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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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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编号:QM-28                    版本:00                 

制订部门:质量管理部

颁发部门:行政部

执行日期:                

制订人:        

日  期:

审核人:    

日  期:

批准人:    

日  期:

分 发 部 门

质量管理部、销售部、仓储部、售后服务部、行政部

1   制定目的:

年度自查是通过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价,证实质量管理运行的充分性、适宜性及有效性,以满足质量过程控制的要求,保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满足合同和客户的要求。

2   制定依据: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部评审及上报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量管理年度自查。

4   职责: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

各岗位人员配合进行检查和评价。

企业负责人负责对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并于每年年底前按药监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上报。

5  内容: 

5.1  自查范围

自查范围包括管理制度审核、产品质量审核、服务质量审核等。

5.2  内审周期:

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度进行一次自查,由企业负责人主持。并于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5.3内审时间:

质量管理人确定每年的自查时间,并于自查前半个月通知到公司各个部门负责人,要求各个负责人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准备好检查准备。

5.4检查人员:

质量管理人根据公司人员情况确定两名检查员,两名检查员需要来至不同的部门,检查员不能检查自己的部门的工作。

5.5检查表的制作:

质量管理人给检查人员分配检查部门和相应部门的《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制作任务,由质量管理人进行审核。

5.6自查过程

5.6.1  召开首次会议,布置自查有关事项,宣布检查的纪律和安排。

5.6.2  检查员按照事先安排好的检查顺序和《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写进《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中。

5.6.3  召开末次会议,质量管理人汇总《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并对整个检查结果进行汇报,对不符合的项目进行总结,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5.6.4  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不符合的记录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包括:不符合描述、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5.6.5  整改完成后,(有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时)由质量管理人整理《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7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5.7.1质量管理自查完成后,将自查情况按照岗位进行分类统计,算出各岗位执行情况的合格率。

5.7.2按照下表合格率情况执行

合格率

评价

处理方式

≥90%

优秀

由企业负责人给予年终奖励

80%-89%

优良

由企业负责人给予适当奖励

60%-80%

一般

需要进行再度培训

60%以下

不合格

需要再度培训后对执行情况再次检查,不符合要求时换岗或者辞退

6相关文件和记录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

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1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4种。对后3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筒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项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

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网企业;火灾隐患表现形式排查方法;整改措施

什么叫火灾隐患?火灾隐患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如何排查并整改?现就这些问题结合电网企业消防管理实际谈谈个人的观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隐患包括下列6种情况:(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6)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火灾隐患具有隐蔽性、潜在危险性和动态性特点,旧的隐患消灭,新的隐患又产生,需要常抓不懈。分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灾事故确定分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两种方法。综合判定要符合判定程序,我们应防止工作中乱用“重大火灾隐患”这一概念。

1、火灾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1.1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开展以前的建筑。如建于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一些高层,很多只有一个楼梯或是没有防烟楼梯,没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这类建筑由于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把关,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先天不足。

1.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列举了具体行为和处罚规定。

1.3消防部门监督把关不严。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电力调度楼、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4建筑消防设施老化。消防设施需要维护保养,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检测一次,一类高层建筑等,应当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1.5消防安全管理不善。一是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或没有全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是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没有实施维护保养和值班管理,设施擅自关停或处于不正常工作状态。

2、火灾隐患的表现形式及排查方法

2.1从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方面排查

2.1.1建筑总平面布局不合理。一是功能布局不当,如消防控制室设在高层建筑内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属于火灾隐患;二是防火间距不足,如两栋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13米,两栋多层建筑之间小于6米,无特殊措施就属于火灾隐患;三是违章乱搭乱建,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被石柱封阻不能通行,在两栋建筑之间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四是变电站环形车道不通畅影响消防车通行等。

2.1.2建筑使用性质不适应。一是建筑物的结构不合理,如办公楼内改变原结构的装修改建等;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不足,如高层调度楼二次装修采用木结构等;三是装修材料不达标,大量使用可燃材料等也会形成火灾隐患。

