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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顺利通过了JCI标准(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Standards for Hospital)[1]检验,成为国内首家通过国际(JCI)评审的公立医院。JCI(国际医院认证联合委员会)是JACHO(卫生组织认证委员会)下属的JCR(联合委员会资源部)的一个主要分支机构。JCI的宗旨是通过提供全球范围的认证服务和咨询服务来提高全世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它的理念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医疗服务“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2]。现将通过JCI评审的本院病案管理情况介绍如下。
1 医院病案管理目标
按医院、政府和JCI要求提供有效和有序的病案管理和服务;安全地保存病历并维护信息的保密性,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法律或临床需要及时提供病历;在科室内部创造开放交流、积极向上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其他部门的员工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持续改进部门内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体系;促进员工更新知识,实现自我提高;为医院总目标的实现而努力工作。
2 服务范围
保存、保护和提供病人的病历;负责检查医生病历完成情况;进行疾病分类并将病历首页录入电脑,完成医疗综合统计报表以支持科研、教学、财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所要求的统计报表;按规定为病人复印病历,为保险公司、公检法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需要的病历。
3 服务流程
为医疗服务提供病历;对住院病历进行疾病分类并将首页录入电脑,建立索引;按相关规定提供病历复印服务;提供综合性和对比性的资料;为绩效改进委员会提供资料;按医院规章为院外机构(保险公司、公检法等)提供需要的病历;保存病历并确保资料的安全;核对统计数字,提供月度、季度及年度统计报表;将门诊和住院病人的资料归入各自的病历(本院保存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维持病历的完整性;辅助医生完成病历。
4 病历的保密和安全保障
医院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安全和保密制度;制度和程序包括信息的分类和保护,以及病历的获取和管理,在有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必须应用用户代码和密码;员工手册中包括信息保密的内容;所有的医务工作者要接受信息、保密和安全制度和程序的教育。保护病人隐私的现行的安全措施有:员工岗前培训时强调对病人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在每台计算机上设定用户代码和密码,并且设定计算机屏幕保护时间以限制在屏幕上浏览病人的信息,保护计算机系统中的病人信息;员工离院时终止获取保密的信息;不定期巡视,检查对病人病历信息保护的执行情况,如有不足时对员工进行教育;在非常规工作时间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进入计算机中心和病案室。 5 与其他部门的交流和合作
病案室与医院内的许多部门合作以确保实现医院的宗旨和目标。如:为医务部提供医疗统计数据如各科工作量、医生病历完成情况,以及所需的病历资料;为医务工作者和实习学生提供病人的信息资料、科教研所需的病历;为绩效改进委员会提供病人和医生的一些特殊资料;为人事部提供所需的员工工作量资料;为财务部提供所需的统计报表;为门诊办公室提供门诊工作量统计报表、政府医保中心所需调阅的病历;为护理部提供和护理单元的统计报表;为院办提供所需的统计报表,为特定的参观人员介绍病案管理等。
6 服务质量改进计划
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定期进行质控检查;通过各种会议(委员会)了解相关部门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要求科室员工工作能力符合相应的要求;了解顾客满意度等。
病案管理工作是医院整个医疗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病人信息在为病人提供协调的、整体的医疗和护理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病历是有关病人情况和治疗进展的主要信息来源,因此,它是一个基本的交流工具。病案工作者承诺在不泄露病人信息秘密的前提下提供及时的、准确的、易于获取的信息。病案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能有效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及时地为病人和医生,以及其他部门和人员提供信息。JCI不同之处在于它强调的是预防,能够有效控制在事件的发生之前或者事件还处于萌芽状态之前,换言之,能够有章可循,按章守法,一旦违章则能够在最短、最充分有效的时段内予以弥补、杜绝,以便于医院能够快速应对,满足需求[3]。
【参考文献】
1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standards for hospital, 2nd edition. Department of Publications of Joint Commission Resources. IL, U.S.A. 2001.1.
