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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镇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镇驻地更美、更强、更优、让群众更满意,根据省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规划区。
第三条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镇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都应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履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镇容管理
第五条镇规划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的建筑物要保持整洁,门窗、墙壁要及时整修、粉刷,各种宣传牌画、商业牌匾、单位名牌必须保持整洁美观。店面、门头不齐不整洁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有权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镇区主要街道两侧设置的小型户外广告、标语牌、灯箱等应当使用规范文字,内容健康,外形美观,设置点要规范整齐划一,定期维修、装饰或拆除。
第七条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同意并备案,方可实施,并到期撤除。未经批准,不得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树木和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严禁占用人行道及绿化带,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立广告牌、招牌,严禁设立有碍镇容观瞻的牌匾。
第九条镇规划区内各类摊点必须定点经营。沿街经营业户一律进店经营,不准占据道路及公用场所;不准超出规定范围并摆放整齐,超范围经营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有权予以清理拆除。
第十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和人行道的,需经镇村建设服务中心批准,按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使用。机具、物件要摆放整齐,无积存垃圾、污水,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经批准占用道路及公用场所设置的贸易市场和停车场,需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污染和损坏路面,并及时进行整顿清理。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分工负责的办法。
镇政府清洁队负责福海路、正兴路、营王路等主要街道路面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集贸市场由驻地村庄负责清扫保洁。
临街的单位、企业、工商户负责建筑物前人行道,排水沟至围墙或建筑物基根的清扫保洁,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检查、监督卫生保洁情况。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路和主要街道上晒粮、晒草、打场、堆放粪草或其他物料。
第十四条严禁在主要街道两侧自行设摊及停放出租车辆。
第十五条垃圾必须到指定地点投放,严禁乱倒乱放。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市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组织强行拆除。
第十七条建筑物和临街门面不整洁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适当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的,责令改正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将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清运垃圾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破坏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偷盗,破坏镇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责令其赔偿损失。对侮辱、殴打镇容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阻挠其执行公务的,视情予以严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二、环卫科每周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环境卫生状况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杂物清理等情况进行一遍全面地督查,发现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情况,逐一进行拍照并向有关责任单位(各社区、环卫科、城建科、园林科)下发限期整改责任书,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之后向办事处写出整改报告,环卫科到现场复核后予以消号。
三、对各社区环境卫生的周检查、月评比工作,由环卫科组织,在办事处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和成员参与下实施,每月4次,其中社区主任参与1次,社区主抓环卫工作的副职参与2次,分包社区科室长参与1次,每季度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和社区支书参与1次。参与周检查的人员每个人对各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排序,排序分建成、半建成区两块进行,各排出1—8名,每个参与检查人员的排序情况相加之后的数字即为各社区的周检查结果。
四、计分办法:每月考评按百分制计算,周检查每次为10分,检查结果最高计9分,最低计6分;被市电视台曝光一次扣10分,没有按限期整改到位加倍扣分;在爱卫办等单位检查中被扣分的,每处扣6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被市领导和创建办、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两办批评一次扣5分,限期不整改到位的加倍扣分;办事处领导和环卫督查考评科日督查发现的问题,下发一处整改通知书扣1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被市电视台表扬一次加奖5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一次加奖5分,被市创建办、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通报表扬一次加奖3分。
五、每月对日督查、周检查以及按计分办法计算的情况,提交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各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表扬和批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二十一、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进程,切实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三级筹资、严格监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卫生专业化管理水平,充实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拓宽环境卫生管理筹资渠道,全方位推进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爱卫办)为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卫生工作。
(一)市环卫处:负责市建成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各乡镇、办事处分别设立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站长由分管领导兼任,每站配备专职2名卫生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卫生管理工作,工资待遇每人每月1000元。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由各乡镇、办事处推荐,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聘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共同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并将2007年配备的环卫车辆交由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使用,专门用于督查环境卫生工作。
(三)行政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全市各行政村成立相应的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每村配备1名专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每月每人由财政定额补助150元。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由各行政村推荐,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统一聘用,由村委和所在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共同管理。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爱卫机构。分别()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1名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
三、保洁队伍
(一)市区清扫保洁队伍。市建成区按1名/7000平方米保洁面积的标准配备保洁员,由市环卫处统一招聘管理。
(二)农村清扫保洁员队伍。按农业人口1名/300人的标准配备农村专职清扫保洁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农村保洁人员由各行政村推荐,所在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审批,受村委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双重管理。
(三)通道保洁员队伍。全市辖区内国、省道按每2公里补助300元,由各乡镇、办事处聘用人员清扫保洁;县道每3公里补助100元,由市交通局聘用人员清扫保洁;乡道每3公里补助50元,由各乡镇、办事处公路养护管理站聘用人员清扫保洁;村道由各行政村保洁员清扫保洁。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保洁员队伍。按照清扫面积、工作量大小、标准要求具体核定清扫保洁人员,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各自管理。
四、责任划分
(一)市建成区:市建成区(东起瓦窑头新村、西至王曲电厂,北起北华路以南、南至铁路线以北)范围以内所有道路、街巷、游园、公园、广场、水系、绿化带、公共绿地、城内9社区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全部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农村: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负责本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道路:国省道路面、水沟由公路段负责,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县、乡道路面、水沟、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保洁工作分别由交通局、乡镇办事处根据各自所管路段分别负责清扫保洁;所有道路两侧的建筑垃圾及乱堆乱放由道路所在行政村负责清运。
五、经费保障
(一)筹措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资金采取市财政投入为主、乡村转移支付为辅、社会筹集为补充的筹资方法。
1.市区、国省道、县道和农村环境卫生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
2.各行政村每年从农村转移支付中拿出20%用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专项经费。
3.各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补充卫生经费。
4.单位、居民小区的卫生经费由各单位、居民小区自行解决。
(二)管理
市财政部门要按月拨付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市建成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由市环卫处统一使用;农村环境卫生补助经费由各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发放,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卫生专项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保洁员工资,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三)支出办法
1.市财政补助费用用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人员、乡镇、办事处专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工资及各村环境卫生监督员、保洁员、道路保洁员补助,每月发放一次。乡镇、办事处所有环境管理经费及卫生队伍补助由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拨付。
2.农村转移支付所提取经费实行“村级使用,乡级管理”,主要用于卫生设施建设、清扫、清运工具的购置、垃圾清运填埋。
3.社会筹集部分,用于弥补各村环境卫生经费不足。
六、监督管理
(一)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出勤情况、平时抽查情况和每月对乡镇、办事处1/3行政村及通道的综合检查情况对各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凡一个季度内环境卫生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乡镇、办事处,要解聘该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专职管理员。
(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根据出勤情()况、平时抽查情况和每周对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及通道的综合检查情况对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保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凡一季度内环境卫生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村,要解聘该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村保洁员。
一、市容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卫生死角,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地下脏。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公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不断发生。四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五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不力,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 现象较为突出。六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推诿扯皮的现象。七是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二、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1.从横向来讲,我市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多。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2.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3.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4.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目前,一些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三、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1.城市管理责任要明确。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做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2.落实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按照《黑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使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负起管理责任,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刚性的规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真正做到“谁的卫生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