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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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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系论文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关键词:零余额帐户额度跨年度帐务处理

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整个预算执行机制和财政收支管理的制度性创新。某省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在省内部分事业单位试点推行,省内大中专院校从2003年10月开始推行。在这种制度下,财政收支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收入不能随意退库,支出得到了事前监督,资金使用效益也明显提高。目前世界上发达的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实行了这种制度。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经过3年多的实践,该项工作已经全面走上正轨,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在使用国库授权支付额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财政拨款是预算单位在前一个月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次月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将批准的限额通知银行和预算单位。由银行从“零余额帐户”给开户单位打出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预算单位据此做帐务处理: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1000000元

贷:教育经费拨款—财政授权支付1000000元

预算单位在本月批准的限额内使用额度时,要在国库网上打出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单位开据的银行转帐支票或电汇单一同到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借:教育事业支出—XX100000元

贷:零余额用款额度100000元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不在银行开据“零余额用款额度通知书”就做帐,这是不正确的。“零余额帐户”与其它银行帐户最大的区别是:不允许该帐户有余额,银行每天业务终了需报省人民银行,由省人民银行和财政厅国库处统一结算,再由省人民银行给各银行返还代垫资金。

某预算单位在使用“国库授权支付额度”过程中,曾丢失授权额度。年底决算出纳对银行帐时,因不了解“零余额帐户”的特殊性,认为银行存款都是用余额对帐,年底银行和预算单位存款余额都是零就对上帐了。3月份有经办单位称去年转帐支票未拿,后用银行对帐单和单位发生额一笔笔对账后,确实没有开出支票,但经国库网上查实,此笔业务财政授权支出指令上年早已开出,授权指令还在银行(因这一期间出纳换岗造成)。经与财政厅国库处发生额一笔笔核实此笔款,只用了额度国库没有显示银行资金划出,确实钱还在国库。当时上年财务决算工作已经彻底结束,主管部门也已结帐。因国库集中支付年终与各预算单位、上下级之间账务必须一致,还不应有未达账项,造成用款额度丢失。

那么,单位欠经办人上年资金应怎样作帐务处理呢?

某单位作以下帐务处理:

摘要:购设备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50000元

贷:银行存款—XX50000元

上年度已作账摘要:购设备

借:教育事业支出—设备购置费50000元

固定资产—一般设备50000元

贷:固定基金50000元

零余额用款额度50000元

跨年度帐务处理,此做法欠妥;“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对修购基金有名确的表述,修购基金的来源,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提取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如果该项经济业务跨年度再用修购基金购置设备,必须再入固定资产,必然造成重复支出和重复入固定资产。鉴于以上意外原因的发生,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年终结帐后如果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和变更,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加上加以说明。

借:事业基金―般基金50000元

贷:银行存款—XX50000元

那么,对于只用了计划,实质上未从国库拿钱,这样的事例我们除了应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和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外,还应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断加以完善,来避免和堵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如年终增设未达账项或在国库软件上增加功能等等,尽量减少基层预算单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常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它体现了发展先进生产力的要求,是对现行制度的创新,是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防范腐败行为发生的得力措施,它从根本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目前国库授权集中支付制度正在改革过程中,通过大家共同努力,国库授权集中支付工作会做的越来越好,争取早日实现财政管理和财政资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财政供养人口问题涉及到财政负担和政府职能运行效率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历届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分析目前我国财政供养人口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财政供养人口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我国财政供养人口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财政供养人口比例较高。从纵向看,我国财政供养人员比例在汉代是1:7948人,唐代是1:3927人,明代是1:2299人,清代是1:911人,1949年是1:294人(一说是1:600人),而今天是1:30人(一说是1:28人),有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空前的1:9人(如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从横向看,1999年中国是1:30人,印度尼西亚是1:98人,日本是1:150人,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 : 187人。为支付众多供养人员的工资以及日常的行政管理费,我国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出现典型的“吃饭型财政”现象,其行政管理费及工资支出占到了当地财政收人的80 %--90%,政府基本上没钱去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1997年我国行政管理费支出占全部支出总额14.7%, 1998年为14 . 8 % , 1999年为15.3 % , 2000年为17.4%, 2001年18.6%。这些行政管理费中包括极不合理的公车费、接待费等支出。“八五”期间,全国公车年递增27,是GDP增长速度的3.5倍,到1999年,全国约有350万辆公车,包括司乘人员在内的耗用为3000亿元,而1999年我国的地方财政收人不到5600亿元。中国烹饪协会统计,2002年中国餐饮业全行业年度营业额超过5000亿元,其中公款消费为1000亿元。2003年干部出国(境)达427万人次,按每人花费1万元计算,一年干部出境就要花费4.27亿元财政资金。虽然美国各层级政府年度财政支出也占到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近一半之多,但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安全、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教育、贫困救济等项目,政府雇员的“人头费”支出和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比例却很低。而在中国,“人头费”支出和日常的管理费用支出(主要是大吃大喝招待费和竞相攀比、极其不合理的小车费用)在政府年度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很高,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财政支出比例却非常低。

