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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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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论文

专项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一)经济人理论,委托理论对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必要性的解释在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人是理性的经济人,有着为自身谋取更好经济利益的行为倾向,对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公职人员而言,经济人属性是同样适用的,在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他们手握人民赋予的决定涉农专项资金投向及管理的权利,当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不足时,如何行使专项资金的投向和管理的权利成为纯粹的个人行为,追求个人政绩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行为倾向就极可能占主导地位,那么极有可能出现有关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结合委托理论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的相关内容考虑,由于存在信息劣势,作为社会公众需要了解知悉监督涉农重点专项资金监督资金投向、拨付及使用的真实合规性,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并且指出相关部门财务管理的不当之处,审计部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真实合规,查处资金违法违规使用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不可推卸,只有通过财务审计才能解决涉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问题。

(二)财务审计是涉农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基础,同时也是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然手段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审计主要审计内容是监督资金投向、拨付及使用有无违规违纪问题,使各环节的资金运营达到真实、合规,并且指出相关部门财务管理不当之处,给以相应意见并督促其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众所周知,每一项涉农专项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都是需要进行效益审计和其他相关的责任审计评价,涉农专项资金相关的财务资料的真实、合规性为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提供保证;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谈资金的效益问题,才能对农业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才有可能探索资金的效益审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各项目效益的方法、措施和途径。因此,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是对其效益审计的基础工作,要实现效益审计目标,必须先实现其财务审计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审计在审计对象,具体内容,审计目标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二者存在必然的联系。通过对财务审计所获得的财务数据和资料,审计部门能借以了解受托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通过对受托责任人履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合规性的审核,可以评价受托责任人履行受托责任的合法合规性。因此,涉农专项资金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以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内所在部门资金财务审计为基础和主线的,即涉农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是其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然手段。

二、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现状分析

(一)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方式,审计方法效率低对于涉农专项资金的财务审计,各县相关审计机关普遍采取“同级审”的方式,由于县、市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准入机制不严格,审计人员思想的倦怠、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整体不高、综合分析能力不强,导致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效率差;虽然有调查显示,大部分县赞成“上审下”和“交叉审”,这两种方法弥补了同级审的不足,但是涉农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范围广,若依靠“上审下”全方位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一方面,会造成审计资源配置不合理,财务审计大多进行事后审计,与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能够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相脱节;另一方面,这种审计方式可能造成一种下级对上级的抵触感,直接导致审计监督受限,也使得审计效率低。

(二)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程度低目前的审计结果公告还远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尽管在思想上逐渐受到各级审计部门的重视,也有的地区的确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没有达到理想水平。披露审计结果是审计机关的“法律权力”,而不是“法律义务”,从而使审计结果的披露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在考虑社会稳定、政绩和面子等因素的推动下,管理涉农专项资金的本级政府可能不允许对外如实报告和披露其财务审计中不太理想的结果。因此,审计公告是不全面的,不准确的,不能真正实现社会舆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督作用。

(三)财务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缺乏力度,审计独立性低我国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这一审计体制严重制约了审计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在本级政府的干预下,县级审计机关不具备权威性,不能独立地审查县级财政部门及管理部门在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查出了问题,也不能严格遵照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条例予以惩处。据有关研究调查显示,三成以上的县审计机关对相关部门就审计意见作出整改的监督工作不到位,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情况的书面答复不要求附加书面证据,也不深入到管理部门当地开展真实性复核的审计回访,并且审计机关也没有严肃惩处未及时整改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整改工作大多只流于形式。审计部门权威性降低,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实质作用,导致涉农专项资金管理违规违纪情况年年查,年年有;涉农专项资金管理问题年年提建议,年年低效率的恶性循环怪圈。

三、改善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现状的对策研究

(一)推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在上级审计指令的引导下制定审计小组工作计划,规划和确定涉农资金重点财务审计项目,配置审计人员,指导和管理审计工作,组织审计小组监管工作,制定考核与激励机制,确保审计小组审计项目质量并对其负责,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同级审”、“上审下”和“交叉审”的不足,克服了“同级审”县级审计机关权力受限和审计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而且弥补了“上审下”审计全面性不足、成本过高,以及“交叉审”高成本等,总体提升了审计小组业务素质与审计工作质量,提高了审计的权威与独立性。另外在推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现该种审计方式预期效果的关键所在是负责人与审计成员小组的有机融合,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与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小组成员积极互动,从制度和政策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资金审计效率。

