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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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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1篇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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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乡镇俯、村委会组织和农村居民。

1.我国农村乡(镇)政府承担起本辖区公共产品供给的职责。按照1982年《宪法》规定,乡级政府的职能是“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其职责范围几乎涵盖了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乡镇政府制度内财政收入不可能筹集到足够的公共资源。l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不但没有增加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反而因共享税分配比例低,税源有限,使大多数乡镇财政收入陷入困境。再加上近年来农业经济比较优势的逐渐丧失,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以农业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县、乡政府制度内财政力量已大为衰减,县乡财政收支状况更加失衡,尤其是削弱了县乡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能力。很多乡政府赤字财政。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力进行农村交通、农田水利等公共建设。由于没有相应的税收支持提供公共产品,于是,通过财政体制度外筹集供给公共产品的资源便成为必然的选择。同时也导致了农村公共产品的匮乏,以及公共服务的缺位而且。在农村税费改革后,针对农村公益事业采取的“一事一议”制并未能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2.村委会组织。村委会组织不是一级政权,现行政策规定村级组织可以对农民收取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兴办集体企业等;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困户补助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支出:管理费则用于村级组织干部报酬和管理支出。从政策规定的用途来看,这三项“提留”属于村级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摊。

3.农村居民。我国对农民实行的是既收税又收费的制度和政策。农民既要缴税又要收费。就税收而言,主要问题在于税制设置一直不尽合理,农民税负总体一直偏高。就收费而言,各种政策性收费更是不尽合理,项目繁多,一些公共产品,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制度来义务提供,却变成了由政策性提供和由农民负担。除此以外,乡、村两级组织还以活劳动的形式向农民分摊公共产品的部分人力成本,即义务劳动积累工。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5~10个义务工,10~20个劳动积累工,前者主要用在公路建筑、防汛抢险、修缮学校等,后者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民既要承担制度内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也要承担制度外公共产品供给成本。已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虽使其向合理的方向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成果,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有一定缓解,但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可见,无论是税费改革前的“三提五统”,还是税费改革后的“一事一议”,都是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负担。

可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不合理,本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的公共产品,但在目前仍由农民税外负担,通过向农民摊派等方式来完成。这使收入较城市居民低的人却承担着比城市居民多的多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

二、创新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

正如萨谬尔森所言:“一种公共产品并不一定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也可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此,应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系。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不仅包含政府,同时还要激励私人、企业和各种组织参与农村公共产品建设。

1.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建立针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产生了搭便车问题,使私人部门不愿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导致了私人部门的低效率,因此政府应当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

(2)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农村公共产品。应当重新界定中央政府、省级政府与县、乡基层政府的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凡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主要是地方的公共产品,则应由相应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而具有外溢性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则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各个受益的地方政府共同提供。如诸如义务教育、国防开支、大型农业设施建设、农业基础科学研究等全国性的农村“纯公共产品”供给,由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负担,并建立直接针对这些公共产品供给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国家财政对于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的力度,以平衡各地区财力差异,实现公共产品供给均等化,以解决供给不足和地区间的不公平性问题。推进农村财政体制改革,规范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渠道。同时还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归还历史欠账,尽早实现公共产品供给的城乡平衡和平等。

2.鼓励企业、各种组织和私人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多元化的供给主体结构。公共产品需要有政府财政支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产品都由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可采用以下方式:

(1)采取私人捐赠的形式。很多国家的公共设施就是利用私人捐赠而建立起来的,如美国个人慈善捐赠高达175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公共产品的生产。现在我国部分农村小学校舍采用捐赠的方式建立起来。同时,农村的水利设施、文化馆等公共产品等可以鼓励私人或各种组织进行捐赠。应当制定一些能够鼓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参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政策,如:利用冠名权、建碑立传等形式鼓励个人或企业参与公共产品供给。

(2)政府委托私人的供给方式—即政府可以将农村公共产品委托给私人来提供。这主要是对于那些可以收费的农村公共产品所采用的供给方式。政府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在政府和私人或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私人或企业按照政府的意图或合同提供公共产品。

(3)政府补贴私人或企业的供给方式。政府为了提高效率或弥补财力不足,可以通过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的方式,来鼓励和帮助私人或企业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如面向个人或企业的财政拨款、减征免征税收、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等。总之,通过我国农村公共产品共给主体的创新,以缓解供求矛盾和提高供给效率,建立起城乡公共产品供给逐步实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待遇,使我国的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可以享受公共产品。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3篇

