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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3、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66栋4-2-2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66栋4-2-2号楼房 的查封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以507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人在契约上签字。
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20XX年1月12日、20XX年1月14日各支付房款20000元(定金)和200000元。20XX年2月17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287600贷款未还清,20XX年2月22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0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20XX年2月22日下午2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507600元。
同日(20XX年2月22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66栋4-2-2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 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
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
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
房屋过户委托书范本【1】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夫妻收房委托书【2】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我们委托人xxx、xxx系夫妻关系。位于xx市xx区xx号x栋x楼x号房屋[见xx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号、xx《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我们委托人共同所有。现我们委托人因事务繁忙,特全权委托_______为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按揭贷款的利率优惠事宜的相关手续。
二、代为到银行结清上述房屋按揭贷款余款后解除抵押登记,领取上述房屋抵押在银行的全套手续,并办理、领取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国土证。
三、代为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屋退保的一切手续。
四、若上述房屋的地址或产权面积变更,代为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地址或产权面积变更及增加共有人的一切相关手续,并领取新的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查档等相关事宜。
五、代为出售(或出租)上述房屋,与买方(或租赁方)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收售房款(或租金),支付房屋买卖过户相关税费;缴纳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及转移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上述房屋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六、代为到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产权过户、领取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七、办理领取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代为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户登记及领证等相关手续。
八、如遇上述房屋拆迁,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拆迁的一切相关事宜(含签订上述房屋的拆迁产权调换协议、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
九、如遇买方为按揭,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按揭的一切相关手续、并以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基本帐户用于代收上述房屋的按揭购房款并签订收款确认书。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有权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办结止。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夫妻房产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_______,男/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现住址: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男/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现住址: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与委托人是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以_______名义购买了位于_______的住房一套,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须到场办理贷款手续,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现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现委托丈夫_______作为我的全权人,在_______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住房置业担保机构代我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收押协议》、《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未出租证明明》、《授权委托书》、《还款帐房确认书》、《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交接单》及其它相关未尽事项。
受托人xxx代我签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由我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夫妻收房委托书【4】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我们(委托人)共同出资购买坐落在_______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私字第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自还清上述房屋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后,我们欲将上述房屋出售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我们事务繁忙,不能亲自前往房地产所在地有关部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地使用证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为我们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办理还清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的相关手续,自还清上述房屋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后代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自还清上述房屋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后作为卖方代为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自还清上述房屋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后作为卖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四、自还清上述房屋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作为卖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充更登记手续。
五、作为卖方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银行转账及住房公积金转账的相关手续。
六、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们均予以承认。
人无转委托权
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办理完委托事项为止。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电话***: 身份证编号:***汉族,住****
被申请人:******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面积差异款项及 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支付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元;支付房屋面积差异的款项*********元。前述款项利息************元。
2、本案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小区第*幢*楼*号商品房。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19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年***月***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第二款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买受买房过户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管局实测为准,其参照标准为*******㎡,如有误差按单价**********元/㎡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房屋总价款*******元,**年 **月**日,被申请人逾期一年零13天才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参照标准误差1.26平方米。****年**月**日申请人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与合同约定逾期700天),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申请人违约逾期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标准不符,违约致使申请人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9条以及补充协议第十四条的约定。因此,被申请人应依约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逾期办理楼栋权属证明违约金***元;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元;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退还的价款****元,以及前述三笔价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元。
申请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2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之规定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向贵
委申请仲裁,请求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