(二)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全程审计为了加大资金审计力度,县级审计机关应当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全程审计的方法。落实和加强涉农专项资金全程审计及其审计调查方法,与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能够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相匹配,是增强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能力和力度的重要手段,可以实时提高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的评价监督的作用。事前审计在立项方面,审计部门应协助县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可行性、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计审核;在资金方面,加强对资金投入的审计,主要审核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资金目标,投入的总体规模及投向结构是否合理,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审查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拨付给使用单位,有无滞留、占用情况;事中审计应当依据资金的走向,派专人随工程进度参与工程项目建设,跟踪审计调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级相关部门报账票据、账簿的真实合规性;无虚假报表、无虚开发票、无虚列支出,积极做好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各环节的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时审计机关应结合事前、事中审计的数据和情况,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通过查阅账、证、表,以及现场查证,重点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计划的实现情况,审查项目是否全面推行项目负责人委派制,确保全程审计财务数据的真实合理性,全面改善涉农专项资金审计效果,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加强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力度我国须改革当前涉农专项资金财务审计体制,改革行政型审计模式为立法型审计模式,从根本上提高审计独立性,提升审计部门的权力和地位。为保证整改工作真实有效,审计机关要求资金管理部门实事求是地写出审计整改情况书面答复,同时审计部门必须深入落实审计回访工作,实地考察,审核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情况的真实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财务审计督促整改及惩处制度,并落实相关涉农专项资金管理违纪违规处罚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专项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对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促进农村发展与稳定。

一、苍南县农村审计现状与阶段性成果

浙江省苍南县有36个乡镇共776个行政村,现有农村人口116多万人。2008年全县村级集体资产总值192097.98万元,其中货币资金29804.92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13622.5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当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村有154个,其中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村29个。为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加强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早在1995年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苍南县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与县农业局农经总站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县审计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2002年10月《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颁布实施,农村审计步入了法制化,县财政将农村审计项目纳入年度预(决)算,经费10万元。多年来,在县委、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按照“三年一轮审、离任必审、有访必审”的要求,积极开展以村集体财务收支为主的各项农村审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全县已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39个单位,审计资金总额达123124.08万元,查出违纪违规案件69件,查出违纪违规资金837.78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18件,受党纪处分35人。并向被审计单位及各级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1220多条,大大地促进财经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农村审计的良好效果得到全社会的认可。

1.通过落实政策,实行村务公开。为加强对农村审计和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苍南县委、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农村审计工作要求,健全农村审计机构,配备合格审计人员,并且将审计结论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归入个人档案。2003年县政府主要领导还专门为加强村极财务审计、实行村务公开方面作重要批示。通过贯彻落实上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审计工作,完善了村务公开制度。对审计出来的财务收支、资产运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如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了农村财务的透明度,增强民主理财意识。

2.通过规范操作,提高审计质量。在执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具体制定了《苍南县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试行办法》、《苍南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操作规程》、《苍南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办事指南》等文件,编制一套适合本地实际操作的审计通知书、审计记录单、审计查询单、审计签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承诺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标准文本。为确保审计质量,在坚持按章审计、统一文本操作的基础上,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被审期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如实陈述并承诺;强化审计复核制度,审计组长必须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审计主要事实的清晰性、完整性及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必须复核;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是审计监督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检验审计质量的主要依据,在对审计事项做到认真整理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审一档”制,做好装订年度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备查。

3.通过拓宽审计,强化村财监督。在制定和实施农村审计工作计划中,要求各乡镇对村级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县农村审计单位实行抽审;在坚持例行审计的基础上,拓宽思路,积极探讨,接受委托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开展了村级债权债务专项审计、村级货币资金管理情况专项审计、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土地征用款落实专项审计、村集体组织征订报刊情况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村集体经济财务循环审计等。通过以上各项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核实,对村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进行评价,确保村集体资产的安全运行,实现了对村集体财务的全方位监管。

4.通过查处案件,促进廉政建设。农村审计是以行政执法者的身份介入对村集体资产及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对农民上访案件的专案审计、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查处了一些经济大案要案,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查,依法制裁。如龙港镇柳江村某出纳员在道路工程建设中,贪污村集体资金275000.00元,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金乡镇某村在2007年审计原村书记和村主任时,发现该员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转移村集体资金63.45万元于账外开支和挥霍,并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贿送礼,受县纪委开除党籍处分5人,留党察看2年处分1人。同时为配合村级换届选举,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集体财务收支循环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有力地扼制了一些村干部的腐败现象,促进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对策建议

1.开展审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农村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原有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事业发展要求。因此,要加强对农村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乡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实行审训结合。坚持岗前培训、集中培训、以审代训等措施,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审前集中培训,做到以老带新,逐步解决具体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定期组织乡镇农村审计人员学习《审计法》和有关廉政工作规定等,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公正,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审计工作紧迫性和自觉性的认识。三是坚持持证上岗。各乡镇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并通过严格考核领取农村审计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乡镇领导应积极支持乡镇审计人员及时参加业务培训,并提供所需经费。