农村公共产品按照消费竞争性、收费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是指在消费的过程中具有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如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农村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农村准公共产品是指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在消费的过程中具有不完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主要包括:一般准公共产品,如农村职高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等;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自来水等。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经历了时期、改革开放后至税费改革前和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几次制度变迁。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产品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也不断提高,但与城市相比,与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总体来看,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税费改革后公共资金出现困境

农村的税费改革在为农民减轻负担,为村民委员会减轻了行政压力的同时,也将农村发展中的深层次的矛盾激发出来。农村的税费改革给基层政府带来了减收的事实,但基层政府承担的事权并没有减少,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成本的分摊者的身份也没有改变,这些都提前引起了乡村债务危机的发生,使得乡镇政府掌握的公共资金严重不足。

2.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都是至上而下的,很少顾及到农民的真正需求,加上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只为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现行的公共供给效率低下。表现在:一是生产性的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包括:(1)保护和稳定农业社会的各种政策以及农业生态环境等;(2)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非生产性的公共产品供给过剩,比如,政府热衷于一些见效快,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不愿意投资一些见效慢,但是具有战略意义,农民真正需要的纯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根据财政分权理论,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提供,跨区域的公共服务由中央和地方公共提供或几个区域联合提供。但是现行的财政体制只规定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支基数及收入分成比例,而对于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还不够清晰,导致乡镇政府的事权大于财权,承担了许多应该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责任。

3.公共产品供给渠道单一

在现行的体制下,私人组织、第三部门等由于受到政府决策、产权界定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大规模的进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领域,政府仍然是单一的供给主体。长期以来,乡镇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普遍透明度低,经费不足,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数量有限,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要,既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也造成了农民对政府的不满。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政府职能定位

首先,乡镇政府要积极拓宽农村公共产品的筹资渠道。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预算内支持农村公共产品生产的筹资在下降,而地方预算内的筹资的地位在增强,乡镇政府要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要多向省、市、县级政府争取资金投入并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可以通过给予信贷等优惠政策,调动经济组织增加对公共产品生产的投入。总之,不能再抱着坐、等、靠的陈旧思想。

其次,应当重构农村公共产品的决策程序和需求表达机制。一方面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应逐步从“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的供给模式,以满足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同时乡镇政府也要处理好公共产品投入的优先权问题,应遵循这样一个“梯度”:保证基本民生需要的农业生产、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优先提供,对于一些发展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应该适度,而对于一些享乐性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严格控制,使有限的农村公共产品资源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的民生方面的公共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机制,大力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等第三部门的作用,使一个村或乡范围内多数人的需求意愿得以体现。

再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明确各自的供给责任。公共产品因为其不同的特性分为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上的供给主体要各尽其职,失位,错位都会带来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科学地划清从中央政府到基层政府的职责十分必要:全国性的纯公共产品完全由中央政府供给,准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供给,跨区域公共产品,可以由受益的各方政府供给,由中央政府出面协调。

最后,要改变现行公共产品供给渠道单一的状况,应该坚持“一体与多元相结合,一体为主”的供给主体体系。坚持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要建立多元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供给、私人组织供给和第三部门供给在供给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划分并建立有效的公共产品供给监督机制,以提高供给效率,是目前构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题中之意。

【论文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政府职能

【论文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基层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和原因的分析,乡镇政府应开始思考自身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优质的农村公共产品。

参考文献

[1]史玲.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5).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解决目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难题,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端正办学思想;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办好家长学校,关心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面临多种挑战。

一、农村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经费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使城乡贫富差距拉大,造成城乡教育的严重差距。其直接反映就是农村教育投入不足,教育资源贫乏。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但是,据有关专家调查分析预测,当前教育经费投入又一次呈明显下降趋势,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约100亿元。经费严重短缺直接阻碍了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中央的有关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经费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村教育已经负债累累,教师几乎没有福利、奖金,基础设施建设受限,公用经费入不敷出。税费改革后,尤其是实行一费制之后,有些学校几乎没有经费来源,学校正常办公经费无法开销,加上财政应拨的办公经费不能及时到位,学校运转更加困难。

(二)城乡教育差距不断扩大

我国农村教育条件无法与城市比,先进的教育手段、教学设施、教学器材、教学条件无从谈起;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相差越来越悬殊,致使农村的教学质量难以提高。同时,由于城乡教育差距的存在,使得不少农村家庭将子女送到城市学校就读,既减少了农村生源,又降低了生源质量。

