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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服务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的基础上,各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服务协议。实施服务后,维持村(居)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条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的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即各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各村集体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其资金和账户由机构根据自愿签订的委托协议,以及《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1.负责人。村级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居)委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
3.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居)委会干部以及与村(居)委会干部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成人员应向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预留相关印鉴。
第四条实行备用金制度。实行服务的村级资金采取备用金方式进行管理。备用金的金额由各村(居)委会与机构协商决定。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实际开支时,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印鉴后,由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如遇重大开支事项,还需先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条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开展服务后,各村(居)委会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服务机构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运转的依据。年度终了时,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各村(居)委会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提交村民会议审议。
第六条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开展服务后,村级财务实行村(居)委会报账员向服务机构定期统一报账,具体报账时间由服务机构与村(居)委会协商确定。
第七条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开展服务后,服务机构在受理村(居)委会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居)委会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鉴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第八条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公开制度。开展服务后,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村(居)委会提供详细、完整的财务信息。村(居)委会收到服务机构提供的村(居)委会财务信息后,应定期予以公布,包括村(居)委会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服务后,服务机构应研究制订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村(居)委会的财务会计档案进行单独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开展服务后,应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管理核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并公开审计结果。村(居)委会换届、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轮换时,还应组织相应的离任审计。
第二章服务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负责本乡镇的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岗位设置。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岗位设置为:总会计1人,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若干人,原则上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处理日常账务,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居)委会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原则上应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有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三章村级债务和农村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开展服务工作前,各乡(镇)要做好各村(居)委会债务的清理工作,尽快收回外借资金,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消除村级债务、防止村级债务继续增长的相关政策,核销欠账,锁定旧账,确保村级资金核算由原方式向服务的平稳过渡。同时,各乡镇要规范票据使用,加强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消除“白条”入账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增长。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为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条件。要健全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新的服务工作模式,加强软硬件建设,加快人员培训,建立健全服务工作电算化模式下的内控制度,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沟通协作,对各乡镇开展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村级会计委托工作转入正轨后,按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1.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乡镇核算中心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对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
