新安全文化

以人为本,体现在水上安全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从事水运的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为最高原则,杜绝以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去换取物的安全和经济效益的非人道行为。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必须做到:一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向全社会宣传安全知识,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能力,创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二是要切实加强水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突出抓好水运企业经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从事水运业的所有人员在心理、思想和行为上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意识。

二、转变理念,创新管理方式

一是要实现水上安全管理从事后控制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1999年“11.24”海难,因天气恶劣、救援力量有限等原因,长达7个小时都没有救援成功,导致“大舜号”沉没,死亡282人。就是随后不久的12月12日,在法国海域,一艘马耳他籍油轮断为两截,在风力10级环境下,船上20多名员工在很短时间全部救走。如果11.24海难救援更得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完全可以降到最低限度。这个事故所带来的惨痛教训,再一次提示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

目前,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家特点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建立了国家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机构、拥有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充足的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国外应急救援体系的发展过程既有先进的经验值得借鉴,也有一些教训应当汲取: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律保障;应急救援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应急救援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应急救援的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等等。

二是要实现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

过去,水上安全管理更多的是凭借规章制度的约束。诚然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当今水运行业的日益专业化,这一传统管理方式,无疑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多地依靠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来实施有效的监管。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角色的重新定位是其中的核心,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不是万能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们的知识是有限的,知识的有限性和专用性决定了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水上安全管理机构要学会有所为有所不为,以摆脱其“救火队”的职能与形象定位。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专家会议制是弥补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知识缺陷的合理选择。当然,在举行专家会议时,参与者的广泛代表性和会议程序的高度透明性是必不可少的两大要件。

三是管理客体应由船舶个体为主的“小安全”管理向水运企业的“大安全”管理转变。

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集中在乡镇、个体运输企业占80%以上。因此,水上安全管理方式必须适应经济市场化和所有制结构的新变化及事故多发的特点,即由过去只注重对大水运经济主体的管理转向对各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尤其是要强化对非公有制中小经济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科学管理,创新水运企业自我管理制度

水运企业是水运经济的细胞,是水运先进生产力的载体和经济增长的主体。水运安全工作的落脚点是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创新是水运安全管理制度创新的基础。只要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了,水运安全生产形势才能有一个根本性的好转。当前,要逐步实现水运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船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和我会安全”转变,并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通过强化水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水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水运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

四、结合先进科技,创新管理途径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要实现水上安全形势的根本性好转,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管理技术,如使用CCTV、AIS等技术,从硬件上做到安全管理更快、更全面、更直接、更有效,从本质上为遏制或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提供技术手段,使安全管理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完善法制,创新管理手段

水上安全管理职责的本质就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安全生产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和监察的行政行为。目前,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必须以安全生产基本法为依据,清理、修改和完善过去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并同时废除与安全生产基本法不符合和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等。

另外,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新形势和水上安全生产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和制定产业政策与中长期规划,切实改变安全管理工作只注重眼前应急,而忽视对未来防范的被动管理状况。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既要立足当前,更应着眼未来,具有前瞻性,以增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预测性和指导性。

再有,应依法强化水上安全管理监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生产正常秩序。在制度创新中,水上安全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就是制定安全方面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且社会中任何经济主体所面临的规则应该是统一的。如果一方出现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能够不受制裁或只被轻微处罚,那么严守规则的另一方会陷入何等的困境是可想而知的。规则也就会被所有经济主体视作“空头纸文”,安全管理秩序必然无从谈起。

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变迁中,因环境的变化,从事水运业的经济主体在不改变其行为动机的前提下,必将改变其行为模式,以便更好地与已经改变了的环境因素相适应。因此,在实施创新的变迁时,水上管理机构还必须不断对新制度进行评价。就转变后的体制而言,是鼓励一种生产性努力的行为,还是鼓励分配性的努力就是评价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变迁绩效的主要标准。

参考文献

安全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随着我国石油储备战略的实施,近年来我国海上石油运量猛增,突发性海洋污染事件频发,损失巨大。陆源污染物排海问题也相当突出。陆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总量的90%以上。[1]在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时,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海洋污染损害索赔问题。海洋污染属于环境侵权,对此种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如财产毁损或财产的减少给予赔偿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纯经济损失是否给予赔偿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却不无争议。而且,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对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远没有对合同领域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关注的多。而对侵权领域尤其是海洋环境侵权领域纯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纯经济损失为切入点加以研究。