(三)师资问题

一方面,农村教师不配套现象严重,不少学校聘请临时代课教师,无法保障正常开课和教学质量;另一方面,由于一批学历低、素质较差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导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年龄结构也不合理。农村课程改革对目前的农村教师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它要求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角色行为必须实行全方位的转变。由于农村教师队伍年龄、资历、学识能力、身心状况差异较大,因此转变过程困难很多。

(四)留守儿童对农村基础教育提出严峻挑战

近年大量农民外出打工,“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日显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留守儿童大约有2000万。留守儿童由于平时缺乏父母管教,加之老人溺爱,极易出现学习困难、缺课、逃课甚至辍学倾向。

(五)“城市取向”的课程不适应农村基础教育

新课程标准主要是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学生来说不切实际和偏难,致使部分农村学生难以胜任,成为学业的失败者,最终失去学习兴趣而被迫辍学。

(六)农村基础教育不能实行真正的素质教育

由于条件所限制,面向升学仍然是农村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取向。农村基础教育偏向优秀学生,忽视大部分学生,同时也没有办法把办学的注意力集中到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身上。

(七)新的“读书无用论”开始盛行

新的“读书无用论”在农村抬头。农民送子女上学目的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即考大学,找一份好工作。而目前我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学费增长速度快,相对居民收入标准太高。而且,当今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来自农村的大学毕业生由于缺少有关社会关系,更不容易找到工作,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农民送子女入学的积极性。与其到时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还不如不上学早点去打工挣钱,这是一般农民的普通心理。

二、对策

(一)解决经费难题,改善办学条件

要加大农村教育投入,调整转移支付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政府加大了农村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但目前一些地方农村教育经费仍存在不小的缺口。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不同地区中央、省、地、县几级政府的财政分担比例,保证教育经费按时、按量落到实处;其次要建立教师工资由中央、省、地、县几级政府分担的机制,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另外,对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可以在资金投入方面采取特殊措施,创造条件更早实现义务教育“免费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1.为农村教师提供培训机会,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改善农村教师的福利待遇,保证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解决好代课老师工资待遇低的问题。

2.利用有关鼓励大学生支教、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有关政策来带动师资队伍水平的提高。

3.加强城乡教师交流。安排城市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定期到农村学校任教,特别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帮助农村教师尽快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努力实现教育理念、教师角色、教育能力、教育评价的全面转变。

(三)端正农村基础教育办学思想

农村基础教育要转变观念,必须面向全体农村,注重培养全体学生,不应把为高等学府输送人才作为农村基础教育的唯一目标。要端正农村教育的办学思想,真正把农村教育的重点转移到素质教育上来,转移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轨道上来,使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都能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各种需要。

(四)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在教育经费投入上,应当特别注重对区域内部薄弱农村学校的扶持,通过设立薄弱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使薄弱学校建设资金优先安排、重点保证,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通过建立“城乡教育共同体”,使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建立起相互对应、相对固定的实体,促进城乡学校之间的联手合作,实现城市和乡村优质资源共享。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监督评估,有效规范中小学的办学行为,使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设备和师资等条件大体相当。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建立完善政府问责制度,加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力度。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逐步开展学生综合素质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中小学的教育质量。

(五)办好家长学校,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

学生的教育需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社会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办好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观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在农村,突破口也在农村”,这是崔琳委员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提出的。农村活,全局活,而教育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要切实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就必须正确认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农民的生活水平问题,要千方百计使农民富裕起来。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讲,不提高大多数人群的收入水平,改善其生存情况,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有更多的和谐。和谐社会强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权的平等和对生命的珍视,民主、平等、和平、发展,等等,这些都应以每一个公民最基础的教育为前提。因此,我们应大力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的基础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参考文献:

①刘华林,谢荷生.关于加强农村初中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C].中国教育研究论丛,2006,257~259.

