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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2日,由山银首府株式会社所有、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朱比利光荣(JUBILEE GLORY)”轮在崇明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长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政府机构,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了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油污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崇明“9.22”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为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不合理,并指出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公益诉讼中渔业监管部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因为本案是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原告是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
法院认为,领海内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渔区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本案原告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向污染方提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英美法外国学者专家主张,在此类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与原告是否存在直接的、充分的利益关系为标准。而我国目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偏重其法律依据。此两种标准各有利弊,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法律适用之争
本案发生在2005年,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主张并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法律的依据。但是假设本案发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轮,而是国轮,也许法律适用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适用国内法还是《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索赔范围、金额和相关的举证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诉讼实务中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适用国际公约。他们认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对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都要对事故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根据上述假设的案情,涉案船舶无论是外轮还是国轮,“朱比利光荣”轮在修理过程中其泄漏的是从燃料舱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范围,同时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属于公约范围。况且我国目前国内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应该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种观点主张使用国内法。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才参照该章相关规定进行,即只有涉外因素才能适用国际条约。所以,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海商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该规定有别于民法通则和海商法该条款规定不包括我国参加的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方面的主体责任。总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及发生地点讲,本案都是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内事故发生引起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国内法律。公约是适用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在国际航线上发生漏油污染损害的纠纷,因此应该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目前,如上假设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确存在争议。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今后任何油污损害赔偿都应当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特殊证据应经法院审查
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渔业资源损失的评估需要由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认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由农业部授权的专业机构出具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对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中依据的漏油数量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海事局的询问笔录船舶油舱油量记录簿。2、由于对漏油数量的计算错误,认定的油膜扩散范围错误。3、油膜扩散范围内的鱼虾蟹类全部死亡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4、评估报告以其计算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的3倍作为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额,违反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5、关于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费用索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恢复费用。
对此,法院认真听取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漏油数量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评估报告漏油数量来源原告,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修正;油膜扩散的范围与漏油数量存在正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漏油数量进行修正;关于油膜扩散范围内鱼、虾、蟹全部死亡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报告明确指出,油膜扩散范围内仔鱼按全部致死估算,鱼、虾、蟹仅考虑幼体死亡,死亡率鱼类为49%,虾类70%,蟹类57%,并没有论定溢游区域内鱼、虾、蟹全部死亡;关于《损失评估报告》的3倍计算方法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主张,损失评估报告没有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进行评估,而是针对该油污事故的实际情况,分别仅评估对仔鱼和幼体的损害数量,成鱼视为没有损害。因此,没有违反《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关于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被告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实际发生的恢复费用没有法律的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二、业务员必须恪守信心、激情、主动、坚持、专注、诚信的工作原则,并在业务工作中得到体现。
三、业务员工作开展必须坚持有计划、有行动、有结果、有反馈的工作程序。
四、业务员应当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通过接受集体培训、工作学习、经验总结等方式渠道,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五、业务员岗位职责
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区域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适用的工作日程表,主要包括每日工作列项、每月工作列项、每季工作列项、每年工作列项,并逐期评估、检查、报告。