2.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针对当前机构不健全,审计力量薄弱的实际,县政府要从组织上、制度上为乡镇审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当前主要抓好乡镇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解决好人员的编制问题。审计机关要遵照《审计法》的规定,充分利用优势,加强对农村审计的指导。对一些重大的审计项目,或是初次开展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还可以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和例会,交流经验,沟通信息,座谈讨论,排除疑难问题,促进整体素质提高。此外,要协调各方关系,加强与各乡镇领导联系,宣传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倾听他们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使他们支持和重视审计工作,将农村审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保审计工作有专职人员,有组织领导,经费落实。

3.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针对当前农村审计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结合农村审计实际,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农村内部审计规范或指南,并在此基础上汇集成一本《农村审计监督工作手册》,使之成为农村审计人员的业务工作指南,同时要共同制定农村审计发展规划、农村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等规章制度,从计划管理、项目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着手,在宏观规划和微观操作两个层面加以规范,使农村审计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农村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专项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一)科研经费来源的审计高等学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项目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科研项目三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和有关部委、省政府和厅局、地市等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受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且有研究经费汇入高校的科研项目。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或使用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而开展的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研究项目。从审计的角度看,不同来源的科研经费其使用的要求是不同的。纵向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其使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防止出现科研经费有寻租现象。横向科研经费大多来源于企业资金,只要项目符合企业要求,经费的使用相对较为灵活。

(二)科研经费管理状况的审计主要是针对科研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手续是否严密、科学,是否做到了互相制约牵制等。具体应该包括:科研经费使用是否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是否按照全额成本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合同的要求进行确定,其支出比例是否合适;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是否依据实际需要,相关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其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如何;是否存在因盲目购置而导致固定资产闲置或利用效率偏低、使用效果较差等变相损失浪费科研经费的情况等。

(三)科研经费结余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科研项目结题后经费是否结账,科研项目的支出是否与经费概算相一致等。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预算总额是否合理,是否造成过多闲置资金。对于科研经费的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这样既可以督促科研人员在进行经费概算时要严格谨慎,又可以避免结题不结账、科研经费长期闲置沉淀、效益丧失的现象。此外,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内容还应该包括科研经费投入后的成果回报情况,如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情况;科研论文的发表数量及级别,尤其是被SCI、ISTP、EI、SSCI、A&HCI收录论文和国内核心期刊的数量及所占的比例;科研成果的获奖情况等内容。

二、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一)科研经费的审计程序高校科研经费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准备环节、计划环节、实施环节和报告环节四个阶段。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要求出具审计委托书,学校审计处选派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科研管理部门向被审计的课题组发送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课题组提交所有与课题相关的材料,包括课题合同书、课题进展情况记录、课题的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财务处提交课题经费使用的购置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作为审计依据;审计组根据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通过整理、归纳、汇总、分析审计依据,出具审计检查报告报送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针对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审计课题组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审核确认。

(二)科研经费的审计方法高校科研经费审计主要采用的方法:(1)专项审计法。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将科研经费作为专项资金来审计,不定期的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都是统一归属财务处负责核算。纵向科研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其使用更多地受财经法规的制约。横向科研项目是与企事业单位协议进行的,需要较多地遵循委托方的意愿,经费使用的灵活性较大,对其控制不像纵向科研那样严格。但横向科研资金在高校科研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专项审计法对横向课题来说,能够提高经费管理的规范性,特别适合于对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计。(2)事后审计法。由于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的特殊性,因此在审计整个科研项目时。不宜采取突击审计的方式,而应该在实施审计工作前,给被审计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下达审计通知书。如果审计科研成果的成效,只能在科研项目结束一段时间后才能够得以较为全面的反映。因此,对科研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应该采取事后审计的方法。(3)绩效审计法。主要是针对科研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方法。具体的组织实施可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1和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绩效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以及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此外,在科研经费的审计过程中还应当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

三、高校科研经费审计中的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目前我国高校对科研项目大多实施课题制管理,课题负责人主管科研经费的整体使用情况。多数人认为科研经费是自己争取来的,课题负责人花的是自己的钱,自己拥有对课题经费的绝对使用权利,甚至学校的一些领导也给予认同,从而导致了从课题经费中提成用于人员奖励,购买私人资产等违规现象,不按预算开支,不合理、私有化的开支时有发生,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很难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预算的法律意识淡薄,无形中给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造成很大障碍。