2.1.3安全疏散不符合标准。一是关于出口数量,一般每个场所要求设两个安全出口;二是关于疏散宽度,楼梯间、疏散走道的宽度和建筑用途有关,办公楼、住宅分别设置了最小净宽,总体疏散宽度是根据计算而来的;三是关于疏散距离,房间门到最近出口或梯间的距离,也因建筑用途而异,娱乐场所比办公场所严格;四是调度楼在门窗或疏散楼梯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门等障碍物的。

2.1.4调度楼避难层管理不善。一是防烟楼梯没有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二是避难层没有专线电话、没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三是避难层没有独立的防烟设施,没有应急广播和照明。四是避难层的净面积没能满足避难人员5人/平方米的避难要求等。

2.1.5调度楼救援登高的车道不符合规范。一是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二是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上空4米以下范围不应有障碍物。三是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2.2从消防设施方面排查

一是调度楼未按“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张贴疏散指示标志或标示错误的;二是室外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损坏的;三是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足或不符合规定。四是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经设置但存在故障未及时整改的。五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经设置但存在问题和故障未及时修复的。

2.3从防火分区管理方面排查

2.3.1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等不符合要求。一是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二是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堵塞密实。三是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缝隙。

2.3.2电梯井和管道井封隔封堵不符全要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3.3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巻帘不符合规范。一是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二是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三是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2.4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管理方面排查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电网企业与该场所类似的只有大会场、食堂等,这类场所应防止用电、用火、储油等方面存在隐患。

2.5从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方面排查

(这类问题较少,不做叙述)

2.6从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排查

结合电网企业生产、运行的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排查火灾隐患。

2.6.1电气安全防火方面。(1)线路敷设达不到标准。一是保护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穿金属管、金属线槽,涂刷防火保护层,或未按规定在电缆井、电缆沟和墙体内进行敷设;二是电线截面积不足,与负荷不匹配,导线发热可能引燃周围物品、也可能烧毁绝缘层导致短路,易引发火灾;三是线路连接不规范,如接头松动,用电量增加时可能因接触电阻过大产生电弧、电火花;四是选型与环境不配,特殊环境要求使用特殊的电线类型,有防腐蚀、耐高温和防受潮等,要与环境适配;(2)灯具使用不符合要求。如蓄电池室、油库使用普通照明灯,未使用防爆灯;物资仓库内使用大功率白炽灯,与可燃物距离小于50CM等;(3)配电设备选择不合理。如用木质可燃材料制作配电盘;在配电盘内使用裸导线连接,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熔断器的额定电流过大;多位插座三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4)变配电装置安装不当。如油浸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未设置事故油池;变压器距离建筑物四壁的太近,不利于通风和检查;将变压器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或疏散通道附近,威胁生命安全;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其距离小于1米;(5)电缆封堵不规范或施工后没有及时补封。电厂、变电站和调度大楼内凡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而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保护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竖井应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110千伏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层及电缆竖井、保护室、开关室等应按照规范要求装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变电站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应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进行分隔;电缆夹层、隧道、竖井和电缆沟以及火灾报警装置是否建立巡视检查和缺陷隐患整改报修制度等。

2.6.2明火作业管理方面。生产调度场所和高层建筑内的防火重点部位动火应执行《动火工作票实施细则》规定。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是否批准公布;是否符合动火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规范填写、合格标准等。

3、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3.1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法

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做出了两种规定:当场改正和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3.1.1当场改正。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规定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3.1.2制定整改方案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企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采取三种措施:(1)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2)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2火灾隐患整改的其他措施

3.2.1存档备查。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督查整改报告 ,希望对你有帮助。

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2013年全市建设工程标后大检查

重点督查整改情况的报告

秀屿区治建办:

根据莆田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全市建设工程标后大检点督查情况的通报》(莆治建办〔2013〕9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通报中涉及我局监管的项目共2个,分别是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共发现问题26处,目前已整改到位26处。

(一)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

建设单位:秀屿区木材加工区峤江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合同造价为1681万元,自2012年 8 月10日开工,于2013年6月28日竣工验收。