2、根据职务需要参加业务沟通早会、月度业务工作分析会、年度责任目标会、产品说明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其他会议。
3、掌握责任片区县、镇经销商经销公司商品的库存量,及时主动补货,积极帮助经销商开发市场,销售所经销的商品,及时解决商品售后问题。
4、主动收集经销商各类信息,及时反馈公司,负责建立所辖区域经销商档案(档案表格式),每月25日前上报,及时更新。按季提交经销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格式)。实施重要经销商重点维护的工作策略。
5、主动收集同行兄弟单位及经销商品,和行业内信息,及时反馈。
6、在规定的授信权限内向经销商授信,并负责当月授信账款在次月5日前回款。
7、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差制度出差,每月1日前提交上月工作小结、下月工作计划,和拜访记录表(格式)。
8、协助商品推广员策划、组织、操作各类促销活动。
9、妥善保管跟单送货的商品,和领用的各类单据。
10、严格执行公司及部门制定的商品行销政策,跟进政策实施状况,及时反馈。
11、按期完成责任区域的销售任务,和公司及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12、接受绩效考核。
13、积极参与团队建设,注重内部及本部门的团队协作,保持和谐。保持与合作单位及个体的良好关系。
14、主动学习,接受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并与团队分享个人工作及成长的经验。
15、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六、业务员权限
1、商品引入、商品销售政策制订会议的参与权。
2、经销商授信额度的使用权。
3、责任区域经销商的选择权。
七、业务员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适合工作场所。
2、举止端庄,符合工作角色。
3、谈吐得体,益于工作沟通。
八、业务员考勤
2、业务员出勤坚持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3、业务员每月出差时间至少20天。
4、业务员因私请假须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假。单月出勤率不足50%,视为自动放弃责任区域,可由公司调离处理。
九、业务员出差
1、做好出差前的准备工作,明确出差目的,计划达成目标所需时间,电话预约,备齐所需物品,检查协作者的准备工作。
2、出差提前一周书面申请,或按批准的工作计划执行。
3、出差填写拜访记录表,按要求反馈。紧急商情,立即反馈。
4、出差宜紧忌松,在设定的时间内达成出差目标。
5、出差因故提前返回须经批准。
6、出差借支500元(含500元)以上须书面申请,执行差旅财务报销制度。
7、促销活动执行调整后的政策。因促销活动出差一般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详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十、业务员绩效考核
1、业务员销售指标视责任区域及其他具体情部确定,具体销售任务写入劳动合同或签订目标责任书。
2、业务开展,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项目信息应及时备案,避免业务冲突。未备案的空白业务片区的业务信息实行先备案先得到的业务归属措施。
3、业务员绩效考核项目主要有业绩成果项、业务过程实施项、纪律要求执行项,各项占不同的权重比例。
4、绩效考核一级考核一级,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辞退。年度考核未达标者予以辞退。
5、业绩奖励在考核年度末依据月度、年度考核情况计发。
6、考核期内,产品物料及其他配备资源根据销售任务按比例分配,由业务员自主保管。
7、应收账款在30天回款期内未被追回,按当期应收账款额的2%以月为单位计算超期利息,在业务员月度业绩提成中罚扣。
十一、业务员人动
1、业务员实行内举外招的办法。
2、业务员招入、岗位调动、辞退由业务员直属上级提议,经公司审批执行。
十二、业务员奖惩
1、年度业绩成果完成率第一者,奖励1000元。
2、年度业务过程实施第一,且完成年度销售指标者,奖励1000元。
3、能根据区域市场状况,提出营销模式或管理方案等好点子好建议者,奖励200元。
4、泄露公司机密、挪用公款、私收货款均属严重违纪,予立即解雇。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5、配送收款次日上交,未按时上交,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出差不执行公务,以旷工论处,记小过失一次。
7、未按规定建立经销商档案,记小过一次。延期交罚款100元。
8、不服从上级指挥,记大过一次。
9、连续二次,或一年累计二次未按规定填写有关报表上交,或未填写记小过一次。延期上交罚款100元。
10、未如实向上级汇报,记小过一次。
11、未完成公司或上级布置的工作,或临时性任务,记小过一次。
12、一月未与责任区域内的经销商联系,记小过一次。
13、未及时解决市场或经销商的问题,被查获或被投诉,记小过一次。
环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督办会 甘肃省环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督办会,听取了县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2件代表议案及62件意见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通报了对各单位办理情况的督查结果,指出了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会议要求,县政府要对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认真研究,坚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狠抓办理人员、办理责任、办理时限“三落实”,提高办理实效,确保如期完成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给代表交一份满意的答卷。(郝兴永)
玉门市召开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测评大会 甘肃省玉门市召开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测评大会,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60名选民出席测评大会。会上, 5名市人大代表,分别就本届任职以来办理代表建议、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向所在选区的选民代表进行了述职汇报,还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作出了改进承诺,并接受了现场选民代表的现场测评,群众满意度达97%。(李 敏)
灵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甘肃省灵台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灵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扎实推进规划的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不折不扣地落实;要全面加快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电一体化建设步伐;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机制创新;要加快皇甫谧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步伐,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要不断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付洁琼)
宁县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构建代表联系群众新渠道 甘肃省宁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机制,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是将辖区内的四级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为25个代表小组,要求各代表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二是建立了常委会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代表联系群众的三级联系网络。三是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等活动,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使代表建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四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让群众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加强了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密切联系。换届以来,通过加强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共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60多起,帮扶贫困户120多户,落实强村富民、改善村容村貌、增加公共服务项目40多个,协调解决帮扶资金400万元,为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安 华)
敦煌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实地察看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走访了工业园区部分光伏发电、石材开发、化工建材、石棉加工企业,听取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工业发展技术资金匮乏、项目建设进度不均等问题,调研组建议要加快硬件建设,突出招商引资,强化跟踪服务,狠抓项目落实。(陈立伟)