一、严格执行除四害管理有关规定,PCO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颁发的上岗证。
二、实行公平竞争,不搞行贿、回扣、盲目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服务项目。
三、严格按照国家制度的除害标准,为客户提供科学的技术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始终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
四、使用具有国家农药登记证的药剂,以确保对人和环境的安全。
五、树立良好的服务理念,与客户建立平等友好关系,虚心听取客户意见,按时反馈服务情况,做好随后服务,认真处理投诉,及时予以反馈。
六、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文明服务,不断接受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
七、PCO企业在开展有偿服务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社会慈善事业。
(一)就业服务的职能初级且不完善,难以满足变化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职能局限在单一的岗位匹配、简单的职业指导。但大多数失业者文化水平低、缺乏市场需求的劳动技能,或对自身职业能力缺乏了解,或心理脆弱等,低层次的服务无法满足他们的真正需求。就业服务职能的不完善还体现在地区、群体差别。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体系非常发达,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样化服务体系,能够灵活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就业服务还留有很深的计划烙印,服务僵化,政府垄断,而这些地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他们迫切的求职需求难以满足。
(二)营利性型服务驱逐非营利的现象普遍
就业服务产品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也有可营利的。由于这些职能没有得到科学划分,致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能、财务管理等时无法实行归口管理。一方面在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持下承担免费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求职服务,另一方面又开展营利性的劳务市场业务。趋利机制使得服务机构更偏好于提供可收费的服务产品,而对难以获利的服务产品不愿提供,即使在政府强制要求下,也不过是聊以塞责而已,服务的质量因而难以得到保证。
(三)管理僵化,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难以有效协调
公共就业服务的各项职能之间的相关性非常强。例如,短期化的职业介绍往往需要长期持续性的就业计划予以支持,而个性化的求职帮助又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这需要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例如,我国针对下岗职工开展的社区就业服务,创造的岗位涉及规划、城建、卫生、公安、工商、税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由于对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不清,服务重叠,经常发生矛盾,阻碍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
(四)与私人组织合作能力低,难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供给的竞争性市场
就业服务需求具有多层次、多元化特点。就服务强度来看,有自助服务、一般服务和强化服务;就服务层次来看,有全国性劳动力调配、市场信息的传播和就业政策的解释,也有地方辖区的就业安排和指导;就服务主体来看,有政府行政性就业机构、民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这样,就业服务格局才能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是,我国当前的就业服务市场基本还是政府为主导的垄断格局,运行效率低下,同时民间机构力量弱小且不规范,二者难以有效合作,限制了就业服务功效的发挥。
二、制度安排的思路——基于公共品理论的策略选择
从上述问题来看,其症结的根源在于缺乏对公共就业服务内涵的全面、细致的把握。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使得制度安排的具体工作难以向纵深发展,阻碍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成功构建。由此,必须对公共就业服务这一特殊的公共品做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选择制度构建的具体策略。
(一)公共就业服务产品的特性
尽管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安排、任务、战略和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千差万别,但各种职能服务产品却有许多共同的基础。下面以国际劳动组织公认的四项基本职能为支点(如表-1所示),具体分析服务产品的特性。
