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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本机构执法行为开展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的职责是:
(一)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三)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对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评价,提出建议;
(五)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选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职权时,任何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
第三章稽查程序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综合性稽查。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每年至少稽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稽查人员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出示相应证件。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全面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案。稽查方案应当包括稽查目的、稽查内容及范围。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检查、调查时应收集有效的证据,并听取被检(调)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意见;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第十七条卫生监督稽查笔录应当交由被调查(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证件证章。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卫生监督员。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应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交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稽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稽查结果应当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稽查结案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1、餐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板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地板要求明亮干净,对餐桌要随时清理,保证餐厅整洁卫生。
2、食堂周边无杂物、垃圾、食堂外围排水沟无污物、垃圾,保证室外整洁、干净。
3、餐厅要有灭蝇、灭蚊、防毒、防鼠等设施。
二、食堂厨房、炊具厨具卫生
1、食堂厨房每天必须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整齐有序地摆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新鲜蔬菜,干货等食品上架,不准随地摆放。操作间地面无垃圾、要物,保持干燥整洁,保管室食品陈列有序,不乱摆放,保持干净明亮。
2、食堂厨房、保管室坚持每天一小扫,做到四壁无灰,无蜘蛛网;每周一大扫,彻底整理墙面、地面、厨具、案板等厨房设施。
三、个人卫生
1、工作时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充满朝气。
2、操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3、勤换衣服,勤洗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无乡镇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乡镇(社区),由统筹地区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单位盖章后转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 在二级医疗卫生机构无法救治的疾病,由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确保遇到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确保系统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经研究决定对卫生系统重大事项报告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事项及突发性事件报告
1、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各单位以下决策事项需提前书面报告:
(1)单位中长期工作规划;
(2)单位实施重大改革的方案及措施;
(3)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4)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集体外出报告。各单位组织各类形式的集体外出活动(职工5人及以上的),需提前书面报告。
3、重要接待活动报告。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含接待新闻媒体采访、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等),需提前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人数、来人身份等。对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经局长或分管机关副局长同意后进行。
4、突发事件报告。发生突发事件尤其是发生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及处理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卫生局,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直到事件处理完毕。
(二)人事管理报告
1、外出请假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一天及以上的,需事前分别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同时严格执行销假制度。
2、干部管理事项报告。干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前书面报告:
(1)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各科室正职调整;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科长、医务科长的调整;
(2)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3)对单位职工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等。
3、重要岗位请销假、旷工报告。各单位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需立即报告:
(1)财会等重要岗位连续请假超过1周,连续无故旷工超过3天的;
(2)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
报告内容应说明请假事由、无故旷工情况及单位初步处理意见。发生重要岗位旷工的应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案。
4、违反医德医风报告。医护人员出现违反医德医风现象,给医院造成重大负面影响,需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事件经过、事件动态、单位初步处理意见等。
5、人员准入及调配、退出报告。各单位涉及以下情形的需提前书面报告,经卫生局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招录调配人员:
(1)需招聘职工的;
(2)因人员缺乏需在卫生系统内部进行调配的;