关键词: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脆弱性;威胁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4—0000—02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信息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保障信息资源、信息系统的安全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信息安全的目标主要体现在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方面。风险评估是安全建设的出发点,它的重要意义在于改变传统的以技术驱动为导向的安全体系结构设计及详细安全方案的制定,以成本一效益平衡的原则,通过评估信息系统面临的威胁以及脆弱性被威胁源利用后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并结合资产的重要程度来识别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就是从风险管理角度,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信息化业务和信息系统所面临的人为和自然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和整改措施,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或者将残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二、网络信息安全的内容和主要因素分析
“网络信息的安全”从狭义的字面上来讲就是网络上各种信息的安全,而从广义的角度考虑,还包括整个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数据以及数据处理、存储、传输等使用过程的安全。
网络信息安全具有如下5个特征:1.保密性。即信息不泄露给非授权的个人或实体。2.完整性。即信息未经授权不能被修改、破坏。3.可用性。即能保证合法的用户正常访问相关的信息。4.可控性。即信息的内容及传播过程能够被有效地合法控制。5.可审查性。即信息的使用过程都有相关的记录可供事后查询核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研究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实现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复杂性。
而通过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就能够为此复杂问题的解决找到一个考虑问题的立足点,能够将复杂的问题量化,同时,也为能通过其他方法如人工智能网络方法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和基础。
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6大类:1.自然界因素,如地震、火灾、风灾、水灾、雷电等;2.社会因素,主要是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如暴力、战争、盗窃等;3.网络硬件的因素,如机房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等受电力、温度、湿度、灰尘、电磁干扰等影响;4.软件的因素,包括机房设备的管理软件、机房服务器与用户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各种服务器的数据库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其他各种应用软件如杀毒软件、防火墙、工具软件等;5.人为的因素,主要包括网络信息使用者和参与者的各种行为带来的影响因素,如操作失误、数据泄露、恶意代码、拒绝服务、骗取口令、木马攻击等;6.其他因素,包括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因素、有关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因素、教育部门对相关知识的培训因素、宣传部门对相关安全内容的宣传因素等。这些因素对于网络信息安全均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三、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一)定制个性化的评估方法
虽然已经有许多标准评估方法和流程,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应只是这些方法的套用和拷贝,而是以他们作为参考,根据企业的特点及安全风险评估的能力,进行“基因”重组,定制个性化的评估方法,使得评估服务具有可裁剪性和灵活性。评估种类一般有整体评估、IT安全评估、渗透测试、边界评估、网络结构评估、脆弱性扫描、策略评估、应用风险评估等。
(二)安全整体框架的设计
风险评估的目的,不仅在于明确风险,更重要的是为管理风险提供基础和依据。作为评估直接输出,用于进行风险管理的安全整体框架。但是由于不同企业环境差异、需求差异,加上在操作层面可参考的模板很少,使得整体框架应用较少。但是,企业至少应该完成近期1~2年内框架,这样才能做到有律可依。
(三)多用户决策评估
不同层面的用户能看到不同的问题,要全面了解风险,必须进行多用户沟通评估。将评估过程作为多用户“决策”过程,对于了解风险、理解风险、管理风险、落实行动,具有极大的意义。事实证明,多用户参与的效果非常明显。多用户“决策”评估,也需要一个具体的流程和方法。
(四)敏感性分析
由于企业的系统越发复杂且互相关联,使得风险越来越隐蔽。要提高评估效果,必须进行深入关联分析,比如对一个老漏洞,不是简单地分析它的影响和解决措施,而是要推断出可能相关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漏洞,找出病“根”,开出有效的“处方”。这需要强大的评估经验知识库支撑,同时要求评估者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
(五)集中化决策管理
安全风险评估需要具有多种知识和能力的人参与,对这些能力和知识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评估的效果。集中化决策管理,是评估项目成功的保障条件之一,它不仅是项目管理问题,而且是知识、能力等“基因”的组合运用。必须选用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去执行相应的关键任务。如控制台审计和渗透性测试,由不具备攻防经验和知识的人执行,就达不到任何效果。
(六)评估结果管理
安全风险评估的输出,不应是文档的堆砌,而是一套能够进行记录、管理的系统。它可能不是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但至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可管理的风险表述系统。企业需要这样的评估管理系统,使用它来指导评估过程,管理评估结果,以便在管理层面提高评估效果。
四、风险评估的过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明确评估目标,确定评估所涉及的业务范围,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接收被评估对象已存在的相关资料。展开对被评估对象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中期现场阶段
编写测评方案,准备现场测试表、管理问卷,展开现场阶段的测试和调查研究阶段。
(三)后期评估阶段
撰写系统测试报告。进行补充调查研究,评估组依据系统测试报告和补充调研结果形成最终的系统风险评估报告。
五、风险评估的错误理解
1.不能把最终的系统风险评估报告认为是结果唯一。
2.不能认为风险评估可以发现所有的安全问题。
3.不能认为风险评估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安全问题。
4.不能认为风险评估就是漏洞扫描。
5.不能认为风险评估就是 IT部门的工作,与其它部门无关。
6.不能认为风险评估是对所有信息资产都进行评估。
六、结语
总之,风险评估可以明确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主要安全风险。风险评估是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体系与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方案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加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是当前信息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和紧迫需求,但是,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难题,涉及信息安全评估的行业或系统各不相同,并不是所有的评估方法都适用于任何一个行业,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或开发适合于某一特定行业或系统的特定评估方法,是当前很现实的问题,也会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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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颖禾.信息安全风险评估[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4,24
[3]杨洁.层次化的企业信息系统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软件导刊,2007,03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定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