1.职业介绍)——职业中介的市场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公益性同时加强。职业介绍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最基本职能,目的是为求职者和空缺岗位进行撮合。不管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该职能的特性都经历了一个从政府垄断的纯公共品到多元化供给主体的市场化过程。该职能的市场化表现在互联网技术的载体之下的自助服务的普及。求职者可以利用各种自助设施进行工作的查询而不再过多依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对于雇主而言,互联网可以为他们解决最通常的劳动力供给的需要。这些都意味着普通的职业介绍职能弱化,而高质量的职业介绍市场化能力很强,一般由私人职业介绍机构来承担。互联网技术在弱化政府某些职责的同时,针对弱势群体的个性化服务使公益性得以继续体现,这表现在对无法或不能利用自助设施的弱势群体、对不熟悉求职择业的人以及长期失业的人员进行个别辅导。
2.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供给。失业的持续增长和劳动力市场的瞬息万变,使岗位匹配、直接创造和维持就业岗位等传统就业服务职能难以满足宏观势态发展的要求。因此,劳动力市场调整计划出现,并在很多国家成为替代职业介绍基本职能的主要职能。目的是利用政府干预的方式对劳动力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失衡状况作出调整,创造一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开发新岗位的环境,以弥补政府在维持现有就业机会、创造持续性岗位中能力的不足。具体调整计划包括求职帮助、培训和教育计划、直接创造工作岗位和工作经验,以及其他各种综合计划。这些纵深领域的服务意味着服务受益群体的分化和范围的缩小,通常以小组甚至是一对一的方式出现。这些调整计划的种类繁多,有公益性较强的服务,也有需要收费的个性化服务,由服务受益群体的不同特性决定。由于劳动力市场中弱势群体占大多数,需要政府在多元化供给中把持其主导地位。诸如教育和培训一类的服务产品更多是由私人办学机构来提供,因此政府必须与这些机构建立亲密的合作关系,通过外包、特许经营或者“代用券”制度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现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3.管理失业补贴——消极的政府就业政策。失业补贴作为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公共就业服务需要对其提供三种服务:提供求职帮助或再就业服务;持续资格认证与求职认证;对失业补贴计划的总体管理。为平衡失业补贴的消极作用,帮助领取失业补贴的人员尽快重新就业,需要对其提供求职帮助,如制定求职计划、接受教育培训等,以作为继续领取补贴的条件。这要求失业补贴与其他职能特别是劳动力调整计划密切配合,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至少在补贴管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和地方一级的一站式服务机构之间保持这种关系。
4.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竞争。劳动力市场信息开发职能对消除失业是间接性的,但它是自助服务最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这也决定了该职能的公益性。这一性质要求公共就业服务从全国范围搜集、加工、解释并劳动力市场信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但对信息的需求也造就了私营市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政府和私营机构共同参与的竞争。
(二)公共就业服务中政府职责的界定
对公共就业服务产品性质的分析,初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这些服务的强度随受益群体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要想进一步明确公共就业各项服务的强度和界限,需要对受益群体的特性做详细分析。
公共就业服务的客户群体可以分为六大类:新失业者:长期失业者;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企业富余人员;残疾人、农民工、妇女群体;想提高生活标准的已就业者(如表-2所示)。其中,新失业者是指原本有工作但因技能落后、所在单位关闭或者某些个人因素被抛入失业大军,这些人缺乏渡过失业历程的经验,往往精神沮丧、求职迷茫,公共就业服务需要对其提供小范围的求职帮助,教授求职技巧,提高求职信心,或者提供培训使他们获得新的技能。对长期失业者而言,他们往往经历屡次失业打击,学习能力较差,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再就业障碍,是最难也是最需要帮助的群体。需要实行“个案管理方法”,提供特殊就业咨询,制定长期就业扶持计划,进行持续追踪调查。这一职能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细致纵深的发展。对于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者,通常指应届毕业学生,他们掌握了最新的技能,但由于年轻而缺乏对职业的了解,公共就业服务除了对其提供职业介绍、求职咨询等外,应提供针对学生特点的直接创业计划,使他们尽快融入市场,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企业富余人员在我国表现为下岗职工群体,他们一般技能落后,年龄较大,知识水平较低,需要接受再培训和教育,掌握新的技能,或者提供创业计划,直接创造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对残疾人、农民工和妇女这些比较特殊的失业群体,需要公共就业服务提供个性化或小组范围的深入咨询和教育培训,提出针对他们自身特点的就业帮助。对想提高生活标准的已就业者,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予以提供或完全交由私营机构。
通过表-2的分析,公共就业服务要承担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调整计划中,对于不同群体的服务强度有很大的差别。职业介绍一般通过自助方式实现,受益群体数量和规模也最大,是最低层次的服务;个性化服务或强化服务需要对求职者的技能、能力和兴趣等进行评估,提供有针对,对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很高,需要较高层级的机构配合;这些评估会成为进入培训、再培训和创业计划的关键,而培训一类的最高层级服务需要更高级次的政府机构统一调配,使其能与私人办学机构顺利合作。
