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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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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意见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强化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监督检查。围绕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监督检查。抓好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节能降耗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涉企部门权力运行,减轻企业负担,严厉查处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绩效评估,推行绩效管理,推动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

二、落实廉政责任,强化党内监督

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长效机制建设。下发市经贸委机关党风廉政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局面。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查,年底有考评,并实行追究制度。做好述职述廉工作,增强领导班子“一岗双责”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惩防体系五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工作方案》,结合我委实际,制定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工作方案,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分阶段、分步骤抓好落实。做好反腐倡廉立项分解工作,加大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面推行党务公开。

三、加强行政监察,督促依法行政

通过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履职,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廉政监察,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继续加强工商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符合规定投向、资金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防范腐败现象发生;开展全市工程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的监督,不断提高评审质量,为闽北选出合格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开展效能监察,继续实行委机关效能建设四项制度,继续开展创建“服务发展最佳科室”活动,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管理,提高执行力。督促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拓展办事公开范围,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作为问责重点,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四、维护合法利益,营造发展环境

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开展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监督检查;围绕“突出工业、突破工业”重大战略举措,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有关单位落实工业发展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等行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继续做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切实解决行业不正之风。

五、重视群众,严肃惩治腐败

要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解决好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本单位违纪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的违纪违法案件。继续做好“一案一整改”工作,对件、案件中发现党风、政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有效防治的对策和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六、抓好廉政教育,促进廉洁自律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开展政治纪律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形式。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继续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提升廉政文化建设水平。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开展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承诺。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等行为;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严禁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严禁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继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规范公务接待。

七、完善制度建设,推进预防腐败工作

持续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行政审批关键岗位的监督。进一步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持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围绕效率、公正和廉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推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提升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水平。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实行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适时适度进行修剪。在开春后对入秋后应进行轻修剪而未修剪的茶园及时进行补剪,达到蓬面整齐,便于采摘,促发新梢。按照“照顾多数,同园一致”的原则,程度宜轻不宜重,采用“宁浅勿深”的轻修剪方式进行。

(二)松土增温。春季我县气温回升快,在2月中下旬及时松土,有利于加速空气流动,迅速提高土温,促进根系活动,深度10㎝以内为宜,做到尽可能少伤根系。

(三)补施肥料。结合松土补施速效氮肥,管理及肥力水平较高、但秋冬季未施基肥的茶园,每亩补施30公斤尿素加50公斤有机生物肥为宜,较差的可适当增加,对有一定绿叶层的茶园,可增加叶面施肥,以弥补根系供肥的不足。

二、抓住时机,搞好改造

(一)对低产茶园,要在春茶即将结束时,进行重修建更新或挖除重植高标准无性系良种茶。方法是对树势严重衰老,育芽能力弱,分枝稀疏,产量很低的在春茶稍提前结束的5月上旬,用锋利的柴刀或篱剪在茶树离地20-30cm处剪去地上部分,注意留桩不可过高,清除杂乱的地蕻枝。对未老先衰,采摘困难,鸡爪枝、对夹叶多,芽叶少且瘦,产量明显下降但树体骨架尚好的茶树,用柴刀或重修剪机在茶树离地40-50cm处砍(剪)去地上部一半左右。台刈或重修剪后的茶树应及时亩补施30-40公斤尿素,促发新梢,适时修剪养蓬,杜绝恶性早采,防治病虫,经过2-3次修剪或打顶采摘,恢复树势。把树体培育成树高80-100cm、树幅110-120cm的标准树型。

(二)对无公害茶园(有机茶园除外)实行三改

1、改施肥时间。把全年施肥的重点放在10月中下旬的基肥上,提高茶树吸肥率。

2、改施肥品种。彻底放弃传统碳铵加磷肥的做法,多施重施有机生物肥,并适当配以尿素。一般茶园(亩产200公斤干茶)基肥亩用有机生物肥80公斤加20公斤左右的尿素。高产茶园适当增加用量。为保证茶树吸肥的连续性,春茶前2月上旬、夏茶前5上中旬、秋茶前7月中下旬还要亩施配方专用肥20公斤加20公斤尿素作追肥,确保茶树周年养份供应平衡。去年未施基肥的,春追肥要加大用量。春芽萌动后或夏茶期间,可适度进行叶面喷肥。

3、改施肥方法。改撒施为开沟施入后盖土,提高肥料利用率,基肥开30cm深沟,追肥开20cm浅沟,施后及时盖土。

二、常规管理技术

(一)以保苗促苗为重点抓好幼龄茶园管理,为高产稳产打基础。

一是抗旱保苗。种子直播的茶园,在出苗后的次年春季进行间苗和补苗,保证每穴2株,去弱留强,去劣留优。无论是直播茶苗还是移栽茶苗,遇有干旱必须在旱季到来之前进行灌溉。在“伏旱”季节,可在茶苗根颈两旁宽20-30cm的根系分布区盖5-10cm厚的农作物秸杆,上面再压碎土,防止夏季高温灼伤和晒死茶苗。