一、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

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中所讨论的经济利益损失,国际油污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建立后为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Fund)的索赔实践所采纳。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的民事赔偿理论中找不到纯经济损失这一概念,我国一般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权行为侵占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致使受害人现在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对于间接损失,一般认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我国有学者认为,纯经济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表现为一种间接的损害。[2]但是,笔者认为,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赔手册》中,“纯经济损失”强调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虽然没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损失。例如,船舶发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海滩游客减少导致附近的宾馆、饭店、游艇收入的损失,具体旅游项目投资人以及该海域鱼品的经营人的收入损失等,都是纯经济损失;而间接损失强调的是以受害人的财物遭受损害为前提而产生的损失,如渔民的渔网、渔船等被污染,对渔具清污期间不能捕鱼所受利益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都是经济损失,但产生的前提不同;相对于直接损失而言,纯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一种。

无论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都属于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国际上对侵权法中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讲,在欧洲责任体系中,对侵权法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可以分为三类。[3]

(一)放任式体系,包括比利时、法国、希腊、意大利和西班牙。在这些国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个单一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并没有事先排除纯经济损失。如法国《拿破仑法典》第1383条规定:“每个人不仅应就其故意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责任,也应就其过失行为或不谨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条单一原则的外延宽泛,内涵不确定,因此并没有排除纯经济损失的赔偿。”[4]因此,一般认为法国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几乎最高,并且这种保护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约束。[5]另外,这类国家几乎总是基于合同外责任、而不是跨界寻找合同法原则来获得对纯经济损失问题的解决方案。例如,在法国法中,合同和侵权的概念互不重叠。如果原告被拒绝了合同上对纯经济损失的救济,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权之诉,因为通常不认可诉的竞合。[6](二)实用式体系,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荷兰。这类国家制度的特征是谨慎的个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细研究就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所具有的具体社会经济含义。从英国判例看,英国已经慢慢接受了通常情况下一人因过失行为所受纯经济损失不可获赔的原则。最重要的理由是“诉讼闸门”,包含三层含义:(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赔,就会引发无数诉讼以致法院不堪重负甚至濒临崩溃。(2)普遍泛滥的责任将给被告过重的负担。(3)认定纯经济损失只是扩展侵权责任的现代大趋势的一个部分。这一趋势应该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国,如果因被告故意经济侵权行为,如欺诈、侵害贸易、诱使违约、假冒、公共机构里的不当行为、威吓和共谋等,引起纯经济损失,对该类损失的请求权就可以给予赔偿。[8]

(三)保守式体系,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葡萄牙和瑞典。这一体系的特征是纯经济损失并没有被置于受到它们侵权法保护的所谓“绝对权利”之列。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如果个人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及其他权利”,他们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这一“绝对权利”清单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对纯经济性质损害的指称。

从上述三种类型国家立法及实践看,尽管采放任式体系的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较为宽松,但多数国家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对案件类型和事实有严格要求。

三、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纯经济损失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直接损失,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加以承认并给予赔偿。关于间接损失能否全面赔偿,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议:一种主张应全面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并且,如果间接损失不能全部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加害人的非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9]另一种主张不宜进行全面赔偿,而应遵循“适当赔偿”的精神,即根据间接损失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确定其赔偿范围。[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第7条第1款规定:“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因油污而产生的人身伤亡、财产灭失或损害,用海单位或个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采取或准备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由于采取预防、恢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损害,不包括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认为只要间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有实际依据的,就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从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看,以财产遭受了物理损害为前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基本上是允许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对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定。在我国的船舶侵权行为法中,有关直接损失的赔偿和以财产损害特征为前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也得到了承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中就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在发生海损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其中包括船员工资损失),应当列入海损赔偿范围”。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的第1条又进一步规定了“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并且更加明确了设施修复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利息损失、船期损失和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等间接损失都可以得到赔偿。