这几年全国平均每年的财政支农资金有1000多亿元,但70%以上用在了农业行政事业单位上,而没有用于农业生产本身。在不少传统农区,县一级90%左右、地市一级80%左右的财政支农资金是用于“吃饭”。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我国的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在某种程度上讲已到了极限,财政成为“吃饭型”的财政,财政再分配的其它职能大受制约,严重影响许多重要的投人,如此发展下去,国民经济的发展将严重受阻。财政供养人口的膨胀导致政府机构的臃肿,不仅严重降低了工作效率,加剧了官僚主义作风,妨碍了政府的有效运作,极大地加剧了财政负担,导致各级财政陷人困境而难以自拔。政府机构每年增加一个财政供养人口,国家每年至少需要增加财政支出2万元以上。据此计算,近年来财政每年需要增加的工资性支出达600多亿元,占国家新增财力的60%以上。

二、从劳动价值理论看我国财政供养人口存在的问题

1,财政供养人口过多造成劳动力经济学上的过多浪费

马克思商品价值理论认为,商品价值是交换价值,即只有进行交换的产品才具有价值可言。“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政府机构的劳动产品并非为了交换,而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一种无偿的服务,因此,其劳动产品并非商品,其所供养人口的劳动也并没有创造价值。财政供养人口越多也意味着越多的劳动力没有参加商品价值的创造。虽然政府职能对于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供养一定的人口是必须而又在所难免的,但因为其供养人口的劳动力没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因此更应该注意供养效率问题。原则上,在政府机构中,一个人能干的活决不能给两个人干。否则,在社会总劳动力一定的情况下,会减少商品价值的创造总量。

2,财政供养人口范围过大不利于所供养行业价值的创造

根据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财政供养的对象应该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领域,比如大型基础设施、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卫生保健等公共社会事业。我国在1982年、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虽然在精简政府机构、削减财政供养人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财政供养范围过大的问题,政府职能“越位”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因为政府机构所从事的劳动并没有创造商品价值,所以财政所供养的行业也就无所谓像市场上的其他行业一样,为追逐剩余价值而充满竞争,因竞争产生极高效率,因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而是效率低下,人浮于事。

3,财政供养人口结构不合理造成部分劳动力价值无法实现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目前我国政府机构中大专及以上的学历约占80 %。有些地方招考公务员时明确规定非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可。不可否认,高学历、高素质的财政供养人口能较好地履行国家职能,提高政府机构运行效率,但同时也应冷静地思考,政府机构中例如文件收发等工作是否一定得是本科生或研究生。这里,不是否认收发等工作的重要性,而是对一于这些工作而言,只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字语言功底的人就能很好地胜任。不可否认,政府职能中诸如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法律、规章制度的解释和实施等等确实需要高素质、高层次人才的参与,但不少岗位却无须这样的人才。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劳动力价值由三个方面决定,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学习费用,因此,教育程度高的劳动力价值应高于教育程度低的劳动力。目前我国政府机构工资制度尚未能较好地体现教育程度对劳动力价值大小的影响程度,因此,往往出现不同教育程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差距拉不开,也就造成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劳动力价值无法完全实现的问题。