②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司.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农村税费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以民营经济为特色的浙江省台州市的村级债务问题调查为例,并借鉴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新农村建设中村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风险进行了研究。通过调查发现,随着新农村建设,一些地方的村级债务不断减少,但有些地方的村级债务却随着新农村建设而不断增加。被调查区城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形成的债务,而农村公共财政的缺位则造成了村集体在公共品建设中的财权和事权不统一是对村级债务产生的关键原因。

    村级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其形成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如果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人的调查和系统的研究,政府制定的化解村级债务的政策就可能难以产生效果。笔者在对民营经济为特色的浙江省台州市的村级债务问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村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所用数据都是在对台州市村级债务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债务负担比较重的代表县(市)和乡镇进行重点调查,乡镇层面以上的村级债务数据则来源于各级农经部门,代表村的村级债务资料来源于笔者2008年9月一12月翻阅代表村的会计帐簿所得。因受限于调查区域和调查条件,这些研究虽仅能反映局部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折射出民营经济背景下的村级债务形成的体制和制度原因。关于村级债务的界定,目前理论界说法不一。而笔者所用的村级债务概念是借鉴了张海阳、宋洪远的定义,即村级债务由短期借款、应付款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三部分组成。文中数据均来源于调查村经济合作社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数据。

    一、村级债务的规模及风险分析

    近年来,台州市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清理和化解村级债务,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的发展和稳定。但是,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又大量增加,村级债务沉重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从台州而言,2008年6月同2006年12月相比,村级债务降低了53. 300,具体降低了194129万元。不同地区之间村级债务规模变化也有明显差异,椒江、路桥、温岭的村级债务有了明显下降,而黄岩、玉环、天台的债务则有了明显提高。为此,笔者选取了黄岩区的a乡(镇)进行了典型调查。

    1.村级债务规模较大,且分布不均衡

    通过调查发现,黄岩区和被调查乡镇的债务规模都呈上升趋势。黄岩区从2006年开始村级债务规模呈上升趋势,到2008年6月底,全区村级债务总额比2006年增加了47. 9%。通过调查还发现,黄岩区的村级债务分布具有很大的集中度,特别是位于黄岩区城市边缘不同方向的4个街道力、事处(以下简称乡镇),2006年的村级债务占全区债务总额的69. 4 0 o ; 2008年6月的村级债务占全区债务总额的55.800。为此,此次调查就选择了这4个乡镇中村级债务增长最快且成为黄岩区2008年村级债务最多的a乡(镇)进行了重点调查。调查数据显示,a乡(镇)的村级债务从2006年的8050万元上升到2008年6月的13878万元,提高了72. 4 %。

    2.村与村之间的债务规模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且具有阶段性特征

    笔者在对a乡镇村级债务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重点选择了a ~e 5个典型村进行了调查。由于村账中的应付款帐户中存在一些应发未发的土地征用费、押金、正常往来的金额,直接用上述提到的短期借款、应付款和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三部分资料来计算村级债务可能影响到分析结果。为此,笔者在研究村层面上的村级债务时,扣除了由于村组织在资金收付时差所产生的大量应付未付款,村级债务的实际规模减少了许多。

    从图1可见,2004^-2007年a村和c村的债务分别为一直不变和一直下降外,其余3村的村级债务都出现了不同变化方向:2005年同2004年相比出现了下降,2006年开始又不断的上升,到2007年底的村级债务已经上升到2005年的2. 78倍。总的来说,a乡镇被调查村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虽在2005年前出现了下降,但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村级债务总的规模反而上升。

    3.部分村的村级债务风险较大,偿债能力较低,财务风险增大

    由于不能完整获得被调查乡镇的gdp数据,因而笔者在风险分析上只分析调查村层面,并使用债务负担率、个人债务负担率和偿债能力指标来反映村级债务的规模和债务风险。通过分析得出了调查区域村级债务风险的总体特征。

    (1)a街道办事处的村级债务风险较大。从总体上观察,a街道办事处被调查村反映的村级债务风险的四个指标,2007年同2006年相比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特别是人均债务余额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比重从2006年的16. 6%上升到2007年的22.400,也就是说,2007年农民每人必须拿出当年的人均纯收人的22. 400,才能化解债务。这表明村级债务的风险已经很高。

    (2)债务问题可能危及农村税费改革成效。由于被调查地区属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在税费改革以前村级债务就不多,税费改革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以来,村级债务有所提高,被调查村的个人债务负担率衡量的债务风险比较高,2006^-2007年,a乡镇被调查村的人均债务余额占农民人均纯收人比重基本在20%以上,最高达43. 2。如果村级债务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将会给农民带来一定的负担,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的效果和持续性。