关于纯经济损失是否应该予以赔偿,从上述第二个问题的介绍可知,在各国立法和学说中并无一致的解决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外,纯经济损失一直被认为是不能得到补救的,除非此种经济损失是构成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失(此种损失实际上是本文所称间接损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记录的油污案例共有9个,其中涉及纯经济损失的案例只有4个。但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普通法的纯经济损失不赔的原则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不会得到动摇。”[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1995年《商船航运法》并不影响纯经济损失不赔的普通法原则。[12]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国的一些案例实际上已经承认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该原则也已存在极少数的例外。[13]例如英国法官和学者都认为渔民损失属于纯经济损失的一种,且法院一直将赔偿渔民的渔业资源损失作为纯经济损失不赔原则的例外。在1979年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审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认为,尽管原告遭受的是纯经济损失,但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性,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被告负有注意义务,而被告违反这种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14]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不动产、个人财产或自然资源的毁坏、破坏或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损害,应由任何索赔人受偿。这种观点正反映着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张利润或收入损失的索赔人不必是受损财产或资源的所有人。比如,渔民虽然不拥有渔业资源,但是仍然能够对因渔业资源受损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主张权利。[15]实际上,尽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认为纯经济损失是不能赔偿的,但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德国以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加害他人作为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法国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个判例中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润损失。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只要具有一种直接的和确定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侵害了某种权利,都可以获得赔偿。[16]笔者认为,我国对海洋环境侵权中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也应采取肯定的态度;否则,如果发生船舶污染这种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赔偿案件,对诸如捕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没有遭受物理损害但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索赔不能予以赔偿,对这些从业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纯经济损失不愿予以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无数诉讼请求,法院不堪重负;(2)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个案件中提出的,“纯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新的、正在发展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否存在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这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17](3)对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4)此外,有学者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认为纯经济损失不应得到赔偿。认为原告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可能正是他人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社会损失;如果赔偿此种纯经济损失,从社会效率上来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笔者认为,不能因这些原因就断然否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美国杰出的侵权法学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锐地指出:“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19]但是,为了避免损失过于遥远、加重责任人责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损失给予赔偿时应严格把握赔偿条件。IOPCFund《索赔手册》和1994年通过的《CMI油污损害指南》对纯经济损失索赔都规定了严格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损害指南》第7条强调此种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只有下列依赖于受影响的沿岸或海洋环境进行商业

开发的索赔方所受损害,才可以得到赔偿:(1)捕鱼、水产养殖及类似行业;(2)提供诸如旅馆、饭店、商店、沙滩设备及相应活动等旅游服务;(3)海水淡化、制盐、发电站以及依靠水源进行生产或冷却的类似装置的作业。但是,(1)与环境无关的商业开发的延误、中断以及其他商业损失;(2)税收损失和公共当局的类似财政损失不予赔偿。[20]IOPCFund及《CMI油污损害指南》的规定为我们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承认海洋环境侵权的纯经济损失赔偿,亦符合国际司法实践。而且,尽管在我国法律中无纯经济损失的概念,但实质上在法律规定中还是可以找到此种性质损失的赔偿依据。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项利益的损失就具有纯经济损失的性质。

笔者主张对海洋环境侵权造成的有关人员或部门的纯经济损失给予赔偿,但是此种损失毕竟是一种间接损失,是一种较遥远的损失。因此,索赔方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损失的性质,如是门票收入的损失,还是餐饮收入损失,捕鱼量减少的利润损失等,包括损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证据。

(2)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减少量。

(3)如果可能,应证明在受损失期间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卖的货物减少量(旅店应提供房间的出租量、露营地应提供帐篷的出租量、个人提供住宿的应提供月出租量、旅馆应提供食物供应量、旅游胜地应提供旅客/出售的门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业仅要求提供收入减少额)。

(4)在损失发生年内和前3年内有关商业经营的变化(如旅店的房间数量)、开放时间以及价格变化明细表。

(5)节省的开支或其他正常可变花费。

(6)损失的计算方法。

注释: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汉族,河北抚宁人,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系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海上侵权行为法研究”*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1]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页。

[3]以下三种分类方法见(意)毛罗·布萨尼、(美)弗农·瓦伦丁·帕尔默主编:《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张小义、钟洪明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页。

[4]前引[3]。第93页。

[5]张新宝:《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问题(代中译本序)》,第l页。

[6]前引[3],第96页。

[7]前引[3],第13—14页。

[8]前引[3],第103页。

[9]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页;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页。

安全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三、建议

安全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1)在开发高含硫油藏时,需要同时处理钻井中的井控及H2S问题,一旦H2S泄漏则会对井控作业的顺利进行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作业环境较为特殊,钻井中的油管、套管或井口设备的性能均会受到影响,如因井控无效而发生泄漏、井喷事件,则可能引起H2S中毒事故[2]。

(2)在开采超高压钻井时通常需要不断提高钻井的浓密度,以便能够使地层压力得以平衡,并保证钻井液的稳定性。在提高浓密度后可能影响高粘度及高密度钻井液除气效果,井控时难以有效分离毫米级的气泡,由于无法及时进行除气,所以极易造成井喷。

(3)在压力较高的油气层中实施开采中作业时,钻井常会出现溢流问题,在井控时通常需要关井。如关井立压过大,则钻井泵所承受的压力也在变大,在钻井泵无法承受立压时,压井作业就无法正常进行,这也会对井控作业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二、井控安全技术在钻井过程中的应用分析