第一条为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单位、社区、行政村(居委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能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义务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城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防制规划。
第五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防制与集中统一防制相结合;群众防制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治理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与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一)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配套防制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
(二)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扩散。
1.经常清疏下水道、窨井、存水弯道、沟渠、二次供水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
2.垃圾和其它易招惹孳生病媒生物的废弃物要设有盖容器装载,并做到日产日清。
3.管好人、畜、禽粪便,居住区栽种花木不得使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4.紧固门窗、堵洞抹缝防制病媒生物藏匿孳生。
5.积极推行垃圾袋装化,封闭住宅楼垃圾通道。
第七条病媒生物防制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共布粉块400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查房2000间,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或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各级爱卫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及市区有关部门、各集贸市场要设立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外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或实施。
(三)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督促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重点行业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具体负责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公厕各类垃圾箱、坑、桶、通道和管辖范围内的下水道、园林绿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工商部门及有关集贸市场举办者负责相应市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城区中、小学校校园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和广大师生的病媒生物防制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七)建管部门负责抓好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落实。
(八)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科普教育、宣传发动工作。
(九)粮食、供销部门负责抓好本部门重点单位、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并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单位内部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代为进行杀灭,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病媒生物防制社会化服务,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相应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
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技术力量,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必须做到对防治的虫害高效,对人、家畜、家禽低毒,对环境低污染。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的灭鼠药物和杀虫剂。
第一条节育并发症管理是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受术者安全、健康及生产、生活与家庭的幸福,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及善后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搞好节育并发症的管理,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工商、财政、个体劳协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章节育并发症的预防
第四条手术前要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严格按《节育手术常规》排除节育手术禁忌病,掌握适应症。并做好受术者的思想疏导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手术中要严格无菌观念,避免感染,手术操作要细心、轻巧、彻底止血、准确无误.特别要防止脏器损伤和异物遗留。
第六条术后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嘱受术者适当休息,并要进行定期随访,发现问题及肘处理,做好工作。
第七条由于节育手术给受术者带来的并发症,应该按卫生部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标准》科学地作出判定。
第八条各种节育手术事故造成的后遗症,参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节育并发症的鉴定
第九条鉴定的组织:省(市)、地(市)、县(市)三级应设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一般由计划生育、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五—七人组成。并由计划生育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负责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鉴定工作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受术者对鉴定有争议应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第十二、十八、二十一和二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分工
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无业居民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费、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为主。对其生活困难需要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处理问题要以《并育并发症鉴定办法》划定的等级作为依据。
一等:
善后:发给一定安葬费、抚恤金;对其子女由所在乡(镇)给予照顾。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困难补助或组织帮工。一切提留和摊派工视情况给予减免。
生活:会商民政部门进行定期困难补助,会商粮食部门适当照顾口粮指标,以补充其不足部分。
有条件的,可商请当地政府照顾本人或家庭其他劳动力在乡(镇)、村办的企业就业。
二等:
生产:农忙期间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难补助。免除部分提留款和摊派工。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实行不定期困难补贴。
三等:
生活:可用社会救济和乡镇提留办法或由当地区、乡、村从公益金及超生子女费中给予适当照顾。
四等:
只需作一般治疗。
第十五条节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除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者外,均应先经县级以上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由施术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经医疗部门认定确有必要转出本地治疗的,要由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其转诊治疗费。
第十七条确系节育手术或治疗并发症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办法中,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治疗,由各级计划生育科技部门负责;有关善后纠纷由受理的计划生育部门商其所在地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本系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二)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三)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五)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九条对本局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出租、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二、县政府对血防项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血防区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三、县地方病防治领导组为县血防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向血防区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目标、任务。
四、血防区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县血防项目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制定本镇、本部门的血防项目工作计划,将工作量分解到具体环境,责任落实到个人。
五、县血防项目办在全县血防工作开展过程中,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血防区各镇血防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督导,检查、督导情况通报全县。
六、县血防项目办根据全县血防项目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血防区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血防项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年末要进行全面考核验收,确保完成年度项目工作任务。
八、血防项目资金、物资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县血防项目领导组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违纪行为,坚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