(二)科研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大多高校都是南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出台科研项目管理方法。科研管理部门仅仅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课题立项后,对课题的进展情况、经费是否到账、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课题是否按时结题等并不关心,与课题的后续工作存在严重的脱节问题。而财务人员对科研项目的来源、类型不熟悉,导致科研经费开支的合理性很难判断。对于科研项目开支的某些物品,要达到一定的金额才要求附清单,而低于这个限度的则不用列示实物清单,从而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能确认是否属于项目开支范围。财务部门缺乏与科研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沟通的平台和信息共享,是在不熟悉科研项目运作过程的情况下监管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科研人员的摩擦经常发生。

(三)高校内部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各高校目前都拥有独立的审计部门,但与外部审计相比,还存在着审计人员少、不够专业、独立性较差等问题,从而使得科研经费审计的独立性很难保证,作用也很难发挥,这主要是由于高校对科研创收和排名方面的考虑,从而引起对科研经费审计重要性的认识不足造成的。

(四)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缺乏依据虽然国家已经加强r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科技部于2007年8月1日首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或委托相关单位)对科研经费

进行专项审计,很多高校也制定了自己的科研管理办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审计制度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在编制经费概算时,普遍都是由项目负责人自己编制,学校的有关部门并不进行审核,造成经费来源不真实,经费概算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审计依据很难把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管理与监督的机制尚未形成,容易造成违法、违纪等现象。

四、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

(一)改变观念误区,加大审计宣传力度学校的科研工作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和部门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等财经法规的宣传培训丁作,使学校科研人员熟悉国家、部门和学校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形成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正确认识。适当开展关于科研经费的培训工作,从思想上改变对科研经费使用的错误认识,促使项目负责人加强自我约束能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经费审计氛围。

(二)树立科研经费成本核算意识,加强资产管理高校应该引人合理、有效的课题成本核算机制,将科研活动中直接支出的材料费,燃料费、外协测试等费用直接计人科研成本,占用学校资源所产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实验设备折旧费、科研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确实无法准确区分的,要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分摊,计入科研成本,减少科研项目支出挤占高校日益紧张的事业经费,严格控制科研投入与产出经费的使用比例。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同时对在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版权、实用新型发明等,应及时提供鉴定和认证资料,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的核算,确保学校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专项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目前张裕已在全国建立了37个省级营销管理公司、496个城市营销部,拥有2600人的专业营销队伍和3300多家经销商,营销网络覆盖了全国所有发达的县级以上市场。产品在畅销国内的同时,还远销美国、法国、荷兰、马来西亚、香港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在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00多家国外商。

近年来,集团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平均每年以20%的幅度稳步递增,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103亿元,利税30亿元,上缴税金16亿元;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124亿元,利税36亿元,上缴税金19亿元。

随着张裕公司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早在1987年公司就成立了专职审计机构。近几年,内部审计工作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发展,取得了明显效果。公司企审部主要负责:生产、销售系统各二级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经理离任审计、应收账款审计、异地仓库审计、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以及不良资产、可控成本费用、资金占用定额、运费、修理费使用、退回酒、原酒、葡萄加工成本等专项审计调查。2010-2011年,完成审计项目200多个,专项审计调查50多个,提出审计建议500余条,被公司采纳410余条,审核工程120多个,审减额8176万元,不良资产逐年缩减,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500多万元,促进公司增收节支3000多万元,公司连续五年被国家、省、市评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企业的不断发展给内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为此我们积极进行审计转型,不断探索开展风险导向审计的工作模式,积极参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2012年1月日在深交所、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施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门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年报一同公布,基于这一要求,我们内审的工作重点也随之调整。下面是张裕公司内部审计开展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审计取得的一些成效:

一、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重点开展营销领域的审计工作

在营销领域,异地仓库、应收帐款、产品价格、广告费投入、销售人员差旅费及销售部门与公司内部其他部门的协调等,是给公司带来风险的重点领域,也是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因此,对这些风险大、收益高且对公司目标实现有重要影响的领域,企审部进行了重点审计。审计关键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一是异地仓库重点关注:账实情况、出库手续、各产品库龄、产品龄情况、仓库分布格局、库存量、保管员管理等;二是应收账款重点关注:账账情况、账龄、可收回性、金额、呆坏账处理;三是产品价格关注:酒店渠道的专品,是否为本区域标识,商场专品,终端零售价格;双跨产品价格执行情况;四是广告费投入重点关注:广告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年终汇算结果、超支情况、广告费支出单据真实性等。

