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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激励企业产品创新、品牌创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为宗旨的政策引导类计划,是本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新产品计划按照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密切与相关科技计划衔接,着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激励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和聚焦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提高产业竞争力,增强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能力。
*年度新产品计划继续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新产品开发、试制及产业化工作,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环境。同时,*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将重点从本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中遴选推荐。
现将*年度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实现生产并销售符合新产品计划支持重点和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支持重点和范围
*年度新产品计划支持重点和范围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生产的新产品;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增强企业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新产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新产品;支持装备制造业、先进制造业、以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制造业的新产品;支持对环境保护、在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的新产品;支持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产品;支持促进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和城市发展的公益类新产品;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新产品。
优先支持国家重大专项和“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新产品;本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以及其他科技专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新产品;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孵化器企业和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以及部市合作、市区县联动资金匹配开发的新产品。
不支持食品、保健品、饮料、服装、传统手工艺品、小家电等日用产品;军工配套产品;高能耗和高污染项目。
三、申报材料和申报渠道及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按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的申报工作。
1、电子数据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请访问*科技网站:
(1)项目电子数据申报表必须采用新产品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版)录入,经校对确认无误后,网上提交;
(2)产品研制技术总结报告和项目产业化前景分析均按word格式网上提交;
(3)精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必备材料、必备附加材料和辅助附加材料进行扫描,按规定格式(.jpg)网上提交。
上述3项电子数据需拷贝光盘一张。
2、书面材料申报
(1)按录入的电子数据申报表,采用申报系统提供的打印功能,用A4纸打印带有水印标记的书面申报表,提交的纸质申报表若无相关标记,则视为无效。申报表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章无效;
(2)产品研制技术总结报告和产业化前景分析,用A4纸打印;
(3)按书面申报材料清单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3、申报渠道及申报时间
(1)电子数据
申报单位应将最终确认的电子数据于*年4月20日~5月25日,至*科技网站提交,过期不予受理;
(2)书面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光盘一张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送到所属的主管科技部门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主管科技部门将每个项目的书面材料三份和光盘一张汇总,并附申报项目清单和初审表,于*年5月5日~20日报送到*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简称“新产品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的评审与认定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年度继续开展新产品计划项目专家网上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市科委认定后,下达*年度新产品计划,颁发《*市重点新产品证书》。并对其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研发补助经费。
注意事项
1、根据科技部要求,为了与国家政策引导类计划相衔接与配套,凡列入过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已列入过*市重点新产品计划或其他*市科研计划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若申报项目名称相同,但型号不同,则必须提供该型号所采用新的专利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有新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才可申报;
3、国家和本市相关科技计划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应提供该计划项目的验收证书或相关证明,才可申报;
案例一:退回A股发行企业不服海南凯立告赢证监会
2000年4月28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函》,该函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海南凯立公司不服该函的认定结论及退回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于2000年8月1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有关错误认定,并判令恢复审查程序。
2000年12月18日市一中院判决:确认中国证监会退回海南凯立公司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中国证监会恢复对原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判决后,证监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股票发行、申请、核准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证监会是行使国家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负有核准的职责和权力,但其行使该职责和权力时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并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受理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或者不予核准决定并予以说明的行为。该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此案中,证监会作出的上述行为并未按上述法定程序进行,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该案对推动证监会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泛美卫星”诉国税局跨国卫星使用费纳税第一案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第二税务所,向中央电视台发出《关于对中央电视台与泛美卫星公司签署〈数字压缩电视全时卫星传送服务协议〉所支付的费用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通知》,通知认定:依据美国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协议》,央视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中美税收协定》中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该协定,应在我国缴纳部分所得税。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要求央视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并认定泛美公司于1999年3月25日缴纳的150余万美元预提所得税,应由中央电视台依法代扣代缴。美国泛美公司不服,向国税总局对外分局提出复议,对外分局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维持319号《通知》的决定。后泛美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2001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北京国税总局319号《通知》;二、驳回泛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泛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该案涉及国际间使用通讯卫星费用性质的确定,涉及涉外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定、涉外电信管理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此类案件当时在国际上仅有两例起诉。一中院依据国际条约和我国税收征管法作出上述判决,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案例三:女律师告了交通队司法建议规范交管拖车