1.井控难点

某油田中的钻井共有890口,油藏储层埋深为1500m-2500m,天然气储藏埋深为2850m-3650m,油气储层具有渗透率低、连通性差及岩性致密的特点,属于低丰度、低渗油气藏。由于该油藏的地层压力较大,如在井控作业中没有重视采用安全技术控制溢流或油气侵的发生,则有可能引起重大安全事故。例如,该油气田中的12H井发生了井喷事故,钻井深度为3567m,关井时套压为15.7MPa,需要采用有效的井控安全技术恢复井下的压力平衡。

2.井控安全技术应用情况

(1)改善井控设备控制能力

改善井控设备控制能力是提高井控安全性的有效措施。该油田在改善井控设备所具有的控制能力时采用了以下技术:1)油田中34H井的节流阀存在反应迟钝、响应速度慢等问题,了解节流阀及钻井实际情况后对节流阀的结构进行优化,并同时配备了与节流阀相适应的硬质合金保护套,经改造后有效提高了节流阀的精度、强度及抗腐蚀能力,目前该井未发生井涌或井喷事故。2)该油田中的76H井为高压钻井,在实施井控作业时利用了U形分离装置代替原有的传统液位分离器,采用U形分离装置前天然气的处理量为450×103m3,应用U形分离装置后处理量为670×103m3,有效保障了井控安全。3)油田中的部分高密度井存在配备钻井液速度较慢的问题,为提高配备速度,在此类钻井中应用了气动加重井控装置。应用加重装置后有效提高了钻井效率,缩短了作业人员在井下等待的时间,同时也有效提高了井控的安全性[3]。

(2)优化井控工艺技术

安全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1通过企业安全管理有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要想得到长久的发展就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相关管理部门就要对企业进行停业整顿,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会产生巨大损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企业还需要进行赔偿,这就会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社会形象。所以,企业要想得到长久的发展就必须要对安全管理工作有足够的重视,通过有效管理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维护企业经济效益,保护企业社会声誉,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2通过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通过实施合理的安全管理方式企业事故发生数量和概率都会大幅下降,这就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在投标过程中中标的可能性也会提高。另外,安全的企业经营环境也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力,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经济损失,还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利润。这就可以从根源上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使企业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得到更大的提高。所以,企业安全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必须要受到足够的重视。

3合理的安全管理可以为企业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安全问题,这也是所有企业都应该重点关注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为自己构建一个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其社会环境就会变得复杂多变,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的决策和分析,不利于企业正常发展。所以企业必须要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来保障企业经营的安全性,防止人员伤亡,降低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才能够为企业构建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使企业能够顺利发展下去。

二当前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于安全管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使得安全管理效率极低,影响企业安全性,不利于企业进一步稳步发展。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者的安全生产意识较低,尚未建立起安全管理的经营理念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并没有足够的认识,觉得这一管理是可有可无的,所以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就加紧时间缩短工期,牺牲了经营的安全性,造成人员伤害,使企业承担了巨大的损失。另外,虽然有一些企业开始注重安全管理问题,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比较局限,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管理理念,只有在事故出现时才实施相关的管理手段,并没有将事故扼杀在摇篮之中,不能真正发挥安全管理的实际意义,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成为空谈,缺乏真正有效的内容。

2企业员工素质整体较差,不注重安全问题

除了领导以外,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企业员工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几年随着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多,在各个企业都有很多员工是来自于农村地区的,但是这些人自身知识文化水平较低,在生产过程中不具有应有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而企业在招聘这些员工之后又不重视安全管理培训,使得员工不能够全面了解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对的安全隐患,常常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这也是造成企业经营安全问题的重要影响因素,员工安全意识的缺失和素质低能够导致各种安全事故,使企业和员工自身都受到极大创伤。

3尚未建立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要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但是对于安全管理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针对这一问题构建完善的体制,使得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不到制度保障,不能有效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激励制度和监督机制。

三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构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要发挥其作用,构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在经营和生产过程中要将安全问题放到第一重要的位置,提高企业管理力度,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中都落实安全管理理念。另外,管理者在经营时不能仅仅重视经济效益而随意缩短工期,必须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保证生产安全,针对这一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提高其监督力度,将安全意识传递到每一个员工心里,使员工真正意识到安全生产对于其自身和企业的重要意义,转变传统的形式上的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

2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要严格选拔程序,较多地选择那些知识素质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员工。在招聘后一定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加强对安全培训教育的支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使得企业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企业涉及的所有相关人员。从企业的最高层到最底层,从横向到纵向进行安全生产的层层落实,进而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还要不断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生产,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做到安全第一。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