    (3)偿债能力较低,财务风险增大。调查乡镇的被调查村,如果倾其所有的村级财务收人用于偿还债务,也需要数年才能还清。a乡镇除a. c调查村村级债务负担较轻,偿还压力相对较小外,其余各村如果仅靠村级财务收人而没有转移支付补助,其全部收人用于还债也需要2年以上,并且前提是不新增债务,更何况e被调查村全部收人用于还债尚需9年左右。因此,假定村组织得不到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其他途径的支持,仅仅依靠村集体自己,多数村是难以偿还债务的。

    二、村级债务的结构分析

    浙江省农业厅曾要求当地各级农经部门按债务用途把村级债务分成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因村基础设施建设、因发展除基础设施建设外的公益事业、因替农户垫交农业税等国家税费、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和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进行分类,但从笔者搜集的资料看,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和因替农户垫交农业税等国家税费形成的债务总的来说很少,因此,在债务用途结构分析时可忽略。

    1.因村基拙设施建设而形成的债务

    农村的基础设施是指那些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使用期限较长的设施。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城乡分治战略,城市和农村的公共服务筹资过程正好相反:前者自上而下,后者自下而上,农村公共服务资金主要依靠村民集资,其中大部分资金由村集体出资,在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和筹集不到赞助款时,就借款或拖欠工程款来完成该项工程,从而形成了负债。浙江省台州市2006年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就有67390. 89万元,占总债务的18. s%;随着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投人的加大,台州市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到2008年6月,已减少到39460. 95万元,但占总债务的比重却上升到28. 6 0 o。由于a乡镇村集体相对西部山区比较富裕,所以还没有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但黄岩区因该原因形成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重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为6. 3写和7. 700,是经济不发达乡镇形成债务的主要原因。

    2.因发展除基础设施外的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债务

    公益事业是指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非营利的事项。台州市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从绝对数上看差别不大,2006年和2008年分别为10392. 2万元和10058万元。但从相对数而言,还是从2006年的2. 9写上升到了2008年的5. 9。据调研,黄岩区除一些示范村外,对环境建设等公共公益事业投人的资金并不多。因为大部分农村没有解决养老等问题,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公益事业投人并不多‘因此负债就比较少,2006年和2008年分别占总额的2. i%和7.700。但不管从台州市整体而言,还是从黄岩区全区而言,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升。

    3.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债务

    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债务是村集体特别是被征地村的新增债务的主要因素。浙江省在征地时,按被征用土地的一定比例(一般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二三产业。被调查村集体基本上都用自留地或返还地建造了标准厂房,用于出租,每年获得较稳定的租金收人。全台州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2006年为49486. 3万元,占总额的13. 6 0 o : 2008年下降到17142. 8万元,占总额的10. 1。黄岩区因此原因形成的债务从2006年的6184. 4万元上升到了2008年的8081万元,而占总额的比重却从2006年的16. 6写下降到2008年的14. 7%。因此,从相对数而言,村级债务在台州和黄岩全区均出现了下降。从调查情况来看,只要不存在其他原因的不良债务,村集体自身偿还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而形成的债务的能力还比较强。

    4.其他原因造成的债务

    台州市在2006年由于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为88075万元,占债务总额的49. 7 0 o . 2008年6月下降到78474万元,但占债务总额的比重却上升到56.900,可见,这是台州市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也是调查乡镇和调查村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被调查区域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债务除因村补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而形成的债务外,其余债务主要是一些应发未发的土地征用费、押金、正常往来金额和预收的房租费等一些由于资金收付时差所产生的一些应付未付款,从实质上讲,这些不应该统计在村级债务总额内,因此,浙江省农业厅在村级债务统计时要求扣除这些因素。但从笔者的调查来看,大部分村在上报时并没有扣除这些因素,从而造成了村级债务数据的虚增。从调查村的数据来看.即使扣除了这些因素,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债务仍是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见,各地形成债务的具体情况都不同。以被调查村为例,黄岩区主要是村集体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助形成的债务以及因生产经营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而上面提到的一些被调查村从2006年开始,村级债务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村集体为村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而形成的债务。

    三、村级债务产生的根源分析

    村级债务的形成与我国的政绩考核体制不科学、乡村治理机制不合理和农村经营管理制度欠缺等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笔者的调查分析可知,调查区域村级债务形成的最主要原因是农村公共财政的缺位。鉴于此,笔者主要对此原因进行分析。