根据审计情况,建议公司出台了《异地仓库管理办法》、《广告费投入产出考核》、《关于对公司产品价格管理的规范意见》等公司规章。有效的控制了原来存在的:异地仓库账实不符、随意发货、库存产品滞销、破碎、过期、沉淀等问题;应收账款的呆坏帐和市场人员随意从应收账款中代垫坐支的问题;营销人员私调价格造成市场价格混乱、互相串货、导致丢失客户、丢失诚信等问题;广告费投入超过预算、市场人员私自从货款中垫支广告费、在客户处借用等问题;同时强化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为市场服务的意识等。

张裕公司除了在市场营销高风险领域广泛开展审计,还在生产、采购、筹资、投资等领域协助公司进行了相应风险的规避。

二、实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整合的工作流程

近年来,我们按照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针和策略,以风险管理目标为标准,充分审核被审计单位在风险识别、评价、审核管理等方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损失发生之前就作出最有效的安排,使损失额降至最低。在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内部审计紧紧围绕企业风险管理的三个重要组成要素――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反应进行再监督,实行风险管理的审计程序,对于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经公司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续审计工作,并形成后续审计专项报告,对于没有执行或是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近几年,公司在做好市场管理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对内部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要求各二级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出台的管理制度,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完善的对部门副职和一般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考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职能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强化了责任落实。

根据公司的要求,企审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2010年6月,我们先后对二级公司内部责任制考核办法、原酒成本、葡萄加工成本、运费、修理费、加工费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检查中主要关注:各二级公司对车间、部门管理人员及车间工人有无制定考核标准,是否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有无奖惩制度,并对各项责任制的考核过程和各种费用考核条例是否有完善、合理,进行意见征询,并对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形成了专项检查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规范了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对节约费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个人和班组,进行表扬和奖励,有效的提高了工人工作积极性和使命感。

通过反馈意见,修订了对生产系统重点费用的管理控制文件,对生产系统重点控制的加工费、修理费、运费、燃料动力费用的审批手续、核销原则、过程管理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明细的考核细则,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控制各项重点费用,定期检查,形成专项审计报告,为领导了解生产系统的费用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其中:对燃料动力的控制,一方面确定预算指标:根据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分别要求单位GDP能源消耗下降20%、16%的幅度,2011年下降3.5%,结合国家的要求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2011年公司吨酒耗能指标为:在2010年的基础上公司总体下降5%,生产系统各二级单位下降幅度要求同比不得低于5%。另一方面修订生产系统能耗费用管理考核细则,明确了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

首先,规范管理制度建立。

要求各二级单位根据公司能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各自的能源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其次,加强能源消耗台账管理

各二级单位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建立各自的水、电、煤(汽)消耗台帐,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水、电、煤(汽)的消耗情况。

再次,定期检查,着重生产现场管理力度。

1、要求二级单位应该按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分清各级的职责,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2、要求各二级单位应严格生产现场的管理,制定能源使用规范,杜绝各种跑冒滴漏现象。

3、各二级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更新高耗低效的设备设施,淘汰落后的产能,提高能源利用率。

最后,对能耗统计上报情况进行分析。

要求各二级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上月各种能源消耗报表,每季度过后5日内提交本单位的能源使用分析报告,查找能源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案。

三、根据审计发现问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调整审计重点。

从2007年起,我公司提出加强生产系统可控成本费用的审查,由企审部按季度进行审计检查。

通过近3年的实践,内部审计部门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系统的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回报、分析,对于考核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新的考核办法,使张裕公司可控成本费用的管理更加趋于科学、合理,有效的防范在成本管理中个别单位利用管理漏洞,投机取巧,使公司的费用考核结果不准确,增加不可控风险。

针对以往只考核可比产品的吨酒包装材料成本,部分单位存在将可比产品成本超过定额部分转入不可比产品,致使考核结果不准确。针对此方面的漏洞,2010年张裕内部审计部门提出:

1、除了延续对可比产品的考核外,新增对不可比产品包装材料消耗率的考核。将所有产品都纳入考核范围,实现了包装材料成本考核的全覆盖。其中:

(1)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消耗率=(使用量-产量)/产量。

(2)对不可比产品的包装材料,分别按瓶、盒、箱、盖等不同材料,与可比产品的平均消耗率比较,要求其不高于可比产品的平均消耗率。

2、针对以前年度对配成酒过程消耗分别考核贮酒损失率、配成损失率、装酒损失率,在考核中,发现因计量工具的限制,很多单位的数据提报流于形式。2010年提出考核配成酒自投料至产成品全过程的投入产出率,使配成酒消耗率指标的考核更加科学、合理。

3、2010年增加吨酒变动费用的考核,在往年单项考核吨酒运费、接待费等费用的基础上,考虑近年外加工的数额较大,仅2009年外加工费发生2000多万元,本年又增加了对吨酒加工费用的考核,从而使张裕公司对各项变动费用的考核更加全面。