三、劳动价值论为解决劳动供养人口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为了解决财政供养人口比重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学术界建议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构筑公共财政,一致认为应该精简政府机构,降低行政成本。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精简什么机构,保留什么机构;哪些行政成本能带来效益,是有效成本,哪些成本是没必要花费,是无效行政成本。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是由抽象的人类劳动创造的,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但并非所有的劳动产品均有价值,只有进人交换系统中的劳动产品才能拥有价值,即只有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价值。为了解决财政供养人口的理论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问题。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探讨的劳动,更多涉及的是商品的生产劳动。但根据劳动价值理论,所有的商品都是劳动的产物,即便某种物品是大自然的产物,如原始森林,只要最终被拿来交换,它也必然是凝聚着人类劳动的结晶。马克思说“动物和植物通常被看作自然的产物,实际上它们不仅可能是上年度劳动的产品,而且它们现在的形式也是经过许多世代,在人的控制下,通过人的劳动不断发生变化的产物。要是说到劳动资料,那么就是最肤浅的眼光也会发现它们的绝大多数都有过去劳动的痕迹。可见,马克思所谓的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并非专指产品的生产劳动,而是指在产品成为商品之前所凝聚的一切人类的劳动,除了生产劳动之外,还应包括产品的开发、研究、包装、运输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产品成为商品之时这些劳动才创造价值。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可以理解为所有的劳动都有可能创造价值,但其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其所凝结的各式各样的劳动才真正创造了价值。这为解决财政供养人口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即财政供养人口的劳动与市场上生产商品的劳动一样可以参与价值的创造,只要其劳动产品能推向市场。因此,政府要精简机构、削减财政供养人口,首先必须研究的是哪些职能部门应该下放到市场,解放这些部门的劳动力,使它们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能应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缺陷,如遏制不完全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或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服务,如加强监督,维护经济秩序。而对于诸如过多的行政审批制度而阻碍市场经济运行的职能应加以取缔;对于诸如咨询、培训等并非只有政府才能从事的中介服务应推向市场,使之成为商品的创造部门,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政府在确定职能承担范围时应牢牢把握一个原则,只要是市场办得了、办得好的事情就不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只有这样,财政资金才能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提高财政对政权建设、教育文化和科学事业、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保障能力,从而改变“吃饭财政”的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行业融人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增强竞争意识、提高运行效率,生产出高质优效的商品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使社会财富越来越丰富精简政府机构,削减财政供养人口必然牵涉到政府机构劳动力转移的问题。在确定财政供养人口合理范围和规模后,将多余的劳动力转移到劳动力不足的部门或行业,不仅可以避免劳动力的浪费,还可以增加劳动力所创造的效益。如图1所示,横线E表示发挥最高效益所需的劳动力数量。A行业只需三个劳动力就可创造最大效益,目前尚有一个劳动力处于浪费状态;B行业创造最大效益所需的劳动力与实际使用的劳动力相等;C, D行业实际使用的劳动力少于创造最大效益所需的劳动力。因此,通过A行业将剩余劳动力转移到C行业,提高了整个社会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总量。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政府预算;政府会计;受托责任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不断进行财政体制改革的探索,结合我国实际并吸取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财政体制由“大财政”模式转向了公共财政模式。在西方财政体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以政府预算制度为支撑,逐步建立起了公共财政模式,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同样也要以完善的政府预算制度为依托,但是要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系并实现其目标,仅仅建立完备的政府预算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公共财政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作为公共财政支撑的政府预算,它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公开性都影响着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如果将政府看作一个会计主体那么政府会计的核算对象就是政府预算所配置和规划的公共资源。但是目前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及政府会计又都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政府预算现在要求其公开、透明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其编制的科学性也有待提高,而对于政府会计目前也并没有明确和完备的政府会计体系,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将上述三者基于共同的基础进行有机的统

一、协调和融合,以真正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

一、理论综述

(一)公共财政有关理论

公共财政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政府财政收支活动模式,在本质上,它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关系。公共财政主要投资于公共产品领域,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

(二)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有关理论

政府预算是政府为了有效实施公共管理、增进公共利益,按照特定程序对未来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财政年度)所需资源和可用资源所做出的经权力机关审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政府预算不单纯是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同时也是公共资金接受各方监督的有效途径。

(三)公共受托责任有关理论

受托责任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公共受托责任是受托责任在公共部门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态,是政府等有关公共部门尽责行为的先决条件。与企业的受托责任相比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相对来说更为复杂,再加之公共部门所经营资产的特性,因此在公共治理中强调公共受托责任是提高公共治理水平的前提。

