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国债活动宣传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和房屋结构类型确定,报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通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交办法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使用状况,提出一定时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制定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和资金使用预算;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相关业主根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出实施项目使用预算;
(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时应当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经审核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及其他规定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资金使用方案和使用预算,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进行核准,并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申请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专门机构审核的工程决算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后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十六条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和使用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二)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八条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3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和更新。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房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可直接拨付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
第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五)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二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应当定期与银行核对,并定期在物业小区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转让时,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
第二十八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本人名下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以下规定返还:
(一)物业分户账中个人名下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金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作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金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1999年12月27日印发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说明 包含五大项一、加强维修资金行政监管,充分履行政府职责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业主所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资金。我中心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认真履行职责,踏实办事,严格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165号令)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同时,为加强维修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维修资金监管、预交存和使用方面的制度;为提升管理效能,在20xx年开发了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并在20xx年和20xx年进行了升级,完善了维修资金归集、分户、办卡、使用登记及数据的统计、报送等功能,为维修资金提供了可靠、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管理手段;20xx年5月,实行了专户管理制度,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截至今年10月底,维修资金归集总额81.26亿元,累计使用7997万元,共有2918个物业小区建立了维修资金,约143万户业主办理了维修资金卡。到目前为止,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都是规范、安全的。
二、推进维修资金增值保值,切实维护业主利益
(一)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根据16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目前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三类: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和记账式国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xx年凭证式国债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而根据165号令第十条规定,为确保维修资金安全,我市维修资金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若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则属于机构投资者。因此,维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记账式国债。
据了解,国内仅有上海、深圳等少数几个城市利用维修资金购买了国债。如上海市仅在约20xx年前购买过国债;深圳市从20xx年开始购买国债,凭证式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政策出台后,今年未再购买任何国债。根据20xx年以来财政部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各期限利率情况分析,不同年期的利率都有明显的浮动,数值变化较大。前三季度一年期国债的利率与目前银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年息2.85%)差不多持平,第四季度三个月国债的利率又有一定幅度的提升(如下图所示)。且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持有到期。为保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期间的维修和正常使用,购买国债后,业主分户账面应确保维修资金余额不少于首期交存额的30%。余额不足时,业主应自行筹集资金解决维修问题。
三、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提升业务办理时效
目前,我市维修资金归集量大、使用少,但不等于维修资金在沉睡和使用难。维修资金是物业的养老金,只有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我市目前大部分商品住宅尚未进入需要密集维修的阶段。随着近年交付使用的楼盘在未来陆续进入维修阶段,维修资金的使用率将会逐年提高。目前,维修资金使用量的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如:20xx年维修资金的使用量仅有438万元,到20xx年已经增长到1727万元。在物业进入维修高峰期前,维修资金归集量和使用量比例相差较大属于正常现象,特别是今年以来加大了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归集量大大提高,与使用量的比例相差更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也不能从维修资金中列支,165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申请资料齐全、符合使用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审核时间一般需要10~1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流程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维修方案。维修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并经两次公示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需到现场查看。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即可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持相关资料办理维修资金划拨手续。目前,我中心正制定《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定)》,设置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和规定,确保紧急情况下物业得到及时维修。
有业主反映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主要是指使用程序严格,业主签名需时长和难以达到双2/3的要求。根据165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维修方案须经双2/3业主同意。为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安全,保障业主利益,双2/3业主签名、两次公示和现场查看等环节是必要的。目前,我市正在推进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平台建成后,有望能通过网络签名、短信确认等方式,也可采取电话委托签名等简化业主签名的手续,解决双2/3业主签名难的问题。我中心也将在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提高维修资金使用的办理时效。当然,需要提醒的是有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有畏难情绪,客观上也是造成签名难的原因之一。如果取消双2/3的规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做出政策上的改变。即使改变,对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也未必是件好事。
四、规范专户管理银行准入,促进管理公开、透明