根据我们在成本审计和管理的经验,撰写的论文《实行战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竞争优势》一文获省现代化成果特等奖,并于2011年获得省第二届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审计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张裕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发挥了互动效应。

四、根据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大型工程的基建审计力度,规避投资风险。

近几年,随着张裕公司的迅速扩张,大型工程项目越来越多,加强技建工程的预、决算审计,对公司规避投资风险、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基建审计的监督管理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严格选择中介审计机构。

要求选择具有建设部认可的甲级、乙级资质(甲级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乙级资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执业);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在审计质量、工作服务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严格审计程序。

一是采取穿插审计。为防止施工方同审计机构串通,也为了提高审计质量,使审计机构能够更严格把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穿插审计,如北京爱斐堡酒庄工程有三家审计机构穿行,分别是正源和信、通元和中瑞岳华。

二是加大内审力度。对于烟台本地的工程,每项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把工程结算资料报工程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再报企审部,由企审部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退回重做,初审后,经领导批准转交审计机构。在外地的工程完工后,报经领导批准由企审部汇同中介机构直接对项目进行审计。

三是三方共同参入,确保审计质量。工程量现场测量工作、工程量核对工作及定额套项工作都是由甲、乙和审计机构三方共同进行,这样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避免了弄虚作假。

四是对部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跟踪。对葡萄酒城之窗、博物馆改造装修、爱斐堡小镇装修等大而复杂且工期紧的工程项目同审计机构一起进行施工过程跟踪,现场拍下照片,做好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对工程施工过程有一个全面了解,为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提供了完整详细的资料,确保了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对公司技改基建工程管理起到监督作用。

公司技改部门负责工程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的审计,对技改部门提报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校对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相符,勘察现场,了解工程概况,实行量、价分离,在工程管理上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

五、根据风险导向在内部审计中应用取得的积极效果,谈几点体会。

根据张裕公司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中的实践和探索,可以欣喜地看到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已经开始尝试按照一定的规程服务于公司的风险管理,为规避公司面临的综合风险,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将内部审计与企业风险管理进行了初步的结合,尽管这种结合不够系统和规范,但明显提高了内审的效率和效果。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有利于把审计重心前移,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水平。

内部审计在公司风险管理过程中,有重点的选择关键风险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组织需要,利用内部审计充分熟悉组织经营战略、发展目标的有利条件,准确的识别风险、将风险水平进行量化,将审计力量合理分配高风险领域,由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防范,给高层管理人员及时提出合理的规避风险建议,提高了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对经营风险的科学预测,完善内部控制,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

通过近年的工作实践可以看出,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通过风险审计评价,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为企业制定战略规划、调整经营方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提供科学、有效的保证。

(三)更新审计理念,更好的开展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水平。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不仅是一种新的审计模式,它内含价值增值等新的审计理念,能促进内部审计实现增加价值、帮助组织实现目标。因此,内部审计人员,也应该不断学习,更新思路,用新的理念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水平,促进风险导向审计更好的服务于组织发展。

专项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NGO组织审计 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 法定审计 自愿审计 基金会审计

一、引言

NGO组织是非政府(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的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也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这类组织同样存在问题和次优问题,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样是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郑石桥,2016),一些国家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NGO组织的外部审计(李习蓉,2013)。然而,外部审计需求必须通过聘任外部审计师来实现,而聘任不同的外部审计师,对NGO组织审计效率效果会产生重要影响(陈楚涵,2013;陈丽红等,2014;陈丽红等,2015;张立民、曹丽梅、李晗,2015),所以,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是NGO组织审计的重要问题。

现有文献主要是研究了NGO组织的审计需求因素及聘任不同的外部审计师所产生的后果,对NGO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缺乏系统的理论框架,本文拟建立这个理论框架。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基于NGO组织不同的审计需求,提出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一个理论框架;然后,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关于基金会审计的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效果,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和启示。

二、文献综述

一些文献研究了NGO组织的审计需求因素(Gordon、Khumawala,1999;Behn、DeVries、Lin,2007;Trussel、Parsons,2008;Kitching,2009;张立民、李晗,2011;刘亚莉、解露莎,2014)。还有些文献研究了NGO组织选择不同的外部审计师所产生的后果,陈楚涵(2013)发现,审计报告披露与后期捐赠收入正相关;陈丽红等(2014)发现,捐赠者对基金会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给予了更显著的反应;陈丽红等(2015)发现,聘请高质量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增强会计信息与捐赠决策之间的关系;张立民、曹丽梅、李晗(2015)发现,当基金会选择百强事务所审计时,吸引更多的捐赠者进行捐赠。