二、政府预算及其公开对于公共财政的作用

(一)政府预算本身对于公共财政的作用

不论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国家,政府预算都是公共财政的重要依托,预算的重要性还在于它是对国民收入再分配和资源规划,它的分配去向及分配原则直接关系着各部门及公民的利益。

公共财政着眼于解决公共问题并具有资源配置的职能,通过一系列的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从而弥补市场的缺陷。那么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预算就必定要担负着合理确定各项公共投入的规模及去向的职能。政府预算所配置的资源是否投向了最急需的公共领域及分配的是否合理,都直接影响着公共财政的效率及效果。因此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预算它的编制原则必定是首先要强调资源配置的公共性和合理性,政府预算的编制应以有助于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为原则,并同时强调公共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的有机统一。

(二)政府预算公开对于公共财政的作用

随着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民主政治的推进以及政府预算在公共资金分配方面的重要作用,目前政府预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各个方面的关注,近年来对于政府预算公开的呼声日益高涨。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政府预算公开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政府预算的公开的意义其实并不仅仅局限于公民的知情权,其另外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公共资金的使用具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同时让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途径更加通畅。

目前中央有关部委公开了其部门预算,这是预算公开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的公开还只是低层次的只是结果的公开。在香港和西方国家对预算不仅是结果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其产生过程的透明,而且为预算的产生设置了相当长的沟通期。因此我们所期待和追求的预算公开应是从制定过程到结果的公开,只有清楚的了解预算的产生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更高层次的监督,这一方面会使得各项政府收支处于政府预算的监督之下,同时也会更大程度上实现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从而在此基础上公共财政所追求的目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三、政府会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公共财政的作用

政府会计核算对象是政府预算所配置的公共资源,既然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预算在具体投向及规模上规范了公共资金,那么政府会计必定是以政府预算为依据在具体使用流程中对公共资金的全方面核算和管理。

会计作为一种资源分配的重要技术标准或规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计量问题,它必定要与国家的财政政策、经济走势以及社会价值取向及其发展方向相联系。因此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政府会计它的职能的发挥必定要紧密联系公共财政目标,同时在政府会计目标的制定上也应当要与公共财政目标保持很强的相关性。

依据政府会计体系的有关最新研究成果,将政府会计目标界定为实现政府履行职责的高经济透明度(《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会计》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这一目标的界定与公共财政及政府预算所应有的公开性目标是一致的。

四、在公共财框架下的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的统一与融合

政府会计的兴起,主要源于民主制度和市场经济对受托责任的巨大需求(陈立齐、李建发,2003),因为会计信息能够被用来考核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政府预算是对政府收支的分配和规划,它的分配原则及去向与社会各部门及公民利益直接相关,政府预算不仅仅是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同时也是财政收支活动接受立法机关和社会成员监督的重要途径。政府会计的核算对象是政府预算所配置的公共资源,同时政府预算又是公共财政的重要依托和支撑。公共财政的职能本质上是政府要承担的公共责任,而政府会计信息又是对公共财政所担负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因此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及政府会计他们共同的基础就是所担负的公共受托责任。

从我国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及政府会计的健立及完善来看无不体现着公共受托责任的原则及要求,事实上上述三者的指向对象均是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的真正所有者是人民,因此政府受托管理及配置这些资源,人民就有权要求对托付给他们的资源负责并解释。

政府会计的对象是经政府预算配置下的属于公共财政框架内的公共资源。因此在共同的公共受托责任的背景之下,政府预算的公开就是必然的,而公共财政所分配的公共资源的公共属性,必然也要求公开、明晰的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上述三者在共同的受托责任之下,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之上追求公共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统一,由此公共财政、政府预算及政府会计各自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五、结语

在西方公共治理,公共管(下转105页)

(上接107页)理与政府会计理论和实务中,受托责任历来被奉为一项经典性的原则。我国的公共财政、政府预算以及政府会计基于这一经典原则的基础之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一方面会促进公共财政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会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公共管理水平,促进公共治理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1、路军伟李建发,政府会计改革的公共受托责任视角解析,会计研究,2006(12)

2、路军伟.基于公共受托责任的双轨制政府会计体系研究.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7