根据165号令第十条规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目前我市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和平安银行等四家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从化市、增城市、花都区、番禺区等四个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银行和平安银行负责办理其余八个行政区域维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为确保专户管理银行选定工作的阳光透明和公平、公正、公开,在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我市近期拟采取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定专户管理银行。以后,业主便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在所有专户管理银行中自由选择一家办理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业务。
一、继续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
2005年资源节约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制定和落实宣传方案和措施,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广泛深入地开展资源节约宣传。组织好2005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做到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影响广泛、注重实效。在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探索建立资源节约的长效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
二、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待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后,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和各项任务。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利用国债资金和财政预算内资金对试点项目给予支持。组织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示范。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法规框架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建立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制度。组织编制发展循环经济与建设节约型社会“十一五”规划,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推动全社会节能工作
贯彻落实《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做好规划宣传和社会反映搜集工作,细化分解并组织实施规划提出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落实《钢铁工业中长期规划》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资源节约要求,实现资源消耗减量化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制定和完善强制性能效标准,扩展节能产品认证范围,实施家用电冰箱、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组织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继续推行分时电价制度和试行差别电价政策。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生产或使用节能产品的鼓励政策。加强对地方节能监测(监察)中心的能力建设。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推动政府机构节能。《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修订),支持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改造,组织重大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积极推进节水工作
继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继续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重点抓好火力发电、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煤炭、建材、食品等高用水行业节水,特别是北方严重缺水城市的节水工作。推进废水资源化,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制定和《海水利用专项规划》,重点抓好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工作,提高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替代淡水资源的贡献率。开展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重点抓好严重缺水矿区和矿井水资源丰富矿区的矿井水资源化利用工作,解决矿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短缺问题。制定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快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把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作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重点,扩大实施范围。以推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为目标,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
五、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研究起草《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协调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研究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和指导国家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抓好共伴生矿、尾矿、大宗废物等的回收利用。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和《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
一、以增强疾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检测水平。
1、加强国债项目建设。在市政府、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市疾控中心国债项目建设得以顺利完成。中心综合大楼建设规模为3100㎡,辅助用房500㎡,2006年7月竣工验收,于2007年3月23日中心实现了部分科室搬迁,结束了我市卫生防疫工作50多年来无工作用房的历史,为完善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创造了基本条件,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和增强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奠定了基础。2、争取贷款项目。在市政府、省卫生厅的大力支持下,中心争取的荷兰政府贷款项目用于购置实验室检测设备获得批准。目前,正在做好所购设备的洽谈工作,预计明年可以到位。届时,我市疾控中心的装备可望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
3、完成了HIV和无菌净化实验室的建设。有效提高了艾滋病、病原微生物等综合检测能力。
二、加强疾病监测、积极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霍乱等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是一项覆盖面广、专业性强、要求高而难以预测的工作,为使疫情处置及时、效果明显,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做到精心组织、未雨绸缪,确保了我市未发生重大或有影响的传染病疫情。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了由中心主任为组长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4支应急处理工作机动队和6支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和任务,为应对疫情的发生提供组织保障。
2、制定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预案和实施方案。先后制订和修订了市疾控中心《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人感染高致病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和《霍乱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等防控方案,为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了技术规范。
3、积极组织培训,提高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认真组织全市疾控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业务培训48期 ,对应急处理机动队和各技术指导小组成员重点进行疫情和中毒处置工作的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消毒等内容的专项知识培训和模拟实战技术演练。此外,中心选派5人分别到省CDC和省劳卫所进修3个月和1个月,还先后34次选送132人参加卫生部、省卫生厅和省CDC举办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班。组织对下级疾控机构及市直医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和疫情信息报告培训46次,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专题讲座28场次。
4、加强疾病监测和重点传染病的预警。为确保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做到“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蔓延,我们坚持派专业人员到医疗机构进行主动监测和搜索传染病疫情;密切关注和充分利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及时分析和通报疫情信息;坚持对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点监测督导,实行周报制度;在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我们主动加强霍乱疫源检索,06年来,在昌江河段设5个监测点,每周一次对水源、全市餐饮业、农贸市场甲鱼、龙虾、蛙等各类海鲜水产品检索霍乱弧菌,共采水样411件,海鲜水产品593件进行霍乱弧菌培养,结果均为阴性。先后8次对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市直各医院和大型厂矿医院的肠道门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做好霍乱疫情监测月报表、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月报制度。