三、完善我国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要想成功构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平衡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降低失业率,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完善这四大职能,并根据各职能的性质改善、调整就业机构的管理运行体制,建立起多层次、多主体、多样化的就业服务制度体系,使公共就业服务的功效得以最大发挥。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统一的标准化的服务流程,为求职者服务。大多数公共就业服务的客户群体所需要的求职帮助可以利用自助服务设施自行完成,互联网的普及使这一职能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瑞典每个月通过互联网进入公共就业服务的人数相当于劳动力总数的6%。自助服务成为最基础、最活跃的服务。新技术的普及要求对该层次的服务建立统一的标准化服务,便于监督管理和高效率服务。统一的标准化服务还体现在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建立,将求职帮助、就业咨询、职业分配、帮助填写失业保险申领表、教育和培训机会的信息获取等职能整合在同一场所中,确保计划和服务的一体化和综合性,使客户普遍得到服务。
2.为失业者提供一般服务。一般服务是对自助服务的补充和拓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弱化了传统的职业中介职能,转向提供更多的就业咨询和指导,诸如组织求职技巧的讲习班、大型职业招聘会、帮助求职者了解自己能力的职业指导、制定失业者连续性的扶持计划等一对一的深入咨询服务等。这些咨询和指导往往与职业匹配服务相结合,同时它也为求职者接受后期的教育和培训提供了指引。培训和教育使缺乏技能的人掌握新的技术,提供的方式有很多,如脱产和教室课程、在岗培训或二者结合,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随时调整。这些调整计划对帮助失业者提高就业能力、克服再就业障碍,重新融入工作环境效果明显。
3.针对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的强化服务。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劣势群体,包括年龄偏大、知识水平偏低、屡次就业失败的国企下岗职工、缺乏劳动技能的农民工、残疾人、妇女群体,以及因吸毒、酗酒、育婴、债务等个人问题而失业的群体等。对这些群体的就业帮助是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的集中体现。针对该群体的特性,需要发展特殊服务。(1)特殊就业咨询。需要针对他们的心理特点提供深入面谈,进行行业测试,推荐职业,甚至陪伴他们面试求职。这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并与社会救助等服务相配合。(2)培训教育。但因为这些群体的学习能力相对较低,培训教育比较困难,成效不显著。(3)直接创业计划。提供直接的就业岗位通常是针对该群体最直接的需要提供有效的求职帮助。一般要借助于社区、街道、中小企业等提供一些临时性、短期的岗位,建立非正规就业体系,政府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甚至直接参与岗位的创造,使该职能成为一项帮助弱势就业群体的基本社会保障“安全网”。
(二)构建合理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模式
1.权力下放,建立多中心的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一种专业性、地方性较强的公益机构,应当采取政事分开、自主管理的模式,地方服务机构有自己相对自主的权利,形成在政府委托之下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大力开展地方机构,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优势,密切与用工单位的合作关系,根据当地的经济结构、就业结构灵活提供服务。(1)专业性设置。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设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中心、青年就业中心、临时就业中心等,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2)地区性设置。根据不同地区劳动力市场人口密集度、供需状况等设置社区就业服务中心,并采取多元化主体的供给模式,由政府机构、私营组织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共同参与,充分发挥信息优势,根据辖区劳动力市场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当然,保证这些服务中心之间的交流合作,政府必须承担起统一协调的职能,抵消结构调整对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2.部门整合,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合作。实现就业或再就业是一项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予以充分支持。(1)通过电子政务的建设使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实现横向对接,协同开展工作,联动办理业务,使求职者可以享受到全方位的服务。(2)建立专业化就业市场,搭建纵向的统一就业体系,使部、省厅及区(县)、街道、社区连接,确保就业政策颁布实施、就业服务开展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3.打破政府垄断,提供竞争性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领域需求的多样化为私营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要求政府必须打破垄断,主动与私营机构合作,建立竞争性的就业服务体系。(1)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2)劳动力教育和培训;(3)可以有效监控的服务,如失业保险的管理、失业人员的管理等。可以采取的契约合作模式有外包、市场测试、“代用券制度”,以及纯粹的私有化。政府要根据不同的就业服务公益性强弱,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对公益性较强的服务在外包过程中,政府要予以资金支持,严格监控,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免费获得公平、公正的服务。
[参考文献]
忠于职守,尊重客户,恪守信用,公道正派,谦虚礼让,文明热情。
服务语言规范
(1)服务语言规范的总体要求是:称谓得体,语义明确,用语贴切,语气谦和。使用文明用语中,杜绝服务禁语,逐步普及普通话和银行日常服务英语。
①全行员工在工作和公共场合中必须使用的文明用语:请!您好!欢迎(您)光临!请稍等!对不起!请提意见!谢谢!欢迎再来!再见!
②电话应答用语:
a.您好,我是YH,请讲!
b.请找YH
c.谢谢,再见!