二是施肥促苗。茶苗移栽成活后有白嫩新根长出并且萌发一季新梢停止生长后开始追肥;茶籽直播出苗生长3~5片叶,形成驻芽后可开始追肥。新植茶园第一次追肥亩用尿素4公斤或稀桶子粪6~8担,以后生长季节每月一次,用量适当增加。施肥方法:离茶苗10~15厘米或者在窄行中间开浅沟(或打洞)施肥。一足龄到投采前的幼茶园每年施肥四次,即2月下旬,5月上旬,7月下旬三次追肥,10月一次基肥。年施纯氮15~20公斤,氮、磷、钾的比例为2∶1∶1。幼龄茶园不用碳铵以防烧苗,并禁止施用含氯离子的肥料。

三是行间铺草、合理间作。采用山草或地边、地角的杂草铺盖,要在野草未结籽前进行,以防草籽带入茶园,增加杂草生长量。野草要经过暴晒,防止病虫带入茶园。铺放时要均匀,厚度以不见土为好。不铺草的茶园可进行适度间作,植茶后第一年夏季可在宽行间种一行苞谷,给茶苗适当遮阳,秋冬季间作白菜、萝卜等,第二年夏季宽行应间作黄豆或者绿肥。两足龄后茶园应停种其它农作物,但还可种植绿肥,翻耕入茶园以改良土壤。

四是防除草害。茶园行间覆盖、种植绿肥、耕作等都能有效地抑制和消除杂草。利用雨后初睛及时扯除杂草,除早除小除净,切莫造成草荒苗。

五是定型修剪。我县定型修剪的最好时期为2月中旬。修剪方法:茶树要进行3次定型修剪才能形成符合投采标准的树型。在正常的管理条件下,当年的茶苗秋后一般能长到35cm以上,翌年2月底3月初进行第1次定型修剪。如果茶苗不到30cm,要推迟到5月下旬待春茶生长结束后修剪,用枝剪离地15-20cm处剪去主干枝,留下侧枝,让茶苗自行生长。第三年的2月下旬至3月初进行第2次定型修剪,在第一次剪口上提高15-20cm处进行水平修剪。剪后让茶苗自行生长。第四年的2月下旬至3月初在第二次剪口上提高10-15cm处进行第3次修剪,到春茶结束,树冠骨架初步形成。每次修剪后生长的新梢不能采摘,这是幼龄茶树定型修剪成败的关键。到夏秋茶时,可坚持留低采高,留边采中的原则,打顶采2-4次,第五年春茶前在第三次定型修剪的剪口上提高5-10cm处进行轻修剪,把茶树剪成弧形或平形,树冠便可形成,投入正常生产。茶树定型修剪,必须选择晴朗的天气,雨天不能修剪。修剪时,剪口必须平整、光滑,不能以采代剪、以折代剪。剪口离下位腋芽约3-4mm,保留外侧芽,使所发的枝条向外扩张。修剪后要加强肥培管理,使伤口早日愈合、发芽。进入正常采摘期时,幼龄茶园必须达到树高、树幅50-60cm,每株茶树生产小枝数20个以上,绿叶层25-30cm。

(二)推行机剪、机采,实现节本增效。

手剪、手采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费工费时,不利于集约经营。机剪、机采提高工效10倍以上,可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和体力。一家一户茶园面积超过5亩的,可配备单人修剪机和单人采茶机,承包或租赁茶园面积超过100亩的,可配备双人抬式修剪机、双人抬式采茶机。一年一度的轻修剪既可放在10月下旬,也可放在春茶采摘后进行。春季名优茶对鲜叶要求高,不适宜机械采,但在高峰期或大宗茶生产期间,可用机采。机采前,要对树冠进行一次机械修剪,平整树冠面。