5、加强传染病科普宣传,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职业病防治知识”、“4·25儿童免疫接种日”、“碘缺乏病防治宣传日”和“遏制艾滋、履行承诺”等大型咨询活动20次,并应对传染病发病季节的不同,提前针对性进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活动期间共发放各类卫生科普知识宣传资料37000余份,展出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展板15块,接待前来咨询的市民15200多人次。同时还开展“卫生防疫防病服务队”下农村、进社区活动,发放各类宣传画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单11000余份。并开通了防病知识咨询电话,为市民解答相关疾病预防知识。
6、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我们对全市16所学校和市直幼托机构进行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督导检查,同时下发《关于加强对幼托机构和学校流脑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及《呼吸道传染病基本知识及预防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晨检工作,并做好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同时与省CDC一道共同完成了35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的调查工作。
7、积极开展重点传染病国家和省级监测点项目工作。
病媒生物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定为国家病媒生物监测点,在省CDC的指导下,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对老鼠、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进行了密度监测和鉴定工作。监测工作得到省CDC领导专家的肯定。
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定为国家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点,按《全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方案》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景德镇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每月能按要求进行采样,收集各类数据并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共采集猪鼻拭子138份、猪扁桃体137份,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猪链球菌2型。监测点工作。去年8月份起,我市被列入伤寒、副伤寒省级监测点,按《全国伤寒、副伤寒监测方案》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景德镇市伤寒、副伤寒监测实施方案》(施行)。除开展常规监测以外,还开展了病例监测、重点人群监测、菌株耐药性监测,至11月上旬共监测病人18例,饮食从业人员66人,并按时上报监测报告。
8、免疫规划工作。认真做好儿童基础免疫工作,五苗报告接种率均在95%以上。开展全市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调查工作。考核4个县(市、区)疾控中心计划免疫综合科,分别对18个乡(镇),90个村(居委会)进行了接种率入户调查,对7岁儿童查看卡疤,共调查1276名儿童(其中:基础免疫642名,加强免疫634名)。完成了乐平、浮梁以乡为单位计划免疫接种达90%目标考核验收工作。
三、认真履行艾滋病防制职能,切实抓好艾滋病各项工作的实施。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按照中央“两所一庭”项目建设的要求,我县列入司法所国债项目建设的司法所个数为17个。截止目前,我县已建成12个基层司法所,丰乐、宰羊、迎政、棉城、新棉5个司法所至今有项目无资金,属于借用乡镇办公用房。全县基层司法所均配备调解室、档案室,17个司法所均正常开展各项司法行政工作。
(二)规范化建设情况。截止目前,我县基层司法所室内规范化建设均达到省厅规范标准,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12个司法所外观标识建设达到省级标准。
(三)司法队伍建设情况。截止目前,我县17个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总数16人,司法助理员8人,辅助人员在岗8人。其中,1人所12个、2人所2个、无人所2个。
二、基层司法所运行情况
(一)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基层司法所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2013年至今,全县共排查登记矛盾纠纷1340件,调解成功1287件,调解成功率96%,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我县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制氛围。2014年基层司法所利用“法制宣传进万村”的机会,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公告栏、设立法律咨询窗口等丰富的宣传手段,开展法制宣传258场次,受教育面覆盖全县17个乡镇(街道),为我县营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
[关键词]啤酒生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税务筹划是企业为了实现税后经济利益最大化,基于企业战略管理指导,以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精心安排和组织,它是企业战略管理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在企业的纳税管理活动和经营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地位非常重要,一直以来税务筹划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重点。伴随着我国法律(尤其是税收法律)体制的日益完善,税务筹划的法律环境也得到进一步升级。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讨日渐丰富,特别是基于我国现行税法而展开的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日益完善和丰富。啤酒生产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企业,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国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再加上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啤酒生产企业近年来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局面,使它成为众多研究者青睐的重点。
啤酒生产企业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收入,主要是通过提高啤酒产品的价格或是通过扩大销售量的方式;二是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费用,采用成本优势。目前来看,单纯的提升产品价格以提高收入的方式收效甚微。加上我国入世以后,外国企业的进入加剧了我国国内啤酒生产业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啤酒生产行业的赢利空间逐步缩减。啤酒生产企业的发展将更加依靠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而降低啤酒生产企业的成本便是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啤酒生产企业的成本费用中税务成本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因此有必要探讨减轻啤酒生产企业税负的方法以实现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的目的。
做好啤酒生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无论是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国家来说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于啤酒生产企业来说,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节约无效资金流出,改善企业资金流状况,实现企业税后净利润最大化。税务筹划要求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组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充分考虑引起税务成本变动的各因素,并在多种方案中做出最优的选择,这一系列行为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有利于企业实现税后净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纳税筹划有利于啤酒生产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为指导,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税收筹划往往又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的自然又推动了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
对于国家来说,首先,税务筹划有利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啤酒生产行业纳税行为。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法律,理性的啤酒生产商必然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节税行为,实现最大化税后净利润,而不是通过偷税、漏税的低级手段。近年来,啤酒行业的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呈现平稳上升趋势,啤酒生产行业的税务筹划在稳定我国财政收入上作用凸显。其次税务筹划有利于国家对啤酒业的规范和结构调整。国家对啤酒也的政策通过税法制度体现出来,啤酒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顺应了国家的产业政策。
一言以蔽之,结合啤酒生产企业经营和税收的特点,探讨啤酒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
1.税务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不同的专家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各持己见,尚未达成一致的见解。对于税务筹划概念的研究,主要的分歧集中于两个方面:税务筹划的主体和税务筹划的范围。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应当包括纳税义务人和征税方双方,但是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仅包括纳税义务人;对于税收筹划的范围,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应当是狭义的范围,即仅包括节税,有的专家学者则认为应当包括节税、避税以及税负转嫁等广义的范围。在此,本文采取我国现行税法中对税务筹划的定义,即“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注册会计师税法,2011)税务筹划是纳税义务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属于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2.税务筹划的目标