(3)人员退休、辞职、辞退的。
(三)财务管理报告
1、工资核算管理报告。各单位拟定的工资核算管理方案需事前报卫生局审核备案,当兑现的绩效工资总额超过规定标准时应提前书面报告,经卫生局同意后执行。
2、资金管理报告。一次性修缮、购置费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20万元以上、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10万元以上的,以及各单位重大经济合同签订50万元以上需专题报告,经卫生局批准后执行。
3、单位财务管理报告。各单位财务管理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提前书面报告。
(1)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
(2)单位工资核算方案调整;
(3)单位自行确定的职工个人经济待遇事项;
(4)单位及群团组织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事项。
(四)领导干部个人事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涉及本人婚姻变化及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活动,本人及配偶、子女涉外情况、经商情况、重大财产、重大收入、不良影响事项、收受礼品礼金事项,以及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事项需提前报告。
(五)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1、单位办公电话调整,单位领导更换联系方式等,需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报告局办公室。
2、单位领导班子分工调整,需将分工调整文件报告卫生局。
3、职工队伍集体上访的预警,需提前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上访事由,单位初步处理意见等。
4、执行有关指示和决议、决定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的,需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何种问题,有何影响等。
5、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并详细说明请示或报告的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
二、重要事项报告程序
1、重要事项报告需电话报告的,由当事人或各单位及时电话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经同意后执行;需事前报告的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根据报告事项及时报分管领导;需反馈意见的报告,由分管领导拟定初步反馈意见,根据报告事项重要程度,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意执行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同意执行的,报告单位要立即中止,并做好解释及收尾工作。
2、各单位职工需要上报的重要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负责人逐级报告,极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卫生局报告。
三、报告管理
1、重要事项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事后补齐书面报告。
2、报告内容要求一事一报,做到基本情况清楚、分析透彻、预案严谨、有明确具体的初步处理意见。
3、重要事项报告遵循“对口报告,受理负责”的原则,即各单位按照重要事项的属性,向对应的局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意见,对报告内容负责过问到底。
4、对重要事项报告的内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报告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纪律与监督
1、加强组织观念。各单位要自觉执行报告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为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行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拓宽执法监督渠道,改进工作作风,扩大案件来源,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已有不少卫生监督机构聘任社会卫生监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保障良好的卫生秩序,促进社会健康,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形象。然而,社会卫生监督员这一做法目前还只是处于一种探索试行阶段,尚未作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卫生监督执法新制度。笔者拟通过阐述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唤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搭建好卫生监督与社会公众联系交流的平台。
1社会卫生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和职责
1•1人员构成
社会卫生监督员一般可由政府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界、行业协会、工矿企业、旅店业、医疗系统、学校、幼儿园、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组成。社会卫生监督员的多专业、多部门背景,有利于缓解当前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不足、专业单一、部门合作不顺畅等问题。例如,上海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现有卫生监督员1064人,占全市常住人口比为0•51人/万人口,需负责公共场所、有职业危害因素企业、医疗机构、涉及饮水卫生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学校、二次供水单位等20万余家单位;约11•7万名医护人员;约200万名公共场所、企业等从业人员;及约100万名大、中、小学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员疲于应付日常繁重的监督执法工作,无暇顾及执法能力及自身内涵的提升。监督员的严重不足,也势必导致卫生监督覆盖率低、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足等问题,最终给社会健康结果及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卫生监督员普遍存在专业单一问题,主要以医学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人员如法律专业、空调专业、建筑专业等所占比例很小,既学医又学法律的人员更少。社会卫生监督员队伍的建立,将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注入新鲜血液。有利于缓解卫生监督人员不足、专业单一问题,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及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有利于卫生监督执法多部门合作的开展;有利于及时、全面了解管理相对人的信息、需求;有利于完善卫生执法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增进卫生监督机构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有利于提升卫生监督机构的社会知晓度等。
1•2职责范围
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主要可分为两类:外部监督;参与、协助监督执法。具体可分为:①对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②承担部分管理相对人卫生状况的巡查;③督促卫生整改措施的落实;④提供管理相对人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及协查;⑤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⑥提出加强和改进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职责。社会卫生监督员将成为卫生监督执法的又一层监督保护屏障。