未发现有文献直接研究NGO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但是,有些政府监管部门的规章中对NGO组织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做了规定,例如,我国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规定范围内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财政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文献综述显示,NGO组织聘任何种外部审计师对NGO组织审计效果有重要影响,但是,关于NGO组织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还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本文拟建立这个理论框架。

三、理论框架

本文拟提出一个NGO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其逻辑过程是,基于NGO组织特殊的委托关系,其外部捐赠者、受益人作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虽然存在审计需求,但是,一般是没有行动能力的,所以,其审计需求要转换为现实的有效需求,需要通过政府立法来规定。同时,NGO组织的管理层基于信号传递的原因,也可能存在审计需求。不同的审计需求,其需求者不同,所以,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机制也不同,对于每种不同的审计需求,可能选择的聘任方式也有多种,聘任者会基于其审计目的,从多种可能的聘任方式中选择最适宜的。上述逻辑过程如下图所示,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框架。

(一)基于法定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

NGO组织的外部捐赠者通常不要求获得回报,其受益人也不存在明文规定的法定权益,所以,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即使存在外部审计需求,但是,作为单个的个体却没有这种行动能力,甚至也没有这种行动的激励,如此一来,NGO组织成为真正的内部人控制组织,NGO组织的管理层是这些组织的实际控制人,而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监督需求又难以落实。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主要是NGO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NGO组织的外部审计需求予以明文规定,其中包括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不少的国家也确定这样做了。那么,谁可以充当这种法定审计的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呢?聘任者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聘任外部审计师呢?可能的聘任者有两个,一是NGO组织管理层,二是NGO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政府监管部门;可能的聘任方式也有两种,一是招标聘任,二是非招标聘任。上述两个方面组合起来,NGO组织法定审计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如下表所示。

表1所示的四种聘任模式,各有利弊。从聘任者来说,NGO组织管理层充当聘任者,操作起来最为简捷,也能选到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外部审计师。但是,NGO组织管理层并不一定能真正代表NGO组织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可能聘任低质量的外部审计师,甚至出现审计意见购买或合谋。NGO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充当聘任者,从理论上来说,登记管理机关最能代表NGO组织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所以,不存在购买审计意见或与审计师合谋的动机,也不一定会有激励聘任低质量的审计师。但是,由于登记管理机关监管的NGO组织很多,需要聘任的外部审计师也很多,并且,一般来说,审计费用不是登记管理机关支付,所以,外部审计师可能会寻租,通过寻租,一方面获得审计业务,另一方面,提高审计费用。所以,在寻租的影响下,登记管理机关聘任外部审计师也可能出现审计费用高、审计质量并没有保障。

从聘任方式来说,有招标聘任和非招标聘任。招标聘任方式下,外部审计师之间有竞争,并且,通过一定的招标程序,能较大程度上抑制外部审计师的寻租行为。但是,正是招标聘任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保公平公开,这可能增加聘任过程本身的成本。相对来说,非招标聘任程序则相对简单,聘任过程本身的成本不高。但是,@种聘任方式可能出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难以抑制外部审计师的寻租行为,二是难以抑制聘任者基于自身利益的一些倾向性选择甚至舞弊行为。但是,对于NGO组织来说,由于是管理层实际控制的组织,抑制外部审计师的寻租行为、抑制管理层聘任外部审计师的不当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要求,所以,总体来说,招标聘任方式是优于非招标方式。

上述分析显示,对于NGO组织的法定审计,聘任外部审计师的适宜聘任方式是招标聘任,而聘任者可以是NGO组织管理层,也可以是登记管理机关。虽然两类聘任者各有利弊,但是,通过招标聘任方式,以较大程度上抑制聘任者及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当然,招标聘任本身也有多种方式,由于NGO组织管理层和登记管理机关充当聘任者各有利弊,最适宜的方式是二者共同充当聘任者,在一个招标程序中分阶段发挥作用,这种招标方式就是选择性招标聘任,这种招标聘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登记管理机关来聘任,主要是选择可以进入NGO组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不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具体NGO组织,相当于外部审计师资格招标;第二个阶段由NGO组织管理层通过招标方式从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这种两阶段的招标聘任方式,兼有各类聘任者的优势,又发挥了招标方式的优势,是最适宜的法定审计聘任方式。当然,在一些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可能难以采用招标聘任方式,例如,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规定,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要进行专项审计。这种专项审计通常由于时间限制,难以采用招标聘任方式。但是,这种特殊情形,并不是常态。同时,即使是这种情形,并不妨碍从一定的范围内来聘任外部审计师,也就是说,类似于简化的选择性招标聘任,第一阶段是完整的,第二阶段是简化的。