(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筑力(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工程共建设10幢安置房,其中多层6幢,高层4幢(16层),合同造价为1224万元,自2012年 8 月12日开工,目前已完成外墙粉刷、内墙砌体及打底,正在内部装修。

二、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整改情况

问题1:该工程造为1723.95万元,但可研报告中把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分别限定在4.89万、7.68万和9.44万元,且经秀屿区发改局核准均不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问题2: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指定,监理单位采用邀请招标,开标现场设在招标公司会议室;施工单位采用挂牌招标形式,评标办法规定为先进行三轮报价,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若最低报价相同的再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与相关规定不符,且评标中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而是由招标人、监察部门及机构人员共同负责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提供反馈材料中说明:(1)根据2012年3月22日备忘录,由峤江工业园区筹建办领导小组组长郭荔花召集筹建办、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于2012年4月25日在区政府第三会议室,牵头组织区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就园区内三条道路(创业路北段、魏东路东段、纵一路北段)勘察、设计委托单位采用现场询价方式,经资格审核(参与方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程序,以最低价选定受托单位;(2)根据区发改局《关于秀屿区创业路北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莆秀发改【2012】25号)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该工程监理不采用招标形式,故采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问题3: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6月4日,但实际开工时间是2012年8月10日,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整改情况:由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暂未完成,故延迟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但建设单位为响应区政府“五大战役”工作要求,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采取了边建边办的方法,且我局质监站也提前介入监管。

问题4:该工程监理费仅为9.8万,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约40万)相比,少了30多万元。

整改情况:根据区发改局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监理不采用招标形式,建设单位采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该监理单位监理资料齐全,在工程施工期间,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按施工进度实时进行监管,工程质量监管比较到位。且经有关部门抽检,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

问题5:查看竣工验收表、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通知单等内业资料,发现总监张滨签字基本上为代签字;监理工作大都只有监理员林兴恩一人负责;监理日记打印版本,记录内容雷同。

整改情况:经查总监签字确实存在代签字现象,目前对于代签字的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对照施工现场重新审查确认并进行补签,我局也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

问题6:编号002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但整改回复单上的时间为2012年8月19日,明显造假。

整改情况:经查编号为002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为电子文件,施工单位在制表时直接复制001号单,只对内容进行更改,但未对落款时间进行修改形成笔误,回复时间实为10月20日,现已重新签证。

问题7:施工日记涉嫌造假,内容均从监理日记中提取,且记录十分简单。

整改情况:由于施工日记与监理日记都是将当天的施工情况记录下来,所以可能存在部份内容雷同。对施工日记内容过于简单,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l3—56—2004)的要求,规范日记内容,明确记录人员,现已整改到位。

(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整改情况

问题1:该项目施工单位采用融资挂牌方式招标,挂牌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是省内国有企业,缺乏相关依据;挂牌招标中只有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施工、设计招标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而是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履约保证金按规定应是合同价的5%(约612万),但该工程以秀屿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5号定为1300万元,且要求在工程开标以前以现金形式缴纳。

整改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中说明:该工程为BT融资项目,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具备入选2010年度福建省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且注册地在福建的本省国有企业。但考虑到对省内国有企业信誉、实力比较了解,并与区政府签订意向框架协议,保证有投标人参加;按挂牌文件第五条规定:“若投标人只有一家经审核后合格的,确定最终承包人”。该工程为BT融资项目,施工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投标保证金1300万元按挂牌文件第十条规定:“承包人挂牌时交纳1300万元保证金中标后除扣5%合同金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额全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该项目设计招标按市招标办规定符合招标程序。

问题2:勘察单位2次公开招标失败后,未经批复改为询价方式。

整改情况:本工程勘察费用合同额为97500元,由于勘察单位公开招标二次均流标,后根据莆招投标办[2010]2号文件:“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但因考虑到与拆迁户签约的动工建设时间到期,为了尽快开工建设,故采用谈判方式选择一家信誉比较好的勘察单位。

问题3: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3年1月21日,但实际开工时间为2012年8月12日,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整改情况:由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暂未完成,故延迟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但我局质监站已提前介入监督。