在理解税务筹划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对于税务筹划的主体和税务筹划的范围有利更深层次的理解。在税务筹划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内部的税务工作人员和会计工作人员可以共同协商、制定符合本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也可以委托外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不论是通过内部人员自己制定,还是采用外部专家意见,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希望达到一个合理的目标。那么税务筹划的目标具体是什么呢?鉴于企业的性质、规模、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管理水平、生命周期等的不同,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也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直接的目标即是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都应当遵循整体的财务目标。而企业的财务目标则包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第二,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众所周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并不是企业纳税筹划的唯一目标。如何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使之达到涉税零风险或低风险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和探讨的。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实施的税务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则该税务筹划方案是一项失败的方案。事实上,企业的税务筹划往往是徘徊在合法与不合法的交界处,稍有不妥,便会成为税务机关稽查的对象,孕育了极大的风险。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到底是合法的、税务机关所支持的行为,还是偷税、漏税行为相差仅是分毫而已。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考虑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
第三,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一定的税务成本。如果企业保持应纳税额不变,则企业降低其税务成本就意味着企业变相增加其税后利润。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义务人为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直接行的人力、财力及物力等;间接成本则主要集中于纳税义务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非物化的精神压力、心里压力等。总的来看,直接的税务成本一般是可以量化的,而对于间接的税务成本在量化方面则相对乏力。因此,国家的税制越透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更能明确自身的行为,从而减轻心里、精神负担,降低间接税务成本。
第四,实现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生存发展之目的即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税务有利于该目标的实现。纳税义务人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会充分考虑如何提高企业资金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的货币时间价值正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三、啤酒生产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1.利用不同地区税率差异和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筹划
鉴于我国对啤酒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甚少,因此,作为啤酒生产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很少有行业性质的优惠政策,因此,啤酒生产业只能尽力去寻找各地政府针对啤酒业房地产企业很少有行业的优惠政策,所以只能尽量寻找各个地区当地政府对啤酒行业暂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才能在啤酒业全行业整体税负较重的情况下,利用差别税率或是差别优惠政策减少自身无效现金流的流出,降低纳税义务人的税负。
2.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
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是通过对企业的净利润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的金额。纳税义务人可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进行税务筹划。
(1)对相关收入的税务筹划
国家为了扶植和鼓励某些纳税人和纳税项目,制定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比如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啤酒生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企业有闲置资金的时候,可以考虑购买国债或者向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以此形成的收入按照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免税,从而可以在增加企业收入的同时而不增加税负,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2)通过工资薪金进行税务筹划
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按照规定,允许企业全额扣除自身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而不再需要进行调整。与原有的税法相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变化的政策,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同时,在新税法下,税法规定对于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允许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啤酒生产企业在安排工资薪金时,可以考虑在适当的岗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
(3)通过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啤酒生产企业在融资时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从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比较稳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利息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因此,通过利息支出,可以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4)利用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务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啤酒生产企业可以综合企业销售情况利用该政策,将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控制在可扣除比例的上限,以此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抵扣数额。
(5)利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广告宣传和业务宣传费在啤酒生产企业的费用组成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可以综合各因素制定宣传费用的上下限,在实际税务筹划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通过技术开发费进行税务筹划。国家为了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科学技术研发活动,在现行的新税法中做出规定:“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税前进行列支;如果当年的技术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加10%以上(含10%),则当年技术研发费可据实扣除且可加计扣除50%。”因此,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充分考虑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以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考虑是否加大对科研方面的投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啤酒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利用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资产的价值(尤其是科技产品的价值)的可靠计量出现了难题。鉴于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为了真实可靠的核算资产的价值,现行税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伴随着啤酒生产企业的迅速发展,其对科技的投入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数,从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基于此,啤酒生产企业一方面可控制现金流出,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快固定资产上资金的回笼,减轻企业的税负。
另外,对于选取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同,从而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成本分摊时应当选择有利的分摊政策。比如,在企业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啤酒业选取的分摊方法要尽量考虑在税前进行弥补。而在盈利年度,在选择费用分摊方式时则尽量考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数,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起到节约税负、增加税后净利润的目的。
总而言之,无论是利用地区税率差异,还是利用企业的会计政策,啤酒生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尤其是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5~18
[2]杨绮.企业纳税筹划若干问题的运筹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