(2)服务禁语,是在工作和业务交往中禁止使用,有伤客户感情,损害银行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言。
①全行员工在行内同事之间禁止称呼:老板、先生、水姐、大款、头、哥们。
②使用电话应答时禁止使用:
a.不文明的口头语。
b.我不管,不知道。
服务态度规范
(1)对客户要热情谦恭,主动周到,耐心细致,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2)客户咨询问题或出现差错时,要耐心热情地解释、帮助。
(3)客户办理业务时,凡属已开办的业务,要迅速办理,若未开办的业务,要向客户说明情况,并推荐开办行处的地点。
(4)营业期间需要暂时离岗或机器设备、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时,要及时向客户说明情况,放置“对不起,请稍候”告示牌。
(5)在接受和听取意见、建议时,要虚心冷静,态度诚恳,积极改进。
(6)在工作中受到委屈时,要顾全大局,谦和礼让,求得理解。
服务仪表规范
(1)着装要整洁、得体、朴实、大方。夏季男不着超短裤、背心、拖鞋上岗,女不着超短裙不准袒胸露怀,穿拖鞋上岗(机房工作人员可着拖鞋工作)。
(2)举止要端正、文明、自然。男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上岗,女不准浓妆、怪发、染指甲上岗。
(3)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号牌上岗。
(4)营业场所值班人员要佩戴明显标志。
服务技能规范
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并达到各专业、各岗位规定的技术等级、岗位工作标准。凡业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岗。
服务质量规范
认真负责,严格操作,精通业务,减少差错。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服务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银行和客户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服务效率规范
要实现一流的服务效率,必须按照安全、准确、高效的要求进行服务效率规范,按规定时限办理每笔业务。
服务纪律规范
(l)不准违反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金融法规,不准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2)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业务秘密、存款秘密、企业经营秘密和客户的账号、账户。
(3)各营业场所要公布营业(办公)时间,不准随意更改。
(4)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营业和办公。
(5)营业期间在营业场所内,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大声喧华、看书看报、办私事、干私活、不准拨打和长时间应答私人电话,不准吃零食、打嗑睡,严禁酒后上岗,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场所。
(6)不准以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项撞、刁难客户,不准与客户发生任何争执。
(7)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户吃、卡、拿、要、报。
(8)不准乱收手续费,不准收取回扣、好处费、酬金、有价证券。
(9)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购买、炒卖各种股票,不准参与银行所禁止的各种活动。
(10)在任何情况下,不准散布不利于银行改革与发展、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语言,自觉维护本银行的信誉。
服务环境规范
营业场所是属于银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向客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必须加强营业场所的环境建设,基本要求是:
(l)美观庄重,整体定位,洁净舒适,方便客户,并逐步在全行达到规范化。
(2)营业场所外,必须悬挂:银行行名、行徽(储蓄所悬挂储徽)、营业单位名称、时外营业时间牌。
(3)营业场所内要设置日历牌、业务标.志牌、安民告示牌、利率牌、业务品种牌,以及便于监督的意见薄(箱)。
(4)营业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服务用品、用具,如桌椅、沙发、笔墨、算盘、老花镜、茶具、台灯、鉴伪仪等。
(5)营业场所内外的宣传(牌)栏设置要规范,内容要准确,书写要美观,要及时更换。
(6)在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机具和维修工具,并保证正常运行。
(7)营业场所的环境要统一规划,建立责任区。要经常保持整洁、明亮、美观,各项设施、用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准存放私人物品。
(8)营业场所设置值班(员)台。值班员负责接待、应答客户的咨询,处理服务中心发生的问题,保证营业场所工作秩序井然。
业务技术的基本要求是:迅速、准确