2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功能
2•1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卫生监督员都是社会各界公众的代表,对管理相对人的情况及社会公众的卫生需求较熟悉,能够及时全面了解社会公众的意愿。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是社情民意的规范化反映方式。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也是卫生监督机构“集中民智”的制度化。这一制度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举措,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信任,减少社会合作成本,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2强化外部监督
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卫生监督执法权也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卫生监督执法权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卫生事务的直接民主式监督。形成有效的规范化、制度化外部监督机制,促进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2•3彰显程序正义
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对卫生执法权增设了一道来自人民的监督程序。这种程序设计,保障了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拉近了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距离,缓解了政府与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紧张关系,而面对与自己处于相同社会地位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参与的执法程序,管理相对人更容易接受执法的结果,程序吸纳不满的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的确,当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真正能够成为我国卫生监督执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一分子时,其价值已不仅仅在于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更在于其对程序本身正当性之增进,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的提升。
3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3•1囚徒生存案例揭示制度经济学原理
1770年,英国库克船长宣布澳洲为其领地后,英国为解决当时监狱人满为患的难题,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把大量的罪犯雇佣私人经营的海船运往澳洲,结果死亡率高达12%,最高达37%,原因是私人船主为了从中牟取暴利,尽可能的克扣乘船人员的生活福利,令船上的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都极差。此事在西方人道主义精神看来是绝对不可的。怎么办?他们试过三种办法。①对船主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要他们良心发现,结果收效甚微。因为作为人的船主,都有自利的人性,远涉重洋要冒极大的风险,其间有个成本核算,他总是千方百计地争取投人最小收益最大。特别激烈竞争的远洋航行业,谋取自利是人(船主)的理,从人性的角度讲,没有理由过多地责怪他们。②政府派员跟船,最后试下来发现两个问题。一是政府派的随船官员到了海上面临两种选择:不与船主同流合污,就被丢进大海且死无对证。而同流合污还可以获得船主给的一大笔好处。二是从管理上看,政府为此支付的成本也大大增加了,所以此办法试验后效果不佳。③依靠“制度”。后来英国政府设计了一种制度,既把按离岸人数付费改为按到岸人数付费,甚至包括上岸人体检情况统计。此举效果极佳,最后死亡人数减少到1%,正好符合英国的人道主义原则。为什么此举有效呢?船主还是那个船主,还是那么自私自利的人性,人性没有变。对官员而言,既免除了经受旅途风险和劳顿,又免除了受贿的诱惑和受审判的痛苦,政府也减少了管理成本。第三种办法改变的仅仅是一个付费制度。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人性的自利是难以改变的、而制度经济学研究的社会经济现象,并不着意去改变人的自利本性,而是引导这种“无法改变的自利人性”,让他做有益于社会的事。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最鲜明的原则是:制度的设计要顺应人的自利性。它甚至认为,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做坏事,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做好事,因为在经济学看来,人的自利无好坏之分,关键在于制度设计。#p#分页标题#e#
3•2创设和运行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成本———效益
目前,由于管理相对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越来越多,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反取证能力越来越强,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执法费用在一些情况下变得十分高昂,要有效控制与减少执法成本的支出,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创新。制度创新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信息问题;二是制度激励问题。前者通过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确定性问题;后者通过正负激励规则安排,提高违法成本,防止侥幸违法行为的发生。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创设和运行,符合“成本———效益”的经济学原理。这种外控社会监督能够获取公正、秩序、廉洁的收益,节省单向内控监督持续增长的成本,避免制度再造投入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符合制度创设与运行“成本———效益”理论。
4规范社会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4•1要明确、扩展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范围。目前社会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多在于卫生监督的行风建设,应当加强其参与、协助卫生监督执法功能。不仅要发挥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而更要强化其对执法程序本身正当性增进之功能,及其对法律公信力本身提升之功能。
4•2要完善社会卫生监督员的资格和产生程序。社会卫生监督员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强的政治敏感性、鉴别能力;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有一定的卫生知识、卫生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敬业精神。另外,社会卫生监督员产生的程序也应当予以明确和细化,应当有最基本的候选、公告、异议、确认以及更换等程序。
4•3要保障社会卫生监督员的活动经费。进行监督活动不可避免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应探索建立稳定的、适宜的社会卫生监督员经费保障机制。
4•4灵活采用专职、兼职两种工作方式。对于专职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可参照交通协管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于兼职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则可设立一个非常设的社会卫生监督员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