问题4:垂直度、沉降观测监测工作未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设计要求不符。

整改情况:经检查,现场施工单位已对各栋楼的垂直度及沉降值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都以资料的形式记录在案,且垂直度测量值未超过规范允许范围(层高5米为8mm;全高累计值H/1000且30mm),沉降测量值均表明建筑物为均匀沉降,且监测数值均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要求。现我局已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垂直度、沉降监测复核,目前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基本符合要求,具体数据正在整理中。监测单位将在2014年1月21日前出具正式报告。

问题5:桩基未采用取芯或超声波方式检测;桩基静载数量不足。

整改情况:经核查,现场桩基静载数量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中第3.3.1条: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建筑桩基。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根据规范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静载选桩会议,由于该项目1#、2#、3#、4#、8#、9#楼为连体地下室且均为冲钻孔桩,且由同一班组连续施工,经设计、勘察等各参建单位研究,按同一条件选取静载检测桩,桩基静载数量满足规范要求;另外该项目工程大直径(大于1000mm)冲钻孔桩数量较少(共26根占总数量不到3.6%),桩长为15米-20米左右施工难度不大,且图纸未要求采用取芯或超声波检测,故未做这方面检测。现场桩基静载数量都是由各参会单位共同选定,并有选桩记录且各单位都有签字盖章。

问题6:工程内业资料中设计单位盖章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福建分院”的印章,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设计单位将工程内业资料中设计单位的盖章,全部更改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的公章,目前资料已送总公司盖章。

问题7:“五强两比”材料送多家检测单位检测。

整改情况:“五强两比”材料由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室资质过期未及时办理,施工单位为保证现场施工材料的及时送检,即转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送检过程均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送检的原材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

问题8:砼强度检测评定使用旧标准,未经总监确认。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等规范要求整理施工内业资料,目前施工单位已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对混凝土强度重新评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问题9:未提供桩基验槽记录。

整改情况:经检查,现场施工单位地基验槽(复验)记录中,包含桩基验槽内容,且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有签章。现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13-56-2004)等规范要求整理施工内业资料,目前正在整改,我局将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问题10:秀屿区质监站发的责令整改通知单上只有1名检查人员签字,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质监站全体干部加强学习福建省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法,目前执法人员已按照要求补签。

问题11:施工单位没有及时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612万元),2012年8月工程开工,2013年1月办理施工许可证,但2013年8、9月才分别缴纳300万元、312万元。

整改情况:本工程为BT融资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已于2012年6月28日将1300万元保证金汇入项目业主规定的专户,按挂牌文件第十条规定:“承包人挂牌时交纳1300万元保证金中标后除扣5%合同金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额全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因属BT融资项目,质保金存放在项目业主专户,后考虑到工程项目为政府性投资建设,根据莆建管【2011】75号文件规定,故于2013年8、9月才分别缴纳300万元、312万元。

问题12:监理服务费未缴纳至区住建局专户,接受统一监管。

整改情况:由于区财政资金紧张,该工程监理费未能及时缴入专户,但我局已按照《关于对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进行统一监管的通知》(莆建质安〔2011〕103号)文件要求,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按规定及时拨付监理费。

问题13:未按工程进度、合同和规定程序支付工程款,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

整改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中说明:按挂牌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本工程原则为融资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中标人不因投标人是否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都应筹集资金建设,不得停工,工程进度款招标人应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拨付,若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部分按月息1%利率计算承担利息”,故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

问题14:存在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现象,有通过网上公示,但未办理备案手续。

整改情况:该工程变更造价约2180657元,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9】115号)第二十条规定,该工程设计变更属于三类变更,事先已上报我局审批且在网上公示。

问题15:该工程第一次可研报告中投资估算值为9745.8万元,2011年3月25日,秀屿区发改局对该工程可研报告予以批复,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2283.8万元;2012年对可研报告给予以修改,投资估算值改为23102.7万元,2012年3月5日,秀屿区发改委对该工程可研报告予以重新批复,项目总投资估算也相应调为23102.7万;对比前后两次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估算表,工程费用名目、工程量等指标均一致,但综合单价调整较大,导致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值相差13356.9万元,批复后的项目总投资估算值相差10818.9万元。