3、魏璐,论预算公开原则—以政府治道变革为视角,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4、杨发勇瞿曲,试论公共财政与政府会计的关系,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5、杨子云,吴君亮团队:预算公开第三推力,中国改革,2009(4)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2000年以来,从减轻农民负担入手的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减轻了农民负担,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增大了乡镇财政压力。改革的局限使农村税费改革面临困境,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趋势是财政体制创新,财政体制创新的核心是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乡镇行政发展是财政体制创新的逻辑要求与必要保证,乡镇行政发展必须考虑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与国家总财力的关系。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成果以及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农民收人持续增加。按不变价格计算,1978-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增长率达15.6%0}’}到1985年以后,农民收人的增长速度急剧放慢。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公报,“七五”时期(1986-1990年),农民人均纯收人年均实际增长率为4.2%,“八五”时期为4.3%,“九五”时期为4.7%01989年农民人均纯收人竟出现负增长,为一1.6%oX27cr9a)影响农民收人增长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莫过于农民负担过重。实际上,1980年代后期开始,农民负担逐步增加。1990年代,农民负担总体呈上升趋势,基本在高位运行,农民负担年均增长幅度一般都超过同期农民收人增长幅度。

1994年农民负担增长幅度更是高出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幅度12.6个百分点。f31c}s}面对日益突出的农民负担问题,中央政府采取了不少严厉的减负措施,但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农民负担过重,极大地妨碍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农业经济滑坡、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农民生活困难、城乡差别扩大等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某些地方,一些农民不堪重负,被迫背井离乡,甚至出现自杀等让人触目惊心的事件。农民负担过重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引发了农民对农村基层政府的不满情绪。农民拒绝交纳税费、抵制政府工作、集体上访等对抗屡有发生。很明显,农民负担过重引起的种种问题已经危及农村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央政府推出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重要目的的农村税费改革举措。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从2000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点到面,稳步推进。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取消、二调整、一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等。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深化,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4年多的农村税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通过农村税费改革,用税来代替向农民征收的各种收费、集资和摊派,用税法来规范农村的分配关系,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行为,有利于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各地试点情况表明,农民负担减轻幅度一般都达到30%。明显改善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和农村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初步达到了“减负”、“规范”的目的,但是农民负担的减轻意味着乡镇政府收人的减少,农村税费制度的规范意味着对乡镇政府收取税费行为的制约。这对乡镇财政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一是扩大了乡镇财政缺口,加剧了乡镇财政危机。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财政已经存在较大缺口,当时可以通过税外收费、借债等途径解决。统计数据表明,从1996年到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中,超过30%的收人是乡镇自筹、统筹资金。2000年,全国乡镇财政总收人为1026.65亿元,其中自筹、统筹资金达403.34亿元,占39.29%。4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乡统筹费等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屠宰税,又开始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这样,乡镇政府财政收人中,税收没有太多增加,甚至逐渐减少,而原来可以纳人乡镇财政收人的统筹费等又被取消,乡镇财政收人大大减少,乡镇财政缺口迅速扩大。为了支持农村税费改革,解决乡镇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增加了转移支付金额。2001-2004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金额分别为33亿元、245亿元、305亿元、396亿元。尽管如此,乡镇财政缺口仍然很大。二是乡镇债务偿付能力大幅度下降。由于各种原因,全国绝大多数乡镇背负沉重债务。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认为,如果采用中间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不会低于6000亿元;如果采用高值推断,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应突破10000亿元。5湖南桃源县4o个乡镇总计负债11.4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近2900万元,最高的达10933万元。农村税费改革以前,乡镇化解债务的能力已经不足。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偿付债务的能力大大降低,沉重的债务带来的问题和矛盾更加尖锐。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客观上加剧了乡镇财政压力,使原本十分困难的乡镇财政雪上加霜,难以为继。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乡镇财政危机降低了乡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少乡镇尤其是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乡镇,基层政府根本无力或难以满足农村庞大的公共需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保健等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财政危机影响了乡镇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和行政管理活动,可能引起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危机。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财政体制创新

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的乡镇财政压力增大和潜在的行政管理危机,使农村税费改革进人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在目前的财政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要么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的负担,但严重制约乡村正常运转;要么让乡村正常运转,牺牲农村税费改革,加重农民负担,让改革走回头路。I7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转移、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新动向。有些地方,乱收费由农业税费向行业税费转移,如对农民建房收“空间占用税”,巧立名目变相提高学杂费。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强迫提供服务”,美其名目“有偿服务”,如强令农民购买质次价高的果树苗,通过代办保险从中牟利。有些地方克扣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补助金等。诸如此类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不禁令人担心农村税费改革陷入“黄宗羲定理”。

