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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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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申请书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1篇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办:

我叫xx,今年六十六岁,系我乡xx村xx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X,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XX镇XX村七巷8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XXXXXXXXXX等病症,后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本人遂于20xx年5月份到XX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又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债台高筑。

因此,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2021年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是(地址人名)xx县xx乡xx村xx队xxx,家里有x人,自在xxxx医院被诊断为xxxx并在x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并于今年x月x号至x月x号在xx医院接受放疗治疗,总费用为xxx元,新农合补助金额为xxxx元,个人自付为xxxx元。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家里农作物不丰收,家里条件非常困难,所以特写此申请补助。

此致

敬礼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2篇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2021

xx县民政部门:

我叫xx,男,汉族,现年xx岁,xx县人,现居住于xx县xxx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x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胸胀和肝脏隐隐作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为心脏肥大,肝肿大和肺水肿等病症,几个月以来,先后到梁河县医院和德宏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极不稳定,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

医生建议,中药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但估计要用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加之前期已用去检查治疗费7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为了帮我治病,年迈的父母亲长期在外打工,节衣缩食,然而攒下的钱与昂贵的医药费相比同样是杯水车薪。

鉴于上述情况,为早日凑齐医药费进行手术以延续生命,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帮助!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2021

xx街道(社区):

我叫,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个下岗职工在县政府官网咨询“有大病如何申请困难补助”的民政局的回复:

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规定,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为: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2、送交居委会评议;

3、街道办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批

大病临时救助申请2021

尊敬的xx乡民政府民政办领导:

您好!

本人xx,女,汉族,现年xx岁,家庭其他成员4人。家住xx乡xx村委xxx村。

本人20xx年因患直肠癌,在xx县两江医院住院检查,20xx年、20xx年在xx市医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手术,化疗等治疗。具体医疗费用开支如下:

首先,20xx年在xx县两江医院医住院检查药费共用去5000多元。

其次,20xx年在xx市医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手术等医药费共用去60000多元。20xx年化疗6次共用去70000多。20xx年化疗2次共用去20000多元。

20xx年12月至20xx年8月,共计医疗费用170000多元。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40000元左右。自己出资70000元,亲友借资100000多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20xx年7月,因本人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

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还有第二次手术,也就还有更加多的医药费用支出。

因此,本人特向xx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请县乡民政办能够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民政资助金为盼!本人及全家老小向乡民政组织致谢,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3篇

2021最新乡村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叫XX,家住XX镇XX村XX村民组,今年X岁,人已老朽,于十几年前患直肠癌,至今长期患病在床,无半点劳动能力,吃药诊治已花去家中所有积蓄,目前已欠下近万元的债务,家庭正常生活已受影响。老伴今年已经67岁,是一个残疾人,我们一家平时只能靠政府的低保救助,方能勉强度日。不知何时才能苦尽甘来,整日处于惶惶不安之中。

目前年关将近,全家人的生活还没有着落,这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生活怎么安排。听说像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向政府申请贫困补助,我非常高兴,仿佛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于是我特向您们申请,请您们给予援助,以帮助我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跪谢!

申请人:

XXX年XX月X 日

2021最新乡村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名叫xxx,生于xxx年,是xxx地方的人,由于特殊状况,导致我耳聋腿跛,口齿不清,语言障碍等残疾。在xxx年底,毫无选取的状况下,与xxx结为夫妇,次年生育一女,由于我夫,从小无父母管教,流浪在外,使他走错路,进管教所好几年,出来后,没钱没粮只好向信用社和朋友借高利息的钱来维持生活开支,此刻负债累累,我与他结婚的一切开支,都是借来的,全部事情都瞒着我娘家人,早明白这样,那我就不会嫁给他,也不会象此刻这样,一无住房,二无生活来源,全靠娘家人接济,才能使我们三口生存下去。

此刻我女儿在县一中上学,学费,生活费开支对我这样一个残疾人来说,无异是天文数字。

我一无文化,二无劳动潜力,一家三口无房屋,无生活来源,只好向各上级领导伸出求援之手,敬请你们献出一份爱心来帮忙我们,照顾我们,帮我解决困难,评上贫困户,在此全家表示万分感谢!

申请人:xx乡xx村xx

x年x月x日

2021最新乡村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

我名xxx,生于xxx年,是xxx地方的人,由于特殊情况,导致我耳聋腿跛,口齿不清,语言障碍等残疾。在xxx年底,毫无选择的情况下,与xxx结为夫妇,次年生育一女,由于我夫,从小无父母管教,流浪在外,使他走错路,进管教所好几年,出来后,没钱没粮只好向信用社和朋友借高利息的钱来维持生活开支,现在负债累累,我与他结婚的一切开支,都是借来的,全部事情都瞒着我娘家人,早知道这样,那我就不会嫁给他,也不会象现在这样,一无住房,二无生活来源,全靠娘家人接济,才能使我们三口生存下去。

现在我女儿在县一中上学,学费,生活费开支对我这样一个残疾人来说,无异是天文数字。

我一无文化,二无劳动能力,一家三口无房屋,无生活来源,只好向各上级领导伸出求援之手,敬请你们献出一份爱心来帮助我们,照顾我们,帮我解决困难,评上贫困户,在此全家表示万分感谢!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宝市民发〔〕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具有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二)城乡低保户,由于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方式、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标准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当年可用资金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相同。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临时救助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临时救助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2、收入证明;

3、造成家庭困难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并组织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对经初审评议无异议,符合临时困难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社区(村)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写出临时救助调查材料,经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拟救助金额,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救助金额超过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的救助标准的家庭,需各镇(街道)专题报告,民政局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调查、审核、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办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存单。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委托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五)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省、市财政下拨资金;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

(四)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区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民政救助申请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具有州户籍且居住在本地或非本州户籍但持续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由州、县人民政府委托民政部门对因病、因灾等造成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一次性应急生活救助的措施。接受救助的对象享受的是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及时、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三)贫困家庭中无能力上学的大、中专学生;

(四)经民政局认定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

第五条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仍然超过5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死亡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重残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适当救助;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100--1000元的适当救助;

(五)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六)外来务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一次性返程路费和一日以内的基本生活费。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家庭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导致申请人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社区(村)进行公示3天;

2、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社区查访,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应及时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录入临时救助信息数据库。

(三)审批

1、州、县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民政、工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并进行研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州、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西海镇地区的救助对象由州民政局审批。

3、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的,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特殊情形下,州、县民政局可以直接实施救助。

4、因病、因灾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的,应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

第八条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救助的,须经民政局审核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财政补助;

(二)州、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州、县财政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为做好我州临时救助工作,在争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同时,州、县财政分别将不少于5万元的临时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并以10%的增幅逐年增加,资金滚存使用。

第十条州、县民政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专户,并按月填报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统计表,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管理并发放。州、县财政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民政局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民政局或受委托的乡(镇)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