整改情况:该工程第一次可研报告中投资估算值为9745.8万元,因当时没有考虑地下室造价,后因根据闽建筑[2010]43号、闽建筑[2010]43号文件人工费又调整二次,故造成综合单价调整,导致第二次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值相差13356.9万元,批复后的项目总投资估算值相差10818.9万元。

问题16:现场检查施工、监理人员到岗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投标中承诺人员共14人。除了项目经理易军、技术负责人林武、安全员段晓阳等3人在岗,其余11人均不在岗。在场的施工人员均不是投标中承诺人员;监理单位专监黄秋生、郭志成、监理员詹锦滨等3人不在岗。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立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范要求履行职责,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招标及合同约定,加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到场履职考勤工作,目前各相关责任人已按要求到场履职。

问题17:现场抽查发现3#、4#楼砖砌体部分使用淡化海砂。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对3#楼、4#楼局部使用淡化海沙的砌体全部拆除并采用符合施工要求的沙进行砌筑,目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问题18:1#楼15、16层施工放样孔未加设盖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部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电梯安全门的电器连锁开关损坏。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对1#楼15层、16层施工放样孔设置安全防护,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施工电梯安全门电器连锁开关损坏进行更换,目前现场全部整改到位。

问题19:对6#楼2层6个部位、3层9个部位、15层3个部位进行楼板厚度检测。其中2层有5个部位楼板厚度分别未11.3cm、8.5cm、和11.2cm、10.4cm、14.1cm,分别不符合设计值10cm和12cm的要求;3层有6个部位楼板厚度分别未10.6cm、11.4cm、10.4cm、10.8cm和12.4cm、9.3cm,分别不符合设计值12cm和10cm的要求;15层有2个部位楼板厚度为12.4cm、12.7cm,不符合设计值12cm要求。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目前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并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负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楼板进行堆载检测试验,以检验楼板承载力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检验结果将于2014年1月21日之前出具,施工单位承诺将严格依据检测结论再进行分析处理确保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对正偏差超标的14.1cm的楼板采用人工凿毛方法进行凿薄。1#楼15层厚度12.4cm、12.7cm的楼板,设计值为12cm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5mm、+8mm)之内符合要求。

三、处理情况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已对以下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各责任人给予记分。

(一)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

1、施工单位: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2、监理单位: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总监理工程师张滨(证书编号:35002565)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

1、施工单位: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

(三)将未经核定质量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验收的;

(四)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包方及发包单位或设计单位无正当理由限定承包方使用其指定的有关产品的。”

依据第二条款,并根据现场违法行为的程度,对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2、施工单位:对项目经理易军(注册编号:闽235080815911)给予通报批评一次。

3、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黄绳铸(证书编号:福建建监—041288)给予通报批评一次,并记20分。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强化责任意识。要求各参建单位继续强化有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尤其是在场施工人员,要严格施工操作规程,扎扎实实地控制好施工过程中的每一环节,消除质量隐患。

2、强化岗位责任制度。要求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主要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特殊事情必须要离开工地的,必须向业主单位请假,建立完善的考评制度,列入当年度信用考核。

3、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要求施工单位加大投入,严格按照规范、图纸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要求监督部门、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监督、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总之,我局将根据此次督查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工程有序进行,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附件: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整改反馈资料

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符合项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质量监督