2001年3月1日14时左右,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刘燕燕,将其所驾驶的小客车停放在西城区金融街投资广场对面的非机动车道内。值勤民警用清障车将刘燕燕的车辆拖至西城区月坛桥下。西单交通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刘燕燕处以5元罚款。刘燕燕不服该决定,向西城交通支队申请复议。2001年4月11日,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仍决定对刘燕燕罚款5元。刘燕燕不服向法院起诉。
2001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市一中院就市交管局处罚违法停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认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实施拖曳违章车辆的执法程序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执法行为不够公开、透明,建议其予以改进。交通管理部门十分重视法院的司法建议,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点评:一中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注重通过司法审查活动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据不完全统计,一中院近年来共发出各种司法建议近100份,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河北律师告铁道部引出上浮票价听证制度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北京铁路局等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35岁的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认为,该通知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依据《铁路法》、《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火车票价应报经国务院批准,而铁道部未经该程序报批。同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票价上浮应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未召开听证会。乔占祥认为该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占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不服,把铁道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对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中院于2001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此次春运票价上浮行为没有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2年2月27日,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该案的意义不在于原、被告谁输谁赢,而在于价格听证制度被广泛关注。同时通过该案的审理,有力地推动了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虽然1997年颁布《价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但实际上中央一级的价格听证会从未召开过。该条法律的实施因从未有人提出质疑或提起监督而似乎被人遗忘,成为摆设,直到此案才引起人们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广泛关注。在此案一审过程中,国家计委即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依照上述听证程序,首次举行了铁路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案例五:地址搞错证书寄丢专利权人获国家赔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未公告联系人事项,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2003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为违法,赔偿原告王向东经济损失3354.5元。
2001年2月27日,王向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种名称为“滚动式拖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王向东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因此在填写申请人地址一栏时,王向东将北京的一位亲戚的姓名、地址写上,在联系人姓名一栏填写的是“夏某某转王向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于2001年12月授予专利权,并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进行了公告,公告的专利权人地址上删去了“夏某某转”的字样,并于2001年11月27日将专利权证书寄出。一直没有收到专利证书的王向东,多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才得知是由于知识产权局在邮寄专利权证书时没有将联系人夏某某的名字写上,致使被告将原告的专利证书寄丢。2003年7月,原告向市一中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点评:此案中,法院首先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未公告联系人事项的行为是违法的,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原告因被告的违法行为来京解决问题及进行相关诉讼,确实支付了一定的交通、食宿、检索、打印复印和邮寄等费用,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大学讲师状告教育部高校依法享有职称评定自主权
武汉一名大学讲师因学校职称评审而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在立案阶段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2003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讲师败诉。
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讲师王晓华,因其在学校举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未通过副教授的资格评审,认为学校在资格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
法院审理后认定:2002年,华中科技大学进行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评聘委员会认定王晓华在学校没有主持或参加过一项科学研究项目,不符合有关政策中副教授任职资格。而王晓华认为其符合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该校在职称评定问题上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故多次向湖北省教育厅及教育部等部门反映、检举。2003年1月21日,王晓华向教育部递交了“行政复议及检举信”。2003年2月21日,教育部针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晓华将教育部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华中科技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有权对副教授的任职资格进行审定,该行为属于高等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范畴。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教育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原告王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评定职称属高校自主权的范畴,学校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自主权应该支持。法院依法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不应延伸到此范畴内。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全面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七:女主持家属告了消防局行政败诉为民事胜诉打底