(三)综合防治病虫,降低农残,确保茶叶安全质量。

一是禁止使用1605、甲胺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氧化乐果、乐果、灭扫利、优得乐、杀虫脒、呋喃丹等高毒高残农药,有限制地使用低毒低残农药。防治茶尺蠖选用10%氯氰菊酯4000倍液或2.5%的氟虎2000-3000倍液,茶小绿叶蝉选用2.5%的天王星加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1500-2000倍液或绿浪800-1000倍液,角蜡蚧、黑刺粉虱可选用40.7%的乐斯本1000倍液,青蛾蜡蝉选用80%敌敌畏1000倍液。注意农药交替使用,用药7天后再采摘茶叶。二是推广茶园安装害虫诱杀灯,以减少用农药次数。三是推广11月上中旬用100倍晶体石硫合剂液清园消毒,降低病虫基数。四是勤采早采,减少害虫对幼嫩芽叶危害。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目前乡镇纪检工作大多是一片空白,“人员难专职、任务难专一、时间难专用”这是存在的共性,从而造成了不少乡镇纪检工作开展不力。一年下来,乡镇纪委办不了几个案子,即使是上级纪委要求处理的案件都是办案质量差,时间长,执行难。这样一来,乡镇纪委就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纪委的工作职能,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针对目前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加之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新手多的情况,如何做好乡镇纪检监察工作是摆在每一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新课题。

(一)理顺领导体制,解决“谁来管”的问题。继续探索乡镇纪委受双重领导的机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确定“条”和“块”的管理问题,进一步强化县纪委对乡镇纪委人事、业务的直接监管权,具体做法是:把乡镇纪委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和工资福利一并收归县管,根据工作需要和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对乡镇纪委履行同级领导权,使乡镇纪委既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样一来,有利于调动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改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 作作风,有利于改变乡镇纪委工作“疲软”的现象,从而使乡镇纪委工作有新的起色。

(二)优化队伍建设,解决“谁来做”的问题。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齐配强乡镇纪委班子,同时要为乡镇纪委配备一名真正意义上的专职纪检干事协助工作。乡镇纪委干部的任用应由县纪委提出意见,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并且有、财经、审计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担任乡镇专职纪检干事,彻底改变过去纪检干部占位不谋事现象,要加大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和异地交流使用力度,提高乡镇纪委干部的工作能力。乡镇纪检干部不但要政治上要强,更重要的还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真正做一个“能干事、干成事”的乡镇纪检监察干部。

(三)理顺工作顺序,解决“工作主动性”的问题。积极工作,努力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营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乡镇纪委面临人员少、无专职纪委委员、无经费、无查办违规违纪案件的经验等一些客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乡镇纪委要开展好各项工作谈何容易,就必须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在查办案件上,要向党委、政府反映案件的紧迫性和恶劣性,树立惩处腐败实际上也是一种发展,是促进社会更加、繁荣昌盛的内在因素。独立办案,不畏权势,防止外界干扰,从严从快结案,该处分的坚决处分,该进入程序的进入司法程序,创造一个明朗的政治天空。

(四)规范工作内容,解决“做什么,如何做”的问题。乡镇纪委要根据农村的实情,在吃透上级纪委会议精神的前提下,制定出一系列乡镇纪律检查工作制度,如学习培训、调查、查办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执行情况,让党员干部时刻紧绷正义之弦,不越雷池半步,从制度上保障纪检工作的顺利实施。乡镇纪委工作始终要从教育入手,惩处为辅,用大量反腐倡廉警示片教育他们怎样做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党员干部;如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利益观;如何践行“三个代表”和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而使广大党员干部反腐的决心更加坚强,信心更加牢固。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犯罪活动,促进资本市场和房地产等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突出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努力净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发挥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强化对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的保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重大项目建设关键部位和环节的预防性监督工作,积极开展重大项目建设中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法严惩损害重大项目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重大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健康规范进行。

三、注重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继续抓好查办危害能源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活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情形,积极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切实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高度,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对受理的举报线索,慎重初查、慎重立案。对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依法慎重处理。切实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特别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慎之又慎,决不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立足检察职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积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依法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坚决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以及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利用宗教、宗族势力破坏农村政权建设的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继续深入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查办发生在惠农支农资金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征用等领域和环节侵害农民切身利益的案件,并及时将追缴的赃款全额返还给受损农民;认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农产品生产经营、农村金融等领域和涉及农民工劳资等纠纷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有针对性地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保障中央各项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落实。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农村检察工作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六、高度关注和保障民生。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肃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及“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坚决查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受贿、、、等职务犯罪,切实保障生产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强化对涉及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监督纠正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现象。及时执行已复查纠正的案件和刑事赔偿决定,探索实行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七、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全面梳理有损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和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加大对侵害企业利益、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等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力度,特别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切实依法纠正因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不公,严肃查处其中的、枉法裁判等犯罪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八、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制度,增强企业防护能力。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并认真搞好行业预防和重点预防,与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各业务科室分别与一个以上企业建立法律服务联系点,加强与企业负责人和客商的联系,主动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排忧解难,支持合法经营,协助企业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