1引言

“人”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第一要素,人员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到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如何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的重要内容。人员培训、人员考核和质量监督等都是人员能力保证和提升的重要方式。质量监督是食品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活动可确保人员能力持续符合要求,有利于发现检测技术人员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重视,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食品检测实验室检测过程复杂,专业水平要求高,涉及食品科学、化学、生物、毒理、放射性等不同学科、专业及领域,有些检测是常量检测,有些是微量甚至痕量检测,对人员能力要求更严格,质量监督的作用更加重要。本文结合食品检测实验室实际,阐述了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问题,对检测实验室的充分监督的实施方法进行讨论,针对实验室的充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2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做了规定。由于大部分条款为总体规定与要求,没有明确的监督细则与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方式不统一,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活动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问题。2.1监督员能力不足。目前,大多数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员通常由检测技术人员兼任,因其岗位特殊性可能无暇顾及质量监督工作,无法保证有效监督。有些食品检测实验室场所较多,监督员数量不能覆盖所有场所。另外,受专业背景限制,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某些专业、领域没有合适的监督员,存在监督员在专业领域覆盖不全的问题。2.2监督对象问题。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明确了监督的对象是“人员”,日常监督中部分实验室将监督对象描述为与“人”相关的设备、设施、记录、报告等,没有将监督对象定位为“人”。对象定位错误一方面偏离了监督方向,无法发现人员技术能力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无法到位,影响了质量监督效果。2.3监督记录问题。有的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记录表仅有“日期”和“不符合事项”两项内容,监督内容描述不清楚或不全面。这样的质量监督记录表可操作性不强,对不符合项描述不清,除记录人外,无法获知清晰明确的不符合事实,也容易造成后续整改时无据可查,遗漏不符合项的整改或错误地组织开展整改活动。2.4监督频次问题。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文件没有规定质量监督的频次,实验室应根据检测任务自行确定。部分食品实验室监督频次过低,有的一年一次甚至频率更低,监督频次过低不利于监督员发现实验室人员能力存在的不足,无法确保人员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2.5监督时机问题。监督时机的把握非常重要,把握好监督时机可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发现问题、提升工作质量。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仅重视了日常工作的监督,没有对客户投诉、检测结果处于临界值附近、检测方法发生偏离等特殊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确。2.6监督的纠正落实问题。部分食品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仅仅发现不符合事项,填写质量监督记录,按计划完成监督任务,对不符合项未进行纠正,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未对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特别是当涉及重大不符合事件时,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监督员未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不符合项的跟踪和验证[3]。

3食品检测实验室如何实现“充分监督”