    1.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基层政府财力少、责任大

    从收人分配来看,无论在哪个国家,中央政府的收入都占绝大多数。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使中央政府集中了县乡两级约50%左右的收人。目前,我国县级和乡镇两级财政收人只占全国财政收人的20%左右。一方面,分税制所划定的中央与省之间的关系几乎被完整地传递到了县乡基层财政;另一方面,支出责任并没有相应上移。由于体制不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划分并没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将部分应由上级财政负担的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下移给了地方政府,致使基层财政支出不断加大。近几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以税收为基数给予县乡的转移支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县乡财政压力,但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大多数县乡财政依然困难。在县财政困难加剧的状况下,县一级也有可能调整乡镇财政体制而集中一部分财力,把县级的部分困难转嫁到乡镇一级。村级组织作为准政府组织,自然也会成为压力的承担者。如1994年,台州撤地建市,将黄岩市一分为二设立黄岩区和路桥区,黄岩由市改区之后,在财政上除了上缴省里的不变外,还必须向市里上缴地方财政的30000 2003年,台州市作出了调整黄岩区事权和财权的决定,在收人分配上,黄岩上缴地方财政的5%,原则上保留县一级事权,但由于这一变化,对黄岩的发展就造成了一定影响。到2006年,黄岩区的财政收人只有201549万元。由此可见,黄岩市改区之后,剩下大量的西部贫困山区,由于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获得的上级转移支付又不多,就不可能制定完善的区级转移支付制度,这也是黄岩区村级债务数额成为台州市之最的最主要原因。

    2.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加剧了农村会共产品的供需矛盾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预算支出不断增加,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得到了明显改善。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主要由农民自己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基本状况并未改变。新农村建设以来,中央明显加大了财政支持“三农”的力度,但毕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欠账太多,需要财政支持的领域太大,长期积累下来的领域太广,长期积累下来的需求缺口太大,这些矛盾都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如笔者调查的乡镇属于城市边缘区,农民已逐渐市民化,但这些区域却享受不到城市的公共品供给待遇。若他们要想享受到城市的公共品供给待遇,就必须上交一笔昂贵的费用。如a村作为当地闻名的新农村示范村,为搞好环境建设,委托该区环卫处保洁公司常年清扫保洁,2007年支付给区环卫处保洁公司常年清扫保洁服务费就达12万元。总之,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直接导致了城乡之间过大的公共产  品供给差距,也正是这种二元化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严重加剧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矛盾。相比而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基本社会制度,也是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和扶贫攻坚的基本制度,对农户和农村而言,更呼唤财政的“雪中送炭”。

    3.村级组织公共产品提供中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

    现行农村财税制度所形成的村级组织财权、事权不对称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严重供给不足。由于现行的分税制不是在事权管理清晰划分的基础上来确定财权的,这就诱致了各级政府在财权既定的情况下,分层次向下转移事权,以改进自身绩效。这种传导机制的最终结果是农村村级组织事权过多,财权过少,事权与财权脱节,陷于了有事权而无财权的境地。通常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纯公共品的提供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基础设施、农民养老、医疗保险等准公共品,往往考虑到农业本身的基础性和外部性特征,总体上都是政府主导,社会、市场和农民合作组织为辅的投人。但从笔者的调查来看,却与上述不完全一样。如笔者对调查区域5村的村级道路硬化工程资金主要来源的分析可见,村级道路硬化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村集体、上级政府、村民、社会出资,分别占5村道路建设投资总额的61.900. 2600,7.700.4.4写。笔者又对其中两村2005-y 2007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了调查,总的来说,两村的环境建设资金有60%左右主要由村集体投人,而各级政府只投人10%左右。而在村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的调查中发现,《台州市区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选择a,  b类的人员,政府补助总缴费额的16. 700,这明显与浙江省的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的规定不同。由于养老保障是目前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因此,为提高参保率和顺应民心,参保时,村委会基本上都会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好坏给予村民一定的补助。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村集体经济一般都难以承担这一重任。如调查4村在2006^2007年养老保险各种总支出为3601. 9万元,几乎是4村3年村集体经济的总收人。由于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使村集体支出急剧增加,特别是图1中的d村已超出了村集体的能力范围,使村集体陷人了债务困境,财务风险加大。笔者在最近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该村2008年由于要缴纳第二期补助,村级债务的规模继续扩大,短期借款从2007年底的619万元上升到了2008年底的1024万元,村集体经济风险急剧增大,这应引起当地政府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