中央电视台《夕阳红》栏目主持人沈旭华在张生记餐厅吃饭时误入施工区域,失足坠楼死亡。其夫喻建华向法院起诉北京市消防局未尽消防验收责任。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喻建华的起诉。
北京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于2002年4月开业。经法院调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喻建华以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纠纷。此后不久,朝阳法院判决张生记餐饮公司等对沈旭华之死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共赔偿沈旭华家属30余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涉及公安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该案的正确裁判为后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案例八:减肥药含有违禁成分生产厂家状告卫生部
原告广州健柏保健品有限公司是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生产厂商。2002年12月4日,国家卫生部认为健柏堂牌减肥胶囊中含有法律禁止添加的“芬氟拉明”、“吗吲哚”成分,因此作出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以被告所做撤销通知认定事实有误,起诉至一中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通知。
法院查明,2002年2月6日,被告经审查向原告颁发了保健食品证书。同年7月10日,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在对该省长沙市的灵通保健品商行进行检查时,抽取了“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经检验,该产品中含有“芬氟拉明”、“吗吲哚”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后国家卫生部又委托体育总局检测中心对“健柏堂牌减肥胶囊”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再次证实该样品含有违禁成分“芬氟拉明”和“吗吲哚”。经听证,被告认定含有违禁成分的“健柏堂牌减肥胶囊”系原告生产,遂作出前述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原告不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经审查,于2003年4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卫生部的撤销通知。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卫生部一审胜诉。
点评:本案涉及减肥产品生产许可的行政管理问题。减肥产品涉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国家对此从严进行管理,体现了卫生行政部门既对广大消费者负责也对生产厂家负责的工作态度。法院的判决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案例九:国内厂商起诉专利复审委法院依法支持国外当事人
2002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了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日本摩托车生产厂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02年9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3月作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原告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审理认为,专利复审委所作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上述决定。
点评:本田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外国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体现了对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贯彻了WTO的原则。案例十:“奔驰”诉商评委商标不显著法院不支持
2003年12月18日,一中院对原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四起商标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因其申请注册的四个图形商标与汽车散热格栅(俗称“前脸”)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而败诉。
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于2000年10月向商标局提出四个图形商标注册申请,因该四个图形与汽车散热格栅的常用造型基本相同,商标局驳回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2003年8月,原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驳回复审决定。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县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一条主线”(监管创新年),突出铸造“三个亮点”(把行政指导、诚信体系建设、社会参与等逐步打造成在市以上有影响的监管工作品牌),扎实开展“四项行动”(织网、亮剑、架桥、共治),严格落实“五项措施”,全力巩固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药品“两打两建”以及保健食品“打四非”成果,继续确保全县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重点
1、培植“三个亮点”。一是推进食药诚信体系建设。分环节深入推进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打造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的诚信体系。以优化审批和政务公开为重点,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以电子监管和诚信评级为核心,强化企业诚信建设;以实施奖惩机制和媒体宣传为抓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以教育培训和“四比四看”为动力,深化个人诚信建设。二是深化药监行政指导工作。把说服、教育、示范、规劝、建议等柔性手段融入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过程,促进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刚柔相济。针对重点、重大项目的特点和企业的需求情况,通过邮件提示、短信提醒、电话通知、上门辅导、QQ群服务等多种方式方法,对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业务知识的指导和服务。加强岗位的分类培训工作,明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工作要求、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目标,增强干部职工对行政指导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三是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共治。即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坚持政府主导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让行业协会、第三方监督机构和公众等都为食品药品安全献计出力;建议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列入政府工作重点,争取将保健食品药品动态监测等工作列入下年度县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强化部门协同。主动争取公安、邮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切实增强工作合力;依托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平台,联合工商、卫生、质监、公安、文广新等部门联合开展食品药品广告非法宣传专项督查。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文化建设,切实负起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发挥群众参与作用。着眼调动消费者和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互动平台,让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有门、有果、有奖;在网站、报纸、电视台刊播公益广告,向社会公告和消费预警;征集150名技术人员组建食品药品普法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食品药品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等活动,为监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开展“四项行动”。