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活动存在的监督员能力不足、监督对象不准确、监督活动记录不全面、监督频次低、监督时机把握不准、监督纠正落实效果差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活动的效果,无法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能力是否胜任工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存在风险。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做到“充分监督”。食品检测实验室应明确监督员职责、找准监督对象、把握监督时机和频次、采用合适的监督方式、全面记录监督过程、对监督活动进行有效性评价,并对监督结果进行应用,发挥质量监督活动的作用。3.1质量监督的目的。质量监督是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食品检测实验室质量活动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并对其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保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具有所从事检测工作规定要求的能力,使检测活动按规定与要求进行。“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客户、合同、法定管理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和实验室管理的要求等。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实施监督解决检测过程控制中的有关弊端,寻求改进机会,确保食品检测实验室人员具有从事检测工作的能力满足规定要求[4]。3.2质量监督的文件依据。实验室认可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等都对食品检测实验室的监督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如实验室认可准则的4.1.5g条款、4.15.1条款、5.2.1条款、5.2.3条款等对实验室监督对象、监督报告等做了总体要求[5];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5]中4.1.5g条款、5.2.3条款、5.9.1a)条款、5.9.1b)条款等对监督模式、监督方式、监督有效性评价、监督的应用等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及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2.5、4.2.7条款等对质量监督的对象、质量监督记录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6];《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实验室质量监督的实施做了总体规定与要求[7,8]。3.3监督员要求。首先监督员数量应足够,监督员应覆盖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所有领域、专业、地点等,一般来说,监督员数量与食品检测实验室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数量的比例应为1:5~1:10。监督员的能力应符合认可准则要求,应熟悉检测方法、技术、目的、流程、结果评价方式等,通常由较高技术职务的人员监督较低技术职务的人员,至少应由同一技术等级的人员担当监督。监督员应由最高管理者任命并授权[9],应赋予其足够的监督权利: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责令被监督人员改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可以扣发;若出现不符合工作,对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提出整改建议等;还应保证监督员有直接与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乃至最高管理者进行沟通的渠道[10]。3.4监督的对象。实验室认可准则及资质认定相关管理文件中提到了监督是对人员能力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应为人员能力。食品检测实验室应重点监督在培人员、转岗人员、离岗较长时间后的返岗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等。人员能力包括初始能力和持续能力,初始能力是指食品检测实验室新进人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后首次从事检测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能力,或是指转岗人员首次从事新岗位检测及相关工作的能力;持续能力是指当食品检测实验室测量设备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方法发生变化时,或检测样品特征、结构、原理发生变化时,或食品检测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或顾客要求、法定管理机构要求、认可/考核机构要求等与检测校准有关的资源、要求发生变化时时,实验室内长期从事该项检测、校准工作的人员适应各种变化并能做出正确判断、正确实施相关活动的能力。3.5监督的内容。食品检测实验室监督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合同评审能力、岗位资格及授权情况、设备管理及维护能力、标准物质及药品管理能力、样品管理能力、标准方法选择能力、环境设施管理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不确定度评定能力、出具报告的情况等。这些能力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法规熟悉情况,应监督检测人员是否熟悉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2]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食品检测及实验室管理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2)合同评审能力应监督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选取的标准是否正确,资源配置情况,检测时限情况,经费核算情况;(3)岗位资格及授权应监督岗位资格考核情况,是否获得了实验室的岗位授权,是否参加岗位持续能力培训;(4)设备管理能力应监督设备操作、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和维护保养情况;(5)标准物质及药品试剂管理能力应监督标准物质期间核查、配制、梯度稀释、标识、验收、安全使用等;(6)样品管理能力应监督样品制备、样品标识、样品运输、样品保存、样品处理等能力;(7)标准方法选择能力应监督根据样品选择标准的能力、方法选择是否正确,方法是否有效,方法是否涵盖样品种类,方法的检出限是否满足检测要求,是否熟悉并正确执行作业指导书;(8)环境设施管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环境设施要求,是否能正确设置环境条件,是否能正确监控环境条件;(9)数据处理能力应监督数据是否正确,处理过程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修约是否正确,是否进行了复核;(10)不确定度处理能力应监督是否熟悉不确定度评定过程,不确定度影响分量是否全面、是否重复,计算是否正确,修约规范情况;(11)报告出具情况应监督报告结果与原始记录相符情况,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描述是否清晰、客观、合理,意见和解释是否正确。3.6监督的方式。质量监督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可以采用固定时间,也可采用灵活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人员监督涉及监督的全过程,可采用现场观察、模拟实验、留样再测、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外部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既可采用单一方式,也可以两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共同使用。3.7监督的时机。监督一般包括常规监督和特殊监督,常规监督指按照监督计划的监督,包括新人员、新设备使用、采用新方法等时的监督,特殊监督指检测结果处于限量值附近时的监督、客户投诉时的监督、标准方法发生偏离时的监督、首次分包时的监督、流动或现场检测监督时[13]。质量监督员应把握好监督时机,既要做好日常的常规监督,还应注意特殊监督时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3.8监督的实施。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并依据情况变化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监督计划应包括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不满意时拟采取的措施、完成情况等。监督员应对监督过程进行记录,监督记录内容包括监督时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过程描述、监督结果、发现的问题描述等。对需要采取现场纠正的,应要求被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纠正,并对纠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同时做好记录;对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必须出具不符合报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人员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监督员应对纠正措施情况实施跟踪,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有效,关闭不符合;纠正措施无效则重新分析原因,再采取纠正措施,直到关闭不符合。3.9监督的评价。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对质量监督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监督的策划、计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评价时可以考虑:监督策划及计划是否全面;监督实施过程是否规范;监督记录是否描述清晰、完整;监督的问题是否得到整改,纠正措施是否有效并跟踪验证;监督发现的问题下次审核或监督时是否还有类似问题;质量监督是否确保了人员能力的保证和提升,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结果、人员比对提高对等结果满意度是否比以前有所提高。3.10监督的报告食品检测实验室应定期编写年度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概述本年度监督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包括监督时间、监督的人员数量、监督类型、监督时机等;总结监督工作成效,如人员能力的提高、食品检测实验室数据和结果质量的提高等;总结质量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措施的有效性;对下一年度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如人员培训计划的侧重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的重点对象等。质量监督报告应作为输入提交年度管理评审[14]。

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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