农村税费改革的困境,究其缘由,首先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本身的局限。政府财政是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统一,农村税费改革属于财政收人方面的改革,规范的是政府、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财政收人的数量、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乡镇财政支出没有全面、系统的改革和调整。即就是在财政收人内部,税费改革也只是财政收人改革的部分内容,也没有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税制和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说明,要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必须同时进行财政支出方面的改革,统一城乡税制,完善基层政府收人结构。归根到底,农村税费改革的趋势必然是财政体制创新,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讲,财政体制创新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也是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和成功的必要保证。

农村税费改革是财政体制创新的开端和有机组成部分。财政体制创新之所以必要,不仅仅是为了使农村税费改革走出困境,根本理由在于消除现有财政体制的弊端。现行财政体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本身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成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分税制基础上的财政体制显现了新的问题。中央财政收人占全国财政总收人的比重大大提高,同中央财力集中度提高相一致,省级财政相对于市级财政,市级财政相对于县级财政,县级财政相对于乡镇财政,财力集中度不断提高。财力向上集中,而事权、财政支出责任并没有发生同向变化,甚至反向下移。县乡财政收人功能、财力逐渐减弱,但财政支出功能日益增强。县乡政府在提供维持性和社会福利性公共物品方面承担着更大的作用,在提供与基层民众权利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功能方面比任何层级政府发挥着更大的作用。L8这样形成县乡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之前)事权与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的不对称。按理,财政转移支付可以缩小,乃至解决不同级政府间、不同地区间财政的不对称。但是,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够完善,使地区间的财政差距、基层政府财政的不对称难以有效解决。另外,上级政府可以通过上收财力和下放事权来转嫁财政负担。乡镇财政处于国家财政体系的末端,承受转嫁的上级财政负担,无法将自己的财政负担在财政体系内部转嫁,通常的做法就是向农民伸手,解决财政困难。通过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农村基层政府财政特别是乡镇财政困难,以至于农民负担过重的财政体制方面的原因了。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病远不止这些,但是已足以说明必须进行新的财政体制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财政体制创新的内容至少包含以下方面。

第一,统一城乡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城乡二元税制以至于城乡二元财政体制,使收人较低的农民承担了比收人较高的城市居民相对高的税赋,而政府对农村地区的投人却明显低于城市,是对农民的歧视性待遇的重要表现。从2004年起,免征、减征,并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使完全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呼之欲出。完全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之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使农民履行同其他纳税人一样的义务;同时,财政支出制度进行相应调整,使农民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由国家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共产品。在税制和财政支出制度城乡统一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财政体制,这是财政体制创新的核心。第二,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要遵循事权和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相统一原则。如果把事权和财权、财政支出责任与财政收人功能相统一,理解为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之后形成的各级政府的事权、责任与其总财力的基本匹配,_9那么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界定可以不拘泥于政府本级征收的收人的数量,而更多地考虑国家总财力、政府管理能力和公共产品的属性、供给效率。以农村义务教育为例,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标准所需要的费用数额)通过向农村基层政府转移支付的方式负担费用;而从效率看,发展义务教育的事权和责任适宜农村基层政府承担。第三,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人。由于地区经济差距会长时期存在,应适当提高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财政收人在国家财政总收人中的比重。这对中央政府等上级政府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地区经济差距,保证所有的基层政府给本地区居民供给最起码的公共产品,是必须的和有利的。

基层政府的财政收人主要包括本级征收的收人,如税收,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等。一般对于农村基层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政府而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应是最重要的收人来源之一。即使在一些发达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人的30%~4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美国的学区财政收人近60%来源于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叫在明确划分和完善各级政府财政收人和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要求

从理论上说,政府对物质基础的需要规定了财政规模,而财政规模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又具有制约作用。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共同需要即社会公共需要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的职能范围,政府依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组建行政机构和配置行政人员。政府为实施行政职能和供给公共产品、维持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对物质基础的需要,规定了财政支出的范围和数量,进而提出了财政收入的数量要求。另一方面,财政具有反作用,财政为政府的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财力,财政收入的数量限定了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规模,确定了政府所能供给的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的最大值。