储户最希望储蓄所做到的是既快又准地办好业务,很快离行。因此,要求全所人员要有过得硬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效率快、核算准是最好的服务,尤其是繁华街道储蓄所更为明显,业务量大,储户多,如果操作、记账敏捷速度快,传递凭证有条不紊,账务现金没有差错,储户很快离行,就会使人产生信任感。
服务设施和所容所貌的基本要求是:齐全、适用、特点突出
一、必须按排班表准时上班,迟到者每次罚款
元,迟到一小时以上为矿工。技师下班时必须询问技师部管理人员,如生意忙时可要求技师延时下班,擅自离岗者由经理或者店长及时处理。
二、技师下班后请即离开单位,不得在公司逗留。
三、技师上下班时必须做好登记,如有插钟者则将上钟分成退给应上钟之人。
四、点钟不翻拍,并给予补钟。
五、技师安排钟表上钟,不得挑选客人,无故不上钟者每次罚款100元,(可累积计算)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上钟者,经得技师管理人员同意可过钟。
六、技师受到客人投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100元,(如为第七条情况则不在此例)
七、技师在上钟过程中可拒绝客人无理要求,直至拒绝为其服务。
并报技师管理员或楼层经理处理。
八、技师在上钟过程中如有国家命令禁止行为或擅自收取客人小费,一经查实,付款
元并立即辞退,工资押金不退。
九、晚间值班技师必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在得到上钟通知五分钟内上钟,超过时限(可罚款亦可当作自动放弃),由大厅经理或楼层经理监督。
十、技师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经公司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离职,一律不发工资并扣除押金。
十一、技师上班时要化淡妆,仪容仪表符合公司要求。
衣装不整或不符规定的责令改正,拒绝者每次罚款50元(或当天不允许上钟)
十二、技师上班时不得在技师休息房外接听电话,不得大声喧哗、吵闹。
不得在营业现场或休息房讲粗话、脏话,不得擅自离开休息房,技师间如有纠纷报技师管理人员处理,技师上钟时不得搜带手机等除工作需要之外的物品。
十三、技师请假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并征得同意,当天请假不被允许,未经同意不来上班的矿工论,并处以100元罚金。
十四、技师服务程序:按排钟顺序收到上钟通知后,五分钟内到服务现场,按照一长二短敲门进门后首先做自我介绍,项目介绍,所需时间,价格等,并明确告知客人超出15分钟不得退钟。
如客人换技师达三人以上,则可拒绝为其服务,使用语言以:对不起、先生、所有的技师已经上钟。做完项目后有礼貌的同客人客别,“再见先生,很高兴为您服务,祝你在胜天下过得愉快或”再见,欢迎下次光临等,并主动提醒客人保管好随声携带的物品。
十五、技师捡到失物必须立即上交技师管理人员领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0分钟,否则以盗窃伦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处以失物两倍罚款。
十六、技师所需各种证件由专人自行办理或协助办理、费用自付,技师服装由公司统一办理,按成本价提供给技师。
十七、技师后则上每月休息两天,特殊情况者自行调班休息,但必须得到管理员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调班做矿工论,按每次100元罚款。
十八、技师开单如有差错,按单据赔偿,因为客人投诉造成公司损失由技师赔偿。
十九、技师对公司有任何意见或建议,且能通过总经理信箱表达。
技师服务考勤规章制度
一、不得在营业期间或楼面里大声喧哗,不上钟的技师必须在指定的场所成休息,(10-50)
二、如有偷窃,贪污等行为的,去赔偿一切损失并罚款三百元当切开除,情节严重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拾遗不极,占位私有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并解雇。
三、技师休息、或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申请签批方可,如请假在第二个工作日起将相关证明交给主管人员。
处罚20元
四、技师一律不得向客人索取小费。
(50-100元)
五、如技师有熟客预约可留牌,留牌要通知主管方可生效,留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超过办事取消留牌。
六、技师上钟时所有物品以及洗脚盆用完后摆放整齐,药物不准倒在指定的地方外。
(10元)
七、技师碰到客人必须主动打招呼。
(10元)
八、技师在上钟时其它技师不得向房内,上钟即使不得看电视,不得与其它技师说工作无关的话。
(10元)
九、上钟报他人号码取消该技师提成。
十、不可以电话请假除特殊原因外,矿工一天200元。
十一、如若有客人投书其服务态度不好这。
(50-100)(按情况而定)一次50元、二次100元、三次者按情形定。
十二、不得让客人说其他技师的坏话,不得搬弄是非,更不得说有损本店声誉的话。
(50-100元)
十三、前四排的技师不得随意离开技师房,上钟时找不到该技师,处罚款10元。
十四、未经允许不得在店内沐浴,不得随意动用任何公用物品(如毛巾等)20元
十五、头排不上钟者一律打后排处理,如有特殊原因要向主管申请同意方可(20元)
十六、必须做到个人卫生工作,保持足疗工具清洁卫生状态,做到一客一清(10元)
十七、迎宾时必须姿态瑞飞、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可嬉戏打闹,(如玩手机)20元
十八、休息室不得让非本公司人员进入.(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