纪检监察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

(一)立法上的不完备,限制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权力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两部诉讼法的总体规定看,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及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及范围应该说十分广泛,但在具体规定如何进行法律监督时,法律条文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力及范围又陡然限制得非常狭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范围仅仅限定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排除了检察机关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从而使总则的立法,没有分则立法的保障,成为空泛或者说单一的“事后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和阻碍。

(二)监督方式单一,新监督方式探索艰难

由于法律只明确规定了“抗诉”这一个监督方式,高检院为了拓展民行检察监督的内容,缓和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先后提倡了查办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新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些新的监督方式在人民法院配合的地方可能会得到落实,在人民法院不配合的地方甚至在有些原先配合的地方在更换院领导以后就得不到支持。国有资产支持案件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检察建议也仅仅是在检法两家关系比较好的地方甚至是比较好的时候才能得到落实,并没有法定性和稳定性。

(三)民行检察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我们在分析制约民行检察发展、削弱民行监督影响力的原因时往往对外部阻力有较深刻的认识,但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还缺少反思。从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一是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不够,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并不特别关心,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意义不大。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着检察监督“唯论”、“重刑轻民”、“刑法本位”等思想,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和机构主要是按照刑事检察的需要设置的,在人员的分配上也主要是向刑检倾斜。对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认识始终没有达到高度一致,内部没有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甚至出现“欲干不能、欲罢不忍”的被动局面。[1]二是民行检察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历史的缘故,检察官的人员配置向来是刑字当头,其刑字号的专业人士占据检察官整个系统的绝对多数,民行方面的人才仅占很少部分。这就造成民行监督人才的专业性严重不足,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的专业性高层人才极为稀缺,在对案件的认识上,存在着对法律理解浮浅,对证据把握不准的问题,造成一些案件抗诉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错误的抗诉。检察监督者的形象严重受损,使被监督者乃至社会的广大群众对民行监督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

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范围、方式与具体操作流程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解释的一般原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全面监督法律的实施,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可以监督法院,也可以监督行政机关,其监督权力是全面的。但我们现行的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所谓的“事后监督”,实际上是把宪法赋予的权力给剥夺了,没有充分体现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所以,只有对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扩大民行监督范围,赋予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才能充分体现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才能更好地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使命。

1、扩大法律监督的范围,把人民法院调解、执行纳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与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拘束力和执行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目前,个别法官在审判中滥用调解权,强制调解的情形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一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调解,不审查是否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就予以确认,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活动是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如果出现错误,就可能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造成事实上无法弥补的损害。另外,在当前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不作为、野蛮执行、随意增加被执行人、擅自查封、执行案外人财产以及司法人员在执行中、循私舞弊等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非常强烈。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调解、执行过程的法律监督权。

2、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利。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民行案件有抗诉权,而司法实践证明这是不完整的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尤其是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利益部门化、地方保护主义、违法许可等,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司法程序的缺位或司法程序中启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主体的缺位,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常处于被漠视的境地,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干预。很显然,运用民行抗诉方式已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了。因此,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程序机制,以司法程序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一种紧迫的要求。从国际上看,检察院提起民事行政公诉几为通例,在世界其他国家,如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前苏联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检察院的性质和体制设置,也适合于承担提起民事行政公诉任务。在建国初期,我们国家也有实行过该制度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2]但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践中受人、财、物的局限,检察机关不能过多干预,所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范围不宜过宽,主要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限。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本人认为,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下列几类案件的权:(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和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2)环境污染案件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案件;(3)政府的违法许可、行政救济行为;(4)政府的不作为行为;(5)没有主体或主体不能亲自行使诉权的人身权益性质的案件。

(二)改进宣传方式,积极探索案源

解决民行检察案源问题,首先必须突破“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坚持“走出去”的积极思想,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意识,积极探索案源。

1、多渠道地开展民行检察宣传。继续坚持诸如民行检察宣传活动周、联合相关法律部门做好民行检察专题宣传等有效做法,提高社会认知度,同时,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服务窗口、部门,采取设立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申诉指南》公示栏、宣传册等方法,条件允许的还可以在较大的社区、村、镇等地建立民行工作联络站,民行干警专人定期接待咨询,增强宣传效果,方便当事人申诉。

2、健全内部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民行检察部门与公诉、侦监、反贪、反渎、控申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共享相关信息,对重大疑难民行申诉、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联合办理,将民行检察置于整个检察监督合力中。

(三)建设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

人才是事业的保证,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影响民行检察事业的提升。因此,不断提升民行检察队伍自身的法律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应长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中可以通过争取上级院对民行办案的工作指导、定期邀请民行业务骨干、高校专家学者讲座等形式进行业务培训工作,并结合民行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分析,有条件的还可通过自主招录民行法律专业人才,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库等形式,努力造就一批民行办案专家、业务能手,不断促进民行检察队伍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迈进。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