财政与政府活动的关系说明,财政状况的变化必定要求行迁,财政体制创新必然要求行政发展。使用行政发展概念,是要强调行政系统(政府)的调整、改革与完善要以整体功能优化、行政效率提高为方向,以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农村税费改革引发和为开端的,实际上正在平缓推进的财政体制创新,使公共财力的数量、公共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以及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定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假如没有政府变革的配合,财政体制创新避免不了夭折或半途而废的可能。如同财政体制创新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逻辑要求和必要保证,行政发展是财政体制创新的逻辑要求与必要保证。

行政发展是复杂、宏大的系统工程。这里以乡镇行政发展即乡镇行政系统(政府)的创新为分析对象。乡镇行政系统(政府)是包括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等在内的担负农村地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整体,这种理解似乎违背公共行政理论,但不得不承认这种理解与我国乡镇管理实际是吻合的。乡镇行政发展不仅有着宽广的背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思想文化、农村村民自治等各种因素构成了乡镇行政发展的外部环境,而且有着复杂的内因。显而易见,乡镇行政发展不能仅仅着眼于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体制创新。在此,无意设计一个全面的乡镇行政发展的蓝图,主要探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影响和要求。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开端的财政体制创新对乡镇行政发展的要求,不是乡镇行政发展的全部的却是必须的依据。

财政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点部分和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进一步加剧,要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一问题。该文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效应、存在问题入手,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应当作为公共部门由各级政府来提供。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务院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政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提供和管理主体。我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下级政府财力被很大削弱,更多财力集中到中央政府。这样,造成了县、乡镇级政府缺乏相应的财力来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充足,出现了事权和财权的分离,无法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因此,中央政府必须通过实行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地区的财力,来解决财政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效应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一)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应分析 

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体现均等化效应,它根据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根据公式计算出对其的转移支付数额,贫困地区可以在公式中应用较低的基数,与其薄弱的财政收入能力对应,因而可以计算其较大的差额,作为转移支付的标准。这样,贫困地区便获得了更多的补助,相对缩小了与富裕地区的财政能力差异。 

(二)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效应分析 

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与县乡级财政能力薄弱无力承担的状况,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其进行专项补助,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状况的不同,确定差异化的专项转移支付金额。由于在义务教育领域存在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巨大差距,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既可以平衡城乡之间的义务教育经费差距,又可以通过对边远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给予更大的专项转移支付金额,促进不同地区间的均等化效应。 

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资金缺口总量还很大 

虽然,中央及省级政府都在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并没有真正做到这点。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危房改造资金欠缺等等,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在一段时期仍然存在严重的缺口,没有足够的资金供给。 

(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仍不明确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我国各级政府在财政收入上进行了财权的上移,中央政府集中了更多的财力,但是同时地方政府仍然承担着较大的财政支出责任,这样财权和事权分离,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实现其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于是置义务教育发展于缓慢之中。 

另外,在义务教育发展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交叉的事权范围和都没有涉及的领域,出现了政府的缺位和越位问题严重。 

(三)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监督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规定。在转移支付过程中仍然存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挤占、挪用和占用现象,使得义务教育资金不能及时、足额下拨到相应层级的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学生公用经费和校舍改造等方面。监督体系不健全表现在没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监督机构来实行。 

(四)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配套体制改革滞后 

首先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落后,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管理和划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果评价等。但是相应的人员和机构都没有完全实现这个职责。其次是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制,无法合理有效地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管理追踪。 

三、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中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规范我国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 

建立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清楚。进而才能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提供准确的财政标准收入和财政支出需求的数据,规范转移支付流程和结构。 

(二)确定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投入责任 

在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为了弥补地方发展义务教育的财力不足,必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和转移支付力度。这对建立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为重点提供了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管体系 

确定了转移支付的模式后,对转移支付的整个流程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保证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下划到相应层级的政府并被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支出,避免出现挤占、截留和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首先,制定《转移支付法》,在其中专门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原则、总量、分配资金运行及各级政府的责任作出规范性要求。其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参与到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中来。 

通过以上措施和手段,建立一套以义务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为辅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的均等化起到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