当然,还是有人会担心,NGO组织管理层并不一定能代表NGO组织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既然是法定审计,为什么NGO组织管理层还能充当聘任者?除了前面分析的不同聘任者各有利弊之外,与此相关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保障有多个机制,聘任者只是影响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一个因素,会计师事务所法律组织形式、内部治理、法律责任、审计行业监管等也是影响外部审计师独立性的因素,这些因素组合起来形成独立性保障机制,并不只是唯一信赖聘任者的选择来保障外部审计师独立性。

(二)基于自愿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

NGO组织的自愿审计需求,一般是NGO组织基于某种目的而做出的选择,通常是将外部审计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很显然,既然这种审计是NGO组织管理层的自愿选择,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者只能是NGO组织管理层。那么,管理层会采用什么样的聘任方式呢?一般来说,聘任方式还是招标聘任或非招标聘任这两类方式。一般来说,既然是自愿审计,政府不宜通过立法方式对聘任方式做出明文规定。管理层一般会基于其传递信号的需求来选择聘任方式,如果其传递信号的动机很强烈,可能会选择招标聘任方式;如果并非很强烈,则可能选择非招标方式。当然,选择的外部审计师信誉及规模也是其信号传递需求强烈与否的体现。所以,总体来说,基于自愿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不存在最适宜的机制,完全是管理层基于其传递信号需求的强烈程度而做出相应的选择。

四、例证分析

本文基于NGO组织的不同审计需求提出了一个关于NGO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理论框架,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解释力。下面,我们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关于基金会审计的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效果,以一定程度上验证其解释力。

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审计类型包括年度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专项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首先,将基金会分为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和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对审计不同类别的基金会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不同的条件限定,确定了能审计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其次,在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上述范围内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财政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和民政部做出的上述规定是否有道理呢?根据本文的理论框架,法定审计的最适宜方式聘任机制是由NGO组织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参与的选择性招标聘任。《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规定的各类审计,都属于法定审计,文件中规定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事实上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基金会共同参与的选择性招标聘任,首先是登记管理机关通过规定有资格审计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确定了基金会可能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类似于选择性招标聘任的第一阶段;然而,基金会及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从上述范围内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这类似于选择性招标聘任的第二阶段。所以,总体来说,《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机制与本文的理论框架基本一致。

然而,也有研究发现,按上述两阶段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效果并不理想。陈丽红等(2014)发现,选择 “百强”事务所能够显著增强基金会会计信息与捐赠决策之间的关系,且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吸引国内机构捐赠者和限定性捐赠者,而选择民政部中标事务所未能显著增强二者的关系。张立民、曹丽梅、李晗(2015)发现,当基金会选择“百强”事务所审计时,能够吸引更多的捐赠者进行捐赠;当基金会选择民政部中标事务所审计时,不能显著增加捐赠收入。两篇文章的发现基本一致,选择“百强”事务所审计的效果好于民政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这个发现与本文的理论框架是否矛盾呢?其实并不矛盾。民政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和“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同的标准选择,一般来说,民政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标准会低于“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所以,选择“百强”会计师事务所,就是选择更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信号传递功能更强,从而能够吸引更多的捐赠者。当然,这个研究结论也启示我们,由于NG组织的特殊性,如果要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选择较高质量的审计师是必要的条件之一,这也验证了另外一个有共识的认知――成本越高,高质量外部审计需求越强烈。

五、结论和启示

NGO组织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是NGO组织审计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NGO组织不同的审计需求,提出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一个理论框架,并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关于基金会审计的制度规定及其实施效果。

NGO组织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需要通过立法来规定,称为法定审计需求;其管理层基于信号传递的原因,也可能存在审计需求,称为自愿审计需求。基于不同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机制不同,基于法定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聘任者包括NGO组织管理层或登记管理机关,聘任方式包括招标聘任和非招标聘任,正常情形下,最适宜的聘任机制是登记管理机关和NGO组织管理层分阶段参与的选择性招标聘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第一阶段,NGO组织管理层负责第二阶段;基于自愿审计需求的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其聘任者是NGO组织管理层,聘任方式需要根据其传递信号的需求程度而定。

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对基金会外部审计师聘任机制的规定,类似于本文推荐的登记管理机关和NGO组织管理层分阶段参与的选择性招标聘任,首先,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可以选择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然后,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或基金会在这个范围内选定审计特定基金会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在NGO组织审计方面,政府必须有所行动,一方面,对于基金会的审计业务类型、时间及情形要做出一些明文的规定;另一方面,如何聘任外部审计师也要有明文规定,如果任凭NGO组织自行聘任,则法定审计就可能变质,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审计需求难以真实实现。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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