一是开展“织网行动”。以县镇村专兼职监督、协管工作线和远程电子监管线为“经”;以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为“纬”;以社区为“面”,以企业为“点”,编织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敏捷、运行自如的县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络,致力铸造“满意型食药监”。二是开展“亮剑行动”。1月份启动以保障“两节”、县“三会”期间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的“春雷行动”;4月份启动以巩固2013年保健食品“打四非”成果,专项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重点的“正源行动”;7月份启动以巩固药品“两打两建”成果,会同公安、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力争攻克一批大要案件的“雷霆行动”;10月份联合工商、公安、文广等部门启动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违法广告为重点的“秋风行动”,奋力打造“威严型食药监”。三是开展“架桥行动”。围绕服务企业裂变扩张、跨越发展,组织人员深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新版GMP、GSP培训;服务启动药业公司医药产业园项目建设;跑省服务九阳生物制药公司的原料药注册跨省技术转移工作;服务吉瑞达电子有限公司新上三类医疗器械项目,全力构造“服务型食药监”。四是开展“共治行动”。开通“乡药监”腾讯或新浪政务微博、论坛,与网民互动;在《报》开设“食药在线”专栏;开通药械保化产品“违法行为曝光网”,办好案件曝光、企业曝光、产品曝光、广告曝光、消费提示等核心模块,让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开展“民情恳谈”活动,印制“食药安全服务监督联系卡”,组织“药监开放日”活动;开展食药安全志愿“一线服务”活动,组织执业药师和食药安全志愿者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走进社区、走进农村“双走进”、第四个“全国安全用药月”、社区药学服务等亲民便民惠民活动;与媒体合作,通过短信平台食药安全公益短信和预警信息,广泛动员社会社会各界参与食药安全监管,倾力建造“创新型食药监”。
三、关键措施
1、围绕转职能,探索监管新路径。一是继续做好机构改革准备。完成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工作以及镇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设置任务。推进食品药品“网格化管理”,组建好镇(区)基层监管队伍一支队伍,整合好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两支队伍,充分发挥“网格”作用,实现数据化管理,进一步摸清底数,掌握动态情况。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扎根基层,宣传进村到户入企,进一步提高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知晓率。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市场情况调查,为全面开展监管奠定基础。建立健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监管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确保监管有效。二是试点建设学校食堂“阳光后厨”。与教育部门沟通配合,在有条件的学校食堂试点建设“阳光后厨”。即在小型学校食堂厨房安装透明玻璃,大中型学校食堂操作间安装摄像头、饭厅安装显示屏,使学生、老师和家长对学校食堂后厨情况包括从业人员行为都能看到,改变传统“厨房重地,闲人免入”的状况,基本实现后厨透明化、监管社会化和网络化。并将监控设施与监管部门联网,实现监管电子化,将监控资料按期备份留存,随时可以抽查监督,有利于查明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有利于分清责任,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扎实推行“四查两透明”制度,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日检查、食品安全志愿者周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月抽查和学校之间学期互查制度,确保学校食堂“两透明”,即后厨操作透明和原料采购透明。三是开展“质量诊所”活动。充实调整全县食品安全专家成员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深入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巡查“诊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摸查会诊,帮助企业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提高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围绕规范化,构筑监管新格局。一是进一步争取地方政府重视与支持,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组织、考核评价、技术支撑和制度规范体系,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二是通过将规范标准通俗化公示在企业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加强日常动态等级评定,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点评活动,宣传指导公众扫描“诚信二维码”,加强电子监管和视频监管,加强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适时组织食品药品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会,全面推开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加大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新版GMP的跟踪检查力度,全面深化质量授权人制度,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四是大力推进新版GSP实施力度,鼓励、支持小药店加盟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同时全面深化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进销存计算机远程监管系统和店容店貌规范化建设,形成规范化经营管理全新模式。五是深入实施《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药械的设置,特别是厂校医务室的用药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3、围绕抓整治,建立监管新模式。一是实行“网格化、格式化、痕迹化”(“三化”)监管。网格化,即划区包干,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责任人,构建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网格化监管格局。格式化,即实施“八查八看”格式化检查,从查证照入手,看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从查管理制度入手,看企业是否规范执行各项规定。从查标识标签入手,看产品是否符合要求;从查产品有效期入手,看企业是否定期检查产品;从查资质和各种记录入手,看企业有无供货商及产品有效资质;从查购销台账入手,看企业记录是否齐全规范;从查人员健康状况入手,看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健康体检,有无传染病史;从查产品及店堂宣传入手,看企业和产品是否存在违规宣传现象。痕迹化,即针对不同监管对象、不同监管内容和不同监管类别,制定不同的现场检查记录,有的放矢,留存监管痕迹,提高监管效率。二是重点推行保化品“色标”分类监管模式。建立经营企业“终身信用卡”跟踪管理制度,将企业日常检查、监督抽验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录在“信用卡”上,采取量化积分,综合评价,由高到低将经营企业的监管等级(从重点监管到优化监管)分成红色(Ⅰ等)黄色(Ⅱ等)、绿色(Ⅲ等)三个等级,实施分类差别监管。三是探索建立“一体执法、两轮并驱、三向并重”的“123”食品药品稽查机制。一体执法,即确定“人员向大要案集中,政策向大要案倾斜”的工作思路,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全力开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等有效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劣药械、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两轮并驱,即部门合作和政企合作齐驱。加强与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省、市、县际间的交流与协作,不断强化系统内外稽查工作信息的分享互动。建立电话、信函、电子信箱、来人等多种渠道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对举报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奖励,鼓励企业提供打假线索,寻找制假贩假“窝点”,建立群众参与的联合打假机制。三向并重,即注重能力提高、注重严格监管、注重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